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自由贸易试验区区有自己国家的商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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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培训中心简介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的、中国贸促会直属的事业单位。

当前,我国正处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的关键时期,培训中心依托中国贸促会和中国商会的平台,发挥贸促会和国际商会国际、国内、系统、行业资源和渠道优势,服务国家经贸战略,紧紧围绕“一带一路”、走出去和引进来、自贸区建设等重大国家战略,加强国际经贸人才培养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训,组织国际经贸规则、营商环境、双向投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防范及争议纠纷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产品质量标准等培训,打造了注册会展经理(CEM)、展(博)览会从业能力、中小企业领军人才国际化经营管理、出口消费品安全、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结算规则、自贸试验区、发展中国家商协会人员研修等培训(考试)等多个品牌项目,举办培训班500多个,培训人数超过6.4万人,业务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

        未来,培训中心将全面推进培训体系、内容、资源、管理、教学手段、教学实践基地等建设,壮大综合实力,建设成为一流培训机构,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推动我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迈进做出贡献。

  • 注册会展经理(CEM)培训

项目介绍:注册会展经理(英文全称为Certified in Exhibition Management,简称“CEM”)培训是目前国内最早受到会展业界认可的国际会展专业培训项目。由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于1975年创立。2003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合作,在中国独家引进了CEM课程体系并对其本土化,使其成为全新的CEM CHINA体系。截至2018年底,注册会展经理(CEM)培训已经成功举办26期,来自大陆和港澳地区的二百多家会展单位的1182名学员参加了培训,其中1046人获得证书。部分早期参加培训的学员现已成为中国会展业的中流砥柱。CEM证书是由IAEE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国际性会展管理认证证书,被认为是会展从业人员具有较高专业管理知识、能力和水平的标志。

授课师资:由IAEE选派的有多年会展培训经验的国际专家,来自中国会展行业内的资深管理人员,以及国内外著名大学教授共同组成。旨在通过全面、系统的培训体系以及与国际展览管理人士的交流互动,全面提升中国会展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培训对象:主要来自于展览中心、专业展览公司、政府会展主管部门、会展广告公司、会议策划与服务公司,以及其他会展相关服务行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士。

培训周期:10天/期,分年中和年末2次举办。

项目介绍:全面普及会展经济知识理论与实务,培养会展市场,加快我国会展行业专业化、市场化、品牌化和国际化进程,提升我国办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缓解我国办展机构高素质会展人才稀缺和后备梯队不足的问题,围绕培育打造精品展会、品牌展会的目标,针对展览的政府管理与协调、策划、组织、运营、管理等全流程办展实务设计培训内容,培养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办展人才、领导与管理者。

项目优势:内容权威、师资雄厚、业界认可、学制灵活、阶梯教学、奖优促学、增值服务等。

培训对象:本培训课程为展览从业能力中级培训课程,适合于学习会展以及相关专业的在校学生、应届毕业生,从事会展教学、研究的教师,商务部门、贸促会系统、会展办、会展协会、展览公司和其他展览机构展览从业人员,其他有志从事展览工作人员等。

培训内容:基础实务:展览业发展概要、展览行业管理、展览项目管理、展览策划、展会前期筹备、展会营销与招展、网上展览实务、采购商邀请组织、展览会配套活动组织、展览会主场服务管理、参展服务、展览会现场组织管理、撤展组织、办展评估。延伸知识:会展中心运营管理、展览物流实务、展览设计。业务提升:展览品牌管理与发展战略。实践课程:展览会现场观摩、考察与座谈;赴知名办展机构业务考察,了解业务流程和模式;组织有意向学员赴国外考察、调研。

项目介绍:培训涵盖会展业改革发展的大趋势和业界关心的重点、热点问题,围绕会展业界关注的热点内容展开,包括全面推进展览业审批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展品出入境通关效率,落实财税政策促进展览企业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展览业统计监测分析体系,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方式提升对展览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展会商事法律服务等。

培训特色:面向行业高端人士,侧重前沿信息的传播和管理能力的提升,提供更高层次的交流平台。

培训对象:会展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行业协会和企业的高级管理者。

培训内容:欧洲、美国等会展业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国内重要会展行业政策解读,行业发展新趋势和新热点等。

四、会展场馆管理(VMT)培训

项目介绍:在对中国展览场馆现状深入了解的基础上,精心设计推出会展场馆管理培(Venue Management Training, VMT)。培训以“为中国会展场馆培养具有先进管理理念的精英管理者,帮助一批场馆率先在管理水平上接近、达到、甚至超越国际水准”为宗旨,立足中国,放眼国际,广邀中外高端讲师,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培养新时代需要的高级展览馆管理人才。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者将颁发“会展场馆管理培训”证书。

培训特色:师资雄厚、内容权威、紧跟时代、交流实践、人才储备、后续增值。

培训对象:面向中国(含港澳台地区)会展场馆的中层及以上从业人员。参加培训的人员应从事与场馆管理、运营、营销、信息化等相关工作,具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并定位于成为会展场馆领域的高级综合管理精英。其他会展场馆(如会议中心、博物馆、艺术中心、科技馆等)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的管理经营者亦可参加。

培训内容:场馆运营管理、场馆安全控制与风险管理、自办展及活动项目管理、场馆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展馆营销管理策略、后勤保障及后勤整合管理等。

项目介绍:贸促会代表国家举办和参与世博会,其中包括综合类世博会、专项世博会和园艺博览会等。随着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成功举办,世博会作为一个新的外交窗口和展示形象的平台,越来越为地方和企业所重视。培训中心依托贸促会独有的资源和渠道,通过分析总结办博经验,为各地方、企业和相关人员参与世博会提供务实有效的培训。

培训特色:独有资源,内容务实,平台宽广。

培训对象:世博会参展机构、服务供应商和志愿者等。

培训内容:世博会的历史,世博会主题演绎,世博会参展实务,世博会商机及世博会志愿者培训。

六、全国贸促系统领导干部轮训

项目介绍:全面介绍全国贸促事业改革发展新形势及贸促工作职能放大、转型升级的目标与任务,提升贸促系统干部素质和业务能力,帮助基层贸促机构把握新形势下贸促工作的职能与定位,推进基层贸促机构工作发展,从而进一步加强全国贸促系统建设。

授课师资:贸促会会领导、贸促会各业务部门领导及有关专家、学者授课;结合培训课程,举办交流座谈会,加强各贸促机构之间的互动与交流,分享经验,建立联络关系等;组织学员与贸促会有关业务部门进行业务对接交流,充分了解贸促会重点工作计划和大型活动安排等。

培训对象:各地方、行业贸促机构及基层贸促机构(即地方、行业贸促会、地方国际商会等相关机构)相关人员等。

培训内容:结合“一带一路”、“走出去”等国家外经贸战略,紧紧围绕贸促会贸易投资促进和商事法律服务等主要业务及地方贸促会关心的业务领域制定培训内容。

七、中小企业领军人才国际化经营管理高级研修班

项目介绍: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是国家 “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年)》 中重大人才工程部署的重点项目,财政部拨付专款支持,每年在全国培训1000名中小企业领军人才。贸促会中小企业领军人才培训着力于培养一批具有世界眼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提高我国企业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学员结业后统一进入全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库,颁发证书。

授课师资:来自国际贸易中心(ITC)、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美国商务部、德国联邦贸易投资促进署、新加坡中华总商会、韩国FTA产业协会、香港中华总商会等国际组织和商协会专家,以及50多个境外政府经贸部门和商协会官员及代表等;贸促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及来自高校和研究院所知名专家学者。

培训对象:在本行业领域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的外向型企业负责人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有意在境外开展贸易投资、合作业务的中小企业负责人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培训内容:全面学习经济发展新形势下企业经营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深刻领会国家 “一带一路”、“走出去”等重大战略形势;熟练应用国家战略框架下的各项财税金融扶持政策措施;正确评估东道国的市场状况和行业前景;系统认识对外贸易投资的各种风险;搭建中小企业与境外商协会组织沟通渠道;实现高端人脉资源积累和信息资源对接;享受国家领军体系内诸多资源及信息。

八、出口消费品安全标准培训

项目介绍:消费品安全,是继食品安全之后的社会热点。中国制造类企业生产、出口的绝大多数产品属于消费品,其以玩具、儿童用品为主的消费品出口量大,受国外消费品安全的规定限制最多。但欧美消费品安全的规定严格程度远超现阶段中国的消费品安全要求,中国制造出口欧美的产品每年因安全问题被召回的数量很多,给出口企业造成的损失巨大。通过组织系列培训,帮助出口制造企业应对出口消费安全,解决中国企业出口消费品因安全问题频繁召回的难题,提高中国企业出口消费品的竞争力。

授课机构: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欧洲健康与消费品委员会、SGS检验集团,UL检测集团。

培训对象:生产制造类企业(产品出口美国和欧洲)主管研发技术、法律事务的经理或部门负责人;国际贸易类企业法律部负责人。

培训特色:全方位的掌握输美(欧)消费品安全方面的政策、标准、检验环节及法律事务。

项目介绍:在传统外贸增长乏力的大背景下,快速发展的跨境电子商务逐渐成为外贸增长的焦点。外贸进出口以小单、多频次交易为特点的跨境零售模式,改变了此前以大单集装箱进出口的模式。越来越多的传统外贸企业开始涉足电子商务,利用电商平台进行业务转型升级。贸促会培训中心举办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培训班,围绕外贸发展新思路、跨境电子商务政策解读、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与技巧、跨境电子商务创新管理与思维、跨境电子商务成功案例分析等重点内容展开。

授课机构: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有关司局、知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培训对象:外贸转型企业、中小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相关人员。

培训特色:帮助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和手段提升传统外贸竞争力,促进商务新业态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十、 国内自贸试验区培训

项目介绍: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逐步深入推进,自贸试验区必将承载更多功能作用:对外,担负着中国面向世界各国交流的窗口之用;对内,通过星罗棋布的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深化市场化进程,推动中国经济体制创新改革。继上海、广东、天津、福建等第二批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启动以来,截至目前,四个自贸试验区已向全国复制推广了110余项改革试点经验。近期,包括陕西、辽宁等省市在内的第三批7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也获批设立。我国自贸试验区建设进入了试点探索的新航程。培训中心拟于2019年组织举办一系列以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主题的业务培训,宣介我国自贸试验区发展战略、内容、政策以及给企业带来的贸易投资机遇,帮助相关地方政府和行业企业充分认识和掌握自贸试验区设立的意义、创新举措、相关规则等,更好地拓展对外贸易投资合作。

授课机构: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社科院、自贸区研究机构、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工作的相关领导和专家。

培训对象:各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各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单位负责人;外经贸及跨境电子商务重点行业企业负责人;相关行业组织和研究机构代表等。

培训特色:深入分析我国自贸试验区战略发展新机遇以及企业运营新模式,积极宣传自贸试验区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促进交流各地差异化发展的新思路

十一、 自由贸易协定(FTA)培训

项目介绍:近年来,以签订自由贸易协定(FTA)为代表的区域贸易安排已成为驱动经济全球化的主引擎。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中国支持多边贸易体制,促进自由贸易区建设,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战略思想。目前,我国已与24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16个自贸协定。自贸协定为我国对外贸易投资关系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促进了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实现了互利共赢。为加强自贸协定政策宣介和实施推广,推进自贸协定成果惠及更多企业,培训中心围绕已签订16个自贸协定进行解读。

授课机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社科院、自贸区研究机构、相关国家驻华使馆或贸促机构代表,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相关领导和专家。

培训对象:有意拓展对已签自贸协议的国别/地区市场的企业相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各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贸促机构等单位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等。

培训特色:针对中韩、中澳、中国东盟等已签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政策进行深度解读,包括国家战略、FTA框架下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相关安排、海关通关便利化、原产地规则等内容。

十二、“一带一路”贸易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培训

项目介绍:“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国家出台了诸多政策,推动和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开展贸易投资业务,提升国际化经营的能力和水平。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国别环境、政策法律等差异较大,不少中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因缺乏对国际化经营中的各种风险,特别是法律风险的认知和有效防范,在“走出去”过程中遭遇瓶颈,亟须化解良策。为帮助中国企业提升“走出去”中法律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开展“一带一路”贸易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培训,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出海保驾护航。

授课机构:由权威政策专家、资深律师、资深法务等法律专家组成“一带一路”贸易投资法律实务宣讲团。

培训对象:各地方政府贸易投资促进职能部门、贸促机构和相关行业组织代表;有意和开始“走出去”开展海外投资贸易业务的外向型企业代表。

培训特色:培训以企业海外贸易投资实务能力提升为核心,针对不同地区行业企业特点和需求,进行领域细分、专题讲解,内容涵盖政策解读、法律风险与防范要点、“一带一路”国别投资指南、知识产权保护、贸易金融合规、经贸摩擦应对等商事法律主要内容。

十三、国际贸易金融与交易银行系列考试与培训

项目介绍:国际贸易结算规则是是国际贸易中各方认可、接受和在国际结算业务中普遍遵循的国际性的结算规定、规范、惯例和原则。

  1. 跟单信用证专家(CDCS)考试基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文版》(UCP600),是对国际贸易、银行、金融等领域从业人员理论和操作水平的专业认证。
  2. 保函与备用证专家(CSDG)考试,基于《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适合于贸易、银行等领域从事保函和备用证业务从业人员。

    3. 国际贸易金融专家(CITF)考试,是针对贸易、出口、商品及金融等领域从业人员理论和           操作水平的专业认证,认证的考试内容涵盖了当今贸易金融领域中的基本知识点。

  1. 贸易金融合规专家(CTFC)考试,强调贸易金融 下的合规内容,旨在帮助从业人员提升贸易金融特定项下的风险合规意识,加强合规知识理解,提高辨别风险的能力,从而帮助企业及金融机构“主动合规”,预防全球贸易金融领域日益猖獗的风险和犯罪行为,最大限度为减少因缺乏合规意识和合规能力带来的巨额金融损失。
  2. 供应链金融专家(CSCF)考试,基于国际商会发布的《供应链金融技术的标准定义》,旨在提高供应链金融领域的从业人员对于供应链金融基本认知,国际发展现状,项下产品分类及解析,明确客户需求,开拓市场及产品设计的相关实操,外汇管理以及风险合规意识等方面知识。
  3. 国际支付专家(CertPay)考试,旨在科学系统的对支付行业及与支付领域相关的面向客户的前台从业人员进行水平考核及能力认证。考试从支付的历史、全球发展情况,支付的主体、功能、法律、案例,风险识别及合规等方面进行考核,旨在全方位提升支付从业人员的综合知识、风险意识及行为能力。

        截止到2018年共培训168家银行,168502人。有力的促进了国际贸易结算规则在我国的推广,促进了我国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

授课机构:英国伦敦银行与金融学院(LIBF)

国际银行实务与法律学院(IIBLP)

国际贸易与福费廷协会(ITFA)

培训对象:银行,金融支付公司,外贸企业等国际贸易金融从业人员

培训特色:全球认可的国际贸易结算规则证书,获得国内各大商业银行贸易金融部和单证中心认可。

培训时间:4月、10 月

培训地点:北京、上海、广州、大连、合肥、济南、长沙、成都

十四、“一带一路”国家商协会(专题)研修班(援外培训)

项目介绍:针对“一带一路”国家商协会组织的系列援外培训项目,包括授课和实地考察两部分。授课部分将围绕国家重大经贸战略、结合相关国家经贸合作需求,向来华学员宣介“一带一路”倡议等重大政策主张、中国当前经济发展情况及宣传中国商协会、贸易投资促进机构的职能和经验等,加深国外商协会对中国的了解,培养知华、亲华商协会力量。实地考察部分将结合我国与相关“一带一路”国家的经贸合作情况,充分发挥贸促系统优势,组织学员赴地方开展考察交流等系列活动:包括参加地方大型对外经贸活动、拜会有关政府机构、参观当地重点企业及开展经贸(专题)洽谈会等活动,充分发挥援外培训“引进来”的资源优势,助力地方政府及贸促机构搭建国际合作平台,夯实多双边合作机制、拓宽企业国际化经营渠道,实现合作与共赢。为重点企业定制举办大型宣介活动,开拓国际合作渠道,提升国际影响力,助力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授课机构: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贸促会、外交部、发改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际贸易中心等。

培训对象:亚洲、非洲、拉美、中东欧、阿拉伯等地区“一带一路”国家政府、金融界及商协会等经贸机构的相关经贸官员。

培训特色:具有丰富的国外商协会资源,可利用研修班赴地方考察的机会,参加地方大型国际会议、展览会等,提升经贸活动的国际影响力;与地方贸促会共同举办对接会、洽谈会、投资说明会以及论坛等系列活动,提升地方政府及贸促机构等服务企业国际化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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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于2012年5月正式启动,经过两年半的艰苦磋商,于2014年11月实质性结束。2015年6月1日,双方在韩国首尔正式签署协定。协定中、英文本将在商务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发布(网址:)。中韩自贸协定50问仅涉及文本解读,目的是帮助公众更全面、准确地了解协定。

  1、中韩自贸协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中韩自贸协定除序言外共22个章节,包括初始条款和定义、国民待遇和货物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贸易救济、服务贸易、金融服务、电信、自然人移动、投资、电子商务、竞争、知识产权、环境与贸易、经济合作、透明度、机构条款、争端解决、例外、最终条款。此外,《协定》还包括货物贸易关税减让表、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等18个附件。

  2、中韩自贸协定谈判总体过程是怎样的?

  经过八年的精心准备,中韩自贸协定仅用不到三年的时间完成谈判。早在2004年,中韩双方宣布启动中韩自贸区民间可行性研究。2006年,双方又宣布启动了政府主导的官产学联合研究。直到2012年,双方认为条件基本成熟,正式启动了中韩自贸协定谈判。在随后的两年半时间里,双方经过艰苦的14轮正式谈判和若干次磋商,于2014年底实质性结束谈判。

  3、两国领导人在中韩自贸谈判过程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在中韩自贸谈判过程中,两国领导人多次表达了强烈的政治意愿,对完成谈判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2013年6月27日,习近平主席和韩国总统朴槿惠在北京会晤并发表联合声明,其中就中韩自贸区做出如下指示:"两国领导人再次确认,中韩自贸区的目标应是一个包涵实质性自由化和广泛领域的高水平、全面的自贸协定。两国领导人也对双方就完成模式谈判所取得的实质性进展表示欢迎,并指示双方谈判团队加强努力,使中韩自贸区谈判尽早进入下一阶段。

  2014年7月,习近平主席访韩期间,与朴槿惠总统共同提出"进一步努力在年底前完成谈判"的目标。10月,李克强总理在意大利与韩国总统朴槿惠会见时,亲自做韩方工作,再次谈到争取在年底前完成谈判。

  在两国领导人的高度关注和指导下,双方谈判团队终于在2014年11月北京APEC领导人会议前就全部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

  4、中韩自贸协定谈判最后冲刺阶段是怎样的?

  在谈判的最后冲刺阶段,双方谈判团队在各自首席谈判代表带领下,全力加紧工作。两国经贸部长在关键节点直接介入,分别出任各自代表团团长。双方经过昼夜磋商,终于在2014年北京APEC领导人会议前就全部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

  2014年11月10日,习近平主席与韩国总统朴槿惠在北京举行会晤,共同宣布结束中韩自贸区实质性谈判。在两国领导人共同见证下,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与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部长尹相直分别代表两国政府,签署了结束实质性谈判的会议纪要。随后,经过近4个月的技术磋商,双方就农产品特保措施、境外加工区等全部剩余技术问题达成一致,并于2015年2月25日完成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金融、电信、环境、电子商务等全部17个领域、22个章节的文本确认,并草签了上述协定。至此,中韩自贸区谈判全部完成。

  5、中韩自贸协定在何时何地由谁正式签署?

  2015年6月1日,高虎城部长与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部长尹相直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在韩国首尔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与韩国总统朴槿惠互致了贺信。

  6、中韩自贸协定正式签署后,将于何时生效?

  中韩自贸协定正式签署后,双方将抓紧履行国内程序,力争于2015年底或2016年初生效。

  7、建立中韩自贸区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习近平主席和朴槿惠总统指出,中韩自贸区在两国关系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亚洲发展繁荣和全球经济复兴都将起到重要作用。中韩自贸区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将推动中韩两国经贸关系迈上新台阶。中韩两国地理相邻、经济互补性强,发展经贸合作具有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和巨大潜力。建立中韩自贸区后,两国间商业活动和经贸往来会更加自由、便利和规范,这将成为两国进一步发挥经贸合作潜力的重要契机,推动中韩经贸关系实现更大飞跃。

  二是将促进中韩经济和产业链的全面融合。中韩自贸区的建立将使两国企业享受到更低的关税,拥有更大的共同市场。更重要的是,两国间贸易壁垒的取消和降低将促进两国经济和产业链的全面融合,从而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共同提升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携手向全球价值链的更高端迈进,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实现共同发展。

  三是将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实现新发展。中韩自贸区作为整个东北亚地区的第一个自贸区,为推进中日韩自贸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乃至未来亚太自贸区,走出了重要一步,将对加快东亚和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产生积极的示范效应。同时,中韩自贸区也是中国"一带一路"战略和韩国"欧亚倡议"构想的重要连接点,对两国携手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和欧亚大陆经济融合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8、建立中韩自贸区对两国经贸关系将产生怎样影响?

  对于全球贸易份额排名分别为第1和第9位、双边贸易额近3000亿美元的中韩两国来说,达成一个高水平、全面的自贸协定将使两国企业获得前所未有的机遇。它不仅意味着更低的关税和更大的共同市场,更重要的是,将促进两国产业链之间更紧密的融合和竞争力的共同提升,实现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共同发展、互利共赢。

  9、建立中韩自贸区对东亚经济一体化进程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中韩两国作为东亚地区的两个重要经济体和世界第2和第14大经济体,达成一个高水平、全面的自贸协定,建立东北亚地区的第一个自贸区,这本身就具有非常重要的示范意义,不仅有利于两国的共同发展,也将为推进中日韩自贸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乃至于未来亚太自贸区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为加快东亚和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注入更加强劲的动力。

  10、建立中韩自贸区对我国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有什么重要意义?

  韩国是我国第三大贸易伙伴国,中韩自贸区是截至目前我国对外商谈的涉及国别贸易额最大的自贸区。同时,也开创了几个第一:我国第一次在对外签署的自贸协定中承诺未来将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开展服务贸易和投资谈判,第一次纳入电子商务等新议题,第一次涉及地方经济合作。中韩自贸区将为我国今后自贸区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对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以周边为基础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起到重要作用。

  11、我国在对韩贸易中长期处于巨额逆差,为什么还要与韩国商谈自贸协定?

  我国对韩国的贸易逆差自1992年建交起就一直存在,这是有着深层次结构性原因的,两国商谈自贸协定的目的也不是为了解决逆差问题。中韩两国的产业链有着很强的互补性,从韩国进口中间产品、零部件和机器设备,是我国现阶段国内产业所需要的,这些中间产品和零部件在我国加工成制成品后,除在我国消费和回流韩国外,很大部分出口到世界各地,扩大了两国在全球的市场份额。因此,我们应该从全球的角度,客观地看待中韩逆差问题。

  同时,就中韩自贸协定关于降税的具体安排而言,中韩自贸区建成后,韩国92%的产品将对我国实现零关税,覆盖自我国进口额的91%;我国91%的产品也将对韩国实现零关税,覆盖自韩国进口额的85%。这也是一个利益大体平衡的结果,将对促进和扩大中韩双边贸易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12、根据中韩自贸协定达成的安排,双方零关税产品税目将达到90%以上,请问中韩双方其余不到10%没有实现零关税的是什么产品?

  中韩两国都各有一些高度敏感产品。经过反复深入磋商,双方最终在确保利益大体平衡的原则下,妥善解决了高度敏感产品问题。从双方降税安排看,中方的高度敏感产品主要是汽车、机械、化工、钢铁、电子等制造业领域的一些中高端产品,韩方的高度敏感产品主要集中在农水、纺织、汽车等领域。

  13、中韩自贸区货物贸易总体开放水平是怎样的?

  从总体开放水平看,中韩双方绝大多数产品和贸易将实现零关税。经过最长20年过渡期后,中国91%的产品将对韩国实现零关税,这些产品覆盖2012年中国自韩国进口总额的85%;如再加上部分降税产品,中方参与降税的产品将达到92%,覆盖中国自韩国进口总额的91%。同时,韩国92%的产品将对中国实现零关税,这些产品覆盖2012年韩国自中国进口总额的91%;如再加上部分降税和关税配额等产品,韩方参与降税的产品将达到93%,覆盖韩国自中国进口总额的95%。

  14、中韩自贸区货物贸易降税过渡期是如何安排的?

  中韩双方大多数零关税产品将在10年内取消关税。中国71%的产品将在10年内取消关税,覆盖中国自韩国进口总额的66%;韩国79%的产品将在10年内取消关税,覆盖韩国自中国进口总额的77%。此外,中韩双方部分降税产品基本均在5年内完成协定规定的降税,关税配额产品的配额内税率将在协定生效后立即降为零。

  15、中韩自贸区在制造业和农水产业两个主要领域的自由化水平如何?

  从主要领域看,中韩双方自由化水平各有高下。在制造业方面,中方最终零关税产品为"税目90%、进口额85%",其中,10年内零关税产品为"税目72%、进口额66%";韩方最终零关税产品将达到"税目97%、进口额94%",10年内零关税产品将达到"税目90%、进口额80%"。在农水产业方面,中方最终零关税产品将达到"税目93%、进口额56%",韩方为"税目70%、进口额40%"。

  16、中韩自贸区货物贸易在具体产业产品上的自由化情况是怎样的?

  具体到细分产业和产品上,中韩双方除少数高度敏感产品外,其他产品均将在过渡期后实现零关税。中方主要高度敏感产品包括部分化工产品、钢材等金属制品、机电产品、农水产品、木材及木制品、纸制品以及少量其他产品。韩方主要高度敏感产品包括部分农水产品、木材及木制品、纺织品和服装、汽车以及少量其他产品。

  17、中韩自贸区货物贸易中,双方如何处理敏感产品?

  从对敏感产品的处理看,中韩双方实现了开放水平最大化和高度敏感产品保护之间的比较精准的平衡。中韩两国生产门类都非常齐全,相互之间竞争性较强,因此,双方几乎对各个细分产业甚至产品都有核心关注,双方在谈判中也都寸步不让,因为每一个税目,每一个百分点的关税降幅都意味着巨大的经济利益。最终,双方在确保利益大体平衡的原则下,实现了对高度敏感产品的精准定位,找到了开放和保护之间的细微平衡点。一方面,实现了开放水平最大化。中方除部分化工产品、机电产品、钢铁等产品外,韩方除部分农水产品、纺织品和服装、木材及木制品等产品外,其他非高度敏感产品都将逐步取消关税。另一方面,使真正需要保护的高度敏感产品得到了适当的保护。双方针对各自不同敏感度的产品,通过过渡期、部分降税、关税配额、例外等方式,进行了有区别的妥善处理。

  18、在货物贸易方面,产业界应如何看待中韩自贸协定?

  中韩自贸协定的实施将为两国产业界带来新的机遇。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全球价值链的逐渐扩展,特别是区域生产网络的日益融合,中韩两国建立自贸区对产业界的好处,不仅体现在更低的关税和更大的共同市场,更重要的是,它意味着通过降低贸易成本和相互开放市场,促进两国产业链之间更加紧密的融合和竞争力的共同提升,实现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共同发展、互利共赢。因此,产业界应该以更加长远、辩证地眼光,看待中韩自贸区达成的安排,更加全面、深入地挖掘自贸区带来的机遇,更加充分、有效地利用自贸区提供的成果。

  19、在货物贸易方面,中韩自贸协定对我国优势产业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从中国相对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看,除服装、有色金属等传统劳动和资源密集型产业外,中国在部分钢铁制品和电子、机械产品等一些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中,也呈现出较快的发展趋势,逐渐形成较强的竞争力。建立中韩自贸区更有利于发挥中国企业的已有优势,进一步提升产业竞争力,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为中国相关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巩固和提升中国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

  20、在货物贸易方面,中韩自贸协定对两国都具有竞争力的产业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从中韩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产业看,如电子电气设备产业,中韩双边贸易以中间产品为主,体现出较强的产业内贸易特点。建立中韩自贸区,取消或降低两国间贸易壁垒,有利于两国相关产业实现"强强融合、优势互补",充分利用两国的技术和市场,进一步培育和增强两国产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提升两国产业在东亚区域生产网络和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和作用,共同扩大在全球的市场份额。

  21、在货物贸易方面,中韩自贸协定的实施是否将冲击我国弱势产业?

  相对于韩国,从中国处在弱势的产业主要是部分中高端机械设备、化工产品和汽车等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对这些产业,中韩自贸区通过科学合理地设置过渡期、部分降税等安排,给相关产业以调整、适应的时间和空间,避免因降税给产业发展带来过急、过大的冲击。同时,也尽可能对产业进行细分,对不同敏感度的生产环节和产品进行精准定位,本着"以开放促改革"的精神,对能够开放的生产环节和产品进行适度开放,目的是通过良性竞争推动企业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推动相关产业加快发展。

  22、在货物贸易方面,中韩自贸协定的实施将为中国消费者带来哪些好处?

  对中国消费者来说,一些家电产品、日用化工品、韩国特色食品、服装、鞋帽等赴韩旅游购物或韩国代购的热门产品将更加便宜。在家电产品方面,电冰箱、电饭锅、电炒锅、电烤箱、电磁炉、微波炉以及一些按摩仪、美容仪等将在10年内取消目前15%的关税。在日用化工品方面,牙膏等口腔清洁用品将在10年内取消目前10%的关税,洗发沐浴产品和护肤品也将在5年内部分降税20-35%左右。在韩国特色食品方面,海苔的关税将在10-20年内从目前的15%降为零,泡菜目前25%的关税将在20年内取消,此外,鳕鱼、冻蟹等近90%的水产品将在10年内逐步取消关税。在服装、鞋帽方面,许多产品的关税将在10-20年内从目前的约15%降为零。

  23、在货物贸易方面,中韩自贸协定的实施将为韩国消费者带来哪些好处?

  对韩国消费者来说,也将以更加优惠的价格买到来自中国的农水产品、服装和鞋类、家电等产品。在农水产品方面,鹅等部分禽类产品目前20-30%的关税将在20年内取消;目前关税为10-20%的鱼、冷水虾及虾仁等部分水产品将在5-20年内实现零关税;芹菜、豆类等部分蔬菜和菠萝、梨等部分水果的关税,也将在15-20年内从目前的30%左右降为零。在服装和鞋类方面,目前韩国平均关税分别约为25%和10%,部分产品将在10-20年实现零关税。在家电产品方面,电冰箱和取暖设备的关税将在10-20年内从8%降为零。

  24、中国消费者能否在国内以更低廉的价格买到韩国化妆品?

  整体上,在中韩自贸协定中,我国对韩国化妆品开放程度不高,香水、口红、眼霜等大部分化妆品都列为例外,但包括防晒霜等在内的护肤品将有部分降税,5年内税率将从目前的6.5%降至5.2%,降幅为20%。

  25、有韩国媒体称,在韩国已签署的自贸协定中,对我国承诺的农产品关税减免比例最低,这是否与"高水平"的目标相违背?

  自贸协定水平的高低是相对的。首先,要对协定进行整体评价,不能只看其中某一个行业或领域。中韩双方最终总体自由化水平都超过了两国在此前模式谈判中约定的"税目90%、贸易额85%"的目标,其中,韩方达到了"双90%"以上。如果在加上部分降税和关税配额等,双方参与降税产品的比例更高。其次,还要考虑协定所涉及的绝对贸易额,不同国家和地区间贸易额不同,不能只看相对的自由化比例。2013年中韩双边贸易额2742亿美元,超过韩国与美国、欧盟贸易额之和。因此,中韩自贸区超过"税目90%、贸易额85%"的自由化产品所体现的经济利益,远高于中韩两国其他现有的自贸协定水平。

  26、韩国农水产品市场开放困难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客观的说,韩国农水产品开放程度的确不高。原因是中国与韩国其他自贸伙伴不同,两国地理相邻、生产品种相近、口味相似,韩方担心中国农水产品,特别是水果、蔬菜等生鲜食品给韩国带来较大冲击。中方理解韩方农水产品的敏感性,同时,考虑到农水产品在中韩双边贸易中只占4%,因此,在确保"利益大体平衡"的前提下,同意将韩方农水产品自由化水平最终定为"税目70%、贸易额40%"。

  27、韩方在制造业领域的开放程度如何?

  韩方大部分制造业领域对我国实现了相当程度的开放。总体上,韩国97%的工业品都将对我国实现零关税,覆盖自我国进口总额的94%。按照世贸组织WTO分类,除纺织服装领域零关税税目和进口额比例分别为88%和61%外,韩方其他制造业领域零关税比例均达到相当高的水平。例如,电子电气设备产品将全部实现零关税;99%的金属制品将实现零关税,覆盖自我国进口额的99%;99.6%的化学化工品将实现零关税,覆盖自我国进口额的98%;99.2%的机械设备产品将实现零关税,覆盖自我国进口额的96%;91%的交通运输设备产品将实现零关税,覆盖自我国进口额的96%。

  28、针对中韩自贸区,我们采访了一些韩国企业,他们对自贸区提供的优惠措施不太看好,您如何看待这一情况?

  自贸区谈判是一个利益平衡的过程,所达成的自贸协定则是利益平衡的最终结果。其中,既有自贸伙伴双方之间的总体利益平衡,也有各自国内各领域之间的利益平衡。既然是利益平衡,就必然会有些领域受益,有些领域也可能受损,同样是受益领域,有的可能受益多一些,有的可能受益少一些。

  因此,从个别领域或企业的角度看,可能没有达到他们预想的期望值。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总体上,中韩自贸协定是一个高水平和利益大体平衡的协定,两国都会从中受益。同时,中韩自贸协定也将是一个动态发展的协定,未来双方还将启动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方式进行的服务贸易和投资第二阶段谈判,为两国企业提供更多更优惠的安排。

  29、在服务贸易领域,中韩自贸协定首次设立了金融服务和电信两个单独章节。请问这种安排有何特殊考虑和意义?

  在我国以往对外商签的自贸协定中,除服务贸易章节和自然人移动章节是"标配"外,从未设立过金融服务和电信单独章节。中韩自贸区谈判的目标是打造高标准、高质量的自贸协定,因此第一个吃螃蟹,参照国际先进做法,开创性地设立了金融服务和电信两个单独章节,专门处理这两个与服务贸易密切相关,关系到国计民生,同时又相对复杂的议题。我们也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与韩方达成了较高标准的条款内容。这为我国未来与其他发达国家商谈高标准的自贸协定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也向"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目标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也是我国扩大服务业开放的重要举措。

  30、根据协定相关安排,中韩两国未来还会进行服务贸易领域的第二阶段谈判,请介绍相关情况和考虑。

  中韩自贸协定是一个动态的协定。谈判分为两个阶段,目前达成的协定是第一阶段谈判成果。双方商定,在协定生效后两年内,以负面清单模式启动服务贸易的第二阶段谈判,争取实现更高的自由化水平。

  关于第二阶段谈判的安排,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在协定生效后,两国各自服务市场还存在进一步开放的可能。因此希望通过第二阶段谈判,继续给予彼此更高自由化水平的待遇。这将有利于大力发展我国的服务业,稳定和增加就业,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率,培育新的增长点。二是我国将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开展服务贸易谈判,这将有利于我国改革并完善服务业的管理模式,为我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创造更为宽松良好的政策环境,也是我国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

  31、请简要介绍服务贸易章节的主要内容。

  中韩双方参照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就适用范围、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具体承诺减让表、其他承诺、国内规制、透明度、支付与转移、利益的拒绝给予、服务贸易委员会等相关义务要求作出安排。

  双方出价均实现了较高的自由化水平,以各自在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的改进出价为参照,进一步解决了彼此的重要利益关注,主要体现在:韩国在我国关注的速递和建筑服务领域,首次作出超出其所有现有自贸协定水平的承诺。我国也在韩国关注的法律、建筑、环境、体育、娱乐服务和证券领域,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作出进一步开放承诺。同时,双方还就电影、电视合拍及出境游作出相应安排。

  32、请解读中国在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方面对韩国重点关注的承诺。

  中国主要解决了韩国在法律、建筑和相关工程、环境、娱乐、体育和其他娱乐、证券6个部门的重要利益关注。

  对相关承诺的解读,具体情况如下:关于法律服务,韩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代表处可从事营利性活动。代表处可从事本国、第三国及国际法律事务,但不得从事中国法律事务。在中国上海、福建、广东、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允许在自贸区设立代表处的韩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相互派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并实行联营。联营期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联营组织的外国律师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关于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韩国建筑企业在中国申请建筑企业资质时更为便利。此外,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韩国建筑企业可以承揽位于上海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在这种情况下,将不受此类项目中的外资投资比例限制。由此,两国建筑产业交流将更加密切。关于环境服务,韩国环保企业可以在中国成立独资企业,从事城镇污水(不含50万人口以上城市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垃圾处理、公共卫生、废气清理和降低噪音服务,有利于两国产业加强环保技术交流,提升中国的环境保护能力和水平。关于娱乐服务,韩国企业可以通过合资、合作的形式在中国开展演出经纪、演出场所经营等业务,有利于扩大两国娱乐文化交流。关于体育和其他娱乐服务,韩国企业可以在中国设立独资企业,从事除高尔夫和电子竞技外的体育活动宣传、组织及设施经营业务,两国的体育文化交流得以深化。关于证券服务,韩国证券企业可以拓展与中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合作领域,有利于其深度参与中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发起的各类理财产品,也有利于中国的境内投资者参与韩国资本市场投资。

  33、请解读韩国在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方面对中国重点关注的承诺。

  韩国主要解决了中国在速递服务和建筑服务的重要利益关注,作出了超过其所有现有自贸协定的承诺水平。

  中韩自贸协定除序言外共22个章节,包括初始条款和定义、国民待遇和货物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贸易救济、服务贸易、金融服务、电信、自然人移动、投资、电子商务、竞争、知识产权、环境与贸易、经济合作、透明度、机构条款、争端解决、例外、最终条款。此外,《协定》还包括货物贸易关税减让表、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等18个附件。

  34、请简要介绍金融服务章节的主要内容。

  中韩双方就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市场准入、特定信息处理、审慎例外、透明度、支付和清算系统、审慎措施的承认、具体承诺、金融服务委员会、金融服务投资争端的事前磋商等相关义务和要求作出安排,并就加强双方监管机构合作、在符合各自法律法规要求的基础上加速业务申请审批方面作出承诺。

  35、在中韩自贸协定中纳入金融服务章节具有哪些意义?

  这是我国首次在对外商签的自贸协定中单独设立金融服务章节,具体条款内容在我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和其他协定承诺水平基础上,依法依规做出了进一步开放承诺,体现了我国的开放态度。例如在透明度方面,依照各自的国内法律法规要求,双方承诺将提高金融服务领域的监管透明度,为两国的金融服务提供者进入彼此市场并开展运营提供了政策确定性。又如在投资者与国家的投资争端解决方面,专门设置了事前磋商机制,可以通过两国金融主管部门就争议开展磋商,有助于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分歧。这些安排都为密切和深化两国在金融领域的合作打造了良好的政策框架。

  36、请简要介绍电信章节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中韩双方在电信章节达成了18项高承诺水平的条款。双方承诺加强主管部门间沟通,深化在电信领域国际标准化方面的合作,并将推动降低两国移动通信国际漫游资费水平等。这是我国首次在自贸协定中单独设立电信章节,为我国未来与其他发达国家商谈高标准的自贸协定奠定了扎实基础。同时,利于推动和深化两国电信产业的交流、合作与发展,并将进一步惠及两国民众。

  37、请简要介绍自然人移动章节的主要内容,并解读相关承诺。

  中韩双方就签证便利化、临时入境准予、透明度、自然人移动委员会等方面设定了相关义务。考虑到韩国劳动市场的特殊性和敏感性,以及两国双向贸易和投资的巨大潜力,该章节与我国以往对外签署的自贸协定的自然人移动章节略有不同,重点就双方具有共同关注的签证便利化和投资促进作出了对等的优惠安排,为便利两国人员流动,密切两国经济融合,促进双向贸易和投资创造了有利条件。

  主要体现在:对商务人员临时入境,双方允许在首次合法入境且无不良记录离境后,即可申请一年多次往返签证,每次停留时间为30天;对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和投资者,韩国公民在我国办理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证件时即可获得两年有效期,并在办理延期时给予加速审批。我国公民在韩国办理外国人登陆证时享受同等待遇。这是我国首次在自贸协定中对此作出承诺;对与投资相关的人员,两国政府主管部门将作出特殊安排,便利人员往来。

  38、请简要介绍投资章节的主要内容。

  中韩自贸区投资章共19个条款和3个附件,包括了国际投资协定通常包括的重要内容。可以分成三个部分:

  一是定义(第12.1条),对投资、涵盖投资、投资行为、投资者、企业、可自由使用货币等概念进行了定义。

  "投资"定义为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具有投资属性的各种财产;对于"投资行为"定义为投资的管理、经营、运营、维持、使用、享有、出售或其他处分行为。

  二是实体规则(第12.2条至12.11条,第12.13条至12.19条,以及3个附件)。具体包括:投资促进及保护、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最低待遇标准、国内法救济、禁止性业绩要求、透明度、征收和补偿、转移、代位、特殊程序及信息要求、安全例外、拒绝授惠、环境措施、投资委员会、服务贸易和投资、提升投资环境联络点等条款,以及习惯国际法、征收、转移三个附件。

  其中,国民待遇条款规定,一缔约方在其领土内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及涵盖投资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类似情形下就投资行为给予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条款规定,就投资行为及依据第12.2条第二款投资准入相关事务而言,一缔约方在其领土内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及涵盖投资的待遇应不低于在类似情形下给予任何非缔约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三是程序规则(第12.12条),规定了投资者与一缔约方之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具体包括投资争端解决的方式、提请仲裁的条件、仲裁规则和仲裁裁决等内容。

  此外,中韩双方还商定,将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进行投资议题的后续谈判。

  39、在中韩自贸协定中,规则领域的主要内容和作用是什么?

  在自贸区谈判中,除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三大领域外,其他议题都被称为"规则领域"。在中韩自贸协定全部17个领域、22个章节中,规则领域总共涉及11个领域、16个章节。

  大体上,这些规则领域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货物贸易相关的"跨边境"规则,目的是为货物市场准入提供制度保障。具体包括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贸易救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技术性贸易壁垒(TBT)等。另一类是"边境后"的规则,目的是通过交流合作,促进两国国内规则的整合,进一步消除两国间各领域市场准入的制度性障碍,降低两国间商业活动和经贸往来的成本。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电子商务、环境、经济合作(含政府采购)、一般条款(含透明度)等。

  40、对于我国企业向韩国出口的商品,应达到何种标准才能获得原产地资格,从而享受相应的优惠关税税率?

  在协定的原产地规则章节中,对原产货物的判定标准做出具体规定。原产货物主要包括三大类:第一类是在一方完全获得的货物;第二类是全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第三类是使用进口非原产材料在一方经过实质性加工的货物。对于第三类情况,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对全税则所有5205个6位子目(2012版HS)逐一制定原产地标准。在实施程序方面,协定对原产地证书申领和签发、进口申报、原产地核查等均作出详细规定,企业可按照协定中的具体要求进行申领。

  41、中韩自贸协定生效后,双方企业在履行通关手续时可以得到哪些便利?

  在中韩自贸协定中,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章节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公开透明、简化通关手续、加强海关合作、运用风险管理和信息技术等手段加快货物放行、为双方企业提供高效快捷通关服务、共同维护双边货物秩序等内容。根据协定,双方将及时在互联网上公布与中韩双边贸易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就商品的税则归类、所适用的原产地规则等做出预裁定,同时,将采用或应用简化的海关程序高效放行货物,允许提前申报、担保放行等。

  42、中韩自贸协定生效后,若韩国商品大量进入我国市场,对相关产业造成严重冲击,是否有措施进行保护?

  中韩自贸协定贸易救济章节共有16个条款,三部分内容,对双边保障措施及全球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贸易救济合作等领域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首先,双方保留了世贸组织协定项下有关反倾销、反补贴和全球保障措施的权利和义务。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我国国内产业仍可申请使用上述贸易救济措施维护自身利益。

  其次,对国内产业而言,双边保障措施也提供了一个安全阀,中韩自贸协定贸易救济条款在双边保障措施机制的设计方面参考全球保障措施协议的相关规定,同时在实施条件、期限、次数和补偿等方面保持一定的灵活性。

  43、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领域,中韩自贸协定主要做出了哪些规定?

  SPS章节主要包括目标、范围和定义、重申、技术合作、委员会等条款。双方承诺将世贸组织(WTO)《SPS协定》的内容纳入自贸协定,WTO有关便利贸易的原则得以体现。同时,双方专门设立技术合作条款,同意在风险分析、疫情监管与控制、微生物与农药残留检测等我领域加强合作并开展联合研究,共同确保进出口食品安全。此外,双方成立了SPS委员会,明确技术磋商程序及渠道,以及时解决贸易中出现的技术壁垒问题。

  44、在技术性贸易壁垒(TBT)领域,中韩自贸协定主要做出了哪些规定?

  TBT章节主要包括目标、范围和定义、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等条款,纳入了协调国际标准、鼓励合格评定结果互认等贸易便利化原则,并在常规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标签、消费品安全、新技术和新功能产品等新要素。在透明度、边境措施等方面规定了相应纪律和义务,鼓励双方加强合作和信息交流,共同提升技术水平。TBT章节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同时,将进一步便利双边贸易。

  45、在竞争政策方面,中韩双方在自贸协定中做出了什么样的承诺?有何意义?

  在竞争政策章节中,双方主要承诺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竞争执法应遵循透明、非歧视和程序公正原则;二是竞争章节平等适用于包括公用企业在内的所有经营者,不影响双方赋予企业以特殊或排他性权利;三是提高竞争执法合作水平,双方应互相通报可能对对方重要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执法活动,与对方就其提出的重要关注进行磋商;四是竞争章节不影响双方竞争执法的独立性,双方在竞争章节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争端应通过协商解决。

  在中韩自贸协定中,双方明确了共同遵循的竞争执法原则,有利于外界进一步了解中国反垄断执法的相关情况;规定的多种合作形式对于双方合作制止损害双边贸易和投资的垄断行为、促进双边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具有重要意义。

  46、环境作为"21世界经贸议题"之一,备受关注,请问中韩自贸协定对此有何具体规定?

  环境议题是国际自贸区和投资规则领域的新议题,在中韩自贸协定中,专门设立了独立的环境与贸易章节,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水平、多边环境公约、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环境影响评估、双边合作及资金安排等多项内容。其中,对于自贸协定实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以及同意为环境与贸易章节的实施设立资金机制是我国首次在自贸协定中做出规定,将为今后我国与其他国家开展自贸协定的环境议题谈判提供重要参考。

  47、中韩自贸协定对于知识产权议题有何规定?

  该章节以中韩双方的国内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制为基础,参考双方各自此前对外签署的自贸区知识产权章节的相关内容,对双边经贸关系中重点关注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较全面规定。既包括国民待遇、建立知识产权委员会促进合作等横向内容,也涉及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版权和相关权、商标、专利、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植物新品种保护、未披露信息等具体知识产权议题。同时,该章节也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方面做出了较详细规定,将版权技术措施的保护、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等较新问题纳入其中。总体而言,中韩自贸协定在知识产权方面具有较高水平,并体现了一定的时代性。

   48、目前,电子商务企业发展迅猛,请问中韩自贸协定在电子商务领域能够为企业提供哪些便利和保护?

  中韩自贸协定电子商务专章共9个条款,包括总则、与其他章节关系、关税、电子认证和签名、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保护、无纸贸易、电子商务合作、定义及争端解决不适用条款。

  双方主要承诺:保持目前世贸组织WTO做法,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电子签名法律不得否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允许交易双方共同确定电子签名和认证方法,认证机构可向司法或行政部门证明其电子认证符合法律要求,鼓励数字证书在商业中应用,努力实现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互认;采取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就此交流信息和经验;努力向公众提供电子贸易管理文件,探索使电子贸易管理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就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规则标准和最佳实践等交流信息和经验,鼓励研究和培训等能力建设合作,鼓励企业间交流合作;双方还承诺在地区和多边论坛中加强合作。

  截止目前,我国已正式签定的自贸协定中均未涉及电子商务方面的内容。在中韩自贸协定中首次纳入电子商务等"21世纪经贸议题",设立电子商务专章,是将中韩自贸协定定位于全面高标准自贸协定的具体体现。该章节的签订为便利我国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推动中韩两国电子商务企业的合作及两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共赢营造了有利的国际规则环境。

  49、在经济合作方面,根据协定规定,中韩双方将在哪些方面加强合作?

  双方承诺将进一步加强农渔、林业、钢铁、中小企业、信息技术、纺织、政府采购、能源和矿产资源、科技、海洋运输、旅游、文化、医药、化妆品等领域合作。此外,双方还首次在自贸协定纳入地方经济合作和产业园建设条款,将山东威海和仁川自由经济区作为地方合作示范城市。

  50、在中韩自贸协定中,首次纳入了地方经济合作相关内容,请问主要目的和考虑是什么?

  拓展地方经济合作、共同建设中韩产业园是习近平主席与朴槿惠总统2014年7月在韩国会晤时达成的共识。中韩双方在自贸协定中纳入地方经济合作内容,对两国来说都是一个新的尝试,也是加强中韩合作的一个创新之处。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中韩两国地理相邻、人文相近,通过自贸区建设进一步加强两国地方合作,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时从地方层面促进两国经济实现深度融合;二是让两国地方更多地参与中韩自贸区建设,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对促进两国企业更好地利用《中韩自贸协定》,提升协定的实施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1、中澳自贸协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中澳自贸协定包括正文部分和4个附件。正文部分除序言以外共17章,分别是初始条款与定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贸易救济、服务贸易、投资、自然人移动、知识产权、电子商务、透明度、机制条款、争端解决、一般条款与例外、最终条款,其中包括各章附件共11个。协定的4个附件分别是货物贸易减让表、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服务贸易减让表以及关于技能评估、金融服务、教育服务、法律服务、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透明度规则的5份换文。

  除协定正文和附件之外,中澳自贸协定谈判一揽子成果还包括两国政府关于“投资便利化安排”和“假日工作签证安排”的2个谅解备忘录,以及关于中医药服务的合作换文。这3个文件与协定同时签署。

  2、中澳自贸协定何时正式签署?

  答:2015年6月17日,中国商务部长高虎城与澳大利亚贸易投资部长安德鲁?罗布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在澳大利亚堪培拉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和澳大利亚总理托尼?阿博特当日就协定正式签署互致了贺信。

  3、中澳自贸协定将于何时生效?

  答:中澳自贸协定正式签署之后,两国将履行各自的国内批准程序。批准程序完成后,两国政府将通过外交渠道确定具体生效时间并互致照会,使协定尽快生效。

  4、中澳自贸协定谈判历时十年,经历了怎样的过程?

  答:从2005年4月启动,至2014年11月两国领导人宣布实质性结束谈判,中澳自贸协定谈判共进行了21轮和数十次小范围磋商。

  2003年10月,中澳两国签署《中国和澳大利亚贸易与经济框架》,决定开展自贸区可行性联合研究。2005年3月,联合研究完成,认为中澳自贸区可行,总体上将给两国带来实际利益。由此,谈判于4月正式启动。2005年5月至2013年7月,两国共举行了19轮谈判,在取得很大进展的同时,难点问题未能取得突破。

  2014年4月,习近平主席、李克强总理分别会见来华访问的澳阿博特总理。两国领导人就加快谈判进程、力争早日达成协议取得重要共识,谈判出现积极势头。此后,双方代表团进行了包括第20和21轮谈判在内的不间断密集磋商,两国贸易部长在务实推进谈判的思路上达成一致,谈判节奏不断加快,双方分歧逐步缩小。10月至11月,双方代表团进行了最后攻坚阶段谈判,经过20多天夜以继日的工作,最终就全部内容达成一致。

  11月17日,习近平主席对澳大利亚进行国事访问时,与阿博特总理共同确认并宣布实质性结束中澳自贸协定谈判。商务部高虎城部长与澳大利亚贸易投资部长安德鲁?罗布在两国领导人见证下,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实质性结束中澳自贸协定谈判的意向声明》。历时近十年的谈判至此画上句号。

  5、中澳双方自实质性结束自贸协定谈判至正式签署协定,都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2014年11月17日,习近平主席在对澳大利亚进行国事访问期间,与阿博特总理共同确认并宣布实质性结束中澳自贸协定谈判。中澳双方代表团随后立即展开了谈判成果核对确认和协定文本法律审定工作。2015年2月5日,全部谈判成果核对确认工作完成,两国代表团对谈判成果进行了草签。6月,协定中英文全部法律文本审定工作结束,双方还完成了各自关于正式签署协定的国内程序。两国正式签署协定的准备工作就绪。

  6、中澳自贸协定签署具有怎样的重要意义?

  答:中澳自贸协定实现了全面、高质量和利益平衡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澳自贸协定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决策,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进程中迈出的重要和坚实的一步。协定的签署充分表明我国有信心,有能力与各贸易伙伴建立更加紧密的贸易关系,继续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推进对外开放。中澳自贸协定也将全面提升两国经贸合作关系,进一步促进两国资金、资源和人员流动,推动两国经济优势互补向持久和深入方向发展,使两国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广泛获益。据澳大利亚国际经济研究中心初步预测,中澳自贸协定将拉动澳GDP增长0.7个百分点,拉动中国GDP增长0.1个百分点。

  此外,中澳同为亚太地区大国和全球重要经济体,达成自贸协定将为去年亚太经合组织第22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决定启动的亚太自由贸易区进程提供坚实的踏板,为亚太地区务实推进经济一体化进程,实现持久稳定与繁荣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7、与我国签署的其他自贸协定相比,中澳自贸协定有什么主要特点?

  答:中澳自贸协定是我国首次与经济总量较大的主要发达经济体谈判达成自贸协定,也是我国与其他国家迄今已商签的贸易投资自由化整体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之一。服务贸易领域,澳大利亚是首个对中国以负面清单方式作出服务贸易承诺的国家。《投资便利化安排》系发达国家首次对中国投资项下工程和技术人员作出的特殊便利化安排。澳大利亚是全球第二个通过自贸协定谈判就《假日工作签证安排》和中国特色职业人员向我作出承诺的国家,也是截至目前给予中国相关准入人数最多的发达国家。

  8、我国为什么要与澳大利亚商签自贸协定?

  答:澳大利亚是我国重要的贸易投资伙伴国,是国内生产总值排名全球第12位的西方发达经济体,经合组织和二十国集团的重要成员,有着成熟的市场经济和相匹配的法律制度及治理模式,在亚太地区乃至全球都有重要影响力。目前,我国是澳大利亚第一大货物贸易伙伴,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和第一大出口目的地。澳大利亚是我国海外投资仅次于香港的第二大目的地。中澳经济互补性强,在能矿、农产品、工业品等领域合作潜力巨大。中澳商签自贸协定,有助于进一步密切两国贸易投资关系,更好实现互利双赢。

  9、中澳自贸协定对两国经贸关系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答:中澳自贸协定极大地降低了双边贸易和投资往来的门槛,为两国经贸关系未来的发展确立了更加开放、便利和规范的制度安排。它有助于深度挖掘两国合作潜力,进一步促进资金、资源和人员的双向流动,全面推进和深化双边经贸关系,提升合作水平,为充实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发展提供重要内容。

  10、中澳自贸协定对亚太地区经济一体化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答:亚太经合组织第22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决定启动亚太自由贸易区进程,中国和澳大利亚同时亚太地区的重要国家,中澳自贸协定将成为亚太自由贸易区的坚实基础,有助于推动亚太经济一体化进程,促进亚太地区各经济体的深度融合和共同发展。

  11、中澳自贸协定在货物贸易领域总体达到了怎样的自由化水平?

  答:中澳自贸协定在货物领域达到了很高的自由化水平。中国96.8%的税目将实现自由化,且均采用线性降税这一简单直接的降税方式,其中5年内完成降税的税目比例为95%,剩余产品降税过渡期最长不超过15年。澳大利亚所有产品均对中国完全降税,自由化水平达到100%,其中91.6%的税目关税在协定生效时即降为零,6.9%的税目在协定生效第3年降为零,最后1.5%的税目关税在协定生效第5年降为零。

  从贸易额角度看,中国实现自由化的产品自澳大利亚进口额占自澳进口总额的97%,其中协定生效时关税即降为零的产品进口额占比为85.4%,5年内关税降为零的产品进口额占比为92.8%。澳大利亚协定生效时关税即降为零的产品进口额占自中国进口总额也是85.4%,3年内关税降为零的产品进口额占比为98.4%,5年内所有产品关税均将降为零。

  12、中澳自贸协定与澳大利亚不久前与日本和韩国达成的自贸协定相比有何亮点?

  答:和澳韩和澳日自贸协定相比,澳大利亚对中国产品的自由化安排优于对日本、韩国产品的自由化安排,主要体现在澳大利亚对中国产品的降税期最长为5年,而对日本和韩国产品的降税期最长均为8年;在澳大利亚通过降税期降税的产品中,澳大利亚对中国降税期为3年的税目所占比重高于同类产品在澳日和澳韩自贸协定中所占的比重。

  中国对澳大利亚产品的最长降税期要短于日本和韩国对澳大利亚产品的最长降税期,中国降税期最长为15年,而日本降税期最长为16年,韩国降税期最长为20年。此外,中国所有通过降税期降税的产品均采取线性降税这一简单直接的降税方式,而日本除了线性降税外,还包括推后降税的方式,韩国则包括部分降税和季节性降税等较为复杂的降税方式。

  13、中澳自贸协定在关税的降税期方面具体作了怎样的安排?

  答:中澳自贸协定中,澳大利亚降税方式分三种:一是在协定生效时关税已经为零或立即降为零;二是在协定生后第3年关税降为零;三是在协定生效后第5年关税降为零。三种降税方式所涉税目数占澳大利亚总税目数的比重分别为91.6%、6.9%和1.5%,相关产品澳大利亚自中国进口额占自中国进口总额的比重分别为81.5%、16.9%和1.6%。

  中国降税方式可以分为五大类,一是在协定生效时关税已经为零或立即为零,这部分产品税目占比为29.2%,自澳进口额占自澳总进口额的比重(下称进口额占比)为85.3%;二是通过降税期将关税降为零,降税期分为3年、5年、6年、8年、9年、10年、12年和15年,这部分产品税目占比为67.6%,进口额占比为8.7%;三是通过降税期将关税降为零,同时实施特殊保障措施,这部分产品税目数占比为0.1%,进口额占比为0.9%;四是实施国别关税配额产品,这部分产品税目数占比为0.1%,进口额占比为2.1%;五是例外产品,即不参与关税减让,这部分产品税目数占比为3.1%,进口额占比为3%。

  14、中澳自贸协定的贸易自由化水平在工业产品上具体是什么情况?

  答:在中澳自贸协定中,工业品的贸易自由化达到了较高水平。对于中国工业品,协定生效时关税已经为零或立即降为零的产品税目数占比和自澳大利亚进口额占比分别为32.4%和92.9%;通过降税期降为零的工业品税目数占比和进口额占比分别为65.1%和7%;不参加降税的工业品涉及171个税目,税目数占比为2.5%,但进口额占比仅为0.1%。协定实施后,中国工业品的平均关税将从8.8%降至0.2%,最高关税将从47%降至20%。

  对于澳大利亚工业品,协定生效时关税已经为零或立即降为零的产品税目数占比和自中国进口额占比分别为89.9%和81%;协定生效第3年关税降为零的工业品税目数占比和进口额占比分别为8.2%和17.3%;协定生效第5年关税降为零的工业品税目数占比和进口额占比分别为1.9%和1.7%。

  15、中方哪些产业部门可能从中澳自贸协定中更多获益?

  答:中方产业部门可从关税减免和贸易创造等两个方面在中澳自贸协定中获益。在关税减免方面,据测算,协定实施将使中国对澳大利亚出口的产品获得16.6亿美元的关税减免,协定生效时即可获得10.2亿美元减免(占减免总额的61.5%),协定生效3年内可获得16亿美元的减免(占减免总额的96.4%)。中国享受关税减免额度较大的产品主要有服装和皮革、电子和机械产品、其他制成品、钢铁和金属,以及化工产品等,减免金额为15.3亿美元(占减免总额的91.9%)。

  在贸易创造方面,协定实施后中国对澳出口占中国总出口中的比重预计将从1.7%提高到2.1%左右。中国出口增加潜力较大的产品主要为纺织品、服装、皮革制品、电子和机械设备、钢铁和金属制品、矿产品、化工产品和交通运输设备等。

  16、中澳自贸协定在农产品领域达到的贸易自由化水平是怎样的?

  答:根据协定安排,在辅以适度合理保障的前提下,中澳两国的农产品实现了较高水平的自由化。降税过渡期结束后,中国农产品的平均关税将由实施前的12.94%下降到0.51%,占农产品税目93.7%的产品关税将为零。澳大利亚99.4%的农产品将在协定生效后立即为零,涉及自中国进口农产品总额的99%,其余产品将在3年内完成全部自由化进程。

  17、中澳自贸协定如何处理两国各自敏感产品的贸易自由化问题?

  答:中澳双方均有各自的敏感产品,对中国而言,由于澳大利亚农业竞争力较强,协定实施后将给中国部分农产品带来一定的竞争压力。对此,中国通过对重点农产品设置较长的降税期,并辅以特保措施和国别配额等特殊安排对相关产业给予一定的保护,实施适度开放。此外,中国还对粮食、棉花、植物油和糖等产品作出例外安排,不进行关税减让。

  对澳大利亚而言,由于中国工业品相对具有竞争力,澳大利亚对部分敏感工业品设置了3年或5年的降税期,为相关产业提供了一定的缓冲期。

  18、中澳自贸协定有可能给我国哪些产业和产品带来挑战?

  答:澳大利亚是农业强国,是世界主要农产品生产和出口国。中国与澳大利亚在农产品竞争力上存在一定的差距。对于农业产业,中澳自贸协定通过部分产品例外,安排较长的过渡期,设置农产品特保措施和国别配额措施,对重点农产品进行了适度的保护。在较长的时间内,给予相关国内产业调整、应对的时间。同时,本着“以开放促改革”的精神,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不断提高竞争力。

  19、普通百姓的生活因为中澳自贸协定会有哪些变化?

  答:随着协定的实施,广大人民群众在牛羊肉、乳制品、葡萄酒、龙虾、水果等一些消费品上获得更多的优质进口来源,对高端产品的差异化选择将得到更好的满足。

  20、中澳自贸协定在服务贸易领域有哪些重要突破?

  答:中澳自贸协定是我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签署的首个高水平自贸协定,双方在服务领域达成了高水平谈判成果。澳方对我服务开放水平高于新近达成的澳日、澳韩自贸协定。主要突破有以下3个方面:

  一是首个贸易伙伴以“负面清单”对我服务贸易做出开放承诺的协定。澳方同意对中方以负面清单方式开放服务部门,成为世界上首个对我国以负面清单方式作出服务贸易承诺的国家。中方在入世承诺基础上,以正面清单方式,向澳方承诺开放部分服务部门。

  二是双方人员往来实现重大突破。澳方同意设立投资便利化机制,专门为中方投资项下工程和技术人员赴澳签证申请和工作许可办理开通“绿色通道”,以促进中国企业在澳从事投资活动。该机制系发达国家首次在该领域对中国作出特殊便利化安排。澳方将通过“假日工作签证安排”,为中国青年赴澳提供每年5000人的假日工作签证,以推动两国青年交往。澳方还向中国特色职业人员(中医师、中文教师、中国厨师和武术教练)提供每年1800人的入境配额。

  三是为“升级”双方服务贸易开放预作安排。双方同意在中澳自贸协定实施后,在双方未来商定的时间,以负面清单方式开展服务贸易谈判,推动实现更高的相互开放水平。

  此外,双方还就金融、教育、法律和中医等重点服务领域的合作达成了一系列重要共识。

  21、中澳自贸协定在服务领域取得了哪些成果?

  答:近年来,中澳服务贸易快速发展。2014年,中澳服务贸易总额达167.15亿美元,其中我对澳服务贸易出口36.65亿美元,澳对我服务贸易出口130.5亿美元。

  此次中澳达成自贸协定,在服务领域方面,双方在众多服务部门作出的开放承诺均达到各自自贸协定的较高水平。澳方对中方承诺的开放水平高于新近达成的澳韩、澳日自贸协定,中方承诺水平也高于我已商签的其他自贸协定(CEPA和ECFA除外)。

  具体成果方面,从协定结构上看,主要包括服务章节、金融附件、自然人移动章节、自然人移动具体承诺附件、中方具体承诺减让表、澳方不符措施负面清单、五个领域合作换文和两个谅解备忘录。

  从协定内容上看,涉及以下几个亮点:一是澳方以负面清单方式开放服务部门,除少数领域外,给予中方全面最惠国待遇;二是澳方专门针对中方投资项下工程和技术人员赴澳设立新的便利机制,促进中国企业在澳从事投资活动。该机制系发达国家首次对中国作出特殊便利安排,有助于缓解中方在澳企业劳动力短缺和高用工成本等压力;三是澳方单方面为中国青年赴澳提供每年5000人的假日工作签证,获得该签证的中国青年可在澳居留12个月;四是澳方给予中国特色职业人员(中医、汉语教师、中餐厨师和武术教练)每年共1800人的入境配额,在澳首次停留期限最长可达4年,到期后可以续展;五是在中方要求下,澳方承诺将对外国银行分行的流动性覆盖率要求从100%降到40%,我中资银行在澳分行的资金成本将大幅降低。

  中方在入世承诺基础上,以正面清单方式承诺对澳进一步开放部分服务部门,并纳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部分自主开放举措。今后,在双方未来商定的时间,中方将以负面清单方式与澳方开展并尽快完成服务贸易谈判。可以说,中澳双方在中澳自贸协定服务贸易领域取得了“全面开花”的丰硕成果!

  22、中澳自贸协定将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的便利条件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澳大利亚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市场。据统计,2013年,中国对澳直接投资总额174.5亿美元,较2012年增长25.8%。为实现进一步的互利合作、共赢发展,在中澳自贸协定框架下,中澳双方签订了《投资便利化安排谅解备忘录》,旨在对中国赴澳投资企业的相关人员给予一定的签证便利化安排。从事食品和农业企业、资源和能源、交通、电信、供电和发电、环境、旅游等领域大型投资和工程项目的人员赴澳将获得便利待遇,这将有助于中国企业在澳充分发挥竞争优势。

  未来,中方将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模式与澳方进行谈判,进一步提升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水平;纳入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为中澳双方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权利保障和救济途径。

  23、中澳自贸协定为中国青年赴澳创造了哪些有利条件?

  答:在中澳自贸协定的框架下,中澳双方签订了《假日工作签证安排谅解备忘录》。根据该安排,澳大利亚将向中国18至30岁的年轻人提供每年5000个进入澳大利亚旅游并进行短期工作的机会,使青年赴澳获得了除留学、工作、旅游外的第四种选择。这不仅有助于中国青年实现海外游学理想,还将加强两国青年的人文交流,促进两国关系发展。

  24、中澳自贸协定为中国特色职业人员赴澳开辟了什么样的“绿色通道”?

  答:根据中澳自贸协定内容,澳方承诺向符合要求的中医师、中文教师、中国厨师和武术教练四种职业人员提供每年1800人入境配额,从而更加便利上述人员赴澳。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典型职业,中方服务提供者在这些服务中具有显著优势。中澳自贸协定将有助于推动这些服务的提供者走出国门,向世界展现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

  25、中澳自贸协定将为中国学生海外留学带来哪些好处?

  答:澳大利亚是教育服务强国。在中澳自贸协定中,中方将在协定生效后一年内,审查、评估并在中国教育部涉外教育监管网上新增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招收海外学生院校及课程注册机构(CRICOS)注册的77家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名单。此项安排将有助于中国留学人员及时获取准确、权威的澳大利亚教育服务信息。

  此外,中澳双方还决定扩大并深化两国教育服务的进一步合作。对于在CRICOS注册的澳高等教育机构,澳方将向中方提供相关监管决定的详细信息,以进一步提高澳方高等教育机构相关情况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国赴澳留学生的权益。与此同时,澳方也欢迎中方教育机构赴澳设立中文国际学校。

  总而言之,中澳自贸协定深化了双方在教育领域的合作共赢,为中澳两国师生交流创造了有利条件。

  26、在中澳自贸协定框架下,中澳双方在金融领域将开展哪些合作?

  答:金融是中澳双方重点合作领域之一。在中澳自贸协定的框架下,双方一致同意,未来将就银行、证券、反洗钱等共同感兴趣的议题开展对话与合作。例如,澳方将对被提名担任中资银行澳大利亚分行或子行“负责经理人”的中方人士,结合有关要求,考虑中方人士在中国获得的相关资格和经验,为中资银行经理人赴澳开展业务提供便利。中国机构可在国民待遇基础上,以支付体系成员和支付系统运营商的身份在澳大利亚提供支付服务。这些将为中国金融机构“走出去”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中澳自贸协定的成功签署,为推动两国金融部门更紧密的合作提供了良好契机,开创了互利共赢的新局面。

  27、中澳自贸协定将如何进一步推动双方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

  答:近年来,中澳两国经贸关系愈加紧密。其中,两国间服务贸易规模逐年扩大,由2008年的84.43亿美元增长至2014年167.16亿美元,年均增长14%。中澳自贸协定的成功签署,将进一步推动双方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也必将促进双边经贸关系向更高层次发展。

  28、中澳自贸协定纳入了我国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部分自主开放措施,能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部分自主开放措施纳入中澳自贸协定,是改革经验“可复制可推广”的良好体现。在中澳自贸协定服务贸易领域,纳入了电信、法律、建筑和海运等部门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一些开放措施,这不仅为澳大利亚服务提供者创造了更多市场机会,也将为我在可控范围内改革试验提供宝贵经验。

  因此,从个别领域或企业的角度看,可能没有达到他们预想的期望值。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总体上,中韩自贸协定是一个高水平和利益大体平衡的协定,两国都会从中受益。同时,中韩自贸协定也将是一个动态发展的协定,未来双方还将启动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方式进行的服务贸易和投资第二阶段谈判,为两国企业提供更多更优惠的安排。

  29、中澳自贸协定是否为双方未来“升级版”谈判预作安排?

  答:中澳自贸协定生效后,双方将在商定的时间,以负面清单方式启动并尽快完成下一轮服务贸易谈判。这将有力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部署。以负面清单方式开展服务贸易谈判,有助于实现中国服务业更高的自由化水平,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同时也为外国服务提供者提供更多的市场机会。

  30、中澳自贸协定签署后,国内服务业可能会面临一些冲击和挑战,请问对此有何评论?

  答:中澳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取得了互利互惠的高水平谈判结果。作为发达国家,澳大利亚服务业发展水平较高。中澳自贸协定生效后,澳大利亚服务提供者将有更多机会进入中国市场,这不仅让中国百姓有机会体验到优质高效服务,还将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同行业发展提供更多的合作机会。例如,中澳双方在教育领域加强合作,将使中国留学生赴澳留学之路更加坚实、平坦和宽广;而将我国的部分开放措施纳入协定,将为我未来进一步开放发挥“试验田”作用。

  31、我们注意到,澳大利亚服务提供者将允许在华设立外资独资的盈利性养老机构,请问如何解读这一开放措施?

  答: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其中,明确规定将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鼓励外资投资养老服务业。我们认为,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发展养老服务业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允许其在华设立养老机构,不仅可以满足国内部分消费者对高端养老服务的需求,还有助于国内相关服务提供者吸收外资先进的管理和服务理念,促进我国养老产业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作为发达国家,澳大利亚具备相对健全的养老体系。政府、非盈利机构和商业企业都是养老服务的参与方,拥有先进的服务理念和管理经验,并发挥着不同作用。通过中澳自贸协定,允许澳大利亚服务提供者在华设立外资独资的盈利性养老机构,有助于推动国内养老产业稳步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养老服务的需求。

  32、在中澳自贸协定中,中医服务“走出去”取得了一系列成果,能否介绍下相关情况?

  答:中医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大力推进中医药服务贸易是全面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重要任务。经艰苦谈判,我国在中澳自贸协定中就中医服务“走出去”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为我今后商签其他自贸协定、开拓海外中医服务市场提供了有益借鉴。具体内容有:澳方首次在其对外商签的自贸协定中,给予中方每年1800名特色职业人员(中医师、中文教师、中国厨师和武术教练)的入境配额,上述配额可在这四类人员之间调配;澳方同意以协定条款的形式,就与中国开展中医服务贸易合作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澳方同意以协定条款的形式,明确鼓励澳方相关机构与我方就中医的资格互认开展合作;此外,作为中澳自贸协定一揽子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还决定签署换文,旨在提高两国中医服务合作和中医药贸易合作的可操作性,鼓励和支持开展中医研发合作,促进两国有关专业机构和注册部门加强沟通,并推动双方就与中医相关的政策、法规和举措进行信息交流。

  33、目前,中澳双边投资现状如何?中澳自贸协定签署对双边投资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答:澳大利亚是我国海外投资仅次于香港的第二大目的地。近年来,中国企业赴澳大利亚投资增长较快。中国对澳直接投资额从2005年约5.87亿美元增至2013年的34.58亿美元,年均增长54.3%。截至2014年底,中国累计对澳各类投资749.4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累计199.5亿美元。中国企业对澳投资主要包括采矿业和油气开发等资源能源行业,其中采矿业投资占总量的2/3。

  年,澳大利亚对我国实际投资总额47.2亿美元,累计投资项目5442个。2013年,澳大利亚在华投资新设企业225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3亿美元。截至2014年4月底,澳大利亚累计在华投资设立企业10428家,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75.95亿美元。

  由于总体上中澳双方投资开放承诺水平都比较高,这对维持双方现行投资发展势头和拓展新的投资领域将起到积极作用,有助于双边投资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澳方放宽对中国非政府投资者投资的审查,将有力促进中国民营企业赴澳投资。

  34、中澳自贸协定在投资领域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构建自贸协定项下全面的投资规则框架,鼓励和促进双边投资以加强两国在投资领域全方位的合作,为双方投资者创造更加自由、便利、透明、公平和安全的投资环境。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同意相互给予投资最惠国待遇,未来双方给予其他经贸伙伴的优惠待遇将同时给予对方。但中方未来给予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优惠待遇将作为例外,澳方不得要求享受该等优惠待遇。澳方给予中方大体相当于其给予美、韩和日本等贸易伙伴的高水平投资待遇,并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列明;同时,大幅降低中方赴澳投资审查门槛,投资免审标准从2.48亿澳元调整为10.78亿澳元。

  为保护双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协定中纳入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在投资和与东道国发生争端的情况下,将为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权利救济途径和有力的制度保障,增强投资者的信心,进一步解除投资者的后顾之忧。

  35、中澳自贸协定规定两国未来还将开展投资问题第二阶段谈判,具体情况如何?

  答:协定中纳入了投资章节未来工作机制,双方将对协定生效后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中方承诺未来将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模式与澳方进行谈判,进一步扩大双方投资市场准入,提升双方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水平。

  36、中澳自贸协定纳入投资者和东道国的争端解决机制(ISDS)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对中国企业有什么意义?

  答: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对争端解决的程序与实体规则等问题做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为解决与投资相关的争端建立了有效的机制。对于中国赴澳投资企业而言,当与澳方发生争端时,该机制将起到“定心丸”的作用,为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权利救济途径和有力的制度保障,进一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37、中澳自贸协定在规则部分主要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答:中澳自贸协定的规则部分包括初始条款与定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贸易救济、服务贸易、投资、自然人移动、知识产权、电子商务、透明度、机制条款、争端解决、一般条款与例外、最终条款等具体内容。

  38、中澳自贸协定在原产地规则方面有什么亮点?

  答: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货物原产地判定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原产地证书及声明等内容。关于原产地判定标准,“完全获得”货物的判定标准采用了国际上普遍通用的原则,强调货物必须完全在缔约一方获得或者生产。“非完全获得”货物的判定标准则考虑了货物国际化生产的客观现实,具体采用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和加工工序等标准。关于直接运输规则,为适应现代物流发展的需求,协定允许货物出于运输需要在第三方进行物流分拆。关于原产地证书和声明,对于进口方海关已作出原产地预确定的货物,进口商可提交原产地声明以代替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对于完税价格不超过6000元人民币的同一批次澳大利亚原产货物,企业在进口时可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

  39、中澳自贸协定在履行海关程序方面为两国企业作了哪些便利安排?

  答:与我国已签署的其他自贸协定相比,中澳自贸协定下的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章节首次纳入了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中的有关规定,丰富了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议题的内容,主要涉及进一步简化通关手续、加强海关合作、运用风险管理和信息技术等手段加快货物放行,为双方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通关服务。具体而言,协定规定中澳双方应及时在互联网上公布与中澳双边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应实施预裁定制度,就税则归类、原产地规则等事项作出预裁定;双方应简化海关程序,允许提前申报、担保放行,对易腐货物和暂准进口货物根据国内法加快处理放行。这些都将为两国贸易企业提供较大的便利。

  40、中澳自贸协定在动植物检验检疫和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章节主要包括目标、范围、透明度、区域化和等效性、委员会等11个条款,在重申世贸组织有关原则的同时,对透明度进一步提出了要求,突出了双边合作的内容,并纳入了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条款,以促进双方技术能力的共同提升。该章还设立了卫生与植物卫生委员会,建立了磋商机制,以促进双边检验检疫问题的及时解决。

  技术性贸易壁垒(TBT)章节包括目标、范围、透明度、国际标准、委员会等13个条款,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规定了相应纪律,鼓励双方加强在该领域的合作,探索开展技术援助活动,提高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透明度。该章还专门设立了贸易便利化条款,鼓励双方通过合作提高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水平,促进合格评定结果互认,以便利双边贸易。该章下设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将负责监督实施。

  41、中澳自贸协定生效后,如果澳大利亚产品大量进口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冲击,是否有措施进行应对和保护?

  答:中澳自贸协定中包含贸易救济章节,可以对我产业实施一定的保护,以应对冲击。贸易救济章节共10条31款,内容涵盖了双边保障措施、全球保障措施、反倾销措施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其中双边保障措施条款规定,如果由于中澳自贸协定的实施导致一方进口产品大量增加,对另一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冲击,则另一方可以在过渡期内对其采取双边保障措施,即提高该产品关税或中止进一步降税,以适当限制其进口,保护国内产业的权益。自贸协定同时保留了双方在WTO贸易救济规则项下的相关权利义务。

  42、中澳自贸协定在知识产权领域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中澳自贸协定的知识产权章节共有24条,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识、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执法等内容。总的来说,本章体现了包容性的特点,充分考虑到两国知识产权规则的差异性和发展现状,为各自国内制度发展留有空间。具体来看,本章也涉及了版权集体管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等一些新的内容,反映出这些问题在当下的重要性,具有一定的时代特征。在我国已商签的自贸协定中,中澳自贸协定涵盖的知识产权内容较为丰富、细致,保护水平也较高。

  43、中澳自贸协定是否涉及竞争议题?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于实现自贸协定提高经济效率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中澳自贸协定中设立了竞争条款,进一步加强中澳两国竞争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双方竞争执法机构可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进行信息交换,开展有关技术合作,也可在跨境执法事务中进行协调和交流。双方竞争执法机构可就此建立有关机制,确保合作顺畅进行。

  44、中澳自贸协定是否涉及电子商务?主要有哪些具体规定?对企业会有何影响?

  答:电子商务议题在中澳自贸协定中单独成章,共包括11个条款,主要包括对电子交易免征关税、为在线消费者和在线数据提供保护、致力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的互认、鼓励使用数字证书、提高电子文本的接受度、鼓励双方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研发合作等内容。这将为企业提供较大的便利,有利于企业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双边贸易进一步发展。

  45、中澳自贸协定下,两国是否有如何处理贸易纠纷的专门机制?对企业会有何影响?

  答:除了上述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外,中澳自贸协定还就协定在解释和适用中引起具体争端解决的程序及处理做出详细规定,并承诺出现争端时,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合作与磋商,寻求共同满意的解决方案。协定对争端适用的范围、解决争端的场所、磋商机制、仲裁庭的组成与职能、仲裁报告的执行等作出明确规定。与我国此前商签的自贸协定争端解决章节相比,本协定争端解决章节结构更加完整、纪律更加严明、相关措施更加友好。





1、中国-东盟自贸区中,双方的降税安排是怎样的?

  答:2004年11月我国与东盟签署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并于2005年7月正式全面实施降税。2006年我国对东盟的平均关税为8.1%,低于最惠国平均关税1.8个百分点。2007年1月1日,我国扩大了对东盟产品的降税范围和幅度,共涉及5375个8位税号,占2007年全部税号的70.3%,比2006年增加了1967个8位税号。此次降税后,我国对东盟的平均关税为5.8%,比2006年下降2.3个百分点,低于我国最惠国平均关税4个百分点。

  东盟各国将根据《货物贸易协议》的规定,对我国实施类似的降税安排。以泰国为例,2005年7月其对中国产品的平均税率已从12.9%降到10.7%,2007年又降到6.4%,2009年将降到2.8%,2010年将对中国93%以上约7000种产品实行零关税。

2、中国-东盟自贸区降税的效果如何?

  答:降税实施以来,我国与东盟双边贸易增长加速,经济融合加快,企业联系加强,取得了互利共赢的效果。在自贸区降税进程的积极影响下,2007年我国与东盟贸易总额达到2025.1亿美元,同比增长25.9%,其中我国进口1083.7亿美元,增长21.0%,出口941.4亿美元,增长30.0%。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了解并使用协议提供的优惠关税待遇,拓展了自己的进口处业务。相信随着降税力度的加大,自贸区的积极作用将进一步显现。

3、《服务贸易协议》的签订和实施有何积极影响?

  答:2007年1月,我国与东盟成功签署了《服务贸易协议》,并在当年7月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服务贸易是双方合作的重要领域,根据《服务贸易协议》,中方在建筑、环保、运输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向东盟进行了开放,东盟各国也在金融、医疗、旅游、运输等12个部门的67个分部门向中方作出了开放承诺。这些承诺改善了服务市场的准入条件,给双方的企业带来了发展机遇。

  目前,双方又启动了新一轮的服务贸易谈判,就第二批服务部门的开放问题进行磋商。预计到2010年,中国服务贸易进口额将超过2000亿美元,届时,10+1自贸区将全面建成,我们欢迎更多的东盟企业进入中国巨大的服务市场,抓住自贸区带来的市场机遇,加快发展,真正实现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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