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100张贩卖银行卡属于什么罪,怎么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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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所谓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 (包括各类发卡机构)以持卡者的信用为条件,发给持卡人的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以此凭证,持卡人可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消费,接受服务,如到商场、商店购买物品,到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享受服务等,而不必支付现金。尔后由信用卡指定消费的地点通常称为信用卡特约商户向发卡行支付款项,发卡行再从持卡人所存取的款项中扣除有关消费费用。同时,持卡人还可以凭卡到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存取现金,信用卡只能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更不能典当或抵押。
信用卡,就其内容而言,一般应包括:(1)在卡片的正面上,应印有信用卡公司设计的图案、公司名称及信用卡名称,并有信用卡专用标志或防伪暗记;(2)用打卡机将信用卡公司的代号、信用卡号码、持卡人姓名、有效期等内容用凸起的字码打在卡上,以便在使用时可用压卡机将这些内容复写在签字单上;已在信用卡的背面预留持卡人的签字,用之与签字单上的字体相对较。一般还印有发卡公司诸如限用范围、支付货币种类限定等的简单声明;(3)在背面设置一条磁带,记录持卡人的有关资料与密码,以供电脑终端或自动柜员机鉴别真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对伪造的信用卡,有的是伪造者自己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也有的是伪造者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给他人或者送给他人,由他人使用,进行诈骗活动。无论是自己使用或者是由他人使用,对使用者来说,都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根据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种类不同、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也有所不同,有一年、二年、三年或更长时限的。对于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不再继续使用信用卡或仍需要继续使用而办理换卡手续的,都应将过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或者发卡公司。(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信用卡可以透支的特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还款责任,这种行为即为此项所称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
本罪必须是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2司法解释编辑[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者。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20万元。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 法发[1996]32号)
3认定编辑(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有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实践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将自已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如借给自己的亲属、朋友等。在表现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经持卡人同意的。虽然这种行为违反了信用卡使用规定,但是使用人在主观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的财物为目的,因此,不具备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纠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本条作为犯罪处理。
2、分清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正确认定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二者在客观表现上虽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为人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后者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因此在行为上必然表现出千方百计地逃避有关部门的催款,甚至采取潜逃的方法躲避债务。在现实生活中,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的情况经常发生,但行为人究竟是善意还是恶意、必须对其行为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判断。具体结合到前述情况,如果采取提供假证明、假身份证的欺骗方法办理信用卡,然后进行大量透支的,其行为本身就足以证明是进行恶意透支;如果是合法地办理信用卡,并使用自己的信用卡进行大量透支的,就从其透支前后的具体表现来进行分析,比如透支后潜逃的,或者经银行多次催款仍拒不偿还的,或者大大超过自己的实际支付能力进行透支,实际上不可能偿还的,都可以认定其属于恶意透支。
3、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论处:(1)不知使用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的。一般来说,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大多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因为行为人自已是否拥有信用卡其本人应该是清楚的。但实践中可能还有这类情况,即他人谎称为行为人办了信用卡而将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交由行为人去获取财物,行为人对此信以为真。对类似这种情况当然不能认为行为人有诈骗故意。(2)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虽系冒用但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人自己拥有信用卡但因过失或其他原因拿错他人的信用卡而使用的,行为人并非出于故意,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还有行为人对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明知的,但行为人是出于开玩笑、解自己燃眉之急等原因而使用,过后立即向合法持卡人说明并予以偿还的,由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应以犯罪论处。(3)善意透支。善意透支是允许的,因此不存在构成犯罪的问题。对于区分行为人的透支是属于善意还是恶意的问题,一般来说,行为人连续透支造成巨大透支额或者对已透支额未按期归还又继续超限额透支且拒不偿还的均可认为属恶意透支;如果行为人在限额内透支或虽超过限额透支但按期偿还的则属于善意透支。
(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以盗窃罪认定
本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处罚。&这种情形是指盗窃犯罪分子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后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所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包括犯罪分子盗窃信用卡后自己使用该信用卡,也包括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明知是盗窃来的信用卡而使用该信用卡的。在后一种情况下,对盗窃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可按盗窃犯罪的共犯处理。如果某人不知道信用卡是盗窃来的而使用,对使用者则不应按盗窃罪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其使用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依照有关法律处理。如某盗窃分子窃得一张信用卡后,对其朋友说是拾来的,由其朋友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对使用者就不应按照盗窃罪处理,应当按照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规定处理。
(三)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定性问题
对于伪造信用卡并换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在信用卡诈骗罪设立以前,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信用卡是有价证券,具有货币功能,因而,只要持卡人主观上有牟利目的,客观上有伪造行为,就应定伪造有价证券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伪造是手段,骗财是目的,构成伪造有价证券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以一重罪处断。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应直接定诈骗罪。因为我国现行的有价证券有支票、股票、存折、汇票、公债券、国库券 (不包括外国发行的在我国流通的信用卡),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事实上,持卡买货的行为不具有营利性质,这种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是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而是社会财产关系。在信用卡诈骗罪设立以后,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按照本法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当以一重罪从重处罚。由于两罪的法定刑相同,以牵连犯中的结果行为即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为宜。
12月15日上午,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和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1] 。
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三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
熊选国介绍说,《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作了解释,以区别于善意透支行为。第二款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规定了具体定罪量刑标准。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了&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以及在判决宣告前和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问题,既严格控制刑事打击面,又突出刑事打击重点,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5防范要点编辑信用卡在我国快 速发展,持卡人数量与日俱增。虽然国内用卡环境日益成熟,给持卡人带来了越来越多的便利,但偶尔发生的信用卡风险事件还是让人有些担心。小张是招行信用卡客户,经常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费和网上支付。刚听说的一起信用卡诈骗事件闹得她心神不安,于是她来到招行网点询问&怎样才能够防止信用卡诈骗?&
其实,防止信用卡诈骗很简单,只需记牢以下几点:
手机信息勿轻信,确认来源最重要
小张日前收到一条短信,上面写到:&您的信用卡在**地区刷卡5900元,如有疑问请拨打1345*******&,可银行卡明明就在自己身上,怎么会刷卡5900元呢?
提示:接到上述短信,切勿轻信及拨打不明电话;如有账务疑问,一定要拨打信用卡背面公布的专用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刷卡密码保护好,金额核对需仔细
新年快到了,小张到商场为自己置办了些年货。结账时,收银员刷了小张的信用卡,提示小张输入信用卡密码,并打出签购单请小张签字。
提示:输入密码时,请尽量用身体或一只手遮挡,以防不法分子窥探;签字时,请仔细核对签购单上的金额是否正确,并确保信用卡保持在自己的视线内;消费后,要记得将卡片收回。
消费签单妥保存,随意丢弃不可为
签购单攒了一小摞,小张心想,反正这签购单也没什么用,就随手丢到了垃圾筒内。
提示:不要随意丢弃记载信用卡信息的资料,签购单记载有信用卡卡号,请先粉碎后再丢弃。
支付记录要监督,账号密码勿泄露
网购是时下年轻人最喜欢的购物方式,小张也不例外,总喜欢在网上购买一些便宜又实用的物品。可前几天网购时,卖家却询问了她的账号和密码,说是卖方可以直接扣款。
提示:切勿泄露信用卡账号、密码、有效期等个人信息;进入银行网站时,请直接登录银行官方网站,避免从其他网站链接登录,以防钓鱼网站骗取您的账号和密码。
额度管理不小视,支付限额先设置
小张的信用卡消费额度有3万元,但她平时网上消费的金额基本都在1000元以下。这么高的消费额度是不是不安全?
提示:可根据本人的日常消费情况自行设置网上支付限额,超过限额的支付要求将不会得到满足;如需大额消费,可随时登录招行官方网站进入&个人银行大众版&&信用卡&&网上支付首页&&支付额度设置&修改限额。
6诈骗手段编辑1.短信通知&亲切&指导。骗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通知你的信用卡在某商场刷卡消费成功,并留下查询电话。当有疑问的你打电话询问时,骗子会&亲切&地指导你到ATM机上操作,用种种说辞诱导你把款转到他指定的账号上。
2.电话联系索要密码。骗子谎称你的信用卡被人盗用,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要求受骗人把卡号和密码报给&银行工作人员&,以免&信用卡被冻结&。当你将相关资料告知骗子后,信用卡上的金额就会被盗。
3.伪造网站诱人上当。骗子将真正的银行网站进行克隆,然后在上面发布广告称该网上银行正在抽奖。当你点击进入后,就会被要求输入卡号和密码。
4.贴张&通告&诱你转账。骗子常在ATM机上贴一张诸如&银行系统故障,请按下列流程操作,否则后果自负&之类的通告,当你按照提示操作时,就会把卡上金额转给骗子。
5.制造信用卡被吞假象。骗子先在ATM机上做手脚让你的卡取不出来,然后伪装成好心人在一旁提醒你重新输入密码。当你操作无效到银行营业厅询问时,&好心人&便会将卡取走。
6.演双簧瞬间调包。当你办完业务尚未取出卡时,旁边有人问你问题。趁你转头说话的间隙,旁边另一个人已经把你的卡调了包。
7.先偷窥密码再下手。当你在ATM机上取款或刷卡消费时,小偷已暗中跟踪并记下你的密码,而后伺机将你的银行卡偷走盗用。
8.偷窥受害人个人信息。一些顾客办理银行业务时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于是有的骗子凭其超强的记忆力,将被害人的信用卡号、身份证号码、姓名、银行卡密码记下来,然后伪造被害人身份证到银行开通网上银行,将受害人的存款占为己有。
9.借付款之名诈骗。骗子想方设法查找到某些公司的资料后,打电话假意称要订货先付部分订金,请财务人员及时查收。一两天后,骗子再次询问是否收到货款,当财务人员回答未收到时,骗子会提供一个所谓银行的电话号码要财务人员电话核实,而这个自动接听电话接通之后,就会提醒你输入账号、密码,当骗子取得账号、密码后马上会伪造身份证到银行取款。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本罪的立案标准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 二、本罪的量刑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行为。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50万元。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等等行为。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工作的重点。
&附:刑法及司法解释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网络办卡诈骗:代办信用卡诈骗
防范电信诈骗北京市公安局 16:10 我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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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骗途径:在网上发布可以代办高透支额信用卡的广告,吸引受害者实施诈骗
针对对象:想办理信用卡的群体
1、高透支额:骗子会在网站、论坛、QQ群里发布代办信用卡广告,一般都声称其代办的信用卡有高透支额。
2、个人信息:一旦有人上钩后,骗子会要求受害人提供身份证、银行流水等资料,来获取受害人的信息。
3、流程费、保证金、手续费:最后一步,就是以收取流程费、保证金、手续费等的名义,要受害人转账汇款。
一句话点评:
信用卡能透支,高额度很诱惑,
一疏忽一大意,就遭受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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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苏先生在上网时,在一个跳出来的广告窗口中看到可以申请快速办理信用卡。出于好奇,苏先生就在该网页填写了自己的个人申请资料。第二天,他接到一名自称是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理的电话,询问其要办理什么额度的信用卡,并告知苏先生只需提供办卡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和收卡地址就可以马上办理信用卡,但是需要300元资料费。
苏先生一听要交钱,就有些迟疑,该经理说,自己公司是专业机构,与银行有合作关系。苏先生马上被说服,汇给该经理提供的账户300元。三天之后,他便收到了一张额度为3万元的信用卡。这时,苏先生又接到经理电话,告知其若要开卡,需要再交1000元的激活费用。苏先生想着卡已经办好了,这1000元如果不交,那之前的300元就打水漂了,而且如果自己去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是万万开通不了3万元那么高的额度的,于是咬牙又给经理汇去1000元。
苏先生以为自己终于能使用信用卡了,谁知他又接到一个电话。一名自称&银行担保科工作人员&的女子告知苏先生,为了证明其有还款能力,还需交一笔担保费用才能开通此卡。信以为真的苏先生就这样,先后5次向该工作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打了钱。等到苏先生意识到自己被骗时,已经汇出去106500元,心急的他立刻向警方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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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北京提示:
首先,要提高防范意识,办理信用卡要到正规的银行办理,切勿轻易将自己的资料透漏给陌生人。其次,在办理各种消费卡时,应特别关注身份证号码、私人电话及住址类信息,必须确认证件及信息的用途与去向。最后,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办理信用卡时,要强化风险意识,不断增强自己抵御信用卡犯罪的能力。
信用卡诈骗罪经典案例
被告人张xx,男,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睢县xx镇。日,被告人张xx在睢县xx镇结识了自称是焦作市的吴xx、汤xx二人后,三人便合谋行骗,决定以让预制板厂加工路边条板为幌子进行骗钱。当日,张xx找到睢县西陵镇xx制板厂的老板蒋xx,自称叫张胜利,睢县交通局吴副局长是其表哥,能帮制板厂揽到加工路边条板的生意,并提出生意帮揽成后需从中提取一定的好处费。第二天,张xx与其同伙吴xx、汤xx合谋后,便打电话将蒋xx约到睢县县城,并电话通知吴xx同蒋xx联系。吴xx遂通过电话告知蒋xx其是睢县交通局副局长,若要揽到加工路边条板的生意,制板厂必须有营业执照、银行账户等手续。依其要求,蒋xx与被告人张xx一同去银行开立帐户,在银行营业厅开立帐户时,张xx在一旁暗中记下了所开帐户的帐号和密码。此后,张xx便以谈合同为名,安排吴xx、汤xx同蒋xx会面。双方见面后,吴xx自称是睢县交通局副局长,汤xx是交通局的会计,二人以审查制板厂营业执照、银行帐户和让看路边水泥板图纸为由,乘蒋xx不注意时将其银行卡(当时卡上只有1元现金)偷偷调换。当日经协商达成由制板厂加工路边条板的口头协议后,吴xx特意告知蒋xx,其银行帐户上必须预存5万元以上的资金,以证明制板厂承揽业务的经济实力,否则交通局不予签订正式合同。当日下午,蒋xx往其银行帐户上存款5万元。随后,吴xx、汤xx即在外地利用调换的信用卡将存款全部取出,被告人张xx分得赃款4000元。日,张xx采用同样的方法到睢县白楼乡祁向东预制板厂处行骗,因被祁识破而案发,张xx被抓获,吴xx、汤xx负案外逃。张xx归案后,将其合谋骗取的5万元赃款全部退还给蒋xx.
日,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睢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利用银行信用卡异地支取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的大宗存款,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不符合被告人张xx等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故不予支持。被告人张xx在案发后能够主动认罪,并全部退还了被害人被骗的现金,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遂判处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xx事前与同伙吴xx、汤xx有预谋,其主观上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非常明显;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张xx虚构了他与交通局副局长是亲戚关系,通过其&表哥&可以签订制作路边条板的合同,并让被害人与同伙吴xx、汤xx会面,声称吴xx是交通局的副局长、汤xx是交通局的会计,并拿出路边条板制作图让被害人蒋xx观看,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然后采用&调包& 的形式将被害人的银行卡 调换,并全额取走卡上存款,三人分赃,从而达到了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因此,有人认为,公诉机关对本案被告人指控的诈骗罪罪名成立,人民法院应予采纳。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因诈骗罪属侵犯财产犯罪,其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本案被告人张xx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物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因此对其不能定诈骗罪,只能定信用卡诈骗罪。
当然,实践中,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两者并不全然泾渭分明,有时会出现交叉的情况。比如,某甲有一张过期的信用卡,对某乙谎称是一张有效卡,并以自己急需现金为由,提出用信用卡换取某乙的现金。因某乙不熟悉信用卡的使用规则,遂予同意,当其持卡到银行取款时方发现被骗真相。笔者认为,尽管例案涉及到信用卡,并且行为人系利用其进行犯罪,但并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某甲的行为仍属传统的诈骗罪。因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财产权,某乙虽去了银行取款,但他所持的已作废的信用卡并不具有取款功能,也就谈不上对国家金融秩序的侵害了。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有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也有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这也正是信用卡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根本区别所在。
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或者借用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理论,结合审判实践,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本罪既侵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为双重客体。本罪的行为人既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无疑会使信用卡合法持有人或发卡单位的财物遭受损失;同时,此种行为更会损害到信用卡的信誉,使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受到破坏,从而干扰信用卡业务的正常开展,严重侵害到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显然,本案被告人张xx冒用被害人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被害人财物,该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亦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特征。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须有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表现为四种形式: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2、使用借用的信用卡进行诈骗;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即持卡人以信用卡所有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4、恶意透支性的诈骗,即信用卡持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因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本人在银行帐户上的资金作为支付保证的,如果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就会使持卡人的资金遭受损失,同时给信用卡发卡银行带来风险。因此,我国信用卡管理的有关法规明确规定,信用卡只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即违反了该规定,破坏了信用卡使用的管理秩序,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被告人张xx为了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乘被害人不注意,偷偷将其信用卡&调包&,之后又以银行帐户上须有5 万元以上资金,证明被害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后,方可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欺骗被害人。此后,被告人利用调换的信用卡,冒用被害人的名义,把被害人存入银行的 5万元人民币全部异地取出。因此, 本案被告人张xx冒用被害人的信用卡,骗取被害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三、本案不属盗窃罪中&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
根据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使用的数额认定。&因本案被告人窃取的是银联卡,此卡不属于透支消费性质的信用卡,因此持卡人只能凭此卡取出卡上相应的资金,鉴于被告人盗取此卡时,卡上只有1元现金,即使被告人完全取出,也达不到构成盗窃罪的起点数额。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事实上,本案被告人为了达到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以查验被害人的营业执照、让被害人看图纸等手段,乘被害人不注意时,偷偷将被害人的信用卡&调包&,尽管被告人调换信用卡的行为是秘密窃取的行为,但这仅仅是被告人整个作案过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之后被告人又编造谎言,要被害人往帐户上注入资金,实为其诈骗行为的继续,再后来,被告人实施了其诈骗过程的最后一个行为,即冒用被害人的信用卡以及非法获取的被害人信用卡的密码,将被害人的5万元存款全部异地取走,并非法占为己有。
综上,本案被告人张xx的行为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特征,认定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更能体现刑法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本义。
信用卡诈骗现新花招 以卡办卡透露卡主信息
&& 来源:《法制日报》&&&&
&  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的信用卡并未丢失,却遭盗刷,此等怪事让多名信用卡用户百思不得其解。
  &不法分子是通过购买银行卡信息,在互联网上刷卡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唐薇佳向《法制日报》记者揭开了这个谜团。近日,杨某等4人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法院判以不同刑期的有期徒刑。
  日早上,李先生醒来后发现,手机里有两条未读信息,内容是李先生的某张银行信用卡有两次消费记录,信息发送时间为11月10日23时许。李先生看着短信很纳闷,10日晚23时他已经休息,并未用过这张信用卡。李先生觉得有人盗用了他的卡,于是马上打电话到银行查询,发现这张信用卡在11月10日22时38分和23时05分分别被盗刷了两笔,第一笔是人民币950元,第二笔是人民币1355元,统计损失2305元。
  信用卡被盗刷,李先生在郁闷的同时也觉得非常意外:这张信用卡是他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的,已经用了3年,平时都是随身携带,从未借给他人使用,怎么会被盗刷呢?
  此后不久,刘女士也遇到了和李先生相同的遭遇。
  据刘女士回忆,有一次她去超市,看到超市外面有两三名男子正在办理各银行的信用卡,说可以用她正在使用的信用卡做担保,办理其他银行的信用卡。
  &当时我填写了一张信用卡申请表,在申请表上签了字,又提供了正在使用的信用卡及本人身份证,对方将我的信用卡和身份证拍照后说可以办理新卡了,于是她就离开了。&刘女士说。
  而据杨某交代,这些申请表正是他们牟利的工具。
  杨某说,他从代办银行信用卡的人员手里买了不少信用卡信息,一条信息20元到25元。他将这些信用卡信息卖给了陈某,而陈某则是专门实施网上盗刷信用卡套现的不法分子。
  &在我们取证的11名涉案信用卡卡主中,全部都曾通过这种&以卡办卡&代办信用卡的方式,透露过自己的信用卡信息。&唐薇佳说。
  据介绍,尽管多数信用卡卡主开通了刷卡消费手机提示功能,及时将卡冻结,避免了经济损失,但仍有部分卡主因未能在有效时限内发现,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
  那么,如何保护个人银行卡信息,以避免受到侵害?唐薇佳认为:&银行在提供&以卡办卡&服务中,应注意保护卡主的个人信息。现在不少信用卡办理点的工作人员并非银行正式员工,而是由外包的闲散人员代办,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利益驱使下的信息外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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