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区注册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加速折旧”你知道多少

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①、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会计准则中,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2、《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固定资产,有几个要点,需掌握:

(1)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固定资产必须是基于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依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性原则,税前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2)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固定资产必须超过12个月。因为固定资产以超过12个月为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界定了固定资产的相对固定性,界定了其不属于一次消费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这些资产的税前扣除要与资产的耗费相对应,且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汇算清缴,因而规12个月,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相对应,符合税前扣除收入支出配比原则。

(3)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固定资产,指的是符合要求的非货币性资产。因为非货币性资产,一般表现为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机器和机械,以及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这些有形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是逐步消耗的过程,其价值则是随着固定资产的磨损逐渐地转移到所生产的产品中去,即计提折旧的过程。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在固定资产划分上税法与会计的标准不完全一致。

增值税政策下的固定资产,规定为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和会计准则相比,不包括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而且包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但会计中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

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其范围要大于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范围,包括了会计准则下核算的固定资产和部分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中以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房屋、建筑物,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有会计折旧和税前扣除折旧两种口径。税法上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上总体来说可以分为四大类:

(一)、不得计提折旧的规定;

(二)、一般性折旧的政策;

(三)、加速折旧的政策;

(四)、一次性扣除的政策

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该如何税前扣除?思路应该是这样的:先看该项固定资产是否属于不得计提折旧的范围,如果属于就不能税前扣除。如果不在禁止扣除的范围内,先看是否符合一次性扣除优惠,再看是否符合加速折旧的规定,都不符合,就适用一般性的折旧规定。


(一)、不得计提折旧规定

(二)、一般性折旧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折旧计算时间和预计净残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税法上,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规定如下:

(三)、加速折旧的政策

为支持创业创新,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国家实施了一系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1、所有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例1】A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工业企业,2015年12月1日外购机器设备一台,当期投入使用,该设备原值12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10万元。企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

解: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情形下,

年折旧率=2÷5×100%=40%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原值一累计折旧)×年折旧率

2017年应提折旧=()×40%=288(万元)

2018年应提折旧=()×40%=172.8(万元)

2019年、2020年应提折旧(最后2年改为直线法)

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额×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例2】B公司,2015年12月购入一台设备,原值81万元,预计净残值1万元,预计可用4年,企业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解析:采用年数总和法计算每年折旧额如下:

年数总和=1+2+3+4=10

4年折旧率分别为:4/10(40%)、3/10(30%)、2/10(20%)、1/10(10%):

原值—预计净残值=81-1=80(万元)

2019计提折旧=80×1/10=8(万元)

2、特定行业的固定资产

(四)、一次性扣除的政策


  从2014年起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固定资产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涉及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价值和不同用途,为便于记忆特制作了下表,按执行时间顺序排列。

说明:表中列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第12号是一次性扣除的,对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1、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2、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3、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

【例3】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计算方法大为简化。

4、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五)税会差异纳税调整

所得税政策中,税法明确规定了各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即在计算企业所得税计提折旧时,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且不需要年终对使用寿命进行复核调整。同时税法和政策还规定了可以缩短折旧年限的情形。因此,会计与税法很可能存在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了当会计与税法折旧规定不同时,纳税调整的方法,为便于了解具体政策规定及调整方法彤哥特制作下表。

由此可见,政策对于会计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差异,形成了暂时性差异,需要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例4】某企业2019年9月购入一台100万元的设备(为了方便计算,本案例不考虑各种税费的因素),会计上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5年,残值为0,每年会计折旧额为20万元。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采用一次性扣除方法。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该企业在未来五年内一直盈利较多。

⑴、2019年购进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某设备 100

⑵、2019年计提折旧(假设该企业只生产一种产品):

借:生产成本—折旧费 5

⑶、2019年末,该设备的账面价值=100-100÷5÷12×3=95万元;资产的计税基础=0;账面价值>计税基础。2019年会计上计提折旧5万元,但在税法上2019年税前一次性扣除了100万元,这就导致了企业在以后年度相对多缴企业所得税,形成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为:(100-5)×25%=23.75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23.75

(注意: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递延所得税科目,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可不作会计处理,只在年度汇算清缴表上调整即可。)

⑷、以后在2020年-2024年各年度中的,我们每年都会涉及税会差异的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也会随着折旧的完成而最终结平。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账务处理如下:

2020年末设备账面价值=100-5-100÷5=75万元;设备计税基础=0;账面价值>计税基础;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为:75×25%=18.75万元。应冲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为23.75-18.75=5万元,2020年-2023年每年末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5

⑸、2024年:到2024年末,设备账面价值=计税基础=0,冲回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23.75-5×4=3.75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3.75

2、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处理如下(假设此单位仅有此一项固定资产,属于生产设备。)

本年度会计折旧5万元,而税法上一次性扣除了100万元,需要纳税调减95万元;

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列:

③生成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这四年每年会计折旧20万元,而税法上因为第一年度一次性扣除了,计税基础为0,需要纳税调增20万元;

2020年度-2023年度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填列: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累计折旧、摊销额根据账面数逐年增加;)

最后一年会计折旧15万元,税法上计税基础为0,需纳税调增15万元。  

}

    “在企业普遍具有资金饥渴症的背景下,不断膨胀的‘三角债’绷紧了企业资金链。”25日,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于鹏对经济导报记者表示,根据最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很多企业近两年的税负支出将明显降低,有利于改善企业现金流并降低资金链断裂风险,进而利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就在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据初步测算,A 股上市公司第一年由此将节省税负高达2333 亿元,相当于2013年经营活动现金流总额的7.8%。

    在会计领域专家马靖昊看来,此次新政细化了折旧的相关金额标准,对国内中小企业特别是资产较轻、实力较弱的创新型企业利好效应明显。

    山东一家化学领域上市公司的总会计师刘先生则告诉导报记者,公司新增固定资产规模较大,若加速折旧将带来较大的现金流改善。

    上述会议要求,加快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努力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武装“中国制造”,推出附加值更高、市场竞争力更强的产品,并提出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扩大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

    本次出台的加速折旧政策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三是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以及仪器仪表制造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促进扩大高技术产品进口。

    “此举可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利于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从报表上看,调整之后企业当期成本增加可能会影响利润,但是由于政府从企业拿走的税收减少了,对企业构成了实质性利好。”于鹏说,短期来看,企业牺牲了报表盈利,但是改善了现金流。

    马靖昊指出,加速折旧通过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减少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是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相关评论见A4版)    据悉,加速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列较多的折旧,可以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早一些得到折旧费和减免税的税款,其一可减少企业所得税,其二可增强企业未来竞争和融资能力。比如,新政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此前这一规定的标准是2000元,如今将上限提高,对于一些个体企业、小微企业的减负效果明显。“新政明确列出了细分行业,说明国家对于中小创新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正在加大。”刘先生表示,不仅公司所处的化学医药行业会受益,其他研发设备投入比重较大的行业,诸如生物制品、船舶制造等,都将受益于该政策所带来的现金流改善。产业结构升级加速“这个政策出台可以让企业树立一个理念,即必须加快对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加快企业设备的更新,促进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这会给众多企业带来深刻变革。”于鹏说,在该政策的刺激下,亦会增强企业在近两年加大资本开支的动力。注册会计师李蓓蓓告诉导报记者,加速折旧可起到减少特定企业所得税税基的作用。因为把设备较高的成本通过加速折旧,可冲抵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实际上也是国家结构性减税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广发证券策略研究小组陈杰等人看来,加速折旧政策是很高明的一步棋,且定位精准,目的是鼓励制造业投资来稳经济,同时,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避免资金链断裂风险。总的来看,由于报表盈利是一个相对较“虚”的指标,而现金流则是一个“实”的指标,因此加速折旧政策最近两年会带来“虚坏实好”。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对于解决企业资金链紧绷等紧迫问题,无疑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陈杰等人同时提醒道,加速折旧政策会使企业短期的报表盈利下行,但现金流改善。而到快接近折旧年限的时候,报表盈利又会上行,但现金流恶化。上述受访人士皆指出,加速折旧新规一方面通过鼓励制造业投资来“稳经济”,另一方面鼓励新兴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对传统产业只鼓励研发投资而不鼓励扩大产能,能够加快“调结构”。这意味着,对传统行业来说,只有研发设备的投资才能加速折旧,而扩大产能的投资不能加速折旧。对医药、高端制造等新兴行业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则全部开绿灯,不管是研发投资还是新增产能都可加速折旧。由此,制造业投资的现状有望改善,产业结构升级也有望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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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将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将至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20194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194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1)自20194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019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自20196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5.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201911日起,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6.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

20195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调整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

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阶段性减免政策

202011日起至202212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98号)

8.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201971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9.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201971日至202412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20197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自20191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7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10.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20197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11.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20181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12.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20191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

13.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01911日至202512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14.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201911日至202312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15.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

201911日至202312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

16.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的个人或企业投资者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中国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

17.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91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

18.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免征、减征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201961日至202512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19.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创业就业实施税收优惠,扣减增值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所得税等

201911日至202512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注:近日财政部等部委已公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1231日,我省相应文件正在履行报批程序)

1)《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01922号)

2)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140号)

20.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971日起执行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21.减半征收归属我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971日至202412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有关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40号)

22.降低摩托车号牌工本费、往来台湾通行证等收费标准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202011日起,1、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

2、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80元调元调整为60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由每本500元调整为20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1.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20203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2.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202011日至202212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3.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202051日至202312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4.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201811日至202212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12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2021年第13号 )

5.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12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上述政策包括: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6.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通过社会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20201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7.延长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202111日起至202512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8.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2020728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13号)

9.停征财政票据工本费

202111日起暂停征财政票据工本费。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2号)

1.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202141日至20221231,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2.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02111日至202212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3.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20211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4.扩大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范围

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制造业企业

202141日起,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自2021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5.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

1)居民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20231231日前

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月得到的数额,按照税率表单独计算纳税。

2)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等优惠政策至20231231日。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20211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7.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

20214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8.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

2021610日起,取消普通护照加注收费,免征港澳流动渔船内地渔工、珠澳小额贸易人员和深圳过境耕作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收费。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22号)

9.减半征收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费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

202171日至2024630日,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其收费标准按照本标准的50%收取。

《河北省发改委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冀发改公价2021769号)

2021720日起取消社会抚养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11.单次申报检验电梯台数多余3台的,不再收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远程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缴费人

2021119日起,单次申报检验电梯台数低于(含)3台的,继续按照冀发改公价202176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单次申报检验电梯台数多余3台的,不再收取远程费。

《河北省发改委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冀发改公价20211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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