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保护令装甲保护令如何使用

北京安全保护令全文解读
  导语:人身保护令是在普通法下由法官所签发的手令,命令将被拘押之人交送至法庭;以决定该人的拘押是否合法。人身保护令是以法律程序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手段。任何人士如果被拘押,皆可以由自己或他人向法院挑战拘押的合法性,并迅速获得裁决。在某些地方,人身保护令在国家紧急状况下可以被暂停。  昨天,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昨天上午10点,王欣(化名)委托律师来到房山法院,向法院递交了人身保护令申请,要求法院禁止丈夫限制其人身自由,禁止对其及家人跟踪、监听等,禁止藏匿双方的子女。据悉,这也是反家暴法实施后,北京法院收到的第一起人身保护令申请。毕业找工作,上,名企校招微信公众号【xiaoyuan_zhaopin】  71宗家暴案 只1人申请保护  昨日上午10点,王欣女士委托律师来到房山法院,向法院递交了人身保护令申请,要求法院禁止丈夫限制其人身自由,归还户口本、身份证,禁止对其及家人跟踪、监听等,禁止藏匿双方的子女。据了解,这是北京法院首例人身保护令申请。  当事人王欣是一名八零后,家住房山区。她说,自己常遭受丈夫家暴,在得知反家暴法实施后,特意到法院提交申请,维护自己的权益。除了递交保护令申请外,她还提出了离婚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  据了解,去年房山法院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收案2166件,在抽样调研的1156件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数总计为71件,但仅有1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应届毕业生YJBYS手机版 m . y j b y s . com,最新招聘信息一手掌握,应届毕业生网微信公众号【yjbys_com】  遭家暴30年 六旬老人诉离婚  除了王欣外,年过六旬的谷女士也来到房山法院,其称自己遭受家暴三十载,直至去年8月的一次家暴后,再也无法忍受。她将老伴赵大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申请人身保护令。  现年61岁的谷女士家住房山区青龙湖镇。1982年,经媒人撮合她与赵大爷相识,同年12月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一年后,女儿出生。  谷女士表示,丈夫重男轻女,所以他们经常吵架。每次争吵时,他都会出手打人。因为孩子的关系,她一直隐忍。直到1993年儿子出生,丈夫对自己态度有所缓和,但好景不长,一年后,丈夫又开始打她。  日,两人又发生争执。谷女士说,她丈夫用枕头捂住她的口鼻,以致她的鼻子流血、头面部肿胀,眼睛被缝了4针。事后经医院诊断为鼻外伤、鼻出血。  谷女士终于决定要起诉离婚。因为岁数大了,儿女也都长大了,不想再忍。起诉打离婚官司也很无奈。她不想下半辈子再挨打。如今儿女都大了,她也应该为自己着想了,不再忍了,她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  房山法院发出首例人身保护令  由于此案曾经开过庭,谷女士也委托律师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谷女士要求禁止其老伴儿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骚扰、跟踪自己。  该案的承办法官韩玉表示,经庭审查证,申请人谷女士与被申请人赵大爷登记及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摩擦和矛盾,谷女士多次被赵大爷殴打。根据谷女士提供的证据,韩玉法官认为,申请人谷女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当庭向申请人谷女士、被申请人赵大爷、当地村委会及公安机关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谷女士的老伴赵大爷称,对裁定无异议,今后不会再殴打谷女士。当地公安机关及村委会也表示,将依法积极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相关拓展  实行  英国  在英国的历史内,要求人身保护令的权利曾数次被暂停或受限。在两次大战及处理北爱尔兰问题时,只要合乎国会法令,一般人仍然可以被无限期拘押而不获审判。  美国  在美国,普通法下的人身保护令被视为重要的一环。美国宪法内第一章第九段明确订明人身保护的权利不能被暂缓,除非在叛乱或被入侵下,保护公众安全所需而为之。欢迎关注官方人才招聘会微信公众号【rencai_zhaopinhui】。,宣讲会微信公众号[xiaoyuan_xjh]  在美国内战期间,及内战后的重建期内,人身保护令曾经一度在行政命令下暂停。林肯总统在1861年暂停在马利兰州及部分中西部州份停止执行人身保护令。他的命令虽然曾被联邦法院判为非法,但林肯并没有理会。在2001年以后的反恐战争中,美国总统下令将怀疑为恐怖份子的非美国公民非法战斗人员无限期拘留。不少法律学者认为这种做法违反给予人身保护令的权利。  香港  香港使用英国普通法。在1997年以前,英国本土的人身保护条例透过《英国法律应用条例》,在香港生效。日之后,人身保护令可由高等法院根据香港法例第4章第22A条发出。[2]胡环宇头扎入水中的一幕被记录下来,引强烈反响。
一男子为吃狗肉,拎着一只狗的后腿将其砸死。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公众平台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导语:“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设立了人身保护令制度,怎样才能真正管用?”12月2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审稿,杜黎明委员这样表达了他的关切。
  为反家暴法的“一扩一令”点赞
  与一审稿相比,本次草案有两大亮点值得“点赞”:
  一是扩大了反家暴法的适用范围,明确指出,家庭成员间的精神侵害属于家庭暴力,同居关系之间的暴力行为也被视同家庭暴力;
  二是明确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受理的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要在24小时内裁定。并且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项法律草案初稿公布时,有专家指出,覆盖面比较狭窄,国际社会多有关注的精神暴力、同居关系暴力等均被排除在外,还建议将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都纳入。而此次二审稿显然注重了收集、倾听社会各界的反馈,力求草案更加公正、客观、全面。
  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视为反家庭暴力法的“尖牙”,公权力的介入为防止家暴提供了保障。此次对其裁定做了时间上的限定,并且明确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疑是有效加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效果。从此,保护人身安全不仅需要社会责任和道德相互结合,更有法律的约束与保护。
  人身安全保护令检验反家暴成效
  以往的人身保护令,只能在离婚或其他诉讼时附带提出,而此次草案已经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项独立制度,可以不依附于其他任何诉讼而单独提出。申请人的范围也不再只局限于家庭暴力受害人,进一步地将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能够掌握家庭暴力情形的人员和组织纳入进来,可有效解决受害人不敢申请等情形的出现,以便这一制度能够更及时地得以适用。申请人范围的扩大,对相关人员和组织而言,既是权利更是义务,这是反家暴合力得以形成的重要一步。
  当然,有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意味着就能完全震慑住家庭暴力。以往的试点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自动履行率并非100%。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面临着谁来执行更为有效的问题。此次草案明确法院为执行主体,公安机关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协助执行主体。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如此规定并无不妥,因为人身安全令属于一种程序性民事裁定,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法院应是理所当然的执行主体。但是,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是对特定对象行为的相对限制,单靠法院一家执行,去效果相当有限,事后处罚更是难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伤害。所以,协助执行主体的地位就显得尤为重要。
  反家暴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反家暴不是家庭内部私事
  从执行程序上来看,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就应当依法向当事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协助执行单位职能的不同,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具体事项。如要经常进行走访了解情况外,基层组织发现有不利于保护对象情形的要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对被申请人采取必要的措施等,否则,就是怠于行使协助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依法追责。
  反家暴不再是家庭内部的私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这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充分发挥,就是检验反家暴合力的试金石,从申请到执行,需要相关人员和组织的积极参与和协助,立法通过后,这就应当成为反家暴的一项法定权利与义务,该参与的应当及时参与,该负责履行的必须严格履行。
  清官要能断家务事
  过去几年,中国发生了一些家庭伦理惨案。剧情大多相似――不堪长期折磨的家庭成员要么反抗杀人,要么凄惨死去。除了这些极端案件,还有许多人在家中遭受身体和精神上的暴力。家庭给不了他们温暖,而只是绝望的冰冷。
  现代婚姻制度以婚姻自由为基本原则,一些人可能会提出,忍受不了可以离婚。但家庭不只是婚姻的结合,家暴同样可能发生在代际成员间。对于经济或其他方面弱势的家庭成员来说,一走了之并不是一个可选项。
  此次反家暴法二审稿更为全面地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多种形式,也将同居等准家庭结合纳入保护范围,可以说是看到了家庭暴力日益严重的形势。在权利救济方面,提出了一些新的法律制度,例如“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并规定了负有报告义务的部门和组织。从文本上看,这部新草案的保护力度既广泛又扎实。
  但是家庭毕竟是镶嵌于特定的文化、社会环境中,法律在这样的环境中运行,还需克服诸多因素才可能实现立法目标。其中最根深蒂固的阻碍因素可能就是传统观念了。“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等等,都可能影响法律实施的效果。此时便有必要借助于社会力量。草案中规定,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等是家暴受害者的救济机构。这些机构能否成熟发展,有效发挥作用,将直接影响反家暴法律的最终成效。
  (据新华网、中国青年报、检察日报、广州日报等)
欢迎举报抄袭、转载、暴力色情及含有欺诈和虚假信息的不良文章。
请先登录再操作
请先登录再操作
微信扫一扫分享至朋友圈
搜狐公众平台官方账号
生活时尚&搭配博主 /生活时尚自媒体 /时尚类书籍作者
搜狐网教育频道官方账号
全球最大华文占星网站-专业研究星座命理及测算服务机构
长城网由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领导、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业务管理,...
67433文章数
主演:黄晓明/陈乔恩/乔任梁/谢君豪/吕佳容/戚迹
主演:陈晓/陈妍希/张馨予/杨明娜/毛晓彤/孙耀琦
主演:陈键锋/李依晓/张迪/郑亦桐/张明明/何彦霓
主演:尚格?云顿/乔?弗拉尼甘/Bianca Bree
主演:艾斯?库珀/ 查宁?塔图姆/ 乔纳?希尔
baby14岁写真曝光
李冰冰向成龙撒娇争宠
李湘遭闺蜜曝光旧爱
美女模特教老板走秀
曝搬砖男神奇葩择偶观
柳岩被迫成赚钱工具
大屁小P虐心恋
匆匆那年大结局
乔杉遭粉丝骚扰
男闺蜜的尴尬初夜
客服热线:86-10-
客服邮箱:江苏法院网
当前位置 &&>>
关于家庭暴力中民事保护令制度构建的思考
www.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谈伟生&&更新时间: 16:31:53&&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特点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人们虽对家庭暴力的讨论日渐深入,但家庭暴力的概念、特征却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而家庭暴力的界定深受各国传统文化、社会现实、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影响,既关系着家庭暴力防治的范围与程度,也关系着对受暴者的保护力度。
陈若障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所发生的口头上或身体上攻击或恶意的疏忽行为。[1]美国《妇女虐待预防方案》称,家庭暴力又称婚姻暴力、配偶虐待等即发生在已婚或同居者间虐待与暴力性行为;[2]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条称&本法所称家庭暴力者,为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为&;日本《关于配偶暴力防治及被害者保护法律》第一条规定:&本法所称配偶暴力是配偶间对于身体为不法攻击而遭到威害生命或身体。&[3]
从上可以看出,国外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以共同生活为必要条件,对家庭暴力的内涵主要从家庭暴力的适用角度作出解释;我国学者则主要从家庭暴力的侵害对象上作出概括性解释。我国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的精神、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笔者认为,所谓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既包括肉体上的伤害,也包括精神、情感上的折磨以及性暴力等。
以上各种类型家庭暴力交互存在,加重了受害者的伤害程度。[4]因此在对家庭暴力进行研究时应立足生活并反映现实,正视受暴者与施暴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对受害者的身体、心理给予最人性化的关怀与体贴。
(二)家庭暴力的主要特征
从家庭暴力的含义和主要分类,可以看出家庭暴力的主要特征有:
1、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有亲属关系的家庭内部成员之间,且少数&家丑不可外扬&陈旧观念,使得隐蔽性得以长存。
2、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包括对其他家庭成员精神的迫害,借以损害其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等。
3、施暴者多为丈夫且主观上出于故意。在家庭暴力中,妻子欺凌丈夫甚至勾奸杀夫的,从古至今时有发生,但更多且更为普遍的则是丈夫对妻子施暴。在高层知识分子中竟也存在家庭暴力,大都也是丈夫对妻子的施暴。据有关部门统计,90%以上的家庭暴力施暴者为丈夫。
4、家庭暴力具有连续性。家庭暴力的实施周期较长,一般都是在较长时间内不断地对特定人员实施暴力,致使受害人从忍让到不能忍受,进而逼得受害人采取极端手段进行反抗,最终造成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暴力犯罪。
5、家庭暴力的侵害手段具有多样性。上世纪末,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身体上的伤害,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精神暴力在家庭暴力的案件中的比例越来越大。
二、我国现行法律救济途径中保护令制度缺失
(一)我国现行法律之救济途径
基于上述家庭暴力的特点,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了家庭暴力的一些救济途径。概括而言有两种:1、请求离婚。受暴者与施暴者如能达成协议,则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反之,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2、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除上述途径外,司法实践中还规定了:请求子女监护权或设置监护人、请求赡养费、请求分配财产等多种救济途径。
(二)法律之漏洞与缺陷
1、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措施规定的不够系统完善。对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家庭暴力具体有哪些,法律规定的不系统。而在干预的程序方面也很缺乏,没有具体的操作措施。如在婚姻法方面,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写进法律之中,但该规定较原则笼统,缺乏较系统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当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常有水中望月之感。
2、缺乏整体规范。我国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在民法、刑法、婚姻法和其它一些权益保护法中都有所规定,但却很散乱,不仅未对家庭暴力问题的特殊性作特别规范,而且也并无社会服务性法规予以配合。因此,家庭暴力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并无法受到紧急保护、法律扶助、医疗辅助等各项服务,施暴者亦无从接受心理治疗及辅导,一般公民也不太愿参与家庭暴力有关的教育或研究计划或提供经费辅助的义务。
3、欠缺防范措施。受暴者依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自己,却都只是在虐待行为发生后,且大多是在重复多次被虐待行为或发生极为严重的伤害、损害结果之后,法律才赋予受暴者请求救济的权利。它无法制止轻微虐待事件,使家庭悲剧不会发生,无法有效防范进一步虐待行为的发生。这样一种没有根本防治措施与解决模式、难以落实的处罚,只有使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及反复性与日俱增,受害者只能救助无门。
4、执法成效不明显。我国现有法律虽对家庭暴力有所限制,但由于其发生在家庭这一特殊环境中,加之几千年传统观念的影响,使得执法者常存在家务事不宜干涉的想法,因此在执法时采取冷漠与忽视的态度。民法及其他一些公民权益保护法中虽规定了一些选择性公民自救条款,但这些条款本身的操作性不强,公民自身的法律知识也很缺乏,使这些法律条款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5]我国有关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的刑事立法对在家庭暴力中施暴者的处罚有明显轻刑化倾向,且大多以自诉方式成讼,施暴者实际受到刑事追诉的并不多。而在刑法的一些硬性规定中,通常也是难以得到实质性施行的,除非已产生严重后果。针对婚内性侵犯行为,刑事法律态度也一直不明朗,而对发生在婚姻内部或亲密关系者之间的其它性侵犯行为,立法及司法更是呈现明显空白。
三、部分国家与地区保护令的适用与借鉴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保护令指法院为保护特定人免受家庭暴力的命令或裁判,保护令通常由民事法庭法官所核发,故称为民事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多规定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规中,此外在诸如家事法、家庭暴力法、受暴者与证人保护法等特别法规中,亦有不少关于保护令的规定。依据保护令的规定,针对所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人民法院可通过签发保护令的方式,使受害人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保护受害人的安全。
从上述对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定义、目的、核发及效力等方面的描述可以看出,民事保护令:1.旨在防治家庭暴力的发生;2.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决定核发与否;3.保护令的核发意味着公权力对家庭暴力的介入,改变了传统&法不入家门&的消极做法;4.民事保护令具有强制力,保护令是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而核发的裁判或命令,而非一般的调解书;5.民事保护令的性质是非诉案件。[6]综上所述,民事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家庭暴力受害人依法核发的,旨在防治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
(一)美国
在美国防治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民事保护令是法律赋予受暴者最直接、最常用的法律救济手段。它包括&暂时保护令&和&通常保护令&。目前美国各州多已制定警察逮捕相关法令。有些州制定强制逮捕法规,警察人员如认为有家庭暴力情事或达到违反保护令情形时,负有无令状逮捕犯人的义务;[7]1994年9月,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妇女暴利法》也鼓励各州或其它属地政府将家庭暴力视为严重的刑事违法加以处理,对于施暴者或违反保护令之人施以强制逮捕。有些州制定非强制逮捕法规,警察人员于家庭暴力轻罪或违反保护令案件中可进行无令状逮捕。[8]另外,美国民事法院所发的民事保护令,在传统上经蔑视法庭的追诉程序,以确保其效力。
(二)日本
日本实施的《家庭暴力防止法》的核心内容是保护命令制度。&保护命令&是地方法院命令施暴者离开家庭,禁止施暴者接近受暴者,对违反命令人处以徒刑以及罚款的制度。[9]日本《配偶暴力防治壁受暴者保护法》第12条:1、禁止接近命令;2、退去命令,此命令的核发,限于申请保护命令时,受暴者与施暴配偶有共同居住。若夫妻分居,则无法核发。
(三)台湾
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引进了英美国家的保护令制度,使法院能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审查受暴者所需要保护的程度,从而核发&暂时保护令&或&通常保护令&。[10]在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第50条规定,违反法院依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所为的下列裁定者,为本法所称之违反保护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1、禁止实施家庭暴力行为;2、禁止直接或间接骚扰、接触、通话或其它联络行为;3、命迁出住居所;4、远离住居所、工作场所、学校或其它特定场所;5、命完成施暴者处遇计划:戒瘾治疗、精神治疗、心理辅导或其它治疗、辅导。对违反保护令的其它内容应如何处罚法律未作规定。同法第二十二条(家庭暴力罪现行犯或嫌疑重大者应径行逮捕或拘提),警察人员发现家庭暴力罪或违反保护令罪之现行犯时,应径行逮捕,并依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处理。其采用了外国法制中的强制逮捕政策,但由于其拘捕对象是现行犯或符合所规定的径行拘提要件的非现行犯,所以台湾并未采用无令状逮捕政策。
(四)我国引入保护令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针对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规定存在的漏洞与缺陷,我国极需一部新的法典或一些新的有效措施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而上述部分国家与地区民事保护令适用的有效性给我国现行状况的不足提供了一个有利模式。保护令制度的引用彰显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生命的尊重以及生活质量的关注,它以其厚重的历史渊源、广泛的立法实践以及显著的保护效果,证明其在人身保护领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在逐步的完善中,对家庭暴力保护方面的不足之处,引入保护令,会使我国在家庭暴力的防制方面有一个很好的方法,可以有效的保护受暴者的人身不受伤害。因此,鉴于保护令制度的种种优点以及我国对家庭暴力的预防与保护现状,笔者建议我国大陆引入保护令制度。虽然民事保护令制度对于我国是一个崭新的制度,但其精神已经通过制度形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体现,财产保全制度就是这种精神的最佳写照。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创立与发扬可以说是民法从&契约到身份&精神转变的折射。[11]
四、民事保护令制度自身的局限性及对策
正如任何制度都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一样,保护令的适用对家庭关系的改善并不能产生全面的实质效果。对家庭暴力明确立法的观念而言,其最终目的并非一味严惩施暴者,而是要使一个即将破碎的家庭重新圆满和稳固。但一般情况下,妇女在领有保护令后,夫妻关系并未因此有所改善,丈夫也并未对她更好,只是减少受暴情形而已。通过调查了解,受暴妇女大都认为保护令会使他们走上离婚、逃避或冷战的道路,认为没办法去改善婚姻,有些无奈之下去算命,以宿命来解释自己的不幸遭遇,有些会试着去改善,但成效并不好。由此可知保护令对妇女婚姻的改善并无全面的实质效果。[12]当然这并非因保护令的核发导致当事人间的关系恶化,是关系恶化引起保护令的核发。民事保护令只能是防止暴力,至于家庭关系的改善还有赖于双方当事人的交流沟通以及双方态度的调适,对此,我们不应对制度苛求。但相对的也要有一定的对策来弥补其不足。在施暴者方面,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一些相关做法,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对施暴者予以教育和心理疏导的机制。规定施暴者被逮捕后会在监狱里关24小时,才会见到法官。如果是第一次施行暴力会被强制参加16个星期的&遏制家庭暴力&培训班。在此期间施暴者无法与妻子有任何接触。通过培训,教育施暴者如何控制自己,同时还有行为、心理上的指导。在家庭暴力受害者方面,应使其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学习认知婚姻的本质及如何面对暴力行为。受暴妇女要加强自我认知能力,建立两性平等,破除父权主义的想法,重新建立新的自我人生观。此外,要学习沟通技巧、愤怒控制的管理,要提升自我认识与自我了解能力。广大受害人应该自觉接受法制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树立&四自&精神,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面对暴力,受害人要战胜自我,战胜软弱,敢于反抗,勇于运用法律武器进行斗争,这才是最终战胜暴力的不二法门。
& 注& 释:
& [1] Gells The violent home newberry park,CAge publication 2000,p.7-31.
& [2] 刘伯红:《女性权力》,北京:当代中国出版2002年版,第303页.
& [3] 刘雪梅.妇女遭受家庭暴力问题.[]邵阳学院学报.2005年10月第4卷.第5期.第86页.
& [4] 张文娟.《民事保护令制度浅析》.中国博硕士论文网.
& [5] 张文娟.民事保护令制度浅析.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4月第4卷.第40-41页.
& [6] 陶毅.反家庭暴力立法刍议.东南学术,2001年2月.
& [7] 梁伟.《关于中国建立家庭暴力防治体系的探讨》,《中国法学》2001年增刊.
&&[8] 高凤仙.《家庭暴力防治法规专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出版.
& [9] 陶毅.反家庭暴力立法刍议.东南学术,2001年2月.
& [10] 王玲.家庭暴力的界定与防控.2002年4月第4卷.第12-27页.
&&[11] 张文娟.《民事保护令制度浅析》.中国博硕士论文网.
& [12] (台湾)黄元亭.&不要破坏我的家&被认为是施虐父母之当事人对强制处遇介入经验&,第71页.
&&&作者单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返回首页]遭遇家暴怎么办?请使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百度百家
遭遇家暴怎么办?请使用人身安全保护令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如需法律咨询,请关注律伙伴微信公众号(LawPartner),留言联系我们。
一、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
二、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时间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申请人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要包括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以及阐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证据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相关法条链接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来源:法律快车
如需法律咨询,请关注律伙伴微信公众号(LawPartner),留言联系我们。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还可以输入250个字
推荐文章RECOMMEND
阅读:1734
阅读:10万
热门文章HOT NEWS
日,宜人贷几乎崩盘,有多少中国P2P公司进入...
娱乐资本论
娱乐资本论
百度新闻客户端
百度新闻客户端
百度新闻客户端
扫描二维码下载
订阅 "百家" 频道
观看更多百家精彩新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暴力装甲礼包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