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2最新银行理财监管检查要点 来源:腾讯财经
自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发布以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根据资管新规精神,陆续出台各类资管产品的管理办法和规则,从而进一步推动和落实资管新规要求。2022年是资管新规正式施行的第一年,历经三年多整改和转型,各金融机构将正式迎来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本文再次回顾资管新规精神及其核心要义,并对银行理财、信托等几个主要资管产品类型的违规点进行分析。
笔者认为打破刚性兑付,回归代客资产管理业务本源是资管新规的主要目标,其中有三方面原则是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必要前提与核心要义:
1、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这是新规原则的第一条,是资管业务监管的核心要求,所有业务都需围绕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防控、风险处置的思路开展管理。
2、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业务初衷是服务实体经济,金融创新都应该被鼓励,当然前提是风险可控。
3、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资管产品的创设和销售均应按照“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理念。适当性管理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核心,投资者教育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手段,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的主要措施。
今年,监管部门对各类资管产品的现场检查或将围绕上述核心原则开展,现就理财产品、资金信托等几类重点资管产品分别展开违规点分析。
预计2021年末理财产品规模接近30万亿,是规模最大的资管产品,也是转型调整和整改力度最大的主体。笔者认为2022年银保监会除了对理财公司产品重点检查外,仍会对其母行发行的新老产品进行合规性检查。时间上可能涵盖2018年4月至2021年6月,大型银行部、股份制银行部、城市银行部、农村银行部都会对所辖重点机构以抽查的方式进行全面现场检查。本次检查将决定未来银行理财政策和监管思路调整,其处罚案例将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和示范意义,因此头部理财公司及整改进度缓慢的银行将成为今年现场检查的重点对象。
笔者从银行老产品、银行新产品、理财公司三个维度预测今年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银行发行的老产品
银行发行的老产品在监管边界上相对模糊,尤其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理财新规)发布后,监管同时废止了自2005年至2014年期间颁布的大部分理财规定,因此只要老产品在过渡期内按照理财整改计划有序压降,基本不会成为处罚点。但是,仍有部分违规点可能成为今年现场检查的重点:
1、向普通公众发行投资于高风险资产的老产品
部分银行仍在滚动发行风险等级为R2的老产品,并投资于与之风险不匹配的高风险资产。这点从法理上很难讲通,目前很多银行也不对此类产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基本处于灰色地带。因此,笔者认为未纳入“一行一策”的老产品如果投资了高风险资产可能成为处罚点之一。
例如:机构专属老产品以期限错配的方式投资未上市股权或高风险资产(未在“一行一策”),产品到期后管理人未募集到足额机构类产品,转而用普通零售类老产品承接未到期高风险资产。虽然是老产品,但是从销售适当性上不符合监管要求。
1)2020年6月29日,广发银行由于“面向不合格个人投资者发行理财产品投资权益性资产”等21项原因,被银保监会罚款9283.06万元;
2)2020年12月25日,由于“将投资权益类资产的理财产品违规面向一般个人客户销售”等26项原因,被银保监会罚款4550万元;
3)2020年12月25日,中国由于“面向一般个人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权益性资产”等23项原因,被银保监会罚款5470万元;
4)2021年5月17日,由于“面向不合格个人投资者销售投资高风险资产或权益性资产的理财产品”等27项原因,被银保监会罚款7170万元。
2、老产品阶段性反弹
部分银行存在因新产品销售能力有限,投资者教育尚未充分普及,遇到月末关键时点可能存在老产品规模或占比阶段性反弹的情况。笔者认为如果在过渡期内多次出现或临近过渡期结束仍然出现此类情况,或将成为监管的处罚点之一。
3、老产品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晚于2021年底
《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过渡期内仍可以投资新资产,但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笔者认为时间可以豁免至2021年底。部分银行存在新产品发行能力有限,但面临行内资产投放压力的情况下用老产品投资期限较长的新资产的情况。这项规定属于硬性标准,尤其是过渡期最后一年仍存在此情况的,或成为监管处罚重点。
例如:老产品投资的带回售权的信用债,行权日在2021年底前,如管理人因主观原因未行权,或被监管认定为违规。
又如:老产品投资的非标资产到期后展期(未列入“一行一策”),展期后到期日晚于2021年底,而后,老产品到期(早于2021年底)并将该资产交易至新发行的理财产品中,或被监管认定为违规。
2021年8月30日,上海农商行由于“将理财老产品投资到期日超过规定期限的新资产”等3项原因,被银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115万元。
(二)银行发行的新产品
银行发行的新产品主要是完成合规化改造的老产品和完全符合新规的新产品两部分组成。根据以往现场检查的经验,现场检查组对每只新产品进行全面的合规性检查难度较大,因此在此梳理可能面临重点检查的几个方面:
1、未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主要包括违规投资房地产等受限行业、资金空转、多层嵌套等情况。目前同业专属产品属于资金空转的范畴,但存在部分已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非同业专属产品)同时面向金融机构销售的情况,此处是否成为违规点还需今年现场检查结果出来后才见分晓。
例如:目前较为常见的带快速赎回服务的每日开放式理财产品,客户的赎回实际为产品所在银行以份额受让方式承接,监管未对此类业务有明确定性,或被认定为自营代客交易不隔离。
1)2020年2月20日,由于“理财资金违规投向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理财资金被挪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等19项原因,被北京银保监局罚款2020万元;
2)2020年3月30日,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由于“理财资金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等2项原因,被四川银保监局罚款55万元;
3)2020年6月29日,广发银行由于“理财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企业”等21项原因,被银保监会罚款9283.06万元;
4)2020年7月13日,中国由于“理财资金违规投资房地产,用于缴交或置换土地出让金及提供土地储备融资”等8项原因,被银保监会罚款3920万元。
2、理财业务整改进度缓慢
未按序时进度完成理财业务整改计划,或将未完成合规化改造的老产品强行认定为新产品,亦或发行不完全符合新规要求的新产品的银行,都将被认定为理财业务整改进度缓慢,甚至被定性为瞒报理财业务整改进度等。此处定性非常重要,会严重影响监管现场检查组的整体态度。
据坊间传闻,工行、建行、农行、招行等理财业务头部大行,直到2021年四季度均仍有超过3、4千亿老产品未完成合规化改造。
3、“三单”管理不到位
“三单”管理包括“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相比于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具有比较明确的可操作性,单独管理是对产品投资的独立管理,概念相对不清晰,解释空间比较大。笔者认为做到单独管理的难度最大,每只产品投资、风险、流动性都需保持独立性,对产品只数较多、投资经理较少、沿用池子化运作的银行来说,实现难度较大。
例如:部分中小银行资管部受限于投资人员问题,产品的投资仍然与产品配置分离管理。即投资团队仅负责资产获取,再由单独的配置团队根据产品的流动性、集中度、期限等进行资产匹配。此类模式效率较高,但存在池子化运作的嫌疑,或被认定为非单独管理而受处罚。
2020年7月14日,中国由于“个别理财产品管理费长期未入账”等30项原因,被银保监会罚款10782.94万元。
4、估值方法不准确
2021年6月银行业协会发布了《理财产品估值操作指南》,更加细致的规范了理财产品估值方法,其中删除了交易所私募债可以采用买入成本法的描述。随后在三季度,监管部门陆续对各家机构进行了窗口指导,其中明确了对新增资产优先使用市值法、暂停除私募股权外的其他资产使用成本法的要求,同时还要求各家机构在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前完成对存量资产估值方法的调整。今年的现场检查中,估值方法准确性的合规检查一定会是重点,如仍使用历史成本(不活跃市场收盘价)或买入成本法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均会受到处罚。
2021年四季度,部分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的净值发生较大涨幅,主要原因就是估值方法的调整。尤其是由于近一年债市收益率整体下行,导致债券价格整体上涨,原先使用摊余成本或历史成本法债券变更估值方法后,会导致变更日产品净值大幅上涨。
示例:如静态考虑其他因素,债券资产估值方法的调整,会对产品净值产生巨幅波动,简单计算如下:
注:此处未考虑超额业绩报酬等因素。
另外,以摊余成本计量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管理人应当定期对持有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和计提。部分产品管理人使用上述计量方法时仍未计提减值,或成为监管处罚点之一。
2021年7月13日,由于“净值型理财产品估值方法使用不准确”等31项原因,被银保监会罚款6920万元。
5、非公允交易和收益调节
截止目前,预计符合资管新规的理财产品超过25万亿,如此庞大的产品投资一定会出现风险资产的情况,目前尚未爆出有银行理财或理财公司产品出现净值大幅回撤的情况。笔者认为管理人处理风险资产的方式有几种情况:
一是产品规模足够大,风险资产占比非常小,产品减值准备计提充足,出风险资产的减值结果对产品净值波动影响极小;
二是在风险资产重估之前将风险资产交易至其他理财产品中,间接实现了情况一的效果,相当于用多只理财产品共同承担了风险资产,但是存在收益调节的违规情况;
1)2020年12月25日,邮储银行由于“通过基础资产在理财产品之间的非公允交易人为调节收益”等26项原因,被银保监会罚款4550万元;
2)2020年12月25日,中国工商银行由于“滚动发行产品承接风险资产,且按原价交易调节收益”等23项原因,被银保监会罚款5470万元;
3)2021年7月13日,中国民生银行由于“理财产品间相互交易资产调节收益”等31项原因,被银保监会罚款11450万元;
4)2021年7月13日,浦发银行由于“理财产品相互交易调节收益”等31项原因,被银保监会罚款6920万元;
三是以非公允的方式将风险资产进行交易,相当于刚性兑付,将风险转移并后置,此处应为今年现场检查的重点之一;
四是通过专户或信托的形式,造“体外资产池”。常见的模式是,银行或理财子与基金、券商或信托合作,运用多期理财资金成立集合资管产品,但该产品管理人实际上不做主动管理,而是接受银行指令进行投资。“体外资产池”主要可能会有三个方面的违规点:一是集合资管产品管理人未尽主动管理义务;二是集合资管产品估值方法不准确造成的非公允交易;三是理财产品直接交易资管计划份额或被认定为产品间操作不隔离。
在合格投资者识别上,笔者认为理财销售机构要对合格投资者的财产做到有效识别,单纯的签署“财产自证明”可能无法有效做到风险适配,更多的高净值投资人可能仍不具备高风险的识别和承担能力,投资高风险产品完全出于对银行或银行客户经理的信赖。如果销售机构无法拿出有效的识别合格投资者管理证据,尤其是管理人将其资金投资于与之风险不匹配的资产时,或将成为监管重点处罚的内容之一。
在产品风险评级方面,笔者认为管理人对产品风险等级的评估应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至少应有量化评分环节,否则会被监管认定为产品风险分级管理不规范。
今年的现场检查或将对信息披露进行重点检查,将从信披的真实性、必要性、时效性、可获取性等多个方面进行。尤其是对风险资产的披露,矛盾点尤为突出,这也是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的必经之路。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是标准动作,不存在做不到的情况,因此迟披、错披、少披一定会被监管处罚。
目前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仅在理财新规中的一个章节作了规定,而证监会对公募基金专门制定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一般性披露、临时性披露、重大披露等信息进行了详细规范,预计短期内银保监会也会出台类似相关办法或指引。
1)2020年3月16日,青岛农村商业银行由于“信息披露不准确”等3项原因,被青岛银保监局罚款130万元;
2)2020年12月25日,邮储银行由于“未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披露非标资产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信息”等26项原因,被银保监会罚款4550万元;
3)2020年12月25日,中国工商银行由于“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到位”等23项原因,被银保监会罚款5470万元。
8、公募理财违规投资上市股票
在理财新规答记者问中的第八点,间接要求了银行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只能通过公募基金进入股市,在之前2021年的部分检查中,部分银行因疏忽未注意该项限制,导致出现违规。
例如:公募理财通过基金专户方式进行打新、定增等业务均属于违规。
2021年5月17日,由于“面向一般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投资二级市场股票”等36项原因,被银保监会罚款万元。
9、各项数值类监管指标
整体类指标如非标资产占比、全部公募投资单券或单只基金不超过30%等指标,现场检查组一般会要求提供全面的持仓和投资明细,逐一计算核对。对于单产品类指标,如非标久期错配、单只公募产品投资单券或单只基金不超过10%等指标,一般为抽检。如果现场检查出此类违规事项,几乎没有解释空间,一定会被处罚。
(1)非标资产占比
1)2020年7月14日,中国民生银行由于“非标准化资产纳入标准化资产统计,实际非标债权资产比例超监管要求”等30项原因,被银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296.47万元,罚款10486.47万元,罚没合计10782.94万元;
2)2020年10月19日,贵阳农村商业银行由于“投资非标债权超规模限制”等3项原因,被贵州银保监局罚款120万元;
3)2020年11月4日,天津银行由于“规避非标资产限额指标,调节理财投资非标资产占比监管指标”等3项原因,被天津银保监局罚款50万元;
4)2020年12月25日,中国工商银行由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限额测算不准确”等23项原因,被银保监会罚款5470万元;
5)2020年12月30日,由于“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超监管比例要求”等6项原因,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罚款240万元。
(2)全部公募投资单券或单只基金占比
1)2021年7月13日,民生银行由于“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市值比例超标”等31项原因,被银保监会罚款11450万元;
2)2021年7月13日,浦发银行由于“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市值超比例”等31项原因,被银保监会罚款6920万元。
(3)非标久期错配
2021年5月17日,渤海银行由于“单一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期限与标的资产期限不一致”等34项原因,被银保监会罚款9720万元。
(三)理财公司及其发行的产品
对于已开业的理财公司,已经接受了开业前现场检查,相对于母行产品的违规点可能较少。但是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或将成为今年现场检查的重点:
1、与母行的风险隔离
监管机构设立理财公司的初衷是让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与母行保持严格的风险隔离正是这一目标的基本要求。除了一般的风险隔离要求外,笔者认为母行与理财公司所发行产品开展的资产交易、母行投资其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的情况也属于关联方交易范畴,需进行严格管控。虽然上述两种情况目前尚未认定为违规,但预计今年现场检查后会有一些结论性意见。
证监会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2011
年修订)中严格限制了同一管理人下不同产品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也就是产品间交易中的一种,证监会对此严格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股票市场中的做市或利益输送。目前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办法中尚未定义”理财产品间交易“(35号文中禁止产品间交易,但已废止),仅在《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要求监控不同产品间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理财产品间交易常见的是债券类资产和资管计划份额,股票类资产几乎没有,因此笔者认为目前银监体系对公允公平的产品间交易仍持开放态度,但对利益输送或调节收益的产品间交易会严格处罚。
例如:同一理财公司发行的A、B两只产品,A产品收益表现较好且实现超额业绩,B产品未达到产品业绩基准。管理人为追求公司整体口碑,将A产品中收益表现较好的资产X折价卖至B产品,必会受到处罚。若A按第三方估值将资产X卖至B,只要依据符合逻辑目前不存在明显违规情况。但这里还会派生出其他问题,即A、B产品间交易是否属于关联方交易范畴?预计今年现场检查都将给出答案。
2020年12月25日,邮储银行由于“理财产品相互交易,未实现风险隔离”等26项原因,被银保监会罚款4550万元。
3、非标资产的管理
理财子公司产品投资于非标资产,需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这给投资非标资产制造设立了较高的门槛,尤其是直接面向企业单位的类信贷资产,如比照贷款要求,理财公司人员需进行现场调查和投后管理,都将极大增加资产管理难度。笔者认为今年的现场检查一定会针对非标投资的过程管理进行合规性检查。
1)2020年9月9日,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由于“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比照自营贷款管理”等2项原因,被苏州银保监分局罚款50万元;
2)2020年12月30日,江苏银行由于“理财投资和同业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未严格比照自营贷款管理”等6项原因,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罚款240万元。
4、理财资金直接投资于股票
笔者认为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是今年现场检查的重点之一。目前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规模较少,预计不超过100亿元,且监管尚未出台相关管理细则,但是随着理财投资进一步市场化,股票配置比例将逐步提升。今年监管摸底和现场检查将决定了未来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市场的监管思路和力度。
现金管理产品占理财产品总规模比例较高,应是今年现场检查的重点之一。由于《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的整改过渡期是到2022年底,因此检查的重点或为整改过程中是否新增违规情况,如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已超过120天的现金管理产品,但新增投资剩余久期超过120天资产的情况等。另外,每日开放申赎且运用市值法进行估值的开放式产品是否不纳入《通知》管理,本次现场检查后也会有定论。
例如:某每日开放申赎的产品,符合目前各项监管规定(流动性、集中度等等),持有的资产全部采用市值法估值,此产品是否为现金管理产品?是否受到现金管理通知的限制?由于此类产品市面较多,预计今年现场检查都会有相关定论。
当前各家理财子和母行现金管理类产品最大痛点仍然是规模压缩的问题,因为200倍风险准备金的要求难以满足。具体参见笔者此前文章《来了!理财子“新赛道”》。
理财公司产品受制于银行间开户问题,大量债券通过委托方式进行投资,还有大量通过FOF或MOM方式的委外投资,均涉及到合作机构管理。合作机构的准入、筛选、合作、投资、退出等过程管理也将成为今年监管检查的重点之一。
1)2021年5月17日,招商银行由于“未按要求向监管机构报告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被监管否决后仍未及时停办业务”等27项原因,被银保监会罚款7170万元;
2)2021年5月17日,由于“与未备案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开展业务”等27项原因,被银保监会罚款9830万元;
3)2021年7月13日,民生银行由于“未严格执行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等31项原因,被银保监会罚款11450万元;
4)2021年7月13日,浦发银行由于“未严格执行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等31项原因,被银保监会罚款6920万元。
7、理财公司各项指标
目前各家理财公司成立年限均较短,现行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仅为过渡性监管规定,今年的现场检查很可能对该办法的有效性进行充分评估,并以此为支撑,修订完善理财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另外针对理财销售、代销机构的合规细节较多,会在后续单独成篇讲述。
8、底层资产清单的问题
从过往的处罚案例看,一直是监管关注的重点,而且处罚的力度都会处罚到领导层。因为提供假清单,属于对抗监管。可能提供假清单的初衷是为了现场检查的时候掩盖其他问题诸如集中度、信息披露、资金流向、关联交易等。
1)2020年3月16日,青岛农村商业银行由于“对外出具与实际投向不一致的理财投资清单和理财投资标的选择管理不审慎”等3项原因,被青岛银保监局罚款130万元;
2)2020年12月25日,邮储银行由于“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理财投资清单”等26项原因,被银保监会罚款4550万元;
3)2021年7月13日,浦发银行由于“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理财产品投资清单”等31项原因,被银保监会罚款6920万元。
9、2021年民生银行托管部因为理财托管履职不到位被处罚,这也是理财托管行被处罚的第一单。
2021年7月13日,中国民生银行由于“理财产品托管不尽职”等31项原因,被银保监会罚款11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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