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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新常态下供给侧改革的法治逻辑
发布部门:法学月刊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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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新常态下供给侧改革的法治逻辑
【内容摘要】 当下中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仅构成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这一经济生活大逻辑的重要标志,而且对当代中国法治发展提出了全新要求。供给侧改革的核心在于制度创新,这显然蕴含着深刻的法治逻辑。中国法治的时代使命,就是要最大限度地聚合创新发展的法治动能,加快构建推动创新发展的法治体系,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运用法治方式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形成激发企业家创新精神的法治激励机制;着力构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法治基础,依法确认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与自主地位,依法建立与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努力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法律机制;依法划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权责边界,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现代法治原则,进而适应供给侧改革的法治需求,推动当代中国政府革命向纵深发展。
【关键词】 供给侧改革 创新发展 市场机制 政府权责 法治逻辑
进入&十三五&时期,当代中国经济发展正在经历着一个深刻的转型过程,这是经济领域的革命性变化的过程。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已经成为当下中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不失时机地作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决策,这是引领经济新常态的重大创新举措,也是中国经济大逻辑的显著标志之一。这一影响广泛而深远的当代中国经济革命对当代中国法治发展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一般来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简称供给侧改革,主要是指通过改革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加强结构调整,扩大有效供给,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全要素生产率,促进经济长期持续增长;而近期的工作重点则是要完成&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五大任务,从而有效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推进供给侧改革的制度保障。从法权意义上讲,供给侧改革的核心要义在于释放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的创造活力,加大制度创新力度,降低市场交易费用,依法调控经济运行,为激发市场主体能动作用创设坚实的法治基础。显然,这是当代中国法治的不可回避的重大使命。本文旨在探讨供给侧改革的法治需求,把握供给侧改革的法治逻辑,进而确证法治在供给侧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藉以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供给侧改革,逐步把供给侧改革纳入法治化轨道,为供给侧改革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聚合创新发展的法治动能
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历程表明,必须遵循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作用的经济法则,创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提升社会经济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使之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不竭动力系统。&一次次科技和产业革命,带来一次次生产力提升,创造着难以想象的供给能力。&因此,创新发展乃是从农业革命到工业革命再到信息革命的人类经济文明的革命性进程的一条基本运动轨迹。当下正在展开的中国供给侧改革致力于打造优化经济格局的新的动力体系。这就要求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功能,构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法治制度与机制,突出创新发展的主导地位和作用,把释放和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作为新一轮经济增长的原生动力,为增强有效供给创造高附加值经济成长的制度空间。
&十三五&时期中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要保持中高速增长的态势,年均经济潜在增长率大约为7%左右。这是一个有可能实现但却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增长速度。要实现这样一个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就必须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创新发展摆在国家发展全局优先考量与选择的时代方位,从供给侧发力,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优化有效供给体系,把经济的中高速增长由可能转化为现实。&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约瑟夫&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创新理论&,认为经济体系中的创新是一个经济史上的不可逆转的变动,是人们通过不懈的努力,运用自己的智慧改进生产方式和商业方法的产物。由于改进生产技术,占领新的市场,投入新的产品等,从而产生我们所能支配的原材料和力量的间断出现的新组合。&创新就是生产函数的变动&,亦即经济体系中不曾出现过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或曰生产手段的新组合。创新包括采用一种新的产品、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掠取或控制一种新的供应来源、实现一种新的工业组合等五种情形。从这个意义上讲,并非任何经济现象的变化或增长都可以称为发展;只有能够形成生产手段的新组合的经济变动才能视为发展。&发展主要在于用不同的方式去使用现有的资源,利用这些资源去做新的事情,而不问这些资源的增加与否。&因此,&我们所说的发展,可以定义为执行新的组合。&以创新为基础的生产手段新组合的出现,为现实的经济生活创造了一个全新的经济环境和有利的经济条件,甚至会形成一种新的经济社会刺激,从而导致经济体系中生产手段新组合的广泛运用,显然,熊彼特把&创新&看作是经济发展的本质特性,高度重视&生产手段新组合&或生产技术变革在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巨大作用,详尽考察了创新或生产手段新组合的具体样态及其运动机理,这有助于我们深刻把握创新发展的内在价值意义。毋庸置疑,在推进供给侧改革的过程中,创新发展构成了由低端供给类型的生产体系向中高端供给类型的生产体系转型升级的强大动力,蕴含着丰厚的法治意义。因此,必须加快构建推动创新发展的法治制度体系,聚合创新发展的法治动能,把创新发展构筑在健全的法治供给制度的基础上,使之成为改善供给体系,提高供给质量的法治激励体系,为供给侧改革打下坚实的法治基础。在这里,拟应着力加强以下若干方面的法治建构。
首先,要加快完善促进创新发展的产权制度体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也是激励市场主体创新发展、改善供给侧的制度安排。道格拉斯&C&诺思说道:&投资新知识和开发新技术的盈利能力,需要有某种程度的对思想和创新的产权。在这种缺乏产权的情况下,新技术便不可能来临。&因此,产权能够为市场主体通过创新发展提高供给绩效注入行为动力,设定制度结构,从而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潜能,使发明和创新的源泉充分涌流。推进供给侧改革,必须把激励创新发展的产权保护法治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把&产权得到有效保护&作为&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的重要内容,在第十二章对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作出专门的、系统的制度安排。这对于构建激励创新的产权体制机制具有重大意义。在这里,至为重要的是要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健全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与创新发展内在关联的现代产权形态,知识产权的价值意义在于激发社会主体的能动的竞争性活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促进技术创新,扩大有效供给和中高端供给,把经济发展纳入创新驱动的轨道。当前,要适应推进供给侧改革、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客观要求,加快构建与实施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制度,建立健全面向供给侧发力的知识产权研发创造制度与政策体系,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尤其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强化对加快发展新经济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优势产业等领域中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强化对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司法保护,强化对具有高附加值的供给产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强化对与重大科技项目、重大科技工程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体系,依法制裁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不断提高有利于推进供给侧改革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其次,要运用法治方式积极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在现实经济世界中,生产活动并非自动运行,常常需要价格机制或组织机制的调节。实际上,生产活动中存在着不可缺少的交易费用,这就决定了企业存在的客观必要性。作为一种组织形态,企业构成了一种特定的资源配置机制,具有节约交易费用的作用。按照罗纳德&科斯的看法,&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企业家不得不在较低成本状态下行使他的职能,其鉴于如下事实,他可以低于他所替代的市场交易的价格得到生产要素。&因此,企业是与市场制度并行存在的能够节约市场交易费用的非市场制度。企业不仅仅是一种体现&命令&服从&原则的科层制类型的经济组织,而且是一种旨在改善资源配置、提高劳动效率的经济机制。企业的功用不仅在于节约市场交易成本,也能够优化分工协作体系,从而成为一种推动经济增长的组织力量。这就必然赋予企业以创新使命。近代以来的经济增长历程表明,企业组织的研发与创新活动往往成为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由于技术研发工作要花费大量的资金,&因此不是个别小厂家负担得了的。所以开拓这种研究工作都是规模最大的厂家,这反转来就给了他们胜过其他中小型竞争对手非常大的竞争优势。&而那些技术发明成果的商业性应用,通常出现在那些对于这种商业性应用的潜在需求作出判断并勇于作出商业决定的大企业之中。然而,在全球产业革命风起云涌的新的时代条件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愈益突出和重要,这往往并非绝然取决于企业规模的大小,不同规模的企业组织都能够成为研发活动的能动参与者。这一方面取决于企业对于投身研发活动及其预期商业前景的判断与决策,另一方面也有赖于政府所作出的制度安排与政策支持,而后者乃是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制度性保障。只有这两类因素的有效结合才能为企业的研发活动与自主创新带来不竭的动力。因此,推进供给侧改革,推动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就必须在不断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内在需求与潜能的同时,善于运用法律与政策机制,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使之成为有效供给和中高端供给的稳定提供者。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纲要》高度重视优化创新组织体系问题,强调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鼓励企业开展基础性、前沿性创新研究,深入实施创新企业百强工程,形成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在这里,要更加注重优化法治供给,依法赋予企业自主开发、自主创新的法律权能,努力营造有利于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法治环境,激励和保障企业作出技术创新决策,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形成生产手段的新组合,创新商业运行模式,把企业真正打造成为自主创新的高地。需要注意的是,充分发挥企业自主创新的主导作用,要防止落入大型企业的路径依赖。诚然,企业规模的扩大,有助于为企业研发活动注入动力遂而形成优势竞争地位。但是,随之可能出现的情形是大型企业垄断地位的形成,这势必会对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构成威胁,从而损害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此,就必须加强反垄断法律与政策系统的建设。&反托拉斯政策的一个目标就是保持一种经济环境,使具有创新精神的小企业能够有效地同现有的巨型公司进行竞争。&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维护自由竞争的法治经济环境,对于构筑平等竞争的自主创新平台、调动全社会创业创新的积极性确乎至关重要。
最后,要注重运用法治机制激发企业家精神。在现代社会,企业家群体是一支推动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那么,什么是企业家?《社会市场经济辞典》一书作了这样的历史性分析与概念界定,认为早先的企业家主要是指那些资产的所有者或企业拥有者,他们独立经营自己的企业并且以其在公司内的资本投资或者其全部个人资产为担保承担着企业风险。随着19世纪股份制企业的出现,企业家的形式获得了新的发展,更多的是指接受企业董事会的聘用而在企业中拥有最大限度决策权的经理人,他们经营着一般不属于自己的资产,也不承担风险。实际上,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企业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家在市场过程中每每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因而是市场过程的支配性力量。&市场过程本质上是一个企业家的过程。&市场力量在很大程度上源自于企业家所扮演的能动性角色,即一种打破均衡状态而寻求最大化获利机会的角色。这就是熊彼特把企业家界定为&创新者&的内在原由所在。在熊彼特看来,典型的企业家的独特任务在于打破旧传统,创造新传统,实现生产手段的新组合。&不管是哪一种类型,每一个人只有在他实际上&实现新组合&时才是一个企业家。&作为一种特殊的类型,企业家以&创新&作为其行为的特有目的,&必须是一个智慧和意志的巨人&,具有经济首创精神的独特品质,因而&实现新组合&构成了企业家完成职业任务的特殊工具。企业家的创新秉赋,使之形成一种以&理智的&行为与动机为表征的超越享受主义的人格特征。因此,&企业家成批的出现是繁荣产生的唯一原因。&显然,熊彼特把&创新&视为企业家的本质性特征,这确乎揭示了企业家首创精神在实现生产技术进步或生产手段新组合、推动经济创新发展中的独特作用。总体而言,在现代经济的成长过程中,企业家始终以创新者的姿态活跃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之中,推动着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革命性变动,深刻地改变着经济发展的基本面貌。因此,&创新&乃是现代企业家精神的集中体现,展示了企业家锐意进取、追求卓越、创造成功的能力、智慧与梦想,构成了企业家精神的内在特质与核心要素。在当代中国,推进供给侧改革,促进经济变革发展,有效激发企业家精神,深入建构弘扬企业家创新精神的激励机制,便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重大议程摆在人们面前。在这里,重要的是法治的力量。《建议》和《纲要》都从法治的视角提出了激发企业家精神的重大任务,强调&激发企业家精神&必须&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收益&;《纲要》还进一步指出,要&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包容创新对传统利益格局的挑战&。这表明作为经济增长与创新发展的关键性要素的企业家精神,应当受到法律上的认真对待,从而使企业家的创新资源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一是要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从法权关系上看,财产所有权是激励财富积累的最有力因素。&如果财产既不是现实的东西又不是权利,那就不能说财产存在。只在财产是权利和现实的东西的场合下,生产的泉源即土地、资产和劳动才能发挥其最大生产力。&如同任何社会主体的财产权利一样,企业家财产权是企业家创造财富的法律证明,是企业家合法享用与自由支配的财产权益,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它意味着企业家不仅能够合法占有和使用自己的财产,而且能够自由处置其财产,拥有对自己财产的最终支配权。它还意味着企业家的财产权应当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非经法定程序与机制,不得受到肆意侵害。它也意味着必须通过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确认企业家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防止在对&公共利益&作扩张解释的藉口下为干预企业家的私有财产打开方便之门。二是依法保护企业家的创新收益。作为创新者的企业家,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也会给自己带来丰厚的利润,形成不可或缺的创新收益。这是企业家的智慧与才能的物质载体,理应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能否形成创新收益,是判断企业家的创新活动及其绩效的一个基本尺度。因此,必须把企业家的创新收益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建立健全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收益的法律机制,从而激发企业家更加朝气蓬勃地投身于创新活动之中。三是为激发企业家精神、包容创新对传统利益格局的挑战创设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真正的企业家的使命就在于打破旧传统,创造新格局,实现生产要素的新组合。这是一个挑战传统、推动变革、形成创造的充满风险与机遇的过程,是一个从均衡体系向不均衡状态的创造性转换的过程。因此,有必要营造一种宽松且包容的良好法治氛围,尊重企业家致力于打破传统利益格局的创新意愿与行动。当然,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现代企业家亦需要注重培育法治素养,树立规则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推动创新发展的能力,努力成为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创新者&,这是现代企业家精神的应有之义。
二、构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法治基础
当下中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绝非是搞所谓的新的&计划经济&,而是鲜明体现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价值取向,清晰地表达了现代市场经济的法权要求,因而是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时代确证。因此,在供给侧改革实施过程中,要遵循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一般规律,着力建构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法治机制,深入推进市场化改革,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配置资源,以期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与效率最优化,大幅度地减少政府对资源的行政性直接配置,有效开启市场活力,进而形成和完善充分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法治基础。
第一,要依法确认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自主地位。从本质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关系是一种蕴含着市场主体的自由要求的法权关系。市场交换的过程,是市场主体之间意志表示共同一致的过程,契约是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的载体。市场交换作为意志表示的一种特定表现形式,充分体现了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自主地位。马克思认为,在市场交换过程中,&尽管个人A需要个人B,但他并不是用暴力去占有这个产品,反过来也是一样,相反地他们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的人。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只有市场主体拥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选择的自由,并且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经济意愿,成为相互离异、互不隶属的独立的主体,市场交换过程才能得以发生。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充分体现了主体自身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它是市场主体支配自己的活动所应有的权能要求。因此,充分发挥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作用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的法治准则,乃是运用法律的形式确认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自主地位。离开了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自主性,就不可能实现市场主体对自己的活动的自我意识、自我支配、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因而也就谈不上市场主体的能动性。而市场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和首创精神,是推进供给侧改革、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的强大推进器。构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法治基础,就必须依法赋予市场主体的广泛意志自由,允许市场主体在具体经济活动中拥有广泛的行动方案的选择自由,使市场主体享有&法律下的自由&,自主实施自己的经济行为,根据市场的信号和需求,优化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配置,独立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及时创造新的有效供给,实现利润最大化。正如《纲要》所强调的,要以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调整各类扭曲的政策和制度安排&,&最大限度激发微观活力,优化要素配置,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
第二,要依法建立和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平权型的经济秩序。在这种经济关系类型中,市场主体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独立存在及其价值,以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进入经济生活领域。市场主体在地位上是平权的,法律假定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并依此赋予同样的权利能力,要求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人。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场主体的地位平等,理性化的法律致力于依法确认与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反映了市场主体之间在财产、行为以及其他方面互不依赖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依法作出以取得一定平等权利为目的的行为,他们之间本着平等协商的精神从事相应的经济活动,决不允许任何一方的强迫命令、独断专横,国家亦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的经济权益。推进供给侧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加快形成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法治市场环境。《建议》和《纲要》都强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此,就要贯彻公平原则,坚持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与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一体平等保护,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当前,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运用法治机制,更好地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与创造力。由中国国情条件所决定,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而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一样,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非公有制经济经历了从小到大,由弱变强的发展过程,为国家经济腾飞作出了不可或缺的突出贡献。然而,应当清醒地看到,由于多种原因,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民营企业的平等市场主体地位还没有真正确立,市场准入的种种限制依然存在,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还相当突出,民营企业的市场交易的制度性成本确乎很高,这些都严重滞阻了非公有制经济的生机与活力。推进供给侧改革,就必须花大气力依法加强各类所有制经济权益的平等保护,确立和维护民营企业的平等市场主体地位,从而有效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创造活力。一是要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积极推动放开市场准入。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要&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领域具体办法。&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则提出,&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2016年3月4日,习近平同志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议时,发表了《毫不动摇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讲话,在重申对非公有制经济&三个没有变&的同时,强调&要着力放开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应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凡是我国政府已向外开放或承诺开放的领域都应该向国内民间资本开放&。可见,依法扩大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领域,这不仅彰显了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机会平等的法治原则,而且有利于贯彻现代法治的平等保护原则,更好地实现市场主体的权利平等,为民营企业投身经济新常态下的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大潮开拓更加广阔的法治经济空间。二是切实降低民营企业市场交易的制度性成本。市场交易成本是客观存在的。按照科斯的说法,&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愿意交易的人从事于能带来交易成本减少的活动&&只要采取这些行动在其他方面的损失小于交易成本的节约。交易成本的存在会影响到与哪些人交易、采取什么类型的合约以及提供哪些产品或服务。&尤其是对于企业来说,&交易成本决定了企业购买、生产和销售什么。&在当代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交易成本有着自身特有的表现形式。当前,民营企业遇到的一个突出的现实性问题,便是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执行中大量存在着&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现象,名目繁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税费项目造成民营企业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制度性成本居高不下。对此,《建议》把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任务摆上重要议程,提出要&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习近平同志强调,&要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涉企收费,规范中间环节、中介组织行为,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只有运用法律与政策机制,切实降低民营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帮助民营企业搬走&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这&三座大山&,才能极大地调动民营企业参与供给侧改革的主动能动性和创造精神,展示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新作为。三是抓紧清理有违公平的涉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条款。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建立了一个高度集中化的计划经济体制,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律机制难以建立起来。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大政方针,《民法通则》、《合同法》和《物权法》等国家法律亦确认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原则。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制建设明显滞后,现有的法律法规系统中有违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原则的法律法规条款和政府规章屡见不鲜,因而民营企业融资难、资金链紧张等问题殊为突出,民营企业财产权和经济权益的法律保护不尽到位,随意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有针对性地指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纲要》特别强调,要&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护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这对于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要求无疑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三,着力构建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法律机制。竞争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之一,也是体现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作用的基本机制。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市场化,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激发微观领域活力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而生产要素领域的有效而充分竞争,则是增强要素供给能力、降低要素成本、提高产业竞争力的内生动力。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多方面(尤其是制度环境)的原因,在我国,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与交易尚面临制度性的瓶颈约束,一些重要的资源领域仍处于政府的严格管制之下,要素市场的公平竞争的活力还没有充分展现出来。由此,与要素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无论在体系化程度还是在可执行方面,都不能适应构建现代市场体系的法治需求,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亦较薄弱。因此,在当今中国,推进供给侧改革的基本取向,就是要遵循市场竞争法则,打通要素市场有序流通、平等交换的管道,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真正起到决定性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以期全面提高要素生产率。与此相适应,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要素市场法律制度建设,把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纳入法治化轨道,打牢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法治基础。一是依法建立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体系。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充分表明,建构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是生产要素自由有序流动的制度性条件,也是构造要素市场体系的规则保障。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大法,民法对于调节市场交易活动及其关系起到了根本法律准则的作用。根据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总体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启动我国民法总则的编纂工作。这是当代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一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法治事件。制定出一部既与世界法律文明准则相沟通、又打下鲜明中国印记的21世纪中国民法典,必将有力地推进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奠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法治基石。此外,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亦是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有序流动、平等交换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当前,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工作正在全国范围内有序展开。因此,有必要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根据这一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外领域&,最大限度地调动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精神,缓解要素市场自由有序流动的制度性约束。二是依法建立健全公平竞争保障机制。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注重公平竞争的价值体系。它要求把市场主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的轨道和秩序之中,形成公平竞争的法治秩序,使市场经济生活摆脱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羁绊。任何具有健全理智而清醒的市场主体,在获得自由选择和自主经营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与法律责任,自觉运用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规范自己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规制和约束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的经济行为,纠正市场交易过程中有悖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促进正常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形成与发展,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建议》提出,要&建立公平竞争保障机制,打破地域分割和行业垄断&。《纲要》进一步提出,要&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健全竞争政策,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健全统一规范、权责明确、公正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当前,拟着手修订《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完善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法律体系,为打破地区和行政封锁、规制行政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此外,要按照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改革要求,抓紧修改《价格法》,为推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构筑法治基础;要适应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抓紧修改《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法律规范系统,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划定政府与市场权责边界的法治机理
在当代中国,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乃是一场极其深刻的政府制度变革。这意味着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政府职能的重新定位,意味着要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也意味着新发展理念引领下的政府转型发展。这里的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划定政府与市场、社会的权责边界&。因此,从法理意义上深入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努力揭示划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权责边界的法治蕴含及其意义,无疑有助于把握当代中国政府革命的时代走向,进而坚定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加卓有成效地激发市场活力。
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现代市场经济关系体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也是经济与政治理论乃至法律理论中争议颇大的重要议题之一。作为近代古典政治经济学奠基人,亚当&斯密适应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提出了著名的&自由放任&学说,认为&一切特惠或限制的制度,一经完全废除,最明白最单纯的自然自由制度就会树立起来。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办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这样,君主们就被完全解除了监督私人产业、指导私人产业、使之最适合于社会利益的义务&。诚然,斯密极力确证市场机制对于经济活动的自发调节作用,强调自由市场经济对于促进经济繁荣发展的主导性功能。但是,斯密也同样注意到政府的公正规范的管理活动的必要性,强调&按照自然自由的制度&,君主或政府只有三项应尽的义务,即保护社会;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以尽可能保护社会上各个人;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而法律是实现上述义务的基本方式,&法律的目的在于防止损害,而这乃是政府的基础。&&法律和政府似乎只有这个目的:它们保护那些积了巨资的人,使他们能够平安地享受劳动的果实&,一切技艺亦因此而日益蓬勃发展。这就是斯密的所谓&国家守夜人&理论。供应学派的思想先驱让-巴蒂斯特&萨伊在提出并阐释&生产给产品创造需求&这一著名的&萨伊定律&的同时,继承了斯密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守夜人&理论,主张政府应该尽量减少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加强对于创造或扩大效用的生产财富活动的激励,其中尤为重要的就是要确保财产所有权的不可侵犯性。在萨伊看来,财产所有权是激励财富积累的最有力因素。&阻碍人自由运用生产手段,就是侵犯人的财产所有权。&萨伊关于生产(供给)创造需求的思想以及减少政府干预、保护财产所有权的政策主张,为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奠定了理论基础,构成了19世纪以来西方经济学的主流趋向,一直持续到20世纪初叶西方经济危机的爆发。面对1929年蔓延全球的经济大萧条,崇尚自由放任的&萨伊市场法则&失去了其解释力而让位于倡导政府干预的凯恩斯理论。凯恩斯不赞同萨伊关于总供给等于总需求的基本结论,进一步发展了马尔萨斯的有效需求思想,强调&有效需求的不足却会妨碍生产&,国家有必要采取财政措施刺激消费,增加投资,进而加强需求管理,解决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这就必须大为扩充传统的政府职能,&使消费倾向和投资诱导相互协调而引起的政府职能扩大&。这&不但是避免现在的经济制度完全被摧毁的唯一可行之道,而且也是个人动力能成功地发生作用的前提条件&。凯恩斯理论的出现及其引发的所谓&凯恩斯革命&,终结了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主流地位,宣告了凯恩斯主义时代的到来。不过,随着20世纪70年代西方&滞涨&时期的出现,凯恩斯主义的一统地位难以为继,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开始以诸多新的理论形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以传播开来。当代西方新马克思主义代表人物大卫&哈维深刻概括了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的理论特性,认为&新自由主义首先是一种政治经济实践的理论,即认为通过在一个制度框架内&&此制度框架的特点是稳固的个人财产权、自由市场、自由贸易&&释放个体企业的自由和技能,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人的幸福。国家的角色是创造并维持一种适合于此类实践的制度框架&。&政府在市场(一旦建立起来)中的干预必须被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在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那里,尽管一种完全自由放任的经济并不是非常稳定,但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的任何干涉,都更可能加剧而不是缓和经济动荡,经济领域的动荡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干预的结果。作为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领军人物之一,米尔顿&弗里德曼强调,在主要依赖市场组织经济活动的社会中,政府的职责范围是有限度的,除了&提供货币机构、从事对抗技术垄断的活动和从事广泛地被认为重要到使政府能进行干预的邻近影响的消除&,政府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法律和秩序,保证私人契约的履行,扶植竞争市场&,这些都是市场本身所不能从事的事情。当然,自由市场的存在并不排除对政府的需要,不过&政府的必要性在于:它是&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这些已被决定的规则的裁判者&。而以罗纳德&科斯、道格拉斯&诺思等经济学家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则主张在产权明晰的条件下,市场机制可以纠正市场失灵,市场之外的政府干预于事无补。按照诺思的看法,&国家的存在对于经济增长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国家又是人为的经济衰退的根源。&产权提供了人们在其经济活动中相互影响的制度框架,构成了市场交易活动的前提条件。由于国家是一种在行使暴力上有比较利益的组织,因而它处于规定和强制实施产权的地位,对产权的效率负责。对经济史的考察表明,&国家的普遍趋势是产生低效率的产权,从来不能达到持续增长。&由于国家统治者通常受到竞争约束和交易成本约束,因此低效率的产权不可避免地会广泛传播,这就必然影响着经济增长,甚至导致经济衰退。随着欧美国家经济的起伏动荡,主张更多的政府干预藉以管制不受束缚的市场需要之呼声日益高涨,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新凯恩斯主义愈益以成熟的理论形态应运而生。以&干预经济学&著称于世的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深入分析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强调&一般而言,如果没有政府干预,就不能实现有效的市场配置&。由于政府拥有全体的社会成员和强制力,这就使得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某些明显优势,比如拥有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并且具有一定的交易费用优势等。
通过对近代以来思想界关于政府与市场关系若干问题论述的简要概览可以看出,如何看待政府的经济角色,已经成为关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路径选择的重大议程,而不仅仅是一个学理争辩的论域。在中国的语境条件下,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权责边界关系问题更有其独特的蕴含。在新中国建国以后的相当长的时间内,在&苏联模式&的影响下,加之其他的原因,逐步形成了一个国家全面控制经济生活的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权力无限扩张,市场生活完全依附于国家与政府的纵向行政命令,国家与政府俨然成为高居于市场领域之上的庞大的&利维坦&。政府与市场之间呈现出彼此不分、高度融合的关系格局,严重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历史性任务,强调要切实解决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大力精简各级经济行政机构,把它们的大部分职权转交给企业性的专业公司或联合公司。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展开,建立起赋予企业自主权的充满生机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已经成为一项更加迫切的任务摆上党和国家的重要议程。1984年10月的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把确立国家与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扩大企业自主权视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并且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具体设定了企业经营权的范围,强调&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力和义务的法人&。实际上,这里提及的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乃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在那个时期的集中表达。基于上述总体把握,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的改革思路,确立了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主要职责范围。&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经济改革目标的确立,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制度安排开始获得历史性的重构。1993年11月,按照中共十四大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任务,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重新设置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权责关系,强调&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出要着重发展生产要素市场,培育包括金融、劳动力、房地产、技术、信息市场等在内的市场体系。十年之后,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又作出《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中共十八大以来,当代中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新时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构架被设置于全新的基础之上。2013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基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目标,第一次创造性地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进而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由此出发,形成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全新的权责关系图式,即一方面,遵循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规律,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另一方面,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条件下划定政府的职责边界和范围,主要表现为八项职能:(1)保持宏观经济稳定;(2)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3)保障公平竞争;(4)加强市场监管;(5)维护市场秩序;(6)推动可持续发展;(7)促进共同富裕;(8)弥补市场失灵。这表明政府与市场之间资源配置的权责界限更加清晰,不仅反映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法权要求,而且确立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制度取向,一个全新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质的政府与市场的权责关系架构正在展示出革命性突破的前景。因此,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创设一个法理型的现代政府制度系统,既是推进供给侧改革、推动当代中国经济文明变革的关键所在,亦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重构当代中国政府治理秩序的必然要求。
从广泛的意义上讲,重构新型的政府与市场之间权责体系,是形成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有效治理规则与秩序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交织着各种矛盾和冲突。这种复杂性要求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规范性调整,建立起市场经济运行的一整套规则体系。没有这一套调整规则,就不可能实现对市场经济关系的统一调整,排除主观任意性,也就无法保障一个巩固的、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在市场经济关系的规范性调整体系中,市场规则居于基本的主导的地位。这是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中,市场发挥着一种特殊的效能。这是商品货币关系的总和与枢纽,是利用竞争机制配置资源的有效形式。建立有效、有序、合理的市场规则体系,是促进市场发育和成长、建立市场体系、加速市场机制形成、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权责关系的基础性环节。只有建立发达的市场规则体系,才能切实优化政府治理方式,遏制不规则、不合理的政府经济行为,使市场成为政府表达经济治理意愿的有力杠杆,进而使政府调控经济活动的规则与秩序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之上。中共十八大以来,一场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革命正在深入展开。这一政府革命的着力点就在于通过建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这&三个清单&的政府权力运行模式,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新划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权责边界。这一政府革命的价值取向,旨在于理性把握政府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准则,努力破解政府对于市场活动干预太多或者监管不到位的顽症,有效规制政府对企业经营决策的调控行为,&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企业经营的干预,最大限度缩减政府审批范围&,遂而最大限度地激发微观活力。这一政府革命的法治要求,就是要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现代法治政府行为准则,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全面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从而把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的法治经济建设任务落到实处。应当看到,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的东方大国,在体制转轨没有最终完成且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新的条件下,推进超大规模的国家经济调控与治理,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确乎是一项极其艰巨的国家发展任务。因此,政府的职能与责任不是有所弱化,而是更为重要与繁重。依法合理运用强大国家政权的组织力量,建立健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法治经济建设,实现调控与治理经济的法治化,这对于更好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促进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转变,有效应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各种风险和挑战,都是不可或缺的。在当下推进供给侧改革的过程中,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尤其需要更加发挥好政府的依法调控与治理作用,在厘清政府的权力边界、推动简政放权的同时,也要切实履行好政府在宏观调控、改善市场环境、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治理、保护环境等方面的基本职责。完全可以这样说,离开了政府依法能动的作为,供给侧改革就不可能顺利推进。比如,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一个重要的举措就是要求政府在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的过程中,加大力度对企业实行减税。调整与改革税制结构,制定合理的税收法律与政策,进而建立理想的税制,是激励经济行为、促进经济增长、增进社会公平并且以较低的成本提供必要的税收收入的基本制度性条件。当前,我国企业税费负担沉重,是造成企业交易成本高企、企业活力与动力不足的重要成因此一。因此,有效实施减税,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已经成为供给侧改革的应然之道。最近一个时期,中央政府陆续推出一批减税政策措施。诸如,根据2016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安排,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取消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停征和归并一批政府性基金,扩大水利建设基金等免征范围,将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实施上述减税降费政策,2016年将比改革前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5000多亿元。此外,不少地方政府也实行了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措施。江苏省确立了以降本增效为目标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以落实国家财税政策为抓手降低企业税负成本,以简政放权为关键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降成本&改革思路,确保2016年为企业直接减负1000亿元,从而切实降低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当然,更好地发挥政府在供给侧改革进程中的引导作用,同样需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更加注重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落实好&三去、一降、一补&的五大重点任务,把握好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生活的合理限度与边界范围,把纠正市场失灵、解决市场管不了或管不好的问题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的基本权责边界,加大制度创新与制度供给的力度,切实为供给侧改革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当下中国正在推进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之核心要义在于制度创新与变革,蕴涵着深刻的法治逻辑。悉心把握供给侧改革的法治逻辑,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供给侧改革的法治蕴含,努力揭示扎实推进供给侧改革的法治需求,进而在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推动当代中国法治发展进入新境界。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推进供给侧改革,就是要构造当代中国经济发展的崭新的动力系统。在这里,充分展示了法治的价值意义。中国法治发展的时代使命,就是要最大限度地聚合创新发展的法治动能,加快建立推进创新发展的法治制度体系,努力优化法治体系供给结构与质量。因此,要切实完善促进创新发展的产权制度体系,把激励创新发展的产权保护法治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健全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要运用法治方式引领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善于运用法律与政策机制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从而使企业成为有效供给与中高端供给的稳定提供者。要更加注重激发企业家精神,积极建构激发企业家创新精神的法治化激励机制,加强企业家创新资源的法律保护,依法维护企业家的财产权和创新收益,为弘扬企业家精神创设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一个具有革命性意义的重大论断。推进供给侧改革,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充分体现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能动作用,最大限度地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从法权关系上看,加快建设法治经济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要构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法治基础。因此,要依法确认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自主地位,依法赋予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拥有广泛的行动方案的选择自由,而市场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和首创精神,是推进供给侧改革、促进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要依法建立和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坚持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与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一体平等保护原则,尤其是要更加重视运用法治机制,积极推动放开市场准入,依法扩大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领域,降低民营企业市场交易的制度性成本,抓紧清理有违公平的涉民营经济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条款,进而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与创造力。此外,还要着力形成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法律机制。
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权责边界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一对重大关系。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提出市场决定资源配置这一重大命题的同时,还强调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这对当代中国政府革命提出了新的要求。供给侧改革的制度供给,在相当程度上归之于划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权责边界,因而意味着深刻的政府制度变革。因此,建构一个法理型的现代政府制度体系,乃是重构当代中国政府治理秩序、推进供给侧改革的时代要求。时下,一场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主要标志的政府革命正在深入展开。这一政府革命的基本取向就是要强化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政府对市场活动干预太多或者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理性把握政府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准则,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现代法治原则,构造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坚持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在中国的国情条件下,依法合理地运用国家政权的强大组织力量,建构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制度体系,在市场化与法治化的框架下有效应对供给侧改革进程中的重大挑战,这对于推动当代中国经济社会的平衡发展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责任编辑:王 申)
*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1.参见人民日报记者龚雯、许志锋、王珂:《七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权威人士谈当前经济怎么看怎么干》,《人民日报》2016年1月4日第2版;刘元春:《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理论基础》,《人民日报》2016年2月25日第7版;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理论逻辑探析》,《国家治理周刊》2016年第3期;贾康:《供给侧改革是攻坚克难引领新常态的系统工程》,《光明日报》2016年4月5日第11版。 23.参见吴志攀:《深化改革需要更完善的法治》,《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1日第5版。
 2.参见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6年1月18日),《人民日报》2016年5月10日第2版。
 3.参见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说明》,载《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51~52页。
 4.同上注,第8页。
 5.参见[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对于利润、资本、信贷、利息和经济周期的考察》,何畏、易家祥等译,张培刚、易梦虹、杨敬年校,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90页,第73~74页。
 6.吴敬琏先生指出:&改善供给有两种不同的方法。在我看来,正确的办法是建立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制度体系,通过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这样的制度体系,推动供给侧的改善、供给体系和供给结构的改善。&参见吴敬琏、厉以宁、郑永年等:《读懂供给侧改革》,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183页。
 7.参见[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改革》,厉以平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4页。
 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9~30页。
& 9.参见吴汉东:《新常态下应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中国知识产权报》2015年3月20日第8版。
 10.参见[美]&罗纳德&科斯:《企业的性质》,陈郁译,盛洪校,载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第二版&上卷),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年版,第115页。
 11.张五常认为:&科斯的中心命题是,制度运行成本(交易费用)的差别致使企业出现取代了市场。&参见张五常:《企业的契约性质》,朱云雁、陈郁译,盛洪校,载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第二版&上卷),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年版,第151页。
 12.参见[英]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周师铭、沈丙杰、沈伯根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83~185页。约瑟夫&斯蒂格利茨认为,大企业有更强的动力从事研发活动,从而形成某种竞争优势;但是,大企业也可能带来一些管理问题,那些有才华的创新者在大企业的发展环境中可能感到压抑而离开,并开办自己的新企业。参见[美]斯蒂格利茨:《经济学》(第二版&上册),梁小民、黄险峰译,吴敬琏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4页。
 13.同前注〔3〕,习近平文,第13页;同前注〔8〕,第18页。
 14.参见沈国明:《企业创新发展的法治环境》,《民主与法制时报》2016年3月31日。
 15.同前注〔12〕,&斯蒂格利茨书,第384页。
 16.参见[德]H&罗尔夫&哈赛、赫尔曼&施奈德、克劳斯&魏格尔特主编:《社会市场经济辞典》,卫茂平、陈虹嫣等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5页。
 17.参见[美]伊斯雷尔&柯兹纳:《竞争与企业家精神》,刘业进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4页。
 18.同前注〔5〕,&约瑟夫&熊彼特书,第102页,第82~93页,第256页。
 19.同前注〔3〕,习近平文,第16页;同前注〔8〕,第22页。
 20.参见[法]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财富的生产、分配和消费》,陈福生、陈振骅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46~147页。
 21.参见张维迎、盛斌:《企业家&&经济增长的国王》,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00页。
 22.同前注〔1〕,龚雯、许志锋、王珂文。
 24.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95~196页。
 25.同前注〔8〕,第15~16页。
 26.同前注〔3〕,习近平文,第15页;同前注〔8〕,第27页。
 27.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9页。
 28.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1页。
 29.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2页。
 30.同前注〔3〕,习近平文,第16页。
 31.这&三个没有变&是指&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参见习近平:《毫不动摇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2016年3月4日),《人民日报》2016年3月8日第2版。
 32.上注,习近平文。李克强同志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大幅度放宽电力、电信、交通、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等领域市场准入,消除各种隐性壁垒,鼓励民营企业扩大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在项目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等方面一视同仁&,从而更好地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参见李克强:《政府工作报告&&2016年3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5页。
 33.参见[美]罗纳德&H&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译校,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5~6页。
 34.同前注〔3〕,第16页;人民日报记者:《这些成本最该降&&对两省四市五十三家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调查》,《人民日报》2016年5月9日第17版。
 35.同前注〔31〕,习近平文。
 36.同前注〔28〕。
 37.同前注〔29〕,第12页。
 38.同前注〔8〕,第29页。
 39.参见范必:《要素市场改革是供给侧改革的重要领域》,载滕泰、范必等:《供给侧改革》,东方出版社2016年版,第53~57页。
 40.参见刘世锦:《供给侧改革的主战场是要素市场改革》,载林毅夫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16年版,第186页。
 41.同前注〔28〕,第12页。时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正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级行政区率先开展试点工作,为期一年,共有328项清单事项,其中禁止准入类96项,限制准入类23项。通过试点,检验清单涉及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适时按照程序予以调整,尽量缩短负面清单,以期在更大范围内推广成熟经验,为创造面上能够应用的制度供给、建设更高水平的市场经济体制打下坚实的基础。参见《法制日报》2016年4月14日第6版。
 42.同前注〔3〕,习近平文,第16页。
 43.同前注〔8〕,第31页。
 44.同前注〔8〕,第32页。
 45.[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52页。
 46同上注,第252~253页;[英]坎南编:《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陈福生、陈振骅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31、176~177页;[美]Arthur A. Goldsmith:《政府、市场及经济发展&&对亚当&斯密思想的再思考》,冯利译,载胡鞍钢、王绍光编:《政府与市场》,中国计划出版社2000年版,第59~60页。
 47.同前注〔20〕,萨伊书,第152页、第147页。
 48.参见[英]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重译本,高鸿业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6页、第397页。
 49.参见[美]大卫&哈维:《新自由主义简史》,王钦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6年版,第2页。
 50.参见[法]亨利&勒帕日:《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李燕生译,王文融校,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82~283页。
 51.参见[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张瑞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页、第36页、第16页。
 52.同前注〔7〕,诺思书,第25页、第26页、第28页、第34页。
 53.参见[美]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郑秉文译,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第68页,第74~77页。
 54.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1987年12月22日),载《改革开放以来历届三中全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7页。
 55.参见《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84年10月20日),载《改革开放以来历届三中全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4~26页,第31~37页。
 56.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年11月14日),载《改革开放以来历届三中全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56页,第57页,第64~67页。
 57.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10月14日),载《改革开放以来历届三中全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19页、第126页、第128页。
 58.同前注〔28〕,第177页,第178~179页。
 59.参见张恒山:《怎样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光明日报》2013年12月8日第1版、第3版。
 60.参见宋林飞:《厘清五大关系,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与效率》,《新华日报》2016年4月8日第14版。
 61.有的学者认为,市场要有效运行,不能没有政府;但政府力量的扩张,可能导致市场本身的毁灭。这似乎是一个&悖论&。参见张维迎:《市场与政府:中国改革的核心博弈》,西北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64页。
 62.参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年至2020年)》,《人民日报》2015年12月28日第1~2版。
 63.同前注〔8〕,第32页。
 64.参见顾功耘主编:《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构: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经济法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7~20页。
 65.同前注〔28〕,第15页。
 66.同前注〔3〕,习近平文,第41~42页;同前注〔8〕,第185~186页。
 67.著名思想家卡尔&波兰尼把市场机制的作用放置到广阔的社会背景下加以反思,打破自律性市场机制的神话,认为&这样一种经济生活的组织法则是完全不自然的,而且在严格经验意义上是例外的&。其实自律性市场依赖于经济上的&自利&。&经济史显示,全国性市场的形成并不是政府逐渐放松控制经济活动的结果。相反地,市场乃是政府有意识且激烈干涉之后所产生的结果。它将市场组织加诸社会之上,以达成非经济之目的&。参见[匈]卡尔&波兰尼:《巨变:当代政治与经济的起源》,黄树民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412~413页。
 68.同前注〔1〕,龚雯、许志锋、王珂文。
 69.参见[美]阿瑟&拉弗、史蒂芬&摩尔、彼得&塔诺斯:《繁荣的终结:什么样的政策和法则才能带来繁荣》,王志毅译,凤凰出版社2012年版,第32~37页。
 70.同前注〔32〕,《政府工作报告》,第19~20页;李丽辉、吴秋余:《营改增给力供给侧改革》,《人民日报》2016年4月11日。
 71.参见《新华日报》2016年4月11日、4月18日。
 72.参见[新加坡]陈惠华:《变革:市场中的政府角色》,刘阿钢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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