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 〔1998〕16号文件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四川省毕业生就业网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8〕16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今年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纯文字版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8〕16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今年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我省今年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省政府以赣府发〔1998〕12号文批转了省计委、省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再作如下通知:
一、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合理配置使用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对于保持社会稳定、保证改革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应按照国发〔1998〕16号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
实际情况,切实做好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
目前,我省相当一部分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具有较高学历的专业人员比例普遍偏低,年龄结构不尽合理,知识层次亟待提高。因此,必须要有计划地从高校吸收部分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充实进去,以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益,促进经济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预备公务员制度,
通过考试、考核或直接面试的方式录取应届毕业生,先安排在基层单位锻炼(人事、工资、户粮等关系均落在基层单位),两三年后,选拔其中的优秀人员到机关工作,所需指标从人员分流和自然减员中核减。公、检、法、司及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审计等执法部门录用工作人员,除安置
军转干部等指令性计划外,应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选拔。各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要使用自然减员指标补充一批高校毕业生。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也要吸收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改善人才结构。要优化国有单位会计人员
结构,对没有大专学历及相应专业知识,不能胜任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要实行分流,吸收高校会计专业毕业生充实国有单位会计队伍,还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拔一批其他专业的毕业生和分流出来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各部门、各行业要有发展的眼光,增强人才储备意识
,积极接收毕业生,为本部门、本行业的长远发展储备人才,增强后劲。
各地、各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高校毕业生应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杜绝不正之风。对应届毕业研究生和省外重点高校回省就业的毕业生以及省属高校优秀毕业生应予以重点安置。
二、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集体、私营、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等单位去就业。对已经落实到上述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由省计委、省教委纳入全省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计划,毕业生调配部门按计划派遣,并同样使用《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
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江西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毕业生凭报到证将人事、档案关系转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并保留干部编制,连续计算工龄,参加职称评定
等,其户粮关系按照户籍管理原则落户到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和粮食部门。
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省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非国有单位录用毕业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积极为毕业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
境,不得向毕业生收取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费用,自觉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对本人要求放弃就业派遣从事个体经济或自谋职业的毕业生,应予鼓励并做好服务工作,可将其户粮关系转到生源所在地,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凭毕业生学校和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户粮关系,毕业生档案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济
或自谋职业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为他们提供方便和帮助。
三、近一些年来,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学生,不能按委培和定向合同就业,给整个毕业生就业工作造成了困难和影响。根据赣府发〔1998〕12号文件规定,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单位、部门、行业要认真负责并严格履行合同,妥善安置这些毕业生。对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为毕
业生提供就业岗位的单位、部门、行业,今后将不再安排定向招生计划。
各地、各部门所属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继续坚持地区包生源、行业包专业的原则。地(市)所属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由所属地(市)负责在本地(市)安排就业;省直部门所属中专学校毕业生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在本系统内安排就业,其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责;实行条条管理的部门所属
学校毕业生,应安排在本部门所属单位就业;实行块块管理的部门所属学校毕业生,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生源地政府将毕业生安排在对口行业内就业。不得将毕业生推向社会。
四、加强毕业生就业收费管理,坚决杜绝乱收费。收费项目仅限于赣府发〔1998〕12号文件规定的出省培养费、定向委培违约金以及师范生改行费三项。其他一切收费都属于不合理收费,应予以取消。对确有生活困难的毕业生,按有关规定实行减免,到部队所属单位就业的毕业
生免收出省培养费。收费标准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委另行文下发。各地、各学校和各单位一律不准再向毕业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各级分配办及学校应加强对所收费用的管理,所收费用应全部用于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各级物价、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乱收费的要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绳之以法。
五、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今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了解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帮助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确保学校和社会稳定,以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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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提高毕业生就业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以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关于“要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切实抓好,把四川建设成为英才辈出的人才高地”的要求,紧紧围绕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把高校毕业生资源优势转化为推动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力量。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各地、各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人才资源的重要性;要从涉及千家万户、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突破传统观念,以历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吸引、用好高校毕业生的宽松环境;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切实为高校毕业生施展才华创造优越条件。
  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大、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指导,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仍按《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委厅〔2000〕70号)规定执行。各市、州政府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心,密切配合,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开辟就业渠道,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当地经济建设中的智力支持作用。
  三、各地、各部门和有关用人单位要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积极引进一批高素质人才。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继续采取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艰苦地区、城市社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经过2至3年基层锻炼后,报考研究生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参加公务员考试合格的主要充实到编制有缺额的县、乡(镇)级机关和基层需要加强的部门工作;参加招聘考核合格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到农村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从事行政管理或科技开发工作。今后,这些部门和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负责人,原则上都应由有大学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证书的人员担任。各地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的规定,做好教师定编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主要吸纳普通高校毕业生。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首次参加工作的人员,应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的有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专业对口、符合岗位需要的高校毕业生。
  团省委、省教育厅要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活动,除省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外,可同时享受上述在基层锻炼毕业生的优惠政策。这些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当地政府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扎根当地基层或支持在当地自主创业、自由择业。
  接收高等学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就业毕业生签订协议或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保障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到省级部门,各市、州党政机关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要安排到民族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乡、镇基层单位锻炼1至2年。在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并按规定提高标准。
  四、大力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创办科技含量较高的开发型、孵化型、服务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及兴办私营企业的,有关部门要按国家关于发展高新技术或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民营企业及支持就业和再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给予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大力扶持,简化审批手续,免费提供政策、和信息咨询服务。
  高校毕业生从事国家限制行业外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高校毕业生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科技、、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事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高校毕业生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山区和革命根据地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有条件给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的,当地银行要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要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保护性措施,尽力创造条件保证合法经营或生产。自主创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用。
  五、大、中城市要放开对接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取消进人指标、户口指标等规定。公安部门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高校毕业生所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公安机关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原籍在中、东部地区和我省内地及城市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我省民族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移到工作地,也可迁移回原籍。任何部门和单位(含高等学校)不得收取高校毕业生的城市增容费、出省 (市、区)管理费、出系统费、改派费,档案管理费、人事代理费等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费用。各级物价、财政、监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加强监督,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毕业生户口迁移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4号)规定执行。待就业毕业生的户口、档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文件规定和本人意愿,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或迁移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待就业毕业生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的,高等学校要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待就业毕业生2年内落实了就业单位的,仍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1〕52号)规定办理派遣报到手续。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2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具备在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应将户口迁至现居住地,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应将户口迁回原籍落户。
  六、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快人才培养制度改革步伐,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大科类结构、层次结构、专业结构和课程结构的调整力度。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对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或间年招生,或停止招生,适当扩大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专业和我国加入WTO后所需专业人才的招生数量,努力构建人才培养的立交桥。切实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创业观,鼓励毕业生立志报效国家,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干一番事业。加强学生素质教育,提高毕业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高等学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和评价学校办学成效的重要内容,列入学校改革发展总体目标。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设立专门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应适应学校办学规模的需要。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经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学校当年预算并重点保证落实。加强毕业生“双选”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不得向毕业生收取就业指导费或“双选”活动费等费用。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培训工作,提高毕业生的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队伍建设,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要本着对国家、对民族、对毕业生高度负责的态度,秉公办事、勤奋工作,为毕业生就业提供良好服务。
  七、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应主要在高校内举办。跨省举办以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为主的招聘活动,须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跨市、州举办以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为主的招聘活动,须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严禁社会中介机构以盈利为目的组织毕业生“双选”招聘活动,以免引起社会混乱,影响稳定大局。开展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要本着“高效、安全、节约”的原则,在不影响高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在每年12月及以后的节假日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切实为普通高校毕业生择业和用人单位选才提供方便。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要相互贯通,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用人单位、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联系,创造条件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基层和用人单位情况,有计划地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求职招聘活动。各级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八、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支持和服务力度,切实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排忧解难。高等学校要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的收集、发布工作,努力为用人单位选才和毕业生择业牵好线、搭好桥。高等学校和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对就业确有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待就业毕业生登记制度,其中的党、团员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党、团组织活动。免费为已登记的待就业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利用学校或有关部门组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的机会,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鼓励待就业毕业生主动进入市场择业,或继续学习深造,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再择业。
  高校毕业生离开学校2年内且回到原籍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可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当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提供免费就业服务,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和城镇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获得一定报酬。对因患病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性的救助,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筹措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付。
  高等学校要根据社会需要允许学生调整专业并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可采取毕业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办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毕业后长期找不到工作的,可根据自愿参加职业培训。上述培训和职业鉴定费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高职、专科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根据毕业生本人自愿,由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共同实施职业资格培训工程,支持和鼓励这些毕业生获得职业技能证书后再择业。培训费由教育系统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逐步推行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网上进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交流活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用人需求信息和毕业生资源信息的管理,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公布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促进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进一步重视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四川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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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16号文件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文  号:省政府传真电报[1998]77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已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为切实做好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认识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今年是建国以来我省毕业生人数最多的一年,就业形势比较严峻,矛盾较多。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1998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98〕17号)和李成玉同志在全省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充分认识合理配置使用高校毕业生,对于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稳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讲政治的高度配合毕业生就业分配部门把毕业生接收好、安排好、使用好。
  二、要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完善毕业生“双向选择”办法,改善毕业生就业环境,清除毕业生就业的各种障碍和人为限制,简化接收程序,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努力为毕业生创造一个宽松的就业环境。具体按《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省直非国有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暂行办法》和《关于做好毕业生户口、粮食关系迁转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其是。大中专毕业生进入省直及中央驻豫单位(包括下属企业及省工商局注册的非国有单位),统一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派遣。
  三、要严格对毕业生就业的收费管理。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学校要积极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诸如城市增容费、落户费、教育补偿费、工作安置费、上岗押金等不合理费用。各级物价、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要继续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各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和大中专学校要密切注意毕业生的思想动向,根据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后期管理工作,把可能出现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保证毕业生平稳离校,保证全省的政治和社会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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