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过期存货过期报废账务处理理是不是直接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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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我作为新人想请教一个问题,比如我是一个医药公司会计,现在有一个账务处理有疑问,请教各位我们医药公司是甲公司,供药的是乙公司,医院为丙医院,一个挂靠在我们公司的代理(个人)为A现在A在乙公司拿药,药品价格为10元,因为个人无出售药品资格,所以乙公司把增值税发票开给我们(甲公司),而当A把药品销售给丙医院,卖价30元,由我们公司开票给丙医院,开票价格30元(以上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丙医院将款项打入我们公司的账户(公对公),而我们公司必须按照代理协议付15元给A(无法入账),只收5元的代理费,如果按照购销计算,我们利润有20元,应当交所得税就有5元,可是我们实际利润只有5元(20-15)而且增值税还要交3.4元(20*17),我们不赚还必须倒拿钱。。。肯定不行啊。。。那这个账务应该如何处理啊,一般医药公司如何处理的谢谢啦。。好心人啊
最美女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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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饱了撑的去替别人走账,本身就不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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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嘛。。。谢谢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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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一点都走不通的,我做了一个模型来看,具体如下: 金额税额备注 销售收入&&30.00
5.10   销售成本&&10.00
1.70   营业利润&&20.00
3.40   销售费用-代理费&&15.00
3.75 无票按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忽略800元扣减额 销售费用-代理费个税增加额&& 3.75    利润总额&& 1.25 &&-&&   合计税额  7.15  据此计算,你公司还要亏(1.25-7.15)=-5.9元。这个问题按照税法是无解的,你违规的地方太多,堵一个点都不够的。如果代理费让他代***,或者你按税前的劳务报酬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还是有的赚的。这个东西就是跑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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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挣钱还高风险的事,不明白为什么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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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挣钱还高风险的事,不明白为什么要做? duanliancw发表于 08:51:29这个公司的想法真搞不到,一点风险意识都没有,转包销售到没问题,关键是代理费处理方式不好就没钱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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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毁过期药品损失扣除须先报批
来源:唐爱军
  某制药企业按照行业标准要求,年度内曾按合同约定回收一批超过保质期的已售药品,与一些过期的库存药品一起进行了销毁。税务机关在检查时了解到此情况,认为在方面企业未对销毁存货按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转出,而所得税方面也未按规定对所发生的损失进行审批即自行扣除,因此,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并予处罚。   增值税   根据《》的规定,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比如生产过程中的合理损耗等;所谓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等。对照该规定分析可知,虽然该制药企业销毁过期存货是出于质量管理的要求,但此类销毁可能不完全等同于条例细则中所说生产经营中的合理损耗(一般是指工艺损耗或保管中的自然挥发等合理的自然损耗),尤其出现较大批量的过期存货,不可否认是存在经营管理方面问题的,因而应该认定为非正常损失。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号)规定,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实际上,在增值税方面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目的是要确定相关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对于一般企业的存货,虽然变质但仍能按原用途以较低价格变现(低于正常销售价格但高于残值变现),这种情况下,该批货物仍然未实际退出流通环节,从理论上说其价值损失(正常销售价格与变价之间的差额)应视为正常经营损失,而像药品、食品等一旦过期、变质后则无可利用价值的产品,实际上已经退出流通环节,而从原理上说其所包含的进项税却没有对应扣除的销项税额。虽然所销毁存货可能有已售和未售等不同情况,但略加分析就可以发现,只要对已售存货按规范程序办理退货手续,则所销毁存货价值中就不包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也不存在应视同销售的情况。而且这种情况对于制药、食品、饮料等企业来说具有经常性,数量金额也可能比较大,如果不剔除其所包含的进项税,就侵蚀了应缴增值税额。因此,从原理上看,这种情况在增值税方面应该归于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如果是少量、小额的退货销毁损失,增值税方面也可视为正常损失,不必作进项税转出,如规定一定比例的合理损耗率等,也就是说,销毁数量或金额没有超过规定比率的,不用作进项税额转出,超过部分要作进行税额转出,建议相关企业就此类情况及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以取得一致认识,降低税务风险。   所得税   《》及其实施条例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而按此前《》(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精神,企业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以及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四种类型。其中,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而存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已霉烂变质、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对比可见,上述情况应归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更为准确。按规定,对永久性实质损害,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业直接进行销毁处理,违反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   为便于财产损失的税务处理,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注意对损失审批所需资料的收集和准备,特别是制药、食品、饮料等易于发生退货及产品过期等财产损失的企业,更好收集注意相关环节的处理。一般说来,企业发生永久及实质性损害申请税前扣除所需提供资料应特别注意把握以下几点:规范会计核算,并注意在日常工作中收集与该项业务有关的资料,如原销货与退货的有关合同、协议、出入库单、货物生产批号等原始资料;注意取得完整的销毁存货盘点表,销毁记录,该资料应能切实反映出销毁货物的品种、数量、价值。数量多、价值大的情况下,最好能同时提供照片或影像资料;如果销毁数额、价值较小且具有经常性,应有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如数额较大、影响较大,也非经常性,应有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的资料;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的审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如按内部管理权限有董事会决议、经理办公会记录之类的文件,或者就报废、销毁退货进行专项申请审批形成的文件;要及时取得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如有必要,可以在发生较大规模的存货销毁时,预先聘请中介机构参与现场监督、取证,以便后期出具相关鉴证证明资料。 责任编辑: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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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53 药品过期报废是否要进项税转出
药品过期报废是否要进项税转出
09-12-21 &匿名提问
如果这些药品原先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那在报废时就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报废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批准处理时: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视为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如果是意外损失,借方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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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带上你公司的电子口岸卡的操作员卡,去外管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上面要盖上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征上的号码,没有去刻章),同时要登记备岸(就是出口到那个口岸),下来带着公司与对方的购销合同要盖双方的公章,装箱单,复印件也可以。还有报关委托书(公章加法人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没有去海关购买。带上这些资料你们主管海关去报关就可以了!
什么是出口退税?   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以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一、内资生产企业(含新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的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 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2、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 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税率-退税率)。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1)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当期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2) 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二、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按如下公式 计算“免、抵、退”税:  (1)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公式所列的“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原则上以核销时海关计算免征增值税的价格掌握。   (2) 其余“免、抵、退”税公式按前述公式执行。上述公式中的“本期”是指“本半年(季、月)”或“本年”, “上期”是指“上半年(季、月)”或“上年”。   三、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  (1)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退税部分=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2) 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累计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累计外销货物销售额÷当期累计全部货物销售额)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应退税额=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退税部分)   四、对外修理修配的出口退税计算(外贸企业)  应退税额=修理修配金额×退税率   五、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计算:  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进项金额+工缴费发票金额)×退税率   六、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七、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进项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 ----×退税率税额(1+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31号 发布时间: &#160; 浏览 &#160;9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  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三)卷烟;  (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一)原油;  (二)援外出口货物;  (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六、对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仍按《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不得办理退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七、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进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税率  (二)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1.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款=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2.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税率是指计算该项货物退税的税率。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  进项税额=—————————————————×退税率             1+征收率    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  八、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其计算退税的公式为:    应退消费 出口货物的工厂      =         ×税率(单位税额)  税 税 款 销售额(出口数量)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  九、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十、计算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款的税率,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和13%税率执行。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依6%退税率执行,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不办理退税。  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款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  十一、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见附件一)。过去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在本办法下达后30日内按新的规定重新认定。未办理退税登记或没有重新认定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十二、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十三、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二),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十四、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一)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二)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销售明细账与销售发票等认真核对后予以确认。  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和销售明细账,必须于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  (三)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则上应由企业于申请退税时附送。但对少数出口业务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以及时收回报关单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财务制度健全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延缓在3个月期限内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税款。  (四)出口收汇单证。企业应将出口货物的银行收汇单证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核对。税务机关每半年应对出口企业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单证清查一次。在年度终了后将企业上一年度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进行清算。除按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的货物外,凡应当提供出口收汇单而没有提供的,应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企业在国内销售货物而收取外汇的,不得计入出口退税的出口收汇数额中。  十五、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外销发票和销售货物发票、外汇收入凭证。  外销发票必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十六、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零部件、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计算。  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应单独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  十七、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资料。  十八、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或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应由企业于中标货物支付验收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  (一)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二)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如中标人为外贸企业,则还应提供中标人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协议);  (三)中标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标货物已征消费税的,还须提供专用税票(生产企业中标的,应征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免征);  (四)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  (五)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暂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  十九、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单证及资料: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  (二)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三)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二十、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格式见附件三),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二十一、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四),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 销售进口    海关已对进口料件        =    ×税率-  的应缴税额  料件金额    的实征增值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货物销售给非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不实行上述办法,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后按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二十二、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按下列办法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后一律不退税。  (一)出口企业向卷烟厂购进卷烟用于出口时,应先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格式见附件五),然后转交卷烟厂,由卷烟厂据此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已批准免税的卷烟,卷烟厂必须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  (二)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的数量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以我局下发的计划为准。年初在出口卷烟免税计划下达之前,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出口企业上年年初完成的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的进度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三)主管卷烟厂征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所列品种、规格、数量核准免税。核准免税后,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填写“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格式见附件六),并直接寄送主管购货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出口企业将免税购进的出口卷烟出口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收汇单、出口发票按月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二十三、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凭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和工缴费发票按规定办理退税。若原材料等属于进料加工贸易已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应扣除已减征税款计算退税。  二十四、实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将税款退给代理企业。两个以上企业联营出口的产品,由报关单上列明的经营单位凭有关退税凭证在其所在地统一办理退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二十五、负责审核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退税申报表后,必须严格按照出口货物退税规定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逐级报请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填写《收入退还书》,交当地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企业提出的退税申报手续齐备,内容真实,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上级税务机关另有规定者外,必须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办完有关退(免)税手续。(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确定。出口退税的审批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中心支局以上(包括中心支局)税务机关负责。  二十六、出口退税计划纳入税务机关内部工商税收计划统一管理。(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二十七、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后,如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为内销,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缴已退(免)的税款。补缴的税款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二十八、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退税过程中,应经常深入企业调查核对有关退税凭证和账物,如对某项出口货物发现疑问,则可对该项出口货物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十九、企业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须对上年度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清算报告进行审核,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企业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  三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组织全面检查或抽查。(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对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出口业务,经主管人员提出理由或根据,并报国家税务总局中心支局、支局的主管局长或国家税务总局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处长批准,可单独立案检查。在检查期间,对该项货物暂停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如果企业不能提供担保,经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待结案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三十一、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账簿票证的;  (三)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三十二、由于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逾期不缴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额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十三、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处罚外,对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可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企业骗取退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销其出口经营权。  三十四、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专用税票或其他假退税凭证的,按其非法所得处以五倍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企业骗取退税的,应从重处罚或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其他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附件一(1):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2):  企业名称  地  址   电  话  经济性质   主管单位  经营出口货物范围   经  营方  式  资  金 固定   职工人数   流动  
工  商登  记证  照 名称   企业法人负责人 姓  名 职务 号码  
    发照日期  
   批 准 开业 的 有关 部 门   财务负责人  开户银行和 账 号   办税 人员
   海关编制企业代码  
   附送件  附件一(3):  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企 业 名 称 地    址 负 责 人                        变 更 登 记 事 项  税务登记证 号  码   受理退税税务机关(盖章) 发证日期  
经办人   企业盖章: &#160; &#160; &#160; &#160; &#160;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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