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老交警教你处理撞死人人

1月4日凌晨,深圳福田区一辆保时捷跑车将一骑自行车女子撞击致死,司机逃离现场,当天即被警方抓获,经调查司机系酒驾且涉超速。1月5日,澎湃新闻()从深圳交警福田大队证实,肇事司机涉交通肇事罪将面临刑事拘留的处罚。

此前,澎湃新闻发布《深圳保时捷司机撞飞骑行者致死后逃逸已被抓获,涉酒驾和超速》报道:深圳交警于1月4日晚发布通报称,1月4日2时13分许,黎某某驾粤BS17K2保时捷跑车沿福强路东行至与沙嘴路交汇处时,将骑自行车东行的李某某撞飞,致使李某某撞到由梁某某驾驶的粤NHK345小车后落地,当场死亡。

深圳微博网友发帖称,事发时保时捷轿车疾速行驶,骑行自行车的女子被撞击后“飞出”数米远,保时捷驾驶员随后离开现场,车内传出酒味。深圳交警在上述通报中称,事故发生后,黎某某驾车逃逸,深圳福田交警大队迅速将肇事司机抓获;经调查,黎某某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31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且涉嫌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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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干部撞死人获免刑责须有合理解释

  本报评论员 潘洪其

  毛志尧如果只是严重醉驾超速行驶,多半难逃刑事处罚,结果他严重醉驾超速行驶并撞死了人,却让他获得了轻判的机会,不知这是法律的尴尬,还是毛志尧个人的“幸运”?有网友很担心,此案判决会不会对涉嫌危险驾驶者形成不良的暗示?这种担心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

  甘肃陇西县纪委监委近日通报11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其中该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醉酒后驾驶汽车,将正在打扫卫生的环卫工人宋某某碰撞致死,犯交通肇事罪最终被判免予刑事处罚,被舆论质疑量刑过轻。陇西县人民法院发布情况说明称,已经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启动对被告人毛志尧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专案评查,目前评查工作仍在进行,待评查结束后,将及时向社会各界公布评查结果。(相关报道见A9版)

  这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一方是县工商局干部,在当地算是有“背景”的公职人员,受害者一方是一名环卫工人,典型的普通劳动者,肇事者醉驾超速撞死人环卫工人,支付了80万元赔偿金,就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如此强烈的反差和对比,自然会引发舆论批评质疑。尽管法院方面解释说,毛志尧之所以被轻判,与他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协商被害人家属,赔偿对方80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有关,但仍然难以消除所谓“干部醉驾撞死人,花钱赔偿就没事”的质疑。

  综合多位法律专家和律师的意见,毛志尧既有严重醉驾行为(危险驾驶罪中,行为人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的应从重处罚,毛志尧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8.15mg/100ml),又超速驾驶撞人致死,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也十分严重。尽管他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一方的损失,但这些补救措施只能部分减轻其罪责,而不能完全“冲抵”其犯罪行为的后果――对照当地和其他地方同类案件判决,至少也应当判处毛志尧缓刑或拘役,而最终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的确难逃量刑过轻之嫌。

  从对比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判决之轻重的角度看,毛志尧被判免予刑事处罚,就更让人感到“不平衡”了。毛志尧醉驾超速行驶,如果没有出现撞死人的严重后果,他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受到刑事处罚,且由于血液中乙醇含量严重超标,还应当从重处罚。由于他醉驾超速行驶撞死了人,犯罪情节进一步加重,根据刑法的规定,罪名由量刑相对较轻的“危险驾驶罪”,转为量刑相对较重的“交通肇事罪”;没想到罪名转换之后,由于他采取了积极赔偿受害人一方损失的补救措施,原本应当受到比危险驾驶行为更严重的刑事处罚,一下子变成免予刑事处罚,甚至比危险驾驶行为所受的处罚还要轻。

  毛志尧如果只是严重醉驾超速行驶,多半难逃刑事处罚,结果他严重醉驾超速行驶并撞死了人,却让他获得了轻判的机会,不知这是法律的尴尬,还是毛志尧个人的“幸运”?有网友很担心,此案判决会不会对涉嫌危险驾驶者形成不良的暗示?这种担心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

  法律专家和律师认为,毛志尧醉驾超速撞死环卫工人,至少应当被判缓刑,而法院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对毛志尧来说,两者具有根本性的重大区别。按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如果毛志尧被判缓刑,他必须被开除公职,如果他免予刑事处罚,则可以保留公职,最多是被撤销行政职务――他现在受到的最严重处分不过是政务撤职。这种重大区别或许能够让人明白,为何一些领导干部涉及刑事犯罪后,一定要千方百计为自己争取“免予刑事处罚”,因为这样才能至少让他保住公职人员身份,也才能保住相关的地位和待遇。

  毛志尧是不是也有这样的特殊考虑,外人不得而知,当地法院已经启动对毛志尧交通肇事案件的专案评查,在向社会公布的评查结果中,必须对是否有这样的“特殊考虑”,以及此案判决是否量刑过轻等作出合理的解释,才能有效回应公众的关切,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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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 百合派出所副所长醉驾超速撞死路人,昨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

肇事者称曾试图叫妻子顶包

用肇事车事后模拟的被撞瞬间,车辆已变形。 受害者家属供图

-南国早报记者 陈维

两个多月以前,32岁的李某还是横县公安局百合派出所的一名副所长。如今,李某因醉驾致一人死亡,7月29日被横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法庭上,李某承认曾试图叫妻子顶包,但在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他又“主动如实交代了是自己酒后驾车”

横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事件发生在5月13日晚上8时许。当时,李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沿长安大道由横县横州镇方向往百合镇方向行驶,在行至横州镇清江村路段时,51岁的被害人梁针连推二轮自行车从李某驾驶的小轿车行向的左侧往右侧横过机动车道,由于李某行驶时速为68公里至75公里,超过该路段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50公里,致使小轿轿车头右侧与自行车车身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梁针连当场死亡。

事发时,李某的职务为横县公安局百合派出所副所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他已于今年5月14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对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确认,李某在事发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一个原因;梁针连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从人行横道通过是事故的另一个原因。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梁针连负事故次要责任。

公诉方称:“案发后李某在现场报警并等候处理,交警到达现场后,李某如实向交警供述其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总计人民币32318元。”公诉方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了交通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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