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某些原因刚辞职的村民小组长选举程序组长,能否参与新一届的选举,如果再次当选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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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选举原则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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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选举原则与程序
(辅导提纲)
&一、村民委员会选举原则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自始至终应坚持普遍、平等、直接、差额、竞争和秘密投票等六大原则。
  (一)普遍选举权原则
普遍选举权原则,又称“普选权”原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按照这一规定,凡达到法定年龄,未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二)平等选举权原则
这一原则是针对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实现权利的效力而言的。凡被确认为选民的村民要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不允许任何人享有任何特权。即所有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一人一票,而且所有选票的效力是同等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则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少于或等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规定的应选名额的无效。以上这些规定,就是根据选举权平等的原则作出的,它表明村民的选举权是平等的。
  (三)直接选举原则
直接选举是相对于间接选举而言的。对于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是指享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认真贯彻这一原则,就要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坚决抵制和纠正采取户代表选举和村民代表选举等错误做法。
  (四)差额选举原则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的选举。村民委员会选举就是要实行差额选举。对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作了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其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位都要差额,不得混在一起差额选举,从而为村民提供了挑选余地,能够选出自己最满意的带头人。
  (五)竞争选举原则
所谓竞争选举,是指候选人之间为了争取选民的信任而主动采取的自我宣传、自我表现、主动承诺和相互竞争的活动。但是这种活动要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村民选举委员会向村民介绍候选人情况的同时,也允许候选人宣讲自己的治村方案和当选后的打算。坚持这一原则的优点在于能使选民进一步全面了解候选人的情况,选出自己满意的人,从而提高选举质量。
&&(六)秘密投票原则
选举权秘密原则也称无记名投票原则。秘密的无记名投票,使得选民在投票时投票指向只有自己知晓,这样可以免除选民的思想顾虑,把自己真实的选举意愿表达出来。为了保证做到这一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当然,村民委员会选举还有其他一些原则也要遵守,但主要的是这六大原则。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只要坚持了这六大原则,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就能体现民主选举的精神,对于推动广大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无疑将起到重要作用。
二、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一)选举准备(时间安排7月20日前)
  &1、调查摸底。调查内容:(1)村民群众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基本评价和信任程度;(2)村民群众对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和我省《实施办法》、《选举办法》认知程度;(3)村民群众对本届选举的认识,特别是对村“两委”交叉任职、妇女成员和村民妇女代表专职专选的看法;(4)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情况和妇女村民代表现状;(5)本届选举选民变动、外出情况;(6)上届选举工作主要经验教训;(7)掌握因“两委”主要领导团结关系、征地拆迁补偿款使用分配、农村宗族宗派、黑恶势力、群体性上访等引发的问题和村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调查的情况进行分析摸排,确定本届选举重点村和难点村。尔后,采取“一村一策”的办法,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2、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为确保选举工作顺利进行,该项工作应在选举展开前组织实施。审计时段,一届三年。审计内容:(1)本村财务收支情况;(2)本村债权债务情况;(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4)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5)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6)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审计结果由负责审计的部门或单位在选民登记日前张榜公布。村民对审计结果有疑义,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但不能借此影响选举工作正常进行。
  &3、民主评议。(1)民主评议工作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乡级选举指导组指导。评议前,应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会议,学习领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推选评议会议主持人,确定评议方式和具体做法;(2)制作《村民委员会成员民主评议表决票》。围绕政策水平、服务群众、完成任务、工作方法、办事效率、团结协作、干群关系、廉洁公道等八个方面和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种等次,制作评议表决票。“表决票”上八个方面的每个方面都设置了“好”与“一般”两种选项,参加评议的人员只能选择一种。每张“表决票”中,“好”的占6个以上的评为“优秀”,5个的评为“称职”,4个的评为“基本称职”,3个以下的评为“不称职”;(3)采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方式进行评议,具体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采取村民会议方式评议的,本村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票决,评议有效。采取村民代表会议方式评议的,其主要程序:一是主持人宣布民主评议会议开始;二是村民委员会成员作述职报告;三是宣布民主评议的具体做法和表决票的填写方法及注意事项;四是推选唱、计、监票人员;五是村民代表写票、投票;六是进行唱、计票;七是当场宣布民主评议结果。(4)“表决票”的计票方法。首先,在每张表决票中计算出等次,尔后进行唱、计票。在四个等次中,得票数最多的等次为该成员民主评议的等次。无论采取哪种形式进行评议,都要结合问卷调查、个别访问等方法,形成综合评议结果,并在换届选举前公布。
&&(二)选举日确定
& 1、选举日的实际运用。(1)经县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指导组确定,全县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日确定于2012年9月10日至14日,共五天时间。具体各村的选举日由所在的乡级选举指导组按照“先易后难”、“两头小中间大”的原则确定。一般一个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至五个选举日。各乡(镇)于7月25日前应将各村选举日上报县选举指导组。(2)选举日确定原则:一是预先确定的原则,即在选民登记日前确定。二是不准随意更改的原则。三是实事求是的原则。(3)选举日变更。以下两种情况可提请变更选举日:一是因某种原因导致选举工作中断,无法按原定选举日组织选举。二是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导致选举工作无法在选举日举行。选举日变更程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向乡级选举指导组申请,递交《变更和重新确定选举日申请报告表》,说明变更原因和新确定的选举日具体时间。乡级选举指导组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县级选举指导组报告,由县级选举指导组作出书面批复。
  (三)选举动员(时间安排7月21日—7月29日)
 & 1、开好村“两委”会。传达上级换届选举工作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本村选举工作日程安排,分析本届选举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对“两委”成员进行明确分工。
2、开好村民代表扩大会。除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外,还可根据本村实际,扩大村“两委”成员、兵、青、妇、老人会和村办企业负责人参加。传达上级换届选举工作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本村选举工作日程安排,讲解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律法规的新特点和今年选举新做法,讲清今年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选举纪律,提出具体要求。
3、运用动员会、座谈会、专题讲座、集中授课和广播、电视、网络、书信、专栏、标语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动员宣传活动。在动员宣传中,应突出“三个结合”:一是面上宣传和阶段性宣传相结合;二是会议宣传和各种形式的宣传相结合;三是一般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
&&(四)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时间安排7月30日—8月3日)
 & 1、选前准备。(1)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上一届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是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和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要求按照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做好2012年度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各村实际设置。村民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三种职位均要确定,不能只确定主任和委员两个职位。还要在成员中确定妇女成员职位;二是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方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方式);三是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后的补缺方式(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另行推选);四是确定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委员的差额数。(2)调整并公布选民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采取村民会议方式推选时,选民数以上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时的选民数为基数,减去户籍和居住迁出、死亡、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选民后的选民数,作为本届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的选民数。外出选民因故无法回村参选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3)发布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公告。(4)印刷推选票、布置选举会场等。
 & 2、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条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是本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代表村民利益,有一定的组织能力,热心为村民服务。
3、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方式。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主任从成员中推选产生。根据确定的推选方式,确定候选人提名方式。
(1)村民会议推选方式。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村民单独或联合提出。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投票,推选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2)村民代表会议推选方式。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候选人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推选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3)各村民小组推选方式。会议由村民小组长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头召集并主持。候选人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单独或联合提出。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投票,推选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这种推选方式,仅限于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数与村民小组数量相等的情况下方可采用。
&&&4、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变更。(1)自动辞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2)要求辞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3)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的,经乡级指导组确认后,其职务自行终止;(4)停止行使职责。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无法在规定的选举日进行的,选举工作由所在的乡级选举指导组组织实施。以上前三种情况造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并按照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方式补缺。主任出缺的,应在成员补齐后,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会议重新推选主任。
 &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发布公告,告知全体村民,并报乡级选举指导组备案。
 & 5、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职责:(1)确定选举工作人员;(2)开展选民登记;(3)审查选民资格;(4)公布选民名单;(5)组织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6)组织候选人提名和预选;(7)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8)组织投票选举;(9)公布选举结果;(10)主持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11)主持工作移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五)选民登记(时间安排8月4日—8月16日)
 & 1、选民资格。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公民是否享有选民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国籍条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条件。以选举日为准,年满十八周岁(按9月10日选举日计算1994年9月10日前出生);(3)政治条件。未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4)身体条件。具有行为能力和正常的精神状态。严重智力障碍人员,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列入选民名单。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2、本村选民条件。村民除了具备选民资格外,还要同时具备本村选民条件:(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 3、选民登记日和选民登记时间。选民登记日指选民登记开始的第一个工作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选民登记日应确定在选举日的二十五日以前,但由于选民登记时间需要五天,选民名单公布后,受理选民对选民名单的申诉需要五天,村民选举委员会作出调整或解释需要三天,整个选民登记阶段需要十三天。选民登记工作结束后,还要进行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提名,按常规需要五至八天才能完成。以此推算,村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名单最早只能在选举日的四至七日以前公布,明显违反了法规关于“所有的提名名单应当于选举日的十日以前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布”的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时,选民登记日应视各村的情况,确定在选举日的三十日或三十五日以前。选民登记工作应在五日(120个小时)内完成。建议各乡镇选民登记日应确定在全县选举日顺延的35日(即8月4日—8月8日)之间。
4、登记程序。(1)确定并公布选民登记日;(2)确定并培训选民登记员;(3)调查摸底,准确掌握主动登记和被动登记(本人表示参加选举和本人申请参加选举)两种对象的人数,特别要摸清外出选民人数;(4)基本登记方法。在上一届选民数的基础上,采取“五增”、“五减”办法进行。“五增”:增加新年满十八周岁的选民、户籍新迁入并居住在本村具有农村居民身份的选民、户籍在本村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选民;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选民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五减”:减少户籍迁出本村的选民、死亡的选民、户籍在本村的原选民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的选民、居住在本村的原选民本人本届不申请参加选举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不同意的选民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选民;(5)审核确认选民名单;(6)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7)受理选民申诉,对公布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五日(120个小时)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8)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72小时)内依法作出调整或者解释,并公布调整结果;(9)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编制选民花名册,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报乡级选举指导组备案;(10)颁发选民证;(11)已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选举。
5、外出选民登记和参选方法。(1)外出选民界定。外出选民指在选民登记日前离开本县、市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2)公布外出选民名单。在公布选民名单的同时公布外出选民名单;(3)外出选民参选方式。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通知其回村参加选举,不能回村参选的,可以委托投票。委托投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外出选民;二是必须书面委托;三是必须委托近亲属。近亲属一般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四是委托人在告之村民选举委员会委托意向后,可委托受委托人凭书面委托书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竞争激烈的村,建议选委会对委托人再次以手机、电话、短信、传真等再次核实并记录存档在案;五是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二人;六是委托投票应当在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后至选举日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七是受委托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八是委托事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核,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应于选举日二日以前公布。未经上述程序和超出时限,委托无效。外出选民未委托投票又不回村参选,不计算在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数内;(4)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应向受委托人发放《委托投票通知单》,凭单领取选票。受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选举意愿。
  (六)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时间安排8月17日—8月21日)
1、村民代表选举
  (1)村民代表会议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2)村民代表数额规定。八百户以上的村不得少于五十五人;六百户以上不足八百户的村不得少于四十五人;三百户以上不足六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三十五人;一百户以上不足三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五人;不足一百户且居住比较分散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人。
  (3)村民代表选举时间和名额分配。村民代表选举时间按我省选举法规规定,应安排在选民登记日至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期间组织举行。但在实际操作时,一般应安排在选民名单公布后至村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提名前进行。村民代表人数应根据法规规定的下限数量和各村的实际情况确定,必须等于或多于下限规定的人数。村民代表人数还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全村的村民代表人数确定后,如何分配到各村民小组,首先应将确定的全村村民代表人数减去妇女村民代表人数,然后除以全村总户数,再乘以各村民小组户数。计算时采取四舍五入制,每个村民小组最少要有一名以上的村民代表。妇女村民代表分配方法,可视情确定。如果确定的妇女村民代表人数与村民小组数相等,如果可平均分配。确定的妇女村民代表人数少于或多于村民小组数量,可根据各村民小组妇女选民数占全村选民数的比例高低依次分配。 
  (4)村民代表选举方式与产生办法。①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或直接选举产生。具体方式。一是召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的村民小组会议;二是召开每户一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的村民小组会议;三是以若干户为单位,召开若干户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会议。若干户的组合必须是本小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居住相邻的户,而不能采取自愿组合的办法。如果分配到小组的妇女村民代表人数与若干户选举单位数量不一致,就不宜采取这种办法,妇女村民代表应在村民小组范围内另选。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全村只能采取一种方式,不能各行其是,五花八门。选举应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根据各村实际还可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②候选人提名。由本小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单独或联合提出。③计票方式。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妇女村民代表应单独提名,单独设计选票,单独计票,实行专职专选。
 & 2、村民小组长选举
村民小组长选举一般采取两种办法:一是村民小组长选举与村民代表选举结合进行。选举村民代表中得票数最多的村民代表为村民小组长。二是单独进行。村民代表选举产生后,再组织候选人提名,提名的村民小组长候选人必须是村民代表。尔后再召集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
 & 3、结合村民代表选举,建立健全户代表会议制度
  (1)户的界定。根据各村的习惯,可以是户籍户,也可以是家庭户,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2)户代表条件。户代表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有一定议事能力;大部分时间在村里。(3)推选产生户代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出示公告,明确户代表条件和推选时限,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公布。(4)建立户代表会议议事点。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选择村民或村里空闲房屋作为议事点,点上除挂牌之外,应做到户代表名单、议事内容和议事规则上墙,把议事点建设成为村民民主决策的平台,当家做主的阵地。
4、结合村民代表选举,履行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程序&
  (1)由村“两委”提出《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哪些事项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2)不能授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制定与修订;选举、罢免等事项不能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3)制作“授权表决票”。“表决票”上明确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问题的内容、设置赞成、反对、弃权三种选项,明确写票须知。(4)结合村民代表选举,“授权表决票”与村民代表选票一并投入。(5)计票方法。将各村民小组参加表决的选民人数和赞成票数量分别进行累计,如果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表决,表决有效。赞成票数量超过参加表决的村民过半数,授权有效。(6)公布授权结果。
  (七)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间安排8月22日—8月24日)
  &1、提名时间与方式。提名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天。提名方式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采取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直接提出。妇女成员候选人单独提名。也可组织规范提名,设立提名站,选民采取无记名投票和秘密写票方式,将提名单投入,尔后公开计票。
2、提名原则。(1)提名人应是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2)必须在规定的提名时间内提名;(3)提名人数等于或少于各职位应选名额有效,多于各职位应选名额无效;(4)选民多次提名,提名的人数不得超过各职位的应选名额;(5)必须分职位提名,笼统提名无效;(6)必须在提名单上署名并注明提名时间,联合提名的应逐个署名;(7)被提名人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
3、广泛进行宣传。在提名阶段,要宣传法律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1、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办事公道、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2、应宣传提名方式和提名原则,宣传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和书记、主任“一人兼”的重要意义。3、大力宣传法律明确规定职务自行终止的“五种情况”: ①丧失行为能力的;②被判处刑罚的;③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④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不称职的;⑤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有“七种情形”之一的人以及福州市委有关规定,不能作为村“两委”候选人。要广泛宣传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力求思想工作做在初步候选人提名之前。各村选委会要切实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条件明显不合格的,可通过谈话,多做思想工作,劝其主动放弃候选人。
  &4、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村民依法直接书面提出的候选人或者依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消、调整或者变更。初步候选人名单应按姓氏笔画顺序,于选举日的十日以前公布,同时公布妇女成员初步候选人名单。初步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应在预选公告公布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八)候选人资格审查(时间安排8月25日—9月1日)
1、候选人资格审查的依据。《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我省《选举办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精神,各乡镇党委要成立资格审查小组,由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对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联审。在充分尊重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村委会主任候选人要分别征求县级人大,纪检(监察)、组织、法院、检察、公安、民政、司法、计生等单位的意见,通过审查的候选人按规定程序提交选举。
 & 2、候选人资格审查程序。①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初审,乡级资格审查小组联审(时间安排8月25日—8月27日);②经乡(镇)村(居)审查合格后的村主任初步候选人由乡镇指导组指定专人负责(一式九份)于8月28日前分别报送县人大、纪检(监察)、组织、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计生、民政等部门审查(时间安排8月28日—9月1日),上述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在9月1日前将审查情况及时反馈县、乡(镇)指导组,县级部门对拟取消的候选人必须写明取消原因,明确表明单位意见,乡(镇)指导组做好档案保存。
3、公布合格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候选人资格审查后,应将审查合格的名单再次公布,接受村民监督。(于县级部门审查后至预选前公布)
  (九)竞选(时间安排9月2日—9月5日)
1、竞选准备。召开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会议。学习领会法律法规关于竞选的规定,宣布竞选纪律,明确什么是合法竞争,什么是贿选,什么是破坏选举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竞选应负的法律责任。在端正候选人竞选态度的基础上,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与候选人签订《竞选责任书》。&&
2、撰写履职设想提纲的内容。—是本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经济状况、工作简历、本人特长、能力、优缺点、工作成绩等。二是竞选职位及动机。三是履职设想的具体内容。四是表明自己正确的当选和落选态度。
3、竞选方式。可采取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方式进行,一般应采取村民代表会议方式。主要程序:一是宣布竞选大会开始;二是介绍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名情况及候选人基本情况;三是候选人逐一与村民代表见面;四是候选人进行履职演说;五是村民代表提问;六是回答村民代表提出的问题。
  &4、竞选原则。(1)履职设想演说必须合法合规,不能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2)必须符合本村实际,不作不切合实际的承诺;(3)必须有保障和实现承诺的措施;(4)不涉及其他候选人情况,更不能攻击或妨碍他人的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5)演说提纲必须经过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6)候选人或选民不能召集、主持竞选活动;(7)履职设想提纲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张贴,候选人应在履职设想提纲上签名留档;(8)选举日停止竞选活动。
  (十)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时间安排9月2日—9月5日)
&  1、几种情况不组织预选。(1)村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人数等于或少于各职位应选名额差额数;(2)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3)组织规范提名。
&&&2、预选方式。可采取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预选有效。按各职位应选名额的差额数,以得票数多的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  3、预选原则。(1)预选采取秘密写票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2)参加预选的选民应按各职位的应选名额等额写票;(3)按各职位应选名额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4)预选时不能另选他人;(5)预选结果遇票数相同,可重新投票,也可在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下,将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同时确定为正式候选人;(6)妇女成员初步候选人单独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
  &4、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日以前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布。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应在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一日(24个小时)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造成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差额不足时,应在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预选时的得票多少顺序递补。
&&&(十一)投票准备(时间安排9月6日—9月10日)
  &1、确定并训练选举工作人员。(1)每个投票站应配备主持、唱、计票各一人、监票二人及验证、领票、代写和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唱、计、监票人员可与其他工作人员交叉兼任。具体人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2)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3)工作人员确定后要张榜公布并组织培训,明确各自职责。
&  2、确定中心投票站和投票站位置及投票站数量。
& 3、制作选票和票箱。选票应按职位分不同颜色设置,候选人姓名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另选人姓名空格与各职位应选名额一致,备注应说明写票所采取的符号及注意事项。票箱口不要太大,以能投入选票为准。为便于计算本届选民数,便于掌握外出选民参选情况,可单独设置外出选民投票箱,为外出选民和委托投票提供投票方便。流动票箱要便于携带,数量视接受流动票箱投票人员数量而定。
  &4、编制选民花名册。核实参选人数,编制各投票站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外出选民花名册。花名册上的序号应与选民证上的编号相一致。
& 5、布置选举会场。设置验证、领票、代写、秘密写票和投票五个处,各设一个进出口,形成选民投票通道。会场张贴选民须知、无效票认定规则和选民投票起止时间以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 6、确定并公布流动票箱投票人员。对于老、弱、病、残不便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村民,由三人以上选举工作人员随带流动票箱,登门接受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予以确认并公布。
7、接受外出选民委托投票。(选举日前2日公布)
8、制定并公布无效票认定规则。(选举日前公布)
 & 9、接受代写选票申请。因文盲或者手、眼残疾不能写选票,需要委托近亲属代写选票的,应在选举日二日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代写申请,并明确代写人姓名。文盲界定,视各村情况,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代写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核实后,于选举日的二日前公布委托人和代写人名单,代写人只能代写二张选票。否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的代写员代写。
  &10、其他工作。准备秘密写票处所需的物品,如放大票样、老花镜、写票工具以及计票工具,制作选举工作人员标志等。
  (十二)投票选举(时间安排9月10日—9月14日)
  &1、投票现场“五个处”主要职责。(1)验证处。负责检查选民证与本人是否相符,并在选民证上作“已验”标志;(2)领票处。负责解释选票填写方法及注意事项,视秘密写票处选民情况,控制选票发放,确保秘密写票处内只有一名选民写票。领票后在选民花名册上作标志,并让选民在花名册上签名或按手印;(3)代写处。负责为不能书写选票的选民代写选票,请自己近亲属代写选票,应作好记录,并由受委托人签名或按手印,代写选票必须在代写处进行;(4)秘密写票处。负责看守秘密写票处安全,只允许一名选民进入,只能用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供的写票工具写票,不能用预先刻好的印章在选票上盖印;(5)投票处。负责监督选民将选票投入票箱,尤其要动员投弃权票的选民将选票投入票箱,监督选民每一职位只能投一张选票,严禁多投票。
2、投票程序。(1)工作人员到位,检查密封票箱;(2)选民依次进入投票通道,按五个处的顺序依次投票;(3)同时接受流动票箱投票人员投票;(4)投票结束后,所有的票箱集中在中心投票站指定的位置上;(5)分别清点各投票站的选票,报告各投票站领回、发出、收回、多余的选票数;(6)主持人宣布本次选举各职位领回、发出、收回、多余选票数,宣布本次选举有效性和各职位最低当选票数,并对多余选票当场当众进行处理;(7)将各投票站各职位的选票集中分别洗票;(8)分检各职位的有效票、无效票和有效票中的弃权票;(9)宣布各职位有效票、弃权票和无效票数量;(10)进行唱计票、宣布计票结果;(11)主持人、唱计监票人在计票记录上签名,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封存选票和选民花名册;(12)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当日张榜公布选举结果。
3、计票方式。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的应选名额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如采取不确定候选人方式选举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被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被选人得票数未过半的,可按各职位规定的差额数以得票数多的作为正式候选人,组织另行选举。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未过半数参加选举的,可将其视为规范提名,按各职位应选名额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
  (十三)另行选举
& 1、另外选举定义。指投票选举结果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对不足名额组织的第二次选举。
  &2、另行选举的要求。(1)另行选举应在第一次投票选举的选举日后的十五日内进行;(2)不要补充登记选民;(3)外出选民仍可委托投票,不回村又不委托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4)按应选名额的差额数,以第一次投票选举时未当选的人员中得票数多的为正式候选人;(5)选票上的候选人姓名仍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6)另行选举的选举日由乡镇指导组确定;(7)另行选举可以另选他人;(8)另行选举的计票方式,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另行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己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3、另行选举与重新选举区别。(1)另行选举应在第一次投票选举的选举日后的十五日内进行,重新选举则视情在县级本选举年内进行;(2)另行选举采用简单多数加三分之一的计票方式,重新选举则要两个过半;(3)另行选举不要补充登记选民,重新选举则要补充登记选民。
&&(十四)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时间安排9月11日—9月20日)
 & 1、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组成与条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三至五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建制村大小、人口多少、任务轻重等因素确定。成员应是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其中应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村“两委”干部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2、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产生办法。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继续,应与其有机结合进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可采取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方式推选产生。候选人提名方式依选举方式分别采取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提出,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要引导、鼓励和支持党员或者村民代表通过法定程序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提名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列为正式候选人。
 & 3、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计票方式。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选举,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规定的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主任从成员中推选产生。
 & 4、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与更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其中有违法乱纪行为或者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以提议更换。更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须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更换和补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按原产生方式进行。
5、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其职责:(1)列席涉及村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开支的村务会议。(2)对村级各项开支、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村务公开内容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3)收集、受理村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4)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法定要求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5)对村民委员会不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而擅自决定问题的,可向村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可向乡级人民政府反映。具体监督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2)实施农村五要工程情况。(3)计划生育和国家政策的落实情况。(4)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5)村民自治各项制度执行情况。(6)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7)村集体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情况。(8)开展党务、村务公开,推行时间、地点、内容、形式和程序统一制度情况。(9)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10)《福建省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执行情况。(11)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年至少两次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 6、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程序。(1)收集民意。根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围绕难点、热点问题,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议事日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2)调查分析。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将工作建议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3)监督落实。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监督意见,明确分工,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督促纠正。(4)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十五)妇女专职专选
 & 1、妇女专职专选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第二十五条规定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条规定成员中至少有一位妇女成员。第十七条规定妇女成员候选人单独提名产生。
2、妇女专职专选的实际运用。(1)妇女成员职位的设置。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哪个职位设定为妇女成员职位,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各村民小组的妇女村民代表人数,按照各村民小组妇女选民数占全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数的比例高低依次分配;(2)单独组织实施。妇女成员和妇女村民代表初步候选人提名、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和在提名单、选票设置上以及唱计票时均要单独组织实施;(3)当选职位选择。同一妇女选民同时当选两个职位以上的,应尊重本人意愿,由本人选择其中一个职位。比如妇女成员职位定在委员职位上,某妇女选民同时当选主任和“妇女委员”两个职位。该选民选择主任职位,造成“妇女委员”应选名额不足,不足名额如何递补,如在“妇女委员”和“其他委员”中还有得票数过半数的候选人或另选人,即可直接递补当选;如候选人、另选人均未过半,应在这两个职位中选择得票数多的两位候选人或者另选人作为正式候选人,组织另行选举。
  (十六)选举违法的处理
1、选举无效的类别与表现形式
  (1)整体选举无效。①采取户代表或村民代表方式选举;②主任、副主任从成员中推选产生;③候选人不是采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单独或联合方式直接提名;④除规范提名外,正式候选人未采取预选方式确定;⑤主任、副主任、委员采取人为等额方式选举;⑥在投票现场未设立秘密写票处,多数选民无法在秘密、独立、自由的状态下填写选票或者完全采取流动票箱方式投票;⑦擅自提前或推迟选举日或者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日;⑧参加投票的选民不过半或者收回的票数多于发出的票数;⑨无特殊原因且未经批准不在原定的公开场合唱计票;⑩其他。
  (2)局部选举无效。①在不影响选举结果的前提下,个别选民登记错漏;②在不影响选举结果的前提下,个别选民违背秘密写票原则;③个别选民借故扰乱选举会场,但选举结果未受影响;④计算选票有误或无效票辨认有误;⑤选举某个环节违法,但不影响选举结果真实性。
  (3)其他。当选人当选无效:①当选人不具备本村选民条件;②当选人得票数计算有误,得票数未达最低当选票数;③当选人或指使他人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④其他。
2、选举无效认定机构与处理方法。村民委员会选举被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为无效且经县和乡级选举指导组确认,属整体无效的,应当组织重新选举。属局部选举无效的,应当就无效环节局部纠正。属当选人当选无效的,应当取消当选人当选资格。造成缺额的,从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其他候选人或者另选人中按得票数多少依次递补。候选人或者另选人得票数均未过半的,按确定的差额数将得票数多的候选人或另选人作为正式候选人组织另行选举。如当选人是从另行选举中当选的,即可从另行选举中得票数仅次于当选人的候选人或另选人中直接递补。
3、违法选举调查处理机构与方法。违法选举调查处理机构是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方法:一是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选举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的,经乡级选举指导组确认后,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二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人大和政府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举报,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村民、候选人及选举工作人员的;(2)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3)抢夺、打砸、烧毁票箱的;(4)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5)其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违法行为。有前一、二项行为,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并取消其本届内再次当选的资格。三是对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擅自停止其工作和违反《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拖延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十七)工作移交(时间安排9月21日—10月3日)
  &1、主持移交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移交工作,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政府监督。
 & 2、工作移交内容。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以及印章等。
3、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村民委员会印章应由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保管人与使用人不能是同一人,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不亲自保管印章。同时,要建立印章使用审批、签发、登记和备案制度。凡涉及征地、承包、贷款、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需使用印章的,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名后,方可使用。
  (十八)建立村务档案(时间安排10月1日—10月底)
新老班子工作移交后,应将选举资料整理归档,特别是选票和选民花名册应封存盖章,妥为保管,保管期限三年。在建立选举工作档案的同时,要建立健全村务档案。建立村务档案由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内容。村务档案要真实、准确、完整、规范,进而加强村民委员会的日常建设工作。
  (十九)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
 & 1、罢免。提出罢免要求。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的村民应是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人数要达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人数的五分之一以上或者村民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要自愿联合署名,罢免要求应为原件一式三份,递交村民委员会的同时,送乡级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具体程序:(1)调查核实提出罢免要求的人员是否是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是否自愿联名,是否达到法定的人数,有无提出罢免理由;(2)启动罢免程序。村民委员会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召开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村民委员会不按规定时限召集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在一个月内组织罢免工作;(3)确定罢免日和罢免会议主持人。罢免日由村民委员会确定,经乡级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由副主任主持,同时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一人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由乡级人民政府主持。有些村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时,副主任和委员提出不便主持的,也可由乡级人民政府主持;(4)补充登记选民。以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的选民数为基数,进行增减。增加户籍在本村并居住在本村新满十八周岁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但不居住在本村本人表示参加选举有选举权的村民、恢复政治权利具有本村选民条件的村民、户籍新迁入本村并居住在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减去户籍关系迁出本村的选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死亡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但不居住在本村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村民。外出选民因故无法回村参加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实行委托投票;(5)罢免表决会议与选举相同,均应设立五个处,不允许罢免与补选同时进行,罢免票设置赞成、反对、弃权三种选项。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6)公布表决结果,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7)罢免无效的,一年内不能以同样理由对同一对象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 2、辞职。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辞职申请表,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张榜公布。
 & 3、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连续两次评议不合格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具体做法由乡级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填写《职务自行终止申请表》,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有关部门确认,由村民委员会向全体村民公告,村民委员会不公告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公告。
4、补选。补选是指村民委员会成员按规定的名额选齐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出缺而组织的选举。补选可采取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候选人由村民代表会议提出,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补选名额。选举时,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补选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经补选,仍出现缺额的,组织另行补选。补选的其他程序与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相同。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限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三、社区居委会选举步骤与程序
社区居委会选举步骤和程序大致与村委会选举相同。总体要求社区居委会直选面应达30%,实行户代表选举的面要达20%以上。下面着重对不同点加以辅导。参照《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实施意见(试行)》文件执行。
(一)社区居委会选举原则
1、平等原则;
2、差额选举原则;
3、竞争原则;
4、秘密写票原则;
5、公开计票原则。
(二)选举准备
1、调查摸底;
2、适当调整居民小组范围;按居民代表数每一居民小组选举2―3名代表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居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50人。
3、选举经费。
(三)选举部署
1、成立选举机构;
2、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意见;
3、培训骨干。
(四)选举日确定
社区居委会的选举日,与村委会选举日相同,具体由乡镇指导组在全县五个选举日确定。
(五)选举动员
1、编印材料宣传:组织文艺演出、知识问答、服务者志愿队宣传;
2、宣传内容:《社区居委会组织法》、民政部文件、社区选举规程等;
3、宣传重点:分阶段按有关内容宣传。
(六)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选举
1、职数:5―7人,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候补成员职数2―3人,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确定。
2、公告选举时间、地点、方式、职数和参加对象。
3、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居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过半数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
(七)选民登记
一、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确定选民登记日,并确定选民登记站数量及分布。
二、公告选民登记条件、登记方法、登记站位置和截止时间。
三、选民登记日前,凡户籍和居住地均在本社区、具有选民资格的居民,具备了选民登记的条件。
四、凡具备选民登记条件的居民,本人应在选民登记公告规定的时限内,主动前往户籍和居住所在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设立的选民登记站进行选民登记。
五、户籍在本社区但不居住在本社区、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居住在本社区或户籍和居住地均不在本社区的公开招聘人员和工作经验、能力素质突出的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乡镇指导组审核后报县选举指导组,按有关规定审定同意后,由本人前往所服务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登记。
六、驻社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选举。
七、选举名单于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
八、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在初步候选人提名前作出解释或调整。
(八)社区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的选举
1、居民代表数额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3名的原则确定。每个居民小组选出的居民代表不少于2名,整个居委会选出的居民代表不少于50名。
2、选举方式:
①以居民小组为单位,召开全体选民或户的代表参加的居民小组会议,采取确定候选人或不确定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具体方式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②采取确定候选人选举方式,候选人由本小组登记的选民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提出。
③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可分开选举,一次投票。
④计票方式:“一个过半”﹢相对多数。
(九)初步候选人提名
1、提名方式
①采取全体选民或户的代表方式选举的,候选人由选民或户的代表单独或联合方式提出。
②采取居民代表制选举产生的,候选人由居民代表以单独或联合方式提出。
2、提名原则
①等额提名原则;
②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名有效;
③被提名者应是有选举权的居民;
④应写明被提名者的姓名、职务等项内容,写明提名时间,提名者署名等。
3、公告候选人条件,应选名额、提名起止时间等。
4、初步候选人名单在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前公布。
(十)竞选
1、组织介绍:书信介绍的要提前发给选民或代表;设置竞选栏、介绍栏;召开竞选大会介绍;
2、自我介绍:竞选演说。
(十一)预选
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差额数的,都要进行预选。
正式候选人名单于选举日2日以前公布。
(十二)投票准备
同村委会一样,不一样是制定“无效票认定细则”,而村委会是“无效票认定规则”。
(十三)投票选举
1、召开选举大会;
2、清点人数;
3、候选人与村民代表见面。
(十四)唱计票
(十五)另行选举
(十六)建立机构
1、社区事务监督小组:5―7人组成;
2、社区共驻共建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各1人、秘书长1人、成员若干人;
3建立两制度:①社区联席会议制度;②社区协商议事制度。
(十七)社区居委会成员辞职、罢免和补选
1、辞职:本人书面申请,居民会议通过;
2、罢免: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社区居委会在15天内召开居民会议投票表决。
3、补选:社区居委会缺额的,在一个月补选。可以等额选举。
(十八)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更换
在本居民小组内进行,更换方式应当与原选举方式相一致。
选举办公室联系电话:。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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