乡镇劳保所都需要什么条件

精彩推荐:&&
微信扫一扫到手机
随时看帖,分享到朋友圈
微信分享→
发表于: 10:51
苏锡常是中国工业发达地区,但近几年好像常州跟不上步伐,常州武进有些乡镇企业用工很不规范,不知道跟这个有没有些关系,有些企业老板对员工非常苛刻,甚至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没有休息天,企业不缴纳五险一金,甚至会找各种理由克扣工人工资,有人举报到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到企业检查时只会听业主的一面之词,在办公室里抽抽烟喝喝茶聊聊天,甚至吃吃饭什么的,你们都懂得,最后搜集点企业提供的假材料拍拍屁股走人,根本不到车间现场询问工人,这算什么监察,能起到什么作用,员工基本劳动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最后会形成什么结果呢,员工对企业原来越失去信心,企业最后招工难,再把这些问题扔给政府。。。。。
给分给态度,/ 就能评!
本帖评分记录
举报啊,根据流程不举报他们是不会主动出击的。
新劳动法都颁布那么久了,还有那么多企业严重违法,劳动监察干什么去了。别顾着保护本地企业了,这样最终只会搬石头砸自己脚,不会长久的,会失人心的,最后只会招工难。外面那么多企业都提供各项福利来吸引员工,这里尽然还那么原始,真搞不懂。。
三品按察使
新人进步奖
化龙巷网站·新人进步奖
我是家装人
化龙巷网站·我是家装人
音乐之星奖
化龙巷网站·音乐之星奖
爱心使者奖
爱心使者奖
摄影铁竿奖
化龙巷网站·摄影铁竿奖
化龙巷网站·试用达人
最佳红人奖
化龙巷网站·最佳红人奖
助人为乐奖
化龙巷网站·助人为乐奖
这个是中国特色,国情。
化龙巷网站·试用达人
莫非你说的是我们公司?社保是啥?休息日是啥?
真的。武进那里的工厂都是一个样。劳动监察干什么去了?星期天都没有,社保都没有帮工人交.
潘金莲二世
大家好好讨论一下,真不错
tonytupojscz
良心都让狗吃了
九品芝麻官
非常普遍的现象,大厂还好点!!!!!!!!!1
公务员都在睡大觉
三品按察使
多年的现象
举报啊,根据流程不举报他们是不会主动出击的。
使用(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完成后可按 Ctrl+Enter 发布]
广告热线:400 970 0519 转 8888 传真:7 投诉受理:400 970 0519 转 9999 法律顾问: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周建斌律师
版权所有:常州化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号&&经营性ICP:苏B2-号想在乡镇自建房,但是我家没劳力,我和老婆都要上班,该怎么建,还有请大家帮忙预算一下大概要多少钱啊_百度知道&《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报工伤所必须提交的材料之一,就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是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最直接的法律依据。但对于是否是劳动关系这一基础状态不明的“事实工伤”,如果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则将导致一系列的问题,且事实上国家在制定工伤保险下属实施细则和工伤保险实务操作中,对此已经有了突破。&&对于一些劳动关系不明的工伤案件,劳动者在咨询律师的时候,考虑到案件的时间成本和败诉风险,往往建议劳动者走人身损害赔偿程序。而当劳动者在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工伤认定的时候,社保经办机构往往以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下达《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或直接建议劳动者先走工伤认定程序。对于这类劳动关系不明项下的“事实工伤”,我想从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间的不同理解、现实如何操作方便劳动者维权,以及提出的司法建议三个方面谈谈个人看法。&一、属于劳动关系不明状态下的“事实工伤”。&“事实工伤”并非法律概念,只是对劳动关系明确情形下的工伤的一种区分。正是有些情形,实际与正常工伤无区别但正式因为在双方是否归属劳动关系项下有所区别,才导致“事实工伤”情形的出现。下列情形,个人认为可以归属“事实工伤”范畴:&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的“事实工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本来按照该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属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法定状态。但之后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却规定,劳动者达到的,劳动合同终止。在目前没有宪政审查体制下,国务院的条例仍被广泛使用。这就导致了一旦对于一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在被要求提供劳动关系证明而不能提供被迫走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况下,如果不能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劳动者将面临仲裁或法院作出驳回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判)决。&&2、建筑工地或者其他违法分包、挂靠等直接劳动者的“事实工伤”。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保证双方的主体适格,另一方必须是经过合法注册的用人单位,而非个人。且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等人身依附关系。在建筑工程违法分包领域、车辆违法挂靠领域以及不合法的协作、分包、承揽等领域,认定劳动关系往往在责任主体以及管理与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障碍,导致双方最终不能认定劳动关系,这点在建筑工程领域的违法分包中,最容易出现,建筑农民工在要求确认与劳务分包方或者违法分包方劳动关系时,往往因劳动者并知晓劳务分包方或者违法分包方名称,且事实上双方不存在直接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工资亦不属于劳务分包方或者违法分包方进行发放等缘由,不予支持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诉求。&&二、“事实工伤”的工伤认定解决路径。&1、直接要求人社部门申报工伤。司法实际中,人社部门一般都将工伤认定的初审工作交由下属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来负责处理。社保部门在审核工伤认定中涉及到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过程中,往往具有一定的弹性,只要我们好好沟通,比如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自身有工资发放明细,对于建筑工地的工人由工友的证人证言、商业保险的缴费单据、报警记录等,这些都可以成为社保部门眼中的劳动关系的认定材料。都可以要求社保部门受理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的批复》精神,对于此类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提请行政诉讼的,一般都会据此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2、社保部门不直接受理工伤认定,则提出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对待“事实工伤”案件中,司法实践中的对于双方的劳动关系一般都是否定态度,但对于据此而直接要求进行工伤认定的,则又往往持肯定态度。这看似矛盾,实则是在当下法律法规存在不同理解,司法机关所作出的妥协安排。一方面是防止劳动关系的随意滥用,加大用人单位的负担。另一方面也是保护工伤职工的工伤索赔权利,尽可能降低工伤发生风险。《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中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对于此类行政案件,都可以要求判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对于“事实工伤”的立法、行政与司法建议。1、修改并完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将实施条例中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到期”的条款予以删除。去掉《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条款,或者更好的办法是在最后一章节,在非法用工条款之后,加入对于前述两种“事实工伤”,不需要提供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者直接明确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目前关于这方面的规定特别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方面都没有明确是否属于工伤,以及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2、简化“事实工伤”的申报门槛。关于建筑工地农民工工伤认定的程序问题,很多地方政府都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文件,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拓展工伤保险的缴费渠道,尽可能让所有的建筑工地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在遇到工伤事故时候能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目前还没有看淡地方人大或政府制定了地方条例或地方行政法规对“事实工伤”方面进行明确定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际在制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过程中,应该是考虑到了这类工伤的特殊性,但各地执行的时候大多是机械式的予以适用或者仍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劳动者走劳动关系的确认前置程序。&3、不将社保的“五险”捆绑式缴纳,允许工伤保险单独开户,甚至按照项目缴费。但就工伤保险而言,实际缴费费率和缴费数额并不高,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并不增加多少其用工成本,这就减少了用人单位对社保缴费的抵制心态。目前,武汉市实际在2013年就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文件,允许甚至强制要求建筑施工单位按照以项目为单位强制缴纳工伤保险。但实际并未得到有效落实,宣传口号大于实际行动。&&3、引入“特殊劳动关系”,将劳动关系进行区分。就我而言,对于建筑工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如果一方面不认定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将此类关系划入“特殊劳动关系”的管理范畴,相比劳务关系而言,赋予了更多的社会法国家干预色彩,但又不等同于目前的劳动关系,社保的强制缴费义务、劳动合同的惩罚措施等对“特殊劳动关系”不予试用,但同工统筹、加班费的支付、工伤保险的等同原则等却应必须予以明确。这样就可以除了解决“事实工伤”的工伤索赔难点外,也为个人和用人单位指明了权利救济方向,不会因为法律、政策不明确导致维权路径的不同。4、缩小人身损伤程度、工伤伤残等级差异,尽可能统一鉴定尺度和标准。虽然工伤伤残等级、人身损害损伤程度鉴定所保护的客体并非一致,但终究归结于对人身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的消极影响,这点是统一的。而在鉴定工地走人身损害和工伤两种途径的差异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同等情况下的工伤伤残等级一般高于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如果两者能够统一鉴定标准,这方面的差异化就大大缩小,就不会产生两种维权路径的“非此即彼”,也更有利法院乃至整个司法体制的权威性,增加当事人的司法信赖。考虑到当下我国的劳动法体系本身并非统一,并没有制定劳动法典。《劳动法》作为整个劳动法提醒的总纲领,从实施到现在已经超过20年未予修订。保持劳动关系的整体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统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些出发点都需要从修改《劳动法》。国家正在制定《民法典》,现在的劳动法体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规定、意见都都已经形成几乎完整的覆盖体系,如能在此基础上制定一部有效的的适合当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典》将是我们共同的期待。&&&&三镇诉师(xyb)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微头条立场
的最新文章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制定一部《民法典》关系到每一个普通人,而民法总则则是其中“牛鼻子”。风雨无情,人应有情。做好事前防范,减少“英雄”产生。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仅凭“银行汇款单”不能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未实际发生借款事实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分手费”形成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报工伤所必须提交的材料就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是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直接的法律依据。但如果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则将导致一系列问题。认定合同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确认无效,应当依据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而不是管理型规范。另外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诉请时,应依据当事人自身的依据进行判断,不应主动进行其他法律审查并据此作出相应判决。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民主不是人人说了算,是人人有说话的权利。xyb不一定要网红,但注定会分享。热门文章最新文章xyb不一定要网红,但注定会分享。}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乡镇劳动保障新闻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