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五坐保险发生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故是财产吗

乘客坐出租车遇车祸身亡,保险仅赔1万元!只因一个细节…_江西五套新闻晚高峰-爱微帮
&& &&& 乘客坐出租车遇车祸身亡,保险仅赔1万元!…
万万没想到第一百四十二期五哥:市民毛先生坐出租车回家时突遇车祸,他本人被甩出车外身亡。而最近法院宣判后,保险公司竟然只需赔偿1万元!到底发生了什么,让本就遭遇不幸的家庭再一次面临赔偿的困境?事件还原:在责任认定清晰的情况下,这件事情本应该很快就能处理完毕。那么在法院判决后,又为何出现保险公司只需要赔偿一万元的情况呢?争议焦点:  关于本案,令法官最痛惜的便是,若毛先生当时系了安全带,或许还不会被甩出车外身亡。如今自己开车时,大部分人都会很自觉地系上安全带,然而打车时,却鲜有人会主动去系安全带。别拿安全带不当回事,真要有事,可是救命的!让身边的人知道,上车一定系上安全带。(综合姑苏晚报、现代快报)整理:新闻晚高峰新媒体编辑:刘芳
点击展开全文
悄悄告诉你
更多同类文章
还可知道有多少人阅读过此篇文章哦
阅读原文和更多同类文章
可微信扫描右侧二维码关注后
还可知道有多少人阅读过此篇文章哦
新闻爆料,话题讨论,维权求助,情感倾诉,生活服务,政策咨询……0,江西人自己的民生热线!24小时热线等你来电,有事记得找我们。
您的【关注和订阅】是作者不断前行的动力
本站文章来自网友的提交收录,如需删除可进入
删除,或发送邮件到 bang@ 联系我们,
(C)2014&&版权所有&&&|&&&
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34九年级 第5课 安全乘坐出租车 教案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九年级 第5课 安全乘坐出租车 教案
上传于||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1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3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当前位置:
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赔偿
&&发布时间: 17:25:21
&& & 永昌公司甲出租车由南向北行至和平西路与光明街的十字路口,此时乙奥迪小轿车由西向东快速行驶,车头直撞向甲车身后半部,甲后窗玻璃破碎致使甲车后座乘客张某脸部受伤。事故发生后,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2009)晋忻公交认字第67号认定乙轿车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甲出租车承担次要责任,乘客张某无责任。后查明,甲出租车实际车主为王某(本车驾驶员),挂靠于永昌出租车公司。乙车在A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在B保险公司投了第三者责任险15万,甲车在C保险公司投有车上人员责任险3万元。乘客张某脸部受重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于是张某要求永昌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13万元。永昌公司认为其与车主王某有内部协议,对甲出租车造成的任何交通事故不负责任,要求车主王某承担对张某的损害赔偿责任。车主王某要求乙车投保的A、B保险公司先行分别理赔12.2万、15万,并要求C公司对车上人员损害理赔3万元。三保险公司对理赔数额均存有异议。几方几经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乘客张某将永昌出租车公司、车主(驾驶员)王某、A、B、C三保险公司一并起诉到忻府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甲出租车以永昌公司的名义对外运营,公司应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赔偿医疗费用1万元,B保险公司根据乙车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支付保险总额15万的70%为10.5万元,C保险公司补充赔偿1.5万的车上人员保险费。&
本案争议的分歧主要是两个:第一,对于乘客张某的人身损害,该由出租车公司还是实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三保险公司分别如何承担理赔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出租车以公司名义对外运营,乘客乘坐出租车则与出租车公司成立客运合同,出租车公司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赔偿医疗费用1万元,B保险公司根据乙车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支付保险总额15万的70%为10.5万元,C保险公司支付车上人员责任险3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实际车主(驾驶员)将自有机动车挂靠于出租车公司,仅向出租车公司缴纳一定管理费,利润归己所用,并且双方有内部协议: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造成的任何交通事故不负责任,所以实际车主应对乘客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A保险公司承担1万元,B保险公司承担10.5万元,C保险公司补充赔偿1.5万元的车上人员保险费。
第三种意见认为:出租车公司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理由同第一种意见。保险公司责任承担同第二种意见。
一、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在当前的出租车行业中,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的关系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公司职员,为公司驾驶出租车,利润上交,每月领取固定的工资。二是承包公司所有的,每月上交一定的利润,剩余收入归自己,对外仍以公司的名义营业。三是挂靠承包经营,即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挂靠出租车公司,对外以公司名义营业,其营运证由公司负责办理,每月向公司上交一定费用,这种费用较之承包经营所交纳的费用为低。四是所谓&二驾&,或称&副驾&,即由承包经营人即&主驾&招聘他人经营,二驾又分为三种,其一是二驾作为主驾的雇员,每月向主驾领取一定的工资,利润上交主驾;其二是二驾承包本应由主驾所运营的机动车,定期向主驾交纳固定费用,其余利润归自己所有;其三是部分承包主驾所运营的机动车,即与主驾在不同的时间段运营,例如主驾白天运营,二驾晚上运营,二驾定期向主驾支付固定的费用。对于二驾,有的出租车公司制度比较完备,规定雇佣二驾必须在公司备案。有的则比较松散,对雇佣二驾没有规定或约定。
对于第一种情况,因驾驶员是公司雇员,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雇佣过程中,因职务行为自身受损或致他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此,这种情形应由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疑。
第二种情况,驾驶员承包公司所有的机动车,应由承包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又因承包人向公司交纳一定的利润,驾驶员仍然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因此发包人出租车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有内部协议,则按照协议内容承担责任。
第三种情况,即挂靠经营,利润归实际车主自有,公司只扮演统一管理的角色,所以实际车主应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另外因被挂靠的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通说认为被挂靠的公司应在收益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如有内部协议,最终按照协议规定追偿。
第四种情况,经营人又与他人发生雇佣关系(包括承包公司所有的出租车和挂靠两种情况)时,首先应由雇主经营者承担责任,公司承担何种责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总之,无论何种方式,只要出租车对外以公司名义运营,公司对出租车具有管理责任,公司也确实获取一定收益,出租车公司就理应作为直接的赔偿责任主体,最终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则根据上述不同情况或内部协议不同对待。本案中,甲出租车对外以永昌公司名义运营,乘客张某乘坐出租车则与永昌公司成立客运合同,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达指定目的地,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公司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乘客张某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但因车主(驾驶员)王某与永昌公司的内部协议约定,永昌公司对甲出租车造成的任何交通事故不负责任,所以车主王某将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二、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角色定位
在以往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将保险公司直接纳入诉讼作为当事人之一的情况少之又少,一般是人民法院将事故的赔偿责任判决给肇事方,肇事方另行向保险公司理赔。按照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于是将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直接纳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之中,已成为通行做法。但对于肇事车辆投保的第三者商业险,受害人能否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一直以来存在争议。不少学者认为商业保险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具有独立性,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无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然而,根据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请求。并且该条还明确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由此可见,从立法上看,为最大限度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将承办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直接纳入诉讼已是有法可依。本案中,将承办交强险的A公司和承办第三者责任险的B公司同时列为共同被告,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张某的切身利益。
三、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
交强险,全称叫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是新出台的一个险种,也是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否则不能挂牌和验车。从2008年2月1日起,交强险最高赔付限额是12.2万元,并且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千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12.2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中,乙车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且在A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对被害人张某赔付1万元(实际医疗费用远远超过1万元)。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在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又称商业三责险。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责任险&,采取的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本案中,乙车向B保险公司购买1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根据其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乙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险总额的70%,即10.5万元。
四、第三者责任险与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投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驾驶员或乘客)发生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少客车为降低交通风险,按照客座购买了车上人员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客伤亡,这些乘客则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方面,相对于对方车辆,本车乘客是&第三者&,可以要求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乘客相对于本车是&车上人员&,本车可以要求承办车上人员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对于同一乘客的伤亡,应否获得双重赔偿,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属于重复保险,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重复保险,购买保险就应该获取保险利益,可以基于不同的投保险种获取双份赔偿。
笔者认为,第三者责任险与车上人员责任险,是不同的保险标的、不同的保险利益,不应属于重复保险。但因为保险是以补偿为原则,对于同一损害结果,若给予双份赔偿则是不合理的。应先由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承办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补偿。本案中,乘客张某应得的人身损害赔偿总额为13万元,交强险首先赔付1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付10.5万元,C保险公司应就剩余数额补充赔偿1.5万元的车上人员保险费。
&&&&&&&&&&& &&(本文被《山西审判》2011年第11期采用)
mso-pagination:widow-orphan'&&&&&&&&& (本文被《山西审判》2012年第3期采用)
责任编辑:忻州中院
法院在线:新闻热线5广告热线5
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出租车投保5座理赔4座 “司机不属理赔范围”遭质疑
【字体:&nbsp &nbsp 】&& &&来源: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编辑:王世强&&作者:
  万安县天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天河出租车公司”)司机熬明景营运时发生交通事故,车内乘客及其自己(共5人)均受伤。此前,熬明景所驾出租车已以公司名义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下简为“太平洋产险吉安支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座位数为5座。  然而,事故伤者熬明景被认定为不属理赔对象,保险公司给出的解释是:“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针对出租车只能投保4座,司乘座位不在理赔范围。  只能投保4座,而实际上却投保了5座,这背后究竟有什么玄机呢?  投保5个座位受伤司机遭拒赔  “当初投保了5个座位,而出租车含司机在内准核载为5座,可是4名乘客得到了相应赔偿,惟独我被排除在外。”  “包括司机限载5人,投保了5个座位,但出事故后,车上5个人就只有我没有获得理赔款。”说起自己被区别对待的遭遇,熬明景一肚子憋屈。  熬明景是万安县天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司机。据他介绍,日10时许,他搭载4名乘客行至万安县芙蓉镇光明村大桥仔移民新村路段时,欲从道路内侧超过前方同向行驶的摩托车。但是没想到,摩托车在其超车时突然往内侧转弯,两车撞到了一起。熬明景称,为避让前方摩托车,他急打方向盘,出租车冲进了道路左侧的沟渠。  事故造成出租车内5人(含司机)以及摩托车车主不同程度受伤。据该起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当事人熬明景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熬明景所驾驶的出租车以公司名义向太平洋产险吉安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事发时处在保险期内,于是他向太平洋产险吉安支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但遭到拒赔。  “当初投保了5个座位,而出租车含司机在内准核载为5座,那4名乘客也得到了相应赔偿,惟独我被排除在外。”对此,熬明景感到不理解,“司乘座位交了保费,而我也在事故中受了伤,为什么不理赔?”  在熬明景提供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单上,新法制报记者看到:被保险人为万安县天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投保座位数为5座,每座限额20万中含医疗费限额为3万,涉保范围内扣除人民币100元后赔付80%,保险期间为日至日。  18辆出租车均投保了5座  公司共有18辆出租车在“太平洋保险吉安支公司”投保,但今年没有再与该保险公司续保  “保险公司在解释拒赔理由时,称这个险种的赔偿对象不包含司机,而之所以多投保了一个  座位,是填错保单。”熬明景介绍说。  “如果明知道司机不在赔偿之列,当初为什么还要收保费?”熬明景对保险公司多收一个座位(司机座位)的保费,而出事后却拒绝承担理赔提出质疑。  12月10日,记者来到万安县天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公司有关负责人吴经理称,他们公司共有36辆出租车,曾有18辆出租车在太平洋产险吉安支公司投保,是由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承接的,与熬明景同一批投保,但自熬明景发生事故未获理赔后,他们便没有再与该保险公司续保。  据吴经理介绍,出租车的保费由司机承担,而选择保险公司和签订合同是公司经办的。“18辆出租车都是投保的5座,他(熬明景)并不是个别现象。”吴经理认为,保险公司“填错保单”之说根本站不住脚。  “出租车只有5座,既然承保了5座,就应该按承保数理赔。”吴经理表示,在他看来,如果司机不属赔偿对象,“那多出的一个赔偿对象应该是乘客,但那样的话,毫无疑问就是支持我们出租车超载”。  该公司一名司机告诉记者,他此前也是在太平洋产险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我们当初选择这家保险公司,就是因为它承保5座,如果司机在事故中受了伤也可以获赔。”  保险公司对司机不理赔有约定可免责  太平洋产险吉安支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孙火平解释说,保单中对于不理赔司乘人员有相应约定,即“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不在理赔范围),而根据该条款以及签订保单即双方真实意愿表示,他们完全可以免责  12月10日上午,记者以咨询者身份来到太平洋产险万安县支公司(记者注:保险合同由万安县支公司业务人员操作,但合同落款盖章是吉安支公司)。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公司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针对出租车只能投保4座,司乘座位不在理赔范围。  “以前投保5座,没有理赔司机,引发了赔偿纠纷,所以今年改成只保4座了。”该工作人员透露。  12月10日下午,太平洋产险吉安支公司办公室肖主任接受采访时表示,按照规定,司乘人员不属“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理赔对象,按照“不赔就不能承保”的原则,公司不可能会承担不在赔偿对象之列的理赔。  “(承保5人)这是业务员的私人行为,出单时操作失误导致的。”上述险种的吉安支公司非车险部负责人称,承接该保单业务的是他们在万安县支公司的工作人员,“这跟业务素质有关”。  该负责人解释称,他们公司严格规定该险种是不能承保司乘人员的,但是由于保险业务太多,万安县支公司将保单送来盖章确认时,他们也没有仔细查看保单的约定,这才导致出现了投保5座的情况。  对于该起纠纷,太平洋产险吉安支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孙火平解释说,保单中对于不理赔司乘人员有相应约定,即“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不在理赔范围),而根据该条款以及签订保单即双方真实意愿表示,他们完全可以免责。  出租车限载5人(含司机),保单约定投保5座,而保单中又同时出现不理赔司机的约束性条款,这是否前后矛盾?  对此,孙火平并未正面作答。他表示,既然不属于理赔对象,那么就没有承保责任,即便收了保费也只属于保险合同签订失误,他们只须退还保费。  孙火平认为,如果当事人熬明景不认同他们的处理方案,可以采取起诉的渠道解决纠纷。  保监局以保险条款作为理赔依据  工作人员解释称,在理赔事件中,保险公司是依据保单约定的具体保险条款进行理赔,而不是依据承保座位数来理赔  工作人员解释称,在理赔事件中,保险公司是依据保单约定的具体保险条款进行理赔,而不是依据承保座位数来理赔  12月15日上午,新法制报记者来到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听完记者介绍情况,该局中介监管处一陈姓工作人员表示,作为承运人的司机不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理赔对象之列,即便保单是按出租车的限载量5座进行承保的,但这并不意味多出的司乘人员座位能获得理赔。  “保险公司是按车座数进行承保,但被保险方可自行选择投保座位数,以核载座位为限。”这名陈姓工作人员解释称,在理赔事件中,保险公司是依据保单约定的具体保险条款进行理赔,而不是依据承保座位数来理赔。  这名陈姓工作人员看了熬明景的保单后表示,从保单的约定条款来看,对不理赔对象作了明确说明,因此保险公司不对司机进行理赔并无过错。  不过,这名陈姓工作人员也表示,核载5座的出租车承保5座,确实易让投保人误认为司机也在理赔对象之列,“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该向投保人解释清楚,避免理赔时产生纠纷”。  律师收司乘座位保费 拒理赔涉嫌乱收费  保单约定承保数为5座,而实际却拒绝理赔投保的司乘座位,那么收取司乘座位的保费则有乱收费之嫌,甚至涉嫌合同欺诈  保单约定承保数为5座,而实际却拒绝理赔投保的司乘座位,那么收取司乘座位的保费则有乱收费之嫌,甚至涉嫌合同欺诈  “交了保费,理应获得赔偿。”曾代理类似案例的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曹安定律师表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赔偿对象不含司乘人员,且出租车限载5座,保险公司是明知的,但在实际承保过程中,却又收取了5座的保费,很明显多出的一个承保座位是司乘座位。  “如果不理赔,收取保费是不合理的,也没有意义。”曹安定律师认为,保单约定承保数为5座,而实际却拒绝理赔投保的司乘座位,那么收取司乘座位的保费则有乱收费之嫌,甚至涉嫌合同欺诈。另外,保单并未对司乘座位收了保费不理赔进行特别告知和解释,属于条款约定不明确,造成的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曹安定律师还说,即便保单中对司机不是理赔对象有相关约定,但这并不能成为免责理由,“承保了司乘座位,同时又约定理赔对象不含司机,这样的约定明显是矛盾的”。  ◎文/记者李志强
*** 中国江西网推荐内容 ***
中国江西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font color="#、凡本网注明“中国江西网讯”或“中国江西网”、“大江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江西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江西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font color="#、凡本网注明“中国江西网讯[XXX报]”或“中国江西网-XXX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江西日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江西网?XXX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font color="#、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江西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不授权任何机构、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截取、复制和使用。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font color="#、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中国江西网 电话:2
|&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运营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备案号:
江西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和出租车发生事故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