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普票开票人是管理员可以吗的开票码是什么?

(一).商家发票(SOP/SOPL模式)

发票全部由商家自行开具,抬头:个人/企业,内容:只能开明细(不同商家因经营范围的特殊性,可能可以开具不同内容的发票,具体可建议客户咨询商家客服确认为准);

登记开具,时效为1个月左右,挂号信邮寄; 后才能开具增票;

5.根据国家税务局相关规定:烟、酒、食品、服装、鞋帽、换装品(不包含劳保部分)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一个订单对应一张发票或多张发票,不同库房发货的商品系统会自动拆分,发票也会分开开具,同一订单机构的发票可以寄回合并/拆分开具(订单只有一件商品时不可拆分发票);

7.京东自营商品(除图书外)都是正规国税机打发票,含税率17%,图书类商品为江苏地区地税机打发票,含税率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率17%;

8.京东发票全部通过税务局申领,全部都是正规机打发票,不可能出现假票,可建议客户去当地国家税务局柜台验证发票(广东地区发票开具单位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发票工作一直是财会人员工作的重中之重,财会人员在处理发票问题时,极易犯错误。现就目前易出现的发票问题总结如下。

1、企业收到的国外发票可以入账吗?

【问】接到国外的形式发票如何入账?是否需要到税务部门登记备案?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贵公司取得境外凭证可以列支,但税务机关审查时需要由贵单位提供确认证明。

2、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如何进行处理

【问】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取得几份发票存在疑问,企业已列入成本,并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经发函到开票方税务机关调查,现收到回函证实该业务、付款均真实,只是开票方开具了“大头小尾”发票,请问该企业取得的发票内容与该业务、付款金额等均一致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到开票方换开发票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的,如果开票方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回函证明,该发票确属开票方自发售税务机关购买,且购票方、开具方、业务交易、收款属于同一方,实际交易金额与发票上所列金额一致的,其取得的发票准予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释意:所谓大头小尾,是指出据发票方,在开据手写发票时,所开据的发票的正式发票联数额大,而存根联数额小的一种现象。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经营收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

3、货物品种较多时发票的开具

【问】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货物品种较多时应如何开具发票?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以手写形式填写的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取得快递公司的发票,但没有填写开具公司名称,财务人员直接以手写的形式填进去。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真实合理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法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法规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企业索取发票时应根据以上规定,在取得发票时,一定要注意其合法性,不得索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有权拒收,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无法取得发票的赔偿金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此项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如果该赔偿金的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且属于企业因合同行为而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6、公司班车运费发票是否能抵扣进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外包运输公司接送员工上下班,属于为员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用于集体福利的运输费用,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贵公司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费发票,不能按照运费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7、外贸企业丢失专用发票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问题】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对于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发票联与抵扣联全部丢失时,根据国税函[号文件规定,对于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是有发票联但抵扣联丢失时,根据国税函[号文件规定,对于外贸企业只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另外,在办理此项业务时还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调整为180天。那么,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发票联),如还未认证的应在规定期限的180天内及时进行认证,并按上述两类情况的要求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事宜。

二是对于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的管理与审核,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才能按现行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

8、由旅行社开具的发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问题】企业员工出国考察,由旅行社代为安排相关住宿等,由旅行社开具相关发票,可以凭该发票税前列支吗?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纳税人发生出国考察支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证明材料应包括:考察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9、航空运单能否视同发票在税前扣除

【问题】我公司经常有出差人员购电子航空客票,以电子客票行程单报销。这种航空运单可否视同发票在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规定,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应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行程单,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打印项目、内容应与电子客票销售数量数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打印,并应告知旅客行程单的验真途径。

根据上述规定,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区别

专用发票除具有普通发票的功能与作用外,还是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重要凭证,与普通发票相比,它有以下区别:

专用发票一般用于一般纳税人之间从事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而普通发票则可以用于所有纳税人的所有经营活动,当然也包括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

普通发票只是一种商事凭证,而专用发票不仅是一种商事凭证,还是一种扣税凭证。

(三)票面反映内容不同

专用发票不但要包括普通发票所记载的内容,而且还要记录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银行帐户和税额等。

专用发票不仅要有普通发票的联次,而且还要有扣税联。

普通发票反映的价格是含税价,税款与价格不分离;专用发票反映的是不含税价,税款与价格分开填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开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计算增值税都是一样的,但开专用发票,购货方符合抵扣条件的(比如购货方是一般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认证抵扣,购买的不是不得抵扣的货物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开普通发票,除农产品发票、运输发票、小规模购买税控机外,购货方都不能抵扣。

11、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丢失都需要登报说明吗

【问】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丢失都需要登报说明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项规定,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专用发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三项规定,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而普通发票丢失,在日常税务管理中,对开具发票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报刊或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即普通发票丢失,也可在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

12、专用发票上的码头堆存费等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我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包括购进铁精粉元,相关的码头堆存费、运输办理费70548.80元,请问发票上两项税额是不是都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解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上述规定,该张专用发票上的“码头堆存费,运输办理费”作为混合销售或价外费用已经缴纳增值税,因此该张发票上的项目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

财税聚焦】发票违法常见问题解析

加“点数”开具发票、超额开具发票、凭小票过几天再来开发票……消费者在索取发票时有时会遇到类似情况,有的商家甚至拒绝提供发票。广州市国税局票证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消费者可向税务机关举报。”

近年来,为规范发票使用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州国税部门加大发票宣传力度,通过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形式普及发票知识,并通过免除发票工本费、设置发票代开点、发票的领用及验旧当场办结等服务措施,提高发票领用效率。同时,国税部门进一步解析下列发票不合规行为和违法常见问题,打击发票违法活动,为消费者提供支持和帮助。

某服装店因担心发票保管缺乏安全性,未向税务机关领用发票,消费者购物后索取发票,服装店以未领用发票为由拒绝开具,消费者向税务机关作了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该服装店拒绝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了处罚。

国税部门提醒,未领用发票不能成为拒绝开具发票的理由。目前,国税部门采取了多种措施为纳税人发票领用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一是在数量上,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纳税人所需使用的发票种类和数量,充分满足纳税人的发票使用需要;二是在费用上,全面免收了发票工本费;三是在程序上,发票领用和验旧业务现在都可当场办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四是在途径上,没有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如果需要使用发票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代开发票也是即时完成的;国税部门在部分专业市场还设置了代开发票点,满足纳税人的开票需求;除了到办税大厅直接办理以外,还提供了网上受理、网上验旧等多种办理渠道,进一步为纳税人减少办理环节和缩短办理时间,真正实现按实际经营需要领用发票无障碍。

消费者在某电脑经营部购买电脑时,询问是否可以开具发票,该经营部表示开具发票需另加“点数”,并且可按照“点数”开具超过实际交易价格的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为含税价格,该电脑经营部应当无条件按销售金额为消费者开具发票,不得额外加收任何费用。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税部门表示,加“点数”开具发票或超额开具发票的行为对国家税收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都有明显的破坏作用,是明确禁止的,一旦发现,将面临严厉处罚。

国税部门呼吁,每个消费者都是税法的监督员,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建议消费者进行实际交易后无论是否需要报销,都应该主动向商家索取发票,发现商家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及时向税务机关举报,也请全社会都遵守税法,为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而共同努力。

某家居用品连锁店是某大型家居用品销售公司下辖17家非独立核算门店之一,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消费者向该门店索要发票时,店方表示需要回总公司开具,大概需要10天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如果纳税人已收取销售款项,应即时开具发票。

经了解,该销售公司目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购置了两套税控开票设备,放置在总公司。门店有消费者需要开具发票,则登记消费者名称、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待公司开票人员统一开具好发票后,再通知消费者凭销售小票领取,或由门店将发票邮寄给消费者。国税部门表示,该公司虽为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企业,但不能以此为由延期开具发票,既违反了发票使用规定,又增加了消费者的成本和负担。

某个体户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验旧事项,税务机关发现其共有17份百元版发票的开票日期早于领票日期。经了解,该纳税人由于未及时领用发票,对已发生的经营收入按实际发生的日期补开购票,存在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国税部门提醒,开具发票必须在领用之日起开具,如需补开应在备注栏说明。

税控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开具红字专、普票方法

对于跨月和当月已抄税的发票开票软件无法作废,只能开具负数,软件支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红字,下面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例介绍具体开具流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入开票软件点击“发票管理-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

或者通过导航图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进入填开界面

系统自动弹出信息表选择的界面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对应的条件

1、购买方申请:常用的是购买方申请选择 “已抵扣”选项,通常是由于购买放认证了销售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票后需要开负数时使用

2、销售方申请:销售方申请分为两项,若销售方的发票是隔月开具的(非本月和上月且在180天内)需要选择第一个选项“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若发票是本月或者上月开具的,一般选择第二个选项“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

下面已销售方申请为例介绍信息表的具体操作

1、销售方选择申请原因后,必须录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录入后系统会自动判断,若可以开具系统会给出提示“本张发票可以开红字发票”,点击“确定”

若所申请的发票存在于软件发票库内,系统会自动生成对应信息表,确认无误后点击“打印”即可保存信息表

对库中带折扣的蓝字发票开具信息表时,系统会自动将折扣分摊反映在对应商品行中,不再显示折扣行信息。

若当前发票库内无该张发票信息,则信息需要手工录入,并且需要注意,数量和金额填写负数,若企业开的是货运发票,金额必须是正数,确认无误后点击“打印”即可保存信息表

2、信息表填开后在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查询导出

选中对应信息表点击上传,系统弹出提示点击“确认”

审核后信息表描述会变为“审核通过”,信息表编号内编号可供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或者如图显示发票号码确认界面,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

发票填开后点击第一排红字,弹出的下拉菜单中共有三种方式

“导入网络下载的红字发票信息表”

系统会弹出信息表选择界面,正常选中信息表点击“选择”或者双击信息表都可以

若信息表选择内无信息表内容

则需要点击下载,设置条件后点击“确定”

“直接开具”需要输入信息表编号,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导入红字发票信息表”需要选择红字信息表文件,文件以XML为后缀

以上三种方式都可以正常生成红字发票,备注栏自动显示对应信息表编号,若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对应蓝字发票不存在发票库,则需要手工录入发票信息

申请红字信息表常见问题:

1、红字信息表提示:蓝字发票不是上月或者当月开的,不能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

答:是销方申请信息表时,申请条件选择不对,隔了一个月要选“购买方拒收”,上个月的本月的才能选“尚未交付”。

2、红字发票信息表提示:数据校验无异常,总局信息表系统暂时连接不上,待连接正常或同步总局数据时系统将自动发送。

答:一般是网络比较繁忙,建议企业稍等片刻或者换个时间重新点击下载更新状态

3、开具红字发票时发票信息为乱码,如何解决?

答:由于数据迁移历史数据出错导致,建议完全安装不恢复数据开具红字发票。

4、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时候提示:信息表税额大于蓝字发票的金额,如何解决?

答:此问题是由于申请表开具重复导致。

(1)删除本地信息表,点击“下载”,如果能够下载审核通过的信息表则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2)如果无法下载信息表,需要到主管分局,请税局端撤销之前开具的红字发票信息表后,用户重新再开具即可解决。

5、重复申请了信息表,如何处理?

答:正常销售方申请重复上传会提示,已经上传,不能重复上传,若是购买方申请,且已经审核通过,建议联系税局撤销重新申请的信息表

6、信息表开错了,请问如何处理? 答:(1)如果没有上传,可以删除信息表,重新申请;

(2)如果上传成功,建议联系主管分局撤销错误的信息表,重新开具信息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普票相对于专票比较简单,不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只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或者如图显示发票号码确认界面,确认无误,请点击“确认”

点击第一排“红字”系统自动弹出填写对应销项正数发票代码号码界面,需要录入两次

录入后点击下一步,确认信息后点击确定

发票自动生成,备注栏自动显示原销项正数发票代码号码,确认无误后打印即可

注意:对于红冲当前发票库不存在的普票或者以前非防伪税控软件开具的发票,需要确保开票软件版本在0319及以上版本,且企业网络能正常连接到税局服务器,目前开具负数普通发票时,需要先在发票库中查询有无这张发票,如果本张发票未在发票库中找到,此时系统通过网络连接受理平台,在局端查找对应的蓝票,如果在局端找到对应的蓝票,则可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在局端也未找到或者与受理平台网络不通,则不允许为该张发票开具负数发票。

网络发票常见问题解决方法如下:

1.电子发票的登录密码忘记了怎么办?

财务负责人和代理开票人的密码忘记了,可以通过system用户进行修改,system用户和纳税申报登录密码忘记了,需到主管国税局查询或初始化。

2.点击“发票开具”前面的+号图标不出现要开具的发票?

说明还未购买电子发票或已经购买但电子票号还未更新,需要联系主管税务局进行购票或进行购票信息更新。

3.点击“电子发票”图标,无法进入开票系统?

说明没有开户,需联系主管税务局进行电子发票的开户。

4.点击发票开具后出现“纳税人无该种类发票本”的提示?

可能是开票人所分配的发票没有启用或未给他分配发票,需在“发票本分配设置”中分配、启用该本发票即可。

5.如果出现“有多本发票被启用”的提示?

需在“发票本分配设置”中停用多余的发票本(只启用1本发票)来解决。

6.打印发票时提示“Automation 服务器不能创建对象”不打印?

需要下载“电子发票打印控件添加注册表文件”,并运行、重启电脑后再打印发票。

7.发票填写完毕,点击“保存/打印”出现“总金额必须小于最大开具金额”的提示?

单张发票开具的最大金额是在国税局开户时核定的(大部分都是依据万元版规格:99999.99元),如超出会有提示的。要调整限额的请与主管局联系。

8.填开发票时销货单位的信息不能修改?

销货单位的信息如发生变化请事先在“企业信息维护”中修改。

9.点击“生成传递单”,无法完成此次操作?

生成传递单前,需将浏览器的阻止弹出窗口功能关闭或设置该网址允许弹出,否则无法完成本次操作。

10.误操作生成了验旧传递单,怎么办?

传递单生成错误须到票证中心解锁,解锁后的旧传递单(状态由原来的“已锁定”变成“已退回”)必须删除才能重新生成新传递单,找到指定的传递单,在查看页面下方有一个【删除传递单】按钮,点击后可以继续开票或验旧等操作。

11.发票开错或退回怎么处理?

当月开具的发票可以作废,隔月开具的必须开红字发票。作废时必须是网上电子票号和纸质发票的号码同时作废,网上执行“发票作废”,纸质票盖作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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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句话:按规定要进行税务登记,有纳税人识别号的企业或单位都需要(属于对公告的扩大实务理解),不要说您不知道您单位有没有税务登记。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规定适用范围是: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分公司)、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将“范围扩大”为“纳税人识别号的企业或单位”。

下面截图就是分公司、学校(我的母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体工商户。

:税总函〔2016〕121号规定,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已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积极配合登记机关逐步完成存量代码的转换工作,实现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税务部门的全覆盖。

(2)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3)企业内部的一个工会组织,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则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句话: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发票,只要票面有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栏的都需要填写。

(1)增值税普通发票(大票)有“纳税人识别号”栏,需要填写;

(2)电子发票属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有“纳税人识别号”栏,需要填写

(3)农产品收购发票,有“纳税人识别号”栏,需要填写;

(4)卷式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有的有“纳税人识别号”栏,有的没有,有的需要填写;

(5)定额发票、过路过桥费、出租车发票、火车票、飞机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发票票面上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栏,不需要填写;

(6)取得《二手车销售发票》在买方栏中“单位代码/身份证号码”栏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7)其他发票按照上述原则判断。

第三句话: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其中税收凭证是一个新名词,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也就是说只要涉及到“税”相关的,都不属于涉税合法凭证,未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发票,则:

(1)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比如农产品收购发票;

(2)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这时候不管您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有要求;

(3)不能作为增值税差额凭证,如建筑企业提供简易计税可以差额建筑分包额,还比如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差额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上述费用取得普票没有按规定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就不能差额;

(4)不能作为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凭证

(5)不能作为其他计税、退税、抵免合法凭证。

也就是说,不仅仅影响抵扣进项税额,还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增值税销售额抵减、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等计税、退税、抵免事项。

(1)上述要求,仅仅是对开票日期是自2017年7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17年7月1日”是发票开具日,不是报销日,比如2017年5月25开具的普通发票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在2017年8月份报销,不受上述规定要求;

(2)作为销售方有义务提醒购买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肯定知道开出的发票样式是否有“纳税人识别号”栏,如果有需提醒购买方,如“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单位开具发票时,需购买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等提醒语句;

(3)建议各单位尽早按照上述要求报销发票。

(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

来源:中税答疑专家组(陈志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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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何查询减免税性质代码目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规定 二、《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将根据减免税政策的新增、废止等情况,每月定期更新,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下的“申报纳税”栏目发布。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税务网站、12366热线、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转载、发布与宣传推送。

  2、 小微企业最新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3、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1日至次年6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11日至6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项、第()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11日至20241231日。”

  4、多个当事人共同签订应税合同的,如何计算征收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十条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三、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

  ()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5、20224月至7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到每月几号?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 )规定: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十六、本公告自202241日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2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规定:为保障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业范围政策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决定将2022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

  6、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税控设备开具全电发票?是否免费?

  试点纳税人可直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免费开具全电发票,无需使用其他特定开票软件无需领用税控专用设备

  7、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种类的发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试点纳税人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至)查验;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模块对全电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29、试点纳税人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

  除以下几种特殊情形,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开具红字发票:

  1)冲红原因为开票有误时,必须全额冲红;

  2)蓝字发票对应的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待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已用于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的,必须全额红冲。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待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已用于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的,第一次红冲只能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或整票全额红冲。如第一次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第二次红冲仅允许对剩余部分(即已加计部分)全额红冲;

  3)蓝字发票标签为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时,必须全额红冲。

  30、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中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的有哪些?

  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

  1)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2)已作废的发票;

  3)之前所属期已确认用于其他用途的发票;

  4)已用于冬奥会退税的发票;

  5)已全额冲红的发票;

  31、纳税人开具或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1)试点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中;开具的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4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勾选用于本期抵扣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或第3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一般纳税人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2)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5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开具的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3栏、第6栏、第8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32、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

  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发票,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

  试点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对于符合以上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录。

  1)试点纳税人取得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A纳税人为新办试点纳税人,在所属税务机关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A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在发票用途确认”-“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可以看到待处理农产品发票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A纳税人在5月取得了一张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在申报期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A纳税人首先在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对取得的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进行是否属于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确认处理,选择,该发票信息不转入抵扣勾选;选择,该发票信息转入抵扣勾选模块。A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发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A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应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2)试点纳税人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B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B纳税人取得了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发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B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3)试点纳税人取得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C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C纳税人取得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C纳税人首先在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对取得的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进行确认处理,选择,该发票信息不转入抵扣勾选;选择,该发票信息转入抵扣勾选模块。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C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4)试点纳税人取得了9%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D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其取得了9%农产品专票。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D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D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5)试点纳税人2020年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E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E纳税人有一张2020年取得的已抵扣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但未进行加计扣除。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E纳税人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中的补录功能,对上述发票进行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看见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当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33、我公司是非试点纳税人,今天收到一张全电发票,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可以。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纸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全电发票电子文件。

  34、哪些发票可以使用发票入账服务进行入账? 

  20171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且不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使用入账服务进行入账:

  1)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2)已作废的发票;

  3)之前入账的发票;

  35、试点纳税人如何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

   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新增办税人员或对已有办税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对办税人员进行岗位权限授权或调整。系统将自动通过电子税务局及移动端向该办税人员推送待确认的授权信息。办税人员在完成个人身份信息采集核验,以及对推送的授权信息进行确认后,关联关系即建立,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解除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无需办税人员确认。

  试点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申请新增或变更办税人员信息时,税务机关在核心征管系统完成办税人员信息录入或变更,通过实名办税系统验证办税人员实名信息后,由办税人员登录电子税务局确认相关信息。信息确认后,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解除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无需办税人员确认。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变更、解除本机构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适用以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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