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员必读】企业聘请政府官员是为了常说的“固投”是什么?

一、党政体制下的央地关系(一)中国特色的单一制国家体制1.我国央地关系含义中央与地方关系是国家体制中,纵向权力与资源分配的基本关系。我国宪法规定了央地关系的单一制框架,即中央集权,主权权力为单一国家机关机构掌握,地方政府需要遵照中央意志行事。同时,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2.我国的行政区划在中央以下分为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级(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以及乡镇(乡、民族乡、镇)三级。但在实际操作中,地方分为省、市、县、乡镇四级。例如,1994年颁行《预算法》中,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市、县、乡镇五级预算。因此,从政府架构上,我国是独特的五级政府架构。(二)党政体制下的央地关系结构1.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地方积极性处理央地关系的基本原则在于: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1)两个积极性第一个原则:坚持中央的而同一领导,即中央对地方的制约以及地方对中央的遵从,在我国首先体现为地方党委对党中央的服从关系。(2)两个积极性第二个原则:在第一个原则的基础上,强调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改革开放以来,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从强调地方特殊性,转为尊重并照顾地方利益的特殊性。2.条块关系(1)含义这一原则的制度体现,以及蕴含在其中的集权与分权的辩证,构成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特殊的矩阵式结构:“条块关系”“条”,是指中央到地方的纵向的, 以部门为依据的管理体系;“块”,则是指以行政区划为准的党委领导下的政治关系。 条块结合,又称双重领导体制,这种领导体制中最常见的表述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在具体事务的领导中,地方职能部门既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也受上级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此外,又有“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垂直管理的不同形式。 (2)优势与弊端①优势:i.加强了中央集权。在地方加强了权力分割,一竿子插到底的“条条”有力地分割了“块块”,表面上与中央政府“职责同构”的地方党政系统以条条切割开来,每一根条条都是中央约束地方的线索。ii.条块关系的特殊架构赋予中央在央地关系运作中的灵活性。在这种架构中,中央精神在地方上有“块”和“条”两个代理人,条条和块块部分别掌握中央精神,并通过自己的领导系统传达、贯彻到地方;中央可以灵活地调节条与块的侧重点:耍发挥中央的积极性,就更偏重条,要强调地方的积极性,就更偏重块。( 突出体现在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垂直管理强化的趋势→在条条关系中坚持党的领导,主要依靠党组)②弊端:条块关系带来的另一个制度性后果是条块矛盾的频发,以及由此带来的权威的碎片化状态,这种分化的状态实际上强化党的协调功能,总的来说,靠“协商办事”时非寻求问题的制度化解决方式必然带来一定程度的“人治”色彩,克服分散化.取得共识的过程未免不够透明,有失规则性。二、央地关系的重要维度(一)立法关系(1)发展历程①1954-1978年-一级立法体制: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②1979年-变革为二级立法体制:地方首次获得一定权限内的立法权③1982年-二级立法体制正式成立:1982年《宪法》再次确认(2)二级立法体制含义①分为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i.国家层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进行立法活动,创立宪法、基本法和其他法;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授权进行行政立法活动。ii.地方层面:根据地方立法主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的人大,可以根据地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同级别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可以制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②地方立法受中央控制i.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立法权限一般是按照“各自所管辖事项的范围”来划分。中央决定一切大政方针,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特点制订具体办法。地方立法范围在中央立法授权或明文规定的事项之内。ii.地方立法权的行使不得与国家立法权相抵触,地方一切立法和行政规章都必须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一致。iii.地方性法规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二)财税关系1.分灶吃饭与财政包干(1)内容中央和地方“分灶吃饭”体制是1980年国家对部分省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5年不变的财政体制。目的是打破过去统收统支或统支不统收,“吃大锅饭”的局面,明确划分收支,分级负责,责权利结合。人们形象地称为“分灶吃饭”体制。其基本内容和做法是:①划分收支。②分级包干,执行划分的收支范围,地方预算实行分级包干。③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2)收支划分①收入划分上,实行分类分成办法,分为中央和地方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中央与地方的调剂收入。属于中央的固定收入的有: 中央所属企业的收入,关税收入和其他收入; 属地方的固定收入有: 地方所属企业收入、盐税、农 (牧)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和其他收入。各地方上划给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其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固定比例分配收入,工商税作为中央与地方的调剂收入。②在支出划分上,根据企、事业隶属关系,属于哪一级的支出就归哪一级。(3)分级包干①包干基数原则上以1979年的收支数字作为计算依据。②计算方法:i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和固定分成收入>地方预算支出的,多余部分按比例上缴中央; ii.地方预算支出>地方固定收入和固定分成收入的,不足部分由中央从调剂收入中确定一定比例进行调剂; iii.个别地方收入较少,调剂收入全部留地方后,预算收入仍小于支出的,由中央给予定额补助。iv.上缴比例、调剂比例及定额补助核实后,一定5年不变,地方在核定的额度内包干使用,自求预算平衡、结余留用。(4)专项拨款预算收支范围划分以后,还有一部分开支不适宜实行包干,作为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5)评价①这一体制,是调整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新尝试,在预算管理体制上由以条条为主改变为以块块为主,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吃一锅饭”改为“分灶吃饭”的重大改革。②其优点是进一步调动了地方当家理财积极性,扩大了地方的财权和机动财力,加强了地方的责任心,体现了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③同时也使地方对自身的财力财源做到心中有数,便于主动地筹划和安排本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避免一年一变和年年争指数现象。④但其弊病则是地方往往重视本地区局部利益,而忽视全局利益的倾向,在建设上产生盲目建设、重复建设、助长地区之间经济上的互相封锁等。(地区分割)2.分税制及其调整(1)分税制改革的内容1993年12月,国务院正式决定从1994年起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试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迄今,分税制已经成为财政管理的主要模式。其核心内容是,采用相对固定的分税种的办法来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三大类——①中央税系统:税源稳定、份额较大的税。主要为,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进口增值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证券交易印花税。②地税系统:与地方关系密切的税。主要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除证券交易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2008年停征),农业税(已停征)、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③共享税: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税。主要为,增值税(2016年5月之前中央75%,地方25%,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之后中央50%,地方50%)、企业所得税、个税(中央60%,地方40%)(2)优势分税制克服了包干制、分成制的缺陷,是一种较理想的财政管理体制,符合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要求。①分税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具有合理性和稳定性。②分税制划分税种的方法比较科学。在税种划分的依据上,改变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税收收入的办法,依据税的特征、受益和便利原则划分税源。在税收划分的方法上,以划分税源为主,改变总额分成的办法。这种分税办法有利于地方政府减少对企业的干预和对市场的封锁。③对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对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管理,有利于提高征收管理效率,防止为地方利益随意减免中央税、共享税。④中央对地方按因素法进行公式化转移支付,不再按基数法或定额进行补助,比较规范、透明。⑤完善的分税制必然有完备的法律与之配套,因而分税制是一种透明度高、稳定性强的财政管理体制。(3)不足①事权和支出范围越位。目前实施的分税制没有重新界定政府职能,各级政府事权维持不甚明确的格局,存在越位与错位的现象,事权的错位与越位导致财政支出范围的错位与越位。(财权层层上收,事权层层下放)②部分财政收入划分不合理。税收收入没有严格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并依此确定应属何级财政收入,存在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的不规范做法。一些应为中央税的税种,如所得税被定为地方税。地方各级政府间按税种划分收入未落实。③地方税收体系不健全。目前,地方税种除营业税、所得税外,均为小额税种,县、乡级财政无稳定的税收来源,收入不稳定。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对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过小。④省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够完善。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间较少实行按事权划分财政收支的分权式财政管理体制。县级财政没有独立的税种收入,财政收入无保障。⑤转移支付不规范。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存在一些缺陷:政府间财政资金分配因保留包干制下的上解、补助办法,基本格局未变;采用基数法实行税收返还不合理;中央对地方专项补助发放的条件、程序、使用管理无法可依;地方政府之间如何转移支付不明确。3.分税制之后:转移支付与土地财政(1)转移支付: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对地方开始实施大量的转移支付补助,以弥补地方的支出缺口。这些补助包括:税收返还、体制补助、转向不足、过渡期转移支付补助等多种。通过再分配过程,财政的转移支付几乎完全弥补了因改革带来的县乡财力减少部分,为除了与改革前相同的相对收支水平。但从地区均等化角度看,转移支付存在严重地区不均衡现象。转移支付往往更有利于发达省市,不利于缩小地区差异或贫富差距。此外,转移支付的大部分是数百种对应性的转移支付,而非一般性的均等化转移支付。在央地之间的实质财政安排通常建立在政治谈判而非既定的规章制度上。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地方政府的激励,使其热衷于“形象工程”、“跑部钱进”等。(2)土地财政:分税制后非预算资金,尤其是土地出让收入(也成为第二财政)开始成为地方政府所倚重的财政增长方式。地方政府在新的财税制度下损失越多,就越有动力通过土地财政来弥补。这形成了普遍的土地乱政、地方政府腐败、官民矛盾冲突等问题。
对“土地财政”依赖比较严重的应该是中部不发达城市和沿海还没有形成产业支撑的开发区,欠发达城市和新兴地区由于没有相关产业作为支撑,“土地财政”必然成为政府收入主要来源。“土地财政”的形成与我国土地出让制度有关。土地都是通过买断的方式使用几十年,这造成地方政府官员乐于寅吃卯粮、竭泽而渔,根本不考虑下一任政府官员如何解决财政收入的问题。*【土地财政与房产税】
——来源于“新华网”,原文标题:房地产税是否会取代土地财政“涨价―调控―再涨价”,似乎快成为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范式。很多业内人士认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怪现象,很大原因归结于土地财政的弊端。有不少人质疑,土地出让金的连连攀升,地方政府才是最大的推手。此番房产税出台的强烈呼声,一个很重要的命题是,房产税能否取代土地财政,成为地方政府的稳定财源?  警惕“产业空心化”  在近几年房地产亢奋发展过程中,土地成为很多地方政府的钱袋子,“土地经营”也成为时髦的语言。以土地经营城市的思路,虽然改善了城市的面貌和魅力,但饥渴式供地直接导致的土地、房租等工商及生活成本的提高,似乎正在侵蚀很多地方实体经济的健康。  “上世纪90年代初,海南房地产市场泡沫破灭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就因为是房地产投机成分过大,政府几年时间却卖了几十年的土地。现在很多地方也出现了这种苗头,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警惕。”著名财税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认为。  比如杭州市,在最近几年全国房价排行榜上,就频频占据重要位置。2009年,杭州(包括余杭、萧山)土地出让金更是超过1200亿元,位列全国第一,将“北上广深”也甩在了身后。“卖地”却不合适宜地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之一。  相比之下,2009年杭州地方财政收入520.79亿元,支出490.39亿元,和多数城市一样收支略有结余。然而,另一块由土地主导的政府收入,则是许多城市所不能企及的。据一份会议材料透露,杭州去年政府性基金收入454.37亿元,其中土地出让金收入高达439.04亿元,占其总量的96.8%。  根据2010年杭州市财政收支预算,今年杭州市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计划792.86亿元,其中土地出让金755亿元。按此推算,杭州今年土地出让金至少要达到1300亿元,否则庞大的预算计划或将难以完成。  有了大量土地出让金的保障,杭州城市建设和综合实力也取得了很大进步。包括旅游业、总部经济等都在全国占据很重要的位置。  但是光鲜背后,隐患也在加剧。  据当地一个官员分析,当地投资带动工业经济增长的能力近年趋于弱化,工业投入后劲不足。造成这一问题的主因在于土地短缺、能源价格上涨,使得企业选择项目的难度和投资风险扩大。  杭州市在今年的财政预算计划草案报告中也承认,2009年财政收入实现较高的总额和增幅主要有赖于政策性增收和房地产增收等特殊因素,实体经济增长动力仍显不足,并提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涵养可持续财源”。  杭州“产业空心化”问题,从侧面反映了一些地方政府收入过度依靠土地财政的窘境,看来,“卖地”的思维真的需要改变了。  从“变卖家当”到“经营资产”  为地方政府寻找稳定财源,成为此番房产税出台的最终要义。  打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如果把地方政府比作一家企业,从依靠“土地财政”到将来依靠房产税作保障,是否意味着其盈利模式的改变?刘桓认为,应该看做是地方政府开始从“变卖家当”转向“经营资产”。  刘桓认为,地方政府对于土地财政的依赖程度如果太高,会造成今后的财政枯竭,因为一个国家或一个地方,土地资源毕竟是有限的。然而按地方政府目前开发土地的速度来看,可能持续不了几十年。这样,以后政府的财源会枯竭,但房产或物业的税收源泉是源源不断的。因为,房子只要被拥有就要征税,旧房拆了盖新房还是可以征税,这是可以永续的财税收入。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了,地方政府的财源问题就可以解决得好一些。  1994年分税制之后,地方政府缺乏稳定的税收来源,很大程度依靠中央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1994-2007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从2389亿元增加到1.8112万亿元,增长了6.6倍,年均增长16.9%。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明显增加,2008年中央财政收入增加17.5%,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增加26.7%,2009年中央财政收入增加9.8%,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增长29.8%。不难看出,最近几年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的增幅显著超过中央财政的收入增幅。如果能够适时开征房产税,将给地方政府增加一个很重要的税收来源,这将减轻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压力。  对地方政府而言,对物业税的态度可能既爱又恨。如果物业税的改革涉及土地出让金,比如将一次性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分摊至70年内,对于应届政府而言意味着收入大减,长期来看虽然可以给地方政府提供稳定收益,但短期收入将会骤减,这并不是应届政府所乐见的局面。  同时,在土地出让金的问题上,不同城市面临的具体情况又不尽相同。比如有些一线城市在经过房地产市场10多年的高速发展之后,可供出让的土地越来越少,这些城市可能会希望尽快出台物业税,以便在土地出让金萎缩后,还能有物业税的收入接力。但是一些三线城市的房地产开发程度较低,地方政府还在期待房地产市场的下一个黄金十年,从而从土地市场中最大程度获益,这些城市显然会抵制物业税的推出。房产税出台能否给高房价降温,同时在分税制下,寻求地方公共财政之道,给地方政府带来稳定的税源?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并不这么乐观。中国基层政府的职能远远大于西方国家的基层政府,越是收入低的地方,房地产税征收就越少,越难满足基层政府需要,也难以避免地方政府推高房价的冲动。  有识之士进一步提出,既然房地产税为土地的市场化管理提供了制度支持,改革之初就应明确取消政府主导土地批租市场的职能。质疑者如陈志武甚至认为,房产税的开征最可怕的是“给地方市场不受制约地转移老百姓财产的机会”。  更有甚者提醒,政府与纳税人的紧张关系,可能在房地产税的问题上显性化。因为税负高低的合理性,最终还取决于税收的收益方式。换句话说,房地产税让民众有意识地要求参与监督公共财政支出,要求政府“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否则,业主可能抱怨既缴纳物业费,又缴纳房地产税,抱怨政府将本来应提供的社区公共服务转嫁给自己。(三)人事关系1.党管干部这是干部工作的根本原则,规定了干部工作的主体和体制,是党的领导在干部人事工作中的重要体现,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履行党的执政使命的重要保证。主要内容包括:(1)由党制定干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2)由各级党委管理和推荐重要干部,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3)党指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改进党管干部方法,努力实现干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4)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干部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2.下管一级下管一级是我国分级制度改革的体现。1953年,中央建立了分部分级管理干部的基本制度,即按照干部所担任的职务和干部的级别,由不同层次的党委、企事业党委、部门党组管理。1984年,中组部发出《关于修订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通知》,遵循中央原则只管下一级领导干部的精神,修订了中管干部的职务名称表,干部管理方式改为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办法。中央负责管理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级的领导干部;地方负责管理省、市、自治区一级的领导干部;省、市、自治区党委负责管理省级局、厅级领导干部,地方负责管理地、市、州、盟的领导干部。’3.干部交流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1)其内容主要为——①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②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③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④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⑤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⑥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2)作用及影响①是制衡腐败与干部专业化、地方化之间的权衡,有利于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干部素质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党的统一领导。②对地方政治的影响:i.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地方政策的短期化。 ii.交流干部与本土干部之间的竞争关系影响地方政治生态(空降交流干部挤压本地干部上升空间,二者之间的磨合影响上令下行的通畅度,本土干部可能会阻击交流干部)4.干部选任:以经济绩效为基础,还是基于关系网络的政治选拔?(1)以经济绩效为基础——晋升锦标赛模型①省级干部晋升概率随着其所在地经济增长率增加而提高,其离岗可能性也随着经济绩效下降而增加。(周黎安)②上下级之间的这种强力的激励合同设计,为省级地方官员积极推动地方经济增长奠定重要制度基础。③但对经济增长指标的单一追求,也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如地方保护主义、分割市场、削减公共服务、土地财政等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2)关系网络的政治选拔——政治网络模型省长的晋升主要受经济绩效的影响,而省委书记的晋升受经济绩效与政治网络的双重影响。(Choi)(3)二者争锋回应的问题:干部管理隐含两种竞争性制度目标①央地关系看作委托-代理关系党管干部作为中央控制地方的核心机制,需要确保地方能听从中央的指示,鼓励地方的遵从,惩戒地方的偏离行为。②“德才兼备”的基本原则党管干部要选出人才,选出能人。干部管理制度肩负着为当输送人才的基本任务,需要回应着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不同目标、(四)事权关系——事权改革是迄今仍未完成的硬核广义的事权,与国家权力、政府权力类似。在这个意义上,事权的划分,可视为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力分割。纵向的事权划分也就是纵向的政府间权力分割;狭义的事权概念,更多是在经济学、财政学的应用,是与财权概念相应的事务处理权,与“支出责任”类似。探讨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是对事权的狭义理解。央地事权关系的衍变——1.1994 年及以后的事权与财权的相匹配1994年,全国统一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制,分设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从形式上看,1994 年财政收支在中央和地方的划分并不新鲜。分税制改革的直接目标是提高“两个比重”(即财政收入占 GDP 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并进一步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在分税制下,各级财政应是相对独立的。“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成为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原则。在 1994 年的分税制改革中,中央政府采取了与地方政府(主要是利益受损的发达地区政府)协商的办法,一一进行沟通,保证了最终通过的方案更易得到实施。中央政府对于税收返还基数确定的让步,表明改革方案选择的灵活性。与财政包干制相比较,1994年及后续改革基本上确立起市场经济下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框架,促进了地区间公共服务的均等化。1994 年之后,所得税分享改革、出口退税中央和地方负担比例的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的调整等,是落实“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的表现,也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的重要举措。2. 2006 年之后的财力与事权相匹配1994年分税制改革确定的原则是“事权与财权相结合”。2006 年 10 月 11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下,提出“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2007 年,中共十七大报告在“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部分,进一步强调“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投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2013 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指出要明确事权,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决定》还对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即:“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决定》和以往的制度规定及中央文件不同的是,将事权和支出责任联系起来。按照《决定》的阐述:“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可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对于跨区域且对其它地区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一部分地方事权支出责任。”由此,各级政府支出责任与事权划分有着密切关系,有事权才有支出责任。这样,事权的划分,就不能不考虑各级政府的支付能力。没有支付能力的支出责任,是无法落实的。3.事权与财权、财力相匹配原则是界定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合理原则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的事权界定基本上是对现状的白描(楼继伟,2013)。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显然是必要的。之所以提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是与基层财政困难、地方财权的未能落实有关。是“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还是“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这不仅仅是学术之争。即使在现实中,政府不同部门也有不同看法 ,不同地方也有不同看法
。“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激励功能强于“财力与事权的相匹配”。前者更多体现在过程上,特别是筹集财政收入上;后者则强调最终结果,对财政收入筹集的激励较弱。对于发达地区来说,财政收入潜力较大,决定了这些地区更偏好“财权”;对于财源严重不足的地方来说,“财力”优于“财权”。无论是财权,还是财力,最终都要与事权匹配。再多的财权或财力,不见得就能与再多的事权相匹配。于是,事权的划分之所以是分税制改革中的中心问题,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综合考虑,事权与财权、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应是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时更合理的选择 。三、央地关系的变与常(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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