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6O周岁后将房产过给儿子,如争财产此房财产所有权权是谁?

儿子强占父母房产_百度知道父母私下将房子过户给其中一个儿子,会与其他子女产生纠纷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请问一下,父母私下将房子无条件的过户给其中一个儿子,为避免去世后子女纷争,父母私下写了说明,说房子是卖给儿子的。但是这个字据没有公证。父母去世以后会跟其他兄妹产生法律纠纷吗?
老人和小儿子在大儿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把房子过户给小儿子合法吗?擅自过户在法律说明什么?房子应该是谁的?大儿子还要赡养老人吗?
父母把房屋产权过户给其中一子女 需要其他子女同意吗
我们有姐弟4人,平时对父母也都尽自己的照顾义务。5年前我父亲去世,父母拥有一套价值90万的商品房。而最近我母亲欲将自己的住宅过户给我的小弟,而我和我大姐都不同意。请问下,在我和我大姐都不同意的情况下,母亲可以私自把房子过户给我小弟吗?麻烦您了,请给我解释下。谢谢
我哥哥在我们其他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叫年老一个的父亲吧房子过给他,现在这个房子是我哥哥一家在住,父亲不和他们住在一起是我找的地方给他住,我父亲年纪大不清楚情况听他说了就去办理手续了,事后我和妹妹门才知道,我想问下这个情况是否事先需要其他子女签字认可才能过户?具体流程应该是怎样的?请告知,谢谢
我爸是二儿子,婆婆在世的时候,我们一起合伙买的房,后来婆婆要求把四儿子接到一起住,他就一直赖着不走了。现在婆婆过世了,我们有权利把房产过户到我爸爸名下吗?或者能拿着房产证贷款吗? 是我爸爸和婆婆一起给钱买的,那时候要是不一起买,都可以在外面单独买一栋房子了。本来那时候是准备把房产写在我爸爸名下的,我婆婆怕外面把房子卖了,她小儿子没地住,就写在自己名下了。那产权过户可以分出我们自己交的那部分,其余的几个儿子平分么?我们有权力拿着房产证贷款么??能...
父母单位公房还建安置购3套经济适用房,父母健在有6个子女,4男2女,两个已分户给2个户口在安置区的儿子,现就第3个房子,由长孙出资,且已申报材料是长孙名字并签撤迁协议,若写全家协议给户口不在此处长孙所有,有法律效力吗?若有效,除父母和子女都签字外,还需子女配偶签字吗?还是只需户口在安置区子女的配偶签字就可以了,还请教有其他说明好办法没?目前房已下证没下来谢谢!
父母有一套产权房,他们有2个子女,现在父母准备把房子卖了,把户口迁到儿子的房子下,然后把房子卖掉的钱给儿子!女儿的户口在父母这里。父母等于把所有的财产都给了儿子,那么父母去世后,女儿是否可以得到父母的财产(即当时卖掉的房子,钱已给儿子)
请问,我家有间店面原来登记父亲的名字,还没拿产权证。
现请问,在拿产权证前能变更成子女的吗?如何变更?需要多少费用?
如果不能变更,请问,如何过户,是买卖费用少,还是赠与费用少。各需要哪些手续?
我和我姐姐夫妇四人共有的房子(2009年10月买的二手房,独门独院两层半楼房共170平米),现在想过户给我父母,买卖过户和赠与过户哪个费用少?如果是买卖过户,需交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吗?如果是赠与过户,我们是直系亲属,能免契税吗?如果选择赠与过户,对将来的买卖和拆迁补偿是否有影响?
爷爷共有6个子女,老人一直和大儿子同住,房子的所有权是爷爷,老人在80多岁的时候立遗嘱要把房子留给大儿子,是有公正人员在场,其他五名子女没在场的情况下立的,现在爷爷去世但是奶奶健在,大儿子可以把房子的所有权过到他的名下吗,其他的子女是否有权继承老人的房子?典型案例:孩子房产&父母无权处分_威海房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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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孩子房产&父母无权处分
&类别:& 来源:威海房产信息网& 编辑:lizzie 发表于: 被阅读过 294 次
  时下,很多父母在购房时出于规避税收、逃避债务、减少交易成本、为子女上学提供便利等方面考虑,直接把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于是出现了这样一种奇特现象:襁褓中的婴儿、还在上学的少年,成了坐拥数百万元的“小富翁”。昨天,记者就此现象采访了房山法院法官,他认为“小鬼当家”其实隐藏了诸多法律隐患。
  离婚时夫妻不能分割孩子房产
  典型案例: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05年结婚,4年后,二人花费80余万元在海淀区购买一套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独生子张兵(化名)名下,夫妻的初衷是:孩子快要上小学了,海淀的教学水平高,咬牙在这边买一套房,再把孩子的户口迁过来,到时候就可以在海淀这边上小学了。结果,去年,夫妻因感情问题到法院离婚,其他事情都可以调解,但是独子名下的房产,二人争执不下,认为应当均分。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与李女士购买房屋时,自愿把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属于赠与行为,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该房产为张兵个人财产,依据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张先生与李女士不得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在张兵年满18周岁之前,该房屋暂由获得抚养权的李女士代为管理。
  法官点评: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房屋的真实权属情况和登记状况不一致的情况下,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即视为房产的所有人。父母出资购房将房主登记为子女的名字,房产即归子女所有。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是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不涉及子女名下财产的分割。而事实上,离婚的夫妻,谁取得了子女的抚养权,谁就可以事实上使用该房屋。所以,孩子拥有房产,会使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遭遇困境。
  孩子房产父母无权处分
  典型案例:法院审理案件时发现,现在不少购房人之所以把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主要是想规避“遗产税”。“虽然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但很多长辈未雨绸缪,认为房子早晚要留给孩子,不如早点登记给孩子,到时能省一笔税钱。”法官介绍,持这种心态的父母,虽然把房产登记给孩子,但一直把房子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例如从商的王某,为了周转资金,想抵押孩子名下的房产,遭拒,他便以实际出资人为由,状告银行,希望取得贷款;另外,16岁的小峰(化名),未取得父母同意,就把自己名下的房产抵押,想用80万元贷款创业,结果创业失败,银行申请法院执行该房产,小峰父母认为自己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儿子未经二人同意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应认定该抵押合同无效。法院审理类似案件,一般都会驳回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一规定意味着,父母将房产登记为孩子的名字时,就丧失了处分房产的权利。而且,当孩子年纪达到民法上认可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名下的财产拥有完全的自行处分权,抵押、借贷、买卖等行为都会得到法院认可。在这一情形下,孩子对房屋的处置,可能会给老人的居住、养老等造成重大影响。
  为逃债房屋过户给孩子无效
  典型案例:王女士做商贸生意,累计拖欠供货商500余万元,被告到法院后,王女士痛快地同意与对方调解,承诺三个月内如数归还欠款,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三个月后,王女士未按约定还款,供货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结果法院发现王女士名下无可执行财产。原来在与商贸公司达成调解后,王女士把自己名下两套房产全部过户到了自己年仅12岁的女儿名下。供货商再次把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过户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的行为属于恶意逃避债务,应属无效。法官还指出,王女士如果拒不改正错误,将会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强制执行王女士房产,偿还供货商。
  法官点评:老赖恶意转移财产的方式一般有四种:与他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据此,如果债务人存在上述四种方式转移财产,且造成无法履行司法文书确定义务的,符合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控告,由负责执行的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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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荣昌法院
作者:姚梅
  【案情】
  原告大李和被告系亲兄弟姊妹关系,是家中的大儿子。2003年的一天,原告、被告和父母及其部分亲戚在二儿子家中,由二儿子书写了《住房拆迁新住房返还协议》,该协议载明:“新住房竣工后,由儿子大李负担新房补差,同时还完旧房拆迁款后,新住房产权归属大李,新住房的一切(包括水电气的增容和设备款及电话、闭路)都属大李付款,双老出资壹万后,双老有权住新房到老。”在场的当事人均签名,因母亲不识字,由父亲代签,二女儿不在场,由大女儿代签。2008年,父亲向大李出具了收条,该收条载明:“今收到大李交来住房房款45450元,房屋继承费全部付清,住房产权应属大李所有。”几年后母亲父亲先后去世。
  原告大李诉称,该协议是原告父母对自己财产的处理和安排,具有遗嘱及有偿转让的双重性质。原告于父母生前已付清全部约定款项。父母去世后,原告要求其他继承人协助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手续,遭到被告拒绝。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原告依据的协议是遗嘱不是买卖关系,该遗嘱系被告二儿子书写的,系代书遗嘱,且没有母亲的签字,其签字系父亲代签的,父亲擅自处理其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二女儿也没有在场,因此,该协议系无效遗嘱,同时,原告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导致母亲年老时租房另住。综上,被告有权继承父母的财产。
  【判决结果】
  父亲名下的房屋归原告大李所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法律分析】
  1、原被告的父母与原告大李签订的协议不是遗嘱。
  遗嘱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有以下特征:1、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能产生民事后果的法律行为,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2、遗嘱是死因行为。即该行为须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3、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之一,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并且必须符合法律对其所选择形式的特别规定,否则无效;4、遗嘱是死者生前处理其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主要是安排其财产的归属;5、遗嘱行为不可由他人代理,只能由本人表达,他人代书。
  根据上述遗嘱的定义及其特征,原被告父母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不符合前三个特征,不具备遗嘱的特性。同时,最为关键的是,即便父母没有去世,按照协议要求,当原告将房屋的旧房拆迁款付清后,父母也将会按照协议要求将房屋产权转让给原告。这就不属于《继承法》调整的范围,继承须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开始。
  在本案中,对于被告在协议书上签名的法律行为,笔者认为其法律后果有两点:第一、从协议签订的角度来看,被告和亲戚的签名,见证了协议订立的过程真实、有效;第二、从法定继承的角度来看,被告在该协议上签字的法律行为,表明被告对协议的内容无异议,是以默示的方式放弃了自己的法定继承权。
  2、原被告的父母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应视为合同。
  合同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人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被告的父母是该房产的所有人,他们当然有处分该房产的权利。同时他们的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该协议虽具有家庭协议的外壳,但当事人是明确意识到且追求其行为所设定的民事权利义务效果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父母在如何妥当将自己的房产处分给原告时,是经过了双方的考虑和协商的,具备要约和承诺这个过程。同时合同法要求当事人所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完整明确,即合同需具备的必要条款,如标的、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在本案的协议中也载明了这些主要条款,能呈现出合同的实质内容,意图是明确的,能够得到履行。虽然签订的此协议,可能与通常的合同存在着不同,就是涉及家庭成员间的财产、房产的价值与付款金额不完全对价、合同形式上的不规范,如无违约责任等,但父母与原告签订此协议时,召集其余子女和亲戚见证协议并签字,也可以弥补这些合同瑕疵,毕竟这是双方的合意,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成立的本质是当事人关于债的关系而表达的意思取得一致,就意味着合同关系的存在。
  因此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此协议应为双方订立的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原告大李已按照协议付清了旧房拆迁款,生效条件已成就,因此,原告主张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及要求被告履行协助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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