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的家用医疗器械销售份额保险份额可以拿到今年来用吗?

医保最坑人,报销份额里含有你交的10%,住院门槛费800元必须交的没得报销,最后只给你报销70%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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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问:在职时可用医保卡看病,老了不再交钱,能终身享受吗?在职时看病太多,会把医保卡里的钱花光怎么办?
答:国家规定,女性在法定退休年龄50岁(干部55岁)前缴满20年,男性在60岁前缴满25年,即可在退休后继续享受医保。医保费用采取一年一清制度,不存在把钱花光的问题。
受各地医保缴费水平等因素影响,缴费、报销比例不同。以北京为例,单位承担医保缴费基数(北京最低为3134元)的10%,个人承担基数的2%+3元大病统筹金。其中,单位缴纳的10%及个人缴纳的2%纳入医疗统筹基金,个人缴纳的3元则归入大病统筹基金。
医保可用于门诊看病、买药、检查,住院及注射疫苗等,但整容、减肥、增高、近视眼矫正及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等不可报销。初上岗人员,单位为个人缴纳医保当日起即可享受相关待遇。离退休人员只要符合法定退休年龄,且缴满规定年限,将个人信息修改为退休状态后,即可继续使用医保卡。需要注意的是,离职期间若个人没有缴费,医保卡就会处于冻结状态。
医保目前可在异地使用。如北京市参保人员可到所在区县医保中心填写《北京异地安置人员审批单》,选择拟前往城市的两家医院及北京的一家医院,交社保局审批,即可获准异地就医。报销费用需回北京结算。【】 责任编辑:泥巴姐
实务课程分类医保支付价:您弄明白了吗?!_保险新闻_保险知识&新闻频道_好险啊
医保支付价:您弄明白了吗?!
近期,安徽、重庆等地均出台了关于医保药品支付方面的政策文件,在国家层面的政策(发改委的药品价格管理、卫计委的药品价格谈判)还没有定音的大背景下,这些大纲式的政策你能看懂吗?这些先行省市的政策又传递出了怎样的信息?重庆: 仔细阅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药品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6号)文件,并参阅多家争先解读的相关文章,感觉《通知》中有几大问题尚待探讨确认。
一、医疗机构如何采购问题:是否均须通过药交所? 《通知》的核心是讲解医保支付价政策,包括原则、实施范围、支付标准、支付限额、加成政策、费用结算、资金拨付及各方责任。但如何采购药品则没见到只字片语。第一个问题来了,在《通知》第二条实施范围中提到“全市所有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特病定点药店(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均按医保支付价结算”,是否意为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均须通过药交所采购药品? 笔者查阅《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3号)第二章《定点资格管理》中第(四)条提到,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11年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号)要求成为药交所会员单位,并在药交所购买医保药品、器械及耗材。根据该文精神,既然要成为药交所会员才具有医保定点资格,也即要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药店均须在药交所平台统一采购药品。 重庆所有公立医院(军队医院、民营医院及药店除外)均已全部通过药交所实施采购。本次实施医保支付价后,部队医院、民营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是否会纳入药交所平台统一采购还是个未知数。笔者得到的消息较为矛盾,有外企负责政府事务的人员告知会全部纳入,相关医疗机构则说不清楚等医院通知。电话咨询药交所相关人员,得到的消息也是不明确,明确说此事需要医保办确认,但认为分步纳入药交所平台统一采购是趋势。
二、“带量采购”与“二次议价”问题 去年11月的医保支付价讨论稿中明确提到超出医保支付部分由医院承担,低于医保支付部分奖励给医院,实际上是变相的鼓励医院二次议价。对于“带量采购”与“二次议价”问题,本次的正式文件则只在支付原则中提到八个字“量大先试”及“低价奖励”,再无更细的说明,而且“量大先试”也很难与“带量采购”挂钩。 “低价奖励”也是一种很模糊的说法,是否把低于支付价部分全奖励给医院还是部分奖励给医院?如果部分奖励,比例又是多少?《通知》对此均无说明。“二次议价”还涉及到供货商的高开发票,这高开的发票税金由谁承担也是一个问题,做为国家政策,是必须严谨表述,否则税务部门可有事干了。呵呵,“低价奖励”也算是重庆对“二次议价”的又一创新说法吧。
三、支付标准的核心是什么 试点范围内的产品实行均价中的低价成交。销量前300名试点品种参考全国价格的多层次降价比例形成新的成交价,比较重庆的历史成交价,以价低为支付标准。 在讨论稿时曾提到同一品种可能根据质量层次按高、中、低制定三种支付标准。正式文件中有了说法。高于平均值的,分厂牌确定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对原研药、专利药及全国药品价格维持较好的企业是个利好消息,但医疗机构可能的二次议价又令前景似雾中看花了。 交替持续降价不可避免。大家不要被“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忽悠了,这是指全面实施即所有药品都按试点方法执行后的调整原则。在试点时是按“自然年度”执行(实施范围中药品范围里原文表述)。本次300名试点品种降了价,销量、金额下去了,明年新的前300名出来按《通知》方法原样来一次,如此持续降价成为必然。
四、医疗保险药品支付限额伤了谁的心 未纳入试点的医疗保险药品实行医保限额支付,以该药品上一年度在重庆药品交易所实际成交均价为基础确定医疗保险支付限额,这是一种总量限额的支付呀。在社保这个大盘子里,份额就这么多,药企想实现每年销量大提升便会难上难呐,唯一的办法是挤别人的份额吧。未来的竞争残酷呀,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情景呢,药企们自由去想吧。
五、支付中的直接同供货商结算问题 去年讨论稿中曾探讨医保支付30%费用支付给药交所并直接支付供货商看来是泡汤了。《通知》表述,“每月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应支付医疗保险费用的30%拨付到定点服务机构在重庆药品交易所开设的结算帐户,用于定点服务机构支付购药款项”。 一喜一忧,喜的是每月支付是否意谓今后的药品支付当月即有一半左右(按现在的药占比估算)的药品款支付给供应商,比现在的60天提前一半时间(当然得保证医疗机构不拖延货款),余额按现行的60天支付(原文:其余医疗保险费用按原渠道拨付)。忧的是,为何定个30%?难道未来药品占比向30%靠近,或许是笔者多虑了吧。
六、药企的纠结:价格确认问题 药企已经拿到药交所核算的本企业入市价,都有一个担心,独家品种不说了,多个品种或品规自己价格是否最低心里没底。按重庆市属医疗机构的采购习惯,总会要求按最低价采购,过去通过同医疗机构议价后还可以降价同医院成交。现在执行医保支付价,一旦确认了又不能调低挂网价,医院不采购了咋办?或许部队医院暂时不通过药交所平台采购药品呢,按老规距降价不就行了,其他的明年再来吧。 通观《通知》全文,纠结的地方实在太多,不明确的地方也不少。有药交所人员表示,随后还会出相关补充细则。《通知》的第八条“明确职责、强化监管”中也明确提到“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制定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改革的相关政策及实施细则”,因此,在6月1日正式执行前及执行中更多的执行、规范细则必将出台。 正如《通知》开篇第一句所言,“为逐步形成药品市场发现机制”,药品支付价改革不仅仅是单纯地以降药价为目的,更重要的是通过医保支付价改革,形成一种体现药品真实市场价值的规范机制,并最终实现医疗收入的结构化调整。这或许就是政府改革药品支付价的“顶层设计”的中心思想吧。 安徽: 安徽省下发的《关于药品带量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和《关于公布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的通知》两个文件,对安徽药品采购进行了部署。但这两个通知给安徽省的药品供应商带来了一系列的疑问,主要是安徽并未就该目录与医保报销、医保支付标准和药品招标之间的关系和逻辑有更为详尽的说明。 在国家药品管理方式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关键时刻,作为医保重点试点省份,安徽下发这两份文件也为业界对未来国家整体政策的走向判断带来更多的疑团。特别是该医保参考价目录由安徽多部门联合下发,业界希望安徽主导单位在有关重要问题的政策设置上有兼顾全局的顶层设计,为打通现有各环节提供框架支撑和衔接支持。 在“带量采购”方面,安徽文件的下发意味着广东、上海和安徽三大重点医改试点地区均已执行“带量采购”,“带量采购”未来成为全国药品招标采购的必经环节已是板上钉钉。同时,“带量采购”政策的执行,可能会推动第三方交易平台在各地的发展。
第三种医保支付模式? 仔细阅读安徽省两个文件可以发现,在“带量采购”文件中,安徽将医院使用的药品主要分为毒麻精类、低价药、非安徽基本用药目录产品和非安徽招标范畴的产品四大类。在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制定上,该目录基本为2014年安徽省基本用药目录和2012年县级医院招标中标药品的汇总,参考价格则基本按照两者中标价格直接列入。其次,该目录名为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而非支付基准价或标准价。
安徽省的这两份文件让企业人士产生了一些疑惑:
一是在给出“带量采购”和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之后,安徽并没有就该目录药品价格与“带量采购”提出要求; 二是安徽医保支付参考价是给谁的参考,与产品最终的医保支付价格是否有必然关系; 三是该目录给出了具体厂家具体品规的参考价,如果该目录与最终的医保价格有关系,是否意味着医保支付价在安徽将执行同通用名下不同厂家生产的相同或不同品规的产品,都有可能执行不同的医保支付价格,这种医保支付价格与现行的医保报销价格在思路上有何不同? 四是安徽将两个中标目录产品规格和中标价格进行汇总,随后再要求各地医院进行“带量采购”,这与安徽往后是否仍需要招标有没有关系,如果需要招标,则该目录和给出的参考价有何意义?如果不招标,往后参考价制定依据又是什么? 既然安徽称之为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医保支付标准自然成为业界最为关注的内容。就目前来看,医保支付价已经明确的主要模式有福建三明按照仿制药最低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模式,以及成都可能采取的分不同质量层次产品平均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的方案。 按照业内分析,安徽可能会成为第三种医保支付标准的试点省份。有分析认为,安徽本次给出的医保支付参考价作为支付参考,医疗机构在中标结果基础上进行“带量采购”形成采购价格,采购价与参考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医院的收入,以弥补安徽省4月1日起执行零差率带来的医院收入减少,而15%左右的额度也符合这一推理。 但矛盾之处在于,安徽给出的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中并非所有药品都是100%报销,以中标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显然比过去所需支付的金额更高,与医保支付价制定和医保控费的大方向相违背。另外,过去执行不同报销比例的产品全部纳入报销的可能性也极低。
第三方平台或推行 据多位企业人士透露,降价仍会是安徽本次“带量采购”的重要议题。其中,安徽基本用药目录内产品“带量采购”降价幅度在15%左右;2012年安徽县级医院招标中标产品降价幅度在20%左右。“但这些说法都不会下达成形的文件。” 上述说法并没有获得安徽主管部分的证实,但“带量采购”必然伴随着价格下降却基本上成为共识。如果上述降价幅度属实,对于企业会否成为重大利空需要具体品种具体分析。 “安徽、上海和广东作为医改重要试点地区,目前都已执行‘带量采购’,基本上可以判断,‘带量采购’已经成为今后药品招标采购中必须经过的流程,这与此前的预期是吻合的。同时,‘带量采购’需要医疗机构或采购体与供应商进行量价方面的磋商,这意味着类似广东第三方交易平台模式或许会逐渐被各地采用。某药企负责人如是分析。 有业内人士表示,“带量采购”和医保支付标准政策在国家层面都有平衡药品价格和质量,以及消费者、医院和供应商三方利益的良好初衷,但如果仅仅鼓励医院砍价越多获益越多,而不从治疗效率层面进行约束,过去药品加成模式下导致用高价药的恶果,同样会在今后出现。“带量采购”与“二次议价”在理论上不一致,如果执行同一种政策,既是政策的悲哀,也是消费者、政府和供应商的悲哀。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安徽省的文件中,并没有单独提出独家品种、专利药或原研药等产品类型的采购办法,也没有提出近期药价改革关注度极高的价格谈判的相关内容。附:查阅政策原文关于公布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的通知 /HomePage/ShowDetail.aspx?InfoId=102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http://www./publicinfo/web/views/Show!detail.action?sid=397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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