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二0一六年2016江西赣州退休职工工增工资通知方案

江西:请给我留一条活路!(有修改和补充)
& & & & & & & & & &&江西:请给我留一条活路!(有修改和补充)
联合国秘书处并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会议: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肯尼迪人权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监察局派驻区法院监察室:
&&&&&&&&&&&&&&&&&&江西:请给我留一条活路!(有修改和补充)
& && & & && & & && & &&(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剑平,男,汉族,1968年1月1日生,户籍所在地: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剑霞村团结自然村24号,现住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下沙沟8号1栋1楼107号113号,身份证号:010599,手机号码:。
&&第一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实际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广州路中段佛塔路86号,法定代表人:刘小宜,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0791-、、、。
第二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何坊西路24号,实际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248号(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原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院内,进院门西南一栋房的二楼,门口没有悬挂本单位的招牌),法定代表人:胡循忠,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联系电话:(黄勋)。
诉讼请求事项:
1、请求两被告分别、单独向法院出具说明书(向原告出具说明书副本),说明书的内容必须涵盖以下内容:(1)、是哪位被告将我的人事档案委托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保管的?这种委托保管行为有何法律依据或政策依据?其目的和意义是什么?(2)、此事为何一直瞒着职工本人(我)?(3)、此事为何不征求职工本人(我)的意见?(4)、是哪位被告支付了一年的保管费后拒绝支付后期费用?(5)、该中心的工作人员周岚于2015年5月26日10时30分左右应我的请求给我写了一张字条,上写:已交1.7&&&4.12&欠费410.00元。这笔欠费为什么应该由我来承担?(6)、为什么不按规定移交属地人社部门?
2、请求法院判决第一被告有关其改制前名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3、请求法院判决第一被告不得以原告(我)与第二被告之间的(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判决书为依据拒绝执行法院发出的支付令,请求法院判决恢复《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支付令》{(2016)赣0104民督1号}的效力,判决第一被告在剩余期限(本判决下达之日起十四日内)偿还原告黄剑平19683元(备注:2009年1月至2016年2016年6月共90个月的劳保生活费19683.00元。再备注:每月218.7元),并从今往后(自2016年9月起)至我正式退休,以上劳保生活费必须每月按时支付,不得拖欠。
4、请求法院判决第一被告补缴2009年5月至今(2016年8月)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并从今往后(自2016年9月起)至我正式退休,以上缴费必须持续,不得拖欠。
5、请求被申请人将我的档案从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调回第一被告档案室保管。
6、请求法院判决第一被告承担支付令案的受理费和本案的受理费。
& &7、请求法院撤销本院(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判决书的效力。
8、请求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9、请求法院的判决书的说理部分一定要对本起诉书中的所有请求事项逐条予以阐明,支持还是不支持,支持或不支持的理由。
10、请求法院务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其他理由。
一、我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关键证据是什么?
我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关键证据(证据11、证据12、证据13、证据14)是2012年11月12日和2011年11月22日南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清单,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判决书上的落款时间为2010年6月3日,该判决书判决第二被告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两年多以后,南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什么会出具我与第一被告存在劳保关系(又称内部退养关系,简称内退)的关键证据(证据11、证据12、证据13、证据14)?原因以下分解:
公开发表了的《南昌:社保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如此渎职,良心何在?!(有补充)》一文中写:本文附件21为被变造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该手册的第2面贴有我二十几岁时的照片,照片上有钢印,钢印的印痕很深,但奇怪的是:照片以外的页面没有丝毫的钢印的印痕,可见该照片是从原《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撕下来再贴在该手册上,目的是销毁原始的手册上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因为该本手册上除了缴费基数,居然没有一笔缴费记载,所有经手人栏目均为空白!该手册第4面、第5面、第6面上均加盖了一个如下内容的方章:基金年审章(1)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第7页加盖有如下内容的方章:养老保险已中断(13)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下面是日期章:2009年4月9日。该手册是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部帅志强部长和该部一位女同志(应该是杨玲玲)在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中央、省属企业科邹宏科长(女)办公室几乎是带强迫性的要我收下,并我应其要求当面写了一张收条给他们,他们要的应该就是这张收条。&她们如此处心积虑地&联合变造养老保险手册,自然是为了消灭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证据!后来,我先后向原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南昌市监察局派驻南昌市人社局监察室实名举报了以上弊案,于是,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商量后就恢复了我的劳保待遇身份,并由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相关的费用,但是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却一直装傻拖着没有落实此事。请注意:此事发生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后的两年多。
二、两被告之间的关系。
两被告之间不是存续关系,也不是分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八条,公司名称变更必须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但是,2016年6月14日2:20我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查获的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信息中,有主要人员变更(董事会成员、监事、经理变更),有法定代表人变更,有企业类型变更,有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但企业名称从来没有变更的登记记录。第一被告实际在向法院提交《支付令异议申请书》时也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前名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即第一被告没有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
必须承认,两被告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关系,但绝不能简单地认定第一被告改制前的名称为第二被告的名称。两被告之间很难用一个词汇来确定,最准确的描述应该是:第一被告于2009年8月19日登记成立,第二被告的绝大部分资源(含人力、人才、资产、资金等)被转移到了第一被告,贷款、社会保险费等债权人很难从第二被告处寻觅到可供清偿的资源。
三、“告谁审谁,告什么审什么”。
1、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告谁审谁,告什么审什么”,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当事人请求事项的范围的约束,而且,原告才有提出请求事项的权利(发球权),被告只能答辩而不能提出请求事项(诉请),既使被告提出请求事项法院也不得列入审判的范围,法院对于原告没有请求的事项无需审查,更不得在法律文书中评头论足或予以处理;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书说理部分要逐条予以阐明,支持还是不支持,要态度明确,不能认为请求无理而不予理睬。
(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判决书的第一条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请求事项的范围(备注: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向法院提出起诉或反诉,只是在我提交起诉材料后进行应诉并提交了答辩状及一系列附件)。此为我请求贵院撤销该判决书的效力的理由之一。其他理由见下: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当年对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赣劳仲案字【2009】第243号、311号)不服才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起诉的,故该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3、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6、我1986年读技校,1989年10月参加工作,至今已30年,故既使当年投机取巧、冒名读技校、冒名参加工作,这么长时间了,早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故第二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0月22日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本不应该受理,但实际却被受理了。我当年为此提出了抗议,裁决书中有记载,但抗议无用。
7、瞧瞧,死刑犯过了二十年都不再追究,冒名读书并冒名工作,多大的事,抓住不放,太不厚道了吧?!
四、第一次申请支付令。
1、2015年6月1日,我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付文辉、分管劳动人事部的副经理胡美凤、董事长刘小宜面谈、协商,无果而终。
2、2015年8月14日,我向贵院提交了《我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文及附件(书证)6份,该法院工作人员聂慧媛(女)出具了加盖立案庭公章的《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接收诉状收据》{(2015)青登字第27号}给我。
3、2015年8月19日,贵院通知我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不规范,没有写明请求事项、没有将被告人明文列出来,我马上重新制作了两份申请书,于2015年8月21日上午送达,对重新制作的两份申请书,贵院立案庭庭长付文玉(女)当面审阅后认可,并指示坐在法律援助窗口的聂慧媛同志重新收下了材料,聂慧媛同志听我说重新制作的两份申请书的附件增加了一份,不同意,于是她拆开装订,将附件进行了交换,再装订,将多余的两套材料还给了我。应聂慧媛同志的请求,我在她保存的那份《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接收诉状收据》{(2015)青登字第27号}的落款时间下写下了:“2015年8月21日”。付文玉庭长回应我的请求并对我解释说:为了方便双方,不需要重新出具回执。
五、拖延立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2015年10月9日下午,我拨通了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电话,聂慧媛说:“我把你提交的材料交给了坐我办公桌对面的男同志,他叫舒澜静毅,他出差去了,要不然,我可以马上问问他。”
我就奇怪,一个立案庭的工作人员,能出什么差?!至今五十多天,没给我来过一个电话!!
  掌握公权的衙门和公差一个个被宠出了一身的毛病,最大的毛病就是公然耍赖,爱欺负人,甚至专挑可怜人欺负,可能因为欺负可怜人的风险小,官场的风气早已消磨了他们的爱心和同情心,法律和法治似乎正在与他们渐行渐远。
  假如法院有法不依,人民还能指望谁?!&
六、收到第一份裁定书,发现审判员在书中公开进行歪曲和篡改。
2015年10月13日,我在聂慧媛手中签收了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青民受初字第01号}。
2015年10月19日下午15时48分左右,我到达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我走过安检门后,两个身穿警服的安检人员之一很不客气地问我到哪,我用手指向他们对面五米之遥的立案庭,说:“到立案庭。”安检人员喝令:“请出示身份证登记”。那语气让人听着很不舒服。我只好返回去,从裤子口袋里掏出身份证给他,他在一本厚厚的登记簿上抄录我的身份信息完毕后,将身份证还给我,我嘀咕:“没听说过,到立案庭也要登记。”
走进立案庭,呈直角形排列的两条柜台窗口里分别只有两位中年妇女,我问坐最北边窗口的中年妇女:“小聂哪去了?”中年妇女说:“上厕所了,马上就会来。”我又走到掌管立案庭公章的中年妇女的窗前,问:“小聂哪去了?”中年妇女说:“不知道。”我问:“小聂具体叫什么名字?”中年妇女似乎很警觉地反问:“干什么?”我说:“贵院出具给我的裁定书连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都写错了,我明明提供了六份书证,裁定书中却写我没提供任何证据,哪有这样歪曲和篡改的?!”中年妇女未作任何回应。
大概二、三分钟后,小聂走了进来,声音洪亮地问:“是黄剑平吗?你找我有什么事?”我说:“我来交上诉材料。”小聂问:“过了上诉期限吗?”我说:“没有,没有,13号刚从你手中签收,你忘记了?”我把已经装订好了的两份上诉状放在她面前,小聂收下并说:“你怎么总找我,我会负责将材料转交给舒澜静毅。”
我急了,说:“13号你不是叫我将上诉材料交给你,你会马上送达中院吗?”小聂说:“还得上传电子档案,那也得他(指舒澜静毅)把案卷整理好了,我只负责送材料。”
我一听,更急了:“上诉有期限限制的,万一拖过了期限怎么办?你赶紧把舒澜静毅和付文玉叫过来。”小聂说:“他们都出差了,到湖南去了,你明天再来。”
我一听,更更急了:“你开什么国际玩笑,立案庭的人出什么差?怎么每次都出差?”小聂说:“他们去办理诉讼保全去了。”我说:“那是执行庭的事。裁定书中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全都写错了,我明明提供了六份书证,裁定书中却写我没提供任何证据,哪有这样歪曲和篡改的?!”
小聂说:“那你更得等他们来,裁定书得改正,你拿裁定书原件给我看看。”我说:“没带。”我应她的请求将裁定书的复印件翻给她看。我说:“对裁定书进行改正,我期待并欢迎,你先签收,”我轻拍着放在桌面上的已经打印好了的两份《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接收诉状收据》说:“研究好了再通知我,需要我过来我再过来。”
这时,蔡莉芝来到我对面的窗口内,小聂从我的视野中消失了,蔡莉芝说:“找他们签,这不是我们的活。”我说:“那你给舒澜静毅打电话,看他怎么说。”于是蔡莉芝用我面前的一部座机拨打电话,然后又拨打另一个电话,就听她说:“舒澜静毅的旧手机号码打不通,你把他的新手机号码告诉我,啊,你也不知道。”我说:“那就给付文玉打电话。”付文玉既是裁定书的唯一审判员,又是立案庭的庭长,她才是能够处理这件事的唯一人物。
于是,蔡莉芝拨通了付文玉的电话,就听蔡莉芝说:“他说裁定书中被申请人的名称写错了。”蔡莉芝把话筒递给我,我说:“付庭长,您好,您先让她们签收我的上诉材料,裁定书是否改正,我们好商量嘛,我已经打印好了两份上诉材料证据清单,你们只需加盖公章,签上日期就可以了。”付文玉说:“好的,好的,我会交代她们,你把电话给她们。”蔡莉芝接听后,把电话挂了。蔡莉芝说:“她说给你签发一份上诉状的送达回证。”我说:“你搞反了吧,是我把上诉状提交给你们,不是你们把上诉状送达给我,(你们有上诉状送达给我吗?)”蔡莉芝说:“她是这么说的,我哪知道你们是怎么谈的?”
小聂立即签发并丢给我一张《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我看见:收件人一栏填写“黄剑平”,案由一栏填写“不予受理”,送达文件一栏填写“上诉状”,签发人一栏填写“付文玉”,送达人一栏填写“聂慧媛(代)&舒澜静毅&”。如果我在这样的送达回证上签字,别人要骂我们几个人都是脑袋进了水,明明是我向一审法院提交给二审法院的上诉状,反而成了一审法院立案庭的审判员向我签发上诉状并由书记员送达给我!
聂慧媛说:“我们只收上诉状,证据你另行向二审法院提交,其实,一审你已经提交了证据,二审就不需要再提供了。”
我说:“你给我下套是吧?!你拿我当傻瓜是吧?!照你的说法做,二审法院就真可以认定我没向法院提交证据。”
聂慧媛说:
“而且,只要一份就好了。”我说:“不对,一份上诉状给二审法院,一份上诉状给被上诉人。请你们再给付文玉打电话,要不,请你们的纪检组长下来解决这个问题。”
于是,蔡莉芝再次拨通了付文玉的电话并把话筒递给我,付文玉说:“你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否则,二审法院不会接收一审法院送去的上诉材料。”我说:“裁定书的送达回证13号我与送达人双方已经签名了,您只需交代她们在我已经打印好了的两份上诉材料证据清单上加盖公章、填写日期就可以了。要不,请您过来当面解决这个问题,电话里说不清楚。”付文玉说:“我一个庭长,哪能就办你一件事,你把电话给她们,我会交代清楚。”我把话筒递给聂慧媛,因为此时蔡莉芝已经及时地消失了。聂慧媛接听完毕,不顾我要求再接听的示意,挂掉了电话。
聂慧媛说:“真服了你了!”她比对我已经打印好了的上诉材料证据清单,核对过上诉状的页数、所列证据及页数,将一份已经打印好了的上诉材料证据清单(每份2页)拿去加盖立案庭的公章后交给我,然后,又把另一份已经打印好了的上诉材料证据清单(每份2页)拿去加盖立案庭的公章后留存。
我问:“何时能把上诉材料送达中院。”聂慧媛说:“我已经把你的上诉材料放在舒澜静毅的抽屉里,你跟他联系,我把他的电话号码告诉你。”她实际告诉我的是立案庭的办公室电话,我请她告知手机号码,旁边的人说:“手机号码不能告诉你。”只好作罢,告辞回家,此时时间大概是16时35分钟左右。
&此事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的做法极有可能就是无限期地拖延,既不主动改正错误的裁定书,也不将收到的上诉材料及时送达市中院,反正公权部门都是爷,谁能把爷怎么样?!
七、第一份裁定书的全文如下: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青民受初字第01号
申请人:黄剑平,男,汉族,1968年1月1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下沙沟1栋1楼107号113号,身份证号:010599。
被申请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24号,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09年1月至2015年7月共79个月的生活费(劳保工资)17419.50元;请求被申请人从今(2015年8月)往后生活费(劳保工资)准时发放;&被申请人将档案从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中心调回被申请人档案室保管。
经审查,本院认为,支付令申请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申请人黄剑平未能提交其与被申请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证据,故申请人黄剑平的申请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黄剑平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付文玉
公章为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舒澜静毅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八、且看审判员是如何歪曲和篡改的。
&1、根据加盖了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公章的{《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接收诉状收据》(2015)青登字第27号},我向该院提交了7份证据材料(含申请书),裁定书中居然写“因申请人黄剑平未能提交其与被申请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证据,故申请人黄剑平的申请不能成立。”法院审判员如此歪曲事实,天地良心何在?!
2、我在《我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中,明明写的被申请人是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院审判员却篡改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3、我在《我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中,明明写的被申请人的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广州路中段佛塔路86号,法院审判员却篡改为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24号,组织机构代码:。
4、我没写组织机构代码,裁定书中出现了组织机构代码,说明法院审判员与被申请人应该有过接触,双方经过合谋和串通,公开在裁定书中歪曲和篡改!
九、隐瞒上级法院的公函达半年之久。
2016年7月11日9时56分,我拨通了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电话,接听电话的人正好是聂慧媛,我说:“上个星期五我到了市法院,市法院给我看了,半年前就将案件退回了区法院,并且附了一份市法院致区法院的函,签收人的姓名我也看到了,虽然很潦草,但应该是你的签名,这份函市法院说是写给区法院的,不能给我,也不能提供复印件给我,但准许我全文抄写了一遍,全文是这样的,我念给你听:”
聂慧媛说:“不用念了,是有一份函,我把它给了承办法官,也就是付文玉庭长。”我说:“啊,你们怎么不通知我,半年之久,也不办理。”聂慧媛说:“承办法官不通知你,关我什么事,我只是送材料的。”我说:“上个星期四我换发票时见到付文玉,她说没收到市法院任何东西,太不像话了!”聂慧媛说:“她是她,我是我,不关我事。”我说:“那现在我按照你的指示于2016年6月29日重新提交了申请书及附件,你也当场给我出具了立案(受理)文书,受理费也交了并且换成了发票,这份申请书及附件现在还在你手上吗?”聂慧媛说:“我已经交给付文玉庭长了。”我说:“她将副本送达了省建工一公司吗?”聂慧媛说:“不知道,你去问她。”我说:“我判断她还会压案,麻烦你请她接电话。”聂慧媛说:“她开会去了。”我说:“你又蒙我。”聂慧媛说:“不相信,你自己过来。”我说:“我这就过去,非要逼我找纪检组长是吧?”没有回音,聂慧媛已经挂了电话。我转念一想,不行,现在过去什么材料都没准备,改日吧。
十、市法院的来电。
2016年7月11日11时57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张燕庭长来电相告,2016年7月8日上午,我向她提交的《南昌:呈请市中院查处青云谱区法院有案不立的报告》(又名《呈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spa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查处青云谱区法院有案不立的违法违纪情形的报告》)和《南昌:呈请市中院查处南昌县法院不接收诉状的报告》(又名《呈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spa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查处南昌县法院不接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情形的报告》),她已经向领导汇报了,市法院会去督促两个下级法院,我把刚刚与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聂慧媛通话的内容向她进行了通报。
咱小老百姓承认自己属于弱势孤儿,唯求得到法律的保护,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以法治的力量抗衡不法势力。若法院指望不上,则我等必然欲哭而无泪。
十一、向贵院监察室检举的详细过程。
&1、2016年7月12日15时左右,我到达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在1楼领取了一张《入院工作联系单》后,上到8楼,811室是纪检组长的办公室,门锁死了,经敲门无人应答,802室是监察室王主任的办公室,我向他提交了《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本卡附文一篇(7页),附件十份,附文的题目为《南昌:呈请市中院查处青云谱区法院有案不立的报告》,又名《呈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spa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查处青云谱区法院有案不立的违法违纪情形的报告》。另外还有一篇打印的《南昌:审判员隐瞒上级法院的公函达半年》,
王主任当场认真地阅读了&《南昌:审判员隐瞒上级法院的公函达半年》,&认真地翻阅了每一份附件,王主任问:“为什么没有提供第一份申请书的副本?”
我说:“由于时间太久了,我留没留副本我也不记得了,不过,我的电子邮件信箱中有存档,网上也早就公开发表了,最主要的是案卷中有。”
王主任说:“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可以通过网上查知。”我说:“我只知道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知,没听说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可通过哪个查知。”王主任没有回应这个问题。之后,王主任详细地归纳了我的诉求,据此,我判断他已经完全看懂了,我们还针对文中的主题内容进行了探讨,气氛严肃而又融洽,中途,有一位中年男人开门进来,站在门口,拿了一把长约一尺半的尖刀交给王主任,我心中大惊,生怕有什么阴谋,假如他们诬陷是我带进来的,事情就麻烦了,还好,王主任不声不响地接过尖刀(来人也没说半句话,很奇怪),平静地放在右侧,直到我离开,倒也平安无事,事后我分析:我带了一个书包,不过,走到安检通道前时,两位法警已经开包搜查过,应该有摄像头记录了这一切,坐在靠前的法警要过我的身份证的原件进行了登记,问我找谁,真要诬陷是诬陷不了的,但奇怪就奇怪在两人均没说半句话,那么长的尖刀肯定不是水果刀,拿那么长的尖刀进办公室干嘛?事情虽然有惊无险,但就是觉得奇怪!
离开之前,我问:“您就是监察室主任吧?”王主任说:“是。”我问:“领导尊姓大名?”,王主任说:“我姓王。”&我说:“是黄还是王,三横一竖的王吗?”&王主任说:“是。”&我说:“能告诉我名字吗?”王主任没出声,我又问了一遍,王主任说:“知道姓王就可以了。”然后,他报了其办公室电话给我,并说:“我会调查,并尽快给你书面答复。”&我说:“希望你们给予当事人必要的、恰当的处分。”
我在廉政监督意见一栏中亲笔填写的内容如下:
本卡的附件有附文一篇和书证十份,附文七页,文中详细描述了事情。
根据附件1至附件5,本案已经立案(受理)并已经缴纳案件受理费。但是,申请支付令的案件的送达期限只有十五天,至今已十四天,付文玉还没有送达被申请人,根据付文玉上次歪曲、篡改并压案不办、有案不立的表现,她这次还会压案,故此请求贵院纪检组强力督办。
其实,根据附件6至附件10,本案我2015年8月14日就提交了,付文玉作出有案不立的裁定,我上诉后,市法院向区法院送达了《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函》(2016)赣01民终158号,其中写:“你院(2015)青民受字第01号黄剑平申请支付令一案,应按照督促程序案件进行审理,你院作出(2015)青民受字第01号不予受理裁定不当,现将案件退回你院,请你院依法妥善处理。”该函加盖的是市法院公章,落款时间为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付文玉收阅该函后,居然压案五个月,直到六月下旬我问起此案,她才指令立案庭聂慧媛告知我重新提交申请书及附件,另行立案。期间,我写作了《江西:审判员如此歪曲和篡改,良心何在?》一文,人民网(人民日报)百姓监督栏目予以了发表,至今阅读人数已经超过了二十五万。同时,还有许多著名媒体发表了该文。
综上,请求派驻纪检小组督办,给予付文玉必要的、恰当的处分。
2、2016年8月1日14时17分,我拨通了监察室王主任的电话,我说:“王主任,您好,我是是黄剑平,关于我投诉的事,现在能否给我书面答复?”王主任说:“上个星期我出差了,刚回来,我会去过问一下。”我说:“那我过两个小时再给您打电话,好吗?”王主任说:“不行,你不能把时间限得那么紧,万一她不在呢,是吧?”我说:“那好,那就过二、三天我去找您吧。”王主任说:“好的。”
3、公民向监察机关检举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十二、应贵院舒澜静毅的8月2日的电话通知,我在其手上签收了四份文书。
2016年8月4日10时左右,我到达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上了一趟厕所,出来正好碰见立案庭付文玉庭长,我们两人言语交谈了一阵,立案庭的工作人员舒澜静毅让我签收了四份文书(三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原件分别是《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支付令》{(2016)赣0104民督1号}、《支付令异议申请书》、《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赣0104民督1号},一份复印件是《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
十三、贵院终于发出了支付令。
1、2016年6月29日,我第二次书面向贵院申请支付令,2016年7月4日,贵院签发了(2016)赣0104民督1号支付令,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9日签收到了该支付令。
2、《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支付令》{(2016)赣0104民督1号}中写:“本院经审查,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黄剑平19683元。
申请费人民币10元由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公章为: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落款时间为:二0一六年七月四日。
十四、异议。
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贵院提交了《支付令异议申请书》,其全文如下:
&&&&&&&&&支付令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何方西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刘小宜,董事长&&&3。
请求事项: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事实与理由:
黄剑平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前名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争议先后由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和2010年6月3日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均支持我司与黄剑平解除劳动关系,黄剑平提请确认与我司的劳保关系的诉请,被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劳保工资结算从2007年10月至2008年12月。
黄剑平在支付令(申请书中)主张2009年1月至2016年6(月)共90个月内退劳保工资、支付从2016年7月以后的内退生活费以及要求我司保管人事档案等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我司与黄剑平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支付2009年以后内退生活费的义务。相反,由于判决是2010年6月3日作出的,从2008年12月后一段时间,我司还为其缴纳了费用,黄剑平对我司还存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特对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年7月8日发出的支付令提出异议,请依法裁定。
&&&&&&&&&&&&&&&&&&&此致
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公章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十五、贵院在未依法审查异议是否成立的情况下,于次日作出了如下裁定: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赣0104民督1号}的全文如下: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04民督1号
申请人:黄剑平,男,汉族,1968年1月1日生,户籍所在地: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剑霞村团结自然村24号,现住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下沙沟8号1栋1楼107号113号,身份证号:010599。
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小宜。
本院受理黄剑平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7月4日发出(2016)赣0104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6年7月4日(2016)赣0104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黄剑平负担。
&&&&&&&&&&&&&&&&&&&&&&&&&&&&&&&&&&&&&&&&&&&&审判长:付文玉
&&&&&&&&&&&&&&&&&&&&&&&&&&&&&&&&&&&&&&&&&&&&&代理审判员:舒澜静毅
&&&&&&&&&&&&&&&&&&&&&&&&&&&&&&&&&&&&&&&&&&&&&人民陪审员:黄华
&&&&&&&&&&&公章为: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落款时间为:二0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聂慧媛
十六、从被申请人签收的送达回证中发现了问题。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中有以下栏目和填空:
收件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案由:申请支付令
送达文件:申请书
收到日期:2016年7月8日16时
收件人签名或盖章:陈静
送达文件:支付令
收到日期:2016年7月9日&&收件人签名或盖章:陈静
送达文件:(2016)赣0104民督1号民事裁定书 &收到日期:2016年7月9日&&收件人签名或盖章:陈静
2016)赣0104民督1号民事裁定书2016年7月12日才制作出来,被申请人提前三天(7月9日)就收到了该裁定书,经分析,我认为有一种可能:7月9日法院通知被申请人来签领支付令,被申请人代表(陈静)签收后,与陈静同来的“罗汉”(备注:南昌方言,指知名度很高的霸王,在此特指企业花高价特聘的霸王,他或他们专门利用自己的权势为企业解决挠头的难题,此类霸王依靠经营权力而获利)当场强迫法院签发了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书。
十七、未依法审查异议是否成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2、以上裁定书中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可见,三位审判员是故意适用法律条款错误,为什么不适用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3、看过以上文书之后,我对代理审判员舒澜静毅说:“就算你们收到了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异议,你们得依法审查其异议是否成立呀?!”
舒澜静毅说:“你跟我说没有用,你跟她说,她不就在那里嘛?!”
于是我喊:“付庭长,你们得依法审查其异议是否成立!”
立案庭庭长(本申请支付令案的审判长)付文玉走到窗前说:“不需要审查,提出了异议,督促程序就终结,支付令失效,你可以另行起诉。”
我说:“不对,法律明文规定得审查其异议是否成立!”
付文玉连话都懒得说,径直走进了里间,站在柜台外的我想再说一句话的机会都没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四十一条&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
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6、《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十八、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支持其异议。
1、我问过舒澜静毅:“被申请人都提供了哪些证据?”,舒澜静毅说:“只提供了民事判决书{指【(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我说:“那份判决书我有。”于是,我就没有向他索要。那份判决书上载明的原告是我,被告是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上支付令一案的被申请人是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是两个单位,不是一个单位,两个单位的注册号、名称、住所地、类型、注册资本、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的起止时间、核准日期、组织机构代码等都不一样,我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份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备注:只有本诉没有反诉)并错误百出的判决书,关你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什么事?!
从理论上讲,我原本可以要求法院撤销这份判决书的效力,但在实际生活中,要想启动再审程序,比登天都难,我后悔当年因为一念之差没有上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3、2016年6月14日2:20我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查获的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信息中,有主要人员变更(董事会成员、监事、经理变更),有法定代表人变更,有企业类型变更,有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但企业名称没有变更的登记记录。
4、2016年6月14日2:20我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查获的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信息中,有注册资本(金)变更,有投资人(股权)变更,有主要人员变更(董事会成员、监事、经理变更),但企业名称没有变更的登记记录。
5、根据以上情况,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前名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实际也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前名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十九、住所地与实际住所地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其自己的网站上标注的公司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广州路中段佛塔路86号 ,以上三份文书中却均写其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备注:该处几年前就拆迁了,现在仍然是一块被围墙围起来了的空地!)
二十、空壳公司、僵尸公司、骗子公司并涉嫌私刻公章。
39、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工作人员只有六人(无一人为建筑技术人员),含厕所在内只有四间房间而且是租用的,该公司已经失去了原注册的资产和经营能力(资产几乎全部转移到了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说白了,就是给一个工程给它做,它也做不了,该公司以大量虚假信息骗过工商局的年检,该公司的注册地址上的房屋几年前就已经全部被拆迁了,它就是一个僵尸加空壳公司!它的存在,对社会而言,只会有害,不会有益!该公司至今不敢在其办公室门口挂出其招牌。2016年5月中旬,我发现该公司新刻了公章,因为其贴在墙上的公告上的公章明确与原公章不同(新公章多了十几个阿拉伯数字),大概几十天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循忠当面承认确实换了新公章。为什么要新刻公章呢,显然是为了另立门户。该公司现正与另一个骗子单位(南昌市东湖区xxxxxxxxxxxxxxxxxxxxxxx)眉来眼去,准备合伙盗卖南昌市青山南路下沙沟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十一、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均存在违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9条的重大嫌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9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十二、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
1、根据《关于省一建公司群众来信反映情况的复函》{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赣国资监事函【2008】70号)},其中写:“四、省一建公司因亏损从94年至今,每年未足额缴纳社保。截至08年3月底共拖欠社保本金及滞纳金4072万元。”《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赣劳社[1995]19号)》19、对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发出局面催缴通知或公告,限其在30天内补缴。对逾期不补缴的企业和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可通过银行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缴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基金。根据以上规定,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原称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居然让省一建公司截至2008年3月底共拖欠社保本金及滞纳金4072万元。这是典型的渎职行为或串通行为。
2、落款时间为2012年10月8日、公章为南昌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处的《关于黄剑平所诉情况的回复》中写“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09年6月份改制,所有费用已全部交清,根本不欠缴失业保险费,”但是,通过对比2016年6月14日2:20我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查获的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信息,总共登记了四次变更,分别是:1、2016年02月18日的主要人员变更(董事会成员、监事、经理变更);2、2016年02月18日的法定代表人变更;3、2015年10月14日的企业类型变更;4、2015年10月14日的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从1990年06月26日(公司成立之日)至2015年10月14日无变更登记,说明这期间根本没有进行过改制,因为如果进行过改制,必然会有很多事情和项目需要变更!所以,这里面一定有问题,要么市失业保险处说了假话,要么该公司应该登记的没有登记!
二十三、两单位联合编造全体职工档案失踪了的诡话。
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曾经联合编造全体职工档案失踪了的诡话。在没有政策依据、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第一被告或第二被告将绝大部分的职工档案(含我的档案)委托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有偿保管,在支付了一年的保管费后,拒绝支付后续款项,由此导致下岗职工移交社区属地管理的工作陷入混乱和两难的尴尬境地,致使下岗职工享受不到相关的下岗待遇和就业援助。据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胡循忠总经理当面对我所说,他曾亲自向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部索讨下岗职工档案,该部以种种理由拒绝交出。
两被告这种损人利己、不顾别人死活的行为,要多缺德有多缺德。我估计,他们这么做的目的无非是为了将下岗职工的档案掌握在手中,并以此为筹码,长期向政府申领各种补贴,可怜这些下岗职工,工作了几十年,年纪也老大不小,上有老下有小,名义上是下岗职工,实际却没能享受到相关就业政策照顾,生活很是困难。
二十四、严重夸大从业人员。
根据《关于xxxxx群众来信反映情况的复函》{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赣国资监事函【2008】70号)},截至2008年6月底在册职工2735个,但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却在自己的网站上写“全司拥有从业人员18600余名”,这也太扯了吧?!
二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一百一十五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二十六、档案归属。
我认真研究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96号)和《关于江西省属国有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社区移交属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国企改革办字[2010]8号),可以肯定,为了规避实施后一个文件,第一被告才将我等职工档案委托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保管。而前一个文件中写:“2&.档案资料移交到位:企业档案、个人档案和房产信息资料由原企业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整理规范后,按照归属和流向,分别将其移交县(市、区)政府档案、人社和住建等部门。”“(八)省人社厅负责指导、督促、协调人社部门按规定做好企业移交社区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督促、协调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做好企业移交的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个人档案的接收管理工作。”由此可见,假如按照南昌市社保经办机构2011年和2012年出具给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清单,我属于劳保人员(内部退养、简称内退),我的职工个人档案应由第一被告保管。假如将我按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处理,我的职工个人档案应由南昌市东湖区人社局接收。
二十七、以下是2016年6月14日2:20我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查获的两被告的全部登记信息。&&&&&&&&&&&&&&&&&&&&&&&&&&&&&&&&&&&&&&&&&&&&&&&&&&&&&&&&&&&&&&&&&&&&&&&&&&&&&&&&&&&&&&
& &1、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2974。&&&&&&&&&&&&&&&&&&&&&&&
&&&&&&&&&&&&&
2、名称: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胡循忠。&&&&&&&&&
5、注册资本:10967.2&万元。&&&&
6、成立日期:1990年06月26日。&&&&
7、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何坊西路24号。
8、营业期限自:1990年06月26日。
9、营业期限至:长期。
10、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工程机械维修及租赁、钢模钢管租赁、粘合剂、车辆存放、建筑材料、技术咨询、金属加工、玻璃幕墙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日期:2016年02月18日。登记状态:开业。
11、股东及出资信息:股东: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认缴额(万元):10967.2,认缴出资日期:,实缴额(万元):2637,实缴出资日期:。
变更信息1:变更事项:主要人员变更(董事会成员、监事、经理变更),变更前内容:姓名:胡国华,职务:董事;姓名:黄国勤,职务:董事;姓名:周胜旗,职务:董事;姓名:陈元德,职务:董事;姓名:兰九源,职务:董事;姓名:万火全,职务:董事;姓名:刘小宜,职务:董事长;&变更后内容:姓名:胡循忠,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张志强,职务:监事;变更日期:2016年02月18日。
变更信息2: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前内容:刘小宜,变更后内容:胡循忠,变更日期:2016年02月18日。
变更信息3:企业类型变更:变更前内容: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变更后内容: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变更日期:2015年10月14日。
变更信息4: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变更前内容:经营期限起;经营期限止,变更后内容:经营期限起;经营期限止长期,变更日期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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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5883。
2、名称: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4、法定代表人:刘小宜。
5、注册资本:35000&万元。
6、成立日期:2009年08月19日。
7、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
8、营业期限自:2009年08月19日。
9、营业期限至:2059年08月18日。
10、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机械维修及租赁;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模、钢管租赁;技术咨询;金属加工;玻璃幕墙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城市园林绿化,对外承包工程。(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许可的凭证经营)。
11、登记机关: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2、核准日期:2016年01月15日。
13、登记状态:开业。
变更信息1:变更事项:更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后内容:085883。变更日期:2016年01月11日。
变更信息2:注册资本(金)变更:变更前内容:20000,变更后内容:35000,变更日期:2015年04月24日。
变更信息3:投资人(股权)变更:变更前内容:胡根龙,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邓小文,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李建强,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熊绍文,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王朝阳,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丁凌云,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徐海生,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吴小平,出资**万人民币,占***
...&&&&&&&&&变更后内容:邓小文,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胡根龙,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李建强,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熊绍文,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王朝阳,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丁凌云,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徐海生,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吴小平,出资**
...&&&&&&&变更日期:2015年04月24日。
变更信息4:投资人(股权)变更:变更前内容:胡根龙,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邓小文,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李建强,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熊绍文,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王朝阳,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丁凌云,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徐海生,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吴朝荣,出资**万人民&...&&&&&&&&&变更后内容:胡根龙,出资**万人民币,占***%;邓小文,出资**万人民币,占***%;李建强,出资**万人民币,占***%;熊绍文,出资**万人民币,占***%;王朝阳,出资***万人民币,占***%;丁凌云,出资**万人民币,占***%;徐海生,出资**万人民币,占***%;吴小平,出资**万人民币,占***%;唐爱群,出资**万人民币,占***%;刘琳,出资**万人民币,占***%;冯文亮,出资**万人&...&&&&&&&变更日期:2015年03月30日。
变更信5:主要人员变更(董事会成员、监事、经理变更):变更前内容:监事,邓小文;监事,付文辉;董事,胡美凤;董事,赖宝平;其他人员,刘小宜;副董事长,饶羽翔;其他人员,王绍勇;其他人员,熊晓明;其他人员,喻志强;董事兼总经理,谌丰毅;&&&&&变更后内容:监事,丁凌云;董事,付文辉;董事,胡美风;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小宜;董事,饶羽翔;监事,熊绍文;监事,许新;董事,喻志强;&&&&变更日期:2014年05月05日。
二十八、证据。
证据1:以上《江西:请给我留一条活路!(有修改和补充)》一文中陈述的全部事实。
证据2(附件1):《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支付令》{(2016)赣0104民督1号}。
证据3(附件2):《支付令异议申请书》。
证据4(附件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赣0104民督1号}。
证据5(附件4):《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
证据6(附件5):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判决书。
证据7(附件6):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赣劳仲案字【2009】第243号、311号。
证据8(附件7):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于2015年6月2日出具的《证明》,证明我的档案在该中心保管。
证据9(附件8):落款时间为2009年10月22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证明我在该单位工作21年多以后,遭到该单位的反诉,在超过法定最长诉讼时效的情况下,该反诉申请居然获得了省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受理,真是滑天下之大稽!我当时强烈抗议,但没有用。
证据10(附件9)、落款时间为2010年1月19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答辩状》,证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提起反诉,法院居然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证据11(附件10):2012年11月12日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出具的、加盖了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公章和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中央、省属企业科业务专用章(13)的、有经办人手写签名的养老保险缴费清单,该清单上有如下文字:“个人编号:213672,姓名:黄剑平&&身份证号码:010599&单位编号:6010386&单位名称: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退),3页。
证据12(附件11):2011年11月22日出具的、加盖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省部属单位业务专用章(15)的医疗保险缴费清单,该清单上有如下文字:“个人编号:213672,黄剑平&单位名称: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退)、单位编号:6010386&,2页。
证据13(附件12):2011年11月22日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出具的、加盖了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中央省属企业科公章的养老保险缴费清单,该清单上有如下文字:“&单位编号:6010386&单位名称: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编号:213672&姓名:黄剑平&”,4页。
证据14(附件13):2012年11月12日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出具的、加盖了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公章和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省部属单位业务专用章的、有经办人手写签名的医疗保险缴费清单,3页。
证据15(附件14):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3月26日出具的《证明》,1页。
证据16(附件15):《职工基本情况更改通知单》,1页。
证据17(附件16):《关于印发&&/span&部分员工内部退养和待岗分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文件【赣一建司字(1998)第04号】},7页。证明因病就可以办理劳保,文件中并没有明确一定要病得爬不起来才能办理因病劳保,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同意,并经过了若干主管领导审批即可。该文件经过了职代会讨论通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证据18(附件17):《关于我司存续企业管理的离岗退养职工及抚恤人员生活费一次性发放的通知》{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文件【赣一建司发(2010)第03号】},3页。
证据19(附件18):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管理办公室于2004年8月4日出具的《证明》。证明我属于劳保职工。
证据20(附件19):被变造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6页。
证据21(附件20):《年度缴费工资(工资总额)汇总花名册(一)》,1页,上面有如下内容:姓名罗建平,社会保障号码055(我的原15位数身份证号码),性别:男,参加工作时间:1989.10,缴费工资(工资总额):1717.68。可证明我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89年10月。
证据22(附件21):我领取内退工资的存折(三本),7页。
证据23(附件22):落款时间为二00八年十月十四日、加盖的公章为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于省一建公司群众来信反映情况的复函》{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赣国资监事函【2008】70号)},3页。
证据24(附件23):落款时间为2012年10月8日、加盖的公章为南昌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处的《关于黄剑平所诉情况的回复》,2页。
证据25(附件24):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10页。其上面标明的用人单位也是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而非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证据26(附件25):
我最近缴纳电费的发票一张,上面有有两个鲜红的公章,一个是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一个是江西省电力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的发票专用章。该发票上打印有如下文字等:户号:,名称:黄剑平,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下沙沟8号1栋1楼107号113号。&其实,该栋房屋的住户的居住时间长则几十年,以我家为例就居住了十四年(自2003年年初入住),2003年至2009年期间的水电费由原省一建公司庄建华(女)每两个月收取一次, 原省一建公司于2009年对住户的水电进行了重新分装并将住户姓名报送供电公司和供水公司,以后的收费由住户自己去供电公司和供水公司缴纳,供电公司和供水公司的机打缴费发票上明确写有住户的姓名、房号、电表号等信息,由此可见,所有住户的居住权的正当性均得到了原省一建公司的确认,如果有人试图推翻其正当性,唯一的方法是向法院起诉,不过已经远远超过了诉讼期限,所以,其正当性无法撼动!故住户名单以原省一建公司报送供电公司和供水公司的为准。
二十八、舆情。
后记1:人民网(人民日报)是中共中央的机关报,其强国社区百姓监督栏目于&
05:08:22发表了我写作的《江西建工第一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要多缺德有多缺德(原创首发)》,截止2016年6月21日阅读人数已经超过6.12万。中国法院网于 05:15发表了该文,截止2016年6月21日阅读人数已经达到1024个。
后记2:迷局易读网发表了《江西建工第一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要多缺德有多缺德(原创首发)》,截止2016年6月21日阅读人数已达29471个。
后记3:广东视论坛网友报料栏目发表了该文,截止2016年6月21日阅读人数已经达到2698个。发表该文的还有:新浪网(文化历史论坛)、中华网(百姓声音、社会热点、中华论坛、揭露真相)、酷读网等。
&&&4、人民网(人民日报)是中共中央的机关报,其强国社区百姓监督栏目于
00:19:25发表了我写作了《江西:审判员如此歪曲和篡改,良心何在?》一文,截至2016年8月2日阅读人数已达251018个,回复13条,已赞35次。
5、新浪博客于
23:58:39发表了我写作了《江西:审判员如此歪曲和篡改,良心何在?》一文,截至2016年8月2日阅读人数已达14429个。
6、凯迪社区(舆情观察)
7:24:30发表了我写作了《江西:审判员如此歪曲和篡改,良心何在?》一文,截至2016年8月2日阅读人数已达1010个。
7、发表了该文的媒体还有:凯迪社区(律师之窗)、邳州城乡论坛、新浪杂谈、武汉金融网、、天涯论坛(法治论坛、天涯杂谈、百姓声音)
、中华网论坛(百姓心声、杂谈)、易读网、消费者之声等&&。
&&&8、凯迪社区(律师之窗)于& 14:49:10发表了《南昌:不知法院监察室是否会履行监察职责?》一文,截至2016年8月6日阅读人数已达9621个。
&&&9、新浪博客于
01:25:41发表了我写作了《南昌:不知法院监察室是否会履行监察职责?》一文,截至2016年8月2日阅读人数已达14550个
&&&10、华声论坛于
00:40发表了《南昌:不知法院监察室是否会履行监察职责?》一文,截至2016年8月6日阅读人数已达2960个。发表该文的还有新浪杂谈、中华网社区(百姓心声、中华论坛)等。
11、人民网(人民日报)是中共中央的机关报,其强国社区百姓监督栏目于
01:11:08发表了我写作的《国士黄剑平的传世之作倒逼中国的法治建设(修改后)》,截止2016年5月30日阅读人数已经超过17万。
12、易读网于
01:11:08发表了我写作的《国士黄剑平的传世之作倒逼中国的法治建设(修改后)》,截止2016年5月29日阅读人数已经达到16.19万。
13、凯迪社区律师之窗栏目于&
13:14:23发表了我写作的《国士黄剑平的传世之作必将助推中国的法治建设》,截止2016年5月25日,阅读人数已经超越6.75万。
14、凯迪社区律师之窗栏目于&
0:17:31发表了我写作的《国士黄剑平的传世之作倒逼中国的法治建设(修改后)》,截止2016年5月29日阅读人数已经超过2.50万。
15、发表该文的还有万户论坛(法治时评)、福州生活网(社会新闻)、福州论坛(有话要说)、厦门那些事(社会新闻)、今日怪闻(法制论坛)、天涯论坛(法治论坛、百姓声音、天涯社区、亚洲论坛)、天涯信息网、天涯资讯网、中华网社区(中华论坛、百姓声音)、新浪博客、甘肃飞天网(百姓话题)、华夏新网、看看贴(百姓声音)、酷读网、艾米易读、海角社区(百姓声音)、封读网等。
16、《致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求助信》一文现正呈现发酵状态,截止2016年6月12日,罩门网阅读人数已经超过7.89万。雾霾易读网阅读人数已经超过7.88万。带你易读网阅读人数已经超过7.86万。人民网(人民日报)是中共中央的机关报,其强国社区百姓监督栏目发表了我写作的《致以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求助信(精简篇)》,截止2016年6月12日阅读人数已经超过7.91万。
&&17、凯迪社区律师之窗栏目于&
4:27:54&发表了我写作的《致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求助信(有补充)》,截止2016年6月12日阅读人数已经超过1.63万。
&&&18、迷局易读网发表了该文,截止2016年6月1日阅读人数达到9886。
19、发表该文的还有天涯论坛(法治论坛、百姓声音)、天涯信息网、天涯资讯网、中华网社区(中华论坛、百姓声音、社会热点、杂谈)、新浪博客、看看贴(百姓声音)、易读网、邳州论坛(天下杂谈)、华夏新网(民生)、今日怪闻(法制论坛)、艾米易读(百姓声音)、海角社区(百姓声音、法治论坛)、天涯易读网(法治前线、百姓声音)、看看贴手机版、封读网、酷读网、哔哔嗨杂谈等。
20、人民网(人民日报)是中共中央的机关报,其强国社区百姓监督栏目于
04:19:52发表了我写作的《南昌:社保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如此渎职,良心何在?!》,截止2016年6月19日阅读人数已经超过30.20万。华声论坛辣眼时评栏目于 04:52发表了该文,截止2016年6月19日阅读人数已经达到3546个。广东视论坛网友报料栏目发表了该文,截止2016年6月19日阅读人数已经达到3830个。凯迪社区律师之窗栏目于&
12:42:58发表了该文,截止2016年6月19日阅读人数已经达到2713个。
发表该文的还有西祠胡同(江苏新闻爆料官方平台)、天涯论坛(法治论坛、百姓声音、天涯杂谈)、新浪网(文化历史论坛)、中华网(百姓声音、杂谈、博客)、新浪博客、防骗交流网(诈骗案例)、云层辟谣(经典辟谣)、看看贴(百姓声音)、易读网、华夏新网(民生)、海角社区(百姓声音、法治论坛)、看看贴手机版、华夏博联网、酷读网、副绝网、中国维权(社会万象)、城市资讯网(城市关注)、二代易读网、贵云贴吧(云南贴吧)等。
&&&21、凯迪社区(猫眼看人)于 0:23:00发表了《江西:法院再三公开枉法,天理何在?!(有修补)》一文,至今阅读人数已达21603个。
&&&凯迪社区(律师之窗)于 10:02:43发表了《江西:法院再三公开枉法,天理何在?!(有修改)》一文,至今阅读人数已达13493个。
&&&新浪博客于
04:12:09发表了《江西:法院再三公开枉法,天理何在?!(有修改和补充)》,&至今阅读人数已达14362个。
&&&华声论坛于
00:54发表了《江西:法院再三公开枉法,天理何在?!(有修改和补充)》一文,至今阅读人数已达2315个。发表该文的还有新浪杂谈、中华网论坛(中华论坛、百姓心声)等。
&22、凯迪社区(律师之窗)于 13:06:54
发表《江西:请给我留一条活路!》,当日阅读人数已达874个。
&二十九:根据以下法律,本投诉行为和起诉行为均属合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作为地球村的子民有向国际社会投诉的权利。
此致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于2016年8月11日8时7:28分写作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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