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注册制股票首日交易规则交易规则变化有哪些

今天是全面注册制改革后首批主板新股上市交易之日,也是全面注册制下相关交易新规正式启用之时,这是中国资本市场又一个重要的关键节点。全面注册制下交易制度改革改了哪些?尤其是主板实施注册制后交易制度有何变化?每一位市场参与者都应该熟知。我们一起来细数。变化一:主板上市前5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主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第6个交易日起,主板涨跌幅限制仍为10%,保持不变。另外,主板新股改为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后,交易所披露其上市首个交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创业板和科创板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依旧维持此前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规定。小提示: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情形还包括:a、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退市整理股票首个交易日。b、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首个交易日。变化二:主板优化盘中临时停牌制度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设置30%、60%两档停牌指标,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各停牌10分钟。小提示:a、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b、停牌时间跨越14:57且须于当日复牌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变化三:“价格笼子”制度进一步完善对于主板而言,增加了“价格笼子”制度,即限价申报除了新增2%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要求,同时还增加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安排,取其中的孰高值(孰低值)。具体规定如下: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主板“价格笼子”制度在借鉴之前科创板和创业板已有“价格笼子”的规定基础上,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总体来看,“价格笼子”制度对偏离市场价格较大的高价买单和低价卖单进行限制,可以一定程度上抑制拉抬打压等异常交易行为,防范价格大幅波动。同时,此番部分上市板新增的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安排,给予了低价股必要的申报空间。举例说明:在连续竞价阶段,投资者计划买入主板股票X,若此时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10元/股,那么,“买入基准价格”为10元/股,“买入基准价格的102%”为10×102%=10.2元/股,“买入基准价格以上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10+10×0.01=10.1元/股,10.2>10.1,故投资者的买入申报价格就不得高于10.2元/股。小提示:a、要充分理解主板“价格笼子”的计算公式的含义,重点理解孰高值(孰低值)的含义。b、A股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因此对于A股而言,上述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其实就是0.1元。变化四:沪市主板增加两类市价申报方式沪市主板增加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和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两类市价申报方式,同时允许市价申报用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并引入市价申报保护限价等。沪市科创板、深市以前就有上述两类市场申报方式,此番继续得到保留。北交所的市价申报方式中也包含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和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小提示:注意理解沪市主板增加的上述两种市价申报的含义:a、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b、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变化五:沪市优化风险警示板异常波动指标根据改革后的具体规定,沪市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属于异常波动。交易所分别公布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沪市改革前的规定为,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属于异常波动。深市主板在这方面也有类似的规定,具体规定为,ST和*ST主板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也属于异常波动的一种情形。小提示:简而言之,沪市是将风险警示板异常波动的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由±15%调整至±12%。变化六:股票严重异常波动规定股票严重异常波动规定也被列入最新的交易所相关制度规定中,此番沪市主板就新增了相关规定。以沪市主板为例,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交易所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a、连续10个交易日内4次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第4.4.11条或第5.4.2条第一项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b、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c、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d、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沪市科创板、深市主板和创业板目前也有关于股票严重异常波动的相关规定,具体规定与沪市主板上述规定绝大多数地方相同,个别细节上略有差异。小提示:要大致了解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值的计算公式。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值=(单只证券期末收盘价/期初前收盘价-1)×100%-(对应指数期末收盘点数/期初前收盘点数-1)×100%。如期间内证券发生过除权除息,则对收盘价格做相应调整。变化七:新增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并向交易所报告,不得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小提示: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情形,相关规定可认为是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变化八:主板新股上市首日纳入两融标的将此前注册制股票上市首日纳入两融标的、存托凭证参与融资融券等规定复制到主板,主板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小提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持有期限内,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变化九:扩大转融通证券出借券源借鉴科创板、创业板等改革实践经验,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持有期限内的股票可参与证券出借。小提示: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不得通过与转融券借入人、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变化十:优化转融通证券出借申报机制转融通接受申报时间方面,沪市延长了接受申报的时间。接受出借人申报时间调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接受借入人申报时间调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10。申报数量方面,沪市转融通将申报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从“不得低于1万股”下调至“不得低于1000股”;深市转融通也对证券出借的单笔申报数量上下限进行优化调整,将单笔最低申报数量全面调低至1000股,单笔最大申报数量全面调高至1000万股。小提示:转融通还引入市场化约定申报机制,包括市场化的出借费率、出借期限。费率方面,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出借人与转融券借入人可以协商确定出借费率。期限方面,以沪市为例,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出借期限可在1天至182天的区间内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中证金融、证券业协会配套制度规则同步发布实施。  全面实行注册制是涉及资本市场全局的重大改革。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科创板、创业板和北交所试点注册制总体上是成功的,主要制度规则经受住了市场检验,改革成效得到了市场认可。这次全面实行注册制制度规则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注册制的制度安排基本定型,标志着注册制推广到全市场和各类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制度规则共165部,其中证监会发布的制度规则57部,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等发布的配套制度规则108部。内容涵盖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保荐承销、重大资产重组、监管执法、投资者保护等各个方面。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精简优化发行上市条件。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将核准制下的发行条件尽可能转化为信息披露要求。各市场板块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  二是完善审核注册程序。坚持证券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各有侧重、相互衔接的基本架构,进一步明晰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的职责分工,提高审核注册效率和可预期性。证券交易所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及时向证监会请示报告。证监会同步关注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同时,取消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三是优化发行承销制度。对新股发行价格、规模等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完善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  四是完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制度。各市场板块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统一实行注册制,完善重组认定标准和定价机制,强化对重组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和投资者保护。依法从严打击证券发行、保荐承销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细化责令回购制度安排。  此外,全国股转公司注册制有关安排与证券交易所总体一致,并基于中小企业特点作出差异化安排。  证监会此前曾强调,注册制改革的本质是把选择权交给市场,强化市场约束和法治约束。与核准制相比,不仅涉及审核主体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充分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发行上市全过程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  有市场人士表示,经历了32年的发展,中国股票市场终于迎来了全面注册制。全面注册制改革将解决一级市场化发行问题,是中国股票市场彻底迈向成熟市场的大门的门槛。一方面,全面注册制下上市效率的提升和上市条件的多元将进一步推动IPO扩容,提升我国直接融资比例。另一方面,全面注册制下更加市场化的发行、定价和退市机制将加强A股市场的优胜劣汰,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上交所、深交所:做好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昨日,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正式发布26部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配套的业务规则、指引及指南。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全面实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集中发布后,上交所将抓紧对其他业务规则进行整合清理,强化适应性、集成性和协同性,深入推进“简明友好型”规则体系建设。  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提升全面实行注册制下的股票异常交易监管透明度和规范性,上交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以下简称《主板股票监控细则》)。主要内容为:一是公开主板股票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的定性描述和定量指标,规定了5大类14种典型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标准,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二是优化完善部分监控指标,提升监管精准度,减少对交易的不必要干预。三是将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等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可从严认定异常交易、从重采取监管措施,着力防范交易风险。  同时,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其中提到将主板网上投资者新股申购单位由1000股调整为500股,与科创板保持一致。明确在网上申购倍数较高时,在确保较大比例新股向网上投资者发行基础上,将主板回拨后比例上限从90%调至80%。根据发行数量差异,明确战略配售规模与参与投资者家数安排。  此外,为做好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上交所将于2023年2月20日至3月3日,接收主板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申请,并按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和受理顺序接续审核。自2023年3月4日始接收主板新申报企业申请。科创板申报受理和审核工作正常推进,在审企业应于2023年3月10日前提交符合新规的专项说明和核查意见,并在下一次问询回复或者更新财报时提交更新版申请文件。  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正式发布30部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配套的业务规则及指南。  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回应,此次深交所就未盈利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发布专项通知,主要有三个方面安排:一是细化未盈利企业行业范围,包括先进制造、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创业企业;二是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条件,启用“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上市标准;三是做好相关规则衔接,《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同步取消了关于红筹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需满足“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要求。  为做好新旧规则过渡与业务衔接,确保改革平稳落地,深交所也对相关业务及规则衔接做了具体安排。  一是关于主板受理申请具体时间。深交所将于2023年2月20日至3月3日,接收中国证监会深市主板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2023年3月4日起,深交所开始接收主板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二是关于创业板审核文件要求。创业板申报受理和审核工作正常推进。同时,在审企业应当于2023年3月10日前,提交符合新规则的专项说明和核查意见,并在下一次回复问询或者更新财报时提交更新后的申请文件。  三是关于发行承销过渡期安排。2023年2月17日起,主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取得注册批复且尚未启动发行的,创业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尚未启动发行的,适用发布后的发行承销类相关规则,由深交所履行发行承销监管程序。其他情形按照原规则开展发行承销工作。  四是关于规则生效时间差异化安排。本次发布的《交易规则》《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关于股票及存托凭证证券简称和标识的通知》,自注册制规则下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其他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交所:2月20日正式启动股票做市交易业务  昨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正式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3部业务规则和15部细则、指引及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一步,北交所表示将在中国证监会领导下,引导市场主体特别是中介机构适应全面实行注册制的新变化新要求,推动各方归位尽责、良性互动,锚定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的目标,努力建设具有品牌影响力的一流交易所,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此外,为进一步推进市场改革创新,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增强市场活力韧性,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将于2023年2月20日正式启动股票做市交易业务。  据了解,截至2023年2月17日,共有15家做市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其中,国金证券、中信证券、安信证券、东吴证券、银河证券、国泰君安、兴业证券、中信建投、申万宏源、国信证券、财通证券、华泰证券、招商证券等13家券商将参与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共涉及做市标的股票36只。其他2家取得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做市商目前正在推进各项准备工作,拟于后期开展北交所做市业务。  北交所采用成熟证券市场通行做法,在竞价交易的基础上引入做市交易,有助于缩小市场买卖价差,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同时,通过引入增量资金,能够增加市场订单深度,提升市场流动性和市场稳定性。  下一步,北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下,持续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机制,加强做市商监督管理和交易风险防范,推动北交所与新三板做市业务良性互动,提升市场估值定价功能,更好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境外上市备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则发布,3月31日起实施  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备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则,并同步发布了相关配套监管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实施。《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方面:  一是完善监管制度。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明确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证券的适用情形。  二是明确备案要求。明确备案主体、备案时点、备案程序等要求。  三是加强监管协同。建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监管协调机制,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建立备案信息通报等机制。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明确未履行备案程序、备案材料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五是增强制度包容性。结合资本市场扩大对外开放实际和市场需要,放宽直接境外发行上市在特定情形下的发行对象限制;进一步便利“全流通”;放宽境外募集资金、派发股利币种的限制,满足企业在境外募集人民币的需求。配套指引内容涵盖监管规则适用、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报告内容、备案沟通、境外证券公司备案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备案要求。  证监会表示,国家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方向不会改变,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规则的发布实施,将更好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到境外上市,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规范健康发展。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境外上市监管制度规则立足于现行监管实践,着力提升规范化、透明度和便利化水平,以制度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更好发挥法治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推动形成良好市场生态,进一步优化监管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信心。企业只要依法合规,不管去哪个市场发行上市都不会受到影响,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都会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并给予支持。  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考虑到境外上市监管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初期阶段,经国务院批准,先以试行办法发布实施。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研分析和跟踪评估,不断将好经验好做法转化为更加完善的制度安排,并适时推动将《管理试行办法》上升为行政法规,构建系统完备的境外上市监管法规制度体系。  此外,《管理试行办法》也对备案管理对存量和增量企业作出了相关安排。该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首先,《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已在境外发行上市的企业将视为存量企业,存量企业不要求立即备案,后续如涉及再融资等备案事项时按要求备案即可。  其次,《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已获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如香港市场已通过聆讯、美国市场已获准注册等),但未完成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给予6个月过渡期。在6个月内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视为存量企业。如上述境内企业在6个月内需重新向境外监管机构履行发行上市程序(如香港市场需重新聆讯等)或者6个月内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要求备案。  最后,对于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的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申请人,在批文有效期内可继续推进境外发行上市事宜。批文有效期满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要求备案。本文源自:期货日报作者:杨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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