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补助资金是什么意思由()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桂财社〔2016〕138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精神,经研究,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1月23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自治区本级就业补助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期限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执行。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公平公正。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就业补助资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级年度就业创业工作任务,负责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其他就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第八条 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在符合条件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分为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等。享受补贴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各类培训的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就业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贫困家庭子女(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子女,下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补贴标准:
1.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根据培训职业项目不同,给予200元至500元的补贴。专项职业能力目录,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制定,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培训后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700元至1500元的补贴。
3.培训后取得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800元至1800元的补贴。
4.培训后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900元至2200元的补贴。
拨付给补贴对象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不得超过其参加培训所支付的费用。
培训应按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具体补助金额按采购协议执行。
补贴方式:实行个人“先垫后补”的办法,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直接拨付给个人。贫困家庭子女参加培训的,可由培训机构垫支,并申请补贴直接拨付给垫支机构。
(二)创业培训。
补贴对象:五类人员。
补贴标准:
1. 参加SYB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200元的补贴。
2.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企业培训”(IYB培训) 、“扩大企业培训”(EYB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培训补贴。
3.参加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300元的培训补贴。
拨付给补助对象的培训补贴不得超过其参加培训所支付的费用。
补贴方式:实行个人“先垫后补”的办法,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直接拨付给个人。贫困家庭子女参加培训的,可由培训机构垫支,并申请补贴直接拨付给垫支机构。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
补贴对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补贴标准:通过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的培训,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劳动预备制学员的培训费,按承担培训任务技工院校的层次,分别给予:1.普通技工院校文科类学员31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3500元/学年.人;2.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5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000元/学年.人;3.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8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200元/学年.人;4.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文科类学员40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500元/学年.人的补贴。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除了给予培训补贴外,按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补贴方式: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培训费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生活费直接拨付给个人。
(四)岗位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企业职工,企业新录用五类人员。
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一般可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4000-6000元的合理区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培训后未能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2.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合格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3500-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 企业新录用五类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60%。
补贴方式:拨付给企业。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对象: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创业培训考核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五类人员。
补贴标准:按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核拨,拨付给补贴对象的鉴定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费用。
补贴方式:实行个人“先垫后补”的办法,鉴定补贴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直接拨付给个人。贫困家庭子女参加鉴定的,可由培训机构垫支,并申请补贴直接拨付给垫支机构。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实现就业且登记失业的,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1.残疾人员;
2.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5.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
6.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
7.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难以实现就业的情形。
补贴标准: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企业),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是指:通过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主要从事便民利民服务、家政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劳务,以及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工作的就业形式。灵活就业具体认定标准由各市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补贴方式: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对单位(企业)的补贴拨付给单位(企业),对个人的补贴直接拨付给个人。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
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1年;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补贴方式: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对企业的补贴拨付给企业,对个人的补贴直接拨付给个人。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补助标准: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一定额度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补贴期限: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补贴方式:直接拨付给个人。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对吸纳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900元/人·月的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就业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50%发放当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200元/人·月。见习期时长一般为3-12个月。
补贴方式:拨付给单位。
第十三条 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自治区当年执行的一类地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补贴方式:直接拨付给个人。
第十四条 其他就业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促进大众创业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技工院校结对帮扶贫困家庭“两后生”职业培训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9号)中涉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各项补贴,按上述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具体可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以及维护等。
(二)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按照自治区、市或县(市)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中的劳动就业服务类和人才服务类项目执行。
(三)不得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中提取应由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国家级、自治区级和设区市级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第十七条 上述各项针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的具体标准,在符合以上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由各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就业补助资金确需新增其他支出项目的,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七)其它国家和自治区明确不予列支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九条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其中: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当地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区就业资金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区失业率、新增就业人数和资金监督检查结果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和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绩效。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就业工作重点任务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及技能大师工作建设项目分配程序: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的评审项目申报通知,做好相关材料审核上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中央及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养相关规定,会同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实施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经相关程序后确定补助对象,由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
第二十一条 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市、县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于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后60日内,正式将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下达到市、县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当根据财政厅要求,及时提出自治区本级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提前预通知分配方案。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收到的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并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单位和个人补贴的申领与发放。
(一)职业培训补贴。
1.五类人员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⑴从广西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输出的《职业培训学员名册》复印件、⑵《学校证明》或《学生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⑷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复印件、⑸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为贫困家庭子女垫支培训费用并申请补贴的,还应该提供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扶贫手册》、⑺城乡低保家庭的《低保审批表》或城镇零就业家庭的《零就业援助卡》。
职业培训机构为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代为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还应提供《低保审批表》。
2.申请企业新型学徒制、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企业在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对五类人员和企业在职职工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人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培训机构单位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五类人员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学校证明》或《学生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为贫困家庭子女垫支鉴定费用并申请补贴的,还应该提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扶贫手册》、城乡低保家庭的《低保审批表》或城镇零就业家庭的《零就业援助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培训机构单位账户。
(三)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五)就业见习补贴。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复印件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求职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或身有残疾)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第二十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各地要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服务的工作量,安排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和提升其服务能力;补助资金还可按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并按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确定的金额拨付。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各市、县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各市、县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年要在部门官网上负责对上述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第二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绩效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并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自治区筹措的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形成全区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与各市、县就业专项转移支付额度挂钩。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领补贴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及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市、县,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好就业资金预决算工作,提高预决算编制质量。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市、县,自治区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该地区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到2019年12月31日止。《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0〕66号)、《关于印发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同时废止。
【易指路】大学生兼职就业平台,提供大学生兼职、实习、就业岗位,大学生创业就业辅导、岗前实训、校企合作、专业共建等综合服务。
【广西高考指导中心】人工智能+大数据高考录取评估综合平台:360学业测评、新高考选科、专业定位、自主招生测评、输入分数闪电获得大学专业的录取机率,助力考生填个好志愿,上个好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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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补贴超过两年就领不了。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就业补贴条件:1、可以申请领取的对象是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2、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每人3000元;3、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同一单位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4、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非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5、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2年以内的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毕业前的时段不计为申领补贴时段。大学生就业补助领取:1、高校毕业生应持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2、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高校毕业生领取失业补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失业补助金,负责发放失业补助金和调查统计、咨询服务等工作。法律依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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