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资本公积金和盈余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股东是否纳税,法人股东如何确认收入?

企业的净资产按会计科目可分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企业在整体变更时(有限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原账面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作为投资款先折算为股本,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企业整体变更后,企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清零,净资产只有股本和资本公积,形成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资本公积的效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是说转增股本视同对自然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自然人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即是说转增股本虽然属于居民企业收入组成部分,但属于免税收入。如果说转增股本有明确规定,转增资本公积是否按股息红利缴税呢?不幸的是,税收法律法规没有原文规定,所以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认为转增资本公积分为两个环节,首先视同分配给投资者股息红利,然后投资者将股息红利捐赠给企业。即是说视同分配股息红利,自然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机构股东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另一种认为不应当在转增资本公积环节征税,应当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者股权转让环节再征税。即是说转增资本公积环节,自然人股东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机构股东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说了半天只有自然人股东涉及缴税,那么自然人股东在整体变更时到底交不交税呢?一、整体变更方面(一)为啥企业要进行整体变更?因为证监会规定申请IPO并上市的企业应当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满足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所以有限责任公司需要通过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96号)第八条:“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为啥成立公司时不直接选择股份有限公司?网上关于两者优缺点对比的文章很多,一收一大把,笔者就不详述了。笔者认为最大的原因是组织机构权限不同,或者说监督管理机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组织比较简单,可以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设董事和监事即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多,组织比较复杂,必须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换句话说,有限责任公司更像是朋友合作开公司,规模小经营方式灵活,投资者相互熟悉,组织机构比较松散;股份有限公司更像是找项目投资,初期就能吸纳大量资金,经营发展较快,但投资者可能相互不熟悉,所以用严格的组织机构来规范。所以企业创立初期一般选择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发展壮大需要融资时再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一条:“......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第九十条:“......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第九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二、个人股东缴税案例(一)鱼跃医疗整体变更代扣代缴个人股东个人所得税442.47万元江苏鱼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07年5月整体变更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鱼跃医疗”),代扣代缴个人股东个人所得税442.47万元。根据招股说明书,鱼跃医疗个人股东持股比例36.11%,整体变更时留存收益转增金额6000余万元,其中转增股本2600余万元,转增资本公积3500余万元。按照分配股息红利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为:6000*36.11%*20%=433.32万元。即是说视同股息红利分配包含了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部分。(二)天龙光电整体变更代扣代缴个人股东个人所得税789万元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2009年8月整体变更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龙光电”),财政部对天龙光电“2008年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折股,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789万元”事项下达了补缴税款的处理决定。根据招股说明书,自然人股东持股59.21%,留存收益转增金额6663.67万元,其中转增股本5910.17万元,转增资本公积753.50万元。自然人股东补缴个人所得税金额为:6663.67*59.21%*20%=789.11万元。即是说视同股息红利分配包含了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部分。(三)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其实质是一种变相的利润分配2016年7月,中国税务报刊登了《大连一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补税600万元》文章:大连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在对某公司的检查中,以未分配利润大量减少为切入点,细致分析,追根溯源,最终揭开了股改方案及股权转让的面纱,追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合计600余万元。大连DL公司于2012年10月29日将公司性质由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时账面净资产2.6亿元,折股1.09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剩余1.51亿元计入资本公积。税务机关最终认定,该公司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其实质是一种变相的利润分配。因为大连DL股份有限公司在会计上已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余额进行了处理。“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贷方余额已经为零,而转入账户“资本公积”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实质上是境内居民股东和境外非居民股东取得的股利收入,因而形成了事实上的利润分配。三、个人股东不缴税案例(一)绿通科技整体变更股本未发生变化不涉及代扣代缴所得税2016年2月至3月,东莞市绿通高尔夫观光车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60,057,292.25元折合为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绿通科技”)股份37,793,800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每股面值1.00元,股本为37,793,800.00元,未折股净资产余额22,263,492.25元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发行人股改前后的注册资本/股本均为37,793,800.00元,股本未发生变化,各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变,不涉及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况。发行人股改时不涉及相关股东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所得税的情形。(二)盘古智能整体变更股本未发生变化不涉及代扣代缴所得税2020年10月,青岛盘古润滑技术有限公司按账面净资产333,420,324.11元按1:0.3243的比例折股、整体改制为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盘古智能”),整体改制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8,135,000元,股份总数为108,135,000股,未折股部分净资产人民币225,285,324.11元(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整体变更后,盘古智能的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四)硕华生命整体变更股本未发生变化不涉及代扣代缴所得税2022年8月,浙江硕华生命科学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硕生命”)在首发上市相关资料中披露,发行人在2016年的整体变更过程中,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计入硕华生命的资本公积,整体变更后的公司注册资本(股本)未发生变化,不存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股东在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未获取股息或红利。因此,自然人发起人在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四、总结有没有细心的小朋友发现笔者将案例的时间加粗了?仔细看时间就能发现,虽然截止到目前仍没有原文规定,但税务部门的认识基本统一,即整体变更过程中,注册资本(股本)增加视同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已经将理由写的很清楚了,笔者就不赘述了。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对政策的错误理解,理由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说的很清楚,“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整体变更转增资本公积对自然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会造成重复征税的结果。举个不严谨的例子:甲有限责任公司只有自然人股东A和B,持股比例为60%和40%,注册资本100万元,账面净资产200万元,整体变更为甲股份有限公司,折股比例为1:1,变更后注册资本100万元,资本公积100万元。变更完成后甲股份有限公司马上将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100万元,则注册资本200万元,资本公积0元。如果对转增资本公积环节视同股息红利分配,则:A应缴个人所得税=100*60%*20%=12万元,视同分配股息红利60万元。B应缴个人所得税=100*40%*20%=8万元,视同分配股息红利40万元。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对转增注册资本视同股息红利分配,则:A应缴个人所得税=100*60%*20%=12万元,视同分配股息红利60万元。B应缴个人所得税=100*40%*20%=8万元,视同分配股息红利40万元。换句话说就是A视同取得了120万股息红利,B视同取得了80万股息红利,但A股本只增加了60万元,B股本只增加了40万元,“股息红利”被谁偷走了呢?}
1. 资本公积确认与计量资本公积是企业收到投资者的超出其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以及某些特定情况下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项目。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是企业收到投资者的超出其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形成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原因有溢价发行股票、投资者超额缴人资本等。资本公积一般应当设置“资本(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核算。1.1 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会计处理1.资本溢价投资者经营的企业(不含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依其出资份额对企业经营决策享有表决权,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明确记录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真实地反映各投资者对企业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是会计处理应注意的问题。为此,会计上应设置“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投资者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比例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在企业创立时,出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全部记人“实收资本”科目。在企业重组并有新的投资者加人时,为了维护原有投资者的权益,新加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并不一定全部作为实收资本处理。这是因为,在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投人的资金虽然与企业创立时投入的资金在数量上一致,但其获利能力却不一致。企业创立时,要经过筹建、试生产经营、为产品寻找市场、开辟市场等等过程,从投入资金到取得投资回报,中间需要许多时间,并且这种投资具有风险性,在这个过程中资本利润率很低。而企业进行正常生产经营后,在正常情况下,资本利润率要高于企业初创阶段。而这高于初创阶段的资本利润率是初创时必要的垫支资本带来的,企业创办者为此付出了代价。因此,相同数量的投资,由于出资时间不同,其对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由此而带给投资者的权利也不同,往往早期出资带给投资者的权利要大于后期出资带给投资者的权利。所以,新加入的投资者要付出大于原有投资者的出资额,才能取得与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比例。另外,不仅原投资者原有投资从质量上发生了变化,就是从数量上也可能发生变化,这是因为企业经营过程中实现利润的一部分留在企业,形成留存收益,而留存收益也属于投资者权益,但其未转人实收资本。新加入的投资者如与原投资者共享这部分留存收益,也要求其付出大于原有投资者的出资额,才能取得与原有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比例。投资者投入的资本中按其投资比例计算的出资额部分,应记人“实收资本”科目,大于部分应记人“资本公积”科目。2.股本溢价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股本的.股票是企业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证明。由于股东按其所持企业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为了反映和便于计算各股东所持股份占企业全部股本的比例.企业的股本总额应按股票的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计算。国家规定,实收股本总额应与注册资本相等。因此,为提供企业股本总额及其构成和注册资本等信息,在采用与股票面值相同的价格发行股票的情况下:企业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应全部记人“股本”科目:在采用溢价发行股票的情况下,企业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相当于股票面值的部分记入“股本”科目,超出股票面值的溢价收人记入“资本公积”科目,委托证券商代理发行股票而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从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企业应按扣除手续费、佣金后的数额记入“资本公积”科目。1.2 其他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项目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按照确定的金额,记入“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应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并将其差额记入“资本公积一资本溢价”或“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科目。2.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应当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当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原记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转人投资收益(除不能转入损益的项目外)。1.3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处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冲减资本公积,同时按照转增前的实收资本(或股本)的结构或比例,将转增的金额记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下各所有者的明细分类账。2. 其他综合收益的确认与计量及会计处理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包括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和以后会计期间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两类。1.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算因被投资单位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导致的权益变动,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确认的该部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以及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后不得撤销,即当该类非交易性权益工具终止确认时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得重分类进损益。2.以后会计期间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以后会计期间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1)符合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①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②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当该类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人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当期损益。(2)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或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按规定可以将原计人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或损失转人当期损益的部分。(3)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被投资单位实现其他综合收益以及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分担的金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其他综合收益:其会计处理为: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一一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贷记(或借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待该项股权投资处置时.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转人当期损益。(4)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该项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一成本·科目,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开发产品“等科目;同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宇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企业将自用的建筑物等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该项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一成本”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等,借记“累计折旧”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同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待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因转换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应转人当期损益。(5)现金流量套期江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按照外币折算的要求,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的当期,将已列入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中与该境外经营相关部分,自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如果是部分处置境外经营,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转人处置当期损益。3. 留存收益3.1 盈余公积1.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一般应当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1)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制企业的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的比例提取(非公司制企业也可按照超过10%的比例提取),在计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基数时,不应包括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2)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非公司制企业经类似权力机构批准,也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公司制企业的盈余公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两者的区别就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提取;后者则由企业自行决定提取。企业提取盈余公积主要可以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弥补亏损。企业发生亏损时,应由企业自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条: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按照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即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期间为五年。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亏损经过五年期间未弥补足额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应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企业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2)转增资本。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在实际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按股东原有持股比例结转。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无论是用于弥补亏损,还是用于转增资本,只不过是在企业所有者权益内部作结构上的调整,比如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实际是减少盈余公积留存的数额,以此抵补未弥补亏损的数额,并不引起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动;企业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也只是减少盈余公积结存的数额,但同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的数额,也并不引起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动。(3)扩大企业生产经营。盈余公积的用途,并不是指其实际占用形态,提取盈余公积也并不是单独将这部分资金从企业资金周转过程中抽出。企业盈余公积的结存数,实际只表现为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表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一个来源而已。其形成的资金可能表现为一定的货币资金,也可能表现为一定的实物资产,如存货和固定资产等,随同企业的其他来源所形成的资金进行循环周转,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2.盈余公积的确认和计量为了反映盈余公积的形成及使用情况,企业应设置“盈余公积”科目。企业应当分别“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进行明细核算。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分别“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利润分配一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法定盈余公积”“盈余公积一任意盈余公积”科目。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汇奖励及榴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利润分配一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分配一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储备基金”“盈余公积一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经股东大会决议,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按派送新股计算的金额:借记“盈余公积”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总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3.2 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的结存利润,也是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相对于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部分来讲.企业对干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分配有较大的自主权。从数量上来讲,未分配利润是期初未分配利润,加上本期实现的净利润,减去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和分出利润后的余额。在会计处理上,未分配利润是通过“利润分配”科目进行核算的,“利润分配”科目应当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1)分配股利或利润的会计处理。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一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一转作股本的股利”科目,贷记“股本”科目。(2)期末结转的会计处理。企业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平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的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转入“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科目。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就是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如出现借方余额:则表示未弥补污损的金额。“利润分配”科目所属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3)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有可能发生盈利,也有可能出现污损。企业在当年发生亏损的情况下,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应当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闾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以当年实现的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企业应将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一一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均相同。但是,两者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的处理是不同的,在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当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以税后利润弥补的数额,则不能作为纳税所得扣除处理。(完)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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