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复转军人补助规定标识什么意思

复转军人的劳动合同如何签订?
日,一位女孩通过QQ问我,复转军人的劳动合同如何签订?说这是HR群里提出的疑问。我当时正在同时接待另三位网友的咨询,没有当即回答这位女孩。我对复转军人具有深厚感情,HR们又是我的同行,在这里就此专题谈谈个人看法,以感谢关注我的网友们和复转军人,拙见仅供网友们参考。
第一,这里的“复转军人”
是指退出现役后由地方民政部门安排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初级士官、退役士官,以及退出现役后由地方人事部门采取“双选就业”和指令安排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二,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及其领导,都应该深刻认识,依法做好复转军人安置和使用工作,是关系到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它对促进军队建设和经济建设,保障军队稳定和社会安定,推动改革开放顺利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我们不能在保卫国家、抢险救灾等危险、危急时刻想到人民军队,而在他们转业、就业时怠慢他们。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4号)》第二条规定:“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当地政府分配的任务,要作为一项应尽的国防义务保证完成,不得拒绝。”
这是个强制性规定。
第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4号)》第一条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凡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可实行劳动合同制;对分配到尚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这就是说,退伍义务兵只要分配进入已经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或事业单位,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与其他职工是一样的,因此就应当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4号)》第三条规定:“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退伍义务兵,与用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退伍义务兵自愿签订有期限合同,则应当允许。在合同期内,用工单位不得随意辞退。鉴于义务兵在部队服役几年,退伍后转换职业需要有一个适应过程,因此应给予一年以上熟悉业务、技术的时间。在此期间内,接收单位不得以优化劳动组合为由使其离岗,应组织他们进行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退伍义务兵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他们入伍时参加工作的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平均水平;退伍义务兵自愿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后需要再就业时,劳动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介绍就业。”
由此可以引出这样的规定:复转军人与用人单位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规定试用期。本条对于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循。
第五,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号)第十五条规定:“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这里,对军龄如何计算,做出了具体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
就是说,复转军人的军龄,应视作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但在退役时已经领取安置费后自谋出路者除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部门初次安置进单位时,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劳动法》、《条例》及其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军龄可以视作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但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领取安置费后自谋出路的除外。”
这里强调“初次”安置进单位工作,即如果进单位工作几个月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由政府部门另行安置进新单位的,其军龄不能作为新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
第六,工作年限包括本单位工作年限、连续工作年限和累计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是指职工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年限。“连续工作年限”是指一直没有中断的工作年限。“累计工作年限”是指前后合并计算的工作年限。
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按已经缴纳社保费的累计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的计算,则按连续工作年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年限,和医疗期的计算,则按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用人单位接受安排了复转军人,其所有军龄都作为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这体现了国家对复转军人的优待。
第七,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规定:“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到原单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
上海市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由此可见,只要此人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即可继续履行服役时没有履行完的合同年限,直到这个期限结束。
第八,《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书,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由此可以看出,复转军人在服役时因公、因战受到伤害,已经认定为革命伤残军人,并取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书,转入地方后旧病复发的,应当视同工伤,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发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指出:“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这里对签订劳的合同以及适应期做出了规定,对违约解聘、辞退等做了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这是对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的原则性规定。
第十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是对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的原则性规定。
第十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这是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护龄、教龄应计算为接收单位工作年限的规定。
第十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第五十一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十二条规定:“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三个条款,是对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社会保障的规定。
第十五,劳部发[号文件第2条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依据该规定,凡是复员、转业军人的安置,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现将与复转军人安置和订立劳动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提供如下,供HR网友们查阅:
关于退伍义务兵、复员的初级士官的主要法律政策:《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年度退伍通知等。
关于转业士官的主要法律政策:《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双退”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号),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年度退伍通知等。
关于退休士官的主要政策依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号)、《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号)、《关于滞留军队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号)、《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移交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号)等。
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主要政策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发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年度军转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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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人家已经不在了?还去吗?
就是有些信息丢失了,从新登记
基本没有什么实质意义
把身份证,户口本(每页都复印了),复员证都复印了。带齐在去。要不复印太慢,还收费。
不需要复印件
是否需要啊?
备战备荒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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