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运行的运行管理人,会去参加金融管理培训?

发电厂培训计划3篇
发电厂培训计划
篇一:电厂班组培训(1007字)
为提高检修维护部电气厂用班全体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熟悉设备的结构原理及维护事项,掌握新设备、新工艺、新理念,确保两台机组稳定运行,做好维护工作,为双热公司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特制定半年培训计划。
一、培训目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检修工艺规程》和《检修质量标准》。检修中及时解决技术难题,督促本班检修人员做好原始记录、设备重要部分和系统改造竣工后的整理工作。二、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及时掌握先进检修工艺和先进检修工具,并正确地指导工人进行操作。树立成本意识,增强效益观念,严格执行劳动工时定额和原材料消耗定额,努力降低消耗,节约原材料。
三、培训内容:
1、每周进行一次技术讲课。
2、每周进行一次生产知识考问讲解。
3、每月进行一次画图并进行讲解。
4、每月针对本月所学考问讲解,进行一次生产知识考试。
5、每月进行一次工作票填写。
6、低压电机转子的检修方法
7、二次接线图可分为几种
9、电动机不能转动的原因
10、电动机轴承装配前为什么必须对轴承进行仔细清洗
11、引起绝缘老化的原因
12、高压电机在大修时,一般需要进行哪些试验项目
13、对于新建、扩建电厂主厂房、输煤、燃油及其它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什么电缆
14、电机启动时响声大,三相电流不平衡的原因?
15、发电机定子分几个风区?几进几出?
16、电动机在运行时的常规检查内容
四、技术讲课内容:
1、380v低压电动机试转与验收
2、电动机外壳带电由哪些原因引起?
3、如何通过计算判断汽轮发电机气隙是否合格?
4、写出160312轴承型号的意义及最大允许间隙
5、新安装电动机在什么情况下应进行抽芯
6、在套装电动机轴承时应注意什么
7、对电动机绕组进行浸漆的目的是什么
8、测量高压定子线圈绝缘电阻的合格标准
9、高压电机转子检修项目
10、直流电动机转速过高的原因
五、奖惩制度
1、培训计划齐全并切实可行,按照培训计划逐项落实;
1)年、月培训计划每缺一项口罚50元;
2)计划培训不详(祥到每日一题、一周一画系统图及技术问答)不切合实际扣罚50元;
3)有培训计划不落实扣罚100元;
2、各种培训台帐齐全,记录工整;
1)每差一项扣罚10元;
2)记录不工整扣罚5元;
3、新员上岗或职工转岗应签定师徒合同,并按培训合同进行培训;
1)没有师徒合同扣罚10元;
2)没有按培训合同培训扣罚10元;
4、技术讲课按计划完成;
每缺一次扣罚30元。
篇二:20XX年东风发电厂职工教育培训计划(999字)
为满足企业及员工个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素质和能力,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分级管理、全员培训”的原则,跟进教育培训工作。20XX年度的培训工作以岗位培训为基础、以中层管理人员培训为核点、以班组长培训为重点展开。为做到统一规划、组织实施,把培训教育计划纳入厂的目标体系,同时下达,同时落实,同时考核。
一、岗位培训
以练好基本功为主,即练习实际操作的基本动作、基本技能和基础理论。按照华电贵州公司、乌江公司颁布的水电厂生产技能岗位培训标准“应知、应会”的要求,达到“三熟三能”,即熟悉设备、系统和基本原理;熟悉操作和事故处理;熟悉安全工作规程和本岗位的规程和制度;能正确进行操作和分析运行状况;能及时发现故障和排除故障;能熟练地进行本工种的检修、维护,正确处理事故。
二、新进厂人员培训
1、新进厂人员进厂,首先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入厂教育培训,经厂级安监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岗位培训。内容分为:政治思想和传统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安全生产和厂规厂纪教育、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
2、以新的形式恢复传统的师徒传、帮、带培训。新进厂人员到达培训岗位后,指定具有较高业务水平的员工为师傅,经现场基本制度学习、现场见习、跟班实习三个步骤,考试合格并确认有独立操作能力,报批准后方可上岗。
三、专业骨干培训
专业骨干的培训做到有目标、有方向,理论和实际结合,由综合办公室编制计划,组织实施。
1、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中层管理人员的培训主要从组织管理方面加强学习,以提高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执行力,适应企业精细管理的要求。
2、班组长培训
为保证培训效果,首先进行培训需求调查,以便作好培训内容准备,通过精心组织,使班组长培训有针对性,提高班组的管理水平。
四、培训的形式和方法
1、岗中培训。岗中培训是岗位培训的主要方式,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部门根据岗位的实际和要求,编制本部门岗中培训计划,自行组织本部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同时岗中培训计划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每月由综合办负责检查其完成情况。
2、集中培训。组织相关人员集中学习,由各职能或外聘有较高技术水平人员轮流授课。
3、专题讲座。聘请厂外专业技术人员,针对某一专项内容,到厂进行授课。
4、短期脱产培训。根据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将专业技术人员外送进行短期脱产学习,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复证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五、20XX年培训计划分解略
篇三:马莲台发电厂20XX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1415字)
安全教育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根本上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的重要措施,也是预防和控制事故的重要手段之一。做好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才能保证其它安全工作和企业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为使马莲台发电厂的安全教育培训有规划、有重点、有目的的进行,特制定20XX年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一、基本思路加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意识教育。安全意识教育就是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职工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提高职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的认识,做到“四不伤害”。同时对厂部各级管理人员也应加强安全思想意识教育,确保他们在工作时做好带头作用,从关心人、爱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出发,重视安全生产,做到不违章指挥。
二、培训形式
1、会议形式。主要有:安全例会、安全活动分析会、班前班后会、安全知识讲座、报告会、先进经验交流会、事故教训会等。
2、张挂形式。主要有:安全宣传横幅、、标志、图片、安全宣传栏等。
3、音像制品。主要有:安全教育光碟、安全知识讲座录像等。
4、现场观摩演习形式。主要有:安全操作方法演示、应急演习、心肺复苏、触电急救方法演示等。
三、培训内容
1、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考核情况要建立档案。
(1)厂级。培训内容包括劳动保护的意义和任务的一般教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厂部安全规章制度等。
(2)车间级。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技术操作一般规定;工作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纪律和文明生产要求;工作现场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险作业部位及必须遵守的事项。
(3)班组级。培训内容包括本人从事生产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班组管辖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班组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基本要求和劳动纪律;本岗位事故案例剖析、易发事故部位及劳防用品的使用要求。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按国家、行为、地方和厂部规定进行电工、焊工、起重工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要经过本工种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等专业培训、资格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3、安全生产的日常培训安全教育贯穿于生产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方法进行。包括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厂部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班组每周开展安全活动分析会,班组每天开展班前班后会,厂内广播、安全简报、通报等。
4、特定情况下的适时安全教育在“春秋检”期间、雨雪天、节假日前后、施工现场、受限空间、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等根据现场情况随时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应急安全培训。
四、外委队伍安全教育
外委队伍人员必须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相关安全培训档案,培训内容包括相关安全规定、作业现场危险因素、防范和应急措施等。厂部组织对外委负责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作负责人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外委单位召开安全例会。
五、培训要求:
1、厂部、部门、班组分别制定具体的年度培训方案,并报领导审批。
2、各级管理人员按职责要求定期对培训内容和效果进行全面检查,提出考核和奖励意见。
3、不能按期举行的安全培训教育活动,要及时向上级报告,说明举行的具体时间和原因。
4、各部门年底认真总结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提出本年度培训欠缺和以后教育要注意的方面,并制定下一年的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电监市场〔2006〕42号
各区域电监局,各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
&&& 现将《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自即日起施行,《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同时废止。
&&& 请各区域电监局根据本规定,商电力企业制定本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报电监会审核同意后施行。
件: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 第三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 第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规
&&&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 第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涉及并网发电厂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落实。
&&& 第八条
并网发电厂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预案的统一部署,落实相应措施,编制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及其他反事故预案,参加电网反事故演习。
&&&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并网发电厂通报电力系统事故情况、原因及影响分析。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的规定配合有关机构进行事故调查,落实防范措施。
&&& 第十条
因并网发电厂或电网原因造成机组非计划停运的允许次数、时间及相关补偿标准,由并网发电厂与电网企业协商,在购售电合同中约定。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并认可的并网发电厂低谷消缺不列入非计划停运。
&&&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并网发电厂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并网发电厂应积极配合,使涉网一、二次设备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 第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和变电站应在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下,落实调频调压的有关措施,保证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 第十三条
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商所在区域电力企业规定区域内各省(区、市)并网发电厂必须加装自动发电控制(AGC)设备的机组容量下限,加装AG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
&&& 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一次调频能力和各项指标应满足所在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要求。
&&& 第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国家电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 第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与电网企业应参照《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不得无协议并网运行。
&&& 第十七条
属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并网发电厂改变其状态和参数前,应当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
&&& 第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运行方式和发电调度计划曲线。电力调度机构修改曲线应根据机组性能提前通知并网发电厂。
&&& 第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运行必须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指挥,并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若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可能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应立即向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 第二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结构和并网发电厂的电气技术条件,按照同网同类型同等技术经济性能的机组年累计调整量基本相同的原则,安全、经济安排并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并网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情况由电力调度机构记录,按季度向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向所调度的全部并网发电厂公布。调峰、调频、调压、备用服务实行市场机制的区域,按照所在区域电力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组能力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峰幅度应达到所在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规定的有关要求。
&&& 第二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应根据发电设备检修导则和设备健康状况,提出设备检修计划申请,并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提交。电力调度机构统筹安排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设备检修计划。检修计划确定之后,厂网双方应严格执行。
&&& 第二十三条 电网一次设备检修如影响并网发电厂送出能力,应尽可能与发电厂设备检修配合进行。
&&& 第二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变更检修计划,应提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请并说明原因,电力调度机构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他并网发电厂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确实无法安排变更时,应及时通知该并网发电厂按原批复计划执行,并说明原因;因并网发电厂变更检修计划造成电网企业经济损失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补偿。
&&& 第二十五条
因电网原因需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时,电网应提前与并网发电厂协商。由于电网企业原因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造成并网发电厂经济损失的,电网企业应予补偿。
&&& 第二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调度自动化及电力调度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并网发电厂此类涉网设备(装置)检修计划,应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后执行。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二次设备检修应尽可能与并网发电厂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
&&& 第二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设备、调度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调速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应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性评价要求。
&&& 第二十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 第二十九条
技术指导和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并网发电厂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设备、调度自动化设备、水电厂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励磁系统和PSS装置、调速系统和一次调频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涉及机网协调的相关设备和参数等。
&&& 第三十条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包括:
&&& (一)装置和参数是否满足电力系统安全运行要求。
&&& (二)重大问题按期整改情况。
&&& (三)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接入电网事故情况。
&&& (四)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不能正常投入造成电网安全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的情况。
&&& (五)到更换年限的设备配合电网企业改造计划按期更换的情况。
&&& (六)按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定期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本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总结的情况。按评价规程定期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继电保护动作报表的情况。
&&& (七)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管理要求。
&&& 第三十一条 调度通信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包括:
&&& (一)设备和参数是否满足调度通信要求。
&&& (二)重大问题按期整改情况。
&&& (三)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通信事故情况。
&&& (四)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责任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通道及调度电话中断情况。
&&& (五)调度电话通道中断情况。
&&& (六)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通信异常造成电网安全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的情况。
&&& 第三十二条 调度自动化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包括:
&&& (一)并网发电厂调度自动化设备的功能、性能参数和运行是否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 (二)并网发电厂调度自动化设备重大问题按期整改情况。
&&& (三)并网发电厂执行调度自动化相关运行管理规程、规定的情况。
&&& (四)并网发电厂发生事故时遥信、遥测、顺序事件纪录器(SOE)反应情况,AGC控制情况以及调度自动化设备运行情况。
&&& 第三十三条 励磁系统和PSS装置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包括:
&&& (一)励磁系统和PSS装置强励水平、放大倍数、时间常数等技术性能参数是否达到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要求。
&&& (二)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定值设定特性参数情况。
&&& 第三十四条 调速系统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包括:
&&& (一)调速系统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是否达到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要求,技术规范是否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 (二)一次调频功能、AGC功能及参数是否满足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的要求。
&&& (三)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定值设定特性参数情况。
&&& 第三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包括:
&&& (一)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遮断容量、额定参数、电气主接线是否满足要求。
&&& (二)绝缘是否达到所在地区污秽等级的要求。
&&& (三)接地网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 第三十六条 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保护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包括:
&&& (一)发电机定子过电压、定子低电压、过励磁、发电机低频率、高频率、发电机失步振荡、失磁保护等是否达到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要求。
&&& (二)技术规范是否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 第三十七条 水电厂水库调度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包括:
&&& (一)水电厂水库调度专业管理有关规程、规定的执行情况。
&&& (二)水电厂重大水库调度事件的报告和处理情况。
&&& (三)水电厂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相关运行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 (四)水电厂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运行情况(运行参数和指标)。
&&& (五)水电厂水库流域水雨情信息和水库运行信息的报送情况。
&&& 第三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设备参数管理内容包括励磁系统及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实际参数要求,发电机、变压器、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设备实际参数是否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三十九条 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电力调度机构及电力企业制定考核办法,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并网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 第四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对已投入商业运行(或正式运行)的并网发电厂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核准备案后执行,并定期公布。考核内容应包括安全、运行、检修、技术指导和管理等方面。
&&& 第四十一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采取扣减电量或收取考核费用的方式。考核所扣电量或所收考核费用实行专项管理,并全部用于考核奖励。
第四章 监 管
第四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和考核工作。各级电力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并网运行管理争议的调解和裁决工作。
&&& 第四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组织电力&三公&调度信息披露,并应逐步缩短调度信息披露周期。信息披露应当采用简报、网站等多种形式,季度、年度信息披露应当发布书面材料。
&&& 第四十四条
建立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协议)双方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签订下一年度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并在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调度关系所在省(区、市)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由该省(区、市)电力监管机构汇总后报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并网发电厂调度关系所在省(区、市)没有设立电力监管机构的,直接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区域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厂,双方直接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备案;与国家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双方直接向国家电监会备案。
&&& 第四十五条
建立电力&三公&调度情况书面报告制度。省级电力调度机构按季度向所在省(区、市)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力&三公&调度情况,由该省(区、市)电力监管机构汇总后报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没有设立电力监管机构的省(区、市),电力调度机构直接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报告;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按季度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力&三公&调度情况;国家电力调度机构每半年向国家电监会报告电力&三公&调度情况。
&&& 第四十六条
建立厂网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厂网联席会议由国家电监会派出机构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召开,有关电力企业参加,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相结合的方式。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向参加联席会议电力企业发布,重大问题应同时报国家电监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同时废止。
&&& 第四十八条 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根据本规定,商电力企业组织制定本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报国家电监会审核同意后施行。
&&&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监会负责解释,国家电监会其他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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