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浙江省高院副院长名单高院院长张启楣简历

筑牢根基:法治和谐的有效途径
——浙江省人民法庭建设述评之一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守增 黄献安 余建华
  我们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社会转型。在波澜壮阔的进步和变迁之中,走向法治的足音声声入耳,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深入人心。
  根基不牢,地动山摇。一个社会法治化的程度,最终要看法治在基层的深入程度,以及它被老百姓认可和自觉实践的程度。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依靠法治的力量,把矛盾消化在基层,平息在萌芽状态。
  人民法院建设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根基,也是整个社会走向法治、构建和谐的重要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一贯重视人民法庭建设。从1998年济南会议到2000年长春会议,再从2004年的济南会议到今年的佛山会议,全国法院不断掀起法庭建设的热潮。各地人民法庭建设百舸争流、异彩纷呈。
  其中,浙江省的人民法庭建设引领潮流,令人瞩目。9月12日,记者赶赴浙江,在5天时间里从省会杭州到舟山的海岛法庭,深入采访,目睹了人民法庭建设的巨大进步和鲜明的自身特点:
  ——起步较早,领导重视,上下齐心,形成了从当地党委到法院自身人人重视、支持法庭建设的良好传统;
  ——队伍建设、审判工作以及物质建设等各方面发展均衡并成为带动法院整体工作发展的牛鼻子;
  ——法庭“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已经成为推动辖区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
  ——以创建“省级五好法庭”和“省级模范五好法庭”为载体,法庭建设内在动力强劲,不仅有了很好的发展基础和发展水平,也有着很好的发展势头。
   领导重视:十五年一以贯之的优良传统
  “我们抓法庭建设是15年一以贯之,三任、四届高院院长亲自抓,始终如一,坚持不懈。”浙江高院院长张启楣说。这是浙江人民法庭建设的一大特点,实际上也应当是浙江人民法庭建设多年来持续稳步推进的一大秘诀。
  浙江高院领导为什么这么重视人民法庭建设?张启楣说,“我们较好地认识到了法庭是法院工作的基础,也是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紧密的窗口和为人民服务的最前线。它最直接地体现着法院工作和服务水平,也最直接决定着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形象。”“从1988年袁芳烈院长开始系统抓人民法庭建设,中间经过夏仲烈院长,我们对法庭工作地位、作用的认识是清楚地、一致地,一以贯之。”
  袁芳烈1988年就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其时正值最高法院在湖北召开全国法院“两庭建设”工作会议。袁芳烈看到了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会后,高院党组反复研究,决定在全省法庭中开展争创“思想作风好、完成任务好、团结协作好、遵纪守法好、装备管理好”的“五好法庭”活动。
  此后,在袁芳烈的努力下,浙江省第一次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在1991年召开。省高院领导同全省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领导与527个法庭庭长一起,共同研究人民法庭正规化建设的努力方向和工作步骤。省委对这次会议非常支持,省政府拨给了会议经费。会后,为了支持省高院开展争创“五好法庭”活动,省里又专门拨下690万元,作为“两庭”建设经费。
  此后的十几年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换了三任、四届,但高院院长重视并亲自抓人民法庭建设的传统却固定下来。省委对人民法庭建设的重视与支持也始终如一。
  据张启楣透露,为贯彻落实今年在广东佛山举行的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9月21日,浙江省第四次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即将召开。届时,浙江省委副书记、省政法委书记夏宝龙将出席会议。省高院党组向省委作了专门汇报,省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省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人民法庭的建设项目审批、专项经费补助、用地指标等问题得到解决。其中省发改委明确,各地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县(区、市)的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省财政厅明确,在近三年内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用于欠发达地区法庭硬件建设以及信息化建设;省国土资源厅明确,对人民法庭建设用地不存在冻结或限制问题,所需农用地转用指标,将积极帮助协调在已下达给各地的农转用计划中安排解决。
  省高院也将通过配备车辆、拨付法庭建设经费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对人民法庭建设的支持力度。省高院行装处副处长吴建平介绍说,在此之前,省高院在人民法庭建设中累计投资已达2600万元。
   法庭发展:全方位连续跨越的崭新起点
  通过长时间的努力,浙江人民法庭已经实现了全面协调发展,其队伍建设、审判工作、物质建设等各方面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张启楣说:“抓法庭的根本是抓好法庭的班子与队伍。”浙江省人民法庭建设的最大收获就是培养出了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纪律严明、道德高尚的人民法庭法官队伍。
  目前,全省人民法庭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总数为1098人,占全省人民法官总数的11.6%。
  张启楣说,这支队伍最大的特点是班子强。一批具有较好的思想基础、较好的理论基础和较好的工作作风的优秀法官被选拔到了法庭庭长的职务上。他们几乎100%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法庭队伍文化素质明显提高。2005年人民法庭本科以上学历占73.2%,远远领先于全国平均水平,并略高于全省基层法院平均水平。在肖扬院长去年6月份曾经视察过的杭州市萧山区临浦人民法庭,庭长葛红卫告诉记者,他们这里全部法官都是本科以上学历。张启楣兴奋地说:“基层法院真正舍得把优秀人才投入人民法庭,这表明他们对法庭建设的确想通了,重视了。”
  而根据浙江高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杨育林介绍,法庭队伍建设还表现出了一种令人高兴的趋势。通过法庭制度化的廉政建设,法庭干部违法违纪事件逐年减少。1999年至2001年为45件,2002年至2004年仅发生9件。今年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名法官因滥用裁判权和执行权而受到法纪处分。
  近年来,浙江各人民法庭及广大法官获得了各种荣誉,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2002年9月,枫桥法庭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法院系统“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称号;2004年1月,周巷法庭被最高法院、司法部授予“人民调解工作模范人民法庭”称号。2002年,枫桥法庭张学军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法院系统“人民满意法官”;2003年又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法院系统“模范法官”。
  这支令人骄傲的队伍在维护“公正与效率”中不辱使命。从审判质量上分析,1999年至2002年6月,全省法庭上诉案件占结案总数的3.9%,二审发回改判案件为结案总数的1.2%。2003年至2005年6月,全省法庭上诉案件占结案总数的3.6%,二审发回改判案件不到结案总数的1%,基本上杜绝了超审限案件,许多法庭实现了“零上诉”和“零发改”。
  物质装备的全面改善为法庭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目前,浙江209个人民法庭中,办公、审判用房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人民法庭有9个,占法庭总数的4.25%。建成达到《人民法院两庭建设标准》的有102个,2004年在建和列项的有31个,2005年按规划计划立项的有30个。这些新建和在建的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总体规划布局比较好,智能化程度比较高,具有较强的现代化水平。另外,在车辆和办公设施的配备上,有98%的人民法庭配备了汽车。
  值得注意的是,法庭信息化建设方兴未艾,已经成为改进法庭管理、确保审判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的有效工具。在上虞市东关法庭,庭长朱蔚明告诉记者,他们通过法庭与院机关电脑联网,有效解决了当即立案的问题,而且有利于进行流程管理,监督办案。而通过电子签章,又有效提高了裁判文书的送达效率。据统计,使用网上立案和电子签章以后,法庭平均结案时间从24天降到20天。上虞市章镇法律服务所主任王兴海说到网上立案、电子印章,连称方便:“以前,我们立案要跑县城,来回一趟就是一天,遇上材料不齐、手续不全时,心里急得要命。现在到法庭打官司,只要立等片刻,马上就办妥了立案手续。眼下,法庭为了方便农村群众诉讼,又用上了电子印章,实在是办了一件大好事。前几天,我代理了一件案件,调解完后,法庭工作人员给我们泡了一杯茶,茶还没喝完,调解书已经送到了我们手上。”而上虞法院副院长蒋尧青说,章镇法庭离机关27公里,来回机关一趟花费汽油费约25元。使用电子签章以后,法庭平均每件案件少跑2趟院机关。一年下来,这个年均办案300件的法庭可以节约经费15000元。现在,像东关法庭这样的法庭,浙江省已经有37个。
  杨育林说,大约在明年第一季度,由省高院出资,统一采购远程电子签章系统,开发法律文书电脑模板软件提供给各人民法庭无偿使用。到那时,很多案件的法律文书框架已经设计好,法官只要往里填一下具体要素就可以出判决书。但朱蔚明他们还指望三级法院联网能够尽快实现。
  不言而喻,人民法庭队伍素质、审判、管理水平、物质装备条件的显著改善,既是浙江人民法庭建设的成就,也为今后人民法庭进一步发展、夯实人民法院基层基础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辖区和谐:老百姓遵法止争的安定局面
  浙江人民法庭“公正司法、一心为民”,通过提高一审裁判的质量,以及采取各项司法为民措施,做好老百姓服判息诉工作,极大改进了法院办案的社会效果。一批以“全国十佳人民法庭”诸暨市枫桥法庭为代表的全年无超审限、无改判发回、无再审抗诉、无当事人信访的“四无”法庭涌现出来。法庭在维护辖区稳定、和谐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老百姓的“贴心人”、“好娘舅”。
  根据我国诉讼文化的特点,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实现“案结事了”,防止出现“一场官司三代仇”局面。浙江人民法庭注意发挥调解作用,也就掌握了建设和谐社会的有利途径。近三年来,广大法庭通过组成“案件速裁组”、“调解速裁组”,设立协助调解员制度,构建乡镇调解网络,扩大调解工作参与主体等方式,坚持诉前、诉中和诉后调解相结合,使案件调撤率大幅度提高,全省人民法庭69%以上的案件通过调解结案,有的法庭调解率高达90%以上。慈溪市周巷法庭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三年来辖区调解组织调处各类纠纷3506起,成功率96%以上。现在辖区95%的纠纷均由人民调解组织调处解决,法庭收案量连年下降。这表明,辖区社会矛盾被有效化解,一种安定和谐的社会局面逐步形成。
  落实司法为民思想,努力构建起便民诉讼机制,塑造了“亲民法庭”的良好形象。这样做的好处是争取从老百姓与法庭接触之初便尽量获得其信任,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缠诉、上访。在立案上,普遍推行了“一站式”服务或“24小时立案承诺制”,灵活采取口头立案、电话立案、预约立案等多种形式立案,山区、海岛法庭定期到乡镇上门立案,有的法庭依托局域网实行“远程立案”,最大限度为当事人起诉提供便利条件;在诉讼指导上,大力落实审务公开,向当事人发放诉讼须知、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和提示,积极行使法官释明权,引导当事人依法、及时、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在审判方式上,推行简单民事案件“即收即审即结”制度、调审分立的“庭前调解”制度;大力推行巡回审理、假日法庭、速裁法庭,并将巡回审判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人民调解、开展法制宣传结合起来,以扩大巡回审判的社会效果。2003年至2005年上半年,全省人民法庭进行巡回审判9747次,审理案件11578件,极大方便了群众诉讼。在司法救助上,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认真落实诉讼费的减、缓、免。两年多来全省人民法庭共为案件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约500万元。在信访接待上,普遍推行首问负责制,有的还实行每周一次的庭长接待日制度。
  浙江是一个临海省份,法庭服务渔民的工作很有特点。舟山市普陀区芦花法庭庭长陈清法在人民法院工作20年,12年是在人民法庭度过的。说起为渔民服务,他不假思索地说,“我们主要是按照渔业生产的特点,根据渔民的需要,保证随叫随到。”渔民半夜三更打架,一个电话打过来,他会立即摸黑赶过去。1999年5月,在一次外出执行的时候,他们雇乘的小船触礁,在夜幕渐深的海上苦等了几个小时才得到救援,九死一生。现在说起来,陈清法觉得很平常。但是记者相信,这个相对破旧的法庭在驻地有着极高的威信,一定是由此而来。
   同样在普陀区的朱家尖法庭,庭长邱平杰介绍说,他们除了按照渔业生产的特点做好执行与送达,也非常注重在审判过程中根据当事人法律素养不高的特点,注意发挥引导作用。
  渔民因为生产的需要,一出海少则半个月、多则一两个月,法庭如何趁渔民上岸的时候找人是一个重要问题。象山县石浦法庭利用乡、镇和村之间的信息员网络,建立起自己的“司法为民服务网”,及时获得当事人的有关信息,有效解决了这一难题。
  如今在浙江,法庭在群众中的威信日益提高。高院民一庭庭长赵国勇介绍说,以前经常收到反映法官作风方面的问题。但去年以来,未收到法官违法违纪的举报。有一些举报是对案件实体裁判有不同意见,这个是审判程序内的事。从去年以来的统计数据看,法庭审结案件涉诉上访占整个涉诉上访的5%不到;法庭出现了判决率、上诉率和改判率、发回重审率四低的良好趋势。“永康市芝英法庭实现了连续5年无党委政府批转上访案件、无上级法院批转督办上访案件、无越级上访、无集体上访。绍兴县齐贤法庭甚至实现了4年无涉诉信访。”
   钱江秋潮,吞天沃日,自古蔚为壮观。浙江人民法庭建设以其突出的创造和蓬勃的态势,必将成为法治建设史上一道靓丽的风景,一段壮观的史诗。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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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一是在乡镇(街道)建立执行协助网络,执行联络员多为乡镇政法副书记、副乡(镇)长、综治办主任等;一是执行协助网络延伸到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在县级成立由政法委和政法各部门领导参加的执行协助网络领导小组,在乡镇(街道)建立由各乡镇、街道的政法副镇长、司法所长等组成的执行协助网络小组,并进一步把执行联络员延伸到居委会、村委会。&nbsp&nbsp  以上两种模式,是各地法院基于当地实际,逐渐摸索出来的,也都发挥了各自的效用。但也要看到,执行协助网络模式的不同,直接决定了网络成员的规模和管理模式,并影响作用的有效发挥。比如,有的法院由于执行协助网络成员规模过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管理处于无序状态,执行协助网络不仅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反过来甚至出现了执行联络员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说情或殴打被执行人等问题。&nbsp&nbsp  因此,童兆洪指出,浙江高院应对各种模式进行深层次的总结分析,取长补短、兴利除弊,以形成一种既基本一致,又各具特色、切合实际、机动灵活的执行协助网络模式。被采访法院:执行协助网络经费难以落实&nbsp&nbsp  在记者调查采访的四个地区的基层法院中,几乎所有的法院都不可回避地提到了一个问题:经费保障。&nbsp&nbsp  “协助执行势必消耗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目前执行联络员大多是无偿奉献。”余姚市法院执行局局长李斌说:“在权利义务不对称的情况下,特别是因协助执行而耽误了自己本职工作的执行联络员,难免产生一些想法,加之协助执行本身又可能得罪周围群众,势必会影响工作积极性的发挥。”&nbsp&nbsp  与此同时,对执行联络员的培训教育等,也需要一定经费。为解决经费问题,实践中一些法院采用从执行实际支出费中列支该项费用的做法,但该项费用严格来讲并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范围,其合法性常受质疑。而且不少案件根本收不到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最后变成从人民法院的办公经费中开支,这使得本就紧张的经费更加捉襟见肘。&nbsp&nbsp  当然,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法院能够从政府财政中争取到专项经费,如江山市法院即从政府争取到4万元的联络员考核奖励经费。据了解,浙江高院在拟定出台的《关于执行联络员选聘及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对执行协助网络的经费问题给予了专项规定。浙江高院:执行联络制度内部建设从五方面推进&nbsp&nbsp  实践证明,执行协助网络制度建设,方向是正确的。&nbsp&nbsp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浙江高院将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争取浙江省委政法委的支持,提出指导性意见,通过制度完善进一步发挥执行协助网络的作用,做到“组织健全、职责明确、活动正常、配合有效、经费保障”。&nbsp&nbsp  首先是规范称谓。从浙江看,执行协助网络成员的称谓各异。有的称“执行信息员”,有的称“执行协助员”,有的称“人民陪执员”。浙江高院副院长童兆洪认为,在国家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执行协助网络成员还是统一称“执行联络员”为宜。&nbsp&nbsp  其次是规范职责。民事执行权被赋予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主体均不具备执行主体资格,执行联络员亦不例外,由此决定执行联络员的职责定位为协助、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同时,由于执行联络员大都分布在基层,接触面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加之执行时机稍纵即逝,极易泄漏执行秘密,加强对执行联络员的组织纪律教育,是确保执行协助网络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nbsp&nbsp  第三是规范程序。执行联络员队伍的组成,不仅需要规范选聘条件,也需要规范选聘程序。要建立一种有一定任期、能进能出的选聘程序,确保执行联络员工作积极性的持续发挥。同时,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执行,以及违反与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的,要及时予以解聘。&nbsp&nbsp  第四是规范管理。执行联络员来自不同单位,分属不同系统,加强管理更为必需。为此,浙江高院建议将执行工作纳入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在各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聘任1至2名执行联络员。同时,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据了解,浙江省高院适当的时候将编辑《执行联络员手册》,以作为培训教材。&nbsp&nbsp  最后是落实经费。可考虑借鉴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做法,将这项经费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寻求执行协助网络的外部制度保障&nbsp&nbsp  执行协助网络,从外部制度保障层面考察,浙江各地存在较大的差异,归纳起来主要有六种形式:人民法院单独发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单独发文;政法委单独发文;综治委与法院联合发文;政法委与综治委联合发文;党委与政府联合发文。&nbsp&nbsp  制度保障系统的不同,直接影响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功效。总体上,以党委、政法委、综治委等名义构建的执行协助网络,能在党委领导下,借助综治委等基层组织较为完善的体系、考核制约机制争取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执行协助网络作用也较为明显。&nbsp&nbsp  鉴于此,通过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执行协助网络做法以适当的形式上升到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执行实践,是完善执行协助网络制度的应有之义。&nbsp&nbsp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执行协助网络制度保障,一方面是在浙江省内,浙江高院积极争取浙江省委政法委支持,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将协助法院执行工作作为对地方基层党政的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同时,争取由浙江省综治委与浙江高院联合出台有关执行协助网络的规范性意见。&nbsp&nbsp  另一方面,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给执行协助网络以合法的“身份”。可参考人民陪审员的制度设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对执行协助网络成员的职责等事项作出统一规定。&nbsp&nbsp  2005年8月,浙江高院院长张启楣专程到绍兴县法院调研、指导执行协助网络建设工作,他表示,“执行协助网络的建立,实实在在地提高了法院的执行效率,是对执行工作新路子进行有效探索的成功范例,增强了法院与党委、政府和基层乡镇、街道之间的信息互通,增进了相互了解、沟通与交流,使得审判工作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同步协调发展,达到和谐双赢的效果。”&nbsp&nbsp  浙江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夏阿国指出,浙江法院系统积极推进执行体制改革,狠抓执行制度和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建设,执行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执行联络员制度的探索和创建是很有意义的,可以解决目前执行力量不足的矛盾,提高效率。各地已经有这方面的探索和经验,要在实践的基础上把这些做法好好进行总结,然后形成规范文件,由省综治委和省高院一起联合下发。&nbsp&nbsp  目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正与省综治委联合拟定《关于执行联络员选聘及管理的若干规定》。我们期待着,在执行协助网络制度建设方面,浙江法院将有一个新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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