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本金和利息怎么记账,央行提高利息,给金融租赁公司的费用是否就要增加?

新闻导读:“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均来自同一英文单词“Financial Lease”的翻译。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情况”月度统计中,新增固定资产,金融租赁的数据在“金融业”的统计中,融资租赁的数据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统计中。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均来自同一英文单词“Financial Lease”的翻译。只不过在中国,因金融监管体系的特性,以及对租赁内涵的认识不同,才产生了差异。表面上看其差异不大,但实质上看,不管是经营管理,还是行业监管,区别还是很大的。  一、“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相同处  1、法律的定义是一样的  不管是哪种租赁,在法律上是一样的,同属《合同法》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出卖人和租赁物件标的物,均由承租人选择,从法理上没有任何区别。  2、业务操作原理是一样的  企业要依法经营,在操作上不能离开融资租赁的法律标准,虽然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但在操作的基本原则上没有什么不同。没有离开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原则。  3、会计的定义是一样的  会计注重的是实质胜于形式,因此不管怎么变,叫什么名字,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都要按准则的标准来办。因此也不会有区别。  4、税务部门的定义是一样的  国家要依法征税,企业要依法纳税。税法的依据来自法律,法律没有不同,税收的征收政策也没有什么不同。不管是“金融”还是“融资”都曾被划归为“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以后,被划定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特殊产业,单独制定税收政策。金融保险业虽在现代服务业范畴,但没有进入这次营改增范围。  二、“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不同处  1、监管部门不一样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并规定只有他们审批设立的租赁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租赁公司从金融市场拆借(短期)资金不涉及信贷规模问题, 但涉及公众存款的资金或信用,因此租赁交易额(为了防止短期资金长用带来的系统风险)要纳入信贷规模严格管理。从而把租赁公司作为放款部门监管。  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实际上只能做一个信用销售公司来监管。虽然有类似资本充足率的1:10借款比例的风险控制限制,但终究是对借款的限制。对于没有进入资金市场资格的租赁公司来说,一个借款单位,真正能借到的资金比例(瞬间除外)一定小于1:10。尤其是资信不足的租赁公司,这个比例更低,不会超过一般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限制。而这一切都是由放款单位根据借款单位的信用决定的。  由此可见: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放款单位,融资租赁是非金融机构,借款单位。这是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由此产生的政策性和经营性差异也就不足为怪了。只不过外界再也不要把次融资租赁等同于此金融租赁,不要以为报道融资租赁的消息等同于报道金融租赁的消息。也不要把金融租赁的资金销售,等同于融资租赁的物件销售。不要再奇怪租赁额以几何爆炸方式增长那么快,而租赁的市场渗透率却没有太多长进的原因。  2、财税政策不一样  金融租赁公司属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一旦出险“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更多金融业资讯,案例、法规、分析、创新、PE/VC、IPO、三板、并购重组、银行、债市、信托、项目融资、资产管理、资产证劵化、风险管控、基金管理、小贷、典当、担保、保险、互联网金融、行业知识等,学习、交流,尽在《中国资本联盟》平台微信公众账号:CACNORG。让我们以诚携手共进,缔造中国金融未来。  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所有问题都自己扛”。要想获得此待遇,还需单独去税务部门求批准。  3、国家统计口径不一样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金融租赁被划分为:第三产业—J门:金融业—7120大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被划分为第三产业—L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310大类:机械设备租赁。可能有人对此质疑,但不放在这两个门类又能划归到哪去?新增租赁固定资产肯定不会认定为金融租赁信贷资产,反之亦然。  只有在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数据上才能找到这种分类的差异。  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情况”月度统计中,新增固定资产,金融租赁的数据在“金融业”的统计中,融资租赁的数据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统计中。两者不能混搭。这个分类原则与监管部门的划分是统一的。不会产生混乱的。  要注意的是上述统计是累计新增固定资产的统计,不是租赁额的统计。不是新增固定资产的出售回租或租赁都不在这个统计范畴。尽管统计部门做的还不细致,不规范,许多数据统计不上来。但要计算租赁的市场渗透率,应从此处获取数据才权威性和可比性。  三、差异化的结果和对策  1、监管不一样,业务主导模式就不一样  不同的监管方式导致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有所不同。如:金融机构租赁公司在信贷监管体系下注重租赁规模,注重用信贷标准经营租赁,忽视对租赁标的物的重视。融资租赁公司对物的关注远大于金融租赁公司,尤其是厂商租赁,更显突出。  要求把放款单位的金融租赁公司做的像借款单位的租赁公司那样,在信贷的监管机制下,实在难以转变。因此主要的客户群还是在大型国企、央企和政府基本建设上。  借款单位的融资租赁公司把自己包装成放款单位,也离不开融资成本高河融资规模被限制借款的现实。因此更多收益来自贸易、服务和资产管理环节。主要客户群来自优质的中小企业。  2、真租赁与假租赁的区别  (1)假亦真来真亦假  因为目前大部分租赁资产属于信贷资产,大部分租赁交易结构是出售回租,因此有“名为租赁实为贷款”的真假租赁的争论。  融资租赁交易中,因其具备金融资产特性(含利息,资产随利率和时间推移增长)出售回租确有信贷功能。只要严格按照《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操作。没有什么真租赁、假租赁之说。  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融资成本、客户资源、风险控制、人才素质和监管限制等综合因素,影响着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只要收益有保障、风险可控,就算是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资金成本高的情况下,也可以做高租息的出售回租业务,把租赁做成“高利贷”。  问题在于融资租赁的好处与信贷相比在于:租赁公司同时拥有债权和物权。通过对物权的处置,可以弥补债权方面的损失,从而降低了对承租人信用的过度要求。填补了信贷客户被刷下来的优质客户的市场空白。  租赁公司给出资人提供一个收益和安全都适中的放款平台,租赁公司从中获取做租赁项目的资金来源。融资租赁与信贷本是互补关系,若都把租赁当信贷做,最大的问题就是与银行竞争优质客户。而一般的融资租赁公司远没有银行那么多分支机构来采集长期跟踪的优质客户,加上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在过滤一遍。剩下给其他租赁公司的优质客户就很少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客户群很难与金融租赁的客户群定位相同。  (2)真实租赁原来是……  在国际上,有些国家把租赁分为真实租赁(True Lease)和有条件销售。真实租赁的标准为:(1)出租人对资产拥有所有权;(2)租期届满,承租人或以公平市价续租或留购,或将设备退还给出租人,承租人不能享受期末资产残存价值;(3)租期开始时预计的期末资产公平市价,不能低于设备成本的15-20%;(4)租期届满,资产仍有两年服务能力,或资产的有效寿命相当于租赁资产原有效寿命的20%.(5)出租人的投资至少应占设备购置成本的20%;(6)出租人从租金收入中可获得相当于其投资金额7-12%的合理报酬,租期不得超过30年。  符合真实租赁标准的,出租人有资格获得加速折旧、投资优惠等税收优惠,并以降低租金的方式向承租人转让部分税收优惠,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可当作费用从应纳税利润中扣除。因此真是租赁又称为节税租赁(Tax Oriented Lease)。  真实租赁和有条件销售在笔者看来,实际上就是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之分。这里的“经营租赁”是非全额融资租赁(Operating lease),而不是现在被人们误解的《合同法》中定义的租赁(Rental)。  这种“真实租赁”因为从监管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缺失,在中国还没有到这个发展阶段,很少有人这样操作,因此目前尚未有节税租赁这种交易模式。  3、差异需要互补和融合  融资租赁因为用金融手段绑定了物权已经衍生的服务和资产管理。因此融资租赁的收益不仅来自金融,还有贸易、服务、资产管理方面的收入。  融资租赁不仅要用自有资金、股东信用取得的资金赚取金融方面的收益。还要赚取贸易环节、附属服务和资产管理方面的收益。更重要的是将租赁资产销售出去,用别人的资产获取自己的收益。使之真正成为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都具备的金融属性的融资租赁。到那时,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都是在做金融业务。否则总给人感觉租赁公司(并没做全部转移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而是在做风险投资业务。  我们所说的互补和融合主要在于:  “金融租赁”公司除了在金融方面获取收益外,还要争取在贸易、服务和资产管理方面增加收益。“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做更多的优质租赁资产销售给“金融租赁”公司。两类租赁公司都应该争取将租赁资产销售出去(所谓出表业务),做到增大租赁资产的同时不增加信贷规模。这说明租赁公司在专业技能方面成熟了。  4、行业整体由信贷推动向资本推动转变  融资租赁在国外是由资本推动的,在中国目前这个阶段是由信贷推动的。资本推动的融资租赁,增加了固定资产的投资,带动的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增加了运输车辆和商业房产的需求,增加了税收和就业。  信贷推动的租赁,因为主要客户群还是在大型国企、央企存量资产的租赁和地方政府融资的租赁,民营经济还是没带动起来。融资租赁在促进实体经济投资方面还是没有完全发挥出应有的重要作用。  融资租赁要健康发展,应从信贷推动向资本推动转变。租赁公司不是为了扩大信贷规模无限制地扩大资本金,而是如何将存量的租赁资产在资本市场上销售。租赁公司所从事的交易应该与国家宏观调控同步运行,不应为突破信贷规模而做租赁,为突破地方政府融资规模限制做租赁,成为反周期的工具。这样做早晚要受到限制并为此付出代价,没有可持续发展的活力。  中国远没有完成工业化进程,不要总是拿现在的(工业化进程已进入饱和状态的)国际经验来谈租赁的创新与改革。应大力发展实体经济,提高融资租赁的市场渗透率。在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的同时,提高租赁公司的获利能力。做到国家、企业、个人同时收益的正向发展。}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规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照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二)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三)降低社保费率延续实施养老保险降费率政策,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符合条件地区的医疗保险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实施到2020年底。政策依据(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2)南通市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意见(通政发〔2020〕3号)(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保用工的工作措施》二、强化援企稳岗政策支持(一)发放稳岗补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企业参照困难企业标准发放 1-3个月的稳岗补贴,帮助企业降本减负,有效稳定职工队伍。加大职业培训补贴力度,支持复工企业开展职工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增强员工适岗能力。(二)支持企业包车集中返岗对来通务工人员集中的输出地区,鼓励用工企业采用包车形式“点对点”接运员工,由财政全额补贴包车费用,市区企业补贴费用由各区负责直接受理审核兑现,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对我市劳务合作基地统一组织务工人员集中体检、包车输送来通返岗的,由返岗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核定后给予体检费、包车费补贴,市区企业补贴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三)实施吸纳就业补助在2020年2月至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30天内,市区单位新招用员工5人及以上,初次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缴费满6个月的实际用工企业,或为企业输送员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每人100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四)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免费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等培训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提供线上培训与教育服务。政策依据(1)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保用工的工作措施》(2)《关于支持企业组织员工加快返岗上岗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通肺炎防指〔2020〕17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费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等培训平台提供线上培训与教育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24号)三、降低企业用气、用电、用水成本(一)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阶段性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用电成本。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二)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以上政策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三)执行临时性电价扶持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客户可根据生产需要灵活办理暂停、恢复等业务,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限制。做好复工复产企业服务,对暂停后的恢复用电申请,实行“当日申请、当日办结”。加大疫情防控扩产企业的支持力度,超过约定最大需量105%部分临时取消基本电费加倍收取政策。积极推广电e贷业务,为用电客户提供低成本金融服务,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四)降低企业用气用水成本疫情防控期间,南通大众燃气有限公司和南通水务有限公司服务范围内,非居民用管道燃气费降低0.30元/立方米,生产用水、特种用水价格到户价降低0.15元/立方米。实施时间:南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从2020年2月开始实施;一级响应解除后次月停止执行。政策依据(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3)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应对疫情影响助推企业复工复产十二条服务措施(4)江苏临时性电价扶持政策(5)南通市发改委《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水气价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四、减免企业税收(一)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亏损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自 2020 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年延长至 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以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二)对相关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三)捐赠可抵扣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四)减免和缓缴相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可以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因疫情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办理困难减免。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中以定额方式缴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提出申请调整定额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整,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 4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9号)(4)《南通市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意见》(通政发〔2020〕3号)五、减免或暂缓收缴企业相关费用(一)减免相关注册检测费用和降低研发成本1、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2、疫情期间,减免中小企业委托检验检测收费,免征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减免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收费。对中小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按实际发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省市科技相关专项资金联动补贴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试验检测支出经费总额的比例可达 50%。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对全市的医院,正在生产中的医药用品生产企业,正常营业的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的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全部免除。(二)减免企业房租或增加免租期对为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稳价、防控疫情且主动为经营户减免租金的经营生活必需品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等企业,按照其减免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实行2个月房租免收。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减免部分将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三)暂缓收缴工会经费对全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暂缓时间到2021年底。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2020年第11号)(2)《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5号)(3)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十二条措施(4)《南通市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意见》(通政发〔2020〕3号)(5)《南通市总工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协助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十项措施》六、强化金融支持(一)稳定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2、疫情防控期间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原则上应在各机构上年同类企业平均水平基础上降低50个基点,其中贷款利率至少降低 30个基点。对在政府采购中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3、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 20%。扩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基准的运用。重要防疫物资和重点民生领域、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在2019年基础上再降0.5个百分点。4、对于2020年3月31日前(视疫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到期的贷款,根据企业受影响程度、复产情况及贷款状况等,合理采取展期、延期、调整还款计划、调整付息方式、无还本续贷等手段,切实减轻受困企业还本付息压力,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可延长贷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于运用保险、担保等增信措施的信贷业务,相关银行机构要积极协调增信机构做好贷款延期工作。(二)降低融资担保费用市、县(市)区政府转贷服务和融资担保机构降低转贷、担保服务费用,对1000万元以内的转贷需求,日利率应控制在0.3‰以内;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取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反担保要求,对担保费率在1%及以下、无需反担保的业务,担保公司减半收取贷款企业担保费,财政贴补50%给担保公司。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对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合伙企业、小微企业,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三)鼓励发行企业债券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 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政策依据(1)《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2)《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5号)(4)《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5)《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南通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10号)(6)《南通市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意见》(通政发〔2020〕3号)(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七、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政策(一)保障重点企业资金1、列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可享受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获得央行专项再贷款的全国性银行的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后企业实际贷款成本不超过1.6%。2、对于纳入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相关领域的企业,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银行机构办理票据贴现利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0.5个百分点以上的,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分别给予全额再贷款、再贴现支持。(二)减轻重点企业税收负担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年 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三)加大重点企业财政奖补1、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国家和省确定的重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为加大疫情防控开展的相关技术改造、新产品攻关,由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按设备投资额或研发投入总额的 50%给予奖励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各地财政也可安排相应资金予以支持。2、对纳入我市疫情重点保障名单的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复工时间之前坚持生产的,财政部门按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收入的2%给予补贴。同时,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享受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的政策,财政部门再给予20%的贴息支持。对于因防控疫情工作需要而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对其新增设备投资部分,给予10%财政补贴;对于从事服装生产等关联行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临时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对其车间升级改造及新增设备产生的费用,给予15%财政补贴。上述补贴均不超过200万元,并可采取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进一步给予支持。政策依据(1)《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2)《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南通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10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 2020年第 8号)(4)《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5号)(5)《南通市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意见》(通政发〔2020〕3号)八、稳定企业发展(一)加快产业资金兑现进度市区产业专项资金项目全面实施线上申报、不见面审批,切实提高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核效率;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实施企业的奖牌类、资格类项目施行“即审即兑”措施,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对省级以上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职能部门审核后直接兑现到企业。(二)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对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企业,经企业申报、部门查证后,对企业在疫情结束后首次列入江苏贸促重点展会的,参展费用给予全额补贴。(三)帮助规避失信风险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而出现的失信行为,采取网上培训考试、在线修复等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强化信用关爱,消除不良影响,规避失信风险。免费为中小企业出具信用查询报告,提供网络预约服务;免费为银行机构提供信用审查服务。(四)持续推动清欠账款深入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全面清理与中小企业的业务往来账款,对已达付款期的加快支付账款,确保账款清偿率达100%;对未到付款期的,可按合同约定酌情提前支付。政策依据《南通市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意见》(通政发〔2020〕3号)九、优化审批监管(一)实施“轻过免罚”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以督促整改、法律教育为主,依法免予经济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强化行政指导,相关信息不作为环境失信信息进行管理。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而出现的罚款缴纳困难,可依法予以延期或免除滞纳金,相关信息不作为失信信息进行管理。(二)加强信用服务对企业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而导致的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不纳入失信名单,不实施信用惩戒。对企业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违约、金融债务违约、未及时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失信行为,满足豁免条件的,不纳入失信记录,不实施信用惩戒。(三)简化疫情防控类项目环评对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类项目”)的环评管理采取豁免、告知承诺制和先开工后补办环评等简化处理方式。临时性的“三类项目”可豁免环评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的用于肺炎诊断的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生产使用的,再依法补办相关手续。政策依据(1)《关于运用信用手段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五条政策措施》(通环办〔2020〕11号)(2)《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信用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苏发改信用发〔2020〕127号)(3)关于印发《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服务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环办〔20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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