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区注册公司】新加坡投资签证公司注册天使投资者计划税收减免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热点解读

一、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是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是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助推器,是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动能。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沿着健康的轨道蓬勃发展,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试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联合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有关创业投资企业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抵扣的税收优惠政策。为贯彻落实《通知》,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明确相关税收征管工作流程,规范各地税务机关政策执行口径;规范纳税人办税手续,使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政策规定,保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快速落地。

二、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试点政策内容是什么?

答: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试点政策内容是什么?

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 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如何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答: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称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既包括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也包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

五、天使投资个人的税收试点政策内容是什么?

答: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六、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后上市的,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七、税收试点政策所称的满2年应如何计算?

答:满2年是指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例1】某合伙创投企业于2017年12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合伙创投企业的某个法人合伙人于2018年1月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出资。2019年12月,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时,该法人合伙人同样可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八、税收试点政策所称的投资,应如何理解?

答: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九、税收试点政策所称的投资额,应如何确定?

答: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例2】张某2015年9月1日投资A初创科技型企业300万元,取得A企业10%股权。截止2017年9月1日,该投资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张某2017年10月份转让A企业3%的股权,取得150万元。张某在转让A企业股权时,能够抵扣的投资额是多少?若2017年12月份,A企业注销清算,张某2019年8月份转让其投资的B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取得股权转让所得50万元,假定先不考虑B企业投资抵扣),能抵扣的投资额是多少?若张某2021年再次转让B企业股权,取得1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能抵扣的投资额是多少?

【解析】截止2017年9月份,张某可以抵扣的投资额=300万元×70%=210万元。

2017 年10月份,张某转让A企业3%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150万元-300万元÷10%×3%=60万元<210万元。

因此,张某转让A企业股权可以抵扣的投资额为60万元。150万元(210万元-60万元)可以结转以后转让股权时抵扣。

A 企业注销清算后,2019年张某转让B企业股权时,张某取得的股权转让所=50万元<150万元,可以抵扣50万元,还剩1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可以结转抵扣。

2021 年张某再次转让B企业股权时,因为距离A企业注销清算已经超过36个月,张某投资A企业的投资额就不能再进行抵扣了。

十、税收试点政策所称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税收试点政策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

3.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4. 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十一、税收试点政策有关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中,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应如何计算?

答: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是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

【例3】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17年5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2017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8年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该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当年及下一年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平均占比为30%((100+500)/()),可以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十二、税收试点政策有关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中,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研发费用应如何界定?

答:1.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指标,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之和÷12

2. 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3. 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 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十三、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 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 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十四、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 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 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于《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十五、享受税收试点政策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天使投资个人、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十六、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公司制创投企业应如何进行备案?

  答:公司制创投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 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 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 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 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十七、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合伙创投企业及其法人合伙人应如何进行备案?

答:1.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附件1)。

法人合伙人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时将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的其他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

  备注:公司制创投企业及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十八、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合伙创投企业及其个人合伙人应如何进行备案?

答:1.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件2),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2. 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件3)。

3. 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其中,2017年度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在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以其符合条件的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当年自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十九、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如何进行备案?

答:1.投资抵扣备案。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件4)、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第2项和第4项。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1)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件5)。同时,天使投资个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其中,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登记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接受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在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纳税申报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

(2)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对天使投资个人,应在备注栏标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

4. 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5.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二十、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答: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已投资抵扣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投资抵扣,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二十一、税收试点政策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通知》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

二十二、税收试点政策所称的试点地区包括哪些地区?

  答: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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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是中国创新创业的重要一年, 特别是以 6 月 11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为标志性的事件。《意见》 充分认识推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重要意义; 总体思路; 创新体制机制, 实现创业便利化; 优化财税政策, 强化创业扶持; 搞活金融市场, 实现便捷融资; 扩大创业投资, 支持创业起步成长; 发展创业服务, 构建创业生态; 建设创业创新平台, 增强支撑作用; 激发创造活力, 发展创新型创业; 拓展城

乡创业渠道, 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加强统筹协调, 完善协同机制 9 大领域、 30 个方面明确了 96 条政策措施。 这个文件的发表, 集中体现了在中国国家政府最高层面对创新创业的重视。 虽然各级政府近年对创新创业推出了多方面的政策, 但此《意见》 的新意和重要意义在于, 从国家层面为中国的创新创业发展规划了一个全面的生态机制。 针对过去的 2015 年中国创业形势, 本报告将以 7 个方面为主体结构, 引用多方数据和事实, 对中国的 2015 年度创新创业发展做一个回顾性的报告, 并在最后对 2016 年中国的创业前景做一个预测性展望。

52.2%,均创历年新登记数量和注册资本(金) 总额新高。 平均每天新登记企业 1.2 万, 比 2014 年日均新登记企业 1 万户有了明显提升。 特别是自 10 月 1 日起“三证合一、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以来, 11 月、 12 月新登记企业数量分别达到 46 万户和 51.2万户, 达到历史最高值。

2015 年, 我国新登记企业在三次产业数量分别为 21.5 万户、 64.7 万户、 357.8 万户。 其中,第三产业比 2014 年增长 24.5%, 大大高于第二产业 6.3%的增速。 至 2015 年底, 第三产业实有企业 1635.7 万户, 占企业总数的 74.8%, 所占比重比 2014 年提高了 1.5 个百分点。“互联网+” 等新产业、 新业态的快速发展, 为经济结构调整注入了新活力, 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2015 年,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新登记企业 24 万户, 比 2014 年增长 63.9%,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 10.4 万户, 增长 58.5%, 金融业 7.3 万户, 增长 60.7%, 教育 1.4 万户,增长 1 倍, 卫生和社会工作 0.9 万户, 增长 1 倍。 服务业中仅房地产业比 2014 年下降, 但第四季度增速由负转正。 2015 年, 房地产业新登记企业 8.7 万户, 比 2014 年下降 11.0%。但受利好政策影响, 下半年以来降幅收窄, 第四季度增速由负转正, 同比增长 5.3%。 第三产业不仅成为最活跃的经济领域, 也是吸纳就业的主体。 2014 年, 第三产业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增加最多, 实有 2 亿人, 比 2014 年底增加 2542.8 万人, 占增加总量的

新登记企业 9 成是小微企业, 第四季度小微企业周年生存率达 7 成。 2015 年, 我国新登记的企业中, 96%属于小微企业。 2015 年第四季度新设小微企业周年开业率达到 70.1%, 也就是说, 2014 年第四季度新设立的小微企业一年后的存活率达到 7 成。 同时, 第四季度新设小微企业已开展经营的企业中 78.7%的均有收入, 所占比重比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分别高0.5和

2、 国家创业体制改革与政策

2.1 企业注册, 注销与办证制度改革

2015 年,“三证合一、 一照一码” 改革和“先照后证” 改革推动了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 对小微企业繁荣发展起到了大力支持。 截至 12 月底, 全国累计核发“三证合一、 一照一码”新营业执照 350.9 万张。 2015 年国家工商总局鼓励各地试点了企业简易注销制度, 对个体工商户、 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未开业企业不再进行清算组备案和公告, 无债权债务企业不再进行公告。 需要公告企业的公告时间也从 45 天缩短 7 至 10日不断。 同时, 各地对申请材料也进行了简化, 未开业企业不再提交清算组备案材料和公告材料;无债权债务企业不再提交公告材料。 简易注销制度的推行为僵尸企业退市提供了便利。2015 年, 我国注销企业 78.85 万户, 比前一年增长 55.86%。 其中, 产能过剩行业企业 8243户, 比前一年增长 67%, 促进了企业优胜劣汰、 推动产业升级转型。

2015 年中国在政府层面专门针对创业企业, 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 力图解决以往大量发现的困扰基层群众的“办证多、 办事难” 现象。 2015 年 11 月 27 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 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大力推进办事流程简化优化和服务方式创新, 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和加服务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 这些措施都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 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比如在中国创业和改革和前沿城市深圳, 2015 年为了简化初创企业的注册问题,实行先照(工商营业执照) 后证(行政许可证) 和“一照(工商营业执照) 一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进一步减少登记注册前置审批项目。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和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度, 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模式, 运用大数据, 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 针对企业在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 进一步简化住所登记手续, 采取“一站式” 窗口、 网上申报、 多证联办等措施, 为初创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并且, 深圳,天津, 北京等各大城市, 2015 年还减免了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 证照类、 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会费。 事业单位的服务收费, 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 强制性评估、 检测、 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 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 50%收取。

2.2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改革据

中国知识产权局统计, 我国有超过 50 万家科技型小微企业, 这些企业对知识产权依赖性高,但抗风险能力差, 包括专利申请、 审查、 运营、 质押融资、 行政执法等在内的有关支持政策,是保障创新创业成功的重要条件, 是激发创新创业热情、 保护创新创业成果的有效支撑。 为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5 年 12 月 2 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的专利法并没有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做出明确规定,仅指出,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新修订的草案则明确,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 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判处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数额。 若权利人的损失、 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处以 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而现行法律对此项情形仅判定赔偿 1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数额。这项法律修改将为申请专利技术的众多小微企业提供更有有效的法律支持。

10 月 12 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日前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 意见鼓励利用发明创造在职和离岗创业, 要完善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法律制度, 合理界定单位与职务发明人的权利义务, 切实保障发明人合法权益, 使创新人才分享成果收益。 意见还提出要拓宽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渠道。 支持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 专利保险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 完善知识产权估值、 质押、流转体系, 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实现普遍化、 常态化和规模化, 引导银行与投资机构开展投贷联动, 积极探索专利许可收益权质押融资等新模式, 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者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2.3 户籍与人事制度改革

05 年我国开始也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破除人才自由流动制度障碍, 进创业的发展。《居住证暂行条例》 已经 2015 年 10 月 21 日国务院第 109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居住证暂行条例》 明确,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 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 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 合法稳定住所、 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这标志着在我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 和“非农业” 二元户籍管理模式正在一步步地退出历史舞台。 其目的是让越来越多的人从户籍的捆绑中挣脱出来, 实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的一大亮点是对创新创业人才的吸纳力度加强, 在加分指标中增加了“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两项指标。 根据规定,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可以获得 120 分的加分, 这意味着这些人才将满足 120 分的标准分值要求, 享受包括子女教育在内的多项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户籍改革就是要将人从户籍的捆绑中解放出来, 让更多人能够自由择业、 自由创业。 居住证持有人可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平等劳动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 并可逐步享受同等的就业扶持、 住房保障、 养老服务、 社会福利、 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 可以设想,以居住证制度为依托, 外来人员与城镇居民在劳动就业、 子女就学、 住房保障、 医疗社保等方面逐渐实现平等平权, 城市户口所承载的多种待遇和保障上的“特权”, 就将逐渐淡化、减弱以至最终消失, 城镇居民和外来人员之间的权利鸿沟终将填平, 这项政策将进一步鼓励和促进外来人员来城市进行创业。

上海 2015 年还出台了新规定, 上海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 经所在单位同意, 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 在 3-5 年的创业孵化期内保留人事关系, 担任领导职务的也可以在辞去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创业。 天津 2015 年也有新的政策, 外地高校学生到天津来创业可以落户, 并给予政策的扶持; 在职的高校、 院所、 国企科技人员离岗创业, 可以保留原来的身份。 中国教育部也在 2015 年发布规定, 要求高校要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 而且对于大学毕业生, 北京, 重庆, 天津等各级政府都出台规定,允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 职称、 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 年, 这将进一步促进高校学生的创业热情。

2015 年中国财政部针对小微企业两项减税优惠政策的减税规模预计超过 1000 亿元。 2015年 10 月 1 日, 财政部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小型微利企业。 另外, 财政部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 2 万元提高到 3万元的政策, 政策执行期延长至 2017 年底。这两项政策对小微企业的减税规模预计超过1000亿元。 此外, 财政部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 对小微企业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等 42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每年可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100 多亿元。 此外, 财政部还完善了促进就业创业的财政政策, 不断强化政策支持力度。 比如, 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实施,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 5 万元、 8 万元、 10 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 万元, 个人贷款基础利率上浮 3%以内的部分由财政贴息, 2015 年中央财政安排贴息奖补资金 106 亿元。

国家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减税降费力度。 一是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 由年应纳税所得额 10万元以内(含 10 万元)扩大到 20 万元以内(含 20 万元), 并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助力小微企业尽快成长。 二是从 2015 年 4 月 1 日起, 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 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 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 以激发民间个人投资活力。 三是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 3%统一降至 2%, 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 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初步测算, 仅这一减费措施每年将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 400 多亿元。

2015 年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将发挥更好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作用。 在原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上扩围, 是《通知》 的一大亮点。 对于研发费用税前扣除范围, 三部门有关负责人分析表示, 新增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 试制产品检验费, 取消了过去实际操作中争议较多的对研发仪器、 设备和无形资产“专门” 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 此外, 增加了不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 10%的其他相关费用项目, 比如, 专家咨询费、 差旅费、 会议费等; 包括企业为获得创新性、 创意性、 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也可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范围的扩大能使企业更多更全面地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将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起到促进作用。 早在 2008 年起, 我国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 就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做出明确规定。 与此前相关政策不同的是, 此次《通知》 对享受研发活动加计扣除采用“负面清单”, 规定了若干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和行业。 比如,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等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等被列为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50%, 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

3.2 国家财政创业基金

3.2.1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年中央财政将整合资金出资 150 亿元, 吸引企业、 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 成立 600亿元规模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其中中央财政出资 1/4, 剩下的由企业、 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 体现了政府与社会资本的携手合作, 也是改革创新投融资机制的一种探索。此基金专注于投向工业、 农业、 科技、 教育、 文化等各行业领域的种子期、 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 国家中小企业基金的政策导向主要是面向新兴产业、 民族特色产业, 包括手工业、珠宝玉石、 中医药、 特色文化。 2015 年底,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在深圳设立首支实体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主要采取“母基金”方式运作, 与国内优秀创投管理机构形成战略合作,进行市场化投资。 精确地把“资金之水” 输送给中小企业。 同时, 国家中小基金兼具融资担保功能。 这是政府携手社会资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创新举措, 也是财政治理理念和资金管理方式的深刻变革。

3.2.2 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中央财政 2015 年出资不超过 200 亿元, 设立 400 亿元规模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简称“国家创投基金”, 引导投向早中期创新型企业, 加快培育和发展智能制造、 新能源等新兴产业。 引导基金又称创业引导基金, 是指由政府出资, 并吸引有关地方政府、 金融、 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 不以营利为目的, 以股权或债权等方式投资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新设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以支持创业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尽管目前国内已存在一些由各级地方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但由于区域经济竞争、 资金规模较小等原因, 许多地方政府创投引导基金往往要求民间资本投资当地产业, 而当地有时候没有合适的项目或者项目不尽人意, 导致合作受阻或投资失败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在促进新兴产业发展方面相对乏力, 而国家层面的创投引导基金则不存在这些限制和障碍, 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合理配置资源。 而且, 此基金改变过去补贴制的办法, 实行市场化运作、 专业化管理, 以股权投资的方式, 可以引导基金撬动社会资本, 据估计可以放大 5-10 倍的资金,发挥中央财政引导资金“四两拨千斤” 的作用, 让市场决定创新资源配置。 2015 年底, 四川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成都成立。 基金总规模 50 亿元, 首期规模 5.555 亿元。主要立足四川, 同时面向全国, 以母子基金模式、 项目投资等方式, 配套和参股省内发起创新的创投子基金或直接投资优质创新企业, 其中, 投向省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3.2.3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城市基金

2015 年, 财政部联合多部委启动了“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城市示范”, 2015 年中央财政拨付资金 84 亿元给示范城市统筹使用。 示范专项资金是指来自中央财政、 地方财政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各种奖励资金、 专项资金。 示范专项资金的用途, 共分为八个方面。 比如,用于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等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补助; 用于小微企业房租、 信息网络费用补贴; 用于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和体系建设经费支出等。换句话说,主要用在众创空间等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降低创业创新成本、 缓解融资难等方面的相关支出。根据示范城市提出的目标, 3 年内将带动地方及社会投入超过 400亿元, 政策覆盖 260 万户小微企业, 新增 2200 万个就业岗位, 促使小微企业营业收入实现9 万亿元, 技术合同成交 400 亿元, 在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年底, 财政部等五部门近期组织了 2015 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竞争性评审工作, 排名前 15 的城市入围首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有: 山西省太原市、 辽宁省沈阳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上海市浦东新区、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市、 福建省三明市、 厦门市、 江西省南昌市、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广东省江门市、 四川省成都市、 甘肃省张掖市和宁夏自治区石嘴山市。

2015 年, 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市场) 成为中国投资者的又一新选择,投资者可以通过直接开户或购买新三板相关投资产品进入市场。“新三板” 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 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 STAQ、 NET 系统挂牌公司, 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目前, 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也不局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 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

证监会 2015 年 11 月 20 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 这也是证监会首次针对新三板市场制定框架性指导意见, 进一步明确了新三板是资本市场重要一极。 意见提出, 全国股转系统并非孤立市场, 应着眼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 研究推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试点, 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开展推荐业务试点, 探索建立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合作对接机制, 新三板市场在“坚持独立的市场地位” 的同时, 要“着眼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 研究推出向创业板转板的试点。 有专家指出, 国内企业大都是中小企业, 很多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难以寻找资金, 新三板可以很好地将资金和中小企业对接。 总之, 转板制度有望激励新三板挂牌公司做好业绩, 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锁定长期投资者。

截至 2015 年 12 月中旬, 新三板市场投资者账户数已达 21 万户, 是 2014 年年末的 4.3 倍。至 2015 年 12 月末,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市场) 挂牌公司累计突破 5000 家,其中, 2015 年挂牌 3400 多家, 尤其在融资方面, 股转公司发布数据显示, 2015 年, 新三板融资规模达到了 1216.17 亿元, 超过创业板。 其中挂牌同时发行 337 次, 发行 44.78 亿股,融资 217.49 亿元。 这一高速增长的态势不仅显示出中国资本市场蕴含的巨大能量, 也让高成长创新企业与投资者分享到了市场红利。 2015 年新三板融资额已过千亿元大关。 据全国股转系统信息研究部总监孟浩介绍, 2015 年新三板市场平均单次融资 4800 万元, 总融资额已达 1173 亿元, 是 2014 年全年的 8.88 倍。 与人们印象中股市公开增发、 配股动辄融资数亿元相比, 新三板挂牌公司发行单笔融资金额不大。 但 2015 年以来很多资金主动投向新三板市场, 根据统计, 专业机构针对新三板市场的投资产品, 由 2014 年底的 21 只增长到 1614只。 尽管一些主业较为另类的企业挂牌新三板引起关注, 但并非都能成功融资。 在新三板放宽市场准入之后, 投资者对于挂牌公司的自主选择, 成为企业获得融资的决定因素, 因此“垃圾公司” 在新三板很难获得融资。

除了新三板市场, 为了扶持中国的创新型创业企业, 中国 2015 年还确定建立上海证券交易所战略新兴板, 这是继深圳交易所创业板后又一重大融资市场机制创新。 截至 2015 年 12月 25 日, 创业板上市公司总数达到 489 家, 新三板挂牌企业总数突破 5000 家。 据统计,现在在排队的企业有几万家, 实际有上市需求的企业有几十万家, 现在的创业板和新三板远远不能满足需要, 创业企业对上市有“刚需”。 与“刚需” 相对的, 却是资本市场支持的不足。 在现有条件下, 创新型企业要在国内上市, 还面临巨大的时间成本和较高的审核门槛,同时这些公司的外资成分和复杂的公司控制权结构也是阻碍它们在国内上市的因素。海外成熟市场一般 3 个月到一年就可以完成的上市过程在中国证券市场上需要 2—4 年, 一方面耗费了大量的时间成本, 另一方面也可能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错失了最佳的投资机会。 而且,在成熟的海外市场, 上市程序相对透明, 只要公司能达到上市所要求的标准, 就有上市机会。而在国内, 由于制度原因, 审核结构不确定性很大, 往往不可预测, 使企业对于难以把握和规划的国内 IPO 望而却步。有数据显示, 有超过 1200 家中国企业通过红筹模式在境外上市,市值达到 2.5 万亿美元, 其中新兴企业的市值超过 1.3 万亿美元, 基于“互联网+” 企业的市值超过 6000 亿美元, 这其中不乏增长力强、 增长迅速、 对维护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性意义的优质企业。 但这些在境外上市的大部分中小企业都没能获得国际投资者的认可, 股价长期低迷, 融资功能基本丧失。 于是, 从 2010 年开始, 中股便出现了密集的私有化退市。 但问题是, 目前的市场并没有很好的重返 A 股的机制。 当前, 中概股回归 A 股的主流路径是, 从海外市场私有化退市, 赴国内新三板挂牌, 最终通过转板或其他方式实现 A 股上市。

未来战略新兴板可以支持未盈利的互联网企业在 A 股市场发行上市。 战略新兴板定位“新兴产业和创新型企业”, 重点服务于已跨越了创业阶段、 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兴产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新兴产业板在发行流程、 交易制度、 股权激励等方面有望实行特殊安排, 未来优质企业有望回归 A 股。 同时, 配合新三板向创业板的转板试点, 新兴产业的股权融资将获得长期利好。 战略新兴板最为引人注目之处, 在于弱化了对申请上市企业利润的要求。 为抢夺市场份额竞相烧钱陷于全行业亏损, 甚至成为行业龙头之后盈利仍遥遥无期的互联网企业。

首批挂牌的企业可分为三类: 一是主板排队公司。 由于 A 股市场相对脆弱, IPO 即使重启也难以改变“积压” 日益严格的情况。 所以, 新兴板将优先从申请上主板的企业中挑选, 以缓解“排队” 现象。 二是具备创新性的“新兴企业”, 如蚂蚁金服、 爱奇艺、 同程等。 三是回归的中概股。 战略新兴板的目标是建成东方的纳斯达克市场。 上交所战略新兴板门槛低, 旨在服务于中小微创业创新型企业融资, 让这些企业几乎是无门槛地上市, 顺畅获得起始发展资金。 一开始就实行真正的注册制, 彻底摒弃审批制。 要先把战略新兴板的制度设计安排、企业上市财报的真实性审查等, 全部赋予上交所, 而非监管部门。 上交所战略新兴产业板方案已于 15 年底初步拟定, 战略新兴板预计将于 2016 年上半年推出。 根据该方案, 战略新兴板定位与创业板相同, 审核标准与主板一致, 并会优先在主板排队的公司中挑选符合战略新兴产业标准、 获得券商推荐以及招股书披露完备且符合资质的企业在该板上市。

私募研究机构清科研究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 2015 年 PE/VC 市场募资总额约 7000 亿元, 投资总额约 5000 亿元, 均达到历史最高点。 IDG 资本、 红杉、 经纬牢牢占据榜首; 福布斯发布的 2015 中国最佳创投机构榜单, 红杉资本、 IDG 资本、 软银中国资本排名前三。 在活跃机构排名上, 毫无疑问又是被 IDG 资本、 红杉和经纬三家强势美元基金占据, 而且在总的投资项目数量上看, 这三家远远超过后面的几家, 甚至是超过了一倍。

从公司首次获投轮次看: VC 机构加快向早期投资迁移; 投资领域上看, 电商、 企业服务、文娱体育布局最多而 VC 投资创历史新高, 总投资额超千亿人民币, VC 投资远超 2014 年全年总量, 市场活跃度已创新高 2015 年创业投资最为密集的六大领域, 集中在 O2O、 互联网金融、 智能硬件、 文化娱乐、 在线医疗和在线教育。 企业级服务是 2015 年刚刚热起来的一个领域,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对各行各业的渗透和融合, 客户端的需求明显会加快本身被互联网化的速度, 这个带来了巨大的想象空间。 2015 年是 O2O 的爆发之年, 创业企业快速融资, 估值翻倍, 但 2015 年也是 O2O 的死亡之年, 下半年开始, O2O 行业遭遇一阵空前猛烈的倒闭潮。 而且 O2O 领域在 2015 年掀起了一轮合并联姻大浪潮, 2 月 14 日, 滴滴快的合并闸口一开, 效仿浪潮汹涌而来。 4 月 17 日, 58 同城宣布战略入股赶集网, 双方共同成立 58 赶集有限公司; 10 月 8 日, 美团、 大众点评两公司宣布合并; 10 月 26 日, 携程方面与去哪儿网合并, 合并以与百度达成股权置换交易的方式进行; 12 月 7 日, 世纪佳缘和百合网宣布合并。 纵观 2015 年, O2O 这个万亿元市场的巨大蛋糕吸引了大批创业者和投资者争抢, 但随着资本狂热逐渐转冷, O2O 领域的创业窗口已经逐渐缩小。 根据互联网原创内容(网络 IP) 改编的几部电影比如《十万个冷笑话》、《万万没想到》、《煎饼侠》 票房轻松过亿元, 《煎饼侠》 更是突破了 10 亿元大关。 网络 IP 创造高票房的能力, 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和创业者进去。

VC 投资机构 2015 年在投资策略和布局上更加主动选择去接触创业者, 更希望在种子期就可以有所动作和改变。 比如, IDG 资本在 2015 年 8 月份成立了一只 90 后基金, 并为此专门设立了投资规则和团队组建, 在后期的校园创业大赛上, IDG 资本宣布了一项“自由人” 青年创业者计划, 希望主动招募青年创业者, 来为他们提供更加灵活自主的孵化服务。 红杉资本在 2015 年联合高通投资, 举办了一场移动互联网创业大赛, 旨在挖掘中国移动互联网领域创新与成长的明日新星。 而经纬中国也在 2015 年 6 月份左右推出“EIR” 计划, 即入驻企业家, 旨在发掘更多优秀创业者, 他们看中了两类人群: 一类是在一线互联网公司里带过兵、打过战、 背过任务; 一类是“草根创业者”, 至少有四到五年创业经历、 管理过三十或四十人以上创业团队。 有两家本土的人民币基金君联资本和深创投也发展十分迅速, 总的投资数量上不亚于其他境外基金, 实力越加明显。

2015 年第一季度国内获得天使投资行业分布前三位的依旧是互联网、 电信及增值业务和 IT行业。 获投案例数分别为 141 起、 97 起和 43 起。 披露投资金额分别是 1.15 亿美元、 7,769万美元和 2,269 万美元。 这一现象延续了 2013 以及 2014 年一贯的行业投资趋势。 天使投资机构已经从 2014 年的 200+, 翻倍至 400+。 "从几年前没有什么天使投资基金, 到 2015 年前三季度募集了 64 支基金。 从地区分布来看, 京沪深依旧在 2015 年第一季度的天使投资市场地域分布中占据主要地位。 原因依旧与天使投资机构高度集中京沪深, 经济发展与创业环境优越息息相关。 其中北京发生天使投资案例 162 起, 占总投资案例的 46.42%, 披露金额超过 1.11 亿美元, 占总投资额的 43.0%。 上海共发生 67 起天使投资案例, 占比 19.2%。 披露金额 6,589 万美元, 占比 25.9%。 深圳发生天使投资案例 53 起, 占比约 15.2%。 披露金额 3,298万美元, 占比 12.8%。 在 2015 年第一季度的投资案例中人民币仍然占主导地位, 据清客研究中心统计人民币投资案例共发生 317 起, 占第一季度投资案例的 90.8%。 披露金额为 1.42亿美元, 占比 55.0%。 而外币投资案例数仅占到总投资案例数的 9.2%, 共计 32 起投资, 涉及金额约 1.16 亿美元, 金额占比 45.0%。

在 2015 年, IT 男、 成功创业者乃至职业经理人、 娱乐明星都纷纷加入。 从事天使投资行业的人多了, 角色、 背景也跟着变得多元。 任泉、 黄晓明、 李冰冰 2014 年成立的"StarVC", 章子怡、 黄渤后续也进入 StarVC; Angelababy 的"ABCapital"; 央视主持人张泉林辞职后携手傅盛打造"紫牛基金"。 此外, 上市公司老板或者其他连续创业者出来做天使投资的也逐渐增多,如雷军、 周鸿祎等。 新募天使基金中出现了许多由政府和天使投资机构合资成立的一批政府背景天使基金。 例如深圳市龙岗区政府出资, 力合天使创投管理的龙岗力合天使创业投资基金和西安经济开发区成立的 5000 万人民币天使投资基金。 而所有披露的新设立以及新募集的天使投资基金均为人民币基金。 本土投资者在继 2014 年天使投资“元年” 后的新一季度仍扮演主力支持者。

2015 年, 被认为是众筹主流化的关键一年。 目前, 国内几大巨头电商已经入局众筹市场。2013 年, 淘宝众筹成立。 2014 年, 京东众筹成立; 2015 年 3 月, 京东股权众筹上线。 2015年 4 月, 苏宁众筹成立。 从市场份额来看, 京东众筹占据第一位置、 淘宝、 苏宁等随后, 而最早开始做众筹的小平台如“点名时间” 等已渐渐淡出市场, 众筹竞争进入了电商巨头大平台时代。 15 年 3 月 31 日, 京东出现股权众筹平台"京东众筹", 早期创业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进行股权众筹, 普通大众有机会参与"高大上"的股权投资行为, 但是必须有一位专业的投资人士进行领投。 关于股权众筹对于天使投资的影响, 业界争论不休, 争论结果基本以"股权众筹无法颠覆专业投资"为主调, 不论如何, 股权众筹的出现对于天使投资而言都属于新增了一种投资方式, 这种"天使投资+股权众筹"形式也被冠以"天使投资 4.0"之名。

自 2014 年以来, 股权众筹开始进入大众眼球, 也开启了天使投资的 4.0 时代。 股权众筹,就是大众集资或群众集资, 指通过众多参与者的共同投资, 来完成早期创业项目的股权资金募集。 股权众筹, 顺应了草根创业时代需求, 突破了过去天使投资人必须“看得中、 投得起、帮得上” 的条件。 从这个意义上讲, 这将是天使投资的最佳实践形式, 大大提高天使投资参与者的广泛性, 开启了天使投资 4.0 时代, 掀起中国天使投资新浪潮。 2015 年国内天使投资正式迎来天使投资 4.0 时代, 国内天使投资 4.0 时代将是全民参与的股权众筹时代, 创业者获得天使投资的难度将大幅度降低, 潜在天使投资人也将通过股权众筹平台与更多优质项目产生交流。

2015 年 4 月 16 日, 国内第一家股权众筹平台天使汇在中关村了中国首份天使投资成交规则—《中国天使投资成交规则》, 意在解决投资人决策速度过慢, 投资意向不清晰, 不及时交割打款, 对创业者给出模棱两可的承诺, 造成创业者备受煎熬, 错失融资机会, 或信息不对称问题。 天使投资成交规则规定, 当投资人表示出投资兴趣, 必须确定项目估值、 最高认购额, 在投资意向书上签字或者通过邮箱、 短信等方式发送确认信息, 才算锁定了这笔成交。否则, 创业者可以自由选择其他的投资团队。 此外, 规则还对天使投资过程中的当面成交注意事项、 责任追溯、 避免歧义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015 年各级政府为了方便创业人员就近、 就便办理相关业务。 比如深圳市在 2015 年搭建创业服务实体平台, 全市共 57 个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643 个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窗口, 为辖区内的创业载体及创业者就近就便提供政策咨询、 创业培训、 项目推介、 各类创业补贴等高效便捷的服务。 符合自主创业人员身份及补贴条件的创业者, 可就近到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各类创业补贴, 及就近到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有的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还根据创业孵化基地的需要, 在创业孵化基地驻点, 提供政策宣传和综合性跟踪服务。 如宝安区新安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派专人入驻资安创业园, 提供创业政策咨询, 开设创业补贴申请窗口, 使入园企业“办事不出园”。

伴随着“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 热潮和政策的不断加码, 以创业者为服务对象的孵化器行业迎来风口。孵化器正在多点布局, 在孵企业数量迅速增长。如雨后春笋般冒出的大小孵化器,运营模式正从以“收租” 为主转向提供各种增值服务的创业生态链培育者, 在“双创” 时代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2015 年 1 月初,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造访深圳柴火创客空间。“创客” 随即成为热搜词, 创客空间、 孵化器这类新业态也进入公众视野。 广东科技厅最新数据显示,仅 2015 年广东新增孵化器数量就达到 100 家, 当前纳入科技部门统计的孵化器共 330 家,其中国家级孵化器 22 家, 孵化场地面积超 500 万㎡, 在孵化企业超 1 万家。 其中, 广州的孵化器已超过 80 家, 而深圳已经超过 100 家。 随着未来经营模式的区分, 珠三角城市孵化器将进一步分化。 深圳、 广州将更加集聚基础性创新和产业中前沿研发的创业者, 而周边的珠三角城市则更多扮演产业协调的角色。 另一方面, 在转型升级背景下, 东莞、 佛山等工业城市将有望诞生更多服务产品升级和企业转型的孵化器。 未来孵化器行业深度调整的焦点在于创业生态链构建, 即怎么样融合联合办公、 导师培训、 投资对接、 技术扶持等环节, 为创业者和初创企业提供更有效的服务。

2015 年李克强总理提出发展“众创空间” 的政策措施, 顺应网络时代推动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形势, 构建面向人人的“众创空间” 等创业服务平台, 要在创客空间、 创新工厂等孵化模式的基础上, 大力发展市场化、 专业化、 集成化、 网络化的“众创空间”, 实现创新与创业、 线上与线下、 孵化与投资相结合, 为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 便利化、 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 适应“众创空间” 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 简化登记手续, 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众创空间” 的房租、 宽带网络、 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 或通过盘活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 发挥政府创投引导基金和财税政策作用, 对种子期、 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 培育发展天使投资。 完善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机制, 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科技融资担保、 知识产权质押等产品和服务。

“众创空间” 受到国家政策的鼓励支持, 媒体热捧, 投资人追逐, 2015 年众创空间也在全国遍地开花。 众创空间的出现, 特别对早期的创业项目是否拿到投资, 都选择了入住众创空间, 缘由也就是上面提到的创业者能享受到“低成本、 高效率、 全方位”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在国内而言, 众创空间的模式大多数是以“空间办公+空间活动+系统服务+孵化投资” 为主的路线发展。 目 前现存的众创空间主要由七种模式: 活动聚合型(北京创客空间、 上海新车间、 深圳柴火空间、 杭州洋葱胶囊等)、 培训辅导型(清华 x-lab、 北大创业孵化营、 亚杰会等)、媒体驱动型(36 氪、 创业家)、 投资驱动型(车库咖啡、 创新工场、 天使汇等)、 地产思维型(SOHO3Q、 优客工场)、 产业链服务型(创客总部)、 综合创业生态体系型(创业公社)。 比如比较成功的腾讯众创空间共孵化团队 176 个, 其中 10 家公司进入上市流程, 49 家成功获得融资。 悦动圈、 每日优鲜、 微票儿、 美家帮等入驻腾讯众创空间的优秀项目发展迅猛, 逐渐成为各自行业中领军企业, 腾讯已在全国已布局了 25 个众创空间, 总面积超过 30 万平方米,与京津沪三地地方政府开启战略合作, 打造三大直辖市超 15 万平方的线下腾讯众创空间,创业基地还将推出一体化的创业支撑服务。 腾讯众创空间将携手地方政府, 金融机构, 法律服务机构等合作伙伴, 为入驻腾讯众创空间的创业者提供包括人才、 法务、 金融第三方、 财税等多项创业支撑服务。 除了强大的线上资源, 以及优质、 广阔的线下创业承载空间, 腾讯众创空间还携手长江商学院, 以及众多顶级导师, 推出了首期创业营。 另据腾讯众创指数显示, 全国活跃开发者中, 45%集中在北京地区, 游戏、 O2O、 社交、 教育等是创业者热衷的行业。

6.4 离岸创新创业基地

2015 年 9 月, 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揭牌。 这是国内首个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设立的离岸创新创业基地。 该离岸基地是由上海市科协、 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浦东新区等单位协同推进, 面向海外人才, 通过市场化手段构建的低成本、 便利化、 全要素、开放式、 配套成熟完善的空间载体, 旨在探索“区内注册、 海内外经营” 的离岸模式, 打造具有引才引智、创业孵化、专业服务保障等功能的国际化综合性创业平台。在创业孵化方面,离岸基地将对有意向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创业的海外人才提供政策、 知识产权、 技术、 投资对接等整体前置服务, 并且通过“海外预孵化”, 使海外人才在海外完善创业团队或创业项目,显著提高海外人才落地创业成功率。 对于基地内注册的企业, 基地将导入优质服务机构, 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托管式服务; 对于海外创业项目, 协助其注册企业后进行正式孵化, 形成灵活便利的创模式。 据悉, 该离岸基地将力争在 3~5 年内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创新资源集聚地以及高端创业孵化项目加速中心, 在海外人才引进、 创业孵化、 运作机制和配套政策等方面形成可以复制和推广的模式, 并在海外资源渠道建设、 国内外科技需求挖掘、 创业孵化人才培育、 人才和项目甄别评价等工作中发挥引领作用。

7、 创业教育与大学生创业政策

中国政府 2015 年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 提出, 2015 年起全面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2017 年取得重要进展, 形成科学先进、广泛认同、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 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普及创新创业教育, 实现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预期目标。 到 2020 年建立健全课堂教学、 自主学习、 结合实践、 指导帮扶、 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 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升, 学生的创新精神、 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明显增强, 投身创业实践的学生显著增加。 实施弹性学制, 放宽学生修业年限, 允许调整学业进程、 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要求从 2016 年起所有高校对全体学生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 并纳入学分管理。 对已有创业实践的学生进行相关的指导和实训, 成立创业协会、 创业俱乐部, 设置创新创业奖学金, 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等一揽子配套培养服务。“中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联盟” 成立大会暨首届全国创新创业教育论坛在清华大学举行, 标志着首批由 137 所国内高校和 50 家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共同组成的“中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联盟”正式启动。 首批联盟成员单位包括了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浙江大学、 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南京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中国科技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等 137 所高校和英特尔、 微软、 腾讯、 百度、 阿里等创新型企业, 以及部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联盟” 的成立, 对推动我国高校在创新创业教育方面迈上一个新的台阶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7.2 大学生创业政策

在大学生创业的财税政策支持上面, 2015 年国家对高校毕业生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流程进行调整, 将《就业失业登记证》 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同时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 持有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可用于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持证者可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具体而言,持该证的大学毕业生如果失业,可享受岗位推荐等服务;如果自主创业,可享受从事个体经营税费减免、创业培训补贴、入住孵化基地发展、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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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珠海横琴优惠政策:1.注册地址允许与营业地址不一致2、24小时通关口岸3.税收优惠:(一)与生产...

一、珠海横琴优惠政策:

1.注册地址允许与营业地址不一致

(一)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免税或保税

(二)“二线”企业销往内地的商品征收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横琴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在制定产业准入和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涉及在横琴工作的港澳居民 广东省政府暂按内地与港澳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对港澳居民给予补贴。

2.珠海公司注册流程:

4、办理国税、地税登记

6、办理三方协议(银行预扣税协议)

三、珠海公司注册所需文件:

1、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监事身份证复印件、秘书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可以为法人)和监事,不能担任秘书;法人、监事和秘书不得兼任秘书);

2、法人、监事、秘书电话号码;

3、注册资本(实行认购制,无需验资)

4、几个公司名字(取三个以上,尽量不要取俗名,因为成功的机会很小)

6、注册地址及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原件

7、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9、一证一码注册申请表

珠海注册公司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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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投资公司,是有哪些税收优惠?

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在其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合伙企业负责。债务的责任。合伙投资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合营企业符合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可享受本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2018年第23号公告)的规定,企业享受的优惠事项可通过“自评、自报”方式办理。和自缴”。根据经营情况和相关税收规定,您可以自行判断是否符合顺嘉汇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自行计算减免税额时间,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财税[2018]55号): 1.税收政策的内容。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误为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创业型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满2年,其合伙人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定合伙人可持股70法人投资可以从合伙企业的合法合伙人取得的收入中扣除;当年未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 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营业收入,可以从创业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总额中扣除70;当年不抵扣的,可以结转,在以后的纳税年度扣除。 2.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新型创新科技型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并接受审计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员工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不少于3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年销售收入收入不超过300万元;见:《财政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税[2019]13号)) 3.接受投资时,最长可设立5年(60 4.在受投资之时及受投资之日起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20项费用。 (二)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并进行审计、收缴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其发起人 2.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改委等十部门令第39号)及《民间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nt基金(证监会令第105号),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并正常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公司在所投资的创业科技型企业中占有一定份额。股份总数不得超过50股。 (三)天使投资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创始人、员工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 2、投资后 2 年内,本人及亲属在所投资的创业科技企业的持股比例不超过 50。 (4)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仅限于以现金直接支付给所投资的创业科技型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其他股东持有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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