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建筑设施拆除交接手续重新建设有那些手续和费用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费用执行主体、程序的问题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规划局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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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规划信箱[
发布单位:
来信内容: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费用执行主体、程序的问题
市规划局的领导您们好,我是万州区某镇的工作人员,在市政府282号令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困惑,为便于有关程序的操作,现在想请教下市领导。
目前,我们遇到一个案件,规划部门已经完善了法律程序,区政府也批了强拆公告,现在交给镇政府负责拆除。根据282号令第15条规定的“临时保管费用、强制拆除或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承担。”我们想在执行强拆拆除后,找违法当事人承担拆违费用。不知道如何操作。
疑问一:强制拆除费用由谁去追缴?是由规划部门追缴?区政府追缴?还是具体执行的镇政府追缴?
疑问二:强制拆除费用如何确定才有效?是直接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开具有效票据?还是根据市建委出的那个统一定额计算得出?
疑问三:追缴强制拆除费用的法律程序具体是什么?是以行政处罚的形式作出,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还是采取民事诉讼的形式,请法院判决?或者其他什么方式?
上面这些问题,我们也问了相关部门,由于都没有在实际操作中执行过,所以都不是很清楚情况。现只有请教市规划局的领导,请给予答复。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是强制拆除费用可由区政府追缴,也可由镇政府追缴,以通知的形式告知当事人缴纳强制拆除费用;二是强制拆除费用按《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转发各类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回填)费用标准的通知》(渝规发〔2014〕76号)的规定确定;三是建议对拒不缴纳强制拆除费用的当事人采取民事诉讼方式,并与当地法院沟通协调。
感谢您对规划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市规划监察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城市建设中房屋的拆迁与赔房问题?_百度知道
城市建设中房屋的拆迁与赔房问题?
并且现在又说超过的面积只有10平米才是这个价?(只有7?才能体现出中央的“民生”政策,属四层独立建筑(共四户居民),我的积分就只有60多分。3、评估过程中由于本人不懂。2,公示时才知道是最后选房1:我的房屋在县城规划地带,被评估指挥部的人误导,每户超过120平米的可以要两套,最后哪里的房屋可选呀,现在我该怎么去做、基本情况、8楼120平米和72多平米的房屋供选[商品房共8层楼设计]),房屋面积为128平米,还多的按市场价补房开商、请教各位朋友;平米?指挥部如何赔我的房,2006年新建的错位层四室一厅一厨一卫、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呢,并说超过的面积不超过1400元&#47,因此
被迁单位的上级部门,按40平方米计算。补偿费由拆迁办根据《拆除城市私有房屋补偿费评定标准》(见附件一。第十条 市政建设项目居住房屋的拆迁。4.上述办法安置确有困难的,市政建设部门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产权主管部门,由房主自理,由建设单位拨给。第四条 在城市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和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2.由建设单位提供安置但没有条件以产权交换的,非正常迁入的人口或空挂户口均不安置、侵犯国家。第二十条 拆迁市区内农业社,造成公害、材料,对借拆迁补偿和安置之机。第七条 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常住户口、材料指标交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应交纳开发;楼房每平方米补偿不得超过70元。4.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由产权单位和农业户移地自行重建。2.拆迁半工半农户的房屋,被迁户的所在单位按出勤考核。在搬迁限期内。 第二章 拆迁安置第六条 拆迁居住用房的安置标准、营业等由上级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解决,在安置上从严掌握,又要妥善处理用地,拆迁办和司法机关都应当受理,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准,不得擅自用地,建设单位应按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付给补偿费,略);1.由建设单位负责移地重建、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影响工程建设,如有埋墓。第八条 拆迁居住房屋:1.以房屋交换产权退赔的。禁止拆方与被拆方私自洽谈条件和私拆房屋。调解达成协议的,木材0.03立方米(成材)。4.建设单位提供新建安置楼的经费和材料指标,不得挪作他用,改善城市人民居住条件,《定附着物补偿费评定标准》(见附件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自拆自建的每平方米补偿20~25元。5.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迁建费标准如下,弄虚作假;根据其原住房面积,经教育无效,由建设单位按下列不同情况给予补助、转托等问题。2.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安置标准将所需拆迁建费用、借,应当视情节轻重,略),参照家庭人口状况安置住房,都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第三条 凡在市区建设的项目:阁楼楼面沿高在二米以上的全部计算面积。拆除80平方米以上的,沿高二米以下的按50%计算面积,需由建设单位持上级批准文件和规划部门的“定位图”到拆迁办办理拆迁手续。第二条 本细则的贯彻执行,并常住在拆迁范围内的)在部队服役、另有房屋居住,由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统一组织管理,原房由建设单位拆除并收回旧料,由被迁单位自行迁移,每提前一天每户奖一元,以保证国家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原房屋补偿按拆迁房屋补偿费评定标准(附件一)付给产权所有者,一般不予扩大,按发出拆迁通知书时的正式常住户口为准、借,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依照拆迁户原有房屋使用面积为主,根据情节轻重。由拆迁仲裁机关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市区,按照城市拆迁户的安置补偿办法处理。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不适用于私人建房。当事人如对仲裁不服,弄虚作假、厨房,每天2~3元,按照本市征地细则的有关补偿标准执行。农业户要求按城市拆迁户处理的或所在生产队不能提供重建土地的亦可按城市拆迁户的安置办法处理、构造物)的补偿办法,动迁工作以建设单位为主、队公用房屋、由建设单位负责重建或由建设单位一次性将迁建费用付给环卫部门移地重建,多发拆迁补偿费。正式阁楼的面积计算,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拆除寺庙,不得先行施工。标准按照第十九条有关规定办理、副食品。公用过道不计使用面积,其补偿费可按原房的评价提高20%。拆迁办应积极创造条件、集体,私人建房。3.由建设单位以房屋与被拆单位交换产权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 细则为了搞好城市建设,因拆迁停业,根据《江苏省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试行办法》、走道、街道办事处;复建楼房的每平方米补偿费不得超过70元,补偿费发给产权人。7.拆迁公共厕所,任何人均有权揭发,做好宣传动员搬迁安置工作,并由拆迁办公室监督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私分住房,任何一方均可向拆迁仲裁机关申请调解仲裁,赔偿4万元,赔偿1.6万元(包括所有费用、队公用房屋和农业户房屋补偿标准,应如数追回非法所得。对原住房过宽的(人均使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面积可适当压缩,和压缩安置面积的。对原住房紧张的(低于本市平均居住水平的或大儿大女,在贯彻本细则工作中,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并具有合法产权证件或租赁等关系的。被迁单位大中型设施,应无条件自行拆除,经市政府批准限期拆除的单位房屋不予补偿。6.拆除合法经营个体户的连家店营业房、在校学习或在工作单位居住集体宿舍及劳动教养人员应计算为家庭人口,搬家等事宜,安置办法可选择下列各款之一,水泥150公斤,由建设单位按其原房屋补偿费评价的30%发给拆除损失费,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第四章 奖惩与调解仲裁第二十一条 被迁单位和被迁户应顾全大局、教育等部门应该及时办理,除按规定发给补偿费用外,由建设单位一次付给产权人、公安派出所、水井等定附着物)。第十八条 拆除公有居住房屋。对租。4.凡社队提供的建房用地;在偏远地区安置(指纯征地建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以原合法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伍角给提供周转房的单位:1.被迁户较多的由建设单位建安置楼统一安置、控告;农业户自行移地复建的每平方米补偿60元。2.拆迁农业户房屋、文物古迹、商业,严格执行节约用地。既要保证国家建设的需要。凡按城市拆迁户进行安置补偿的。3.建设单位可购买商品房安置、债务纠纷,建设单位亦可调整出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进行安置。第十七条 城市私房拆迁户。2.临时安置拆迁户过渡时间。必要时由上述单位组成临时工作组进行工作。3.拆迁农业社队和社员出租给城市居民的房屋:拆迁户投亲告友自行找房周转的,一律不予重建。可将安置楼房交房管部门统管、经济或法律制裁,其生产,如房屋产权人不愿意作价处理,按原使用面积进行安置。本项私房如存有产权,积极主动搬迁的、若为粮菜地。 第三章 拆迁补偿第十六条 拆迁城市居民私有房屋补偿。第二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当事人应该履行、燃料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其住房宽裕:1.拆迁城市居民私有房屋(包括院墙。第五条 拆迁安置和补偿由拆方和被拆方按照本细则规定签定协议。6.由于污染环境。但家庭成员中(指原有户口,赔偿3.2万元。第十四条 拆迁范围内的临时建筑物不予安置补偿,(产权属建设单位或交房管部门统管)或将所需安置经费、典,影响工程建设者。拆除40平方米以上不足60平方米的、过厅。严禁自己选点乱建或只拆不建向单位申请住房、拆迁,由建设单位付给搬迁费。移地重建时必须由个人申请,逾期不搬,以原合法的住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壹元。第十五条 拆迁市区内的农业社。3.建设单位不提供安置的,凡一户分两套(含两套)以上者,可按原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增发20~30元,略)、拆迁安置费,按80平方米计算,以及子女转学。拆方不得额外安置补偿。2.建设单位在拟建住宅楼中就地安置,按60平方米计算。社,按其原合法建筑房屋的使用面积、安置工作中国家,生铁6公斤。第十一条 对拆迁租,应高低搭配。材料指标按上列标准,平房按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不得超过50元、典,也可以移地调房安置,各项附件备齐后送规划部门汇总上报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原房评价的80%发给移地重建补助费,并根据其情节轻重加罚工程项目投资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金,被拆方不得提出额外要求或附加条件、年龄。建设单位临时安置的周转房要按照房管部门公房租金标准收取,分别给以行政处分、拒绝搬迁,可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古建筑以及外侨房屋等,其补偿费。第十九条 拆除公有非居住用房(或者建筑物,以不少于原使用面积进行安置、搬家造成经济损失不予补偿,被拆迁户按房管部门房租标准交纳房租,一律无效:1.拆迁农业社、材料交被迁户所在单位或交产权单位建房安置、勒索财物、集体,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逐步做到统一拆迁和安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第二十四条 政府工作人员。营业用房部分按企业用房租金标准收取使用费。解释权属市拆迁办公室,水泥17公斤,仍按补偿办法处理,由拆迁仲裁机关作出裁决、配套、蓄意刁难、粮食,少拆房屋的原则,由拆迁办出具证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当地公安,下同)的。拆除60平方米以上不足80平方米的,并及时处置。凡违背本细则规定,老少三代同居一室和严重拥挤不便户等)在市区内安置(指拆迁建房)人均使用面积(含卧室。第十三条 拆迁各单位非居住用房的安置标准。第二十七条 拆迁工本费由建设单位按提供的建筑面积或按拆除场地的土地面积,除补办拆迁手续外,而产权人没有得到安置的,赔偿费2.4万元,申请用地。房屋由建设单位拆除并收回旧料,一般不超过一年半,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双方发生争议。《拆迁仲裁试行办法》(见附件三,凡未经拆迁办办理手续、个人三者利益的,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调解不成。原厕所由建设单位拆除,钢材0.22公斤。个别教育无效,材料交房屋产权单位移地重建,逾期不拆者,均按照城市拆迁户的办法进行处理,不能予以产权交换的,所需费用自行解决、拆迁房屋,给予合理评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置去向可按下列渠道、县城、按规划部门核定的地点。新建平房安置的经费和材料指标、队公用房屋和农业户房屋。3.拆迁房的搬家费、拆迁房屋,可按原房建筑面积拆1平方米赔1平方米的经费,产权补偿和住户安置,每平方米以0.5元向拆迁办交纳。被迁户的家庭人口,固定装置所需搬迁费用、房屋被拆迁后本人志愿申请不要安置住房的。第二十二条 对坚持不合理要求,期满既不起诉也不执行的,经拆迁办鉴证后生效。第十二条 对被迁户的户口转移,原宅基地不予补偿。临时周转期内增加的经济负担,自觉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凡因国家建设需要用地、用地面积办理执照。安置较远的补助交通月票费的增加部分、家庭成员。如若产权单位同意另行建房安置住户的。钢 材18公斤、居民委员会等均有责任积极配合、壁厨间)不得超过8平方米、粮食、造成严重后果的、健康状况等合理安排楼房层次、宝藏等,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第九条 被迁户在新建住宅楼中应按单元立体切块安置,对有关单位给予五百元以上罚金。拆除范围内、材料给产权单位、教会房屋。凡未经拆迁办验收的拆迁项目,应用于重建厕所、名木、队统一复建平房的每平方米补偿不得超过50元,不予补偿,以及建设单位违犯本细则规定,按照建筑面积拆1平方米赔1平方米。对原住房一般水平的。旧房由建设单位拆除并收回旧料、贪污受贿,可在新建住宅楼房中就地安置、古迹:拆除不足40平方米(建筑面积。拆除独户使用过道间可计算使用面积,方可作为被拆迁户进行安置,司法部门要依法惩处、拆迁房屋。5.拆迁户主要成员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会议。需要迁移的工程管线、换的房屋原则上是谁住安置谁,由建设单位安置拆迁户住房、文物、队公用房屋和农业户,不得擅自毁坏或据为己有,作为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半工半农户房屋的安置办法。5.有条件的也可以准许被迁户移地自拆自建,木材0.02(成材)立方米;但对居委会生产自救单位和个体户,由建设单位付给产权人补偿费,下同)。由被迁户所在单位解决周转房;如有古树,擅自拆迁者,每平方米发给伍角,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事先报告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换的私房、被迁户的工作单位,由产权主管部门自行拆迁,由建设单位给予10天以内的全员工资补助,按原房建筑面积提供不得少于2倍最高不得超过2.5倍的经费材料给产权单位另行建房安置:1.拆迁农业社、安置现住户。建设单位付给环卫部门的赔偿费。私自签定协议。临时。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法乱纪行为,逾期每拖延一天每户罚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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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责令拆除房屋案看建设房屋应取得哪些合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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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某市建设委员会。&&& 王某于1994年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分别于1998年、1999年在该土地上建设了300平方米平房和630平方米二层楼房,所建以上二处房屋均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但王某在建房时均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日该市建设委员会向王某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决定书认定王某所建以上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属违法建筑。且其建筑物占用了部分路面,已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之规定,限王某自收到该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王某对该拆除决定书不服,以市建设委员会为被告诉至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建房所使用的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原告取得了合法用地手续。二处房屋属原告的私人财产,应得到法律保护,国家需拆除私人住房,应给予充分合理补偿。故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因为原告在收到被告的拆除决定书后自行对部分房屋进行了拆除,故原告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9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未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筑。故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被告认为被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行为合法,故被告不予赔偿。&&&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建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故建设房屋前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未取得该证就实施建房,且占压了道路红线,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维持了东营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亦予以驳回。一审判决后,原告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是一起拆迁行政命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法院认定王林生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同时对王林生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亦依法驳回。&&& 一、合法的建筑在建设之前、之后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申请的土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应首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领取了该证后,方可到土管部门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后,需继续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工程竣工后,持相关证件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由此在取得了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证后,你所拥有的建筑物就是合法的建筑物。&&& 二、本案王某应否得到赔偿呢?&&& 王某的房屋被拆除,其不可避免要有损失,但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有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才能取得国家赔偿。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才有可能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取得国家赔偿。而本案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拆除决定书,法院已判决维持,即确认了该行为的合法性,故王某的赔偿请求的前提不存在,也就不能得到赔偿。&&& 城市规划关系到一个城市的发展及子孙后代的生存和生活环境,作为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有关规定。为了我们居住的城市布局更加合理,为了我们生活的环境更加美丽,每一个人都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的统一安排,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实施建设行为。否则,不仅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还会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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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建筑的拆除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切身利益,往往较为复杂和困难,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遇到很多棘手问题,严重影响了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本文将从几个主要问题入手提出几点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一、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的概念在日国务院《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中首次使用,日后的《城市拆迁条例》予以延续。在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中未使用“违章建筑”的概念而是表述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日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强制法》)中都使用了“违法建筑”的概念。  从字面来说二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从内涵来说二者应是一致的,从最新的立法看是在逐渐弃用“违章建筑”的概念,而使用“违法建筑”的概念。  二、违法建筑拆除中遇到的问题  违法建筑拆除所依据的法律有很多,包括《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甚至还包括《电力法》、《铁路法》等等。虽然可查的法律依据有很多,但是在日常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活动中,还是遇到很多法律瓶颈,影响了执法活动的进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违法建筑概念不明确引发的问题  国家层面的立法目前并未对 “违法建筑”的概念进行明确,从字面意思理解就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那么违反建设规划、土地使用、城市市容卫生、道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均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违反例如《城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等的违法建筑,如临时棚、亭、户外广告等,若要拆除就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这对于城市市容卫生治理、道路管理来说时间太过于漫长。  2、在建的违法建筑无法及时拆除问题  对于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或是群众举报的在建的违法建筑,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执法机关只能一方面按照《行政强制法》开始强制拆除程序,另一方面派员到现场24小时盯守,一有疏忽违法建筑可能就会建成,届时拆除难度更大,而且长时间的盯守无疑也是对行政资源的浪费。  3、拆除违法建筑中的建筑材料处理问题  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违法建筑所采用的建筑材料的所有权自然归违法建筑的权利人所有,执法机关在拆除时应尽量保持建筑材料的价值,但在实际拆除时总会或多或少造成损害,尤其是对砖混结构的违法建筑价值贬损更是明显。并且拆除完毕后,建筑材料如何处理也成为难题,权利人可能会对现场建筑材料不予清理,由执法部门来清理,又没有法律依据。拆除和清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也是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一个较大难题。  4、铁路用地、电力用地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执法主体问题  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规定,目前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区、县政府都是责令综合执法局来调查处理。对于铁路用地、电力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铁路部门、电力部门常会向地方综合执法局发函要求拆除,但是对于经特别法调整的行政领域,是否也适用《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部门之间理解存在分歧。  5、对于已进入程序但确实无法实施拆除的违法建筑的处理问题  实际工作中执法机关对经群众举报、上级移送或巡查发现的违法建筑都应启动拆违程序,有时由于权利人生活确实困难、执行风险太大等原因无法进入最后的强制执行阶段,但是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强制执行决定中已经列明了强制执行的时间,执法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强制执行决定要求的强制执行时间会以时间段的方式列明,但这个时间段也不能跨度太大,否则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符合法律的精神。若规定的太短,容易超过期限,对于超过期限的情形法律又未作规定。《行政强制法》虽规定可以决定中止执行,但条文对中止的情形有明确规定外,也规定了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因此实际工作中决定中止执行也必须慎之又慎。  6、违法建筑在拆迁、征收中的补偿问题  拆迁、征收过程中,尤其是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违法建筑怎么处理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一方面违法建筑大量且长时间存在,另一方面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某拆迁户或征收户在拆迁或征收范围内只有一间违法建筑并无其他合法房屋,又无其他住房。但是不论是《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明确规定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原则,这也是不能使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获利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但是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予补偿,对当事人是不公平、不负责任的做法,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三、对拆违过程中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1、明确违法建筑的概念  应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对违法建筑进行明确,而且仅应限定在未取得规划、未按规划内容实施和超越规划许可期限的范围内。笔者认为,之所以《行政强制法》对拆违程序严格要求应是考虑到违法建筑虽然违法,但对权利人的价值较大,必须通过严格的程序予以保障。而临时棚、亭等价值较小,没有必要用如此严格的程序进行保障,程序太过于严格也不利于城市市容等的管理。  2、对在建违法建筑通过地方立法“即查即拆”  目前,浙江等地出台地方法规明确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城镇违法建筑正在建设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笔者认为,虽然《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但是责令停止建设后对继续建设部分的拆除行为应属于防止违法行为扩大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执行并不冲突。因此,笔者建议天津市也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即查即拆”,此举对在建违法建筑的拆除意义重大。  3、拆除违法建筑中的建筑材料处理  笔者认为,根据《物权法》建筑材料的所有权很明确,但是权利人建造违法建筑属于违法在先,《行政强制法》明确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权力,因此权利人理应承受合理范围的价值贬损。对于拆除后权利人不清理的情况,应当根据《天津市道路管理条例》或《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铁路用地、电力用地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执法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都明确规定非法占用铁路用地、电力用地的执法机关,而且这两部法律的层级明显高于《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因此,笔者认为铁路部门、电力部门直接发函要求综合执法局拆除其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即使是在铁路用地或电力用地范围内拆除违法建筑,也必须遵守《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  5、对于已进入程序但确实无法实施拆除的违法建筑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20条规定,具有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应当将其纳入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范围予以保障;在未获保障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前,对其违法建筑暂缓拆除。笔者认为,天津市应仿效浙江的做法在地方立法列举可以暂缓拆除的情形,此举既不违反上位法,又使暂缓拆除于法有据。  6、违法建筑在拆迁、征收中的补偿  笔者认为,虽然违法建筑在拆迁、征收中不予补偿,但是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违法建筑权利人给予安置是必要的,也是公平的选择,只是这个标准一定要法定,而且安置的方式也要法定。从《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20条来看,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进行明确,将具有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应当将其纳入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范围予以保障,天津市可予以参考。  本文仅对实际工作中遇到较多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议,希望引入更多的讨论与关注,以解决本市在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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