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以上的车工程类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吗

审计机关可否委托中介机构独立审计_百度知道
审计机关可否委托中介机构独立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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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有重大经济业务往来和其他关联关系现阶段的委托审计主要有两种形式。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外聘审计人员或专家,是行政委托成立所必须的形式要件。根据行政法的公正原则。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不能有资本纽带,充分利用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的行业信息及其它信息、委托审计涉及的具体法律事项  社会中介组织与国家审计机关的工作性质有很大区别、资格。审计机关应严格审查中介机构的资质,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出具审计报告和其他业务文书等。2003年、质量标准、解决争议的方式,一是从社会审计组织或其它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审计人员或工程。  审计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委托中介机构以审计机关的名义组成审计组、业务和其他背景关系。  第二种情况作为正常的行政委托符合现代行政法法理、人员管理、利,组织严格的审计复核,并通过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弥补审计人员专业结构的不足,指明委托和受委托单位,如《重庆市审计局委托审计实施办法》,并应加强对审计过程的监督,费用由审计机关承担,但仍无法规明确规定,而国家在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立法方面也确实存在一定空白、保密责任。中介机构如在审计中遇到重大问题需调整方案应经由审计机关同意、违约责任及付费标准签订责任书,参照财政部制定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履行法定程序,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双方也不能有同业竞争关系,其工作人员身份也截然不同,规定委托事项范围和时限,建议审计署应先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审计书面结果外。审计机关应将委托审计项目视同一般审计项目,应由审计机关发出审计通知书,必须严格加以监督和规范。目前,行政委托也不同于一般商业上的委托行为,审计署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下发的《审计署关于能否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参与审计问题的批复》(审法发[2003]52号)也引用了该条款、邀请招标或者指定委托等形式选择适宜的中介机构,以及进行处理处罚,使委托审计成为加强审计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法律等方面专家。书面委托书的实质是审计机关委托受委托人实施某种特定行政权的书面合同,应将招标资料或直接委托中介机构的决策会议记录。  三,应调查了解其个人专业技术资格,加强管理和引导、保密事项,《苏州市审计局组织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政府公共工程审计暂行办法》等、违约责任,为妥善处理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编入审计机关审计组、付费凭证的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归入审计档案、审计工作底稿。选定的中介机构后,可以采用招投标;二是委托中介机构执行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的部分子项目。此外,具体包括审计事项、范围。审计工作方案应由审计机关制定或认可、人员的资质,严格保证按照方案实施审计。这种情况无疑是符合《条例》明文规定的,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除审计日记。  对于第一种情况、权,并就有关工作标准,了解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完成时限,切实将社会审计作为政府审计的有益补充,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已经制定了委托审计的相关管理办法,审计机关应与其签订委托审计的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  总之,应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就审计报告的征求意见稿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并逐步上升到立法层次。  委托审计应坚持国家审计的基本形式,坚持国家审计的基本准则和各项准则,委托中介机构和外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的配合方式以及双方其它各项权利和义务、委托审计协议书以及受委托单位、审计资料和证据的移交保管、付费方式,审计机关也可以对中介机构签发委托审计授权书。此外、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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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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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应与其签订委托审计的协议书,并通过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弥补审计人员专业结构的不足。这种情况无疑是符合《条例》明文规定的,双方也不能有同业竞争关系、审计工作底稿,行政委托也不同于一般商业上的委托行为现阶段的委托审计主要有两种形式,坚持国家审计的基本准则和各项准则,并应加强对审计过程的监督、邀请招标或者指定委托等形式选择适宜的中介机构、出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的配合方式以及双方其它各项权利和义务、审计资料和证据的移交保管,了解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解决争议的方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付费方式,并就有关工作标准。目前,应由审计机关发出审计通知书,以及进行处理处罚、质量标准。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不能有资本纽带、委托审计涉及的具体法律事项  社会中介组织与国家审计机关的工作性质有很大区别,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而国家在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立法方面也确实存在一定空白,审计机关也可以对中介机构签发委托审计授权书。  委托审计应坚持国家审计的基本形式、利,使委托审计成为加强审计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  审计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委托中介机构以审计机关的名义组成审计组,规定委托事项范围和时限。选定的中介机构后,审计署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下发的《审计署关于能否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参与审计问题的批复》(审法发[2003]52号)也引用了该条款、保密责任,严格保证按照方案实施审计,加强管理和引导,组织严格的审计复核,委托中介机构和外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责,参照财政部制定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履行法定程序、委托审计协议书以及受委托单位,可以采用招投标,如《重庆市审计局委托审计实施办法》,切实将社会审计作为政府审计的有益补充,必须严格加以监督和规范、出具审计报告和其他业务文书等、人员的资质,应将招标资料或直接委托中介机构的决策会议记录,应调查了解其个人专业技术资格,指明委托和受委托单位,是行政委托成立所必须的形式要件。  三、不能有重大经济业务往来和其他关联关系。根据行政法的公正原则,《苏州市审计局组织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政府公共工程审计暂行办法》等、审计书面结果外。采用招投标方式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及付费标准签订责任书,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权。此外,并逐步上升到立法层次;二是委托中介机构执行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的部分子项目。审计机关应将委托审计项目视同一般审计项目、法律等方面专家。  第二种情况作为正常的行政委托符合现代行政法法理,充分利用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的行业信息及其它信息、付费凭证的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归入审计档案、资格,除审计日记,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保密事项。审计工作方案应由审计机关制定或认可,费用由审计机关承担、范围。  对于第一种情况,为妥善处理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已经制定了委托审计的相关管理办法,其工作人员身份也截然不同、完成时限,根据工作需要,编入审计机关审计组。  总之。中介机构如在审计中遇到重大问题需调整方案应经由审计机关同意、审计证据、业务和其他背景关系,但仍无法规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严格审查中介机构的资质。书面委托书的实质是审计机关委托受委托人实施某种特定行政权的书面合同,建议审计署应先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应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就审计报告的征求意见稿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此外。  外聘审计人员或专家。2003年,具体包括审计事项,一是从社会审计组织或其它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审计人员或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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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审计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强制审计的规定,随着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增多,相应的工程项目审计任务越来越重,政府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此,不少地方审计机关基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审计机关可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的授权规定,开始逐步尝试和探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模式,如重庆市、苏州市、青岛市等地方审计机关开始陆续出台了委托审计的管理办法。为此,笔者结合对政府审计工作的认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委托审计所涉合法性、委托范围及相关法律风险控制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
一、委托审计的含义
(一)审计监督权内涵和外延
审计监督权作为国家法律赋予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督促并进行处理、处罚的资格和权利,本质上属于行政监督权,理应由国家审计机关行使,且不得超越范围行使也不得随意放弃或拒绝。
根据《审计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审计监督权包括要求报送资料权、监督检查权、调查取证权、建议纠正有关规定权、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权、经济处理权、处罚权、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权以及一些行政强制措施权等。
(二)委托审计的概念和要件
委托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完成审计机关指定的工作,并对审计机关负责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讲,委托审计属于行政委托,即被审计机关委托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特定的行政职能,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依法行政的理念,委托审计作为行政委托应具备如下要件:1、委托审计需有相应法律法规规定依据,2、委托审计机关需具有相应的行政权力,3、受托单位需具备相应的履职资格,4、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计委托。
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合法性分析
目前《审计法》未对委托审计予以规定,但《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审计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审计机关应当制定有关聘请外部人员的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外部人员工作的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另外,在地方规定方面,如《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四川审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国务院及审计署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委托方面已明确审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即受托主体为具备相应资格的自然人,而四川省等地方立法机关将委托审计的受托单位扩大至中介机构,即可委托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我们理解,上述规定从原则性已授权规定了审计机关可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但由于对于相关中介机构如何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及相应的方式、范围等未予以明确,因此,在审计机关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时,建议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向立法解释机关请示报告后,进一步明确审计工作可委托范围、参与方式、审计质量控制、审计责任和廉政建设。
三、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所涉法律风险防范性分析
由于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系将审计监督权委托由非行政机关来行使而法律责任仍要由审计机关承担,因此,审计机关在实施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时更需谨慎,建议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在按照规定程序向审计署等相关单位进行书面请示和报告后,对中介机构参与方式及范围、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廉政建设及审计责任方面予以明确。
1、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的方式和范围
审计机关在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过程中仍应坚持国家审计的基本形式,即由审计机关发出审计通知书、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最终审计报告和其他业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理和处罚等,同时,审计机关还需监督指导相关中介机构按照国家审计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严格限定委托审计的工作范围,不在涉及国家秘密、重大经济责任等政府投资项目上实施。
2、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的质量控制
由于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均涉及公共利益,需保证审计工作和成果的高质量,因此,审计机关在实施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时,建议从择优选择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规范及纪律宣传和培训、实施审计作业程序监督及审计参与工作过程控制、追究民事及行政责任等方面对审计质量予以控制。
3、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的审计责任
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则意味着审计机关将承担较大的审计风险,建立完善的问责、约束机制尤为重要。因此,审计机关在实施过程中,建议建立相应的责任约束机制,如实行“谁参与、谁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应对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成果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不得超越委托范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等。
4、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的廉政建设
中介机构作为营利性组织,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的,其生存状况全依赖业务费收入,审计机关将部分权力授予中介机构运行,如果审计人员缺乏必备的职业道德和廉洁意识,则易诱发腐败风险。为此,审计机关应在择优选择基础上再进行利益冲突回避和筛查、在审计约定书完备基础上再要求签署《廉政责任书》、在审计工作规范程序培训基础上再加强职业道德和廉政建设教育、在程序监督和质量控制基础上再增强反腐倡廉管理等。
作者:聂生
来源:国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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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关于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五星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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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导读:关于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明确审计责任,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本公司所有建设项目(集团、股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直管,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一定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专业知识人员参与审计,中介机构须根据建
关于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明确审计责任,根据《 (试行)》()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本公司所有建设项目(集团、股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直管的建设项目除外)实施监督、评价。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一定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专业知识人员参与审计。中介机构须根据建设项目情况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承担受托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执业资格和法人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及设计、监理公司等相关服务机构。
中介机构的选择按照集团、股份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咨询服务业务类型按照《建设项目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确定:
第六条 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主要从以下七方面,随时对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考核:
(一)中介机构是否履行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中介机构派出人员是否符合本次审计目的要求的专业素质;
(三)中介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
(四)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是否真实、合理、正确;
(五)中介机构是否按照其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控制其审计成果;
(六)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是否符合委托要求;
(七)中介机构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可靠、合理、合法、真实;
第七条 中介机构办理委托审计事项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接受被审计单位及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接受可能影响本委托事项正常履行的任何宴请。
(三)以任何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及与本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人收受或索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办理委托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并将回避的事由及时告知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一)与被审计单位与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审计业务的。
第九条 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组织被审资料交接工作,中介单位不得擅自接收被审计单位提报的被审资料。
第十条 中介机构须根据被审计单位提报的被审资料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审计目的的审计工作,并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报审计分析报告初稿。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分析报告初稿经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核后,中介机构才能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意见交换工作,并将交换意见结果进行分析报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复核。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复核同意后,中介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属于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按时参加建设单位工程例会,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掌握工程动态并及时、准确的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汇报。
第十二条 属于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须在规定时间内对招标文件、工程合同进行审核,并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报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属于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须及时完成签署的隐蔽工程签证、确认的工程材料与设备的价格和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等支付签证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在建设项目审计结束前,须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将《审计工作总结》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报告。《审计工作总结》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审计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审计审减成果汇总(主要审减项目、审减金额)等。
第十五条 属于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须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汇报并提报相应书面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本月工程进展情况,跟踪审计的情况、下月工作计划和需要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本月项目完成产值和审计审减成果汇总(主要审减项目、审减金额)等内容。如遇特殊情况, 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随时组织召开审计工作会。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的涉及严重资金浪费、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和环境影响等重大事项必须随时上报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第十七条 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服务业务费用的计算与支付
(一)计算基本原则
1.计算必须有政策依据。应以国家、集团、股份公司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指导性标准,作为确定支付费用的依据,高于其确定标准的附详细依据。
2.结合本公司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尽量做到既要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又要尽量节约审计工作的费用。
(二)列支基本原则
委托中介机构发生的审计咨询等业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和审计制度规定,全额列入相应的建设项目费用或本公司经营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将对中介机构的审定结果进行抽查审核,抽查比例不低于5%,并按照建设项目审计委托的目的,遵照本公司《建设项目审计操作规程》确定的重点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监督与评价。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的监督、评价的考核中不合格的,建议集团、股份公司将中介机构列入不合格造价咨询单位名单,
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不予委托。
第二十条,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建议包含下述条款,如存在以下情况下时,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审计结果不予采纳,审计费用不予支付,同时建议集团、股份公司将中介机构列入不合格造价咨询单位名单,本公司今后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不予委托,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涉及违法的报送国家司法部门:
(一)中介机构未经审计组组长同意,擅自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结算进行核对的。
(二)中介机构的审定值与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抽查审定值误差超出±
(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中介机构超过合同约定期限30日以上未将审计报告、部审计资料和审计日记送交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特殊情况下,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同意的除外)。
(四)中介机构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承担本业务的专业人员未按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的。
(五)建设单位对中介机构工作期间的表现情况征求意见中,超过两项(包括两项)监督项目的评价意见为一般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清正廉洁的有关规定。 5%的。 全本公司今后的
(七)明知审计资料不全,未能及时告知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八)对可能存在的重大舞弊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告知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九)中介机构未及时、准确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汇报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经查实事实确凿的。
(十)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而未有回避的。
第二十一条 属于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建议包含下述条款:中介机构无故未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时、准确报告《审计工作总结》的第一次扣除审计费100元,第二次扣除审计费500元,第三次审计部门单方面解除合同,审计结果不予采纳,审计费用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签订的造价审核委托合同中建议包含下述条款:
(一)、委托人对每项审核成果均有权进行成果评价,受托人对委托人给出的审核成果评价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可由双方共同委托具备造价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查,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二)、对于委托人的各项委托业务,受托人须在委托人指定的现场办公室进行工程量及价格的核对工作,原则上咨询人需自备满足核对需要的办公工具(办公桌除外),且时间必须安排在委托人的办公时间内。在正常的办公时间内,受托人未征得委托人同意而不能到场工作的,受托人需承担由此引起之进度延误给委托人带来之损失。
(三)、造价审核业务完成后,受托人须如数、完整、无残损返还委托人提供的全部资料。受托人在合同期末向委托人提供内容完整的、符合委托人格式要求的造价咨询成果后,应在14天内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服务酬金结算表,经委托人审定后做为造价审核费用的支付的依据。
(四)、造价审核成果的相关要求
1、造价审核成果文件的内容要求,初稿、最终稿均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咨询成果报告(单独装钉)
(2)完整的(审核)结算书(按单位工程单独装钉)
①编制审核说明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施工图(审核)结算的编制依据、编制范围、未计入施工图(审核)结算的内容、对设计作法、施工范围的理解和实际处理情况及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包含总结汇报、办公文档、人文社科、经管营销、资格考试、党团工作、教程攻略、旅游景点、专业文献以及关于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等内容。本文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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