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考起三类人员副科不适应工作环境能回到原来的公司上班岗位吗

青岛不定时工作制岗位新增三类人员 国家机关纳入_青岛_青岛财经网
青岛不定时工作制岗位新增三类人员 国家机关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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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管理办法的岗位适用范围、驻青分公司和特殊工时实行期满的申请流程等内容进行了扩大和补充。
青岛财经日报/记者 封满楼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和管理,近日,市人社局起草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管理办法》(青人社发〔2016〕9号)。该文件是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管理试行办法》(青人社发〔2014〕6号)文件的基础上,根据两年来的执行情况和第三方评估情况,对原管理办法的岗位适用范围、驻青分公司和特殊工时实行期满的申请流程等内容进行了扩大和补充。& &
&&&国家机关&纳入办法的适用范围。原6号文实行特殊工时适用范围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本办法。&新办法中,将国家机关也纳入适用范围,可参照执行。& &
&&进一步扩大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岗位范围。一是原6号文不定时岗位的范围规定:&对单位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在新的办法中,扩大至符合《公司法》第216条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是用人单位可以对:&实行年薪制或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年度工资高于本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管理人员&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三是将需要机动作业的,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时间的货运、装卸两个特殊工作形式的岗位纳入到不定时工作岗位的范围;& &
&&增加了外地驻青用人单位审批备案流程。规定:&外地用人单位已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其驻青分公司的相同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不同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申请。驻青子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填补外地驻青用人单位管理的空白。& &
&&增加实行期满再次申请的流程。&特殊工时实行期满再次申请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0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报上期的执行情况及职工满意度调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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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特殊工时制度?& &
答: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岗位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实行标准工时,而采取的无固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行业特点或受季节等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劳动者连续作业,采取在一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
2.我市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
答: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由市、区(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市属用人单位以及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外地驻青单位和驻青部队所属用人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他用人单位,由经营地所在地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
3.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提交哪些书面申请材料?& &
答:(一)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 & & &
(二)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写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详细理由、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特点,以及涉及劳动者的工时管理方式、休息休假安排、工资水平、工资构成和工资支付规定;& & & &
(三)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员工名册;& & & &
(四)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 & &
(五)工会委员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同意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决议。&& &
4.劳务派遣人员如何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
答: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由用工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期限和劳动报酬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
5.该试行办法从何时起施行?原审批决定如何处理?& &
答: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原《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6号)同时废止。& &
日至日期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原审批决定继续有效。
编辑:大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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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不定时工作制岗位新增三类人员 国家机关纳入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封满楼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和管理,近日,市人社局起草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管理办法》(青人社发〔2016〕9号)。该文件是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管理试行办法》(青人社发〔2014〕6号)文件的基础上,根据两年来的执行情况和第三方评估情况,对原管理办法的岗位适用范围、驻青分公司和特殊工时实行期满的申请流程等内容进行了扩大和补充。 ——“国家机关”纳入办法的适用范围。原6号文实行特殊工时适用范围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本办法。”新办法中,将国家机关也纳入适用范围,可参照执行。 ——进一步扩大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岗位范围。一是原6号文不定时岗位的范围规定:“对单位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在新的办法中,扩大至符合《公司法》第216条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是用人单位可以对:“实行年薪制或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年度工资高于本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管理人员”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三是将需要机动作业的,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时间的货运、装卸两个特殊工作形式的岗位纳入到不定时工作岗位的范围; ——增加了外地驻青用人单位审批备案流程。规定:“外地用人单位已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其驻青分公司的相同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不同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申请。驻青子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填补外地驻青用人单位管理的空白。 ——增加实行期满再次申请的流程。“特殊工时实行期满再次申请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0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报上期的执行情况及职工满意度调查情况。” 相关链接:1.什么是特殊工时制度? 答: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岗位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实行标准工时,而采取的无固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行业特点或受季节等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劳动者连续作业,采取在一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2.我市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答: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由市、区(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市属用人单位以及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外地驻青单位和驻青部队所属用人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他用人单位,由经营地所在地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3.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提交哪些书面申请材料? 答:(一)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写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详细理由、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特点,以及涉及劳动者的工时管理方式、休息休假安排、工资水平、工资构成和工资支付规定; (三)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员工名册; (四)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工会委员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同意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决议。 4.劳务派遣人员如何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答: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由用工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期限和劳动报酬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5.该试行办法从何时起施行?原审批决定如何处理? 答: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原《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6号)同时废止。 日至日期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原审批决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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