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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为何要给蒋介石建神社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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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为何要给蒋介石建神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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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天皇、放弃赔偿、遣返战俘,蒋介石宽容待日本。
文|周继凤&编辑|胡馨以&监制|张鹭日,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在此一个小时前,蒋介石在重庆广播电台发表了《抗战胜利后对全国军民及全世界人士广播演说》的公开讲话,提出“我们中国同胞须知‘不念旧恶’与‘与人为善’,为我民族传统至高至贵的德性。……如果以暴行答复敌人从前的暴行,以奴辱答复他们从前错误的优越感,则冤冤相报,永无终止,决不是我们仁义之师的目的。”事实上,这篇广播演说通篇并未出现“以德报怨”字眼。而是日本媒体在进行报道时使用该词汇。但是日后这一讲话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在公共话语里都被理解为“以德报怨”,同时被广泛认作战后采取的对日政策。不难想象,该讲话一出,立时震惊世界。据驻美大使魏道明的回忆:“从美国人所接触来的多是‘感到意外’的反应。如果不是放在东方文化孕育出来的人,对于像这样国家百年耻辱的老帐,能够爽爽快快地一笔勾销的心境,是很难理解的。”此后该讲话和政策都争议不断,褒奖者大赞其道,日,日本东京读卖新闻发表社评,盛赞公人格及领导力量之伟大,并对中国人民于战事终止后不向在华日人实行报复一事,表示感谢。而批评者亦大力挞伐,台湾学者李敖就曾讽刺其为“慷中国人民之慨。”台湾林金茎先生曾总结蒋介石的“以德报怨”政策内涵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护持天皇制”、“放弃占领日本”、“快速遣返留在中国大陆的日本军民”、“放弃巨额的战争赔偿要求”。而同是台湾的学者黄自进则否认放弃战争赔款是蒋介石的初衷的同时,承认其他三项为事实。事实上,无论怎样争议,“以德报怨”政策的提出和实施,都与当时中国国内政治和国际局势有着密切的关系。日本二战战败投降参加签字仪式。“让日本人民自己决定本国国体”日,日本政府回应由中、美、英发出的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日方表示愿意接受投降,但唯一的条件是保留天皇制。当时英国等国与美国国内一部分人坚决反对天皇制,甚至有人主张应将天皇“放逐到西伯利亚”或是处以“绞首刑”等。中国国内废除日本天皇制的呼声也比较高。而蒋介石的态度略有不同。在开罗会议上,罗斯福询问起蒋介石对于天皇制的看法,蒋的回应是:“发动战争的人,只是一小撮日本军阀,我以为必须的条件是根本铲除军阀,不能让他们再起干政;至于日本的国体应该如何,最好待战争结束之后留日人民自己来决定。”蒋介石并未直接提出保留天皇制,但是其“留人民自决”的意见却也影响了盟国。对于日本的投降条件,战时盟国进行协商,最终并未直接答复是否保留天皇制,但是却强调了这一点:“日本政府最后形式将取决于日本人民的自由意愿。”1945年日本接受《波茨坦公约》宣布投降。投降后的日本却并不太平,骚动不断,叫嚣着“一亿玉碎”、“本土作战”。美国著名文化人类学者本尼迪克特于是在1944年6月受美国政府委托对日本进行研究。经过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天皇是日本现代国家神道的核心,如果我们向天皇的神圣性进行挑战并予以摧毁,那么,敌国日本的整个社会结构就合坍塌。”“没有什么比用言辞侮辱天皇,或者攻击天皇.更会刺激日本人,井激起他们的士气。“日本没有天皇,就不是日本。“纵然日本战败,所有的日本人仍会继续尊崇天皇。”美国于是了解到日本天皇的余威对于战后日本的平定与恢复有着重大的作用。而美苏的矛盾愈演愈烈,为了日后扶持日本对抗苏联,同时也为了防止日本国内混乱和爆发革命,在多重的考虑之下,美国最终并未废除天皇制。放弃占领日本1945年,反法西斯胜利在望,战后对日处置的问题也摆在了反法西斯同盟面前。同盟国决议对日本进行军事占领,并期望在对日战争中曾起过重要作用的其他国家的军队参与其事。当时提出的占领计划中,军力分配是这样的:坚持美军占主导,假定占领军20万人,中、英、苏各3万,美军9-10万,即美军应占总数的一半。随后,国民党开始着手入驻日本一事,在黄自进的《抗战结束前后蒋介石对日“以德报怨真相的探讨》中发现,中美曾达成过这样的共识:国民政府于1946年6月底派遣15000人赴日,驻军三年,由美国提供若干运输器材和军事物资。随后中方不断推迟占领期限,&1946年,国民政府最终决定派去日本的第67师,也被称做荣誉第二师。然而,最终荣誉师也并未踏上日本国土,国民党以“惟因给养问题不易解决,故该项协定未正式签定,派应驻日事亦暂行停顿”为由,实际放弃了占领日本。对此,蒋经国在《中日关系追记》一文中作这样的解释:“当时美军曾经洽请我国派遣占领军,我们如果照办,当然不会有人反对,可是,苏联也就会坚持主张其为交战国,有权利派兵进驻,这样一来,则日本便会像东西德、南北韩之形成分裂、陷于无法收拾的混乱局面,为此,我们建议由美国的一国军队占领日本”。事实上,此时国民党正处于内战当中,袁成毅教授认为:“国民政府在战后初期政策的着眼点是国内的政治斗争,即与中共争夺对未来中国的领导权,为了这个至高无上的目标,国民党显然不愿分散自己的军事力量。”但是,不愿意分散自身军事力量的国民党,由于没有在日本的驻军,对于战争赔偿的问题,可以发言的权利便小了很多。从“中日合作”到迅速遣返日本战俘与侨民日本宣布投降后,中国依旧残存着大量保有实力的日军,据何力群在《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对日政策述评》中的调查,日本在中国战区(东三省除外)以及台湾、澎湖、越南北部所部署的军队,总数达1283240人。再加上日侨总数在200万以上。此外,在中国东北待遣返的日侨约110万,这样算下来,等待遣返的日本战俘与侨民总数达310余万人。庞大的战俘与侨民,此时如一枚隐形炸弹,历史学家黄仁宇时为军官,道出了形势的紧张:“终战时日军百余万仍占领中国大部所有重要城市铁道港口,当中发生任何事故,都足以为患深远或至不可收拾。”除了日本侨俘方面的压力,袁成毅教授在《战后蒋介石对日“以德报怨”政策的几个问题》中一针见血地指出:“蒋介石担心中共将会利用日本投降的机会进一步扩大自己的控制范围。”战时国民党的主要军力大都驻扎在西南西北大后方,而长期处于游击战状态的共产党的军队却就在敌后,有着受降的便利优势。不等日本投降,共产党便展开行动解放沦陷国土,8月10日,朱德总司令宣布,各解放区任何抗日武装部队均可根据波茨坦宣言命令日军和伪军投降缴械,拒不投降,即予消灭……如何使接受日本投降服务于国内政治斗争对于国民党来说也变得迫在眉睫。因此面对日本投降后的国内局势,安抚与谋求合作成为最好的对日政策。于是本着宽大和以德报怨的精神,在日本投降后的15日晚上,蒋介石以军事委员会委员长的名义向中国陆军总司令何应钦所发的训令“丁”项中规定:“不能加害已投降的敌军俘虏,此项意旨尤其要所属官兵彻底执行。”为了彻底贯彻蒋介石“不念旧恶”及“与人为善”的讲话精神,何应钦决定“对业已解除武装之日本官兵,慨然交由冈村宁次自行编组,分地集中,自治自理,同时对遣送俘侨之工作,亦交由日本官兵自行负责编配,我国军官兵仅从旁监督指导而已。”如此宽大的处理也得到了日军相应的回报:日军拒绝向共产党缴械。8月21日,中国派遣军参谋副长今井武夫向蒋介石保证要“严禁破坏武器、军需品及各项设施,作好完整向中方移交的准备。”《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对日处置与勾结》一文中还揭露到,日军同时还向国民党军队提供共产党和苏军的情报。国民党的参谋官每周两次到日军参谋部,阅读有关苏军和八路军的材料。日本军官延原、吉永等七人还到国民党军队总部,编写情报、参考书共数十册,供国民党打内战使用。一时之间,“中日合作”气氛颇为浓厚。战败的日本军队在政府的宽大政策下,得以继续保持武装并维持当地治安,以待国民军队抵达。《徐永昌日记》中记载,在山西,阎锡山因为兵力不足,索性大规模利用日军,“皆依赖日军护路”,“且皆凭日军为之固守也。”除了在反共方面的合作,蒋介石还有计划地征用部分拥有技术的在华日本侨俘,用以战后经济恢复与发展。为此,还专门在日颁布了《中国境内日籍员工暂行征用规则》。然而该计划与美国的相应政策有着一定的矛盾。美国希望所有在华日本人都要迅速被遣返回国。袁成毅教授认为:“美国把尽快从中国遣返日本军民看作是铲除日本军国主义在中国影响的重要内容。”在美方的督促与帮助下,遣返日本侨俘的工作迅速开展。遣返的第一步是集中收容,滞留中国的日军和日侨先是被集中收容在各地的日侨日俘管理所中,并进行相应的教育改造,政府对于这些处于集中营的侨俘并未羞辱虐待,相反的是给予尊重和人道主义待遇,不称日本战俘为俘虏而是改称其为“徒手官兵”,缴械后待遇与国军同,当时《大公报》甚至发出了题为《京区国军的感慨所得给养竟不如日俘》的报道。而另一边,待侨俘接收完成后,塘沽、青岛、连云港、上海、厦门、汕头、广州、海口、三亚、海防、基隆、高雄等12个港口开始忙碌起来。无数的“徒手官兵”、侨民被中方有计划地送至港口遣返回国。他们被允许携带行李三十公斤,同时侨民可领到一千日元,军人则是现款五百元。就连冈村宁次也不得不说:“这和从其他国家遣返的人相比较,可以说实在是宽大的处置。”为了迅速完成遣返任务,中国方面排除万难。何应钦回忆当时的情形时说:“为了日军复员,中华民国拨出了百分之八十的船舶(三十万吨)和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列车,以至国内的紧急运输活动受到了影响。”自1945年10月底开始到1946年6月底,日军日侨全部被遣送完毕。用了不到一年的时间,中国完成了日本当局估计近十年要完成的任务。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苏联在中国东北扣留的的日军俘虏,被苏军遣送到西伯利亚强制劳动达五年之久。在冰天雪地中有近半数的俘虏丧生。除此之外,日《大公报》还有这样的报道:“中国方面是如此善待所谓在华日本军民,而同样是在战争结束之际,在日本的中国俘虏和大批的侨民却无人过问。”抗战胜利后日本侨俘大遣返。对战俘采取宽纵态度对于侨俘,国民政府予以宽大处理,然而对于曾在战争中实施暴行的战犯,国民政度的惩处也极为宽大。对此,左双文教授曾评价为“战后国民政府的战犯处置工作,既有伸张了正义、惩处了元凶的一面&,又有敷衍民意、虎头蛇尾,甚至刻意开脱的一面”。初期,国民党对此事较为积极。早在日本未投降前,便由外交部牵头,于1942年1月开始进行对敌的罪行资料调查工作。1943年,搜集罪证的工作的负责部门从外交部转移至军委会,随后,国际局势和国内局势逐渐明朗,对敌罪行调查也更为国民党重视。1944年&2月&28日,专门调查机构——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在重庆正式成立。1944年,联合国战犯审查委员会正式成立,设总会于伦敦。国内也开始行动起来,日,国民政府也相应地成立处理战犯领导的机构——做为处理战犯的最高权力机关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中国军队在向受日军迫害的中国女性做调查笔录。然而,初期的积极性,在后期却并未保持下去。随着国共关系的日益紧张,加上美国对日政策由打压转为扶持,让蒋介石不得不重新重现考虑对日关系,对战犯的处置也开始“以德报怨”,宽大处理了。日上午,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在国防部部长会议室召开了对日战犯处&理政策会议,会议中一致同意了这样的决议:对日本普通战犯之处理,应以宽大迅速为主眼。已拘战犯,限于本年底审理,若无重大罪证者,予以不起诉处分,释放遣送返日;业经判刑之战犯,移交日本内地执行;其余战犯案件审査应于1947年6月底结束;与南京及其他各地之大屠杀案有关之重要战犯应从严处理……于是,敷衍民意、甚至刻意开脱的一面逐渐展露出来。首先在确定日本战犯的名单上,当时重大战犯需政府亲自圈划,据冈村宁次回忆,国民政府的日本问题专家王苋生私下对其透露:“根据蒋介石主席方针,确定战犯范围以最小限度为宜。在最高干部当中有的说&l7人,有的说150人。”时任国防部长的白崇禧曾言:“在渝参加中枢对重要战犯审查会议时,主管机关各提名单百余,而奉主席批准核列者仅三十余名。”其次对于战犯的审判也过于轻微,同日本在中国犯下罄竹难书的罪行并不相符。从王光朝的《抗战胜利的喜悦与对日处置的纠结》中了解到,据不完全统计,至1947年底,各军事法庭先后,拘留的日本战犯嫌疑人为2435人,其中无罪283人,有期徒刑167人,无期徒刑41人,死刑110人。据此统计,日本战犯在华被判刑者(包括有期、无期徒刑和死刑)不过318人。再具体而言,就死刑来说,国民政府设立的法庭占盟国审判日本乙丙级战犯法庭数的近&20%,受理案件数占盟国审判案件总数的27%,但实际判刑者(含死刑)&仅占11%。而在所有的宽纵战犯中,最令世人愤慨的,是对于冈村宁次的处决。冈村宁次时任日本侵华部队的最高官员——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并亲手推行过“烧光、杀光、抢光”的三光政策。日本投降后,冈村宁次曾一度担忧自身难逃死刑。然而,当时冈村与国民党合作,有助于国民党在国内政治角逐。于是,在各机关开会商议此事之初,&日,何应钦就曾特别提出不能将冈村宁次列入。加之他与国民党众位官员都有私交。在战犯名单中,冈村宁次的名字屡次消失。对于国际军事法庭准备审处冈村的决议,也因国民政府的阻挠的被迫停止。然而,当时舆论界普遍的声音是这样的:“中国战区天字第一号战犯就是不要审问,也可以判处极刑”;“对中国,对中国人民,碎骨粉身不足以偿其罪。”日,上海《大公报》刊登了来自延安方面的质疑,上海市民群情激奋。在舆论的压力下,1948年才进行对冈村宁次的审判,然而最终依旧被宣判为“无罪”。侵华日军战犯冈村宁次。大量的日本军官未得到的应有的惩罚,除了国民党的有意宽容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不能忽视,那就是证据不足。尽管中国政府在战争中便开始搜集资料,但是中国遭受侵略的时间达15年之久,许多受害者或死去或迁移,众多物证被毁坏,而施暴者者又有大部分与战场中死去或者退役。最终在中国法庭实际审理的案件中,由于没有有力证据最后被无罪释放的战犯嫌疑人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放弃巨额的战争赔偿要求战败国向战胜国进行赔偿,是数个世纪来便形成的国际惯例。如果仅从惩处战犯国和补偿受害国来说,战争赔偿是件很简单的一件事,但是牵扯到战后各国利益分配和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后,赔偿却衍变成了一个极为复杂的国际政治问题。未结束战争时,日,盟国便在《波茨坦公告》对日本赔偿问题作出了规定,要求日本“除可被准许保留足以维持其经济以及支付公正之实物赔偿的工业”以外,“以使日本武装再起之工业”一律拆除或充做赔偿。战争结束后,根据1945年12月苏、美、英三国外长会议决议,成立了由11国代表组成的远东战争善后问题的决策机构—远东委员会,赔偿问题也被提到了日程上。而作为受迫害最深的中国早在1938年便有了对抗战损失调查的意识,并在社会各界的积极配合下,开始展开调查,并于1944年草拟出《战争对日媾和纲要》。纲要里明确地提出了日军对中国应给予的各种经济赔偿的方式。战后,国民政府对赔款问题较为重视也较为积极,张群在1947年9月召开的国民党六届四中全会上所作的外交报告中表示:“决不放弃我们对日要求应得的赔偿!”。1946年10月政府便在最短期内编制出《中国抗战时期财产损失说帖》,并将其递交于远东委员会已备会议参考。《说帖》初步统计八年抗战期间,除东北、台湾以外的中国领土内损失数为:八年抗战期间我国直接财产损失约313亿美元,公私财产其他损失为270亿美元。总计人民伤亡8420898人,军人伤亡3211000人。随后,相应的机构——行政院赔偿委员成立,用以专门处理战后赔偿事宜。11月13日外交部最后通过了《关于索取赔偿与归还劫物之基本原则及进行办法》中提出:中国对我赔偿以实物为主;中国与其他国家相比,受害最巨,故对日索取各项赔偿,应有优先权,如同盟国实行总额分摊,中国应得日本赔偿总额之过半;凡在中国境内之日本公私财产,悉数归属中国政府,以作赔偿之一部;日本境内宜充赔偿之各种实物,应交中国以作赔偿之一部,这些实物包括军需工业及重工业工厂设备。对此,《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对日政策述评》一文便指出,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向日本索取赔偿标准,不是依据中国所受损害数目,而是依据日本当时赔偿能力来定。然而尽管中方一再妥协,战争条理却一变再变,实际赔偿行动也一拖再拖,直至最后,变成了无疾而终。事实上,战争赔款问题屡次变动与美国对日态度的转变有着很大的关联。而国民政府推行其内政,需依靠美国的外援,在各种问题上一向唯美国马首是瞻。因此在战争赔款问题上,&中国从未掌握主动权,多处利益受到损害。当时,美国在对日索赔中是处于主导地位的。远东委员会作为处理远东善后问题的主要机构,实际上只是空有其名,会所下的指令,必须通过美国政府颁布指令转饬盟军总部方能执行。加之美国一国单独占领日本,可以说对于日本有着绝对的领导力。自一战以来,日本迅速崛起日益成为美国的竞争对手,而日后的军国主义也侵犯了美国的利益。因此,日本的投降,给了美国打压竞争对手、遏制日本再度侵略的最好机会,而通过支持中国的共产党则可以遏制红色势力泛滥。于是战争结束后初期,美国的远东政策是打压日本、扶蒋反共。这样的远东政策也相应地反映在对日索赔上,何力群就在《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对日政策述评》指出:“(美国)最大限度地消弱和打击日本的军事潜力,用日本赔偿充实蒋介石的反共抗苏能力。”赔偿工作的第一步先是要调查清楚。1945年11月,美国派盟国赔偿委员会美方代表埃德温鲍莱以总统特使的身份前往日本,调查日本赔偿情况。调查结果认为“日本的过剩物资与机件,均应充做赔偿,原主张将日本工业限制于1926——1930年间之水准”&,“同时要将日本的陆海军工厂、飞机、轻金属、轴承工厂的全部,以及钢铁、机床、造船厂、火力发电厂大约一半,作为赔偿设备予以拆除。”根据此调查结果,盟军制定了一项“临时赔偿方案”。由于赔偿牵扯各方利益,1947年4月,远东委员会才做出决议——在临时赔偿方案中所规定的超出保留和剩余设备中30%先行予以拆赔,这部分物资分配给受日本侵略占领时受害最深的几个国家,其中,中国分得15%。至此,日本投降已经投降后的1年又8个月。1947年,美苏关系日益紧张,冷战已经出现端倪,而中国国内“国民政府软弱无能”,已有败迹,在这种局势下,日本不再是需要打压的竞争对手,变成了需要扶持用以对抗社会主义阵营的最好武器。由此美国对日索赔的态度便开始从积极转入消极,牺牲中国的利益便已在所难免。对于赔偿方案,美国认为日本基本战争能力已被消除,其余工业应予保存,日本工业水准应维持在1936年的水平。过去拆撤日本重要工业的3/4,现只拟拆撤5种工业。1948年更是大幅削减赔款数目和赔款范围,应维持的工业水准改为1937年。拆除的任务还刚刚开始,日,美国便向盟国总部下达指令停止拆迁计划。此时,国民政府政只获得先期允诺分给中国15%中的极小部分,约2200万美元。在日,美国政府向远东委员会成员国提出了关于和约的七点原则,要求缔约各方放弃日以前因战争行为而产生的权利要求。而之前的赔款计划也成为了一纸空文。1951年,美国再次于旧金山召开对日媾和会议,《旧金山合约》中决议日本从财产性赔偿转变为劳务性赔偿,同时要求各盟国放弃对日本的一切战争赔偿要求。此时中方没有出席会议失去了与其他盟国平等的地位。旧金山和约签订现场。1952年,仓皇撤离至台湾的国民政府,此时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急需要日本和其背后美国的支持,因此,在4月28日签订了《日台条约》,其中关于战争赔偿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为对日本人民表示宽大与友好起见,中华民国自动放弃根据旧金山和约第十四条甲项第一款日本国所应供应之服务之利益。”至此,身在台湾的国民政府再也无力争取赔款,作为损失最严重战胜国的中国索取赔偿的历程也就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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