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女职工更年期男人有没有更年期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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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有没有劳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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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作出哪些相应的措施规定?如女职工的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经期保护、更年期保护。那么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的保护措施是怎样?接下来法律快车小霸王为您一一介绍。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有无针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作出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规定?
  为体现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的人文关怀,《特别规定》将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更年期的特别劳动保护措施予以细化。
  1、孕期保护。为保护女职工和下一代的健康,《特别规定》规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孕期禁忌劳动;将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为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女职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每天劳动时间安排休息1小时;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加强对流产先兆、有习惯流产史的孕期女职工的保护,是立法调研中女职工、妇幼保健专家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据统计,多数女职工因工作压力和生活节奏加快以及妊娠反应,需要保胎休息女职工占一半以上,为了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和下一代,有必要给予适当的休息。《特别规定》规定对有流产先兆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的女职工,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保胎休息时间。
  2、产期保护。《特别规定》对和终止妊娠休假,作出细化性规定:正常分娩的可以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另外,根据新修改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规定生育的女职工除可以享受上述产假外,还可以休60天的延长产假。
  3、哺乳期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在对哺乳时间作出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的规定。
  另外,《特别规定》还对哺乳室建设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鼓励、引导相邻的用人单位联合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4、经期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这体现了对女职工的特殊关爱。
  5、更年期保护。《特别规定》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的基础上,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范围,给予特殊保护,规定: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根据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可以申请适当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到适宜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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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来源:劳动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第三条 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五条 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二)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第九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
  第十一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工作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第十二条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积极筹集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女职工卫生保健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要严格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计、装备女工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女工职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省卫生厅、劳动局、总工会、妇联颁发的粤卫〔1987〕第414号《广东省贯彻〈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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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推荐“更年期”受保护 贵在强化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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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年期”受保护 贵在强化执行力
记者从山西省总工会获悉,山西省人大常委会7月30日上午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据悉,该《条例》有效扩充了诸多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如,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对女性更年期的保护。(据7月31日《工人日报》) 山西首次将“更年期”列入劳动保护范畴,尽管只是地方立法,但其进步意义却不言而喻,体现了制度的善意和人性化用工的导向。 但在现实当中,由于妇女特殊的生理特征以及所担当的生育责任,往往影响了妇女劳动权益的实现。如果当前权益脱节的状况不改变,那即便赋予女职工再多再周到的法定权益,女职工获得的呵护也有限。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执行是法律的生命,我们在对“更年期”列入劳动保护范畴满怀期待的同时,更需要相关部门强化执行力,让“良法”真正落地。立法机构要对罚则有更深层次的博弈和探讨,从更大层面完善和细化,推出有效的监管问责措施。劳动监察等部门应加强普法宣传,在全社会营造保护女职工的法治氛围,同时拿出最大的履职决心和责任心,千方百计让罚则发挥效力。用人单位必须端正用人观念,增强保护女职工的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益的范围、种类和标准赋予女职工现实权益。此外,女职工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权益受损现象积极申诉维权。②胡环宇头扎入水中的一幕被记录下来,引强烈反响。
一男子为吃狗肉,拎着一只狗的后腿将其砸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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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介绍】
  山西率先提出“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10月起施行
  10月1日起,《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是山西省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性地方法规,且走在全国立法前列。8月28日,山西省人大召开《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针对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保障、具体操作细则等内容进行解读。
  “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对生育或妊娠满七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2%的标准,一次性发放营养补 助”……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邬敬文介绍,全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守《条例》规定,其 对女职工的保护可说是最基本的保护,所需费用非常少,有些措施甚至都不会直接增加企业的经济支出,比如“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企业对女职工的保 护,可以为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加知名度,还能增强女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不会增加中小微企业的负担。
  《条例》对女职工有很多保护措施,也对用人单位提出更多要求。比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采取措施保护女 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标志着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将被作为衡量单位信用的重要指标,实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这对提高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 责任意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只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四期”保护作了规定,山西在制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时,在大量的调研中发现,女性对更年期的被保护欲望更加强烈。在此基础上,我省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劳动保护的范围。《条例》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 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
  此外,在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中,也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经期保护,规定女职工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可给与一至二日的休息;从 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条例》中规定,“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并且延长哺乳期,规定“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 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还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哺乳室等设施,以保护女职工哺 乳期的合法权益。
  “更年期保护”入法更要落地
  在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只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四期”保护作了规定。实际上,女性在更年期心理与生理变 化很大,严重的甚至影响身心健康,因此女职工对更年期的被保护欲望更加强烈。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山西省率先将“更年期保护”概念引入女职工劳动保护条 例,把传统的“四期”保护拓展为“五期”呵护。
  “更年期保护”入法一小步,女职工权益保护一大步。虽然条例中只有短短的一句话,却充分体现了对女职工的尊重和人性的关怀,有力填补了传统“四期” 保护的不足,为广大女性提供了全方位立体式的保护。无独有偶,正在制定中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拟将“更年期可申请换岗”写入法律。显 然,“更年期保护”正在成为社会共识,今后会有越来越多的地方跟进立法,这无疑是广大女职工的福音。
  作为一个全新的概念,“更年期”女职工如何保护是个问题。回顾《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立法,就是权益博弈平衡的过程。最初提交人大初审的条 例草案,提出“用人单位对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女职工,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同意,安排其他合适的岗 位。”到了后来的征求意见稿中,“经本人同意”的字眼不见了,“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变成了“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相比之下,最终公布的 条例表述更为科学合理,兼顾了女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双方权益。
  立法就是对现实的沙盘推演,相关条文几易其稿,折射出女职工更年期保护的知易行难。条例公布后,还有一系列现实问题摆在面前。比如,不需要“经本人 同意”的情况下,如何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会不会变成穿小鞋、坐冷板凳?一些单位会不会故意刁难更年期女职工,愿干就干,不干走人? 国务院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三年有余,但真正按照规定执行的单位并不多见,少数企业女职工“四期”保护甚至形同虚设。因此,有关部门必须正 视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在“更年期保护”入法后解决好落地生根的问题。这就要求,工会组织要扮演好“娘家人”的角色,组织更年期女职工与用人单位进 行协商,妥善解决换岗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及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向社会公布,确保“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以此敦促用人单位提高女职工劳 动保护责任意识,切实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落地生长”才是关键
  《条例》明确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劳 动岗位”。经过前期的调研,条例对于女职工更年期保护的初衷良善,规定细致,流程清晰,但距离真正落地生根还有两个方面的现实问题值得关注。
  一方面,更年期综合症虽说普遍,但提到病症上来说总归是个体化的事情,换句话说,女职工是否愿意将隐痛公之于众换来岗位的轮换,在目前看来起码还没 有到全面开花的程度。更直白地讲,更年期是个难逾越的坎,但跳来跳去主角还是女职工自己。默默承受的背后是观念的束缚与羁绊,所以对更年期女职工的关爱与 呵护显然更具技巧性,大张旗鼓地岗位调整是个策略,但如何更加温和平稳地过渡,让女职工既体会到单位温情又感受到对个人隐私的尊重,这是一个需要深思和实 践检验的深沉话题。
  另一方面,企业与职工间的主客关系同样是个绕不开的话题,所谓的主人翁意识依然被企业的主导地位掩盖。囿于此,一旦女职工的更年期权利被侵蚀,指望 职工去举报维权不是没有可能,但往往被更多的担忧阻隔:企业会不会给小鞋穿、晋升是否无望、是否当了出头鸟……诸如此类,忧虑不断。因此,作为职工娘家人 的工会显然要担起责任,一方面倾听女职工权利诉求,同时需要化被动服务为主动作为,深入一线,还职工看得见的尊重和权利。
  当然,劳动监察、保障部门亦需要同步给力,法律法规的顺畅实施需要执行部门不打折扣地落实,更需要监督单位有力度地检查。放大更年期保护效应亦需要 女职工更新观念,既然法规即将生效,那就要用好这把刚健有力的武器,敢于维权,这样才能把“女职工更年期保护”这样的“首提”与“亮点”真正凸现标杆和引 领作用,让女职工保护这样的议题从讨论回归实践。
  别拿“女职工更年期保护”不当权利
  山西省首次在相关法规中明确“女职工更年期保护”权利是立法的进步,它更加有利于女性相关年龄阶段权益受到更好的保护,有助于全面提高女性福利。然 而,对于专属于女性的“女职工更年期保护”权利,在网上,却出现了许多质疑声音:有的网友认为,女职工更年期保护只具形式意义,落实起来很难;有的网友认 为,女职工更年期权利,只是专属于行政事业国企等单位女性的权益,也更像一份特权……
  别拿豆包不当干粮;别拿女职工更年期保护权利不当权利。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女性更年期权利有其实实在在的法理来源,1993年实施的《女职工保健 工作规定》中有明确指向,“凡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向她们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 诊断为更年期综合征者,经治疗效果不明显的,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各单位每1-2年要对更年期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因 此,山西省落实女性更年期权利,有理有据、合法合规。
  在当下国人的语境中,“更年期”三个字有一些嘲笑、轻视加蔑视的成分,还经常会成为骂人话。这说明,国人并没有针对某个性别、某个年龄阶段建立起对 别人的充分尊重,更有甚者,许多人还在一些影视剧、低俗小品中学会了谩骂如更年期者一样的弱势群体。国人对于一些具有一定特征的特殊群体,不仅无法正确对 待,而且还热衷于攻击。这也正是“更年期”三个字并不容易受到广大网友待见的原因之一。
  正视“更年期”对特定人群构成的影响,正视处于这一时期女职工正在面临的身心困扰,并给予这个群体以最大的制度关怀,符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 神。蔑视、嘲笑、谩骂和攻击“更年期”人群,换不来彼此之间的尊重,换不来社会进步,也换不来法治文明和福利社会。相反,社会还可能朝向相互比贱、相互攻 讦的方向发展迈进。
  再小的权利也是权利,即便这个权利与自己无关,我们也应该站在尊重其他群体的基础上促进这个社会所有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关心他人,也是关心 自己。现代社会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权利将越来越细化,每一个年龄段的人都可能受到相关法律的特殊照顾。而这也是通往福利社会、市民社会的一个必经之路。
  【启示与思考】
  其实,关爱妇女,保护其合法权利的工作从来都是详细具体的、实实在在的,确保相关政策制度更加缜密稳定,而决不能当口号喊,更不能做表面文章。在国 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只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四期”保护作了规定,却忽略了折磨人的“更年期”,山西省在制定女 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时,敏锐地捕捉到女性们对“更年期”被保护的强烈欲望,拾遗补缺,将女职工“更年期”纳入了劳动保护的范围,很值得人们为之拍手称道。
  更年期也是女性的痛苦期。进入更年期的女人,就进入了“烦闷”的年龄,内分泌不正常,运动系统退化,身体心理环境不断恶劣,一大堆麻烦纷至沓来,常 常令她们痛苦不堪。在家里老公和孩子烦她们唠叨,在单位领导同事嫌她们反映迟钝,身边的朋友还会说她们神经质,更年期成了人生的痛苦期。
  其实,女性更年期综合征是女性卵巢功能逐渐衰退至完全消失的过渡时期,由于生理和心理改变而出现的一系列临床症状,但有些女性由于体质或精神因素以 及其它因素的影响,一时不能适应这些生理或心理上的变化,使阴阳失去平衡,脏腑气血功能失调而出现的一系列脏腑功能紊乱的症候,出现较为明显的更年期症 状,影响了生活和工作,甚至诱发社会性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山西省以法规的形式率先明确“女职工更年期保护”,切中了更年期女职工的身心实际,弥补了更年期女职工保护的空白,体现了立法的创新 与进步,体现了对更年期女职工的制度关爱,对于推动上位法和其他地方关注“女职工更年期保护”、进一步提升完善更年期女职工的福利保障,具有多方面的积极 意义,其他地方也应积极跟进。
  更值得期待的是,若国内全面推开“女职工更年期保护”,维护更年期女职工的应有权益,对簿公堂,就有了理直气壮的法律武器。当然,我们也要警惕和防 范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女职工更年期保护”的责任与担当,玩弄少用或不用更年期女职工等手法。对此,劳动监察部门要睁大眼睛,果断“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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