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 114有效吗2号文件是否有效

一般反避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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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反避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节选)
国税发[2009]2号
  第十章 一般反避税管理  第九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依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一)滥用税收优惠;  (二)滥用税收协定;  (三)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四)利用避税港避税;  (五)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第九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核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并综合考虑安排的以下内容:  (一)安排的形式和实质;  (二)安排订立的时间和执行期间;  (三)安排实现的方式;  (四)安排各个步骤或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  (五)安排涉及各方财务状况的变化;  (六)安排的税收结果。  第九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企业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资料证明其安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能证明安排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已掌握的信息实施纳税调整,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第九十六条 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可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要求避税安排的筹划方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九十七条 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解读国税发[2009]2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赋予纳税人的权利义务
作  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在总结中国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管理实践并借鉴国外反避税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反避税的规定进行了解释和细化,规范了我国的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管理,并且首次引入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以及对避税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等新概念和新规定。可以说,《办法》的制定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反避税法律体系,赋予了纳税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本文通过归纳总结《办法》所赋予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为纳税人如何应对提供参考措施。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了纳税人的延期申报权、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减免权、申请退税权、要求保密权等多项权利,以及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接收税务检查等各项义务。基于这些基本权利义务,《办法》特别赋予纳税人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纳税人的权利
  1.向税务机关了解、咨询该办法的具体规定以及与纳税具体程序有关情况的权利。
  2.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权利;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的权利;在案头审核阶段向税务机关主动提交同期资料的权利;对自身关联交易主动进行自行调整的权利。  ......如何理解国税发[2009]2号文中两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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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对这两个控制应作如何理解?具有长期合作关系的独立企业在供货和销售上难免会有依存关系,税务总局是否倾向于将这类企业也定义为关联企业?  【解答】  这里的控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主要是指对购销或劳务的定价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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