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反洗钱信息补录系统中二次交易补录模块由谁负责

20xx年中期反洗钱工作风险分析

根据部门工作安排,总结反洗钱岗位20xx年上半年工作实际,对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或潜在的风险进行浅析,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度建设与组织建设情况

自20xx年以来,反洗“钱一法四规”先后发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规定,公司对各分支机构提出了关于健全反洗钱内部规章的要求,但一些单位对反洗钱工作仍不够重视,存在未建立健全制度或者简单照搬照国家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情况,没有操作性,报备不及时;同时存在职责不落实、工作流于非形式的情况,没有真正理解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危害性。

随着公司的发展与壮大,每年都会有部分分支机构负责人调整、轮换,按照反洗钱法规要求,应负责人调整后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备反洗负责人、领导小组、部门职责变更情况,经了解,仍有部分分支机构存在不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职责、报备不及时等情况。

二、反洗钱制度执行情况

(一) 身份识别与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资料保存

个别营业部在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上,工作简单机械,依赖于系统对身份证件的验证,对其他信息的要求存在不实情况,复核流于形式,缺少分析的过程。

案例:20xx年调取某营业部客户档案,发现客户身份信息健全、身份证无不确定情形,客户职业为“事业单位工作”,工资是月1万元以上,分析客户所在地收入分配水平,存在收入与职业不相匹配的疑点,但柜员在复核时没有进行分析、提出质疑,工作存在不认真、不负责。

(二) 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方面

各单位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完全依赖于公司反洗钱监测系统的监测,对于系统外、工作中的一些潜在风险不够重视。

案例分析:20xx年某营业部某客户开户后频繁大量转入大额资金,资金交易明显符合反洗钱报告特征,调取该客户交易数据,发现多次当日大额转入当日转出情形,该营业部在执行大额报备规定的过程中,了解客户存在该类情况,但并未对该客户进行高风险关注,缺少基本的反洗钱意识和警惕性。

根据穗商银发字[2005]27号文件,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我行经常向全体体员工灌输反洗钱思想精神,力求使每位员工都能够深刻地领会反洗钱的精神和意义,牢固树立反洗钱法律责任和依法合规经营的思想,因此我们制定“一法四令”来规范和加强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监测、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等以构建更加完善的金融机构管体系,从而更好地发挥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作。

一、大额交易报告和可以交易报告

我行在总结和分析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加强了对可疑资金交易重要线索的搜集、监测、分析,对资金交易的频率和流向异常的账户,及时上报可疑交易报告和大额交易报告,并完善分析和报告要素,向上级行提供有力的识别资料。20xx年01月至20xx年03月期间,我行反洗钱录入上报系统录入笔数共184笔,交易金额6516万元;存款业务84笔,金额2473万元;取款业务100笔,金额4039万元;其中对公存款3笔,金额185万元;对公取款22笔,金额1545万元;个人存款81笔,金额2288万元;个人取款78笔,金额2494万元。对比上季度数字分析情况

三、客户尽职调查情况。根据要求,我社对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3月31间开立的帐户进行检查,检查个人帐户55户、单位帐户110户,检查提供金融服务交易笔数365笔,其中存款业务135笔,结算业务220笔,其他业务10笔。一是各网点基本能够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按照“了解客户”制度原则,在客户办理开户时,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材料、证明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二是能根据审慎性原则认真开展了解客户活动,对重要客户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向进行分析,对其账户的现金交易以及账户交易及时进行监控。三是能够按规定期限保存客户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保存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信息资料等,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得到落实,暂未发现有匿名、假名、证件不符合要求、数留存资料不完整的帐户。

关于开展洗钱类型分析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提高反洗钱义务主体风 险防范能力和可疑交易监测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 法》等法律,制定了《洗钱类型分析工作规划》(附件1),各行社要参照《规划》开展本机构洗钱类型分析工作,现就执行《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撰写本机构洗钱类型分析报告。20xx年上半年机构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在20xx年6月30日前上报。

(二)报告的基本内容。各银行撰写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应突出本机构特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全系统可疑交易报告统计情况;

2.可疑交易报告的类型、地区、行业、业务分布、产品类型情况;

3.突出或值得关注的可疑交易活动或动向;

4.辖区内洗钱犯罪、上游犯罪案件情况;

5.本地区突出或值得关注的洗钱活动或动向;

6.向人民银行报送的重大可疑交易情况。

三、各单位在分析可疑交易报告类型时,可参考《可疑交易类型和识别点对照表(银行业参考版)》(附件2)和金融机构自定义筛选指标以及实践经验。

四、各行社反洗钱部门发现洗钱风险情况,应及时在本系统内部进行风险提示,并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落实提示内容;必要时,将风险提示内容作为内部审计、检查的参考;注意将风险提示与本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有机结合,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1、洗钱类型分析工作规划

2、可疑交易类型和识别点对照表(银行业参考版)

为贯彻落实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科学分析我国面临的洗 钱威胁情况,奠定国家洗钱风险评估工作基础,制定本工作规划。

洗钱类型分析方法是运用类型学1工具、分析洗钱活动规律的研究方法。根据类型学的基本分析步骤,洗钱类型分析的主要工作是以洗钱及上游犯罪活动关键特征为标准,将洗钱活动划分为不同类型,分析其规律特点,从而综合判断洗钱形势和风险分布情况。

关于印发《洗钱类型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支公司、公司各部室: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洗钱类型分析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3〕125号)、《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反洗钱处关于建立洗钱类型分析工作机制的通知》(成银反洗〔2013〕16号)文件要求,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增强金融机构的风险敏感性,及时发现风险事件及管理漏洞,掌握洗钱和上游犯罪特征及动向,提高金融机构风险防范能力和可疑交易监测水平,特制订了《洗钱类型分析工作制度》,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技能,保持洗钱风险警惕不放松。

公司洗钱类型分析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信息收集和报告、分析和成果转化、洗钱类型分析和定期报告三项内容:

广泛收集本机构发生的各类风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金融案件、协查案件和诉讼案件等信息;

2.所受行政处罚案件中与洗钱及上游犯罪有关的信息;

3.新闻媒体报道的与本机构有关的负面或案件信息;

4.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诈骗、集体退保、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虚假保险凭证诈骗和虚假保险机构诈骗等;

5.其他有关合规管理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规检查和审计报告、风险管理情况报告等;

凡涉及以上信息,各机构、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报公司综合部,综合部在详细了解事件以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报告,报分公司法律合规部,经法律合规部初审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当地人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涉及的客户范围及其洗钱类型等(但不包含客户的具体姓名、账户、交易等涉密信息);

2.事件可能涉及的业务操作和风险合规管理等问题;

3.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措施等;

4.需要提请人民银行开展风险提示或采取其他措施的建议等。

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大额和可疑交易线索收集、

筛选、分析、排除、报告内部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信用社反洗钱业务操作行为,防范操作风险,切实履行反洗钱职责,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信用社参照《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收集辖内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三条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报送应做到及时补录、认真甄别、规范报送。对于大额现金汇款业务采用手工方式补录,确实无法获取客户号时,使用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代替客户号;可疑交易报送坚持主客观标准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抽取的可疑交易要按照报送流程进行甄别报送。此外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可疑交易标准对抽取之外的业务进行识别,符合标准的要进行报送。

(一)网点操作员登陆http://10.0.10.10:6060/Antiml,输入操作员代码及密码,进入反洗钱系统。

(二)操作员在“数据补录”菜单下选择“大额单据管理”,查询“补录标志”为“需补录”的交易信息,进入“编辑”状态,对相关要素进行补录修正,补录完成后提交确认。 —1—

(三)操作员执行“业务流程”→“甄别可疑数据”操作,此页面默认的交易状态为“未甄别”,即抽取出来需要判断是否上报的交易。判断为不上报的点击“不上报”按钮过滤;判断为上报的,补录可疑程度、采取措施等要素后点击“上报”。

(四)操作员执行“数据补录”→“可疑单据管理”操作,查询补录标志为“需补录”、交易状态为“全部”的交易,进入“编辑”状态,对可疑交易进行分析补录;对经分析认为可疑程度为“重点可疑” 及“重点可疑且同时报告人行当地分支行”的交易,可通过添加附件方式提供全面信息。

(五)对于系统未抽取但人为判断可疑的,执行“数据补录”→“可疑单据管理”→“增加可疑交易”操作,手工录入可疑交易。

(六)完成当日补录后,执行“数据补录”→“数据补录完成”→“发送通知”操作,完成当日数据报送。

理财创新部反洗钱分析报告员(待定)

内容摘要:本文是一篇基于实践真实案例的调查报告。文中选取近年来破获的100起典型洗钱案件作为样本,归纳总结我国目前洗钱犯罪的总体情况,分析我国洗钱犯罪的主要趋势和作案手法,探讨其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并尝试提出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 洗钱犯罪 类型分析 调查

Laundering),是指将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犯罪行为。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腐败等上游犯罪的日益增多,与之相伴随的洗钱犯罪问题在我国日渐突出,不仅破坏了我国金融秩序,而且危害到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我国开展反洗钱工作以来,不断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加强反洗钱监管和监测,推进反洗钱国际合作,调查和破获了一系列洗钱犯罪大案要案,为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面,本文选取了近年来我国破获的100起典型洗钱案件[1]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总结我国目前洗钱犯罪的总体情况,分析我国洗钱犯罪的主要趋势和作案手法,探讨其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并尝试提出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建议。

一、我国洗钱犯罪的总体情况

从总体情况看,我国洗钱犯罪数量逐年增多,规模不断扩大;从地区分布看,经济发达或者沿海、沿边地区的洗钱犯罪活动较为猖獗;从涉及的行业和领域来看,洗钱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金融领域。

(一)我国洗钱犯罪逐年增多,规模不断扩大。理论上,我们无法统计出我国洗钱犯罪案件的真实发案数量,因此我们选择从破案的角度来近似分析我国洗钱犯罪的发案情况。统计显示,20xx年以来,人民银行协助侦查机关破获涉嫌洗钱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涉案金额不断提高。其中,20xx年协助破获涉嫌洗钱案件203起,涉案金额1883.7亿元,破案数量是20xx年的2.3倍,涉案金额是20xx年的6.5倍。扣除这些年反洗钱部门的工作努力因素,以上数据从侧面反映出了我国洗钱犯罪发案数量在总体上逐年上升,同时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洗钱危害性的巨大是不可想像的,它作为一种黑色产业在最近几年得到快速扩张,洗钱危害金融稳定,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俄罗斯Sodbiznes银行和Novocherkassk银行等由于参与洗钱而被关闭;花旗银行在日本的分支机构被关闭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洗钱控制措施,缺少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以至存在大量的风险交易。而我们国内案例也日益增长,20xx年,人民银行共发现和接收4854份洗钱案件线索,对其中473起重点线索实施反洗钱调查3832次,向侦查机关报案474起。各地侦查机关针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报案线索立案侦查168起。同时,金融系统配合侦查机关调查涉嫌洗钱及上游犯罪案件618起,配合侦查机关破获涉嫌洗钱案件225起。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全年向公安部等部门移送洗钱案件线索165份,编发通报39份,受理并反馈国内有权部门协查989件,数量超过前两年总和。因此做好反洗钱工作是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客观要求,是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金融稳定的需要,也是保证信誉支付稳定,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保证,也是维护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保证。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的活动。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

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

是指反洗钱义务主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实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防范洗钱活动的基础性工作。借鉴有关客户身份识别的国际标准并结合我国的实践,反洗钱法第十六条对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义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第十七条还规定,金融机构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为保障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第十八条赋予了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有关身份信息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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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法分子非法开立、买卖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和支付账户,继而实施电信诈骗、非法集资、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案件频发。为进一步提高对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成效,切实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东方支付现就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杜绝假名、冒名开户

公司根据和海关总署、商业银行总行、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签署的四方合作协议,对申请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服务的客户(以下特指企业客户),采取接纳审查备案的业务流程。

下列情形,公司客服部门应拒绝为客户办理备案和开通网上支付业务:
  1. 客户提供虚假或不一致的备案资料的;
  2. 客户未经开展此项业务的开户银行机构审核并绑定有效支付账户的;
  3. 客户未经中国电子口岸签署服务协议,并持有有效法人IC卡的;
  4. 客户未经通关地直属海关申请备案并审查通过的;
  5. 客户未持有开户银行担保文书并经海关审批通过而提出开通担保支付的;
  6. 客户未持有代理支付授权协议并经海关审批通过而提出开通代为支付的;
  7. 客户未同意和公司就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的。
对于东方付的客户,采用企业接纳备案的业务流程。对于商户准入,主要提供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或商户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商户网站可以正常访问、网站信息定时更新;
  3. 商户应取得ICP证或有ICP备案;
  4. 网站内容应该和业务相关,没有非法链接;
  5. 必要的时候,公司可以要求商户提供包含但不限于以上材料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严格审查异常开户情形,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对于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有组织同时或分批开户、开户理由不合理、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有明显理由怀疑客户开立账户存在开卡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东方支付有权拒绝开户。

下列情形,公司将拒绝为客户办理备案和开通网上支付业务:
  1. 客户提供虚假或不一致的备案资料的;
  2. 客户未经开展此项业务的开户银行机构审核并绑定有效支付账户的;
  3. 客户进入反洗钱黑名单的;
  4. 客户在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异常经营记录的;
  5. 客户的营业场所现场不真实、工商局网站基本信息与提交材料信息不匹配等。
  6. 客户不配合公司关于客户信息尽职调查。
  7. 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的诸多条件。
(三)注重人工分析、识别,合理确认可疑交易。
对于通过可疑监测标准筛选出的异常交易,东方支付注重挖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价值,发挥客户尽职调查的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人工分析、识别。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查阅商户在我公司备案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2. 历史交易数据分析:针对上述异常交易,通过对相关商户过往交易的时间、对象、金额及频率进行合理性分析,同时达到上述异常交易中的三条以上的,不能排除其为可疑交易;只达到一条的还需结合其交易对象所提供的服务类型进行排除;
  3. 异常交易背景分析:要求商户提供异常交易的背景信息及可疑交易排除的证明材料;结合公开渠道(互联网、工商、公安等信息网络)获得的信息进行判断,必要时还可采取向其他金融机构核查等手段;走访商户,对商户提供的异常交易背景信息及可疑交易排除证明材料进行现场核实。
  4. 如果上述异常交易确定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或者不能排除交易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列为可疑交易。对于人工确认为可疑交易的信息,可由风控人员人工补录进可疑交易数据。
  5. 当风控人员主动发现可疑交易预警报告系统中的可疑交易信息存在错误或需要进行更正时,由风控人员自行将该信息补正。
  6. 业务部门应配合风险管理部,采取上述手段对收到的异常交易信息进行人工分析。
(四)区分情形,采取适当后续控制措施
东方支付将遵循“风险为本”和“审慎均衡”原则,合理评估可疑交易的可疑程度和风险状况,审慎处理账户(或资金)管控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客户、账户(或资金)和金融业务及时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充分减轻本机构被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的风险。这些后续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客户及交易开展持续监控,若可疑交易活动持续发生,则定期(如每3个月)或额外提交报告。
  2. 提升客户风险等级,并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号文印发)及相关内控制度规定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 经机构高层审批后采取措施限制客户或账户的交易方式、规模、频率等,特别是客户通过非柜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4. 经机构高层审批后拒绝提供金融服务乃至终止业务关系。
  5. 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五)建立健全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的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
公司已建立健全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的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明确不同情形可疑交易报告应当采取的后续控制措施,并将其有机纳入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体系,构建一套“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可疑交易报告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切实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
一、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1.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3. 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4.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风控人员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控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1. 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2. 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3. 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三、风控人员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控,有合理理由怀疑商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控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上海分行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1. 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2.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3.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风控人员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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