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保住院广州医保门诊报销比例20222

  日前,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93号政府令发布了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把更多人群纳入了广州医保的保障覆盖范围。为了配合规定的实施,广州市医疗保障局进一步发布了一系列配套办法、政策的征求意见稿,针对医保就医管理办法、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筹资、待遇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详细修订完善。待结束意见征求后,拟在12月1日起同步实施。

  广州医保发布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就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共四章三十六条,对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就医、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管理以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公告,新的就医管理办法整合了现行就医相关规定,将现行相关文件中的城乡居民医保办法相关普通门诊选点规定、“互联网+”复诊相关就医规定等写入,同时优化门诊选点就医管理。取消了现行职工医保普通门诊需先选定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再选其他医疗机构的选点规定,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同时,根据门诊共济保障实施要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原可选择1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1家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普通门诊就医机构的基础上,增加选定1家中医定点医疗机构,并允许持外配处方到指定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另外,城乡居民医保选点、医保医联体选点、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选点等也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比如第十三条涉及,已纳入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或镇村一体化村卫生站,可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镇卫生院的普通门诊医疗服务网点;医保医联体内的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可视为1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等。

  起草说明显示,参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新的就医管理办法还将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申请时限从1年延长至3年。办法第三十一条拟规定,参保人员应当在结算医疗费用后及时向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手续,自医疗费用结算次日起超过3年未办理报销手续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不可抗力或者存在法律纠纷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广州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拟定的《关于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衔接相关政策对待遇标准进行了完善修订;同时发布的《关于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则对相关缴费基数、筹资标准进行修订完善。

  根据起草说明,拟将参保人员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别为250元、500元、1000元。与现行政策比较,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在职职工分别降低150元、300元、600元,退休人员分别降低30元、60元、120元。

  退休人员在选定的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以及选定的专科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提高至65%、70%(原未经转诊的支付比例为45%、转诊后支付比例为55%)。

  将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由每月300元,调整为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分别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8%。据测算,2023年在职职工年度限额约为8600元,比现行年累加额度提高5000元,退休人员年度限额约为11500元,比现行年累加额度高7900元。

  起草说明提出,落实《省待遇清单》有关要求,将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相关费用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范围;按照《省待遇清单》关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依据各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倍数核定的要求,明确广州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上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相关倍数来核定。

  新制定的政府规章《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明确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架构。本《通知》进一步明确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为原有政策(市政府123号令)中所规定的“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省待遇清单“不符合转诊规定直接到市外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以上”有关要求,将广州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异地就医原不予支付的政策调整为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符合国家、省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申请报销未按规定就医发生的不能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时,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按规定异地就医时的待遇政策,只将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现行结算限额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定额标准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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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于2022年医保报销新规,据日讯:

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医保目录发生了新变化,调整主要涉及癌症、丙肝、乙肝、高血压、糖尿病等重特大疾病;
第二,规范地方药品的权限发生了新变化。明确规范地方用药,地方不得自行定制医保目录或通过变通的方法增加医保目录药品,同时也不能调整医保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
2022年的医保调整之后,在外地进行医务治疗,没有在医保归属地进行医务治疗的人,其医疗费用也可以直接的走医保。不再需要对门诊等方面的繁琐费用进行自己的垫付的可以直接走医保,这就大大降低了医疗保险的复杂性,也给予了人们更加简便的医务治疗的过程。
一、医保报销比例及范围: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以上就是关于2022年医保报销新规的相关内容,医保的调整提高了大家的医疗保障,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条 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化、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第四条 本市建立、完善包括大病医疗保险在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提高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网点的覆盖面,建立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安全可靠的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税务、教育、科技和信息化、公安、物价、食品药品、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七条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咨询等日常服务和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等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类学校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在校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务。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社会医疗保险知识的宣传,提高全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积极性,逐步实现社会医疗保险全覆盖。
  本市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配合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医疗保险的公益宣传。第十条 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下设社会医疗保险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疗卫生专家、社会保险专家和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工会组织的代表组成,运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拟订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章时,应当征求社会医疗保险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的意见,采纳其提出的合理意见。
  社会医疗保险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有权对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等单位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作建议。第二章 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一条 本市职工应当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退休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达到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年限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在缴费至规定年限后,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未缴费至规定年限,但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一)本市各类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学龄前儿童、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农村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比例共同分担。
  前款规定的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范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
  (二)本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急救、抢救期间所需药品范围的规定;
  (三)社会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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