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抵减可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用的好处与坏处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处理注意事项_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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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处理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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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注意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暂停、停止的时间&&& 开始资本化时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生产活动已经开始,上述一个条件不满足,借款费用就不能开始资本化。&&& 暂停资本化的时间,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 上述规定是利息费用予以资本化计算的前提。&&& 二、注意准确理解核算中的几个概念&&& (一)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它是指企业在建造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的过程中所占用的借款总额(包括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扣除专门借款以外的部分,该规定界定了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的范围。&&& (二)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它是计算的核心,也是计算的难点,因为每笔一般借款被占用的时间往往会不一致,故需要对在不同时点被占用的一般借款按时间加权平均,计算中,可以天数、月份、季度、年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只是在计算过程中,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与资本化率的口径要一致。即: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天数/会计期间涵盖天数)]。&&& (三)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如果只借入一笔借款,该资本化率即为该笔借款的利率;如果借入了一笔以上的借款,则该资本化率就需计算加权平均利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通过上述分析,要准确地计算出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关键是要准确地计算累计资产支出的加权平均数和资本化率。现根据分析举例如下:&&& 例:A公司于日动工兴建一幢办公楼,工程采用出包方式,每半年支付一次工程进度款,工程于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建造资产工程支出如下:日,支出1500万元;日,支出2500万元;日,支出1500万元。公司为建造办公楼于日专门借款2000万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8%。办公楼的建造还占用了两笔一般借款:商业长期贷款2000万元,期限为日至日,年利率为6%,按年支付利息。发放公司1亿元,发行日为日,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8%,按年支付利息。&&& 分析: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该例中日支出1500万元,尚未超过专门借款2000万元,故未占用一般借款;日支出2500万元,超过专门借款2000万元;日支出1500万元,超过专门借款3500万元。即日占用一般借款2000万元,日-6月30日占用一般借款3500万元(),因其占用时间不一致,故需计算加权平均数。&&& 1.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 2008年占用了一般借款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1000(万元)&&& 2009年占用了一般借款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180/360等=1750(万元)&&& 2.计算一般借款资本化率,因本例中共借入了两笔一般借款,故需计算加权平均利率。&&& 2008年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率=(2000&6%+10000&8%)/()=7.67%&&& 注:因为两笔借款均为2007年取得,到期日分别为日和5年后,故2008年、2009年是全年计息。&&& 2009年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率=(2000&6%+10000&8%)/()=7.67%&&& 3.计算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的金额。&&& 2008年一般借款利息总额=2000&6%+10000&8%=920(万元)&&& 日-6月30日一般借款利息总额=(2000&6%+10000&8%)&180/360=460(万元)&&& 2008年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76.7(万元)&&& 2009年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134.23(万元)&&& 2008年一般借款利息费用化金额=920-76.7=843.3(万元)&&& 日-6月30日一般借款利息费用化金额=460-134.23=325.77(万元)&&& 会计处理为:&&& 日:&&& 借:在建工程 767000&&&&&&&&& &财务费用 8433000&&&&&&&&& 贷:应付利息 9200000&&& 日:&&& 借:在建工程 1342300&&&&&&&&&& 财务费用 3257700&&&&&&&&& 贷:应付利息 4600000【】 责任编辑:Sasha
1月份:国税1-18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2012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地税1-18日按月申报缴纳个税
2月份:国税1-22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地税1-22日按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月份:国税1-15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地税1-15日按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月份:国税1日-18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地税1-18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5月份:国税1日-15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地税1-15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6月份:国税1日-20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地税1-20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7月份:国税1日-15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地税1-15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8月份:国税1日-15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地税1-15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9月份:国税1-16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地税1-16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0月份:国税1-22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地税1-22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1月份:国税1-15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地税1-15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2月份:国税1-17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地税1-17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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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53   现有一客户,自2011年初起开始建造厂房,至2013年11月份完工,累计支出10亿。2013年初用于建造该厂房的专项借款8亿才到账,之前的资本性支出均以一般借款支付,2013年初收到10个亿的专门借款后用于偿还2013年之前的一般借款支出7亿。  问题:(1)年度的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是否仅指一般借款部分按累计加权支出计算的相关费用?  (2)2013年专门借款10亿在偿还8亿的一般借款后只有2个亿,2013年仍需后续支出3亿,不足部分产生的可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是否应视为一般借款部分产生的?8个亿的专门借款在2013年的资本化期间的利息支出是否应全额资本化?这样的话资本化利息是否属于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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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高房价差的情况下,期末应该考虑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记入资产减记项目。该公司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没有实际应用意义。
  可以换个角度看问题,尤其是在土地使用权价值和土地价值差高涨的现时。与该项目相同的另一个项目可收回金额价值(公允价值基础和现值基础较高者)比该项目的账面价值少了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应该考虑把资本化金额记入资产减值项目。
  要考虑排除土地价值差的因素,借款费用进行 资本化处理没有实际应用意义。  
  企业会计准则是一个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单单以借款费用准则来解决实务问题没有实际效用。
  只为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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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探析
编辑:1041
  【摘 要】新的会计准则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本化范围及计算方法都发生了变化,本文就在新旧会计准则对比的基础上对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会计准则 借款费用 资本化
  一、新旧准则中有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对比
  1.新准则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适用范围扩大
  旧准则关于可予以资本化的资产仅指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自行购买或建造的固定资产、委托其他单位建造的固定资产。新会计准则将使用的借款费用可予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了,除了旧准则所指的固定资产,还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产等。
  2.新准则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
  旧准则只允许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可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新会计准则则除了允许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为构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费用也允许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3.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有所差别
  旧准则规定,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应当与在固定资产构建过程中所发生的资产支出挂钩,企业每期利息资本化金额应当以至当期末止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利率计算确定。资本化率按下列原则确定:(1)为构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2)为构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新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当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本金时,要考虑占用的一般借款,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2)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的期间不包括在内。应当注意的是,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4.借款溢价或折价的摊销
  旧准则对于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既可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采用直线法,而新会计准则只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二、举例分析
  例1:甲公司于2007年1月日采取出包方式开始建造车间,截止日发生支出如表1。该公司于日发行3年期债券,票面价值为1000万元,票面利率为5%,每年年末支付利息,到期还本。债券发行价格为9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另外在日又为该工程项目专门借款500万元,借款期为4年,年利率为8%,该项借款一次到期还本付息。该公司2007年还有流动资金借款500万元,借款利率为4%。请计算甲公司2007年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1.计算2007年度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
  (1)实际利率的I计算
  50&(P/A,I,3)+1000&(P/F,I,3)=900
  当I=9%时,50&2.0&0..;
  当I=8%时,50&2.0&0..。
  采用内插法:
  实际利率I=9%-(898.)/(898.685)&(9%-8%)=8.95%。
  (2)实际利率法:溢折价的摊销额=每期按票面利率计算应计利息-债券的每期期初账面价值&实际利率。(表2)
  (3)2007年专门借款利息费用
  债券利息费用为80.55万元,专门借款500万元利息费用为500&8%&9/12=30万元,专门借款2007年度实际发生的利息总额为 80.55+30=110.55万元,应予资本化的专门借款利息金额为110.55万元。   2.计算2007年度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
  该公司2007年度为建造固定资产共支出1820万元,而专门借款金额为0万元。截止2007年10月,支出总额开始超过专门借款金额,应考虑占用的一般借款。(见表3)
  一般借款的资本化利率为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本例中由于流动资金借款利率均为4%,故资本化利率为4%。
  应予资本化的一般借款利息金额为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43.34&4%=1.73万元。
  2007年度应予资本化的借款利息总额为:110.55+1.73=112.28万元。
  3.账务处理
  甲公司2007年末:
  借:在建工程-借款费用
  贷:长期借款300 000
  应付债券-债券折价305 500
  银行存款500 000
  预提费用17 300
  三、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由于新准则纳入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的扩大,不仅仅是固定资产,还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产的。所以,在会计核算上,会在资本化过程中相应增加新的成本会计科目,新的会计核算。同时由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将减少费用资本化当期的财务费用,增加企业的资产价值,进而提高企业当期的会计利润,所以对房地产公司、生产周期长的制造业公司以及资本化支出较大的公司的损益可能产生较大的正面影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s].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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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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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为房地产企业,房地产资本化停止时点应为项目入住时,但是项目入住后我单位还有大量工程款要支付,从银行又借了笔款,这样是不能资本化的,但是有人问我问什么不能,我只能说项目已经达到入住,到了准则规定的停止资本化的时点了,但那人说这钱还是用于项目上啊,这样有些不合理,我想反驳他但无奈本人水平不够想不出还有别的理由,请陈版和大伙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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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项借款费用发生时,相关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已经达到《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此时不属于资本化期间。
2、相关支出发生并按权责发生制预提时,一般理解此类款项是不计息的,因此不属于准则所定义的资本支出,即“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因而在该项目可资本化的期间内,也不纳入资本化利息的计算基数中。
<p id="rate_6879"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感谢答疑 。&威望 + 2
" class="mtn mbn">
陈版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我有笔项目贷款,假设5年期,但此项目4年就完工了,剩下1年的也不能资本化,此种情况是否也可用您那2条解释
适用第一条。&
在出年报时,本公司是个集团公司,有6个子公司是房地产企业,但是各个房地产公司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率均不相同,请教陈版主,我在编制报表附注时如下:
1.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2.当期用于计算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
合并报表附注中应如何披露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
“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一般做法是在财务报表项目注释的“存货”项目中以文字方式注释说明本期计入开发成本的资本化借款费用总金额。“当期用于计算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在涉及多笔一般借款和多个项目的情况下,如果每个项目的资本化率不同,可以简化披露资本化率的区间范围(也同样在该文字注释中说明)。
<p id="rate_6879"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感谢答疑。&威望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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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的贴子转贴过来供享!
IAS 23 借款费用
2007年颁布,适用于日及以后开始的会计年度
准则内容:
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
资本化的开始
资本化的暂停
资本化的停止
IAS 23.1 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的取得、建造或者生产的借款费用,为资产成本的一部分。其他借款费用确认为费用。
IAS 23.3 本准则不适用于权益的实际或者估计成本,包括未归类为负债的优先股本
IAS 23.4 本准则不适用于
(b) 大量重复生产或者制造的存货。尽管根据IAS 23.5 关于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的定义,该存货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
IAS 23.6 借款费用包括:
依据IAS 39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使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
依据IAS 17 租赁确认的与融资租赁相关的融资费用
作为调整利息成本一部分的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关于汇率差额部分,本准则没有详细阐述。根据结论基础BC20,部分汇率差额在实质上与根据IAS39确定的利息费用等同,因此该部分内容包括在IAS 39 中。或者在IAS 21 外币汇率变动的影响中包括。
IAS 23.7 可作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包括:
(b)制造厂房
(c)发电设施
(d)无形资产
(e)投资性物业
1)可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IAS 23.10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的取得、建造或者生产的借款费用,是指如果与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的支出没有发生,可以避免的借款费用。
IAS 23.12为取得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这一条在中国的实务应用中是有问题的。有企业借入了专门借款,但实际用于补偿流动资金。通过生搬硬套这一条,将专门借款的全部利息资本化了。
我想这一会计准则的出现,主要有两个原因:
如果是专门借款,那么该专门借款就只能用于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哪怕暂时未动用,也只能进行暂时性投资,而不能用于补偿流动资金。否则就是对借款合同的违约。因此不能仅仅因为是专门借款,就将全部利息资本化。这和一般借款需根据资产支出金额来确定可资本化利息金额的概念是一致的。
为什么单独针对专门借款规定可资本化利息为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而不和一般借款一样,根据平均资产支出和资本化率来确定可资本化利息呢?这是因为对于一般借款,很难区分具体哪笔借款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因此采用加权平均资本化率。而对于专门借款,由于可以确定该笔借款就是用于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因此实际发生的利息可直接确认为可资本化利息。
IAS 23.14为取得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实体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IAS 23.15 在某些情况下,计算加权平均借款费用时可以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全部借款;在其他情况下,计算加权平均借款费用时各子公司仅包括该子公司自己的借款。
这一条相当语焉不详。在子公司报表层面,何时包括母公司的借款呢?如果母公司借款,通过关联方借款或者对子公司投资的形式将资金提供给子公司,那么根据实质用于形式原则,母公司的借款费用是可以并且需要资本化的。但本准则在范围IAS 23.3里把权益成本排除在外。另外在合并报表层面,母公司的借款费用是否可以并且需要资本化呢?如果需要,那么利息资本化成为了一个合并层面的调整。
2) 资本化开始
IAS 23.17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a)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b)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c)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IAS 23.18 资产支出仅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支出需扣除收到的预收款项和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在一定期间内,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账面价值的平均值,包括之前已经资本化的利息,通常可作为资产支出的合理近似。
资本化的暂停
IAS 23.20 实体应在开发活动中断期间暂停借款费用资本化。
BC2 之前的国际准则对于借款费用允许两种会计处理:资本化或者直接费用化。国际准则委员会取消了直接费用化的规定。原因一是国际准则急吼吼地希望减少和美国准则的差异。另一个原因是认为取消了直接费用化的规定增加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并且认为增加可比性的好处大于一切修改准则的坏处。
BC6 对于大量重复生产或者制造的存货,尽管该存货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在美国准则下,借款费用是费用化的。委员会认为与这些存货相关的借款费用其实是应该资本化的,只不过为了减少和美国准则的差异,同时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认为资本化所耗费的成本大于得到的好处,因此和美国准则一样,费用化。
BC22 美国准则中,在某些情况下,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包括使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而国际准则不包括投资。
BC23 对于专门借款,国际准则要求资本化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而美国准则还是要求使用该借款的利率作为资本化率。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来,我在上面IAS 23.12的说法是有依据的。
虽然准则颁布了,但委员会里的一小撮老大还是有不同意见的。
DO3 老大们认为修改准则的成本远大于得到的好处。
DO5 老大们认为既然要改,就应该改出一个更高质量的准则。现在的美国准则和国际准则都需要重大修改。
老大们你们就搞吧,如果租赁准则改了,再拉上借款费用一起搅和,我估计企业里的会计要恨死那些租赁合同了。
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
第二条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国际准则没有包括辅助费用。辅助费用相关的会计处理应该包括在根据IAS 39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费用里面了。
第四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中国准则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包括了大量重复生产或者制造的存货。这应该算准则差异吧。
第十条 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本准则第十条规定,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资本化或计入当期损益的辅助费用的发生额,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按照实际利率法所确定的金融负债交易费用对每期利息费用的调整额。借款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其发生额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 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为取得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实体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如果项目还占用了自有资金,占用一般借款,实际上应当是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和自有资金的部分的资产支出乘以资本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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