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完失业金后再就业还用办佛山失业保险再就业吗

领取失业金期间再就业需要办理的手续_飞鱼_新浪博客
领取失业金期间再就业需要办理的手续
&我对于目前的档案和社保的相关信息不是很了解。所以当我在目前单位上班后,因为人事专员不为我们个人办理相关的手续,所以对于相关手续不熟悉的我来说,有点茫然不知所措。我目前在同事和朋友的帮助下都办好了,现在把我办理的过程分享给网上需要的朋友,以免有我的煎熬。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填写员工录用登记表后,需要到居住地社区办理登记盖章。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刚刚工作的新人,需要办理失业就业登记证也叫失业创业登记证,这个办理有区别。针对于我们吉林省来说,如果是长春外五县,需要回户口所在地办理,如果是长春市以外的户口在长春市居住,只要办理居住地居住证并到居住地街道办的人力资源保障科办理就可以,具体的以当地规定为准。​
这里主要讲一下,已办理失业就业登记证的员工,需要提供失业就业登记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员工录用登记表、如果是外地需要提供居住证(通常不需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员工录用登记表不能涂抹,要不然装入档案影响退休的工龄计算。)这个办理很快、也没有什么麻烦的。
&正常入职的,以上这些完成就可以了。对于像我一样离职后在领取失业金的,还需要办理两步手续:一、到社会保险局办理失业金停领手续。二、到市医保局办理医保停保手续。这样医保和社保就可以正常交,整个入职就办理完成了。接下来长春市的朋友有福啦,我具体说一下这两项的办理方法:​
一、长春市社会保险局有两个地址,一个是金业大厦,一个是民康路社保局,两个地点都可办理。民康路社保局(115路、254路可到)三道街下车。办理失业金停领是在三楼的失业金窗口,只有一个窗口可办停领手续。提供失业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已备案的),一般你签合同当月的失业金是不能​领的,如果已经发放了,需要退费。如果需要退费,要开个单据,到一楼20号窗口填单缴费后,再到三楼失业金分区的位置盖章,然后把单据交回办理的窗口,就可以了。
二、市医保局在繁荣路上(292、5路公交车可到),到二楼11号窗口办理。需要提供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保卡(也可不提供)。盖章并网上操作就及时生效了。
我之所以要在网上发文告诉大家怎么办理,是因为我觉得找政府部门办理业务和咨询都太费劲儿了,虽然看起来如此简单的事情,我却跑了两次。所以如果一开始就已经很清楚,我也不用如此的麻烦,也希望相关部门可以真正的做到惠民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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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徽章:失业再就业后能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_百度知道为什么朋友重新就业后还能领取失业金啊?
估计新单位没给你朋友缴纳社保呗(私企啥的)~~
社保部门也就查不到他的就业情况咯
这个我有人听说过,应该是他谎报的。已经找到工作了,但是别人调查时还说没有,虽然会发失业金,但被发现了也不是什么好的事吧
已有帐号?
无法登录?
社交帐号登录失业人员在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以后,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发布者:joymajic&&&&&来源:网络转载
[案例描述]
张某于2003年1月应聘到某化工企业,双方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12月,该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为其办理了失业手续,并告知按规定可领取失业救济金。张某在领取了1个月的失业救济金后,听说像她这种情况,企业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随后与公司交涉,但公司称:&失业救济金就是经济补偿金,就是对其失业的补偿,此外再没有什么补偿了。&双方多次协商均无结果,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案例分析]
本案中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张某可以到劳动保障部进行投诉,也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因为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其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该公司故意混淆失业救济金和经济补偿金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是违法的,其应当支付给张某经济补偿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以后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经济补偿金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形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两者之间的制度价值并不相同,所以失业人员在按照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如果符合失业保险的有关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此,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专门做出了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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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养老金后“再就业”,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导读:领取养老金后“再就业”,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小编为你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阅读正文。
  网友提问:半年前,我由于年满55岁,而与一家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并开始从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由于我具有某种专长,上个月,一家单位高薪聘请我前往入职。为了增加收入,也为&发挥余热&,更为消除寂寞和无聊,我毫不犹豫地答应了下来。可我近日拿到劳动报酬时,却发现与之前约定的数额不符。面对我的质疑,单位说是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了我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两者相加,总数吻合。请问:因已领养老金,不属于法定的劳动者范畴,&再就业&真的也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单位的做法并无不当,即你的确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方面,你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你虽然因为年龄关系,确实已经不属于法定的劳动者范畴,不能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但这并不排除你与单位之间具有&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需要一方支付约定报酬&的法律特征,即符合劳务关系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你同样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条分别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即鉴于你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人,按照规定的税率,从你的&劳务报酬所得&扣除个人所得税是正当的。值得一提的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还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也就是说,你有权向单位索要有关依据。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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