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转业军人安置最新政策还给安置工作吗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12〕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新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201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退伍安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思想教育工作。要及时组建退役士兵临时党、团组织,按照民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宣传教育提纲〉的通知》(民发〔号)要求,组织学习、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安置改革精神,把退役士兵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国家改革和建设新形势,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措施,深入了解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形势,明确退役士兵肩负的责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自觉服从分配。要采取各种形式和运用现代媒体广泛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大力宣传自谋职业成功创业的典型,坚定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要加强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管理教育,及时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深入退役士兵家中了解掌握实际情况,对于确有困难的给予必要救助。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43号)要求,在全市继续开展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继续完善教育、培训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参加培训率和合格率。要因地制宜地进行政治经济形势、法律知识、安置政策等方面的教育,全面提高退役士兵自身的素质和修养。同时,还要完善各种优惠政策,指导各类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指导服务,拓宽就业渠道,增强退役士兵竞争上岗的能力和水平。教育培训所需经费,市财政按照滨海新区、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50%,
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60%,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
县、蓟县70%的比例拨付。  二、积极稳妥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我市2011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采取自主就业、自谋职业与安置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后,向人力资源市场优先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由接收地区县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市财政负担75%、区县财政负担25%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工作力度。对非农业户口入伍、符合就业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市民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结合我市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情况,在7月底以前共同制定出全市各用人单位的有效安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调配到有关区县。市安置办要充分发挥宏观协调作用,合理调配全市安置计划,及时组织实施,确保9月底前全面完成安置任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津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都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认真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5〕23号)精神,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
肃性。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安
置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
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
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二)有关区县主动做好自主安置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人民政府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区县安置计划,确保9月前完成安置任务。  (三)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由市和区县两级人民政府按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对在部队未选择自主择业,回到地方后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我市现行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在校入伍的大学生退出现役后要求自谋职业的,由其入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给予分配工作。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45号)要求,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四)认真做好农业户口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安置工作。  1. 农业户口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应及时办理回农村安置手续,各企事业单位在人力资源市场招工或聘用人员时,应优先录用。  2. 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我市知青子女在外地入伍的、服役期间家庭住地变迁的(含本市干部、科技人员家庭住地变迁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业户口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安置,仍按现行政策,报经市安置办审批后方可安置。  3. 对入伍后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和购房及渔民等家庭集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如本人要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报经市安置办批准转为非农业户口,不负责安置工作。各企事业单位和劳动市场及原征地单位招工时,应优先录用。  4. 对返回农村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扶持他们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根据需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后备力量,
充分发挥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中的骨干作用。  (五)全面落实各项安置政策。  1. 对在部队未选择自主就业,符合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按照我市城镇居民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享受生活补助的对象只限于2011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义务兵不含在职入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从
2012年2月份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时间起,到分配工作
和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给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
财政拨付,由区县安置部门据实发放。  按计划分配到市开发区、保税区和滨海高新区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待应聘期间,由上述三区按照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2. 城镇退役士兵从区县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的当月起,
由于接收单位原因不能按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
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
或停产、半停产的,相关部门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应安
置对象自接到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一个月内不
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就业安置,安置部门将其档案
移交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或人力资源市场,不再按计划安
置。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实行年度分配,定期终结,跨年
度不再予以安置。入伍前在职的退役士兵要复工复职,原工作单
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退役士兵的工资待遇按照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规定执行。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退役士兵参加各种保险,人力社保部门要督促和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保险费用。接收单位应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各用人单位对已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在三年内非个人原因不得随意辞退。  3. 对城镇入伍的五至八级伤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单位要妥善安排工作岗位,保证他们享受本单位同等级因公致残职工的各种待遇;对患精神病或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伤病残退役士兵,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不再安置工作。五至八级伤残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在未自主择业前,可按无工作单位伤残军人抚恤补助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4. 公务员招考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士兵;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应在招录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应当首先用于接收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派
遣手续。  5. 转业、复员士官和提前退役士官的接收安置,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和市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6. 对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和《士兵登记表》的,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三、切实做好改革前后安置工作的顺利衔接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日以后批准入伍的士兵退役时执行新的安置政策,之前入伍且在新政策出台时正在服现役的士兵退出现役时,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执行新政策,也可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老政策执行,仍采取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加
强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点议事日程,由主要领导亲
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重点抓。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
作领导机构建设,充实力量,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确保退役士
兵安置任务的落实。凡未完成安置工作任务的区县和单位,不能
被评选为"双拥"模范区县和先进单位。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继续实行退役士兵在部队表现与文化考试综合评分的办法,安置部门要在安置工作中实行公开安置政策、
公开办事制度、公开考核成绩、公开分配计划,切实体现公开、
公正和择优安置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
有关政策,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的,要追究领导者
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完成安置任务有
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宣传和表扬。要进一
步加大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的投入,通过财政预算列支各项专项经
费和工作经费,强化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违反安置政策、
拒绝接收安置任务和不按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予
以曝光。  今年我市继续深入推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及时研究和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安置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天津市人民政府                 日2016年军人退伍转业福利待遇规定
发表时间: 17:29:55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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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日前印发《关于规范完善军队人员有关福利待遇的若干规定》。针对部分官兵确因工作需要没有按规定休假探亲的,《规定》明确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针对部分家属随军和临时来队没有住房的实际,《规定》明确按当地平均租房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租房补助……  总部印发规定规范军队福利待遇  经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日前印发《关于规范完善军队人员有关福利待遇的若干规定》。  《规定》主要对现行福利待遇制度之外,政策规定不明确、不易把握的相关待遇问题予以明确,明确了官兵应当享受的合理福利待遇及标准。《规定》的印发,为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维护官兵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官兵因执行任务发生的交通、通信、误餐等费用,《规定》明确可以在限额内予以报销;  针对部分官兵确因工作需要没有按规定休假探亲的,《规定》明确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针对部分家属随军和临时来队没有住房的实际,《规定》明确按当地平均租房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租房补助;  对临时来队探亲官兵家属接送站、看病就医,允许部队单位安排车辆予以保障;  对住院的伤病残人员、家庭遭遇特殊困难的官兵,要求各级组织应予看望和救济;  总部将建立特困干部专项救济经费,对自然灾害多、受灾官兵相对集中的大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同时,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对重大节日改善官兵生活、组织团拜活动,以及军人退役发放军旅纪念品等也作了相应规范。  总部在印发《规定》的通知中进一步强调,全军各级要深入学习贯彻习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作风建设各项制度规定,既要着力解决官兵现实问题,又要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坚持向战斗力聚焦,注重向作战部队和基层一线倾斜,最大限度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激发广大官兵投身强军兴军的内在动力。  破立结合,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  习主席强调“作风建设必须持续加强,不容反弹。一些改善提高官兵生活待遇的合理规定,在正确把握下应予执行。”《关于规范完善军队人员有关福利待遇的若干规定》印发全军,是落主席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回应广大官兵重大利益关切、为部队解难题办实事的实际行动,也是纠治不正之风、持续加强作风建设的制度保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军和武警部队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军委十项规定精神,坚持向不合理、不合规的福利待遇“开刀”,公款大吃大喝、滥发补贴福利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优良作风逐渐回归,广大官兵更加坚定了对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的拥护信赖。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政策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容易滋生福利待遇不正之风;具体政策不明确、不好操作,影响官兵合理待遇的落实。巩固纠治“四风”成果,既要针对时弊敢于破,也要结合实际善于立,切实编密扎紧制度“笼子”,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  纠治“四风”是为了肃风正气,纯洁关系,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回应官兵合理诉求,维护合理福利待遇,是暖人心稳军心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的一项重要工作。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破立结合,一手抓作风建设,一手抓待遇改善,符合实际,遵循规律,势在必行。《规定》出台过程中调研发现,此举深得广大官兵认可,受到普遍欢迎。  贯彻落实《规定》,各级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清作风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牢固树立“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意识,驰而不息、久久为功,打好纠治“四风”这场攻坚战、持久战,决不允许不正之风死灰复燃。严格按照《规定》明确的政策界限,既体现从严要求,不给不正之风可乘之机,又体现关怀关爱,把规定的待遇落实到位。注重向基层倾斜、向战斗力聚焦,在政策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解决官兵实际困难,充分集聚强军兴军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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