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起诉的程序是怎样的呢

刑事诉讼法自诉程序为:

1、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4、法院根据事实作出判决或裁定。

5、自诉人与被告人在宣告判决前和解的,可撤回自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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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起诉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作证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作证的规定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刑诉法补充起诉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补充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发现遗漏的同案犯或遗漏的罪行时,对原起诉予以补充的诉讼活动。根据情况,可以不撤回《起诉书》,进行制作《补充起诉书》,提交给法院;也可以先撤回原《起诉书》,在补充侦査后,重新制作《起诉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必须具备的,有犯罪事实存在并且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对新发现的犯罪嫌疑人补充立案,并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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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当事人自诉)→一审法院登记立案→送达诉状副本、传票、出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庭前准备→开庭审理→一审裁判→不服一审依法进入二审程序或刑事申诉程序

2.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申请回避权;辩护权;举证、质证的权利;最后陈述权;请求抗诉权上诉权。

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如实陈述;如实举证;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面和通信;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本案有关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5.被害人等从何时起可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6.一审法院在开庭审判以前做准备工作

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出庭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7.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案件;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且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案件。

8.传票及其他诉讼文件的送达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或者单位,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已经送达。

9.一审刑事案件审限

审理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一个半月;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审理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前款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相关刑事案件已为法院受理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起诉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能够证明请求赔偿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以及所主张赔偿费用的相关证据。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或者出生时间、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等;请求赔偿的具体项目和金额;请求赔偿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以及赔偿费用产生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致送法院的名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及具状时间。

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将会进行审查,在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

1.侮辱、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2.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3.属于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

4.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应递交的材料

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应提交刑事自诉状,如果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包括正本一份,副本的分数按被告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尾部“起诉人”签名及盖章不能复印。

2.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材料清单上注明证据名称、份数、是否原件、证明的对象等。证据材料的份数与起诉状的份数相同。

起诉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证明自诉人系受被告人犯罪行为侵害,有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例如:公安机关的相关材料。

证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或已达到法定的严重后果。例如:故意伤害案中的伤势鉴定为轻伤。

自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起诉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书。

受诉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事实依据。

3.自诉人、被告人诉讼主体资格证明

自诉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如果自诉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递交法定代理人与自诉人的关系证明和法定代理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经工商或职能机关登记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成立资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被告人是自然人的,自诉人应写明被告的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等基本情况;被告人是本市居民且自诉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应提供被告人的公安户籍身份资料。

被告人是单位的,自诉人应提供被告人的近期基本登记信息资料。

自诉人应提供自己准确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5.涉外、涉港、澳台诉讼需注意的事项

自诉人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亲自来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例如护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证等),并提供复印件。自诉人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经公证、认证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证明手续。

当事人从港、澳、台地区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起诉书、证据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等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如果需要向外国当事人送达材料的,还应同时提供被送达当事人所在国的官方文字译本。

自诉状有格式要求,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署名和时间四项内容。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地址等。

附:本诉状副本____ 份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邮编及联系电话。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邮编及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应当明确要求追究被告人何种罪名。

事实与理由:应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陈述起诉的原因。事实包括纠纷起因、过程、现状等。

署名和时间:起诉人是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名(不能书写姓名的,加盖单位公章。时间要填写准确,起诉状上签署的时间与实际递交诉状时间不一致的,原告应注明实际递交时间,实际递交诉状的时间为正式起诉时间。

起诉状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

当事人进行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一)刑事案件中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二)是否在任何时候都能申诉?

不是。刑事案件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

如果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或者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未予受理的,或者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可以不受两年申诉期限限制。

(三)申诉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四)申诉应该向哪个法院提出?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五)法院决定再审后,再审期间是否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院决定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六)法院驳回申诉后,我还能继续申诉吗?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法院会依照什么程序进行审理?

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原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八)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刑事案件如何处理?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诉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驳回。

(九)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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