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户口,为什么墨脱死亡率最高标准最高是一年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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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究竟是按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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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国庆前一日,金某驾驶自己的赣AH8237桑塔纳车准备从余江县马荃镇金坊村村口回余江县城去,车刚起步时,碰撞到坐在树下乘凉的林某。由于金某驾驶技术不熟练,撞到人之后手脚慌乱,导致车辆失控,车辆直接冲向村口边的河里去,将坐在河边乘凉的金某某撞入河内,造成金某某当场死亡、林某受伤的。经余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金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并在道路交通事故书中决定肇事司机金某赔付受害人林某46700元整,赔付受害人金某某家属死亡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0600元。
  在认定对受害人金某某的赔偿标准时,交警认为金某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长期居住在县城,20多年来都在县城粮管所工作,所以认定按城镇户口赔偿标准赔偿。金某随即向投保的某产险公司提出理赔,但认为交警的赔偿协议对其没有约束力,只有法院和的决定才能对保险公司起到强制作用,因此不能按照交警判定的标准来赔偿,只能按公司规定对金某某按农村户口赔偿标准来赔偿,导致双方引起保险理赔纠纷。
  争议焦点及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对于农村户口但长期在城镇务工的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究竟是按农村户口还是按城镇户口赔偿?
  本案事实较清楚,情节也比较简单,突出的矛盾就在于按哪个标准赔偿。近几年来,随着保险合同纠纷的日益增长,这种案子已不是个例,是摆在司法界和保险业面前的一道难题。由于我国特殊国情所决定,城乡二元结构呈现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比如城乡经济收入差别已是不争的事实,以死者的城镇或农村户口作为计算赔偿金的标准,体现了我国现实存在的城乡差别。因此在这类型的中,认定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就至关重要,而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我国法律规定不明确。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受害人遭受死亡,所得的死亡赔偿金因户口性质的不同而不同。该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以死者户口为标准,将其区分为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然后计算赔偿数额。司法解释一出台,便引发了社会上&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人命本来是平等的,不分城镇农村,不分高低贵贱,法律之所以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主要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农村许多。但按此计算,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差极大,很容易导致&同命不同价&的不公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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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一条命值多少钱,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可能就是生命怎么可以用钱来计算?这是对生命的亵渎!从感情上,我也认为生命是无价的,但是,天有不测风云,当不幸发生的时候,当一个人的侵权行为不小心要了另一个人的命的时候,需要追究责任人时,如果再坚持这样一个观点,显得迂腐又不切实际。因此,在法律上,人命又必然是有价的。那么,我们法律上认为的生命价值,究竟几何?这里我们不讨论具体的侵权情形及责任如何划分等。单纯假设一个人因为另一个人的侵权行为(比如故意杀人、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行为)致人死亡,责任又完全在加害人身上时,被害人的家属,会得到多少的赔偿。如果一个人死亡,那么他的家属一般情况下会得到以下几个类型的赔偿:1、死亡赔偿金2、丧葬费3、被扶养人生活费4、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是俗称的精神损失费5、医疗费,比如抢救费用等。6、其他的一些费用,比如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误工损失等。医疗费及其他的一些费用我们暂且不论,因为这些属于额外性的开支,如果说生命是有价,那么这些“价”大多数就应该体现在我上面所列的1-4点里。那么这些费用具体的标准是什么呢?1、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从上面的公式可以看到,这个死亡赔偿金有个看上去很不合理的地方,就是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标准不统一。这也是被广为诟病的一点。虽然形式上看上去不公平,但是你要说北上广等城市的100万和偏远农村地区的100万相比,那能一样吗?但是随着人口空前流动,如果一直是这个标准,那么自然很不合理,所以,现在一般情况下,农村居民只要在城镇地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那就可以按照城镇的标准来计算。另外,如果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也是可以按照同一数额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2、丧葬费虽然名义上是丧葬费,但是并不是严格按照实际丧葬多少来赔偿的。丧葬费的计算公式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3、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个应该能够理解,比如死的人是家庭的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全家都指望着他养活,他如果死了,剩下孩子老人怎么办,这时算赔偿费的时候必然也要把他们的扶养费给算进去。被扶养人是指死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的人,分为两种,一种是未成年人,大多是子女;一种是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可能是精神病人、残疾人或者老人之类的成年近亲属。这两种人的计算年限是不一样的,未成年人,扶养费要算到18岁。而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近亲属,则是以20年计算,但是如果是超过60周岁,则是每超过1岁则少算1年,超过75岁的,则按5年计算。所以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的计算公式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X为上述所说的年限)。4、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个是最不好量化的一个赔偿项目。因为在实践中的判决差距很大,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这个精神损害抚慰金就绝对没有。但如果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可能不被支持。而即使被支持了,不同案子之间数额也会有不少的差距,因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比较多,所以具体还得看实际情况和法院判决。我大致了解了一下福州地区的相关数据,那就以福州地区为例。福州城镇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万左右,农民年度人均纯收入是1.2万上下,所以死亡赔偿金一般是60万或者24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4000算吧,丧葬费就是2.4万。人均消费性支出城镇居民差不多是2万多,农村差不多是8000,假如死者家里有一个刚出生的小孩,离成年还有18年,那么扶养费差不多要40万或者15万左右。上面仅计算钱的方面,有些情况是没加进去考虑的,比如你交通肇事撞死人,保险公司还是会赔一部分的。以上单纯从受害者角度,如果从加害者角度,比起赔钱,对他们而言,更昂贵的是坐牢!所以有些人为了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以求得法院量刑上的从宽,会多赔一些钱,这个数额就更不一定了。本号致力原创,主打历史,兼爱哲学,崇尚法律,追求脑洞,谁订阅,谁知道!
穷人命贱,人分三六九等。看了现今的赔款法案就懂了
不要钱,杀人偿命就行,同意的举手
一个工程要施工。但是征地出现了问题阻挡工程进展。要征地就得花几千万,改工程设计耽误工期损失几千万。怎么办?找个人找个借口直接把人弄死。赔个百八十万的。这就是现在强拆现象!!!!
好好想想,仔细查查,第一代大人那个是农民,只是曾经想顺带为农民做点事而己!第N代了算了吧?别……
不要赔偿金,建议杀人者偿命!
我想问一下为什么要分农村人和城镇人,这是对农村人不公
羞了先人了,都说是人人平等,平等体现在哪里,比如地震了,就先搜救城镇,农村爱死不活的,就连意外也比城里人理赔的也少,难道城里都是有钱人,农村的有钱人也不少,只因为是农村的,以不平等法律为耻!
还要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就是看不起我们农民。
屁话,死者家里有关系的赔的就多。。
农民就是劣等命,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57个民族就是农民,劣等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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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车祸死亡无城镇户口按农村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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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河南籍农民肖跃甫夫妇来西安打工12年。然而,2006年7月的一场车祸夺去了肖妻的生命。对妻子的赔偿让悲痛中的肖跃甫不解,如果是城镇居民,妻子的命值16万;而农民只值4万。农民之惑算到2006年,河南临颖县的肖跃甫夫妇已经在西安生活12年了。然而,不幸就在去年夏天突然降临,肖妻被一辆出租车撞倒身亡。虽然肇事司机获刑,但法院判决的民事部分赔偿与肖跃甫提出的相差悬殊,&我们两口子住在西安,挣在西安,花在西安,为什么人一死就得按农村人对待了?&打拼12年不幸遭遇车祸1994年,河南临颖县杜曲镇农民肖跃甫和妻子陶会巧来到西安谋生。起初两口子在一个亲戚的压面房打下手,不久后,凭着有车工技术,他们在东郊康乐路附近开了一间门面房,修电器、配钥匙、电焊加工,还在不大的门面里办话吧、卖冷饮&&为了供老家的两个女儿和在西安出生的儿子上学,两人不分昼夜地干活。此后,由于拆迁,夫妻俩又换了两个地方,但都在黄河厂附近,一家人的户口也一直在农村。生意越来越好,两口子辛劳之余也颇觉满足。然而,不幸突然降临!&老肖,我去买菜了。&去年7月5日上午11时,陶会巧给肖跃甫打了个招呼,骑上电动自行车就走了。肖跃甫没有想到,妻子这一去就成了永别。没多久,一位熟人来到铺子,告诉肖跃甫幸福路十字附近出了车祸,没见人,但现场的电动自行车是肖家的。惊慌失措的肖跃甫跑到现场,一地鲜血,&她出事了!&哭喊着向路人打听后,肖跃甫赶到西京医院急诊科,见到妻子时,&只有出的气了&。当日下午2时,抢救无效,陶会巧死亡。很快,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七大队作出认定,出租车司机乔某对事故负全责。事发后,肖跃甫多次找到司机和车主,要求赔偿,但未能达成一致。未按城镇居民对待受害人家属不服去年9月4日,西安市新城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将出租车司机乔某起诉到法院,肖跃甫及家人提出共计29万余元的损害赔偿,其中死亡赔偿金为165440元。之所以提出这个数目,肖跃甫认为自己虽然户口仍在河南农村,但自己和妻子已经在西安打拼了12年,&按照最高院一个复函,应该算是城镇户口。2005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8272元,20年就是16万多!&肖跃甫所称的复函是去年4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此复函随后被印发给全国各地高院参照适用。去年底,新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出租车司机乔某被判两年有期徒刑,并支付肖跃甫等经济损失70570元。&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人员计算以及精神损失费等超范围的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法驳回。&&黄河公安处、长乐中路街办、黄河社区居委会等出具书面材料,证实我们的确在西安居住已12 年,法院为什么不根据最高院的复函判决?经济损失按7万多元算的话,那么死亡赔偿金大概是4万元,这是按农民标准对待的,为何不能按城镇居民标准对待呢?&接到判决,因死亡赔偿金离期望值还差12万元,肖跃甫表示不服,并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数字之痛四个农民才&抵&一个城里人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赔偿到底有何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均按&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区别对待。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那么,在损害赔偿时,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赔偿究竟相差多少?我们不妨以陶会巧一案为例算笔账。
2005年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272元,乘以20年,死亡赔偿金为165440元;同年我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52元,20年为41040元,还不到城镇居民赔偿额的四分之一!换句话说,&四个农民的命才抵得上一个城里人!&规定之盼&同命同价&规定我省有望年内出台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来到城市谋生、求学或者定居,他们与城市居民一样,坐车、购物、交费&&这些方面并没有所谓的城乡差异,但死亡之后的生命个体却为何不能一视同仁呢?&同命不同价已经备受各界诟病。&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苗长青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立法时笼统地以户籍区分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未考虑到&进城务工人员&,对这部分人而言,在城市做着贡献,但人身遭到损害后却以农村标准赔偿,这显然带有歧视。他认为这种情况只能通过立法进行改善,&最好的办法是由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或者各省尽快制定相应规定。&那么,最高院民一庭的复函有无强制力呢?省高院有关人士解释说,该解释是最高院针对云南省高院关于一起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所涉及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并非司法解释。该复函也明确&各地高级法院参照适用&,虽然其具有指导作用,但不具有普遍效力,也就是说&按照复函执行正确,不按其执行也没错&,即从法律角度上讲,一审判决并无错误。但&同命不同价&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界的重视。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有全国政协委员递交提案和议案,呼吁&司法部门认真权衡,取消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悬殊差别。&今年我省&两会&中,省人大代表、西北政法大学教师李军也建议,我省应当制定&同命同价&的赔偿标准,消除对农村人口的歧视。据了解,河南、安徽、重庆等地均已出台了适用当地的赔偿标准。如河南省高院在去年6月下发的《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中明确:农民工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记者昨日获悉,目前,省高院正在就制定我省的赔偿标准进行调研,省高院有关人士透露:&&同命同价&的规定有望今年出台!&■相关案例链接■同命不同价日,北京市朝阳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同坐一辆夏利车的两名乘客死亡。男乘客金文植是城市户口,女乘客赵小英是农村户口。朝阳区法院就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肇事方赔偿金文植家属41万元,赔偿赵小英家属17万元。2005年12月,重庆市3名户籍不同的女同学搭乘同一辆三轮车遭车祸身亡。肇事者向具有城市户籍的两同学的家人各赔付20万元,而农村户籍的受害者家属仅获5.8万元赔偿金。■同命同价2006年1月,成都市天河路发生一起车祸,一男子邬某身亡。虽然死者是农村户口,但在成都打拼十余年,并购置商品房。成都市高新区法院最终以城市人口赔偿标准,判令肇事者支付邬某家属丧亡赔偿金167720元。日,我国颁布实施了《国家赔偿法》及《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前者规定凡需国家赔偿的,不论死者户籍如何、在何地,均按一个标准&&&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死亡赔偿金。后者规定将空难死亡赔偿金提高到 40万元,死亡赔偿金一律按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30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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