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夫妻变更不动产权证 夫妻 加名书,不动产登记薄需要改吗?

武汉发首张不动产权证书 原两证不强制要求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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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落地武汉了。昨天,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率先颁发了武汉市第一本不动产权证,而全市各区将在今年10月底前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服务。
原标题:武汉第一本不动产权证昨颁发 今后买房不用再跑两证,通讯员冯书祺摄 不动产登记制度落地武汉了。昨天,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率先颁发了武汉市第一本不动产权证,而全市各区将在今年10月底前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服务。这也意味着,待各区全面启动不动产登记服务后,市民新购办证将由办房产证、土地证改为统一办理不动产权证。 昨天,家住关山的邹铠、肖颖夫妇领到了武汉市第一本不动产权证(见右图),这标志着武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正式启动。 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武汉、广州、深圳、成都、等15个城市成为全国首批试点城市。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备,目前武汉市、区机构职责整合已完成,昨天,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式揭牌,首先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介绍,今年10月底前,全市各区将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发证,条件成熟的力争3月底前实施。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行后,市民新购商品房办证将由原来分别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改为办理一本不动产权证即可。 【答疑】 哪些资产需要办理不动产权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对不动产物权的确认和保护。统一登记后,实现了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避免了分散登记模式下的信息查询障碍以及由此产生的产权交叉、重登漏登、重复抵押等问题带来的交易风险,减少物权的纠纷和矛盾,切实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及不动产交易安全。 个人隐私是否会泄露?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只有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士才能够查询信息。另外,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是为做准备? 不少网友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征收房产税联系起来。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工作人员介绍,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并不是开征房产税的前提条件。只是,不动产登记后,特别是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运行后,能够为征收房地产税提供更加充分的依据和基础信息,能够更加有效支撑房地产税改革工作。 所以,房产税何时开征、征收多少,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没有直接关联,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并不意味着要开征房产税。 环节变少、收费不变、旧证&不变不换&一样有效 手把手教你办理不动产权证 【解读】 说到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少人心里有些担心以后办房产登记手续更难了。其实有变化的地方在于办证环节减少、受理地点变了,而收费和办证所需材料不变。另外,&老房本&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 变化《《《
不动产有了二维码和身份证 翻开邹铠、肖颖夫妇刚刚领到的不动产权证,武汉晚报记者发现,它与房产证和土地证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不动产权证上有一行不动产单元号。武汉市国土资源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处负责人周繁介绍,每张证上的单元号都是全国唯一的,相当于不动产的身份证号。而证书扉页上方印有二维码标识,存储着不动产登记信息,窗口工作人员只要扫描就能够快速查询到不动产等详细信息,迅速识别这张&身份证&的真伪。 在权利类型一栏,证书上标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书还附上了房产分户图和宗地图,这意味着房产证、土地证合二为一。 办证环节减少 &两证&变&一证&,办证环节减少,这也意味着市民可以少跑些路了。 &交材料、拿证,市民办证只用跑两次。&周繁介绍,国家对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规定了30天的法定期限,实际上该试点的办证周期远小于这个期限。 受理地点变为各区政务服务中心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不动产登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比如东湖高新的市民要进行不动产登记,就需要前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的不动产登记中心。 不变《《《 收费、所需材料不变 虽然办两证变为办一证,但是登记手续保持收费不变。办理不动产权证和办房产证、土地证所提交的材料基本一致,只用提交一次。 老证继续有效,权属&不变不换& 按照&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的原则,原来各部门已经发放的证书继续有效,不强制要求更换证书。权利人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将原有房地产权证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
[责任编辑:洪烨]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国土部发布统一版的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不变动不需要换领新证【】【字体: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18:35:59
法制网记者 郄建荣
红色封皮,印有国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字样,由国土资源部监制的统一版即新版的不动产权证书今天对开公开。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从3月1日起,新版不动产权证书等将启用。
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今天表示,新版不动产权证书的启用不意味着旧版证书的无效;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说,只有权利变动了,才需要换新证,如果权利不变动,旧版证书可一直用下去。
王广华强调,持有旧版证书不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的录入。
证书记载事项应当与登记簿一致
根据条例要求,3月1日正式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对此,王广华表示,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
就新版不动产权证书,王广华说,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登记簿一致,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有错误的外,以登记簿为准。”王广华强调,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的核心载体,由登记机构管理;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权利的法定凭证,由权利人持有。
他说,不动产登记作为物权公示的法定手段,不动产物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都记载在登记簿、反映在证书上,只有簿证的内容统一,物权的变动情况才能够得到统一规范的反映,物权才能够得到统一严格的保护。
王广华表示,如果簿证不统一,不动产物权就无法统一公示,可能出现权利交叉和冲突,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的效力就会打折扣,物权也可能得不到切实的保护,还会引起纠纷和矛盾。
簿证统一能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不动产登记制度为不动产交易提供了统一的公示公信平台。”王广华说,在具体的不动产实际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信赖的就是权利人手中的证书和登记机构管理的登记簿。
他表示,只有簿证统一了,无论哪个地方登记的不动产,在进行交易时,交易当事人才有统一的、可以信任的依据和基础,不动产交易的良好秩序才能得以有效建立和持续运转。
“如果簿证不统一,特别是证书不统一,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登记簿和多个证书,交易当事人无法有效判别权利的真正归属,就可能出现一房、一地多买,产生交易风险,影响交易安全。”王广华说,只有登记簿统一了,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才有条件和基础;如果登记簿不统一,不仅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受到了限制,而且影响了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可能造成新的“信息孤岛”。
他表示,证书统一了,老百姓的领证成本就会降低。
不得随意减少登记簿记载内容
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登记薄》记载了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以及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和其他相关事项。
王广华说,《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统一的登记簿样式自行制作使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结合地方实际,增加地方特色内容,但不得随意减少登记簿记载的内容。”王广华表示,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
据他介绍,《不动产权证书》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证书中记载了登记薄的主要信息。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
王广华说,目前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
他表示,《不动产登记证明》则是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查封登记不颁发证书或证明。
内设不动产登记机构不是登记机构
对于不动产登记簿证的管理,王广华表示,纸质介质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如,××县人民政府确定由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则县国土资源局为该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证加盖‘××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王广华强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设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动产登记局(处、科、股),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属的事业单位可以经授权办理具体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但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外行使行政职能。
他说,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规定尽快刻制并启用“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印章为圆形,印章大小按照国家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确定。
王广华表示,《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证书和证明的样式以及印制标准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各地必须严格遵循。
他说,国土资源部将全面加强对全国不动产登记簿证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指导。建立全国《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印制使用情况的汇总统计分析和公示制度。
国土资源部在今天公开的相关通知中明确,对于伪造、变造证书和证明或者违法制售、使用伪造、变造证书和证明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于不按照要求使用、保存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证的,应当限令改正。
启用新证原则“成熟一个启用一个”
条例规定从3月1日起要启用新的登记薄和证书,而职责和机构整合完成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前提条件。
冷宏志说,根据全国各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最新进展,目前,全国有30多个市(州)、70个县(市、区)完成了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基本具备了启用新的登记簿和新版证书条件。“但考虑到这些地区还要进行业务流程再造、登记系统对接、统一窗口设置等必要的技术准备,也需要一段时间的磨合。”冷宏志说,启用新的登记薄和新版证书的原则是“成熟一个,启用一个”。
他表示, 3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时,有一部分地区能够开始启用新的登记薄并颁发新版证书。今年会有更多的地区能够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陆续开始启用新的登记簿和新版证书。他说,力争到2015年年底,全国全面颁发新版证书。
不得强制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
就新版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与原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簿、证书和登记证明如何衔接,冷宏志说,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继续颁发的各类旧版证书;“条例实施前,也就是分散登记时已经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冷宏志明确表示,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
他说,在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前,继续按照原有职责发放各类旧版的权属证书。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后,才能停止发放旧版证书,
冷宏志表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后,以前已经依法制作并记载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卡和归户卡、房屋登记簿、林权登记表册、草原登记表册、海域使用权登记表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等继续有效;已经依法发放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草原使用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书》、《无居民海岛使用证》,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等证书、证明继续有效。
“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的原则,也就是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冷宏志明确表示,等到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对此,王广华进一步明确说,如果权利人的不动产没有变动,也就是说,没有出让不动产、变更不动产权利人,那么,不动产权证书可以不换。
冷宏志特别强调,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就新旧证书同时存在,如何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统一,王广华表示,原来发证机构已经形成的资料、信息将同时移交到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把这些信息进一步梳理、整合到一起,最终形成完整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老的信息也能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里。
据冷宏志介绍,启用新的登记簿和证书不但不会给权利人带来不便,反而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后,企业和群众等权利人不用再分别跑几个部门进行不动产登记,最大程度的方便了企业和群众。
法制网北京2月26日讯
(责任编辑:莫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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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颁发首本不动产权证书 原证书“不变不换”仍有效
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陈刚向北京天街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北京市首本不动产权证书。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广华为市民闫女士颁发北京市第二本不动产权证书。
  新证今起换发 原证“不变不换” 产权证遗失可网上发声明
  昨天,东城区发出本市的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从今天起,全市16个区县全面向社会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
  不动产登记证书有两种
  昨天上午,在东城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登记大厅,北京天街集团有限公司从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陈刚手中接过了北京首本不动产权证书,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广华为市民闫女士颁发了第二本不动产权证书。
  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向北京天街集团有限公司颁发的是本市首本不动产权证书,而不动产登记证书有两种,分别是《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用于记载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查封登记不颁发证书或证明。
  原证书“不变不换”仍有效
  北京晨报记者在北京天街集团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权证书》上看到,记载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号、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及权利其他状况等内容。在《不动产权证书》封皮背面有激光防伪标志。
  据介绍,原来本市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将统一为《不动产权证书》,但原来依法颁发的各种证书继续长期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利证书。
  官网发遗失声明无须登报
  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如果产权证不慎遗失,遗失声明不需登报,只需在市国土局官方网站上刊发即可,而且是完全免费的。“在过去,权利人的权利证书丢失后,要求在本市每日公开发行的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20天后才能申请补发。现在不需要登报,只要在市国土局官方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就可以补发。”
  北京晨报记者 王萍文并摄
  ■晨报提醒
  特殊群体可享快速直通服务
  全市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均开通了绿色通道及预约上门服务,对老弱病残孕和现役军人等提供快速直通服务。可享受绿色通道的群众包括:70岁以上的老人、怀孕5个月以上的孕妇、行走不便的残疾人以及现役军人。对于确实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或重病人等特殊群体,可通过预约提供上门服务。另外,各不动产登记中心还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了饮水机、老花镜及轮椅等便民设施。
[责任编辑: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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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5〕25号
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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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加快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实国务院关于统一登记簿册的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部制定了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决定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簿证的使用&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具体样式、内容及使用填写说明见附件。&
  (二)《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统一的登记簿样式自行制作使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结合地方实际,针对不同的权利登记事项,对登记簿做相应调整,但不得随意减少登记簿的内容。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地区,应按照登记簿的样式,对现有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采用菜单式组合、固定电子表格等方式制作登记簿。采用纸质介质的地区,应按照统一登记的模式,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制作登记簿。&
  (三)《不动产权证书》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一种权利或者互相兼容的一组权利。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目前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查封登记不颁发证书或证明。&
  (四)内蒙古、西藏、新疆等部分地方需要在《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上使用或者增加少数民族文字的,必须与统一的证书和证明样式、内容保持一致,报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五)各地可参照使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样式,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便民利民和方便管理出发,对登记申请审批表进行适当调整,自行印制使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所需的受理、调查、公告、登记、查询文书等书表卡册,可以按照登记簿的记载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和印制。&
  二、关于不动产登记簿证的管理&
  (一)纸质介质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如:××县人民政府确定由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则县国土资源局为该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证加盖“××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设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动产登记局(处、科、股),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属的事业单位可以经授权办理具体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但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外行使行政职能。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规定尽快刻制并启用“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印章为圆形,印章大小按照国家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确定。&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后,才能停止使用原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样式。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后,以前已经依法制作并记载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卡和归户卡、房屋登记簿、林权登记表册、草原登记表册、海域使用权登记表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等簿册继续有效;已经依法发放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草原使用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书》、《无居民海岛使用证》,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等证书、证明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不变不换” 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申请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有关书表卡册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在《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出台施行以前,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结合现有的模式,要求申请人提交登记必备的申请材料。在《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施行以后,按照新的规定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各地要确保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三、关于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
  (一)《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证书和证明的样式以及印制标准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各地必须严格遵循。&
  (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印制、发行的组织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承印证书和证明的印刷企业。确定后的印刷企业须报部备案。&
  (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承印证书和证明企业的管理,确保承印企业在统一组织下,严格按照印制任务书确定的证书证明种类、数量和编号,依据证书和证明的印制标准,开展证书和证明的印制工作;确保承印企业不擅自印制、销售证书和证明,不擅自将证书和证明的印刷业务委托给其他企业。&
  四、关于不动产登记簿证的监管&
  (一)部全面加强对全国不动产登记簿证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指导。建立全国《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印制使用情况的汇总统计分析和公示制度。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于2015年6月底将本地区的证书和登记证明印制、发行和使用情况报部,此后按季度定期上报有关情况,并逐步建立网上动态上报机制,部将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建立不动产登记簿证使用情况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对登记簿的制作、保存和管理情况,以及证书和证明的印制、发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不动产登记簿证使用情况的监管。采取检查、指导等多种方式监督不动产登记簿证在本区域的规范使用。对于伪造、变造证书和证明或者违法制售、使用伪造、变造证书和证明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于不按照要求使用、保存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证的,应当限令改正。&& &
20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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