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分必须和户主去世怎么办房产证的族别挂钩吗?孩子随父亲是少数民族 可父亲意外去世了 户主去世怎么办房产证变更为母亲 但母亲是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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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在城市中的跨族婚姻&|&发布日期:&|&nbsp浏览()人次&|&&|&&]张继焦  恋爱、婚姻和家庭是世界人类学和民族学最经典的研究领域②。在中国,婚姻家庭研究曾经是人类学和民族学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有关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比如,研究发现,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10个穆斯林民族实行宗教内婚;彝、白族、傈僳、佤等民族的部分地区实行民族内婚,表现为“姑舅表婚”(亦称“交错从表婚”)和“姨表婚”(又称“平行从表婚”);彝族和藏族的某些地区盛行等级内婚。比如,傣族“一定条件下与外族通婚,实行不严格的民族内婚制”;(云南元江县)“傣族各支系之间很少通婚,——至于与其他民族通婚,那就更少了”③;(云南佛海县)傣族“除了与汉族通婚外,不和山区民族通婚”④;(云南潞西县)“(傣族姑娘)多愿嫁与汉族”,其原因是“嫁汉人丈夫好享福,可走遍天下好地方”⑤。又比如,藏、拉祜、布朗、景颇、哈尼、佤、壮、瑶、基诺、羌等民族的某些地区,还保留着短期或长期的“妻方居住婚”(或称“从妻居”或“从妇居”)的形式。而在壮、苗、瑶、黎、侗、水、布依、普米、毛南等民族的部分地区还保留着“不落夫家”(亦称“坐家”或“暂住娘家”)的婚俗。
  新中国成立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相应地,我国少数民族的婚恋和家庭也随之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宗教内婚、民族内婚等传统婚姻形式受到了挑战和冲击。特别是,当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迁移到城市中工作和生活之后,他们的跨族婚姻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社会现象。马戎根据对1990年人口普查数据的分析指出,藏族与汉族等外族通婚的比例在增加;马戎还指出,中国各民族之间通婚的整体程度,高于苏联,更远远高于美国⑥。随着人口的大量迁移,跨民族之间的通婚现象在不断地增多。
  在美国跨族通婚的研究中,学者们提出的值得注意的因素大致有7个:通婚中的种族、族群选择;通婚夫妇中的性别比例;族际通婚的地区差异;族际通婚中的代际差异;族群人口相对规模对通婚的影响;影响族际通婚子女族群认同的因素;公众对族际通婚的态度⑦。最近一些年,我国学者关于跨族通婚的实证研究主要包括了跨族通婚的比例及影响因素、对跨族通婚的看法、跨族通婚圈,以及人口流动、民族居住格局和宗教等因素对跨族通婚的影响等方面的研究。⑧
  一、蒙古族、朝鲜族、彝族、傣族、白族、回族等六个少数民族的跨族通婚
  本文主要采用笔者的调查数据⑨,还将结合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全国人口调查统计数据、笔者2001年的调查数据等,对少数民族移民的跨族通婚现象,展开讨论与分析。
  1、关于蒙古族的跨族婚姻
  蒙古族是“与外族通婚较多”的。根据《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中有关蒙古族与其他民族通婚情况的记载:(黑龙江省)“民国以后,蒙古族中出现了与其他民族通婚的现象,尤其与满族、汉族、达斡尔族通婚的较多”⑩。比如,根据麻国庆的研究,在内蒙古土默特地区,由于清朝的法令限制,蒙汉两族通婚者绝少。民国以来,开始有通婚的,但以蒙古族娶汉族妇女居多。1949年以来,随着汉族移民的大量迁入,汉族已经成为蒙族与外族通婚的最主要对象(11)。纳日碧力戈在调查和分析呼和浩特市蒙汉通婚现象之后发现,虽然有不少例蒙汉通婚的例子,但是在城市蒙古族中,仍然有许多老年人不赞成年轻人嫁娶汉族人,至少他们认为最好是在本族内成婚(12)。根据马戎在内蒙古赤峰对蒙汉通婚情况的调查发现,在农村牧区,异族通婚率达14%;在城镇工厂当中,跨族通婚还要多一些。汉族男性户主中有13.2%的娶了蒙古族女性为妻,蒙古族男性户主中有15.2%娶了汉族女性为妻。蒙古族男子的异族通婚率略高于汉族(13)。
  我们2001年在北京市对蒙古族受访者的调查显示,关于择偶对象,从“朋友圈”中找朋友或爱人的比例最高,为35.87%;从“同族人”找配偶的比例排列第二,为18.48%;从“同事”中找的比例占第三,为15.22%(14)。我们2008年在呼和浩特市的调查显示,关于择偶对象,在蒙古族受访者中,36.3%的受访者表示在“同族人”中找,排第一;25.5%的受访者表示在“朋友中”找,排第二;15.9%的受访者表示在“同事中”找,排第三(15)。可见,虽然蒙古族与外族通婚较多,地域因素对其跨族婚姻有一定的影响,在蒙古族聚集的呼和浩特市,蒙古族移民找同族人结婚的倾向,比在多民族杂居的北京市,要显著一些。
  黄荣清根据对1990年人口普查数据分析指出,蒙古族跨族婚姻的户数占该民族总户数的比例为52.21%,其中,男方为蒙古族女方为汉族,占22.33%,男方为蒙古族女方为其他民族的占2.67%;女方为蒙古族男方为汉族的占25.11%,女方为蒙古族男方为其他民族的占2.40%(16)。可见,在蒙古族的跨族婚姻中,与汉族的通婚较高,其中,蒙古族女子嫁给汉族小伙子的比例略高于蒙古族小伙子娶汉族姑娘的比例。
  2、关于朝鲜族的跨族婚姻
  陈明侠认为,朝鲜族限制与外族通婚,实行民族内婚制(17)。有的专家认为,在传统的朝鲜族婚姻观念中是禁止与其他民族通婚的(18)。
  2001年,我们在北京市对朝鲜族受访者的调查显示,关于择偶对象,从“同族人”找配偶的比例排列第一,为45.63%;从“朋友圈”中找朋友或爱人的比例第二,为17.48%;找“城里人”的比例占第三,为13.59%;从同事中找对象的比例占第四位,为8.74%(19)。2008年,我们在青岛市的调查显示,在朝鲜族受访者中,关于择偶对象,排在第一位的是在“同族人”(41.6%)中找;其次是在“朋友中”(17.7%)找;再次是“找城里人”(12.4%)(20)。调查还显示,在六个被调查民族中,朝鲜族受访者最主要的择偶标准和条件是对方为“同族人”,而蒙古族、彝族、白族和傣族等四个民族的受访者最主要的择偶标准和条件是对方“为人诚实”,回族受访者最主要的择偶标准和条件是对方的“工作稳定”。可见,在朝鲜族的婚姻观念里,与外族通婚的意向不是很强烈。这种婚姻意向不受地域的影响,因为无论是在北京还是在青岛,朝鲜族受访者首选的婚姻对象都是“同族人”。
  马戎根据对1990年人口普查数据分析指出,朝鲜族与汉族等外族通婚的比例有所增加。朝鲜族跨族婚姻的户数占该民族总户数的比例为11.12%,其中,男方为朝鲜族女方为汉族的占3.24%,男方为朝鲜族女方为其他民族的占0.22%;女方为朝鲜族男方为汉族的占6.96%,女方为朝鲜族男方为其他民族的占0.81%。可见,在朝鲜族的跨族婚姻中,与汉族的通婚较高,其中,朝鲜族女子嫁给汉族小伙子的比例高于朝鲜族小伙子娶汉族姑娘的比例(21)。
  3、关于傣族的跨族婚姻
  傣族是“一定条件下与外族通婚,实行不严格的民族内婚制”的。根据《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中有关傣族与其他民族通婚情况的记载,1949年以前傣族的跨族通婚简况如下:
  (云南耿马县)“傣德(水傣)——解放前只在本民族内部通婚,也不和傣族(旱傣)通婚”(22)。
  (云南金平县)“傣族与汉族之间的关系尤为密切。汉族对傣族社会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汉族商贩和广东、广西的移民,——和傣族妇女互通婚姻”(23)。(云南金平县)“汉族商贩和贫苦的广东、广西移民,不仅很早以来便运进了工业品,并且和傣族妇女互通婚姻,——这些汉族在金水河安家落户,现在已完全被傣族所同化”(24)。
  (云南勐腊县)“汉人——来了就和当地彝族、傣族结婚成家,有些彝族、傣族就渐渐成为汉族了”。“(曼脸)寨子17户,祖宗是汉族的只有两户,其他有3户祖宗是傣族,有12户是彝族,现在都不会讲傣语、彝语了,全都自报汉族了”(25)。
  黄荣清根据对1990年人口普查数据分析指出,傣族跨族婚姻的户数占该民族总户数的比例为32.57%,其中,男方为傣族女方为汉族的占9.12%,男方为傣族女方为其他民族的占3.20%;女方为傣族男方为汉族的占14.41%,女方为傣族男方为其他民族的占5.85%(26)。可见,在傣族的跨族婚姻中,与汉族的通婚较高,其中,傣族女子嫁给汉族小伙子的比例最高,傣族小伙子娶汉族姑娘的比例也较高。
  2001年,我们在北京市对傣族受访者的调查显示,关于择偶对象,从“同族人”找配偶的比例排列第一,为33.33%;从“朋友圈”中找的比例第二,为25.00%;“回老家”找的比例占第三,为20.83%;从“城里老乡”中找对象的比例占第四位,为8.33%(27)。年,我们在深圳、昆明等城市对傣族的调查显示,受访者关于择偶对象的意向,希望从“朋友中”找的排第一位,占30.6%;其次是找的“找城里人”的占19.4%(28)。在这些数据的背后,我们还了解到,虽然北京、深圳、昆明等都是多民族杂居的城市,但是,北京市傣族受访者主要来自一些饭店,他们的交往圈比较狭窄,故其从“同族人”寻找婚恋对象的意向和可能性较大,而在深圳、昆明等的傣族受访者分布在各行各业之中,他们的交往圈比较宽,故其从“朋友中”寻找婚恋对象的意向和可能性较大,不一定是“同族人”。可见,影响跨族婚姻的因素是很多的,其中,社会交往的范围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4、关于白族的跨族婚姻
  马戎不同意陈明侠和严汝娴把白族归为“对族际通婚不加限制”的民族。马戎从1950年代的调查资料中分析出,白族通婚存在着明确的民族选择,如丽江的白族只与纳西族和汉族通婚,维西的白族不和彝族通婚(29)。
  2007年,我们在昆明市对白族的调查显示,受访者关于择偶对象的意向,希望从“朋友中”找的比例最高,占30.8%;其次是希望“找城里人”的,占18.5%;希望找“同族人”的排第三位,占15.4%(30)。可见,在多民族杂居的城市,白族的跨族婚姻意向比较明显。
  黄荣清根据对1990年人口普查数据分析指出,白族跨族婚姻的户数占该民族总户数的比例为22.46%,其中,男方为白族女方为汉族的占9.20%,男方为白族女方为其他民族的占2.37%;女方为白族男方为汉族的占8.37%,女方为白族男方为其他民族的占2.52%(31)。可见,在白族的跨族婚姻中,与汉族的通婚较高,其中,白族小伙子娶汉族姑娘的比例略高于白族女子嫁给汉族小伙子的比例。
  5、关于彝族的跨族婚姻
  对彝族的跨族婚姻,各位专家的看法基本一致,马戎认为,彝族很少与外族通婚;陈明侠认为,彝族限制与外族通婚,实行民族内婚制。但是,黄荣清根据对1990年人口普查数据分析显示,彝族的跨族婚姻已有一些,其户数占该民族总户数的比例为25.76%,其中,男方为彝族女方为汉族的占10.32%,男方为彝族女方为其他民族的占1.59%;女方为彝族男方为汉族的占12.19%,女方为彝族男方为其他民族的占1.65%(32)。可见,在彝族的跨族婚姻中,与汉族的通婚较高,其中,彝族姑娘嫁给汉族男子的比例最高,彝族男子娶汉族女子的比例也较高。
  2007年,我们在昆明市对彝族的调查显示,关于择偶对象的意向,受访者希望从“朋友中”找的比例最高,占23.7%;其次是希望“找城里人”的,占21.2%;希望从“同事中”找的排第三位,占17.8%。希望找“同族人”的排第五位,占11.9%(33)。可见,在多民族杂居的城市,彝族的跨族婚姻意向越来越明显。
  6、关于回族的跨族婚姻
  有关专家都一致认为,回族实行不严格的民族内婚制,一定条件下与外族通婚。马戎进一步指出,在一定程度上与外族通婚,有宗教选择。
  黄荣清根据对1990年人口普查数据分析显示,回族的跨族婚姻户数占该民族总户数的比例为21.05%,其中,男方为回族女方为汉族的占10.18%,男方为回族女方为其他民族的占1.03%;女方为回族男方为汉族的占8.86%,女方为回族男方为其他民族的占0.88%(34)。可见,在回族的跨族婚姻中,与汉族的通婚较高,其中,回族小伙子娶汉族姑娘的比例略高于回族女子嫁给汉族小伙子的比例。
  年,我们在昆明市、深圳等城市对回族受访者的调查显示,关于择偶对象的意向,他们希望从“朋友中”找的比例最高,占38.7%;其次是希望找“同族人”的占27.4%;希望从“同事中”找的排第三位,占14.5%(35)。可见,在多民族杂居的城市,回族的婚姻观念也在发生变化。
  二、从经济社会转型的角度看城市少数民族移民的跨族婚姻
  1.跨族婚姻的人口基础:城市经济结构的变化导致民族人口出现多元化
  由于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结构转型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我国少数民族移民大多是从西部民族地区(农业和牧业)流向东部沿海地区或原住地的经济中心城市。据调查估计,流入广东、浙江、江苏、山东、福建、上海等省市的少数民族移民几乎占了少数民族移民的一半以上,特别是珠江三角洲的广州、深圳、东莞等沿海经济较发达的城市,以及北京首都、省会城市等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城市(制造型工业、商业、服务业),都是少数民族移民倾向选择的去向。
  然而,在上个世纪的八九十年代,我国少数民族移民主要集中于十几个民族之中,其中给人们印象较深的只是朝鲜族、维吾尔族、藏族、回族、苗族等,他们之所以能留下较深的印象是因为从事与本民族特色相关的行业,如泡菜、羊肉串、藏药、拉面、银饰、茶叶等。而现在,几乎每个民族都有人口流入城市,除个别一些民族移民较少外,多数少数民族都有较多的人口流入城市。
  从城市的民族成分来看:1990年在我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56个民族成分俱全的只有北京市,而到了2000年则增加到11个省市区,到现在除个别情况外,大部分省市区都有50个以上少数民族成分。各地区少数民族成分的增加,绝大部分是少数民族人口流入城市而形成的。
  经济结构的变化导致城市民族人口出现多元化。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统计,目前中国城市里的流动和常住少数民族人口约有900万左右,已形成了成百上千大大小小的居住群落。比如,年广东省少数民族人口平均增长速度高达13.8%,到2005年居住半年以上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已达98万人,比2000年增加了31万人。其中,广州有22万多人,比2000年增加了11多人,深圳市有34万多人,比2000年增加了14万多人。这两个城市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10年间增加了一倍(36)。到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时,北京市少数民族已增至59万,南京市少数民族已增至8万多,天津市少数民族已增至12.2万(37)。在中国各个城市里,已呈现出多民族、多元文化的发展趋势。(38)
  城市民族人口的多元化,为各少数民族移民的跨族婚姻,提供了人口基础。当少数民族移民离开自己的民族聚居区,来到城市里各民族同胞在一起工作和生活时,他们也就有可能与其他民族的同胞谈恋爱和结婚。简要地说,如果没有机会跟别的民族交往,他们也就不可能与别的民族通婚。
  2.跨族通婚的社会基础:城市社会结构的变化导致各民族之间的交往频繁
  少数民族移民为什么可以或可能跟别的民族交往呢?李培林指出,社会结构具有相当大的空间和变动弹性(39)。张继焦认为,城市外来移民一方面在适应不断转型的城市社会结构,另一方面也在社会结构中具有相当大的空间和变动弹性的地方,建构新的关系网络结构。这种关系网络不局限于所属的社区,也不局限于所属的群体或民族,具有开放性和功利性(40)。
  个案1:深圳中国民俗文化村办公室文员(男,哈尼族)(41)
  “我在朋友生日聚会上认识了现在的老婆。我参加电脑班时认识了一个朋友。当时我们班上有40-50个学生,这个朋友过生日,来的人很多,有她的朋友,也有我的朋友,有深圳人,也有我们一起来的。我的朋友是在酒店工作,我老婆也是在酒店工作。我们两人的朋友相互认识,我们就认识了。在生日会上我们开始认识。这个是很自然的,认识后就谈成了。因为刚来的时候都有这个凝聚力吧,认识一个朋友,你也叫上,我也叫上,大家一起去,活动一下。当时参加生日会的有将近20人,很多的。其中我们村寨部的有7-8个,还有我老婆的朋友及其他人。他们有很多也是外地来的。聚会的地点就在超市附近的地方。在晚上,露天,有很多小吃。大家互相介绍,喝啤酒”。
  “当时我们的观念是过来工作几年,然后回去,但没有想到呆到现在,已经10年了。我老婆是四川乐山人,我们认识时她刚从内地一个学校毕业,到深圳湾大酒店实习。3年前她户口也过来了,父母也过来了。我们认识了5年,去年(2000年)结婚。我的户口至今还没有过来。老婆现在在外面工作,但具体工作我也不是很理解,她干得很杂。她看上我主要是什么,她才知道。估计是感情上合得来”。
  通过结交(男的或女的)朋友,建立家庭,也是少数民族移民在城市里建立新的社会关系网络,以寻求生存和发展的策略之一。
  到城市中谋求发展的少数民族移民必须主动地参与跨民族交往活动。在以汉族为主体的城市中,以国家正式行政体系、商业联系和个人关系等纽带,形成了四通八达的汉族和不同民族的人际关系网络。那些进入城市中谋求发展的少数民族,必然设法与这些网络联结。这些网络是一种无形的资源,可以从中获取信息、资金和机遇等。以血缘、地缘和业缘等为基础的纽带关系,是少数民族移民最亲密和可靠的社会基础,也为他们在城市中实现基本的生存提供了条件。但是,他们不可能只在熟人圈里“混饭吃”,他们还需要以城市的规则建立新的就业、投资和经营等关系,以及朋友、婚姻、交换等关系。城市社会结构的变化导致人们的社会交往网络发生变化,使得各民族之间的交往频繁,为不同民族之间的跨族通婚提供了现实的社会基础。
  由于大量的少数民族人口离开故土迁往城市,他们传统的婚姻观念(比如,彝族和朝鲜族的民族内婚制、回族的宗教内婚制等)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我们的调查显示,总体上,在不同民族的受访者都一致首选在“朋友中”(28.7%)寻找婚恋对象。彝族(23.7%)、白族(30.8%)、回族(38.7%)和傣族(30.6%)等四个民族的受访者首选在“朋友中”中找男/女朋友。
  在中国的城市化过程中异族通婚现象屡见不鲜,且愈演愈烈。有男女双方一方是汉族一方是少数民族,也有男女双方是不同的少数民族。比如,深圳某台资木具厂物管人员(男,苗族)自述:“我1997年结婚。我不管她什么族,也不管她什么省份,只要她好就可以。至于文化、人才其他,只要合得来就可以”(42)。又比如,深圳某台资木具厂作业员(女,苗族)自述:“我是1999年结婚,丈夫是天柱侗族。我们是到凯里那家工厂工作时认识的,后来家里同意,就订婚。订了婚后我就去南京。现在他也没有来到这个厂。他现在在惠州一家工厂工作”(43)。少数民族的跨族婚姻中,还有彝族与蒙古族结婚,苗族与壮族联姻等等;他们中有的是跨地区的、跨省的,甚至跨国界的异族通婚。
  3.影响跨族婚姻的一些主要因素
  影响跨族婚姻的因素是各种各样的。我们认为,以下一些因素比较重要:
  第一,国家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对跨族婚姻的影响。
  国家对少数民族在招生录取、考干提拔等方面实行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对于跨族婚姻及其子女选择民族身份有相当强的诱导性。我国的民族优惠政策给少数民族身份提供了一种“社会资本”。许多政府的优惠政策使得被优惠民族的成员在社会流动机会和经济资源分配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先权”,可以得到很实惠的利益,而且这些利益是制度化的,并得到政府的保障。这就使得具有被优惠的“民族身份”本身具有一种特殊“含金量”,并且还是可遗传的“社会资本”。当跨族通婚的夫妻期望自己的子女能够获得这种“社会资本”时,会倾向于让子女选择少数民族身份。
  国家的法律和政府制定的政策可以对跨族婚姻和民族关系产生重要的影响。黄荣清、赵显人主持的“20世纪90年代中国各民族人口的变动”课题组计算出,2000年全国少数民族人口比例从1990年的8.01%增加到2000年的8.40%,并且认为少数民族人口增长中存在像跨族通婚夫妇子女的民族选择等社会因素的作用(44)。
  第二,本民族的聚居程度和民族内部的交往程度对跨族婚姻的影响。
  与其他民族相比,朝鲜族实行民族内婚制的程度要显著得多。为什么呢,以朝鲜族移民较多的青岛为例。据调查,目前,已有8000多家韩国企业在青岛投资发展,近10万名韩国人长期工作、生活在青岛,青岛已成为韩国在中国投资最多的城市,同时也是韩国人居住最集中的中国城市。韩国是青岛最重要的经贸合作伙伴之一。因此,也有12万朝鲜族从东北地区(以吉林延吉为主)迁移到这里的韩国企业中工作。我们的调查显示:朝鲜族受访者主要分布在“生产制造业”(23.5%)、“饮食服务业”(15.3%)和“商业贸易”(14.1%)等三大类行业中,就业范围广泛。比如,李沧区是1994年6月青岛市行政区划时,由原崂山区李村镇和原沧口区的大部分地区合并后成立的新区,属市内四区之一。据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记载,李沧区现有21个少数民族4782人,其中朝鲜族3014人,占63%。(45)我们2008年1月在李沧区青山路两个相邻的商业住宅区——福林苑小区和百通花园社区进行调查时发现,大约有300多户、1000多朝鲜族同胞居住于此。加之,青岛的朝鲜族移民拥有3个基督教教堂、1间小学校、1个老年协会等本民族的机构,强化了其民族内部的交往。简言之,虽然朝鲜族移民生活在日益多民族化的青岛市,但是由于朝鲜族的聚居程度较高,其工作和生活上的主要交往对象为韩国人有关。所有这些因素都大大地限制了朝鲜族产生很多跨族婚姻。
  第三,语言、宗教等对跨族婚姻的影响。
  根据张天路的研究,跨族婚姻比率较高的民族有满、蒙古、土家、瑶、侗等,比率较低的有维吾尔、哈萨克、藏、朝鲜等。造成跨族婚姻比率高低不同的原因,有的可能与语言相通程度有关,有的可能与宗教信仰有关,有的可能与民族的通婚观念有关,有的可能与居住地点有关。(46)
  4.跨族婚姻的一些主要影响
  跨族婚姻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一些主要影响,比如,对民族关系、民族认同和民族身份选择等的影响。我国民族人口学家张天路认为,跨族婚姻有利于少数民族人口数量的增长、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据计算年因跨族婚姻而使少数民族人口多得了49.8万人,仅1990年便多得了17.18万人(47)。
  第一,跨族婚姻:影响城市民族关系的一个主要变量。
  1918年左右,美国上演了一部名字叫《熔炉(The Melting Pot)》戏剧。该剧描写的是一个由来自不同国度、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几代人通过婚姻组成的多民族家庭。这个家庭的成员们虽然在日常行为、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语言等各个方面存在着差异和冲突,但是,经过长期的相互调适,最后竟能够融洽相处。这个戏剧反映了美国当时的社会现实:随着欧洲遭受一战前后天灾人祸的巨大冲击,大批来自意大利、德国、北欧各国的移民,甚至还有东欧的波兰人、俄罗斯人等为逃避战争和十月革命,不断涌入美国。美国的多民族化趋势非常明显,不能再要求所有的人都盎格鲁-撒克逊化。社会学家认为,戏剧《熔炉》预示着美国民族关系的未来。后来,人们就借用“熔炉”来概况这一时期的美国民族关系和民族政策。其意是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经过跨族通婚和共同生活等,最后会变成具有美国文化特质的“美国人”。可见,跨族通婚是影响城市民族关系的一个主要变量。
  第二,跨族通婚:测量城市民族关系的一个主要变量。
  因为跨族婚姻是一个影响城市民族关系的主要变量,所以,人们将跨族通婚作为一个测量城市民族关系的主要变量。戈登(M. M. Gordon)在他1964年的代表作《美国人生活中的同化》的第三章“同化的性质”中提出了七个变量。其中,“跨族婚姻”是一个主要的测量指标(48)。主要通过分析“跨族婚姻”的原因和规模来测量民族关系。假设有两个民族,他们的文化能够互通,语言上没有障碍,宗教上互不冲突,或至少能彼此容忍,不绝对排斥,两个民族之间有很多社会交往机会,彼此之间没有偏见与歧视,本民族和家庭内部对跨族婚姻也不反对,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不同民族之间才有可能形成较大规模的通婚。当两个民族之间的通婚率到达10%以上,则两族之间的民族关系大致地可以说是比较良好的。
  根据中国1990年人口普查数据,我们在本文中涉及的六个少数民族的跨族婚姻的户数占该民族总户数的比例分别为:蒙古族为52.21%(其中,与汉族的通婚占47.44%:男方为蒙古族女方为汉族的占22.33%,女方为蒙古族男方为汉族的占25.11%)、傣族为32.57%(其中,与汉族的通婚占23.53%:男方为傣族女方为汉族的占9.12%,女方为傣族男方为汉族的占14.41%)、彝族为25.76%(其中,与汉族的通婚占22.51%:男方为彝族女方为汉族的占10.32%,女方为彝族男方为汉族的占12.19%)、白族为22.46%(其中,与汉族的通婚占17.57%:男方为白族女方为汉族的占9.20%,女方为白族男方为汉族的占8.37%)、回族为21.05%(其中,与汉族的通婚占19.04%:男方为回族女方为汉族的占10.18%,女方为回族男方为汉族的占8.86%)、朝鲜族为11.12%(其中,与汉族的通婚占10.20%:男方为朝鲜族女方为汉族的占3.24%,女方为朝鲜族男方为汉族的占6.96%)。可以看到,这些少数民族的跨族婚姻主要是与汉族的通婚,他们的跨族通婚率都超过了10%,这说明了蒙古族、朝鲜族、彝族、傣族、白族、回族等六个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关系比较良好。
  美国社会学家辛普森和英格(Simpson & Yinger)认为,跨族通婚率是衡量任何社会中民族之间的隔离程度、交往的性质、民族认同强度等的一个敏感的指标。他的研究显示,1970年,西班牙裔的美国人中,几乎1/4的人和非西班牙裔的人结了婚。1970年,在美国,“丈夫是白人而妻子是黑人”的夫妇是“丈夫是黑人而妻子是白人”的夫妇数量的两倍。1980年的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前者超过了后者的2.5倍(49)。有的学者在研究了美国125个较大城市的跨族婚姻现象之后指出:人口数量较少的民族更有可能与本民族之外的人通婚,在不同民族的人口具有异质性(如民族起源、母语、出生地、行业和职业等不同)的城市里,存在着较高的跨族通婚率。但是,如果不同民族/种族之间的社会经济存在巨大差异,会强化民族/种族之间的界限,这将大大地限制了跨族通婚。(50)
  第三,跨族通婚:对民族身份选择和民族认同等的影响。
  豪特和格德斯坦(Hout & Goldstein)在研究西方白人中不同民族通婚的儿童民族身份时认为,跨族通婚为实践一个人的民族选择提供了机会。对于一些民族,跨族通婚会削弱这个民族的传统,因为两个民族的混合婚姻的后代很少会记得他们原来民族的祖先。然而,对于另外一些民族,跨族通婚提供了补充成员的机会,因为混合婚姻的后代经常会认为自己是那个民族的一部分,他们把混合的民族传统简化为一种,或表现出对其中一个民族更亲近(51)。因此,跨族通婚家庭子女的民族选择对某些民族是补充成员的机会,尤其是一个民族的民族通婚比例较高时,跨族通婚家庭子女的民族选择对这个民族人口的变动有着重要的影响。
  郭志刚、李睿根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样本对跨族婚姻的婚龄、生育及其子女的民族身份选择做出定量描述。他们的研究显示,已知涉及汉族和少数民族通婚家庭的4226人,并且其中申报为少数民族的有2847人,占67.4%。假定如果这些跨族通婚子女完全随机选择民族,即按50%比例,应该只有2113人选择少数民族身份。也就是说,此时样本0-9岁少数民族人口将减少734人,他们占到原来0-9岁少数民族人口的4.3%。同时,汉族将与此对应地增加734人,其结果将导致占样本0-9岁人口中的少数民族比例从原来的11.1%降低为10.6%。这种结果肯定了跨族婚姻家庭子女明显倾向于选择申报少数民族,体现出我国对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较强诱导性。当父亲是少数民族时,跨族婚姻子女选报少数民族的比例高达91.1%,而当母亲为少数民族时,这一比例仅为51.3%。(52)沃特斯(Waters)认为,父亲的民族在决定子女的民族身份时更加重要,因为子女明显会携带父亲的姓氏,而姓氏正是一个重要的民族暗示(53)。这说明,一方面在确定子女的民族身份时父亲比母亲更具有影响力,即子女的民族多数与父亲相同,这符合子随父姓的父系家庭传统;另一方面,少数民族父亲比汉族父亲更倾向于其子女跟随自己的民族及姓氏,这可能与少数民族的强烈民族意识有关,也可能反映出现实利益驱动下的主动调整。
  三、结语
  跨族通婚具有历史性、长期性和经常性,它总是或不间断地或时起时落地进行着。这是民族生存和发展中必然存在的现象。郝时远教授曾指出:随着我国少数民族人口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快地向城市流动。在多民族的城市里,跨族通婚的现象将越来越普遍,民族之间的“尊重差异、包容多样”(54)理念也将日益显著。跨族通婚不仅是影响城市民族关系的一个主要变量,而且是测量城市民族关系的一个主要变量,它还对民族身份选择和民族认同等产生深刻的影响,因此,跨族通婚现象值得我们不断地深入调查研究。
  【作者简介】张继焦,中国社会科学院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北京,100081  
  注释:
  ①对两个关键词的说明:本文中使用的“移民”与人们通常使用的“流动人口”为同义词。对城市中的迁移人口,国内绝大多数的研究文献使用的称谓都是“流动人口”,有时也使用“外来人口”、“外来就业者”、“外来打工者”等。本文中使用的“跨族婚姻”一词,指的是不同民族之间的通婚。对此,有“跨族通婚”、“异族通婚”、“民族外婚”、“族际通婚”、“民族间通婚”等多种名称。不同学者因习惯不同,使用的名称也不同。
  ②有三部著作值得一提:(1)《古代社会》是美国著名人类学家摩尔根历经40年的研究、考察、搜集资料而写出的一部巨著。该书于1877年发表,共分四编。其中,第三编“家族观念的发展”,通过分析印第安人、夏威夷人、希腊人、罗马人、阿拉伯人、南印度人的家族亲属制度,说明家族制度的发展进程。参阅L. H. 摩尔根著,杨东莼等译:《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77年。(2)马克思对美国民族学家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所作的摘要,于1881年5月至1882年2月写成。这份手稿于1941年在苏联译成俄文收入《马克思恩格斯文库》第九卷出版,中国根据俄文版译成汉文于1965年出版。参阅马克思著:《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1978年。(3)恩格斯所著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就路易斯&亨&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而作》一书,是恩格斯在马克思去世后,整理马克思的手稿时,发现了马克思对摩尔根的著作《古代社会》所做的摘要和批语。恩格斯研究后认为,有必要进行补充来写一部专门的著作阐述唯物主义历史观。此书于1884年用德文写成,同年10月在瑞士苏黎世出版,其后被翻译成法、俄、英、日、中等多种文字,在世界各国产生了巨大影响。参阅恩格斯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
  ③摘自《思茅、玉溪、红河傣族社会历史调查》,云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9页。
  ④摘自《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之一》,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第23页。
  ⑤摘自《德宏傣族社会历史调查》(一),云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7页。
  ⑥马戎著:《民族与社会发展》,民族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175-180页。
  ⑦马戎编:《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40页。
  ⑧李臣玲:“20世纪90年代西北城市社区民族通婚调查研究——以西宁市城中区为例”,刊于《青海民族研究》2004年第2期;李晓霞:“试论中国族际通婚圈的构成”,刊于《广西民族研究》2004年第3期;汤夺先、高永久:“试论城市化进程中的民族关系——以对临夏市的调查为视点”,刊于《黑龙江民族丛刊》2004年第4期;萨仁娜:“德令哈市蒙、藏、回、汉族际通婚调查研究”,刊于《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第1期。
  ⑨年,笔者主持的一个中国社科院重点课题——“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各民族散居化趋势”课题组,在四个有一定代表性城市(如华北的呼和浩特、华东的青岛、华南的深圳、西南的昆明等),进行了实地调查。这四个城市分别代表了中国东、西、南、北四个区域,也包括了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深圳、青岛)与西部内陆欠发达地区(昆明、呼和浩特)。被调查的民族有10多个。本次调查可以说是一个多地点、多民族的调查。在四个被调查城市中,深圳市的有效受访者人数143位,青岛市的有效受访者人数98位,呼和浩特市的有效受访者人数113位,昆明市的有效受访者人数219位。在10多个被调查的民族中,受访者较多的6个民族分别是蒙古族(20.9%,119人)、朝鲜族(17.9%,102人)、回族(13.5%,77人)、彝族(13.2%,75人)、白族(8.4%,48人)和傣族(5.6%,32人)。
  ⑩摘自《黑龙江省满族、朝鲜族、回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社会历史调查》,黑龙江朝鲜民族出版社1987年3月,第151页。
  (11)麻国庆:《都市、都市化与土默特蒙古族的文化变迁——内蒙古土默特地区的考察》,收于阮西湖主编:《都市人类学》,华夏出版社1991年版,第229-239页。
  (12)纳日碧力戈:《呼和浩特蒙汉通婚现状析要》,收于阮西湖主编:《都市人类学》,华夏出版社1991年版,第225-228页。
  (13)马戎著:《民族与社会发展》,民族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184页。该调查于1985年在内蒙古赤峰地区(原昭乌达盟)农区和牧区的41个自然村中展开,访问了2089户蒙古族和汉族居民。
  (14)彭雪芳:“分报告之三:不同民族在城市中的恋爱和婚姻”,收于张继焦主持《不同文化背景的民族在城市中的“适应”问题》(调查和研究报告,2002年),第112页。
  (15)引自张继焦主持《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各民族散居化趋势调查报告》(完成时间2009年),第221页。
  (16)参见黄荣清著:《中国各民族人口的增长——分析与预测》的表3-5,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5年。
  (17)陈明侠:《关于民族间通婚问题的探索》,刊于《民族研究》1993年第4期。
  (18)严汝娴主编:《中国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中国妇女出版社1986年版,第16页。
  (19)彭雪芳:“分报告之三:不同民族在城市中的恋爱和婚姻”,收于张继焦主持《不同文化背景的民族在城市中的“适应”问题》(调查和研究报告,2002年),第113页。
  (20)引自张继焦主持《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各民族散居化趋势调查报告》(完成时间2009年),第221页。
  (21)马戎著:《民族与社会发展》,民族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175-180页。
  (22)摘自《临沧地区傣族社会历史调查》,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29页。
  (23)摘自《思茅、玉溪、红河傣族社会历史调查》,云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0页。
  (24)摘自《云南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汇编》(三),云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0页。
  (25)摘自《西双版纳傣族社会综合调查》(二),云南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第60页。
  (26)参见黄荣清著:《中国各民族人口的增长—分析与预测》的表3-5,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5年。
  (27)彭雪芳:“分报告之三:不同民族在城市中的恋爱和婚姻”,收于张继焦主持《不同文化背景的民族在城市中的“适应”问题》(调查和研究报告,2002年),第114-115页。
  (28)引自张继焦主持《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各民族散居化趋势调查报告》(完成时间2009年),第221页。
  (29)马戎著:《民族与社会发展》,民族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174页。
  (30)引自张继焦主持《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各民族散居化趋势调查报告》(完成时间2009年),第221页。
  (31)参见黄荣清著:《中国各民族人口的增长——分析与预测》的表3-5,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5年。
  (32)参见黄荣清著:《中国各民族人口的增长——分析与预测》的表3-5,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5年。
  (33)引自张继焦主持《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各民族散居化趋势调查报告》(完成时间2009年),第221页。
  (34)参见黄荣清著:《中国各民族人口的增长——分析与预测》的表3-5,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5年。
  (35)引自张继焦主持《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各民族散居化趋势调查报告》(完成时间2009年),第221页。
  (36)张继焦和沈林著:《亚洲的城市移民—中国四个城市的调查:深圳、青岛、呼和浩特、昆明》,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第252页。
  (37)沈林、张继焦等著:《中国城市民族工作的理论与实践》,民族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98-100页。
  (38)张继焦著:《城市的适应——迁移者的就业和创业》,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301-302页。
  (39)李培林:《中国社会结构对资源配置方式的影响》,刊《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张继焦:《市场化中的非正式制度》,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第54页。
  (40)张继焦著:《城市的适应——迁移者的就业和创业》,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68页。
  (41)资料来源:“城市适应课题组”2001年在深圳的访谈调查资料。
  (42)资料来源:“城市适应课题组”2001年在深圳的访谈调查资料。
  (43)资料来源:“城市适应课题组”2001年在深圳的访谈调查资料。
  (4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课题组:“20世纪90年代中国各民族人口的变动”,载于《2000年人口普查国家级重点课题研究报告》(第二卷),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年。
  (45)张继焦和沈林著:《亚洲的城市移民—中国四个城市的调查:深圳、青岛、呼和浩特、昆明》,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第278页。
  (46)张天路编著:《民族人口学》,中国人口出版社1998年,第210页。
  (47)张天路编著:《民族人口学》,中国人口出版社1998年,第210-211页。
  (48)Gordon, Milton M., 1964, Assimilation in American Life: The Role of Race, Religion, and National Origin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49)Simpson, George E. & J. Milton Yinger, 1985, Racial and Cultural Minorities: An Analysis of Prejudice and Discrimination (fifth edition), New York: Plenum Press.
  (50)Peter M. Blau, Terry C. Blum, and Joseph E. Schwartz, 1982, "Heterogeneity and Intermarriage", in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Vol. 47, pp. 45-62.
  (51)Hout, Michael & Joshua Goldstein, 1994, "How 4.5 Million Irish Immigrants Became 40 Million Irish Americans: Demographic and Subjective Aspects of the Ethnic Composition of White Americans." in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Vol. 59.
  (52)郭志刚、李睿:“从人口普查数据看族际通婚夫妇的婚龄、生育数及其子女的民族选择”,刊于《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5期。
  (53)Waters, M. C., 1990, Ethnic Opinions.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54)郝时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观念: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刊于《民族研究》2007年第1期。(编辑:闫若之)[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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