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一宗土地,各种证件已办理,现盖房子请国土局来下线,实际下的线与宗地图测绘收费标准却不符合,我该怎么办?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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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地籍管理司
】【】【】
国土资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是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提高土地登记公信力,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但仍不同程度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土地登记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划分宗地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应当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地籍调查程序划定。宗地的地号应当依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编写。
  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应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意。
  二、准确界定土地登记用途
  土地登记的用途应当严格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二级类填写。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批准文件等,依法批准的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不对应的,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重新确定归属地类,按照新归属地类办理登记,同时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内标注批准用途。
  三、规范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起算时点应当依据出让合同的约定确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实际交付土地日期确定,实际交付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认的时间为准;对违法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以违法用地处理意见确定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四、规范储备土地登记
  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储备土地登记的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单位申请储备土地登记的,不予受理。
  土地储备机构申请登记土地的,应当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政府批准的储备计划、批准纳入储备的文件、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材料。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可办理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能够细化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的,应当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填写。未确定规划用途的,不予登记。
  五、规范土地抵押登记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可以作为放贷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
  以部分宗地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不予受理。规划用于社会公益设施的储备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储备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六、进一步明晰有关超面积宅基地登记政策
  对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登记发证,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
  七、严格土地登记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政府派出机构一律不得登记发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明确由地籍业务部门统一负责各类土地登记工作。
  八、依法审查土地登记申请资料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规章要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合理审慎审查。
  九、建立土地登记会审制度
  土地登记审查过程中涉及土地用途、出让年限起算时点无法准确界定的,土地登记人员认为上级作出的有关土地登记的决定或命令与国家土地登记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及其他超出地籍业务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召集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集体会审。各部门要协作配合,立足职能,认真审查,形成书面意见。
  十、建立健全土地登记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推进土地登记信息化建设
  土地登记档案资料应当由土地登记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在各业务部门、土地管理所分散保管。土地登记资料以宗地为单位组卷,土地登记簿应专门管理。已建立电子登记簿的,要同时保留纸质登记簿,并签字盖章。要建立健全土地登记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安全保管、提供利用等制度。各地要在地籍数据库的基础上,建成以土地登记和信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地籍数据的更新维护机制,通过日常土地变更登记,实时更新地籍数据库,切实做到在线监管。加快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拓展土地登记信息应用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十一、严格执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工作。土地登记审批表中的 “审查人”与“负责人”,在签发审查意见时应当填写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号。各地要加强土地登记持证上岗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土地登记从业人员的素质。
  十二、完善土地登记代理制度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建设,促进地方行业协会的建立发展,真正发挥土地登记代理制度的作用。地籍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十三、完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切实推进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丰富查询方式,规范查询程序,明确查询收费标准,提高服务水平。除提供纸质查询外,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信息化查询,并通过网络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的异地查询。
  各地要依据本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细化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
  此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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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嘉宾访谈与网民即时交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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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49 胶东在线
  【主持人】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今天邀请到了烟台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和有关负责同志,作客嘉宾访谈直播间,就大家关心的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话题进行交流。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通过我们的即时交流平台进行提问。
  【主持人】介绍一下参加今天访谈的嘉宾: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永安、执法监察科科长徐洪安、国有土地利用科科长张仁勇、矿产管理科科长修晓明、政策法规科副科长王颖、测绘管理科副科长于琳、耕地保护科副科长彭玉华、地籍管理科副科长赵英群、市土地资产经营中心范喜秋、市国土资源局芝罘分局副局长鞠勋涛等同志。欢迎各位光临。首先,请张局长给网民朋友介绍一下国土资源局的基本情况。
  【张永安】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很高兴能有机会同大家在网上交流,也借此机会对长期关注和监督国土资源事业的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张永安】市国土资源局是于2000年底,由原市土地管理局和地质矿产局合并组建而成的,主要负责全市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在2004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系统体制改革中,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领导干部实行上收上一级管理,同时,全市的测绘管理职能移交市国土资源局。目前,我局下设14个职能科室,8个直属事业单位。
  【主持人】近年来,我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下,围绕中心,开拓进取,正确处理宏观经济调控与保障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灵活运用政策,确保了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对土地、矿产资源的需求,得到了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请张局长就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情况给我们介绍一下。
  【张永安】好的。自2003年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以来,国家启动土地闸门宏观调控经济,各项管理措施越来越严格,审批程序越来越规范。与此同时,我市经济近几年迅猛发展,对各项资源的需求量猛增。为处理好落实宏观调控政策与保障经济发展关系,我们主要从严格管理入手,不断推进资源的集约和节约利用。
  【张永安】一是严格实施规划管理。坚决按规划审批土地和设置采矿权、探矿权,凡超出规划范围的一律不批,进一步强调了规划的严肃性。继续实行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将耕地保护纳入地方行政首长目标责任制考核,通过各级政府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了各级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确保全市基本农田面积稳定。
  【张永安】二是进一步严格土地和矿权审批。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定额标准供地,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批;积极开展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确保有限的土地用于大项目、好项目。在矿产资源方面,严把矿权设置准入关和矿山企业“三率”管理,提高了新办矿山在规模、安全、环保、技术等方面的准入条件,促进了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目前,全市黄金矿山回采率达到93%,煤矿回采率均达到87.35%。全面实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不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求的勘查、开采项目,实行 “一票否决”制。
  【张永安】三是加大治理力度,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上半年,已争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10个,资金1.3亿元,总规模5119公顷,完成后可增加耕地面积643公顷。建立并全面推行了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强对全市29个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和7个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目前,已累计治理恢复矿山破坏面积1531公顷,恢复治理率达到50%。
  【主持人】中央提出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在我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该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请给大家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工作思路。
  【张永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我市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们总的思路是:
  【张永安】一是积极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我们建议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工作的意见》,并确定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按照“撤并自然村、整治空心村、建设中心村、改造城中村”的总体思路,以土地整理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
  【张永安】二是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我们一方面积极试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另一方面对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节约下来的年度计划指标,追加到城镇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节约指标的镇、办事处可优先使用,并允许按照当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标准进行有偿转让,转让所得收益全部归项目所在镇、办事处所有,提高地方招商引资和乡镇企业发展用地的保障能力。
  【张永安】三是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我们建议市政府对市区土地征购补偿安置标准进行了具体调整,并完成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工作,经上级审批后,即可发布实施。
  【张永安】四是坚决查处违反规划侵占基本农田的违法用地行为和用“以租代征”等形式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今年以来,我们多次组织力量进行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30多起,罚款67万元,并对3名责任人进行了党纪处分。
  【张永安】五是进一步加大信访工作力度。建立了信访工作责任人制度、调度、通报制度和局长接访制度。上半年,共受理信访284件,已办结258件,办结率91%以上。
  【主持人】今年以来,市局在组织开展治理整顿方面比较有力,在土地资产经营方面成效显著,基础管理方面走在了全省系统的前列,请简单介绍一下这几方面的工作。
  【张永安】今年,我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重点组织开展了矿业秩序整顿工作。目前,全市查处无证采矿114处,已取缔和依法处理95起,罚款62万元,扣押设备70多台套,查处超层越界13起,非法转让探矿权1起。
  【张永安】土地资产经营方面,全市招拍挂经营性用地65宗,343公顷,成交总额18亿元,实现政府收益9.4亿元。其中,市区已组织了两个批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工作,对17宗,3500亩国有土地进行公开出让,土地出让金成交总额达13.1亿元,实现政府土地纯收益7.1亿元。具体情况由土地资产经营中心的同志给大家做详细介绍。
  【张永安】基础管理工作方面,全市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大纲和各专题研究的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全市C级GPS网建设已全面完成,争取将“数字烟台”项目列入国家级试点,“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项目已正式立项,实施方案已完成。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工作以全面完成内外业调查和建库工作。
  【主持人】近年来,随着各地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征用集体土地成为解决供地的主要手段,“征地”也成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农民朋友关注的焦点。事实上,很多人对征地概念的理解还不够准确,请耕地保护科副科长彭玉华同志给大家介绍一下。
  【彭玉华】好的。我们所说的征地,实际上是一种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概括地说,征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并给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彭玉华】征地的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也就是征地的特征。一是征地主体的确定性。征地是一种国家行为,由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征地主体一般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行使征地权的职能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征地权。用地单位不办理用地手续,擅自与村集体签订土地使用或者租赁合同,将集体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是违法的。二是征地行为的补偿性。征地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被占用,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我国当前征地补偿为原用途补偿,而非市场买卖价。关于补偿标准的问题,将在下面单独给大家介绍。三是征地性质的强制性。在目前社会条件下,我国的征地行为往往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只要依法给予了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必须服从,不得阻挠。
  【主持人】你刚才提到征地补偿的标准问题,这也是广大被征地朋友普遍关心的问题,请你就征地的补偿费用给网民朋友介绍一下。
  【彭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地按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原用途,就是指土地被征用前的用途,而不是土地被征用后的开发用途。在目前,它仅仅是一个补偿的价格,而不是市场价格。
  【彭玉华】征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对于这几项费用的给付,《实施条例》第26条是这样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彭玉华】征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
  【彭玉华】关于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我们目前执行的标准是:征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二者之和不低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通常最高不超过3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参照这个标准。这里说的年产值标准,各市、区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也有差别。具体到某一地块、补偿多少,要看该地块的位置、所征地村的人均耕地数量以及所征土地的地类等。朋友们如果有这方面具体的问题,可到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咨询。
  【彭玉华】刚才介绍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更多的被征地农民关心的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标准。目前,我市征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标准仍执行鲁价费发[号文。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标准正在制订中。在这里,我特别提醒被征地农民朋友,就是在征地告知后,凡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主持人】用地单位办理新增建设用地的用地手续时,需提供哪些材料?满足什么条件?
  【彭玉华】用地单位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的用地手续前,需要先取得发改部门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有关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以及规划部门的规划红线图、建设用地许可证,并提供项目用地的平面布置图及用地单位的法人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然后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进行用地申请。用地单位提供的计划和规划等有关材料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
  【彭玉华】目前,各级政府强调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有一些规定的条件,要满足投资强度和集约用地指标等要求。比如说对工业用地,我市的国家级开发区内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应达到240万元/亩,省级开发区内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应达到200万元/亩。在各类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小于5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可通过租赁标准厂房解决经营场所。另外,工业用地的建筑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0.6, 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其他的用地项目,也都有具体的集约用地控制指标。就是说,并不是用地单位申请多大面积的土地,政府就批复多大面积的土地。当然,关于用地审批方面的规定,还有很多,如果遇到具体问题,可到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咨询。
  【主持人】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农村适龄青年结婚住房的需要,农村建房呈现上升趋势,但许多农民朋友对建房的规定了解不多,而且我市也有很多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建房,这方面国家都有哪些规定?
  【彭玉华】农民建房问题是大家比较关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号)中强调: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彭玉华】对于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有明确规定: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2、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彭玉华】可以看出,宅基地是农村村民享受的一项土地政策,仅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在本村建设住宅。《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也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所以,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是不允许的,国土部门也不会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主持人】谢谢彭科长就有关征地工作的情况给我们做的介绍。
  【主持人】土地登记制度是地籍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土地拥有者得到依法保护的法律依据。请赵英群副科长给介绍一下土地登记的法律意义。
  【赵英群】土地登记是一项法律制度,它的根本目的就是对权利的公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物权变动(包括设立、变更、终止)必须遵循公示原则。土地等不动产物权以登记的方式公示,不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比如说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后来又与丙签订了一份转让合同,丙先到土地登记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登记,而乙没有去登记,那么丙的合同是有效的,乙的则是无效的。
  【主持人】土地登记是一项严肃而又严谨的工作,具体操作中程序比较复杂,办理的时限也有具体规定,请给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赵英群】土地登记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更换或注销土地证书等五个步骤。《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规定:初始登记在两个月内办结,变更登记在一个月内办结,他项权利设定及其变更登记在15 日内办结。除了单纯的更名、更址和他项权利登记外,其它情况的土地登记均要到实地调查,申请人和四邻单位都应到现场确认界址并签字,土地登记人员对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无异议后方可登记发证。
  【主持人】近年来,国土资源部门对办理土地登记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也出台了这方面的规定,但很多群众在申请办理土地证前,不清楚应当提交哪些资料,请你介绍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赵英群】从我们的工作接触中,也遇到个别像你说的这种情况。我们在《烟台国土资源网站》建立了办事指南,对应提交的资料作了详细说明。在这里我再重复一下:一是要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的办事窗口索取并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二是单位设立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必须同时提供);三是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属于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还须提交共有人共同使用该宗土地地约定和协议等资料;四是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五是宗地图;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主持人】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加大,办理二手房的群众越来越多,请介绍一下办理二手房土地证都应提交哪些资料?
  【赵英群】实际上二手房的办理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属于房改房上市的二手房,需提交身份证、房产证、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原房主的土地证原件(原房主未办土地证的,需提供原房主的房改价格审查书原件复印各一份,领申请表后需原产权单位盖章)。日以前过户的保持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不变。日以后过户的不管划拨、出让土地都须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土地出让金交纳金额为房产交易额的1%)。第二种情况是:属于商品房交易的,需提交身份证、房产证、契税发票原件复印各一份,原房主的土地证原件。(原房主未办土地证的,需提供原房主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领申请表后需开发商提供土地出让批文或者大土地证并盖公章)。号以前过户并且日以前竣工的,需开发商提供土地批文、开工许可证并盖公章才可办理(保持原土地使用权不变)。号以后过户的必须是出让土地才可办理。第三种情况是:属于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安居工程交易的,需提交身份证、房产证、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原房主的土地证原件(原房主未办土地证的,需提供原房主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各一份,领申请表后需开发单位提供手续并盖公章)。日以前过户的保持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不变。日以后过户的不管划拨、出让土地都须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土地出让金交纳金额为房产交易额的1%)
  【主持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权利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其抵押行为越来越频繁,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我们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方面都作了哪些规定呢?
  【赵英群】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作为土地的他项权利,其设立、变更和终止均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经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基础,并遵循登记机关一致的原则,异地抵押的,必须到土地使用权所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被抵押土地的土地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一方到场申请抵押登记的,必须持有对方授权委托文件。
  【赵英群】申请抵押登记除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材料: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的证明;2、以房屋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相关他项权证;3、抵押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4、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地、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6、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其抵押借款行为依法应当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7、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的,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证明;8、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登记。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主持人】土地证是否可以押在银行?
  【赵英群】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而《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不作为抵押权的法律凭证,抵押权人不得扣押抵押土地的土地证。抵押权人扣押土地证书无效,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原土地证书作废,并可补办新证。
  【主持人】据我了解,也有许多朋友在办理登记时,遇到不能办理的情况,哪些情况不准登记呢?
  【赵英群】国土资源部2003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国土资发[2003]第383号),要严把土地登记关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能登记。1、对于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得登记。2、对于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不得登记。3、对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得登记。4、对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得登记。5、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得登记。
  【主持人】随着土地市场的日渐活跃,土地交易情况越来越多。那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都要准备哪些资料?
( 8-11 9:32 )
  【赵英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提供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土地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出让合同及出让金交付凭证复印件、转让合同(一式三份)、双方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双方法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双方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宗地图(2份)、土地评估报告(不包含商业网点)等12个方面的内容。土地评估报告必须由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
  【赵英群】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必须形成工业用地条件或其它建设用地条件,房屋建设工程必须完成总投资额的25%以上,并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投资证明。未建成房屋的要交纳契税。以入股方式转让的提交入股合同,单位合并、分立和企业兼并的提交合同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政府有优先购买权。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价款。
  【主持人】很多群众咨询,特别希望能方便快捷的查询地籍档案,请问地籍档案资料可以查询吗?应如何查询?
  【赵英群】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查询土地登记结果(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对于土地登记时形成的原始登记资料,则只有下列人员可以查询,一是土地权利人本人,二是司法机关 ,三是经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查询时请持介绍信(如查询他人的土地登记资料,还需有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到国土资源局查询。
  【主持人】近年来,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其中土地资产处置作为企业改革的重头戏,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请国有土地利用科张仁勇科长就这方面的情况给我们介绍一下。
  【张仁勇】近年来,国家、省、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其中土地资产处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分别采取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三种方式处置。在土地处置时,为合理确定土地价格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企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备案。企业改制上报的土地估价报告,只要格式规范,要件齐备,国土部门将直接予以备案。目前,市区的地价备案工作由各分局办理,需报省、部备案的,由市局负责初审。土地审批按规定由土地使用者向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提供有关资料,国土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主持人】有不少朋友咨询,某一地块地价是多少,土地价格在那些方面体现出来?
  【张仁勇】这个问题看起来简单,实质上专业性较强,它关系到土地价值如何确定的问题。不少朋友问,是否可用基准地价?在此,简单介绍一下基准地价及宗地地价。基准地价是某一时点,在城镇各土地级别或均质区域内,在平均容积率水平和一定开发程度下的某一用途(商业、住宅、工业)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单位面积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通俗讲基准地价是一个区域某一用途的单位面积平均价,它不是具体一宗地的价格,不能直接用于宗地出让、租赁,因而也不能简单视为某一地块的地价,但可作为确定地价的参考,因为它的时点、容积率和开发程度等都是由政府确定并公布的。现在市政府公布的也是烟台市区的基准地价。具体涉及某一地块的价格,由于其受各种因素影响,必须进行地价评估。要想确定某一地块的地价,在市场环境下,必须弄清楚宗地的使用条件,主要是土地用途、容积率(一平方米建多少平方米建筑),另外还有开发程度和基准日(以哪天为准),这些条件都直接影响地价的高低。只有这些条件确定,才能基本确定某一地块的价格。
  【主持人】前面对地籍发证的有关问题作了介绍,但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如何办理土地手续的问题,很多群众需要更详细的了解。请你再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政策。
  【张仁勇】前面已经对三种情况的土地登记作了介绍,我这里重点介绍一下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如何办理土地手续的问题。《烟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烟政发[2006]10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由受让人按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目前,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土地使用者申请办理土地手续有以下两种情况:(一)原房主已办理过土地使用证的;(二)原房主没有办理过土地使用证的。对于第一种情况,原房主已办理过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交以下资料:1、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2、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张仁勇】对于第二种情况,原房主没有办理过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交以下资料:1、房改价格审查表原件及复印件; 2、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现在,群众普遍关心的是缴费标准问题。目前,收取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房屋交易总价的1%(契税的2/3)收取,办理相关手续时,必须提交财政部门出具的房屋交易契税发票。
  【主持人】当前,社会各界对市区商住楼房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比较敏感,很多群众特别关注,请张科长介绍一下办理市区商住楼房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手续。
  【张仁勇】为妥善处理市区日之前已建成的商住楼房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清查市区房地产市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局出台了《关于市区商住楼房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现正在抓紧组织实施;但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根据目前掌握,主要有如下六种情况:
  【张仁勇】1、已出让土地但未办土地使用证的。2、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的。包括商服用地或综合用地调整为商住用地,住宅用地调整为商住用地,工业用地调整为商住用地等。3、住宅用地原土地出让年期界定较短。4、划拨土地上的网点、住宅用地,主要包括已交易的有房产证的,和已交易的无房产证的。5、拆迁安置的住宅、网点用地。6、集体土地上的网点、住宅用地。
  针对各种历史遗留问题,我局近期将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加快处理的速度,切实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此也建议广大市民在购房时一定要弄清楚土地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是出让土地还是划拨土地,以免造成损失,可到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咨询。
  【主持人】我市矿产资源丰富,矿业开发历史悠久,黄金是我市四大支柱产业之一,请修晓明科长向我们介绍一下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情况。
  【修晓明】烟台矿产资源较为丰富,已发现矿产74种,可开发利用的46种,矿产地207处。目前全市各类矿山企业1273家,约占全省的1/10;已登记的矿产勘查项目624个,约占全省近2/5。在已探明储量的矿产中,能源矿产有煤、油页岩和地热3种;金属矿产有13种;非金属矿产22种。其中,黄金居全国第一位,菱镁矿居全国第二位,钼居全国第四位,滑石居全国第五位。银、铜、铅、锌、膨润土、萤石、石灰石、花岗岩、卤水、海砂等矿种的储量均居全省前列,矿产保有储量潜在总值1337亿元。黄金、建材及其它非金属、金属、煤矿、水气矿产五大行业构成全市矿业主体。2005年全市年矿业生产总值43亿元。黄金采选业在全市矿业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1998年以来,年产量一直保持在100万两以上,连续20多年保持了“全国黄金第一市”的称号。
  【主持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重要矿产资源供应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性限制因素。目前我市矿产资源的供需形势和保证程度怎么样呢?
  【修晓明】我市矿产资源总量较为丰富,但人均占有量少,仅相当于全省人均占有值的46.1%,居全省第七位。综合分析我市矿产资源供需形势,我市所需的石油、天然气、铝、耐火粘土、磷、钾、石膏等矿产,本地无可利用资源,主要靠国内市场供应,其次靠进口补充。煤主要以褐煤为主,只能作生活用煤和动力配煤,在煤种上须与外地交流供给,在数量上仅能满足我市少部分需求。金、铁、天然卤水、水泥用灰岩等矿产需求缺口比较大,需要通过增大找矿力度,满足生产需要。根据各种矿产保有储量和今后5年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预测,到2010年,全市矿产资源保证程度分成以下三类:保证程度较高,能够完全满足需求的矿产。主要有褐煤、油页岩、菱镁矿、滑石、白云岩、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大理岩、沸石、膨润土、矿泉水等。保证程度较低,需求有缺口的矿产。主要有铁、金、银、天然卤水、萤石、长石、水泥用灰岩及大理岩等。短缺矿产。主要有石油、天然气、优质煤、铜、铅锌、磷、钾盐、石膏、优质高岭土等。
  【主持人】去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你能给我们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开展这样一次活动,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修晓明】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是解决矿业长期存在的“散、乱、小”问题、调整矿业经济结构、转变矿业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行动;是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通过多年的治理整顿,大规模群发性非法开采的势头得到了遏制,历史遗留的矿业权纠纷问题基本得以解决,矿山开发企业大幅减少。但由于体制、机制和法制方面的原因以及管理方面的漏洞,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开发秩序时有反复。在矿产资源集中产区矿山布局不合理,矿产资源开发中经营粗放,资源浪费,环境破坏严重,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仍较突出。尤其是最近一个时期,矿产品需求旺盛,价格上涨,一些地方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和乱采滥挖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出现反弹。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着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主持人】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下发后,我市前段时间都开展了哪些工作,下一步将有什么打算,请你给我们介绍一下。
  【修晓明】根据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统一部署,我市自去年10月份,认真开展了矿产资源开采排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检查和矿产资源管理违法违规问题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全面清查工作,通过“三项”清查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矿业行为,共清理取缔各种违法矿点137处。今年3月,为促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顺利开展,市人大常委会对各县市区整顿规范工作进行了专项视察,对各地整规工作提出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当前,我们根据市政府的安排,正在进行以查处超层越界开采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活动,整个专项整治工作将于8月底结束。下一步,我们将编制小矿资源整合方案,在现有矿点数量的基础上,压缩矿点20%,彻底解决矿业开发布局不合理问题,同时积极筹措资金,对历史形成的被毁山体进行恢复治理,还青山绿水本来面貌。
  【主持人】谢谢修科长的工作介绍。
  【主持人】近几年,通过开展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我市的土地管理秩序取得了明显成效。对此,请执法监察科徐洪安科长就目前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形势给我们介绍一下。
  【徐洪安】好的。应该说,通过近几年来开展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土地执法监察的形势总得来看是好的。一是各级党委、政府对土地管理工作的认识有显著提高,能把加强土地管理作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坚持常抓不懈,列入了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二是用地单位依法用地观念明显增强;三是广大市民和农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显著增强。
  【主持人】徐科长,由于土地问题涉及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和金融安全,与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为了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的趋势,对国土资源部门参与宏观经济调控工作,都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徐洪安】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当前固定资产投资过快的趋势,就国土资源部门参与宏观经济调控、严格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国务院温家宝总理多次发表重要谈话和作出重要批示,国土资源部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从严管理土地的政策,明确了土地管理工作的重点。具体地说,主要抓好以下六个方面:
  【徐洪安】一是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凡不符合规划和没有年度计划指标的,坚决不批建设用地。二是严格依法审批各类建设用地。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保障重点、从严从紧”的供地原则,对国家禁止类项目一律不予供地。三是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四是坚决落实房地产调控的各项土地政策。进一步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坚决禁止别墅用地供应。五是全面推进土地集约利用。严格落实投资强度、建设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对闲置的土地,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坚决依法无偿收回。六是严明法纪,坚决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重点是搞好对“以租代征”违法用地、闲置土地和别墅用地的清理。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
  【主持人】那么,当前我市的土地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哪些问题呢?准备采取哪些措施来加以解决呢?
  【徐洪安】由于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涉及到千家万户和各方面的利益,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目前,各种不同形式的土地违法行为还在我市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主要表现在:
  一是一些基层组织受政绩和经济发展指标的影响,以招商引资为名,非法批准、使用土地;二是一些村委会负责人利用手中的权力,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三是一些地方规避法律规定,出现“以租代征”违法用地;四是一些村庄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名,非法进行房地产开发,或建别墅出售,等等。
  【徐洪安】最近,国家为从严土地管理,严把土地供应这个“闸门”,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准备采取以下措施:
  【徐洪安】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动态巡查。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执法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各级执法监察网络信息作用(目前,全市各个自然村都有国土协管员、信息员)把土地违法行为消灭在始发状态;
  【徐洪安】二是要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以往,对一些违法用地者,基本上是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后,给予补办用地手续,这样使他们产生了侥幸心理,以为先违法,再办合法,而且手续简单、费用低,今后不行。最近,我们对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专门进行了部署,要求每个县市区至少要选择3起以上重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查处,公开曝光。
  【徐洪安】三是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对涉及土地违法的当事人,加强责任追究和刑事责任追究。对有案不查、有案不报或欺上瞒下的执法人员,坚决追究责任。对违法建筑物,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对涉及到土地违法的责任人,该处分的处分,该移交公安机关的移交公安机关,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我相信,在土地管理问题上,只有管住人,才能管住事,才能不出或少出问题。
  【主持人】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原市规划部门的测绘管理职能划归市国土资源局,从而进一步加强了测绘管理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基础地位。但对很多群众来说,对测绘工作不是很了解,是不是人人都可以从事测绘?请测绘管理科于琳副科长给介绍一下。
  【于琳】测绘是指测量和绘图。它是一项技术性强,精度要求高,其成果作为各项规划设计、施工等建设活动和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的基础性工作。《测绘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具体说就是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单位向烟台市国土局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合格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主持人】据我所知,大家对地图市场非常关注。请你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于琳】问的好。当前,我市地图市场秩序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各种交通、旅游图内容陈旧,严重滞后城市建设的发展变化;二是相当一批地图是“无资质、无批准文号、无出版文号”的“三无”违法产品;三是地图内容漏、错现象比较严重;四是以营利为目的,载有广告内容超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上述问题不仅扰乱了我市地图市场秩序,而且在人民群众及外地游客中产生了不良影响,损害了“魅力城市”形象。
  【于琳】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图市场秩序,净化地图市场环境,保证公开出版的地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近期,我们制定了相应措施,以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一是编制各种地图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编制;编制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文号。二是地图要具有现势性。现势性截止时间为出版日前5个月。三是要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四是普通地图、教学地图、内部地图上不得刊登广告,在其他地图上刊登广告,广告所占版面不得大于整个版面的百分之二十。五是公开出版、销售、展示和登载的地图,不得表示国家机密和未公开的事项。
  【主持人】地图保密工作涉及国家的重要政治、军事和经济工作,但一般群众没有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请你给我们介绍一下。
  【于琳】大家知道,地图产品已经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网上电子地图、卫星航片都可以随时查阅,因为这是公开登载发行的,它的经纬度、坐标是经过解密处理的。
  【于琳】但是标有秘级的地图就不能任意查阅和使用,需要履行一定的相关手续。秘级地图标有国家重要的地理信息数据,涉及国家的安全,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规定,做到既服务于经济建设,又保证地图不泄密。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主持人】我注意到,在一些地方都能看到立有石碑或有其他明显标志的测量标志,请讲一下保护测量标志的重要性。
  【于琳】《测绘法》中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觇标、钢制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变形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测绘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必须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办理使用测量标志使用手续,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主持人】据我们了解,我市土地储备工作虽然起步晚,但进展较快,土地公开交易市场已经形成并有序运行,为我市的城市建设、产业布局调整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请经营中心范喜秋同志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范喜秋】好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的需要,我市成立了土地资产经营中心。主要职责是对市中心区(芝罘、莱山)的经营性用地实行储备并按照计划以招拍挂的方式对外公开出让,同时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山区、牟平区的土地储备及公开出让工作进行监管。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经过三年的努力,市区商业、娱乐、旅游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已彻底告别以往协议出让的方式,全部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使市区经营性用地实现了市场配置,阳光操作。到目前,市中心区公开出让经营性用地77宗,土地面积8540亩,出让金总额58.6亿元,实现政府纯收益40亿元。有利地推进了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增加了政府土地收益,为我市的城市建设、产业布局调整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主持人】我们知道,土地储备机制的建立,既是经营城市的基础,也是从根本上遏制腐败行为的有效手段。我们在这方面都出台了哪些制度保证呢?
  【范喜秋】经营性土地实行公开出让,是新形势下土地管理机制的创新,涉及到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我市的土地经营工作开展时间比较短,我们通过积极探索,认真研究,先后制定并由市政府发布实施了《烟台市土地储备办法》、《关于加强市区土地资产经营工作的意见》、《烟台市市区土地征购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关于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经营中心还制定了土地收购(回)工作流程、土地招拍挂工作流程以及土地资产评估格式、土地评估收费标准等一系列针对性、可操作性比较强的内部规章制度,将上级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地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起来,使经营性用地的收购储备和“招拍挂”工作规范有序,顺利展开。
  【范喜秋】为了使广大市民特别是开发商、开发企业能够认同、理解和支持土地资产经营工作,我们结合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经常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上,对土地收储和公开出让工作进行宣传,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主持人】有很多群众对土地储备、招拍挂出让的程序不太了解,请给关心这方面的群众介绍一下。
  【范喜秋】对已达到出让条件的储备土地,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发育状况以及城市建设的需要,在宗地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市国土部门集体研究,拟定公开出让方案和出让底价,上报市政府。在由国土、规划、建设、发改、财政等部门及五区政府负责同志组成的市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上集中研究、逐一论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阳光供地。
  【主持人】你前面讲过,我市的土地资产经营工作起步虽晚,但进展较快,实际上在工作中遇到了不少的问题,其中资金问题尤为突出,我们是怎么解决的呢?
  【范喜秋】城市建设和土地储备必须有强大的资金后盾,为了保障资金的供应,市土地资产经营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利用已储备土地为载体,采取抵押贷款的方式,分别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累计筹措资金26.58亿元,其中用于红旗路、山海路、连城路、塔山隧道、南大街改造、滨海广场等重点工程18.32亿元,其余用于土地储备和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由于贷款金额较大,为确保不出纰漏,经营中心与放贷银行全力配合、共同操作,使每一笔抵押手续做到合法规范,有力地保证了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胶东在线网友】二手房过户时我想问一下.土地证过户要交那些税费.由哪方承担?
  【赵英群】实际上二手房的办理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属于房改房上市的二手房,需提交身份证、房产证、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原房主的土地证原件(原房主未办土地证的,需提供原房主的房改价格审查书原件复印各一份,领申请表后需原产权单位盖章)。日以前过户的保持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不变。日以后过户的不管划拨、出让土地都须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土地出让金交纳金额为房产交易额的1%)。第二种情况是:属于商品房交易的,需提交身份证、房产证、契税发票原件复印各一份,原房主的土地证原件。(原房主未办土地证的,需提供原房主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领申请表后需开发商提供土地出让批文或者大土地证并盖公章)。号以前过户并且日以前竣工的,需开发商提供土地批文、开工许可证并盖公章才可办理(保持原土地使用权不变)。号以后过户的必须是出让土地才可办理。第三种情况是:属于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安居工程交易的,需提交身份证、房产证、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原房主的土地证原件(原房主未办土地证的,需提供原房主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各一份,领申请表后需开发单位提供手续并盖公章)。日以前过户的保持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不变。日以后过户的不管划拨、出让土地都须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土地出让金交纳金额为房产交易额的1%)
  【胶东在线网友】我想问一下张仁勇科长,土地估价师考试大约在什么时间进行?
  【张仁勇】估价师考试由国土资源部专门下发通知,考试一般两年一次,根据往年经验,今年应该有考试,具体情况请关注国土资源部网站。
  【胶东在线网友】我原来是农村,父母有一处宅基地,现在作为子女都是城镇户口,但父母去世,作为子女如何办理宅基地的土地继承手续?
  【王颖】农村宅基地是适用于农村村民在本村建筑房屋的土地政策,实际是针对农民的一项带有福利性的政策。作为城镇户口的子女对父母的宅基地是没有继承的权利。
  有两种处理方式,一个是集体收回,同时给对方的房屋适当的补偿;另一个是把这个宅基地安置给村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个人使用。
  【胶东在线网友】机场路扩建时候的安置用户土地证如何办理?
  【鞠勋涛】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请拨打电话6631613咨询一下,我们详细了解情况之后再给予答复。
  【胶东在线网友】能否说一下白石村拆迁的事,到底能否拆迁?
  【范喜秋】那是当地居民和政府比较关注的地方,现在初步给了规划指标,但是根据我们调查摸底的情况看,区片的拆迁密度太大,现在不具备改造条件。
  【胶东在线网友】现有楼房有新的规划,它的拆迁补偿及安置的问题如何处理?
  【王颖】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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