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开始购买的年年红国寿鸿盈两全分红型保险(分红型的)从没收到过红利通知书是

民生年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适合哪些人?
发布者:bjblink&&&&&来源:网络转载
新品名称:民生人寿年年红两全险(分红型)
新品特色:其产品特色为&保、本、增、利&,&保&就是保障双倍,指18岁以上的被保险人享有的意外保障为有效保额的两倍;&本&就是安全保本,期满时所缴保费保证返还;&增&就是身价递增,指公司将每年的红利转换成保额,使身价随红利分配逐年递增;&利&是本利双盈,期满时基本保额和红利增额一次取出,即享受了保障,又可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专家点评:这是一款集增值、保障、教育、养老等功能于一体的大众理财保险。该险种保险期间分为15年、20年两种,保障高、保费低,满足客户中短期理财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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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什么是?
按照中国保监会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所以各大保险公司在上一年度的财务年报完成后,即着手拟定给客户的红利分配计划,然后从下半年开始,消费者会陆续收到所买产品对应的分红通知书。不过,消费者接到红利通知书的时间将会因不同的保单周年日而有所不同。每年到了暑期的7月或8月份,很多购买了分红险产品的消费者会陆续收到保险公司发出的红利通知书。这时,不少人就难免会对分红数字格外在意:分红比例如何?跟银行利率相比是不是亏了?分红少的保单是不是不好?要不要?对此,保险专家建议消费者不要过分纠结于保单分红:充分认识所购保险的保障功能,同时选择最佳的红利用途,才是最重要的。
保单分红到底怎么看
保单分红,是分红险独有的一个特点,让投保人可以红利的形式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但是中国的消费者在投保时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特别注重保险收益,喜欢将保险收益与银行储蓄或其他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进行比较。不少消费者拿到红利通知书后,就会将不同产品的分红进行对比,或者拿出计算器,将分红与保费同样金额的银行储蓄收益进行对比,而发现收益不如,就怀疑产品不好,考虑是不是要退保。对于保单分红的情况,投资者千万不要简单盲目地将产品分红作为衡量产品优劣的唯一标准:一方面不同的产品分红水平不能简单比较,另一方面也会陷入只认收益,忽视保障的误区。
首先,每张保单的红利分配要看保险公司经营情况,同时也要看保单对保险公司可分配盈余的贡献大小,比如所购买的产品、保费、保额、、交费方式、保单年度、现金价值等等综合因素都有所影响。
其次,在评估当年分红的同时,是历年分红是否稳健也非常关键,没有大的波动的分红,才能说明这家保险公司的投资和经营是稳健的。
更为重要的是,过度强调分红收益,会让人忽视保险最本质的保险保障功能。事实上,消费者在购买分红险的同时,往往会附加健康、医疗、意外等等保障,那么每次付出的保费中有很重要的一部分即是用来提供保障的风险保费。这些保障是否全面,保额是否充足,才是消费者应该关注的首要因素。
没收到红利通知书怎么办
如果是中国平安公司的保险,那么恭喜您,不用非要红利通知书,而且您只要在平安网站上注册一账通即可在家就知道什么时候缴保费,什么时候红利到期可以领,你什么时候已经领过了,电话变更、地址变更等等都可以在自己家操作。
一般各个公司都给客户有红利通知书得,但是由于地址变化,或者办保险时,地址填写身份证上地址,而现在不是在原来的地址居住等原因。而导致无法送达。但是你可以通过去公司的官网上,或者拨打公司的全国客服电话,说出你的保单号,也可以查出你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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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红上红D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本合同的保险利益为: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退保金以及红利分配。
生命红上红D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以下关于《生命红上红D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的说明,是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提供您更加直观的理解产品和保险条款之用,您的具体权益依保险合同确定。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命红上红D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本产品采用增额红利方式进行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或保险期间届满等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时给付。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 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三、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
2.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日前六个月内在购买本保险产品的银行(含各个营业网点)的平均存款余额与六万元的较小者。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保险利益为: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退保金以及红利分配。
主要投资策略
分红险账户主要投资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的固定收益投资品种和权益类投资品种,将根据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和不同市场相对价值判断进行动态资产配置,追求长期稳定投资收益。
红利及红利分配
一、 红利来源
1. 本年度实际投资收益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间差异形成的部分;
2. 本年度实际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之间差异形成的部分;
3. 本年度实际费用率与预定费用率之间差异形成的部分;
4. 退保等保单状态变动产生的损益;
5. 精算评估方法与基础、税收政策及财务核算方法变动产生的损益;
6. 上一年度未分配盈余及其投资收益。
二、 红利分配方式
本产品采用增额红利方式进行分红,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年度分红分配的红利称为年度红利。年度红利以增加保险金额的形式实现,即在上一保险年度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保险金额,所增加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则与原保险金额同样得到保证,并同时计入下一次年度红利分配的基础,也就是说,年度红利是按照复利方式分配的。本公司将承担提供上述保证带来的一切风险。
终了分红分配的红利称为终了红利。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或保险期间届满等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时给付。
三、 红利分配政策及确定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
1. 红利分配政策
本公司根据分红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核算出当年度分红保险业务总盈余,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当年的可分配盈余与未分配盈余。
年度红利来源于可分配盈余。本公司将本着以丰补歉、稳健经营的原则,平衡各个年度的分红,确定适当规模的可分配盈余。本公司将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70%的部分以年度红利方式分配给投保人。
终了红利来源于未分配盈余。未分配盈余主要是为了使各年度分红趋于平稳、维持分红保险财务偿付能力、保持不同投保人之间公平而预留的部分。本公司将该合同项下可能存在的未分配盈余,按不低于70%的比例以终了红利的形式进行分配。
2. 确定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
本公司分红产品的分红水平将根据分红业务的经营状况确定,同时综合考虑客户的合理预期、市场环境等因素。每份合同的红利水平可能因保险合同特性(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已经过保险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公司每年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及分红保险业务年度报告。本公司在每一个保险年度结束后,向投保人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客户红利分配的有关政策、当年度红利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犹豫期及退保
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投保人可在犹豫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犹豫期满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和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本宣传资料不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详细内容请洽询本公司业务人员,并以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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