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当兵需要什么条件一些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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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当兵体检的要求处女重要吗
小男生 当时年龄:
如果不是处在能当兵吗&&不知道体检能不能过
你好,你现在的情况是不会被检查出来的。你好,一般的检查都不会去看外阴的情况的,所以你现在的情况是不会导致被检查出来的。建议你还是需要好好休息的,平时需要做好安全措施的。
根据您的描述,这种情况是不会的,没用过性生活的,是不会做阴道检查的,同时,体检是看你有无传染病和重大疾病,是否处女不做考核。
一般来说,如果是没有过性生活,是不会检查阴道的,不用担心。
你好体检不检查这个的你好一般来说当兵体检是不会进行处女的检查的,所以不用担心的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女生当兵,不适处女是不会被发现的。当女兵一般是不会做阴道检查的,只要其他方面正常就可以了。
你好,女生当兵体检的要求检查处女膜的。女生当兵不是处女应该不可以,建议和主管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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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当兵体检的要求处女重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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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可以当兵吗?女生当兵有什么要求?
相信这几年看过节的阅兵式之不管男女都感觉到了祖国的繁荣与强大了,在检阅方队中有认真看过的一定也发现了女兵的身影,也因此引起了全国女兵热的执潮,至今女生当兵也越来越普遍了,那么女生当兵有什么要求呢?女生可以当兵吗1、学历要求我国对女生征兵对象有一定的学历要求,一般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学生和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同时也有相应的年龄要求,普通高校的女生参军的年龄为17~22岁,高职的为17~23岁,本科及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到24岁,普高应届毕业生的参军年龄为17~19岁。2、体检要求我们都知道,不管是男生还是女生在征兵入伍之前都需要进行严格的体检,只有达到征兵的要求,才能有资格入伍。一般女兵入伍的体检有一般身体检查和其它有无的检查,还有身高要达到160cm以上,体重不能低于或高于标准体重的15%,在视力方面,左眼裸眼视力不能低于4.7,右眼不能低于4.5。3、注意事项在准备入伍参加体检之前,最好不要进行剧烈的,女生还要避开期,不要吃太多油腻和不容易消化的食物,也不要吃一些会影响肝肾功能的药物,最好是能保证充足的睡眠,以免影响体检的结果。女生当兵的要求一、征集对象女兵征集的对象,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高中应届毕业生、当年度新入高校就读的学生入伍。普通高等五年制大专的应届毕业生及正在大专阶段学习的在校生,符合条件的可以征集。二、征集条件1、年龄要求:征集年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17-19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放宽到22周岁,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2周岁。2、身高:158cm以上。3、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4、视力:陆勤人员:高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屈光不正,准分子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间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5、征兵体检心电图:正常心电图和大致心电图,合格。6、其他要求: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2厘米,着短装身体其他裸露部位直径超过3厘米,或虽经手术处理仍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其它部位文身或瘢痕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肘关节过伸或肘外翻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合格。入伍流程1.网上报名阶段按照国防部征兵办通知要求的时间,登录学信网进行实名注册,然后进行网上报名。2.系统审核阶段对完成报名的适龄青年,系统对其学籍及原始总分数自动审核,并以适龄青年选择的应征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按照其高考分数在全省的相对排名情况,择优选择数倍征集任务数的报名人员作为初选预征对象,系统审核通过的将以短信通知本人。3.打印审核表系统自动审核完毕后,初选预征对象登录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应征女青年网上报名及审核表》,高校应届毕业生同时打印《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4.初审初检阶段初选预征对象按照应征所在地兵役机关的通知要求,持《应征女青年网上报名审核表》、毕业证书(高校在校生持学生证,高中应届毕业生同时持高考成绩单)、居民户口簿(高校在校生不用)、居民身份证等,参加实地初审初检,经审查合格的初选预征对象择优确定为送检对象5.体检政审阶段送检对象根据当地兵役机关通知要求,参加体检政审和综合素质考评。参加政审时,高校应届毕业生需向县级兵役机关提交《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6.批准入伍阶段经批准服现役的女青年,9月底前办理入伍手续。7.现在,我们正式欢迎你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
《好先生》昨天芒果TV推出的一部电视剧,由极限兄弟全班人马演绎,主角是孙红雷,昨天已经播出了第一集,反应很不错...女孩要当兵需要什么条件?
女孩要当兵需要什么条件?
09-02-28 &
据介绍,今年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对体检标准进行了调整,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身高标准的调整,男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60厘米以上,调整为162厘米以上;女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58厘米以上,调整为160厘米以上,还规定了不同兵种新兵的身高限度。二是体重标准的调整,对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三是视力标准的调整,除特殊要求的条件兵外,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在校大学生报名应征的,右眼裸眼视力从4.8放宽到4.6,左眼裸眼视力从4.6放宽至4.5。四是血常规、尿检等一些辅助性检查项目,重新明确了标准限度和把关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 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 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 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 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征集。 第四条 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 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也可实行按地区或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县,可酌情减少或免 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所在军区提出的要求,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 第七条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 各军区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区)、军分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 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征兵期间,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 及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应向广大青年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 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报名应征。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九条 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应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 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 民。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已登记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 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为当年征集的对象。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二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 作。 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卫生部门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若干体检组,设立 若干体检站,采取定点或巡回的办法进行;有条件的县、市,也可指定若干医院负责。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体检 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有 关规定,正确掌握标准,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六条 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进行肝功能化验(含表面抗原检查)和体格复查。潜 艇人员的体格复查,由地区统一组织进行。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和空降兵的体格复查,由县、市 组织进行。普通兵由县、市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过抽查,发现不 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全部进行复查。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组织公安部门和基层单位进行。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县、市 的安排和要求,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对体检合格的 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要弄清他们的表现并填写《应 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第十九条 县、市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逐个进行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 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条 县、市在审定新兵时,应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优先批准政治 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 第二十一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兵役机关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 通知书》。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户籍管理部门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 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三条 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部队派人接兵 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武警部队以总队或独立支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 组,负责与有关县、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二)新兵分拨应相对集中,一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三个师或 独立团。 (三)县、市应先派得力干部,负责将新兵送到部队的师或独立团。送兵干部与新兵的比例为 一比三十左右。 (四)县、市在新兵集中后,应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和必要的军事常识教育。 (五)新兵送到部队后, 送兵干部应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办 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六)部队 在新兵到达时,要热情欢迎, 并妥善安排好新兵和送兵干部的食宿。 第二十五条 由县、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县、市联系,商定新兵 报到地点、联系办法和接收等有关事宜。 (二)县、 市应根据新兵去向、 人数进行编组,并指定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新兵担任班、排、 连长,负责新兵途中的管理工作。 (三)部队应在新兵报到地点的车站、码头设立接待组,负责新兵接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部队应派思想好、政策观念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干部和医务人员,组成精干的临时接 兵机构,做好接兵工作。 (二)接兵干部到达接兵地区后,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积极协助征兵办公 室做好征兵工作。 (三)各级兵役机关应主动安排好接兵人员的食宿,并向他们介绍征兵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 意见,商定交接新兵等有关事宜。 (四)新兵的集中与交接,可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其他交通方便的地点进行。交接手续 ,应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办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由县、市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给部队,一份由县、市兵役机关 保存。 (二)县、市派人送兵或部队派人接兵的,交接双方应按照《新兵花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 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盖章。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部队。 (三)组织新兵自行前往部队报到的,《新兵名册》、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应密封好, 由指定的连、排长携带,到达报到地点后,交给部队。部队应按照《新兵花名册》清点人数,并将新 兵到达时间、人数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市兵役机关。 第二十八条 县、市对集中的新兵,在起运前应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 合新兵条件的,应及时调换,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 第二十九条 新兵的被服,由军区、省军区(卫戊区、警备区)、军分区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 调拨到县、市。武警部队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 县、市。县、市负责在新兵起运前将被服发给新兵。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条 在征兵开始前十五天,部队应以军或独立师(武警部队以总队或独立支队)为单位, 派出联络组到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定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一条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应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起止地点,按照运输的 有关规定,向军区运输部门提出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二条 铁道、交通部门应根据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车辆,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 第三十三条 县、 市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 应按照运输计划按时组织起运。在起运前,应对 新兵进行乘车(船)教育,防止途中发生事故。 第三十四条 驻车站、码头的军事代表办事处应主动解决新兵运输中的问题。送兵、接兵干部和 新兵应接受军代表的指导。 第八章 检疫和退兵 第三十五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应进行检疫。发现传染病患者,应及时隔离治疗,并采取必要的 防疫措施。 第三十六条 新兵在检疫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可作 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部队批准之日止,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 九十天;属于身体条件不合作的,不超过四十五天。其中患传染病或危重病的新兵,部队应及时给予 治疗,同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兵役机关,待病情稳定后作退兵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限制。退兵后不 再补换。 第三十七条 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须经驻军医院(武警部队经总队医院或地、市人民医 院)检查证明,由师(武警总队)以上机关批准;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需作退兵处理的,部队应事先 与原征集的县、市公安局和兵役机关联系查实,由师(武警总队)以上政治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部队对退回的新兵,应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派干部送回原征集的县、市。 第三十九条 县、市兵役机关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应予接收,公安机关应予落户,原 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准予复工、复职。 第九章 经费开支 第四十条 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开支,列入地方预算“兵 役征集费”科目。 第四十一条 兵役征集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役机关和财政部门, 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十二条 为武警部队征集的新兵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按照本地区规定 的征兵经费标准统一拨给。 第四十三条 新兵被服调拨到县、市所需的运输费用,由军区后勤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 总队后勤部分别负责报销。 县、 市下发新兵被服所需的运输费由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四十四条 征集的新兵,实行地方送兵或自行报到的,从县、市新兵集中点前往部队途中所需 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报销;部队派人接兵的,自部队接收之日起,所需费用由 部队负责。 第四十五条 送兵干部同新兵一起中所需的旅差费和到部队后在办理新兵交接期间所需的住宿费, 由部队按规定的标准报销;送兵干部在部队办理新兵交接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返回的差旅费,由县、 市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 逃避兵役登记的,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经教 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征兵命令,确保新兵质量。对在征兵 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使征兵工作受到严重 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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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今年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对体检标准进行了调整,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身高标准的调整,男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60厘米以上,调整为162厘米以上;女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58厘米以上,调整为160厘米以上,还规定了不同兵种新兵的身高限度。二是体重标准的调整,对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三是视力标准的调整,除特殊要求的条件兵外,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在校大学生报名应征的,右眼裸眼视力从4.8放宽到4.6,左眼裸眼视力从4.6放宽至4.5。四是血常规、尿检等一些辅助性检查项目,重新明确了标准限度和把关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 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 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 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 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征集。 第四条 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 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也可实行按地区或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县,可酌情减少或免 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所在军区提出的要求,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 第七条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 各军区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区)、军分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 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征兵期间,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 及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应向广大青年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 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报名应征。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九条 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应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 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 民。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已登记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 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为当年征集的对象。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二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 作。 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卫生部门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若干体检组,设立 若干体检站,采取定点或巡回的办法进行;有条件的县、市,也可指定若干医院负责。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体检 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有 关规定,正确掌握标准,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六条 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进行肝功能化验(含表面抗原检查)和体格复查。潜 艇人员的体格复查,由地区统一组织进行。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和空降兵的体格复查,由县、市 组织进行。普通兵由县、市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过抽查,发现不 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全部进行复查。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组织公安部门和基层单位进行。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县、市 的安排和要求,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对体检合格的 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要弄清他们的表现并填写《应 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第十九条 县、市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逐个进行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 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条 县、市在审定新兵时,应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优先批准政治 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 第二十一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兵役机关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 通知书》。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户籍管理部门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 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三条 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部队派人接兵 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武警部队以总队或独立支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 组,负责与有关县、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二)新兵分拨应相对集中,一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三个师或 独立团。 (三)县、市应先派得力干部,负责将新兵送到部队的师或独立团。送兵干部与新兵的比例为 一比三十左右。 (四)县、市在新兵集中后,应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和必要的军事常识教育。 (五)新兵送到部队后, 送兵干部应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办 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六)部队 在新兵到达时,要热情欢迎, 并妥善安排好新兵和送兵干部的食宿。 第二十五条 由县、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县、市联系,商定新兵 报到地点、联系办法和接收等有关事宜。 (二)县、 市应根据新兵去向、 人数进行编组,并指定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新兵担任班、排、 连长,负责新兵途中的管理工作。 (三)部队应在新兵报到地点的车站、码头设立接待组,负责新兵接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部队应派思想好、政策观念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干部和医务人员,组成精干的临时接 兵机构,做好接兵工作。 (二)接兵干部到达接兵地区后,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积极协助征兵办公 室做好征兵工作。 (三)各级兵役机关应主动安排好接兵人员的食宿,并向他们介绍征兵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 意见,商定交接新兵等有关事宜。 (四)新兵的集中与交接,可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其他交通方便的地点进行。交接手续 ,应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办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由县、市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给部队,一份由县、市兵役机关 保存。 (二)县、市派人送兵或部队派人接兵的,交接双方应按照《新兵花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 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盖章。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部队。 (三)组织新兵自行前往部队报到的,《新兵名册》、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应密封好, 由指定的连、排长携带,到达报到地点后,交给部队。部队应按照《新兵花名册》清点人数,并将新 兵到达时间、人数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市兵役机关。 第二十八条 县、市对集中的新兵,在起运前应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 合新兵条件的,应及时调换,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 第二十九条 新兵的被服,由军区、省军区(卫戊区、警备区)、军分区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 调拨到县、市。武警部队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 县、市。县、市负责在新兵起运前将被服发给新兵。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条 在征兵开始前十五天,部队应以军或独立师(武警部队以总队或独立支队)为单位, 派出联络组到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定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一条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应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起止地点,按照运输的 有关规定,向军区运输部门提出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二条 铁道、交通部门应根据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车辆,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 第三十三条 县、 市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 应按照运输计划按时组织起运。在起运前,应对 新兵进行乘车(船)教育,防止途中发生事故。 第三十四条 驻车站、码头的军事代表办事处应主动解决新兵运输中的问题。送兵、接兵干部和 新兵应接受军代表的指导。 第八章 检疫和退兵 第三十五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应进行检疫。发现传染病患者,应及时隔离治疗,并采取必要的 防疫措施。 第三十六条 新兵在检疫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可作 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部队批准之日止,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 九十天;属于身体条件不合作的,不超过四十五天。其中患传染病或危重病的新兵,部队应及时给予 治疗,同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兵役机关,待病情稳定后作退兵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限制。退兵后不 再补换。 第三十七条 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须经驻军医院(武警部队经总队医院或地、市人民医 院)检查证明,由师(武警总队)以上机关批准;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需作退兵处理的,部队应事先 与原征集的县、市公安局和兵役机关联系查实,由师(武警总队)以上政治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部队对退回的新兵,应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派干部送回原征集的县、市。 第三十九条 县、市兵役机关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应予接收,公安机关应予落户,原 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准予复工、复职。 第九章 经费开支 第四十条 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开支,列入地方预算“兵 役征集费”科目。 第四十一条 兵役征集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役机关和财政部门, 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十二条 为武警部队征集的新兵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按照本地区规定 的征兵经费标准统一拨给。 第四十三条 新兵被服调拨到县、市所需的运输费用,由军区后勤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 总队后勤部分别负责报销。 县、 市下发新兵被服所需的运输费由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四十四条 征集的新兵,实行地方送兵或自行报到的,从县、市新兵集中点前往部队途中所需 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报销;部队派人接兵的,自部队接收之日起,所需费用由 部队负责。 第四十五条 送兵干部同新兵一起中所需的旅差费和到部队后在办理新兵交接期间所需的住宿费, 由部队按规定的标准报销;送兵干部在部队办理新兵交接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返回的差旅费,由县、 市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 逃避兵役登记的,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经教 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征兵命令,确保新兵质量。对在征兵 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使征兵工作受到严重 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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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各地可能条件不一样,但是最重要的条件是体检要过关。 今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修改公布了新的《征兵工作条例》,其中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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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房要大!部队首长要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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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切&&什么条件不条件的现在社会有钱什么都能办到&&&像有的没钱没学历的人看都不带看的&&&&&&&&&&&唉&&&社会那党那&&政府那&&&真心不知道怎么说他们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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