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属于集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多少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

【摘要】: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一国的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故有些国家又把公民的基本权利称为宪法权。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面前一律平等。”这既是我国主义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含义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信仰、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平等地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二,国家机关对公民平等权利的保护,对公民履行义务平等的约束,平等的要求;第三,所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第四,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还包括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的人除外。”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包含以下内容:(1)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2)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3)公民有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最能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一项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言论自由就是宪法规定公民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的自由。

(2)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3)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聚集在一定场所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

(4)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连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5)游行自由是指公民采取列队行进的方式来表达意愿的自由。

(6)示威自由是指通过集会或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强烈意愿的自由。

我国宪法一方面保障公民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另一方面公民也应当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

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的基本政策。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身自由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包括:

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的权利。

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判,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有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休息权是为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的权利。

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是指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获得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2.公民有进行科研、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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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内涵是,凡我国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也都同样地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人身自由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包括生存权和自由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

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包括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两方面: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

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生活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权、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归侨侨眷权益保护。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五)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六)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七)归侨侨眷权益保护

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高校女生依法维护人格尊严

【案情介绍】广东某高校一位女同性恋者白某发现很多心理学教材将同性恋归为性心理障碍,与恋童癖、露阴癖等同属心理疾病,有些教材甚至点明用电击、呕吐等方法治疗同性恋。

据民间公益组织“同城青少年资源中心”2014年8月发布的《中国高校教科书中对同性恋的错误和污名内容及其影响调查报告》显示:包括《变态心理学》《心理健康教育》等90本2001年后出版的教科书中,有40%的书将同性恋视为病态,有50%— 6 —

的专业书主张将同性恋治疗成为“正常”的异性恋,而心理健康教科书中则有57.14%将同性恋分为真性、假性和精神性。这些研究观点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已被西方学界摒弃,而视其为一种正常的性取向。2001年,中华精神科学会发布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已认定同性恋是一种性取向而不属于病态。

白某认为,高校教材公开贬损同性恋无疑是对同性恋群体直接的伤害。作为传道的高校教材,应传播科学、客观的知识,而不是错误的知识。她希望相关教育部门能对贬损同性恋的教材予以纠正与监管。2015年5月14日,她向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寄送挂号信,申请公开其对高校使用教材的监管方式,以及对高校使用错误和不符合国家最新科学标准的教材有哪些监督措施。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告知申请人,且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在一直未得到任何答复的情况下,白某将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告上法庭。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了这起案件。

【以案释法】出版教材把同性恋认为是病态、是精神病,到底侵犯了同性恋群体什么的权利?有认为是对同性恋群体的一

种歧视,歧视涉及区别对待,侵犯的是平等权。把同性恋当作病态,或者精神病,实际上侵犯的是人格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出版教材里面的言论明显有违事实,是对同性恋群体客观存在的性取向的不正确认识,而且也违反了宪法第五十一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规定。此外,国家有关部门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也是本案被法院受理的直接原因之一。

【案情介绍】2014年6月24日,应届毕业生郭某在赶集网上看到杭州市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招聘文案人员,她认为自己的学历以及实习经验符合学校的要求,便在网上提交了简历。等待多天后没有得到任何回复,郭某又浏览了网站的页面,发现招聘页面上写着“限男性”的要求。郭某表示不解,多次向对方咨询,并到学校当面了解,对方坚持只要男性,表示这个岗位不适合女生。郭某认为:“企业拒绝女生的理由太多了,女生们不能再忍气吞声。”为此,郭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11月12日,这起“浙江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宣判,法官认为“被告不对原告是否符合其招聘条件进行审查,而直接以原告为女性,其需招录男性为由拒绝原告应聘,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平等就业的权利,对原告实施了就业歧视”。

【以案释法】在我国,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受宪法和法律保护。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也作了相关的明文规定。

女性就业遭歧视的现象曾长期存在。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2011年发布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报告》指出,56.7%的受访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91.9%的受访女大学生感受到用人单位的性别偏见。近年来情况虽有所好转,但仍不容乐观。为此,本案的宣判,对遏制就业性别歧视,具有普遍的宣传教育意义。

【案情介绍】某村文化站丢失了一台彩色电视机。这台彩电是村党支部书记冯某为了活跃群众文化生活而建议购置的,花了两千多元,不知被谁盗窃走了。本来,自冯某任支书以来,整顿

乡里,村风有了很大好转,怎能容忍又发生这样的事呢?冯某在案发次日就向乡派出所报了案。为尽快查个水落石出,他又和村主任召开了党支部及村民委员会会议,决定对全村进行普遍搜查。他们动员乡中学的160名学生,由冯某和村主任带领,挨家挨户地搜查了三百多个村民家庭。冯某为了及早查出彩电的下落,却因不懂法,犯了非法搜查罪,受到了法律制裁。

【以案释法】搜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刑法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冯某虽身为村党支部书记,但他无权对村民住宅进行搜查。作为村干部,只能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而无权行使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承担的基本义务包括: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四、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与公民权利相比,我国宪法对公民义务的规定范围要窄得多,这充分说明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权利的广泛性和充分性。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权利义务是密切相关甚至是一体的。根据

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上述法定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宪法在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

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

关于人身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关于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宪法在规定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试题: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哪些?

说明:试题及答案适用于国开电大专科所有专业学员《思想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基于网络终结性考试之大作业。

答: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四大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中做出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

①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也是公民权利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申诉权和取得赔偿权等。

②人身权利和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其内涵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等。

③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公民享有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是实现自由平等社会的基本要求。其内涵包括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文化活动权等。

④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下列选项中的哪一法定时间之内,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A.3日

B.2日 C.4日 D.5日 2.我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下列选项中的哪一机关?()A.民政部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民政部门 B.公安部和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 C.司法部和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部门 D.民政部和省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 3.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下列哪一选项中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A.人民政府 B.上一级人民政府 C.人大常委会 D.公安机关 4.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行使下列选项中的哪些权力?()A.领导 B.指导 C.监督 D.业务指导 5.迄今为止,我国现行宪法共经历了四次修订,其中,哪次修订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A.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B.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C.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D.206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6.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文化权利?()A.科学研究自由 B.出版自由 C.文艺创作自由 D.欣赏自由 7.非法拆阅邮件或窃听公民电话等通讯内容的行为侵犯了公民下列选项中的哪项权利?()A.通信自由 B.隐私权 C.通讯秘密 D.人格权 8.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科学研究的自由 B.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艺术创作的自由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出版著作的自由 D.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9.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权利是属于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中政治自由的范畴?()A.批评建议权 B.宗教信仰自由 C.言论自由 D.平等权

10.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关于劳动的表述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劳动是公民谋生的手段 B.劳动是每个公民的职责 C.劳动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D.劳动是公民致富的源泉 答案解析: 1.[答案] B [解析] 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9条规定,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因此,B项为正确答案。2.[答案] A [解析] 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6杀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因此,A项为正确答案。3.[答案] A [解析] 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因此,A项为正确答案。4.[答案] C [解析] 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等职责。因此,C项为正确答案。5.[答案] D [解析]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第33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文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6.[答案] B [解析] 我国现行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因此,A项“科学研究自由”和 C项“文艺创作自由”均为宪法所明文规定的公民的文化权利,D项“欣赏自由”属于“其他文化活动”之列,也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文化权利。而B项“出版自由”则属于宪法第35条所规定的政治自由,不属公民的文化权利。

7.[答案] C [解析]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与其他主体之间传递信息和信息不受国家非法限制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对公民的通信(包括信件、电报、电传、电话等各种信息传递方式),他人不得非法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隐匿或毁弃信件、电报等行为是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拆阅邮件或窃听公民的电话等通讯内容则是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因此,C项为正确答案。8.[答案] C [解析]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政治自由,包括言沦、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其他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领域的权利和自由如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宗教信仰等不属于政治范畴,而与政治权利并列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此外,我国《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为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因此,C项中的出版自由属于政治权利,为正确选项。9.[答案] C [解析] 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C项为正确答案。批评权是指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则指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他们不属于基本的政治自由,故A项错误。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它存在的条件尚未消失的时候,它还会继续存在,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是,信仰宗教或者从事宗教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它并不是一项政治自由,B项错误。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其他一切权利实现的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不属于政治权利和自由,故D项错误。10.[答案] C [解析] 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ABD项无此说法。

章节名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教材名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1、知识与技能目标:通过本节课与上节课内容,掌握公民基本权利,公民基本义务。

2、过程与方法目标:通过社会事件的导入和讲解,结合民航机场和航空公司的现状及发展前景,深入浅出地讲授知识。

3、情感与价值观目标:通过知识的讲解,让学生树立保护自身权利、遵守法定义务的理念;引导学生认同和遵守学校的军事化、标准化管理模式,培养学生为标准的军人;使学生认识到生命、健康的可贵,各民族同学之间互相尊重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和睦相处。

教学重点: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

教学难点:人身自由的边界,引导学生遵守军事化、标准化管理模式。教学用具:多媒体教学设备,教学课件和教案,学生作业本,纸条等。

教学方法:使用多媒体设备进行课堂讲解,以教师讲解、学生互动探讨知识、回答问题为主的方法;采用启发的方法,结合实际案例和练习,巩固知识。教材分析:

本学期教材为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课程,是法律条文的照本宣科和空洞乏味的理论说教。我校是民航职业院校,培养学生为标准化的军人、高端职业化民航员工;本课结合社会事例、民航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前景,积极引导学生了解民航知识和社会基本常识。

学生对于学校搜查寝室、没收学生违章用品的行为抱有很大的抵触情绪。为了能够积极引导学生认同、遵守学校军事化标准化管理,在授课的过程中,需要循序渐进地通过民航安检搜身合法化的导入,结合成都“一环七纵”道路车辆限

行等社会事例,使学生树立权利和义务并举的理念,防止权利的滥用而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

同时,通过课堂讲解和作业题等形式让学生引起持久和广泛的讨论,最好能够形成全校性的大讨论,从而让学生从心底里接受对于搜查、没收寝室违章物品的做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尽量从根源上杜绝违章电器的使用,尽可能避免由于使用违章电器而触发的火灾事故。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在学生的引导和管理过程中,更应该发起出现火灾如何自救逃生、合理使用灭火器、发生事故时如何疏散人群等急救宣传。通过事故前预防,发生事故中的积极合理处理,事故后的反思、学习,使火灾事故发生的几率尽可能接近零点。

回顾上节课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在重点讲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内容之前,通过上节课知识的回顾,起到承上启下和加深记忆知识的作用。)

一、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通过图片形式,展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习近平在全国人大的选举过程,引入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通过图片的介绍,向同学们宣传课堂外的知识,如莫言及其作品,诺贝尔奖文学奖,习近平的孝道,国家主席当选的条件等。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律规定

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呢?(学习知识后,迅速让学生总结)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规则:留出思考题,并提问学生回答

年满18周岁精神病人,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案: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没有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能力。(随着医学的发展,精神病人被治愈后,依然有能力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宪法37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

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提醒学生在课本的空白处记笔记,并思考:法律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合法搜查需要什么条件呢?(讲解展示搜查证等)

遇到紧急情况可以不用搜查证!

(1)身带行凶、自杀器具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品的;

(3)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1)由于航班延误而导致旅客第二次安检

(2)对于醉酒旅客安检的苦恼

(3)冬季由于旅客穿着厚重引起的安检麻烦

通过“6岁女孩机场被搜身,母亲交涉遭拒”的视频,引发学生的思考: 机场安检搜身,是否违法?并提问学生回答

答案:个人的人身自由不足以对抗公共安全,因此不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公民。

(三)学校搜查学生寝室,收缴违禁物品,是否违法呢?

图片展示之后,安排三分钟的讨论时间。分法纸条,让学生书写观点,每一条观点的背后写上姓名,最后由学生收集后交到教师处,并由学生书写至黑板。(只要言之有理,不论对错,酌情作为平时成绩)

在学生书写过程中,带领学生讲解成都“一环七纵”道路限行的规定和加油站抽烟可能引发的灾难,并讲述“过失纵火罪”,过失引起火灾,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回到学生板书,并公布正确答案。学校发起集中销毁违禁电器做法的合理性。

1、宪法第36条之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展示图片,介绍几个宗教常识,讲解中介绍学生了解宗教常识,风景名胜,著名人物等。

2、介绍伊斯兰教,转而介绍清真饮食之南航的“新疆航食”。

我们学校新疆学生众多,特别是有独特民族习惯的回族和维吾尔族,他们禁

食猪肉、血液,曾经在四川有“猪是回族祖先”的错误说法,不同民族和宗教的学生住在一起,可能由于平时开玩笑而引起打斗事件,甚至上升为民族仇恨。穆斯林学生与汉族等其他民族同学共同生活学习,同学们应该互相尊重信仰、民族习惯,和平共处。

3、机场和航空公司为不同信仰人群提供礼拜、祈祷场所

图片展示:银川机场、香港机场、迪拜机场建立礼拜或起到地点。

单选7道,判断题5道。

2009年,因重庆市高考文科状元何川洋少数民族身份作假,北京大学决定放弃录取。此前,由重庆市监察局牵头,公安局、重庆市民宗委、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招办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对事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纠正了包括何川洋在内的31名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31名考生被取消录取资格。

1、少数民族加分。《宪法》规定公民具有“平等权”,“各民族平等”。因少数民族身份而在高考分数的基础上可以加分,是否与我国宪法规定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精神相符合?高考加分是否构成对其他非少数民族考生的反向歧视?

2、受教育权。《宪法》规定公民具有“受教育权”。国家民委等部门基于弄虚作假的情况取消考试资格,或者是录取资格。对何川洋进行处理是否侵犯了何川洋的受教育权?

七、作业(作业1必做,作业2、3中选做一题)

1、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呢?

2、宪法规定“执行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3、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4、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夜里凌晨2点,寝室同学都在熟睡。突然附近寝室有人大声疾呼,“着火了,赶快逃命啊!”门外火势凶猛,大烟弥漫。

住在六楼的你遇到火灾,应该怎样自救?

你现在是一名首都机场安检员,正在给即将登机的乘客进行安全检查,这时走过来一名酒气熏天的乘客。经过多次提醒,但都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请想办法说服醉酒乘客接受安全检查。

要求:(把你的办法详细写在作业本上,100字以上。

并与你的同桌分别扮演安检员和醉酒乘客,下节课上课进行“情景模拟”演练。)

高尔基说,“爱孩子是老母鸡都会做的事情,可是要善于教育他们,这是国家的一桩大事,需要才能和全部的生活知识。”给学生讲授知识,不仅仅只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传授做人的道理和如何正确生活的常识。

高校发生火灾事故比较频繁,多是学生偷用违禁物品造成的。除了学校每周的强制检查之外,能够使学生尊重自身的生命,尊重别人的生命,认识到由于自身使用违禁物品而产生危害的严重性。同时,通过宣传、学习,能够正确掌握自救或逃生的技能,这不仅仅是课堂上可以做到的事情,需要全体教师和同仁齐抓共管,安全责任无小事,一个微小的火灾事故,毁掉的不仅仅是学生公寓,更重要的是花季少年对远大理想的追求,以及家人刻骨铭心的伤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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