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下,为了加快募资进程,有哪些私募平台有哪些股权投资平台可以选择?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什么?股权投资是非常古老的一个行业,但是私募股权(private equity,简称PE)投资则是近30年来才获得高速发展的新兴事物。所谓私募股权投资,是指向具有高成长性的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相应的管理和其他增值服务,以期通过IPO或者其他方式退出,实现资本增值的资本运作的过程。私募投资者的兴趣不在于拥有分红和经营被投资企业,而在于最后从企业退出并实现投资收益。为了分散投资风险,私募股权投资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站简称为PE基金、私募基金或者基金)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大型机构投资者和资金充裕的个人手中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然后寻求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机会,最后通过积极管理与退出,来获得整个基金的投资回报。与专注于股票二级市场买卖的炒股型私募基金一样,PE基金本质上说也是一种理财工具,但是起始投资的门槛更高,投资的周期更长,投资回报率更为稳健,适合于大级别资金的长期投资。二、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与PE基金有何区别?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简称VC)比PE基金更早走入中国人的视野。国际上著名的风险投资商如IDG、软银、凯鹏华盈等较早进入中国,赚足了眼球与好交易。从理论上说,VC与PE虽然都是对上市前企业的投资,但是两者在投资阶段、投资规模、投资理念上有很大的不同。一般情况下,PE投资Pre-IPO、成熟期企业;VC投资创业期和成长期企业。VC与PE的心态有很大不同:VC的心态是不能错过(好项目),PE的心态是不能做错(指投资失误)。但是,时至今日,交易的大型化使得VC与PE之间的差别越来越模糊。原来在硅谷做风险投资的老牌VC(如红杉资本、经纬创投、凯鹏、德丰杰)进入中国以后,旗下也开始募集PE基金,很多披露的投资交易金额都远超千万美元。愿意投资早期创业项目的VC越来越少,现在只有泰山投资、IDG等还在投一些百万人民币级别的项目,多数基金无论叫什么名字,实际上主要参与2000万人民币到2亿人民币之间的PE投资交易。交易的大型化与资本市场上基金的募集金额越来越大有关。2008年,鼎晖投资和弘毅投资各自在中国募集了50亿人民币的PE基金。2009年募资金额则进一步放大,黑石集团计划在上海浦东设立百仕通中华发展投资基金,募集目标50亿元人民币;第一东方集团计划在上海募集60亿元人民币的基金;里昂证券与上海国盛集团共同发起设立的境内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募资目标规模为100亿元人民币;而由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共同发起的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募集总规模达到200亿元上海金融产业投资基金,首期募集规模即达到80亿元。单个基金限于人力成本,管理的项目一般不超过30个。因此,大型PE基金倾向于投资过亿人民币的项目,而千万至亿元人民币规模的私募交易就留给了VC基金与小型PE基金来填补市场空白。三、中国市场上主流的私募股权投资玩家是哪些基金?市面上各种各样的基金榜单很多,清科、《投资与合作》、甚至连《第一财经周刊》都会不定期地搞一些排名。专业律师在私募交易中会与各种基金打交道,对各家基金的投资习惯与特点都或多或少有些了解。我们建议中小企业在私募融资时,如果有可能的话,尽量从以下知名基金中进行选择。本土基金: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永宣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启明创投、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弘毅投资、新天域资本、鼎晖投资、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等。外资基金:IDG、软银中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红杉资本中国基金、软银赛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德丰杰、经纬创投中国基金、北极光风险投资、兰馨亚洲投资集团、凯鹏华盈中国基金、纪源资本、华登国际、集富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德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戈壁合伙人有限公司、智基创投、赛伯乐(中国)投资、今日资本、金沙江创投、KTB 投资集团、华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如果企业私募的目标非常明确就是国内上市,除以上这些基金以外,国内券商背景的券商直投公司也是不错的选择。四、谁来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属于“另类投资”,是财富拥有者除证券市场投资以外非常重要的分散投资风险的投资工具。据统计,西方的主权基金、慈善基金、养老基金、富豪财团等会习惯性地配置10%~15%比例用于私募股权投资,而且私募股权投资的年化回报率高于证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多数基金的年化回报在20%左右。美国最好的金圈VC在90年代科技股的黄金岁月,每年都有数只基金的年回报达到10倍以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群体非常固定,好的基金管理人有限,经常是太多的钱追逐太少的投资额度。新成立的基金正常规模为1~10亿美元,承诺出资的多为老主顾,可以开放给新投资者的额度非常有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期非常长,一般基金封闭的投资期为10年以上。另一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不发达,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投资后的退出非常不容易。再一方面,多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承诺制,即基金投资人等到基金管理人确定了投资项目以后才根据协议的承诺进行相应的出资。国内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历史不长,基金投资人的培育也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随着海外基金公司越来越倾向于在国内募集人民币基金,以下的资金来源成为各路基金公司募资时争取的对象:1、政府引导基金、各类母基金(Fund of Fund,又称基金中的基金)、社保基金、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基金,是各类PE基金募集首选的游说对象。这些资本知名度、美誉度高,一旦承诺出资,会迅速吸引大批资本跟进加盟。2、国企、民企、上市公司的闲置资金。企业炒股理财总给人不务正业的感觉,但是,企业投资PE基金却变成一项时髦的理财手段。3、民间富豪个人的闲置资金。国内也出现了直接针对自然人募资的基金,当然募资的起点还是很高的。如果是直接向个人募集,起投的门槛资金大概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如果是通过信托公司募集,起投的门槛资金也要在人民币一两百万元。普通老百姓无缘问津投资这类基金。五、谁来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基本上由两类人担任,一类人士出身于国际大牌投行如大摩、美林、高盛,本身精通财务,在华尔街人脉很广;另一类人出身于创业后功成身退的企业家,国内比较知名的从企业家转型而来的管理人包括沈南鹏(原携程网与如家的创始人,现为红杉资本合伙人)、邵亦波(原易趣网创始人,现为经纬创投合伙人)、杨镭(原掌上灵通CEO、现为泰山投资的合伙人)、田溯宁(原中国网通CEO、现为中国宽带产业基金董事长)、吴鹰(原UT斯达康CEO、现为和利资本合伙人)等。基金管理人首先要具备独到的、发现好企业的眼光,如果管理人没有过硬的过往投资业绩,很难取得投资人的信任。2000年起,一大批中国互联网、SP与新媒体、新能源公司登陆纳斯达克或者纽交所,为外资基金带来了不菲的回报。2004年起,大批民企在深圳中小板登陆,为内资基金带来的回报同样惊人。因此,基金管理人的履历上如果有投资百度、盛大网络、分众传媒、阿里巴巴、无锡尚德、金风科技等明星标杆企业的经历,更容易取信于投资人。除投资眼光外,基金管理人还需要拥有一定的个人财富。出于控制道德风险的考虑,基金管理人如果决策投资一个1000万美元的中型交易,PD拿出980万美元(98%),个人作为LD要拿出20万美元(2%)来配比跟进投资。因此,基金管理人的经济实力门槛同样非常高。总体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是一门高超的艺术,既要找到高速增长的项目,又要说服企业接受基金的投资,最后还要在资本市场退出股权。好的项目基金之间的竞争激烈;无人竞争的项目不知道有无投资陷阱。无论业绩如何,基金管理人几乎个个是空中飞人、工作强度惊人。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何决策投资?企业家经常很疲惫地打电话给律师,“XX基金不同的人已经来考察三轮了,什么时候才是个尽头……”这是由于企业不了解基金的运作与管理特点。尽管基金管理人的个人英雄主义色彩突出,基金仍然是一个公司组织或者类似于公司的组织,基金管理人好比基金的老板,难得一见。基金内部工作人员基本上分为三级,基金顶层是合伙人;副总、投资董事等人是基金的中间层次;投资经理、分析员是基金的基础层次。基金对企业一般的考察程序是先由副总带队投资经理考察,然后向合伙人汇报,合伙人感兴趣以后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国内基金还常邀请基金投资人出席委员会会议)投票决定。一个项目,从初步接洽到最终决定投资,短则三月,长则一年。七、有限合伙制为何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类特殊的合伙企业,在实践中极大地刺激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有限合伙企业把基金投资人与管理人都视为基金的合伙人,但是基金投资人是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而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有限合伙企业除了在税制上避免了双重征税以外,主要是设计出一套精巧的“同股不同权”的分配制度,解决了出钱与出力的和谐统一,极大地促进了基金的发展。在一个典型的有限合伙制基金中,出资与分配安排如下:●LP承诺提供基金98%的投资金额,它同时能够有一个最低收益的保障(即最低资本预期收益率,一般是6%),超过这一收益率以后的基金回报,LP有权获得其中的80%。LP不插手基金的任何投资决策。●GP承诺提供基金2%的投资金额,同时GP每年收取基金一定的资产管理费,一般是所管理资产规模的2%。基金最低资本收益率达标后,GP获得20%的基金回报。基金日常运营的员工工资、房租与差旅开支都在2%的资产管理费中解决。GP对于投资项目有排他的决策权,但要定期向LP汇报投资进展。尽管我国政府部门对国内是否也要发展有限合伙制基金曾有不同意见,但是目前意见已经基本一致:基金可以选择公司制或者契约制进行运营,但是有限合伙制是基金发展的主流方向。八、基金对企业的投资期限大概是多久?基金募集时对基金存续期限有严格限制,一般基金成立的头3至5年是投资期,后5年是退出期(只退出、不投资)。基金在投资企业2到5年后,会想方设法退出。(共10年)基金有四大退出模式:1、IPO或者RTO退出:获利最大的退出方式,但是退出价格受资本市场本身波动的干扰大。2、并购退出(整体出售企业):也较为常见,基金将企业中的股份转卖给下家。3、管理层回购(MBO):回报较低。4、公司清算:此时的投资亏损居多。企业接受基金的投资也是一种危险的赌博。当基金投资企业数年后仍然上市无望时,基金的任何试图退出的努力势必会干扰到企业的正常经营。私募的钱拿得烫手就是这个道理。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何寻找目标企业?根据我们的观察,国内民营企业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认知程度并不高,他们普遍比较谨慎,不大会主动出击,而是坐等基金上门考察。基金投资经理的社会人脉在目标企业筛选上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因此,基金在招募员工时很注重来源的多元化,以希望能够最大程度地接近各类高成长企业。新成立的基金往往还会到中介机构拜拜码头,希望财务顾问们能够多多推荐项目。为了尽可能地拓展社会知名度,中国还出现了独有的现象,基金的合伙人们经常上电视台做各类财经节目的嘉宾,甚至在新浪网上开博客,尽量以一个睿智的投资家的形象示于大众。此外,政府信息是私募基金猎物的一个重要来源。私募基金在西方还有个绰号“裙带资本主义”,以形容政府官员与私募基金的密切关系,英美国多位卸任总统在凯雷任职,梁锦松卸任后加盟了黑石,戈尔在凯鹏任职。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喜欢投资什么行业的企业?私募基金喜欢企业具有较简单的商业模式与独特的核心竞争力,企业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拓展能力和管理素质。但是,私募基金仍然有强烈的行业偏好,以下行业是我们总结的近5年来基金最为钟爱的投资目标:1、TMT:网游、电子商务、垂直门户、数字动漫、移动无线增值、电子支付、3G、RFID、新媒体、视频、SNS;2、新型服务业:金融外包、软件、现代物流、品牌与渠道运营、翻译、影业、电视购物、邮购;3、高增长的连锁行业:餐饮、教育培训、齿科、保健、超市零售、药房、化妆品销售、体育、服装、鞋类、经济酒店;4、清洁能源、环保领域: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新能源汽车、电池、节能建筑、水处理、废气废物处理;5、生物医药、医疗设备;6、四万亿受益行业:高铁、水泥、专用设备等一、企业在什么阶段需要进行私募股权融资?国内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全部加起来大概不到3000家,但是中国有几百万家企业,民营企业平均寿命只有7年,企业从创业到上市,概率微小。企业经营还有个“死亡之谷”定律,绝大部分创业项目在头3年内死亡,企业设立满3年后才慢慢爬出死亡之谷。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项目的甄选非常严格。风险投资/创投企业与PE基金之间的区别已经越来越模糊,除了若干基金的确专门做投资金额不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早期项目以外,绝大多数基金感兴趣的私募交易单笔门槛金额在人民币2000万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的私募交易基金之间的竞争则会比较激烈。因此,企业如果仅需要百万元人民币级别的融资,不建议花精力寻求基金的股权投资,而应该寻求个人借贷、个人天使投资、银行贷款、甚至是民间高息借款。根据我们的经验,服务型企业在成长到100人左右规模,1000万以上年收入,微利或者接近打平的状态,比较合适做首轮股权融资;制造业企业年税后净利超过500万元以后,比较合适安排首轮股权融资。这些节点与企业融资时的估值有关,如果企业没有成长到这个阶段,私募融资时企业的估值就上不去,基金会因为交易规模太小而丧失投资的兴趣。当然,不是所有企业做到这个阶段都愿意私募,但是私募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多数企业靠自我积累利润进行业务扩张的速度很慢,而对于轻资产的服务型企业来说,由于缺乏可以抵押的资产,从获得银行的贷款非常不易。企业吸收私募投资后,经营往往得到质的飞跃。很多企业因此上市,企业家的财富从净资产的状态放大为股票市值(中国股市中小民企的市盈率高达40倍以上,市净率在5-10倍之间),财富增值效应惊人。只要有机会,中国多数的民营企业家愿意接受私募投资。二、企业如何接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尽管企业向基金毛遂自荐也有少许成功的可能。在中国,绝大多数私募交易谈判的发起来自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经理朋友的推介以及中介机构的推销。中国经济周期性特点非常明显,在不同的经济周期下,企业寻求基金、基金追逐企业的现象总是周而复始地循环。一般而言,在经济景气阶段,一家好企业往往同时被多家基金追求,特别是在TMT、新能源、环保、教育、连锁等领域,只要企业有私募意愿,企业素质不是太差,基金往往闻风而动。但是在企业私募愿望空前强烈的经济下行阶段,谈判难度骤然增加,企业即使由老总亲自挂帅、作好商业计划书后大海捞针式地与数十家基金乱谈,效果往往未必好。这时候财务顾问、投行券商、律师的推介就起到很关键的作用。在中国当前国情下,专业律师在企业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接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私募基金对于律师的推荐与意见是相当重视的,对于律师推介的企业,基金一般至少会前往考察。这是因为:第一,律师推荐与财务顾问推荐的动机有所不同,财务顾问向基金推荐项目是财务顾问的日常业务,带有强烈的达成交易的经济动机,基金多有戒心;而专业律师向基金推荐项目多出于个人帮忙性质,一般没有太强的经济目的,反而易为基金所接受。第二,由于律师的职业特点,律师极其珍惜自己的执业声誉,素质太差的企业律师不会盲目推荐的,以免破坏在业内的口碑。第三,律师有时还是融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往往比较清楚企业的经营特点与法律风险。基金在判断企业的经济前景时往往要征询律师的意见。三、什么原因会导致私募股权融资谈判破裂?在中国,私募交易谈判的成功率并不高。以企业与意向投资基金签署了保密协议作为双方开始接洽的起点,根据我们观察,能够最终谈成的交易不到三成。当然,谈判破裂的原因有很多,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条:第一,企业家过于情感化,对企业的内在估值判断不够客观,过分高出市场公允价格。企业家往往是创业者,对于企业有深厚的感情,日常又喜欢读马云等人的名人传记,总觉得自己的企业也非常伟大,同时现在又有基金上门来谈私募了,更加进一步验证企业的强大,因此,不是一个高得离谱的价格是不会让别人分享企业的股权。但是,基金的投资遵循严格的价值规律,特别是经过金融风暴的洗礼以后,对于企业的估值没有企业家那么浮躁。双方如果在企业价值判断上的差距超过一倍,交易很难谈成。第二,行业有政策风险、业务依赖于具体几个人脉、技术太高深或者商业模式太复杂。作为专业的私募律师,我们曾经考察过千奇百怪的企业,有的企业是靠政府、垄断国企的人脉设置政策壁垒来拿业务;有的企业技术特别先进,比如最近非常热门的薄膜电池光伏一体化项目、生物质能或者氨基酸生物医药项目;有的企业商业模式要绕几个弯才能够明白做什么生意。伟大的生意总是简单的,基金倾向于选择从市场竞争中杀出来的简单生意,行业土一点、传统一点的并没有关系。餐饮酒店、英语培训、甚至保健按摩都有人投资,而太难懂、太神秘的企业大家敬而远之。第三,企业融资的时机不对,企业过于缺钱的样子吓到了基金。基金永远锦上添花,而不会雪中送炭。很多国内民企在日子好过的时候从来没有想做私募,到揭不开锅的时候才想起要私募。基金不是傻瓜,企业现金流是否窘迫一做尽职调查马上结果就出来,财报过于难看的企业基金往往没有勇气投。第四,企业拿了钱以后要进入一个新行业或者新领域。有些企业家在主业上已经非常成功,但是突然心血来潮要进入自己从来没玩过的一个新领域,因此就通过私募找钱来玩这些项目。这种玩法不容易成功,基金希望企业家专注,心思太活的企业家基金比较害怕。四、签署保密协议对企业意味着什么?一般而言,在找到正确的途径后,企业是不难接洽到基金来考察的。见过一两轮后,基金往往要求企业签署保密协议,提供进一步财务数据。我们律师也是往往在这个阶段接到企业的电话,要求提供交易指导。保密协议的签署仅表明基金愿意花费时间严肃地考察这个项目,私募的万里长征才迈出第一步,本身不是一件特别值得庆贺的事情。在这个阶段,除非企业家自己无法判断应当提交什么材料,请律师帮忙判断,否则律师仅仅只提供一般的签约法律指导,不会介入材料的准备。多数情况下,签署的保密协议以使用基金的版本为主,我们在帮客户把握保密协议的利益上,一般坚持以下要点:第一,保密材料的保密期限一般至少在3年以上;第二,凡是企业提交的标明“商业秘密”字样的企业文件,都应当进入保密范围,但保密信息不包括公知领域的信息;第三,保密人员的范围往往扩大到基金的顾问(包括其聘请的律师)、雇员及关联企业。五、企业应当请专职融资财务顾问吗?对融资财务顾问(FA)正面的评价与负面的口碑都很突出。FA不是活雷锋,企业聘请FA的服务佣金一般是私募交易额的3~5%,部分FA对企业的股权更感兴趣。FA最关键的作用是估值。但是国内多数的FA给人感觉更象个“婚介”,专业性较差,特别是FA做的财务预测往往被基金嗤之以鼻。尽管如此,如果企业自我感觉对资本市场比较陌生,请最有名气的财务顾问(中国前5强)的确有助于提高私募成功率,企业为此支付融资佣金还是物有所值。律师忠告:●FA要求签署排他性的代理权时应当谨慎,如果企业绑定的是一家名不见经传的FA,反而使企业错失了时间机会。●融资佣金的支付应当写入私募最终交易文件中,以免在支付佣金时投资者干预,产生纠纷。●好的财务顾问判断标准:其经手项目最终上市没有。而索要高额前期费用的FA多是骗子,顶级FA不要求或者索要很合理的前期费用。六、如何安全无争议地支付佣金?企业在私募成功在望时,经常会被暗示要支付给这个项目上出过力的人佣金,企业多数感到困惑。私募交易就象婚姻,一开始认识要有缘分,但是最终能够牵手是要克服千难万险的。由于业内惯例是基金作为投资人一般不会支付任何佣金,如果此次交易没有请财务顾问,企业在交易成功后对此次交易贡献较大的人或者公司支付2-3%的感谢酬劳,也为情理所容,但是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要绝对避免支付给交易对方的工作人员—基金的投资经理,这会被定性为“商业贿赂”,属于不能碰的高压线;第二,建议将佣金条款-“Find Fee”写进投资协议或者至少让投资人知情。佣金是一笔较大的金额,羊毛出在羊身上,企业未经过投资人同意支出这笔金额,理论上损害投资人的利益。七、企业什么时候请律师介入交易谈判?私募交易的专业性与复杂程度超越了95%以上民营企业家的知识范畴与能力范围。企业家如果不请律师自行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洽融资事宜,除非该企业家是投资银行家出身,否则是对企业与全体股东的极端不负责任。一般而言,企业在签署保密协议前后,就应当请执业律师担任融资法律顾问。常见的做法是求助于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但是中国合格的私募交易律师太少,自己的常年法律顾问碰巧会做私募交易的可能性很低,因此建议聘请这方面的专业资深律师来提供指导。私募交易属于金融业务,因此,有实力的企业应当在中国金融法律业务领先的前十强律所中挑选私募顾问。在我们担任私募交易法律顾问的实践中,无论最终交易是否成功,企业家都会深深地信任上我们。在所有的私募参与者中,财务顾问更关心自己的佣金,有时候为达成交易不惜反过来让企业降价;基金是企业的博弈对象,在谈判中利益是对应的,成交以后利益才一致;基金律师只为基金打工,谈不上与企业有什么感情;只有公司律师完全站在企业与企业家的立场考虑问题;为企业、企业家的利益在谈判中锱铢必较。常见情形是当私募谈判完成后,我们还会受邀担任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企业在日后的下一轮私募以及IPO业务时,同样会使用我们的服务。八、为什么有那么多轮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一个企业向基金亮家底的过程,规范的基金会做三种尽职调查:1、行业/技术尽职调查:●找一些与企业同业经营的其他企业问问大致情况;如果企业的上下游,甚至竞争伙伴都说好,那基金自然有投资信心;●技术尽职调查多见于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高技术行业的投资。2、财务尽职调查:●要求企业提供详细财务报表,有时会派驻会计师审计财务数据真实性。3、法律尽职调查:●基金律师向企业发放调查问卷清单,要求企业就设立登记、资质许可、治理结构、劳动员工、对外投资、风险内控、知识产权、资产、财务纳税、业务合同、担保、保险、环境保护、涉诉情况等各方面提供原始文件。●为了更有力地配合法律尽职调查,企业一般由企业律师来完成问卷填写。九、企业估值的依据何在?企业的估值是私募交易的核心,企业的估值定下来以后,融资额与投资者的占股比例可以根据估值进行推算。企业估值谈判在私募交易谈判中具有里程碑的作用,这个门槛跨过去了,只要基金不是太狠,比如要求回赎权或者对赌,交易总可以做成。总体来说,企业如何估值,是私募交易谈判双方博弈的结果,尽管有一些客观标准,但本质上是一种主观判断。对于企业来说,估值不是越高越好。除非企业有信心这轮私募完成后就直接上市,否则,一轮估值很高的私募融资对于企业的下一轮私募是相当不利的。很多企业做完一轮私募后就卡住了,主要原因是前一轮私募把价格抬得太高,企业受制于反稀释条款不大好压价进行后续交易,只好僵住。估值方法:市盈率法与横向比较法。1、市盈率法:对于已经盈利的企业,可以参考同业已上市公司的市盈率然后打个折扣,是主流的估值方式。市盈率法有时候对企业并不公平,因为民企在吸收私募投资以前,出于税收筹划的需要,不愿意在账面上释放利润,有意通过各种财务手段(比如做高费用)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估值就要采取其他的修正方法,比如使用EBITDA。2、横向比较法:即将企业当前的经营状态与同业已经私募过的公司在类似规模时的估值进行横向比较,参考其他私募交易的估值,适用于公司尚未盈利的状态。经验数值:制造业企业首轮私募的市盈率一般为8~10倍或者5-8倍EBITDA;服务型企业首轮私募估值在5000万-1亿人民币之间。十、签署Term Sheet对企业意味着大功告成了吗?双方在企业估值与融资额达成一致后,就可以签署Term Sheet或者投资意向书,总结一下谈判成果,为下一阶段的详细调查与投资协议谈判作准备。Term Sheet或者投资意向书其实只是一个泛泛而谈的法律文件,声明除保密与独家锁定期(No Shop)条款以外,其余均无约束力。签署Term Sheet是为了给谈判企业一颗定心丸,使得其至少在独家锁定期内(一般为2个月)不再去继续寻找白马王子,专心与该基金独家谈判。签署Term Sheet以后,基金仍然可能以各种理由随时推翻交易,Term Sheet获得签署但最终交易流产的案例比比皆是。不同基金草拟的Term Sheet的详尽程度也有很大不同,某些基金公司的Term Sheet已经很接近于合同条款,在所投资股权的性质(投票表决、分红、清盘时是否有优先性)、投资者反摊薄权利、优先认购新股权、共同出售权、信息与检查权、管理层锁定、董事会席位分配、投资者董事的特殊权力、业绩对赌等诸方面都有约定。尽管这些约定此时并无法律效力,但是企业日后在签署正式投资协议时要推翻这些条款也非易事。第二部分 私募交易架构私募股权投资的交易架构是企业最优先考虑的问题,甚至可以考虑在估值之前。某些架构已经决定了企业未来在资本市场的归宿,如果企业最初在选择私募交易架构时选择不当或者后来中途变卦,把架构推倒重来的代价是惨重的,不仅要花费数十万元人民币,而且耗时良多,甚至还会耽搁上市进程。1、国内纯内资架构纯内资架构是一种最为简单的架构,在法律上不更改原企业的任何性质,原企业直接进行增资扩股,基金以人民币溢价认购企业增资后入股企业。基金投资部分作为企业的增资,部分作为企业的资本公积金由新老股东共享。以纯内资方式私募融资的最终目标是在境内A股主板、中小板或者创业板上市。随着国内证券市场逐步恢复融资功能,除非是公司体量太大或者行业上的限制,民营企业家越来越倾向于在国内上市。而相比于私募交易的合资架构与红筹架构来说,纯内资架构无论在政府审批上,还是在交易便捷上都具备无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如果企业家在选择私募基金上有多个选项的话,外资资金往往在竞争中处于下风,企业家更喜欢找内资身份的资金来快速完成交易。这也是最近人民币基金得以大量募集,特别是黑石、红杉等海外PE巨头们都要募集人民币基金的一个重要原因。先做私募,后做股改是通常的做法。在私募前,企业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私募交易完成(基金增资)以后企业仍然维持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待日后再择机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日后的上市主体是整体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当然,在实践中,先股改后私募亦无不可。只是企业股改后治理结构更加复杂,运营成本更高,做私募交易更为复杂。2、红筹架构红筹架构是历史最为悠久的私募交易架构。自九十年代末就开始使用红筹架构,2003年中国证监会取消对红筹上市的境内审查程序后直接刺激了红筹模式的广泛使用,直至2006年8月商务部等6部委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简称“10号令”)为止,红筹架构是跨境私募与海外上市的首选架构。使用红筹架构的私募股权投资,先由国内公司的创始股东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设立离岸壳公司(法律上称为“特殊目的公司”),然后利用这家特殊目的公司通过各种方式控制境内权益,最后以这家特殊目的公司为融资平台发售优先股或者可转股贷款给基金进行私募融资,乃至最终实现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海外上市。红筹上市又称为“造壳上市”。在红筹架构下,根据控制境内权益的方式不同发展出不少变种,其中以“协议控制”模式最为知名。“协议控制”,又称“新浪模式”、“搜狐模式”、“VIE架构”,在2006年以前主要应用于互联网公司的境外私募与境外上市。由于外商直接投资增值电信企业受到严格限制(法律要求投资的外商必须是产业投资者,基金这种财务投资者不属于合格投资人),而互联网业务在我国法律上又归属于“增值电信业务”,聪明的基金为了绕开这些限制,发明了协议控制这种交易架构,后来该架构得到了美国GAPP的认可,专门为此创设了“VIE会计准则”,即可变利益实体准则,允许该架构下将国内被控制的企业报表与境外上市企业的报表进行合并,解决了境外上市的报表问题,故该架构又称“VIE架构”。有说法说是搜狐最先使用了该方法,也有说法说是新浪最先使用了该方法,故有前述两种别称。10号令对于跨境私募与海外上市的影响深远。10号令出台后,由于增加了海外上市的行政审批环节,海外红筹架构上市对于广大中小民企不再具有太大的吸引力。在业绩的压力下,海外投行与国内中介机构为国内企业设计了一些规避适用10号令的上市架构,如安排外资纯现金收购国内企业、代持、期权等等,但是,严格意义上这些方法都具有法律瑕疵,对国内企业家的法律风险也很大。3、中外合资架构我国有着适用于绿地投资(外商直接投资)的、非常古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10号令基本关闭红筹架构大门的同时,它又打开了另外一扇大门——合资架构。10号令赋予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另外一项新的历史职能:吸收国际金融资本为我所用。自10号令施行以来,已经有大量企业根据该规定完成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批手续,企业性质从纯内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0号令规定的审批程序与审批材料尽管繁琐,但是总体说来,除敏感行业以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主管机关)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持欢迎态度,对于可以让外资参股的民营企业尚无成立时间、经营业绩、利润考核、注册资本方面的要求,尺度比较宽松。但是,主管机关具体经办人员的素质与其对于私募交易的理解程度将很大程度上决定其审批的进程。以私募为主要内容的《增资认购协议》与中外合资企业的章程由于保留了私募交易的特点,其间充满了大量私募条款,比如优先分红、优先清算、优先购买、共同出售、强制随售、反稀释保护、信息权、期权激励等条款,某些已经超过了外商投资主管机关具体经办人员的理解范畴,有时候某些条款会认为过度保护外国合营者的利益而被政府拒绝。另一方面,中国政府要求对外国投资者的身份信息进行深度披露。由于多数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在避税天堂国家且是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注册成立,中国政府要求披露外国投资者的股东信息,甚至是股东的股东信息。另外,交割价格不可偏离境内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报告的价格太远,特别是如果与审计报告体现的企业价值如果差距过大,过高的交割价格使得海外投资有热钱之嫌,过低的交割价格则有贱卖中国资产、关联交易之嫌。我们认为,中外合资架构是目前跨境私募中最为可行的一种架构,它即可国内上市、又可境外上市,是私募交易吸收境外资本时的首选架构。除非有行业限制,否则跨境私募交易都应当使用合资架构。商务部在2008年12月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规定:“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不参照并购规定(10号令)。不论中外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不论外方是原有股东还是新进投资者。”这一规定,实际上肯定了中外合资企业在境外上市进行股权重组时可以豁免商务部的审批,从而达到立法者鼓励使用合资架构的目的。4、红筹架构回归国内架构随着国内创业板的推出,大批被境外基金私募投资、已经完成红筹架构的企业毅然决定回归国内架构,谋求国内上市。我们认为,这些回归并非一帆风顺。国内上市中的首要问题是确认拟上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大多数红筹架构核心是境外离岸公司,因为离岸公司股权的隐蔽性,可能需要证明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对于那些存在信托及代持境外上市主体股权情况的红筹公司,在证明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方面可能存在较大的困难。在上市主体资格上,需要区分红筹架构的三种方式而有的放矢地处理法律问题,他们分别是股权并购方式、资产收购方式、协议控制方式。以股权并购方式设立的红筹公司在取得拟上市主体时不存在太大法律问题。因为外商投资企业仍属于境内法人,并作为生产经营、盈利的直接主体,所以该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业绩能够正常体现,业绩可以连续计算的可能性较大,该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可以作为拟上市主体。以资产收购方式设立的红筹公司则需要对主营业务进行分析后具体对待,如果原境内公司已丧失核心资产,主营业务已发生重大变更,那么原境内公司难以满足上市条件;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存续时间超过三年,亦具备上市条件,则新公司可以作为拟上市主体申报,否则需要等待经营期限达到或超过三年;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规模、利润及完整性方面不符合境内创业板的要求,则需要再次进行重组或调整。以协议控制方式设立的红筹公司则需考虑利润条件和关联交易限制,境内公司虽然作为经营的实体,但因为协议控制的模式需要将其利润以服务费用等方式转移至境外注册的上市主体,境内公司一般没有利润或很少,故原境内公司的利润情况难以满足上市条件;通过协议控制获得利润的外商投资企业,因为其利润均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且不直接拥有经营所需各要素,缺乏独立性和完整性,故该外商投资企业也难以满足上市条件;需要对境内公司的股权、资产、人员、财务状况等再次进行重组或调整第三部分 私募交易核心条款1、投资结构在私募交易中,企业家从一开始就面临着投资结构的选择,即此轮融资是仅接受股权投资,还是也可以接受可转股贷款(也称为可转债)投资?常有企业家困惑地询问律师,我想要的是股权投资,可是和很多基金谈着谈着就变成了可转股贷款投资,我究竟是否应该停止谈判,还是勉为其难继续进行?在专业律师看来,争取股权投资对企业的好处是立竿见影的,股权投资不需要企业还,吸收股权投资可以立即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还可以提高企业注册资本,提升企业形象,代价是企业家的股权被稀释。但是在多数交易中,尽管基金不差钱,基金还是倾向于全部使用或者打包使用可转股贷款,这是因为:第一,私募交易中充满了大量的信息不对称,也为了资金安全的因素,投资风格保守的基金需要考虑在投资不当情况下部分撤回投资,因此,可转股贷款是一种进可攻、退可守的组合,非常适合保守投资者。举例来说,相当多的交易是一半投资额是股权投资,另外一半是可转股贷款,投资后根据企业的经营实绩进行选择。如果投了6个月以后企业经营确实不错,贷款马上转成股权,如果企业经营一般甚至远逊于预期,那么不转股,这部分贷款到期后是要归还投资人的。可转股贷款的贷款年息一般比较高,介于12%到20%之间。贷款期一般是1-2年。第二,为了提高本次投资的内部收益率(IRR)。这是财务游戏的障眼法,同等收益下如果使用借贷杠杆可以提高IRR不少。律师忠告:1. 某些企业家接受了可转股贷款以后,常见有一种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借的只是债,以后还上就可以。但是,可转股贷款是否可以转股的权利掌握在基金手上,企业没有话语权。如果基金不转股,说明企业接受融资以后经营得一塌糊涂,本身不是好事。企业家没有希望自己企业经营不善的,所以正确的心态是把可转股贷款也当做正式的投资。2. 为了担保企业能够还款,可转股贷款经常伴随着企业家对企业的股权进行质押。根据律师的经验,由于我国法律禁止流质行为,基金在处理出质的股权时没有什么太好的变现方法。2、过桥贷款尽管人民币基金已经日渐活跃,据统计市面上的私募交易仍然有六成以上是外币(美元)跨境交易,时间跨度流程较长,从签署交易文件到企业收到投资款,少则半年,多则一年。对于某些现金流紧张或者急需资金拓展经营的企业,这么长时间的等待令人焦灼,此时使用过桥贷款则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过桥贷款顾名思义就是贷款过个桥,短期贷款之意。一般为基金在境内的关联企业直接向企业拆借数百万人民币,提供6个月的短期贷款,待基金的投资款到帐以后再连本带息一起还给该关联企业。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之间直接进行拆借违反金融管理秩序,因此谨慎的投资者会安排某家银行在拆借企业与借款企业之间做一个委托贷款,以规范该行为。3、优先股优先股是英美法系国家发明的概念,无论上市与非上市公司都可以发行优先股。优先股与普通股相比,总是在股息分配、公司清算上存在着优先性。巴菲特特别喜欢投资优先股。在海外架构的私募交易中,必然见到“A系列优先股”或者“B系列优先股”作为投资标的。为什么要这么操作呢?优先股和普通股相比肯定有优先性。根据各国公司法的通行规定,公司股权通常包含三大基本权利:一是公司重大事务的投票表决权;二是剩余财产索取权,如果公司倒闭清算,你有多少股份就有多少剩余财产;第三是股息分红权。私募所发行的优先股,在投票权上和普通股是一致的,没有优先和不优先之分。优先性主要体现在另外两个权利上,公司如果清算的话,基金投资的优先股优先受偿;在股息分配上,公司分红的话基金先分。优先股的优先性还体现在退出优先上,在退出机制上,特别强势的基金还要求在退出上给予优先股股东优先于国内股东退出的权利。由于私募是一轮一轮进行的,多数企业是完成两轮私募以后上市的,但是每一轮私募的投资价格都不一样,一般后一轮的价格都比前一轮高。那么怎么区分每一轮次投进来的股份呢,因为如果大家都购买的是优先股,不就是分不开了嘛?为了从名称上予以明确区分,首轮私募就命名为A系列优先股,次轮私募就命名为B系列优先股,并依此类推。在国内架构的私募交易中,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设计“同股不同权”的优先股;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循“同股同权”,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优先股的使用仅限于企业股改(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以前。4、投资保护——董事会的一票否决制私募交易的必然结果是每一轮的投资者仅取得少数股东之地位(但是多轮私募的机构投资者可能合并取得多数股东的地位),这是符合私募交易的特点的。如果一轮交易后投资者取得控股地位的,一般将其归入并购交易的范畴。因此,如何保护作为小股东的入股基金的权益,成为基金最为关注的问题。公司标准的治理结构是这样安排的,股东会上,股东按照所代表股权或者股份的表决权进行投票;董事会上按董事席位一人一票。无论如何设计,私募投资人均无法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形成压倒性优势。因此,基金往往要求创立某些可以由他们派驻董事可以在董事会上一票否决的“保留事项”,这是对私募基金最重要的保护。保留事项的范围有多广是私募交易谈判最关键的内容之一。5、业绩对赌(业绩调整条款、业绩奖惩条款)业绩对赌机制通过在摩根士丹利与蒙牛的私募交易中使用而名声大噪。根据披露的交易,蒙牛最终赢得了对赌,而太子奶输掉了对赌,永乐电器因为対赌的业绩无法完成被迫转投国美的怀抱。对赌赌的是企业的业绩,赌注是企业的一小部分股份/股权。对赌无论输赢,投资人都有利可图:投资人如果赢了,投资人的股权比例进一步扩大,有时候甚至达成控股;投资人如果输了,说明企业达到了投资目标,盈利良好,投资人虽然损失了点股份,但剩余股份的股权价值的增值远远大于损失。因此,对赌是投资人锁定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在金融风暴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投资人要求使用对赌。但是对赌特别容易导致企业心态浮躁,为了完成対赌所设定的指标,不惜用损害企业长期整体价值的方式来争取短期订单,或者过度削减成本。从专业律师角度出发,一般建议企业家对该要求予以婉拒。只有在企业家特别看好企业未来发展时,才能够考虑接受。6、反稀释投资人比较害怕的情形是信息不对称导致一轮私募交易价格过高,后期投资的交易价格反而比前期投资低,造成投资人的账面投资价值损失,因此需要触发反稀释措施。如果后期投资价格高过前期投资价格,投资人的投资增值了,就不会导致反稀释。这个非常类似于某个房地产项目分两期开发,如果第一期业主发现第二期开盘价格比第一期还低,往往要求开发商退还差价或者干脆退房;如果第二期开盘价格比第一期高,首期业主觉得是天经地义的事。私募投资者也有同样的心态。反稀释的基本方法是“全棘轮”与“加权棘轮”。由于国内企业家不大能理解什么是“加权棘轮”,国内以使用“全棘轮”为主,即由企业家买单,转送点老股给第一轮投资者,以拉平两轮投资人之间的价格落差。7、强制随售权强制随售权(Drag Along Right,有翻译作强卖权、拖带权、拉动权或者带领权),是基金为了主导后续交易,需要有强制企业家接受基金后续交易安排的权利,保证小股东说话也算数。具体而言,如果企业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而又有第三方愿意购买企业的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权要求企业家按照基金与第三方谈好的价格和条件,共同向第三方转让股权。如果有企业整体出售的机会摆在企业面前,基金的本能反应是接受它,二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但是,企业家往往对企业感情深厚,即使条件优越也不愿意出卖企业。多数创业企业家把企业当作自己孩子,在企业身上寄托了太多的人生理想;而没有张大中与朱礼新那种把企业当猪养的魄力。因此,如果没有强制随售权,基金只有等IPO退出或管理层回购退出,没有办法去主动寻求整体出售公司的商业机会。这个权利是基金必然要求的一个东西,也是私募交易中企业家个人情感上最难接受的东西。律师忠告:为了保证把企业当猪卖的时候至少要卖个好价钱,强制随售权需要约定触发条件:比如企业在约定期限内未上市,或者买主给的价格足够好。8、回赎权当一切条款均无法保证投资者的获利退出时,特别是投资三五年后企业仍然无望IPO,投资人也找不到可以出售企业股权的机会,投资人会要求启动最终的“核武器”——回赎权,要求企业或者企业股东把投资人的投资全额买回,收回初期的股本投资,并获得一定的收益。回赎权是最容易导致争议的条款,如果企业经营不善,私募投资款早已用完,无论企业还是企业家都没有财力来回赎股权。很多企业做的是境外私募,筹措出一笔不小的美元更困难。金融危机爆发后,大量基金由于流动性紧张想根据回赎权条款收回投资未果,引发了大量诉讼,我国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定这是变相的借贷,不太支持这种条款。我国法律框架下,公司无法直接回购股权或者股份用于回赎,因此在国内架构的私募交易中,一般安排变相回赎,即先由企业家及其指定的人回购,如果回购不成公司引发减资程序,将退出的款项用于回赎,如果减资所得都不足以回赎的话,只好将整个公司关门清算或者把整个公司交给基金。律师忠告:如果说対赌是基金的利器的话,回赎权就是基金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签署回溯权条款有如签署了卖身契,企业家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对此慎之又慎。9、共同出售权共同出售权是一旦有出售机会时,基于各方目前的持股比例来划分可出售股权的比例。共同出售权分单向与双向之分。单向共同出售权指的是当企业家有机会出售自己股权时,即使基金不买的话,企业家也要单方面给私募基金共同出售股权的机会;但是,基金如果有机会退出的话不会反过来给企业家共同出售的机会。双向共同出售权类似于WTO框架下的“最惠国待遇”,让双方安心,没有人能够偷跑。无论是哪一方在股权转让上谈了优惠条件回来,另一方都可以自动享有。10、涡轮Warrants(香港投资者生动地译成“涡轮”),在股票市场称为权证,在私募交易中称为购股权或者期权,都是投资人在未来确定时间按照一定价格购入一定数量公司股权/股份的权利。涡轮的使用在于锁定下一轮投资的未来收益。涡轮的价格一般低于公允市场价格,在公司经营状况较好、投资者的股权已经大幅增值情况下,投资人以折扣价(一般高于首轮的投资价格)再行购买一部分股权,理由是公司价值增长有投资人的贡献,增资应当有优惠。涡轮也可以理解为有条件的分期出资。第四部分 私募法律法规1.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 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5.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6.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7.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8.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9.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股权投资,是新近热门的行业,得到了大家的极大关注。但是由于行业的私密性,很多的概念和做法仍然不为大家熟知。作为一个初学者,本文系统地总结梳理了一下私募股权的相关概念,由于内容比较多,文章稍微有点长,但是相信一定会对你了解私募股权有所帮助。一、 私募股权含义 私募股权投资即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或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从投资方式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是指有一定股权投资经验的股权投资管理人(通常为GP)通过私下募集资金的形式向有钱的人(通常称为LP)融一笔钱,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股权获利,回报补偿LP并自己分得部分收益的(Carry)的一种商业模式。从资产配置的角度看,投资主要包括:债权投资、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债权投资:是投资人约定固定的借款利率,要求借款人按期偿还本金和收益。无论企业未来发展如何,都与投资人没有直接关系。股权投资:投资人购买企业股权,帮助企业直接融资重要方式。股权投资,本质上与企业收益风险共担,不仅分享企业未来的美好发展,也必须承担企业发展中的最坏结果。不动产投资:是指投资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获得预期收益的投资行为。从公开、私募和股权、债权两个维度划分来看,金融市场主要分为如下四类:通过这样的分类,我们可以大致看出PE在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中的地位,PE是未上市企业非常重要的融资模式。总结一下,根据涵盖范围的不同,PE可以分为狭义的PE、广义的PE、最广义的PE三种形式,具体如下:二、私募股权起源私募股权投资起源于美国。19世纪末,有不少富有的私人银行家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和安排,将资金投资于当时风险较大的石油、钢铁、铁路等新兴产业,这类投资完全是由投资者个人决策,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这就是私募股权的雏形。私募基金的首创者是美国投资家本杰明·格雷厄姆(BenjaminGraham),是当今大名鼎鼎的股神巴菲特的老师。1923年,格雷厄姆自立门户,成立了格兰赫私人基金,规模50万美元,标志着私募基金的诞生。我国的私募股权发展相对比较晚。1999年,国际金融公司入股上海银行标志着私募股权投资的模式,开始进入中国,私募股权逐渐开始发展。2006年8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通过,使得国际PE基金普遍采用的有限合伙组织形式得以实现,大力推动了PE行业的发展。同年同洲电子上市,是我国PE机构投资成功的首个案例,标志着本土股权投资机构的崛起。2013年,我国颁布了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私募基金走上了阳光化的健康发展道路。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成为了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三、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已是金融投资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它的组织形式涉及基金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切身利益等。从各国(地区)实践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3种。1.公司型公司型的私募股权基金,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在实际业务中,公司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大都是采用有限责任制公司。投资人作为股东直接参与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外部人,实践中通常是股东大会选出董事、监事,再由董事、监事投票委托专门的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这种基金股份的出售一般都委托专门的销售公司来进行。由于法律的限制,一般股东数目不多,但出资额都比较大。2.合伙型基金的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LP)参与投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PE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基金管理者,有时也雇佣外部人管理基金。在实际操作中,通常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GP)两者合一。有限合伙通常有固定的存续期间,到期后,除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延长期限外,合伙企业必须清算,并将获利分配给投资人。有限合伙人在将资金交给普通合伙人后,除了在合同上所订立的条件外,完全无法干涉普通合伙人的行为,普通合伙人享有充分的管理权。目前,国内私募股权行业,实行有限合伙制的比较多。有限合伙制比较适合“以人为本”的企业,它们做事比较低调,管理人对企业的负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而会注重防范风险,不愿意激进。公司型的私募股权基金虽然也很普遍,但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缺陷。比如我国公司的注册制度,工商局要求注册资本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才能用“中国”字头,注册资本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才能用“投资”字头。3.契约型契约型基金目前在国内并无官方定义,有一种说法认为,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指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投资人)签订“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 —— “ 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用以从事股权投资活动的金融产品。有鉴于契约型基金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从外观上可以将契约型基金定义为:由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聚集投资人的资金;投资人因信赖基金管理人的专业能力而将资金交由其管理,并将资金托管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运用专业经验、组合投资的方式投资于特定标的,以获取资本利得或利息;投资收益按投资人出资份额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人共担的金融工具。通常认为, 契约型基金的主要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即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即全部为契约型基金,受《基金法》的约束和监管,同时受《证券法》和《信托法》的约束。新修订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正式纳入监管范围,为私募管理人募集契约型基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私募监管办法》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可以以契约型设立,为未来设立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仍存在工商登记困难和税收政策不明确的法律风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上几种组织模式的界限并不分明,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和组织管理模式界定也不完全一样,在众多已建立的基金中往往同时存在。在当前市场环境下,新建立的私募股权基金多按照有限合伙型组织模式建立。最流行的方式分为两个公司 基金公司和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是存放资金的,管理公司是放置管理团队的。在有限合伙模式中,基金投资任何项目都是要上管理公司的董事会,需要GP给LP汇报项目相关情况,大家一直同意,才能正式对外投资,也有可能是少数服从多数,各种情况都有可能。四、私募股权的特征私募股权投资,也翻译成“私有权益投资”、“私募资本投资”等形式,这些不同的翻译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私有权益投资的特点,如下:1.私密性资金募集上是私密的。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进行,绝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披露交易细节。股权交易上是私密的。在股权转让交易上,由于股权没有上市交易,所以没有现成的交易场所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自由转让交易。因而,持币待投的投资者和需要投资的企业必须依靠个人关系、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来寻找对方。2.长期性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涉及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或者投资于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因流动性差,被视为长期投资(一般可达3年一5年或更长),所以投资者通常会要求高于公开市场的回报。私募股权投资的回报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开发行上市、售出或并购、公司资本结构重组,因此都需要长期的投入和等待。3.有利性私募股权投资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对引入资金的企业来说,私募股权投资不仅有投资期长、增加资本金等好处,还可能利用私募股权专业人士的行业经验,给企业带来管理、技术、市场和其他需要的专业技能。相对于波动大、难以预测的公开市场而言,私募股权投资资本市场是更稳定的、长期的融资来源。在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可以对竞争者保密,因为信息披露仅限于投资者而不必像上市那样公之于众,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五、私募股权类型私募股权,按着不同的划分维度,可以有不同的私募股权类型。本文将根据企业成长阶段、参与机构背景和投资风格 三种划分维度,对私募股权进行分类。第一种,按着投资阶段划分根据PE机构的风险偏好,对于企业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阶段有不同的投资偏好,可以对应将PE机构分为天使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VC)、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PE),这是我们最常使用的一种分类方式。1.天使投资天使投资是指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的原创项目或小型初创企业,在正式经营之前进行的股权融资。天使投资者一般是个体且偏好初级种子阶段的创投公司,公式估值较低,投资金额较低。天使投资人通常是创业企业家的朋友、亲戚或商业伙伴,由于他们对该企业家的能力和创意深信不疑,因而愿意在业务尚未开展之前,就向该企业投入一笔资金。典型的天使投资往往大概几十万元至数百万元不等,是风险资本家随后可能投入资金的零头。由于天使投资风险相对比较大,专业的天使投资对回报的期望较高,一般20倍以上的回报才足以吸引他们。专业的天使投资人决定出手投资时,往往在一个行业同时投资10个项目以上,最终只要有一两个项目可能获得成功,就能取得不错的收益。只有用这种方式,天使投资者才能分散风险。天使投资特征如下:1)天使投资的金额一般较小,而且是一次性投入,它对企业风险的审查也并不严格。它更多地是基于投资人的主观判断或者是由个人的好恶所决定的。2)他们不一定是专业投资者或高收入人士。天使投资人可能是您的邻居、家庭成员、朋友、公司伙伴、供货商或任何愿意投资公司的人士。3)天使投资人不但可以带来资金,同时也带来关系网络。如果他们是知名人士,也可提高公司的信誉。天使投资往往是一种参与性投资,也被称为增值型投资。投资后,天使投资家往往积极参与被投企业战略决策和战略设计;为被投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被投企业招聘管理人员;协助公关;设计推出渠道和组织企业推出等。因此企业在天使轮融资时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在引入天使投资资金的同时整合资源。2.VC投资VC投资是把资本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科技企业,旨在促使高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产业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过程。风险投资有以下特征:1)投资对象多为处于创业期的中小型企业,而且多为高新技术企业;2)投资期限至少3-5年以上,投资方式一般为股权投资,通常占被投资企业30%左右股权,而不要求控股权,也不需要任何担保或抵押;3)投资决策建立在高度专业化和程序化的基础之上;4)风险投资人(venture capitalist)一般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增值服务;风险投资人一般也对被投资企业以后各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予以满足;5)由于投资目的是追求超额回报,当被投资企业增值后,风险投资人会通过上市、收购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资本,实现增值。此阶段的投融资规模通常在几百上千万,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专业的投资机构参与创投基金,进行投资,分散风险。对于创投基金而言,为了避免信息泄露,通常只有被投项目池介绍,合同里不会写明具体的投资标的,重点考察基金管理人的能力,以及创投基金的投资行业、领域及投资理念等。3.狭义的PE投资狭义的PE投资通常是指投资于拟上市,较成熟的企业股权的一种投资。相对于天使投资和VC投资而言,其确定性更大,风险性更小,有的PE投资还有对赌协议,保底回购等风控措施。对于较稳健性投资者可以考虑此类股权投资项目。其投融资规模通常在几千万上亿,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专业投资机构参与,投资起点通常在100万人民币。第二种,按机构背景划分根据PE机构背景来分,我国PE机构可以分为四大类:民营机构、国资机构、外资机构、合资机构。经统计,在我国投资项目数在10个以上的机构各类占比如下图所示。从市场整体情况看,我国的PE市场基本是市场化的。根据PE机构的背景,市场活跃的机构的典型代表如下:民营机构:九鼎投资、同创伟业、天图资本、东方富海、松禾资本等;国资机构:深创投、达晨创投、君联资本、上海永宣等;外资机构:IDG资本、鼎晖投资、红杉、赛富投资基金、启明创投、软银中国等;合资机构:青云创投、信中利、谱润投资、中金等。第三种,按着投资类型划分根据PE投资类型来分,我国PE机构可以分为四大派系: 并购派、资源派、风投派、草根派。并购派:以弘毅、厚朴和中信产业基金为代表的帮助中大型企业进行全球产业整合的PE基金;资源派:包括银行系、券商系和政府系,以建银国际为代表的银行系PE可以拿到银行贷款名单进行跟踪投资;以中金佳成为代表的各类券商成立的PE,形成投保结合运作;以深创投为代表跟全国各地政府引导基金合作,可以拿到政府各类支持企业的名录,进行选择投资;风投派:以经纬、金沙江、北极光等专注于技术创新,深耕早期投资,市场化专业化程度较高的VC投资派;草根派:国内民营PE大多属于此类,主要投资于成长期企业,通过企业估值提升实现投资收益。六、私募股权流程通过前面的描述,我们可以了解到,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从各类LP手里募集资金。第二,不断扫描市场机会,寻找好的投资标的。根据时间先后顺序,总结具体的操作步骤为:募-投-管-退 四个步骤。1 募资从市场中不断寻找各类意向型的金主。一旦确定意向金主后,工商注册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然后与意向LP签订投资协议,召开PE成立大会,PE公司诞生啦。然后催款,催促LP打款。2 投资从市场中不断寻相关企业,进行前期的初步的了解与筛选。对获得投资例会初选同意的项目,由投资人员提出立项申请,然后进入正式的尽职调查。根据项目尽职调查和估值情况,与目标企业进行谈判,并据此提出项目投资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项目投资人员提交的相关文件及现场论述,对拟投资项目做出判断并进行表决,决定是否予以投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议,由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与投资相关的各类协议,完成投资划款。3 管理项目管理是在向被投资企业投入资金到变现退出这一过程中,对被投资企业进行监控、引导、参与重大决策,并为企业提供咨询及其它服务,帮助企业进一步提高经营业绩,推动企业上市,从而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并最终实现投资增值。4退出项目退出是指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实现变现退出,基金实现投资增值。投资退出的途径有上市后股权转让或流通、上市前股权购并、大股东收购、管理层收购、公司回购等。通过退出,实现股权转换为资金的过程,实现投资收益。七、私募股权的优点1.降低投资者的交易费用,提高投资效率当前股权投资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企业融资方式,股权投资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涉及大量的费用或成本。所谓交易费用,“就是经济系统运作所需要付出的代价或费用”。具体到投资活动来说,其往往伴随的巨大风险和不确定性,使得投资者需要支付搜寻信息、评估企业、核实与监督等成本,需要较高的交易费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集合投资方式,能够将交易成本在众多投资者之间分担,并且能够使投资者分享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相对于直接投资,投资者利用私募股权投资方式,能够获得交易成本分担机制带来的收益,扩大投资机会,提高投资效率,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存在的根本原因。2.缓解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等问题私募股权投资活动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该问题不仅存在于投资前的项目选择,也存在于投资后的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的投资中介,能够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专业高效的评估信息。管理人通常由对特定行业拥有相当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产业界和金融界的精英组成,对复杂的、不确定性的经营环境具有较强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能用敏锐的眼光洞察投资项目的风险概率分布,对投资项目前期的调研和投资项目后期的管理具有较强的信息搜寻、处理、加工和分析能力,其作为特殊的第三方主业投资机构,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防范逆向选择。其次,私募股权投资的制度安排也有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常见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公司,通常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高级经理人一般作为普通合伙人,一旦签订投资项目协议,就会以股东身份积极参与企业的管理,控制并扶持投资企业的发展。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的股东与普通公司的股东相比,能更准确地知道企业的优势和潜在的问题,向企业提供一系列管理支持和顾问服务,最大限度地使企业增值并分享收益。这样,私募股权投资的制度安排比较有效地解决了委托一代理问题,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得以快速发展的又一原因。最后,私募基金投资过程中有严格的信息披露安排。在披露程度上,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可通过协议约定信息披露标准,可以使有限合伙人及时掌握基金运营情况,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接受投资人的监督;普通合伙人需明确资金的投资方向。若要改变投资方向时,应提前向有限合伙人披露信息,确保有限合伙人有充足时间考虑是否抽回资金。若普通合伙人未遵守披露义务, 普通合伙人应承担造成的损失。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GP和LP的信息互通。3.能够发挥风险管理优势,提供价值增值现代金融经济学认为,投资组合能够减少经济活动的非系统性风险,从而成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但对于单个投资者来说,分散化投资会给投资者带来额外的成本。例如,投资者可能不得不减少在某个企业中的投资比例,从而使得投资者对该企业的控制减弱,或者投资者将不得不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成本对不同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的是集合投资方式,它可以通过对不同阶段的项目、不同产业项目的投资来分散风险,因此投资者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一投资中介进行投资,除了能够享受成本分担的收益,还能够分享分散投资风险的好处,进而获得价值增值。八、PE投资对企业的贡献1. 提高企业经营绩效,提升企业估值私募股权投资在投入资金之后,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必然提要提升企业的价值,因此,在投后管理中,大多运用战略咨询、管理咨询等手段提升公司绩效。这就是著名的所有权转让后的“百日计划”。但是,与以往依靠广为人知的金融工程战略不同,当今的绩效提升需要更为广泛的支持,比如提升产品质量、降低运营成本、促进销售计划等。协助企业梳理业务模式,减少运营资本,企业可以更好地控制现金流,实现良好运转。重组可以在短时间内成功帮助低增长和稳定现金流的企业减少负债,尤其是在形势转好时,成本控制成为预防破产或短期利润下滑的关键。总之,为了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PE通常会花费一定经历提升投资企业的绩效,主要的关键点有:运营效率、薪酬或税收结构、战略来源、行政管理整合、生产网络最优化和库存控制。2. 聚焦和重组企业发展,突出核心优势聚焦和重组,是梳理公司业务,提升企业核心优势,实现飞跃式发展的重要方式。聚焦,可以减少公司经营的复杂性和关注核心业务来为公司的快速发展找到新的动力。重组,通过组织架构的重建,激活企业新的发展动力。重组可以用在各种层面上:在公司层面上,适用于公司分立、剥离,或与其他公司联合;在价值链层面上,把没有竞争力的流程外包;在产品层面上,推出优势产品和停止生产劣势产品。无论是聚焦还是重组,所有这些努力都致力于在中短期内采取行动,改善公司内部运行和管理。随着公司管理的改善,公司对外提供的客户价值增加,公司也将从外部取得中短期的利益。3. 收购和兼并,实现外延式增长PE利用自身行业优势,及时相关行业的公司情况,往往可以为投资企业提供收购和兼并的对象,为投资企业提供外延式增长,为投资企业识别并执行所谓的增加附加值。这些附加值可能是兼并与收购、合资伙伴关系、产品研发或销售联盟与特许,也可能是公司内部的产品线扩张和多样化。收购和兼并方案,对地区或产品市场的巩固和产业重组也有帮助。九、PE投资面临的风险1. 企业经营风险企业经营风险主要是指被投资企业的业务经营风险。企业经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功能,需要面临行业竞争、产品开发、市场运营等多种经营风险。比如企业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了,比如经营决策有偏差,比如盲目扩张、过快多元化,或者企业管理者的能力不够等,都可能导致企业经营业绩的发生逆转。对这类风险的把握是考验投资者眼光的最主要指标。2.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具体来说是指被投资企业的大股东或管理层的信用风险。在实际业务中,PE投资者往往只是财务性的投资人,持有少数股权,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并没有控制权,如果原来的大股东或管理层恶意隐瞒或欺骗投资人,就可能会给日后的管理造成争议及损失。这也包括所谓的“代理人问题”,即股东与管理层存在利益冲突的时候,管理层在没有股权激励的时候,可能采取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3. 法律和政策风险法律和政策风险是指指被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国家法律和政策风险。法律和政策风险,主要来自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国家的政策变化,比如金融科技、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等新生事物,在国内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还不明确,有些权利义务的约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因此对于股权投资而言无形中增加了风险,增加了交易成本。政策的变化,尤其是对某些行业、某种投资方式等的具体规定突然改变了,也可能会增加投资人意想不到的风险。4.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是指资本市场变化的风险。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企业IPO前的股权融资,二级市场股价一定程度是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参照物,尤其是Pre IPO的项目,投资人的回报预期受二级市场的影响会比较大。因此严谨的PE投资人即便在股市高涨的时期也不会给出离谱的高价,因为谁也不知道几年以后退出时资本市场会怎么样。总之,PE投资涉及到募集资金、项目判断、投后管理、股权退出等多个环节,由于周期很长,决策前必须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做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预留比较充分的空间以应付可能出现的预想不到的情况。http://weixin.qq.com/r/sztwaNLEMY9OrZYL926h (二维码自动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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