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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将“旺金所”等二十八家互联网网贷平台列入黑名单的公告(第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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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信用数据有限公司在对互联网网贷平台的跟踪中发现旺金所、火球、硕丰财富、融金桥、乐金所、蓝融汇、红兆资本、四联信投、皖江贷、投投贷、天翼贷、第一理财、联保投资网、领秀创投、趣钱、融诺微贷、融泰创投、牛牛bank、欧拉宝、派财网、鼎源资产、东岳宝、微车融、仟佰贷、和贵网、润源财富、仁和融兴、日日昌二十八家平台近期信用风险水平出现严重恶化,分别表现出以下问题:
一、旺金所平台存在重大信息披露不充分;债务人偿债能力无法评估;涉嫌自担保;涉嫌建立资金池;涉嫌参与经营等问题。
二、火球平台存在重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涉嫌自担保及建立资金池;债项收益率偏高;债务人偿债能力无法评估等问题。
三、硕丰财富平台存在重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涉嫌自担保、设立资金池及参与经营;债务人偿债能力不足;债项收益率偏高等问题。
四、融金桥平台存在重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涉嫌关联担保及设立资金池;大额融资项目披露和风控能力较差;债项收益率偏高等问题。
五、乐金所平台存在重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涉嫌自担保;债务人偿债能力无法评估等问题。
六、蓝融汇平台存在重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涉嫌自担保及设立资金池;债务人偿债能力无法评估等问题。
七、红兆资本平台网站关闭。
八、四联信投平台存在重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涉嫌自担保及设立资金池;债务人偿债能力不足;债项收益率偏高等问题。
九、皖江贷平台存在重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涉嫌建立资金池、自担保及关联担保;债务人偿债能力无法评估等问题。
十、投投贷平台存在重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涉嫌自担保;债项收益率偏高;债务人偿债能力无法评估等问题。
十一、天翼贷平台存在重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涉嫌建立资金池;债项收益率偏高等问题。
十二、第一理财平台存在重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涉嫌自担保;债务资金用于非实体经济等问题。
十三、联保投资网平台存在重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涉嫌自担保;债项收益率偏高;债务人偿债能力无法评估等问题。
十四、领秀创投平台存在重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涉嫌自担保及设立资金池;平台长期未发新债等问题。
十五、趣钱平台存在重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涉嫌自担保;大额融资项目披露度和风控能力较差;未有效揭示债项风险等问题。
十六、融诺微贷平台存在重大信息披露不充分;债务人偿债能力无法评估;涉嫌自担保等问题。
十七、融泰创投平台存在重大信息披露不充分;债务人偿债能力无法评估;涉嫌建立资金池等问题。
十八、牛牛bank平台存在重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涉嫌自担保及涉嫌关联交易等问题。
十九、欧拉宝平台存在重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涉嫌自担保;第三方资金监管机制有效性存疑等问题。
二十、派财网平台存在重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涉嫌自担保;债务人偿债能力无法评估等问题。
二十一、鼎源资产平台存在重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涉嫌建立资金池;债务人偿债能力无法评估等问题。
二十二、东岳宝平台存在重大信息披露不充分;大额债项披露度和风控能力较差;风控措施存在较大隐患;债务人偿债能力无法评估等问题。
二十三、微车融平台存在重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涉嫌自担保及涉嫌建立资金池;债务人偿债能力无法评估;债项收益率偏高等问题。
二十四、仟佰贷平台存在重大信息披露不充分;第三方资金监管机制有效性存疑;债务人偿债能力无法评估等问题。
二十五、和贵网平台存在重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涉嫌设立资金池;债务人偿债能力无法评估等问题。
二十六、润源财富平台存在重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涉嫌设立资金池;债务人偿债能力无法评估等问题。
二十七、仁和融兴平台存在重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涉嫌建立资金池及自担保;债务人偿债能力无法评估;债项收益率偏高等问题。
二十八、日日昌平台存在重大信息披露不充分;债务人偿债能力无法评估;风控措施存在较大隐患;第三方资金监管机制有效性存疑等问题。
根据《大公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二)、(三)、(五)、(六)、(八)条规定,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将平台列入黑名单。
黑名单平台法人、总经理及股东见下表:
杨晓柯、吴世春、孟庆彪
深圳市前海鑫冠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冠力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冠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领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邢光朋
刘文庆、王梅林、周海洋、邢洪蕾
姜恩东/蔡强生
朱玥、张劲强
余细雨、孙礼胜
陈庆华、詹凯元、叶丁
联保投资网
梁星、王玉银
黄远超、袁致军、郑初映、潘舜尧、李进舜、深圳世纪华业非物质文化遗产投资有限公司、于万杰、谢庆玲、高云
王学红、张小波
刘志富、张志华
深圳市朗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星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南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杜昌杰、戴建宇、苏海航、柴国荣、徐雨雷
张维明、高小峰
赵漫丽、周晓武
郜振宁、魏志芳
郑州爱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张锋、桑玉玲
赵文朋、瞿菊平
楚雄大成建筑材料经贸有限公司、楚雄乾鑫商贸有限公司
大公信用数据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提及平台的具体报告请点击以下链接查看:&
/release/index.html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泰药业有限公司保证人代位追偿权纠纷上诉案
【全文】CLI.C.4000033
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泰药业有限公司保证人代位追偿权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金融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金卫,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晓勇,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大成,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泰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宜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磊,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泰公司)保证人代位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日,金融联公司与龙泰公司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约定:龙泰公司委托金融联公司为其向晋**申请的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龙泰公司债务届满未依约还款,龙泰公司应向金融联公司支付逾期担保费,逾期担保费按未清偿贷款本金以每日0.03%实时计收;金融联公司代为龙泰公司偿还借款债务后,有权立即向龙泰公司行使追偿权;龙泰公司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和龙泰公司因金融联公司代偿而应支付的代偿违约金以两种方式同时计收,其一按代偿金额百分之十一次性计收,其二按金融联公司未受清偿代偿金以每日0.03%利率实时计收。日,龙泰公司与晋**签订了编号为HXF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万元,借款期限5个月,自日至日止。同日,金融联公司与晋**签订了编号为HXF号《保证合同》,约定金融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龙泰公司未如约还款,晋**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日,深圳仲裁委员会就晋**诉金融联公司、龙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08)深仲裁字第497号裁决书,裁决龙泰公司偿还晋**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15万元,支付违约金399900元,负担仲裁费用55438元、律师费37500元,金融联公司负担连带清偿责任。日和日,金融联公司代龙泰公司按晋**指示,分别向深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300万元和642838元。日晋**向金融联公司出具《确认书》,确认收到其代龙泰公司履行了(2008)深仲裁字第497号裁决书项下的所有付款义务,不再有其他任何费用纠纷。一审庭审时,龙泰公司称金融联公司于月就本案债权向龙泰公司追偿后,一直未再联系龙泰公司。
  金融联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龙泰公司立即偿还金融联公司代偿款共计3642838元,其中代偿本金300万元、代偿利息15万元,代偿违约金39.9万元、代偿仲裁费用55438元、代偿律师费37500元;2、龙泰公司支付逾期担保费10.89万元(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3%标准,自日起计算至日止);3、龙泰公司支付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代偿违约金,暂计至日共计元(其中,按代偿金额10%一次性计收为元;同时,按照每日0.03%标准,以300万元为基数,自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实时计收代偿违约金,暂时计算至日,实时计收代偿违约金141.66万元);4、龙泰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金融联公司、龙泰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在于金融联公司提起诉讼时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第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金融联公司就其每笔代偿款的诉讼时效应从其每次代偿发生之日起算。金融联公司日代偿300万元、日代偿642838元,金融联公司于日诉至原审法院向龙泰公司主张偿还上述代偿款。金融联公司称其对龙泰公司享有多项债权(包括继受深圳市***典当有限公司、深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债权),金融联公司、龙泰公司就双方全部债权债务一直在协商履行。金融联公司提交的相关仲裁裁决书、民事裁决书、债权转让合同等证据材料,与本案事实缺乏关联性,原审法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而金融联公司提交的录音材料(日)也不能证明金融联公司的诉讼主张:首先,金融联公司提交的录音材料形成于另案执行中执行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的过程中,因金融联公司、龙泰公司双方未能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在该和解过程中口头确认的案件事实不宜在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其次,金融联公司未证明该录音取得法院或执行员的许可,该录音材料的合法性存在瑕疵;最后,即便金融联公司提交的录音材料系真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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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40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编号:临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事项提示:投资标的名称:大成创新资本景新19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金额:不超过15.5亿元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一、对外投资概述(一)交易基本情况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华夏幸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嘉兴华夏幸福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贰号”)于日与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创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长春分行”)签署《大成创新资本景新19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设立大成创新资本景新19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嘉兴贰号为资产委托人,大成创新为资产管理人,兴业银行长春分行为资产托管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日公告的临号《华夏幸福关于参与大成创新资本景新19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公告》)。现嘉兴贰号拟签署《追加委托财产通知书》及《委托财产投资确认书》,约定在《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嘉兴贰号将不超过15.5亿的自有资金继续投入该资产管理计划,委托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二)本次交易的审批程序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一)大成创新公司名称: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撒承德注册资本:1亿元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楼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成立日期:日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大成创新股东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二)兴业银行长春分行公司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负责人:郝超营业场所:长春市长春大街309号成立日期: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外汇担保;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代客外汇买卖;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总行在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三)嘉兴贰号公司名称:嘉兴华夏幸福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总额:50亿元成立日期:日主要经营场所:嘉兴市广益路1319号中创电气商贸园1幢304-9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华夏幸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关联关系:嘉兴贰号合伙企业为公司出资99.8%,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夏幸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出资0.2%设立的合伙企业。三、主要内容(一)委托财产委托财产以现金形式交付,本期委托财产为不超过15.5亿元,委托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二)投资政策委托财产主要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信托受益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为0-100%。(三)协议各方的权利及义务1、资产委托人嘉兴贰号有权根据合同的规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按照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嘉兴贰号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不得违反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按照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2、资产管理人大成创新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3、资产托管人兴业银行长春分行应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并有权依照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四、对公司的影响嘉兴贰号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且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资产投资管理,预计年化净收益率约为7.8%,有利于增加公司资产收益,盘活现金流。五、对外投资的风险及控制措施(一)投资风险资产管理人不保证委托财产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不排除该项投资收益因市场波动等受到影响。(二)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如下措施:1.要求兴业银行长春分行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对所托管的不同委托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财产的完整和独立;不得为自身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嘉兴贰号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财产。2.要求大成创新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等制度,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六、备查文件《华夏幸福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三次会议决议》。特此公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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