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五级分类标准今年8月下发规范标准后是不是很多网贷平台都做不下去了啊?之前吵的挺火的那个YES金融还能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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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网贷大事件:银监会下发P2P两大重磅政策
来源:网贷之家
摘要:银监会向银行下发P2P资金存管指引不久后,四部委联手出台P2P监管暂行办法,划定13条红线。
【编者按】网贷之家通过《8月网贷大事件》为您梳理8月P2P网贷要闻大事,探寻最新动向走势,甄别秘诀,拿捏脉点。 【网贷政策】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共包含八章,共计四十七条。《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据悉,为避免《暂行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暂行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划定13条监管红线,较此前的“负面清单”新增了一条,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与去年12月28日出台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两份文件均从备案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六个维度对P2P网贷平台提出了监管要求,在监管细节上两者存在一定的差别。本文从重点数据变更、趋紧条例、趋松条例三方面对比分析监管细则正式稿和征求意见稿之间的差别。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公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网贷监管细则》)。《网贷监管细则》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本文依据网贷之家和盈灿咨询的数据库,对网贷行业的借款人借款金额是否符合监管细则的要求进行压力测试。根据851家样本平台的7月底贷款余额、7月底待还人数,平台借款人人均待还金额20万以上的平台数量占比达到72.74%,人均待还金额在100万以上的为46.06%。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银监会于近日向各家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根据南都记者获得的全文,征求意见稿共五章26条,对于银行对接P2P资金存管业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根据《征求意见稿》,网贷中介只能达到一定的要求后,才能开展存管业务。具体来说,包括“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时对于现有的资金存管模式,意见稿最具“杀伤力”的是提出“存管银行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此举意味着联合存管模式不受监管认可。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出台,征求意见稿对接入资金存管的网贷平台的资质作出五点要求。其中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和有相应的电信业务许可证这两点要求是目前绝大部分平台都无法满足的,也成为平台接入资金存管的最大难题。 据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以已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130家P2P网贷平台为例,其中仅有31家获得ICP经营性许可证。虽然目前绝大部分平台都进行了ICP备案,但仅有少数平台获得ICP经营性许可证。
8月1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向各会员单位下发《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同时,协会首次对上述两份文件进行了官方说明。其中,信息披露自律规范意见稿全文30条,定义并规范了86项披露指标。
8月1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出台信披标准意见稿,再一次将行业带入信息披露的舆论热点之中。本文对比表“P2P网络借贷行业信息披露标准文件汇总”中的五份信息披露文件,得到附表“五份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标准文件对比结果汇总”。由对比结果可见,此次信息披露标准较之前的四份文件存在以下二同四异。
记者从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获悉,本周该协会的网络借贷平台综合管理系统———“明镜”系统宣布启动,开始试运行。该协会秘书长朱明春透露,“明镜”系统将对接网贷平台的各类信息和数据,从公司信息、治理信息、业务信息、项目信息、风控审核五个维度做好信息跟踪,实现监管部门和协会对于网贷会员的信息披露、风险跟踪等功能。 朱明春昨日向南都记者透露,目前18家理事单位会首先接入,下一步是推向所有会员单位。目前18家理事单位中,深圳平台超过一半,这意味着深圳P2P运营平台会率先吃螃蟹,成为信息披露的“尝鲜者”。而在其会员单位中,深圳也多达45家。不过,由于处于落地阶段,协会方面并未给出“明镜”系统真正启用的时间表。
8月24日,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会上,银监会普惠金融部网贷处处长许晓征表示,前期银监会对校园网贷进行了初步的摸底调查。银监会对校园网贷整治提出五字方针“停、移、整、教、引”。
【行业热点】
国内知名P2P网贷行业门户网站“网贷之家”联合盈灿咨询对外发布了《2016年7月网贷平台发展指数评级》。并继续推出发展指数“百强榜”的“子榜单”,包括 “北上广前十名P2P平台”、“名次增幅前十名P2P平台”、“创业、风投、国资、上市系前十名P2P平台”以及“发展速度排行榜”。
评级报告显示,陆金所、宜人贷、点融网、人人贷、拍拍贷、微贷网、搜易贷、开鑫贷、爱钱进、有利网,发展指数排名前十。 报告指出,整个网贷行业已经进入成长期,谋求合规与逐步盈利将成为行业的主题。投资人需要仔细甄别所关注平台的合规性。 值得关注的是,近日,有部分上市公司和国资企业持有P2P平台的股份比例发生了调整,子榜单对相关信息也进行了披露。
近期,理财市场监管政策频繁出台。不管是银行理财、私募基金还是互联网金融理财领域,外界对于相关政策的出台纷纷使用“史上最严”一词,那么在整体理财市场监管趋严的环境下,P2P网贷投资是否还具备吸引力? 本文从理财市场现状、理财产品分析、理财市场监管等三大方面对银行、基金、信托及P2P理财进行了深度对比分析得出,在理财市场监管环境趋严的情况下,私募基金投资门槛提高,银行理财收益率回落,大众理财需求其实远远未达到满足。P2P网贷行业有其特有的优势,吸引力仍然非常大。
一直困扰着P2P平台的银行存管问题,最近迎来上线潮。 最近,珠宝贷、金联储、融通资产、万盈金融等纷纷宣布上线银行存管的消息,对接的银行分别有浙商银行、广发银行、江西银行等。 由于银行存管对P2P有硬性要求,比如平台的背景、注册资本、经营年限、风控体系等均有严格的要求,被喻为P2P平台通往合规路上最难的一道关口。
新华社发文称P2P网贷发展呈现三大趋势:行业呈现稳定增长、平台“存量淘汰”迹象明显、监管路径日渐清晰。 “未来更重要的是监管思维的转换。”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认为,P2P作为新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难以实现绝对的无缝监管,传统的执法、排查理念并不能十分有效地防控风险。相关部门更应加强检测预警技术,通过实时的业务数据检测,提前预防,及时监管。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官网正式对外公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同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播出《新办法让P2P走稳走好》。李均峰接受采访时指出,“暂行办法”解决了P2P网贷行业长期无门槛、无规则、无监管的问题。 和“征求意见稿”相比,《焦点访谈》节目表示,“暂行办法”的定稿表现出了更强烈的风险防范意识,制定更加严格的风险防控标准,确定了P2P网贷借款人单笔借款上限和总额上限,明确和强化了“”的原则。“暂行办法”降低了,确保了网络借贷回归“互惠金融”的本质。
【平台动态】
本周一到周四,“半年十倍股”宜人贷跌幅扩大到33.07%。据媒体报道,有美国方面的分析师认为,《办法》的出台对宜人贷这样的公司个体来说,短期内意味着不确定性迅速攀升,投资人避险情绪严重。 此外,8月26日,据腾讯科技报道,美国多家律师事务所宣布,将代表宜人贷(NYSE:YRD)的对该公司展开调查,问题则是宜人贷及其管理者是否违反了美国联邦证券法。
8月30日,美国律师事务所Bronstein、Gewirtz&Grossman、LLC提醒宜人贷的投资者,称已代表在日-8月24日期间购买的投资者对宜人贷及其高管提起集体诉讼,指其发布虚假信息致投资者亏损。8月31日,宜人贷官方回应:我们认为该起诉状中的指控没有任何依据,并准备积极应诉、维护公司的权益。
“借款企业申请融资1亿元,用于购买原材料。”8月26日,的官网发布了《关于珠海1号特标项目的融资公告》 ,其一直推行的大单模式,依旧在继续新发融资。过去3年,红岭创投正是主要依赖大额借款项目,实现了近10倍的增长,而随着政策落地,限额的执行,红岭创投必须走向转型。
面对此次限额的规定,还是持保留意见。“从行业发展趋势看,未来必不可少,因为传统银行仍然有大量企业的融资服务无法覆盖,市场需求巨大,民间金融线下千百年一直存在,与其线下乱象丛生,不如放开搞活,既让百姓多了投资渠道,也让众多企业获得发展资金,信用中介只要做好严格监管,利大于弊,应该鼓励自担风险投向实体经济。”周世平说。
鹏金所8月24日晚间发布消息称,公司日前已与万科签署了入股协议书,完成了增资扩股工作。万科向鹏金所投资约3亿元,成为鹏金所第一。不过,鹏金所并未披露具体的持股比例。 鹏金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万科入股后,鹏金所的核心战略和服务于小微企业、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的理念不会变,未来在的布局大致可分为基于风险隔离的业务和企业级的场景化融资业务两个方向。
涉案金额上亿的安徽P2P平台铜都贷案件,有了新进展。8月22日,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公布了“铜都贷”执行款发放的通知,对铜陵苏信有限公司(即铜都贷的运营主体)、陈玉根(铜都贷的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吴晓伟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依法退赔部分执行款。 上述通知显示,铜都贷案件涉及刑事被害人1682人,本次退赔按批次进行。据悉,本案的退赔,所有受害人均按约12.3%的比例退赔。
8月1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发布《犯罪嫌疑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犯罪嫌疑人丁宁等人犯罪一案被害人告权公告》,称犯罪嫌疑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犯罪嫌疑人丁宁、张敏等11人涉嫌集资诈骗罪、犯罪嫌疑人谢洁、王之焕等15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已于日依法受理。 公告称,平台将根据投资人登记情况分类作出安排,并设定为期一个月的期限,期间为日至日。
中国平安17日晚间发布的2016半显示,今年上半年,中国平安实现归属于407.76亿元,同比增长17.7%。整体来看,传统的保险、银行、均维持稳定增长,互联网金融业务多点开花,上半年贡献71.42亿元利润,而去年同期是亏损6.09亿。 陆金所控股形成旗下陆金所、前交所、“两所一惠”的战略布局。其中,陆金所专注于通过在线平台服务个人客户的投资需求;前交所聚焦于机构间业务和跨境业务;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截至6月底,累计注册用户数2342万,上半年总交易量3.2万亿元。普惠金融成立至今,累计借款人总数达到200万,累计贷款量约1595亿元。
【热辣点评】
本次发布的《暂行办法》有几条较之前的监管要求都做修改调整,更加符合市场实际情况和需求。 1、经出借人授权可以提供自动服务。较之前征求意见稿中的第25条增加了“未经出借人授权”,这样放宽了对自动投标的限制。 2、不用工商更名了,只需要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原先1228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带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 3、禁止行为新增一条:明确不得开展,不得开展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转让行为。但这对比早先在互金方案中提到的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业务的说法更加明确也相对宽松,并没有把所有债权转让的行为全部禁止,这也可以让很多平台松一口气。
对于P2P要监管、要整治,大家都赞成,这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可是监管与整治就仅是对P2P平台吗?大家都知道,P2P网贷即使不算其他参与方,至少也包括3方:融资方、平台方、。那么按理说,无论是常态化监管还是专项整治,自然都不应只是对平台一方。而从这门生意来看,P2P现在就像那个最老实的小孩,谁犯了错都可以指着说“是它干的”,平台们更是成为人人皆可指斥的羔羊。P2P监管法规不只是对P2P平台的管理法规,也是投资方、融资方等参与各方共同的守则。一些不合规的平台将被清理,同样,一些不合格的网贷投资人、融资人也应当退出网贷投融资。
一组数据可以说明P2P行业有多惨烈,超过90%的平台都是亏损的,而在宣布盈利的为数不多的几家平台中,其利润总额也是寥寥无几。为什么P2P一直在亏钱,我们还要做P2P?这是因为P2P所承载的互联网基因,可能引发对传统金融的革命性颠覆,这是因为P2P普惠金融背后潜在的数万亿市场规模,当这样一块大蛋糕突然出现在眼前时,没有人不希望分一笔。
作为一个新兴业态,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融合,其监管也涉及多个部门。作为一个需要跨部门合作落实的《监管办法》,不同部门之间进行配合,而不是相互扯皮,是《监管办法》真正发挥作用的前提。然而,不同部门之间看似职责清楚,但仍存在为本部门划设免责领域的嫌疑。例如地方监管部门备案、ICP许可证与银行存管三者之间,牵涉到不同的部门,如果先后顺序不明,则很容易陷入死循环。当然,上述情形还是很容易通过制度协调解决的,但一些更具体的日常监管问题,一个金融行业,由一个机构负责对其进行行为监管,由另一个机构负责对其进行机构监管,而且这两个监管机构之间还没有隶属关系,则可能就没有那么容易划清责任。
新规已经在公布之日起即日生效了。按新规来看,有大量网贷平台目前都不合规,除了违法犯罪的平台外,新规给还未合规的平台,12个月的整改期。一定程度来说,这12个月中,很多网贷平台将经历“生死时速”的紧张感! 哪些种类平台将比较危险,最好不要再去投;如果已经投了,尽快撤出避险?无马哥在这里,根据新规的要点提炼出如下16种平台类型,请投资人特别警惕!
任何一部法律从来都是多方妥协的结果,没有例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基于这次“办法”中对几个问题的表述,这部规章被认为是史上最严监管办法。其中,对于借款人金额上限的规定,这个数字看起来有点低,却不是银监会拍脑袋的结果。来源一:上位法规定。简而言之,几年前有关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里就有。来源二:英美P2P普遍都是小额业务为主,5万美金是上限,平均金额更低。来源三:从年,不下十次的内部闭门会议里,多数提供意见的P2P平台都偏保守,且多是以小额分散业务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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