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为借款对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策资格审核推荐,由国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合作经办银行审核放贷,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的政策性贷款。
1、创业前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脱贫人员(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为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借款时已实际创业,即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
3、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未清偿贷款。
备注:根据渝人社〔2021〕236号文件要求,取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为重庆市户籍的限制。对重庆市辖区内实施的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可按规定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满足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人员合伙创业的,其本质属于个人贷款,应以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股东人数,以22万元 / 人为基数,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人即110万元。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股东人数仅有1人时,按个人贷款进行申请。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股东人数超过5人时,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其中5人进行申请。
以小型微型企业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主体为该企业,原则上要满足下列条件:
2、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4、借款申请人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应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范畴,具体项目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
借款人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主体相关条件,以创业担保贷款为基础的政策组合担保贷款,包含个人组合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组合担保贷款。
3、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贷款基数为20万元∕人,上限300万元。
4、个人组合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上限为30万元,小微企业组合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上限为300万元。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个人组合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1、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BP指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150BP即1.5%)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自行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2、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点,具体标准为14个原贫困区县加点不超过250BP,其它区县加点不超过150BP。
3、借款人按期付息后,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承办银行按规定每季度将贴息资金拨付到借款人账户,无需借款人另行申请。
在现行创业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条件以外,进一步降低创业者反担保要求:
1、针对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对免除反担保要求的项目,由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根据信用评定授信贷款额度。
2、开展创业担保贷款第二顺位抵押业务,目前仅受理2005年后建成的普通住宅,不接受别墅、商铺、写字楼、房等其他抵押物类型,抵押物坐落区域为重庆市主城区,且抵押物权利人办理抵押登记时为已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