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做企业并购尽职调查?

导读:收购在我们生活中并不陌生,收购一般是指企业资本经营的一种形式,既有经济意义也有相关的法律意义,企业收购是必须要谨慎小心的,很多东西都需要提前调查好避免事后纠纷,那么,企业收购尽职调查如何进行,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企业收购尽职调查如何进行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企业收购尽职调查如何进行

  (一)调查目标公司就是约见目标公司的代表人员,当面详谈,并向目标公司索要一些目标公司的文件,如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股东名册、股东会议与董事会记录、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图、子公司分公司分布情况、雇员福利计划以及相关的保险报告、各种权利的证明文件、资产目录、重要的等等。

  (二)有关目标公司的一些情报、资料,会在公开传媒如报纸、公告、通告、公司自制的小册子予以公开或披露,特别当目标公司是上市公司时。研究这些公开资料,也可以掌握目标公司相当一些情况。

  二、为什么要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一)企业并购和投资行为是项复杂的法律工程,并购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众多因素。其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了解的程度是众多决定因素中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投资者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目标公司各方面的情况。

  (二)这样的调查工作往往不是投资者自己能够独立完成的,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比如委托律师调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性、目标公司资产、等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等等

  三、一般都什么机构做尽职调查

  (一)尽职调查属于企业评估概念范畴,通过专业的管理咨询机构、市场研究机构、财务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对目标企业进行客观的调查和评估,并出具“尽职调查评估报告”,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是当前投资者普遍采用的一种企业投资价值评估手段。尽职调查主要包括企业所处行业与市场的研究、财务评估、法律评估、运营管理评估4个方面。

  以上内容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企业收购尽职调查如何进行相关内容,调查目标公司就是约见目标公司的代表人员,当面详谈,并向目标公司索要一些目标公司的文件,如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股东名册、股东会议与董事会记录、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图、子公司分公司分布情况、雇员福利计划以及相关的保险报告、各种权利的证明文件、资产目录、重要的合同等等,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

尽职调查的目的是帮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获得有关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并帮助投资者做出相对准确的商业决策。根据提出尽职调查需求的不同主体,尽职调查可分为收购方尽职调查和目标公司尽职调查。收购方进行尽职调查较为常见,即对收购方提出的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以便收购方对目标公司有更深入的了解。如果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是目标公司提出的话。它通常发生在企业打算出售自己的公司时。为提高交易效率,目标公司在并购交易谈判中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同时确保并购交易中自身利益,并主动进行尽职调查。通常,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有助于向投资者展示公司合法合规的健康形象。

尽职调查通常包括商业、财务、法律和税务。尽职调查需求可以选择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或集中的尽职调查。

收购企业之前为什么需要尽职调查?
对于收购方尽职调查而言,在完成收购之前进行尽职调查有助于解决两个问题:是否有可能或应不应该进行交易?如果是,什么价格和条件更适合交易?尽职调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买卖双方在信息获取上的不平衡,使收购方能够尽可能了解目标公司,从而帮助收购方发现交易风险,做出相应的交易决策,然后设计交易模式,从而减少甚至消除交易风险。

尽职调查是并购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对于收购方及其融资方而言,并购本身存在着各种风险,如目标公司过去财务账目的准确性;并购后目标公司的主要员工、供应商和客户是否会继续存在;是否存在可能导致目标公司经营或财务运营中重大风险的事项。目标公司等通过尽职调查,明确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买卖双方可以协商由谁承担相关的风险和义务。同时,买方可以决定继续进行收购活动的条件。

什么时候应该进行尽职调查?
收购方尽职调查有助于收购方尽早识别交易风险,因此,通常在目标公司或几个备选目标公司初步确定时,有必要启动尽职调查。收购方尽职调查可以贯穿整个交易过程。从目标公司筛选、交易谈判、交易结构设计、并购协议、并购实施到并购整合等阶段,尽职调查可以从不同角度帮助收购人顺利推进并购交易。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通常在目标公司有意出售时进行,以便在潜在收购家出现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为了达到尽职调查的目的,、通常采用以下方法:
(1)访谈,包括对股东、高管、员工、客户、经销商、同行业竞争对手、原材料供应商、中介机构进行访谈;
(2)查阅相关资料,包括公司提供的原始资料、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资料、权威机构出具的意见、相关政府机关出具的资料等;
(3)现场盘点及查看;
(5)网络搜索及取证;
(6)走访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
(7)计算、研究、分析;
(8)各种方法的综合运用及彼此验证。

找中介机构做尽职调查的好处是什么?
由于尽职调查涉及的专业领域较多,各类专业中介机构将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相关服务。从中介机构寻求尽职调查的好处主要在于:
考虑到法律、财务、税务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只有专业人员才能具备相对更加专业的建议。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临时组建的并购团队可能专业能力不够强,很容易导致某些应该察觉的风险没有发现或者某些已识别的风险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除此之外,如果企业开展海外并购,企业内部的人员可能缺乏海外并购的有关知识。

由于并购交易的偶发性以及专业性,企业没办法在短期内内找到足够合适的人选参与并购交易。而中介机构可随时调派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人士,随时随地为企业提供所需服务。

中介机构并购团队的日常工作就是提供与并购相关的各类业务,实际操作的案例也较多,为此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敏锐地发现问题,并指出解决方法。特别能解决中小型企业临时组团由于经验不足造成的并购风险。

并购交易的成败有可能会影响企业部分内部相关人员的考核,因而可能导致相关人员的一些不当行为。而中介机构独立于收购方和目标公司,能够提出独立、客观的意见。

由于并购交易的性质较为特殊,整个交易的开展,特别是交易早期都需要严格的保密。如果企业内部人员参与,由于没有适当的保密机制,并且相关人员缺乏保密意识,可能导致信息泄露,若是在企业内部传播,将对并购交易带来不利影响。而专业机构会签署保密协议,对工作中获取的信息严格保密,如果出现泄露会依据保密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

}

跨境并购的税务尽职调查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2期

企业借助跨境并购,可以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或实现多元化发展,或进军新的业务领域,形成并购效应和业务协同,实现财务价值和业务价值的进一步发掘。但与此同时,企业并购重组也存在极高的失败风险,其中的税务风险不可忽视。由于跨境并购中的税务问题日趋技术化、复杂化,加之税务稽查不断,交易方需要在并购前开展专项的税务尽职调查,防范潜在的税务风险。

自2011年以来,资本交易项目一直列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指令性稽查项目”。这对并购交易双方涉税事项的处理提出了更高的合规性要求。防范企业并购中的税务风险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在重组前积极进行税务尽职调查,及时识别目标公司隐藏的致命税务缺陷,以便及时判断该交易是否继续进行,是否需要重新评估交易价格。其次,要结合公司战略、经营情况,选择最优重组税务架构及交易方式。比如通过事前规划,争取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节约一笔巨额现金流,保证重组的顺利进行。再次,要提高重组税务风险管理水平,按照相关的政策要求,及时申报纳税。其中,专业深入的税务尽职调查,是防范税务风险的“基石”,决定着后续应对措施的实施效果。

被收购企业潜在的税务风险是并购方应当着重审查的收购风险。被收购企业具有外资背景或存在转让定价等避税安排的情形下,其潜在的税务风险呈现出复杂、隐蔽的特点。收购方应当在并购决策前期,针对被收购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等税务尽职调查,并通过协议分配风险的方式,做好防范工作。开展税务尽职调查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通过全面审查、估算历史税务风险,有利于确定其对交易价格的影响;二是通过对目前税务情况的延续性分析,有助于未来盈利预测或财务模型分析;三是为在并购协议中获得充分的税务保证和赔偿条款奠定基础。

在尽职调查发现税务问题之后,在可接受并购交易总体税务风险的前提下,收购方可以与目标企业进行谈判,在交易合同中对税务风险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明确与分配。比如针对被收购方的转让定价交易可能带来的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收购方可以要求目标企业及转让方在实施收购前,由目标企业补缴其前三年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待税款缴纳入库取得目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后,方继续实施收购;或者收购方要求转让方就该风险事项相应调减收购协议约定的收购对价(收购方可以承诺在收购完成之日的一定期限后,目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未启动特别纳税调查与调整的,由收购方或者目标企业给予转让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者约定收购对价不变,但是在未来一定年度内目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目标企业做出转让定价特别纳税调整的,转让方承担补充以目标企业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金额为准的出资责任(或者以补缴税款金额为基础通过一定的合理方法计算出的金额)。

关注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

在跨境并购中,特别是股权并购中,目标公司的历史遗留税务问题都将被新股东承继。实务中,历史遗留税务问题主要来源于纳税申报不合规、偷税、欠缴税款、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等事项。在并购重组之前,开展税务尽职调查是发现历史遗留税务问题的主要途径。

由于各个行业、企业的税务问题不一,税务尽职调查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比如房地产行业需重点关注土地增值税预缴和清算、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清算、收入确认等问题,工业生产企业需重点关注免税进口设备、出口环节增值税退税、税务优惠的适用性等问题,消费品行业需重点关注消费税、广告宣传费用抵扣限额、礼品赠送、视同销售等问题,科技企业需重点关注高新资格认定、转让定价安排等问题。

A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性质为港澳台与境内合资的有限公司。2006年3月,经A公司申请,税务机关做出批复,自2006年起授予A公司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待遇。2009年5月,A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仍为中外合资,其中位于香港地区的B公司持有A公司30%的股份,是A公司唯一的境外投资方。2013年初,境内C公司与B公司初步达成了股权转让交易意向,欲收购B公司持有的A公司30%的股份,交易预计在2013年9月完成。C公司在并购前进行了充分的税务尽职调查,发现该交易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规定,A公司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减免优惠,优惠办法及年限可享受至期满为止。截至2010年,A公司一直过渡适用“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但如果B公司将其持有A公司的股权一次性完全转让,则可能导致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风险。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的规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低于十年”的条件同时过渡适用。这就意味着,如果已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外商投资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其实际经营期限不足十年,将不再享受定期减免的优惠政策,且税务机关有权追溯调整其企业所得税税款。据此,A公司将面临补缴高额税款及滞纳金的责任,并最终减损投资方的权益。对此,C公司与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并购尽调报告包括九大内容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