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北京执行的北京小时工工资标准资是21.6元吗

2016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文件
2016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文件
今天北京市人社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6年北京市将集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六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2016年,北京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720元调整为1890元,增加170元。
相应提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8.7元提高到每小时21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45元提高到每小时49.9元。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自日起执行。
8月10日,北京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会议提出,2016年北京市将集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六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2016年,北京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720元调整为1890元,增加170元。
相应提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8.7元提高到每小时21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45元提高到每小时49.9元。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自日起执行。
北京市“六线联动”调整即将发布 人社局:未接到不发高温津贴举报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近日做客首都之窗时表示,“六线联动”调整方案已经过市委市政府的批准,近期内将发布实施。目前,本市尚未接到不发放高温津贴的举报。“快递小哥是否该拿到高温津贴”已经纳入相关部门的关注范围。
本市最低工资
将有新标准
市人力社保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陈蓓表示,“六线联动”调整方案已经过市委市政府的批准,近期内将发布实施。届时,各项保障待遇将集中发布,包括最低工资的调整,对广大职工将是一个利好的消息。据悉,“六线联动”调整包括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工伤伤残津贴、失业保险金、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六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
针对市民普遍关心的工资支付,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处长毛艾提醒,目前北京市最低工资是每月1720元,马上要公布新的标准。1720元不含加班费、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也不含有毒有害补贴和高温补贴。另外,用人单位在职工病假期间,应该支付一定的工资,而不是全扣掉。
4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做客首都之窗时透露,目前“六线联动”调整方案已经经过市委市政府的批准,近期发布实施。所谓的六线联动包括职工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等六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联动上调。
据了解,日前,根据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人社部决定在一段时间内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时间,由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改为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且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而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连续调整了22年,在“十二五”期间的调整幅度也非常大,比“十一五”期间的最低工资增长了760块,年均增长12.4%。
同时,往年应该在4月就明确的标准迟迟没有公布,也让很多人对今年本市还会不会继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产生了疑虑。昨日,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在做客首都之窗时明确表示,今年最低工资标准还会上调,标准也已经确定,近期就会发布实施。同时,包括职工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福利养老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失业保险金等5项社保待遇上调标准也已经确定,“六线联动”的方案已经经过市委市政府的批准。
据悉,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是提高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重要手段。从去年4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月1560元调整为1720元,增加160元,增幅为10.3%。而刚刚发布的2015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086元,较上年增长9.6%。如果按照人力社保部的要求,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那么今年最低工资标准将有可能由1720元上调为1855元,上调135元。
日讯,市人社局10日发布,将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720元调整为1890元,增加170元。
同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8.7元提高到每小时21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45元提高到每小时49.9元。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自日起执行。
另外,人社局同时宣布,从日起,为本市2015年底前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的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调整后,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将提高到每月3573元,惠及234万企业退休人员。此次调整从1月开始补发,8月底前发放到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手中。(记者 赵鹏)
相关文章:
10. 意志是每一个人的精神力量,是要创造或是破坏某种东西的自由的憧憬,是能从无中创造奇迹的创造力。――莱蒙托夫网,提供更全的校园宣讲会信息,www.yjbys.com
下页更精彩:1问题补充&&
本页链接:
猜你感兴趣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_百度百科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于日颁布,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说明
(本规定已经根据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节选)[1]
第 200 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五十一、《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2号令发布)  1、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修改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颁布实施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日起施行。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四章 保障与救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总则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条
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及时制定和发布本市工资水平宏观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人事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工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支持和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一般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
(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工资扣除事项。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的事项。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市鼓励和逐步推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应当按照规定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特别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五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八条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小时工资制。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
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劳动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优先用于支付欠付的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为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有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分包价款,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拖欠的工程款或者分包价款支付后,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保障救济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条
本市建立企业欠薪应急保障制度。在本市重点行业的企业中试行设立工资预留账户制度,企业预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急保障。
试行设立工资预留账户的行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三)克扣或者的;
(四)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发生有关工资支付争议申请仲裁的,由机构受理并依法裁决;对其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三条
审理时,对其中工资支付争议事实清楚且不及时支付会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的,可以部分裁决先予支付。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严重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法律责任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赔偿金。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处理。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时,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录、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他严重干扰、阻挠、抗拒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的,劳动保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接到举报或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不及时查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附则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内从事的劳动。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二条
克扣工资是指除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外,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的日工资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折算。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
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日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根据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第九条同时废止。
.中央人民政府[引用日期]
企业信用信息}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北京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